By

daojia

审计问题定性11类常见错误

审计定性是审计报告的灵魂,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然而,笔者在多年的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问题的性质不准确,定量不正确,相关证据不适当充分等情况,造成审计报告使用者与撰写者对问题性质的理解不一甚至完全相悖,严重影响审计项目质量。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目前审计定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供审计人员参考。 一、问题性质界定方面 (一)超越审计职权范围、未围绕审计目标定性 某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0.3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贪污公款10.3万元,构成贪污罪。然而张某是否犯罪,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判决,审计机关无权定罪。 审计人员将“某单位房屋出租未公开招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之一,将“未及时删除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平台2011年测试数据”作为同级审计报告[内审网注:各类型审计报告模板审计方法案例可关注公众号内审网查看获取]反映的问题之一,上述未公开招标和未及时删除测试数据均与其审计目标无关。 (二)未经分析根据结果或表象直接定性 某基本建设项目,20XX年3月中标价5亿元,20XX年8月结算价9亿元,审计人员根据表象将其定性为:某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从表面看,结算价是中标价的180%,但审计人员未对其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剔除其客观因素变化如原材料和人工工资等正常涨价、工程量合理变更等原因引起的结算量变化金额。 某高校20XX年至20XX年应提助学经费1842万元,实际计提1672万元,少计提170万元;三年实际使用996万元,占应提取经费的54%;截至20XX年底,财务账面助学经费结余3395万元。审计人员根据财务数据将其定性为:三年少提助学经费170万元,且未足额使用余额大。从表面看,确实存在少提和结余多的现象。但是审计人员如果从助学经费政策(如计提标准和口径、使用范围等)的科学性、合理性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定性的话,能更让被审计对象心服口服。 某单位20XX年通过虚列印刷费支出套现19.8万元用于津补贴发放。审计人员只对发放津补贴行为定性为:某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19.8万元。未对其操作手段或方法套现取得资金的行为进行定性。 (三)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只对部分事实定性 某高校20XX年在下属企业列支校本级车辆使用费30万元和教职工交通补贴450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对下属单位的监管不到位。未从校本级自身遵守“三公经费使用”“八项规定”的角度定性,避重就轻。 审计人员将某单位“某一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定性为:未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将“暂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定性为:会计核算不规范;将“10台电脑未及时入账”定性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不管是财经纪律、会计核算还是固定资产管理,其涉及的内涵都很宽泛,上述定性明显以偏概全。 某问题的定性标题是“A专项资金拨付迟缓”,而事实是除了专项资金未及时拨付外,还存在A专项资金用于非A项目的相关事实。审计人员未对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问题定性。 (四)未将被审计对象作为问题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履行主体切入定性 在税收征管延伸审计过程中发现,2014年有13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13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未全面享受。未从税收征管部门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切入定性。 (五)问题主体与引用的定性依据的主体不一致、定性内容与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匹配 某交通投资公司应承担某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6.3亿元,审计日实到项目资本金 4.5亿元,应到未到项目资本金1.8亿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项目资本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定性引用的依据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项目资本金贷款的规定”。违规事项的主体应该是某交通投资公司,而引用的依据的主体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判断到底是某交通投资公司的问题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 审计人员发现某单位“未按规定公开出租房屋资产”,提出的处理意见却是将房产出租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定性内容与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匹配,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判断到底是程序问题还是收入预算管理问题。 (六)使用非法律用语、不定量词、建议式定性 审理中也经常看到这样的定性标题:某单位私设“小金库”100万元。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金库”不是法律用语,所以,在定性时还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述“账外资金”“账外资产”“账外账”等法定用语,确保定性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审计人员经常用“个别、部分、有些”等不定词,用“不够明显、不够科学、不够规范、不够有力、不够刚性”等主观结论,用“执行率偏低或偏高”“结余较多或较少”等无法定用语定性,其实“高低”“多少”是相对的,各人对“明显”“科学”“有力”“刚性”等的理解也不同,易产生歧义。 出于各种原因,审计人员有时不敢直接点出审计发现问题的实质,采用“有待提高、有待完善、有待加强”等建议式定性,使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判断是存在的问题还是从更高要求和标准提出的建议。 二、问题定量计算方面 (一)以余额代替发生额定量 某单位20XX年9月至20XX年账外资金合计收入257万元,支出245万元(均用于津补贴发放),20XX年末余额12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某单位账外资金12万元。以余额代替发生额,且未对违规发放津补贴的行为进行定性。 (二)未经明细分类按总额定量 税务征管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390家9589万元税款,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税务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390家企业税款9589万元。定性标题未细分税种,审计报告[内审网注:各类型审计报告模板审计方法案例可关注公众号内审网查看获取]使用者只有阅读完整个事实才知道9589万元税款分别由哪些税种构成。 (三)定量计算错误 由于口径调整、小数点移位、金额单位不一却简单加减等各种原因,审计人员对问题数量(金额或比例)的计算错误时有发生,造成小标题的数量(金额或比例)与明细事实不符,或者与分类、分项事实的合计数不符。 三、定性证据方面 (一)未对问题“实质”取证 某单位20XX年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105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偷漏税收105万元。查阅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原始证据,未发现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的相关证据。偷税是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漏税不具有上述目的,是过失行为,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二)未对通过关键词搜索或基础数据比对生成的疑点事项核实取证 某“三公经费”审计,审计人员根据“烟”关键词搜索出购买香烟相关支出记录10条金额2.1万元,审计人员未经逐笔核对直接将其定性为:违规在接待费中列支购买香烟支出2.1万元。经核对原始凭证,实际购买香烟支出仅为180元,是由于会计人员在输入会计凭证“摘要”时,为图方便笼统地输入“烟等支出”所致。 四、审计定性应当关注的几点要求 审计定性应当客观审慎,依法写实,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首先,定性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职权范围、审计目标、被审计对象、审计具体内容以及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等因素。区分界定是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还是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是审计目标内的问题还是非审计目标内的问题;是被审计对象的问题还是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问题;是被审计[内审网注:各类型审计报告模板审计方法案例可关注公众号内审网查看获取]对象自身直接违法违规违纪的问题,还是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做到定性标题内容与正文表述的事实、引用的依据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相匹配,避免出现前后不一或张冠李戴,造成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知所云。 第二,定性的证据应当适当充分。是主观故意还是工作过失,是先行先试还是明知故犯,是不会还是不为,是失误失职还是谋取私利,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是偷税、漏税还是逃税、抗税等,都应当有适当充分的证据证明之,忌根据表象定性、随意推断定性、建议式定性。 第三,定性一般应有小标题,用写实的方法以“性质+数量(金额或比例)”的方式表述,使用法律用语,数量(金额或比例)计算正确,避免使用含有歧义的词语,既不能避重就轻、避难就易,也不能以点盖面、以偏概全,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通过小标题能直接了解问题的性质和实质。问题的主体一般是被审计对象,可以省略,但非被审计对象的问题主体必须明示。

2023年审计整改管理办法(附:整改通知函)

审计整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审计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加速审计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条 审计报告在签发前应充分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审计建议应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审计部门应于审计报告[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获取,内审网注]正式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第五条 被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含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一)对于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被审单位应在审计整改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节假日顺延,下同)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二)对于需要较长时期进行整改的,被审单位应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先提交整改方案(含整改措施),并必须明确整改完成的具体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并按整改方案要求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六条《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建议或要求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汇报一次审计整改情况。对于需要较长时期进行整改的,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汇报审计整改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章 整改进度督查 第八条 被审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指定专门的部门或岗位日常跟进。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强化督查、指导,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和整改情况,促使相关责任人员加快整改进度。审计部门应在《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进行审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单位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方案(措施)》的及时性、整改过程情况等,对被审计单位未进行整改的,应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审计报告的项目组成员均有对被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认为被审单位整改不力(如进度缓慢时),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召开整改工作联席会议。 对于整改期较长的,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相关整改责任部门(或人员)通报前一阶段有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及相关问题等,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间表,加快整改进度。 第四章 审计整改问责 第十二条 被审单位负责人既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审计整改问责的主要对象,应积极组织或推动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对不按时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或《审计整改方案(措施)》的,审计部门[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获取,内审网注]将进行催交,经催交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提供的,集团将对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整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 对整改要求敷衍了事、不认真、不彻底的,集团对相关整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审计部门应督促其再次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被审单位,集团给予主要负责人、相关整改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整改不力造成损失的,按照集团《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XX日 审计整改通知函 XX字XX号 被审计单位/部门名称: 集团审计部已于20XX年X月X日完成了对你单位/部门XX相关事项的审计,并出具了《关于XXX(名称)的审计报告》。 通过审计,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需要整改的问题: 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 根据《XX集团审计制度》《XX集团审计整改管理办法》等规定,请参考审计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在收到本通知后XX工作日内向集团审计部提交审计整改方案/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于X年X月X日前向集团审计部[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获取,内审网注]提交审计整改报告,集团审计部后续将安排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附件:关于XXX(名称)的审计报告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竣工决算审计的十个必审,建议收藏~

在建设项目审计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在实施这项审计时,应该关注把握以下这十个主要关键点: 审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情况 审计人员应重点了解决算编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其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重点关注实际投资核算,包括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真实和准确,待摊投资支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分摊方法的合理性,特别是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费等前期费用的核算、分摊是否合法、合规。 二 审查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在取得项目的竣工决算表后,整理汇总一个概算与实际投资的对比明细表,将其中实际投资与概算投资出入较大的单项工程作为审查的重点,在此基础上逐项分析超概算或节约的具体内容与原因,比如是否存在概算外项目和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有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或投资浪费等情况。 三 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根据项目设计概算批复,审核建设资金来源是否与设计概算内容一致,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 四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造价真实性 重点关注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其中切勿忽略各类备品配件、工器具等的交付移交;同时关注大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铺底流动资金是否真实、正确。 五 审查工程造价真实性和合规性 重点审查成本核算是否完整,关注有无挤占工程成本,提高工程造价,转移建设投资的问题,实际审计中应注意以下若干问题。 (一)整体把握建安工程成本。重点关注各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差等工程结算,特别是工程结算时对于各类成本费用的调增调减,通过审查其支撑性资料来判断其真实性,分析合法合规性,对于提交的结算资料有疑点的可具体延伸资料提交方,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和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 (二)重点核查施工工程量。通过比对招标工程量、施工图量、竣工图量,结合设计变更或工程联系单的具体内容,来核查分析施工工程量的准确性。由于工程量的计算量大且繁琐,可以有重点地审查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混凝土结构梁、板、柱、钢结构等,和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建筑工程中的内外墙体、面积应以实砌体积计算。此外,工程量的计算也可作为评价设计单位工作质量的依据。 (三)审核工程物资材料用量及价差。物资材料用量审核,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征选择主要工程材料,审查主要材料采购合同、入库单或施工现场接收单(如施工、监理、厂家、甲方代表的四方签证量)、耗量表等。由于各地市场材料价格不一且波动较大,材料的价差审核有一定难度,特别是时间较早的工程项目取证的困难性更大。具体而言,材料价差应依照定额用量、实际消耗量和预算定额单价、实际单价分析计算。 (四)审核工程定额的套用。重点关注由于定额缺项或定额使用条件不符而发生的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问题。首先要审核决算中所列工程项目、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与所套用的定额相符,是否有高套、错套现象。应重点审核价高、工程量较大或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项目,保证工程造价准确。 六 审查尾工工程 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作量和投资,如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实或审批,尾工工程与预留尾工资金是否相匹配。防止将概算外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挤占工程投资,或者是大量预留尾工资金的情况。 七 审查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 关注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销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 八 审查项目结余资金 审查实际投资是否控制在总投资之内,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账务处理是否得当。重点审核库存物资,防止隐匿、转移、挪用库存物资。审查是否存在虚列债权债务,隐匿、转移项目结余资金的问题。 九 关注基建收入的情况 包括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的变价收入、试生产收入,以及各项索赔和违约金等其他收入,相关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分成,足额上缴或归还建设贷款。 十 审查投资包干结余 根据对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的分析,正确核算项目包干节余指标,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作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

史上最全:内部审计的完整流程体系!

内部审计五大流程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和成果运用。审计方法不仅仅是取证方法,而且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审计人员与被审人员都有各自的心态表现,审计人员应及时掌握被审人员的心态,并适时调整自己的心态,恰当运用审计方法,以便能做好审计工作。 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内部审计流程与方法没有确切的说法。总是照搬照抄政府审计或民间审计,这是内部审计界的一大欠缺。笔者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与同行交流,对实务界有所帮助。 1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该关注的因素 单位组织年度内经济工作的中心问题;单位组织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往审计发现的比较突出、影响较大的问题;具体审计项目先后顺序安排;审计资源(人员数量、审计耗时与审计经费)的合理分配;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2 项目审计计划的内容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重要性;审计风险评估;审计小组构成;审计时间分配;专家与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等。 3 审计前的调查内容 经营活动情况;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重要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执行情况;上次外部审计意见等。 4 审计方案的内容 具体审计目的;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执行人及执行日期等。 5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必要协助;审计小组名单;审计机构及负责人签章和签发日期。(附件包括:被审计单位承诺书、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1 控制测试 控制测试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健全性测试与有效性测试。 健全性测试是评价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全面、制衡、成本效益、权责利对称);控制环节是否设置齐全;关键控制点是否存在;控制强点与控制弱点。 有效性测试是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多余和不必要的控制;关键控制点是否发挥作用;内部控制目标是否达到。 控制测试方法有:询问相关人员;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重新执行有关内部控制(穿行测试);功能测试。 穿行测试(waIk-through test):检查一项业务从头至尾的处理情况,以确认控制程序是否认真执行。一般采用顺查法。从凭证开始查到登记入账为止。 功能测试:查明制度执行是否发挥了控制作用,还要进行功能分析。注意是否存在多余制度(不经济、无效率、管理混乱)。 2 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效益性测试和财务收支合法性测试。测试种类有分析性程序、交易测试、余额测试和列报测试。测试方法是:询问、观察、检查、监盘、函证、分析、计算。 实质性测试中关于重要性原则判断的考虑: (1)绝对数。把某一特定金额作为重要性水平,而不考虑经营规模或业务量的大小。 (2)以错报金额占相关账户金额的百分比来比较判断错报是否重要。 (3)以错报金额占利润的百分比来比较判断错报是否重要。 (4)以错报金额占资产的百分比来比较判断错报是否重要。 (5)错报的性质(违法、舞弊)而不考虑金额大小。 3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日志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记录,其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名称;审计事项期间i审计事项描述与结果记录;审计结论;执行人姓名与执行日期;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与复核意见;索引号及页次;审计标识。审计工作底稿应实行多层次复核。 审计日志是审计人员行为的过程记录,其内容包括:审计事项名称;实施的审计步骤与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4 中期审计报告 中期审计报告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及时传达给高层管理者和被审计单位,以便他们迅速采取行动,纠正失误,减少损失。中期报告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可以是正式报送也可以是非正式报送,非常灵活。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基本要素包括: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和报告日期。正文内容有: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标准、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等。附件包括对审计过程和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计报告重点说明:披露发现的情况,说明在什么方面出问题;对发现的情况进行描述。说明为什么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说明应采取什么整改措施;反映被审计单位意见与行动计划。 审计报告基本类型:一是满意(肯定、积极)审计意见;二是大致满意但有例外的审计意见;三是不满意(否定、消极)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修订路径: 审计报告草稿→审计人员修订→审计组长修订→部门经理修订→审计经理修订→被审计单位提出意见→领导审核→正式定稿以待发送。 审计交流 审计交流包括:征求反馈意见、审计建议、审计整改、审计决定等。审计交流对事不对人,围绕问题开展细致、深入的交流。 后续审计工作 主要工作 1、后续审计中的三方职责 审计人员职责: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充分尊重,不把具体纠正措施强加给被审计单位;采取合适的方法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是否采取了恰当的行动;向高层管理者报告其后续审计中的判断和评价;实施后续审计时尽量避免对被审计单位正常业务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职责:配合、协助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作出及时、全面的回复并对报告中提到的缺陷采取切实有效而持续的纠正措施:向审计人员和高层管理者汇报纠正行动取得的进展,并提出在纠正方法上的不同意见;选择最恰当的纠正方法。 […]

做审计,必须知道的这些事

问题1: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的本质区别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是以实现在组织内部进行的提高机构运作效率、增加组织价值为目的的。 2、内部审计不仅仅是财务审计。许多企业,一提到审计,首先想到的是财务审计,这种观念有失偏颇,早在1947年,IIA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这样的:“建立在审查财务、会计和其他经营活动基础上的独立评价活动”,到了2001年,经过七次修改完善,现代国际内部审计定义已经将审计的方向由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转变。 3、内部审计的对象包括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与风控的关系。   问题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 外部审计的目标常常受到法律和服务合同的限制,如常见业务——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财报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评价,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两者关注的重点领域不同:外部审计的关注重点领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例如财务报表审计中,外部审计主要侧重点是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合规性,也就是对财报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评价。而内部审计主要侧重点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目标达成、经营效率等方面。 问题3:风控与审计区别与联系 大型企业审计部门有的是设置为“风控与审计中心”,这风控与审计两者之间是否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  风控:风控部门一般是由机构的最高机构牵头,下面应该有好几个部门一起来做。 内部审计:是风控的一个环节,而不是全部。一般可以认为内审是事后的控制部门,也可以参与以事中和事前,但力度肯定要差一些。风控的最佳时机是事前,所以,内审与风控不能等同,更不能替代。 项目 内部控制审计 风险管理审计 目标 审查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查找“盲点”。 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和咨询,并提出改进和加强风险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内容 控制环境;组织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组织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企业风险管理系统、各业务循环及相关部门在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及处理等方面的活动内容。 作用 控制、监督、评价 控制、评价、咨询 审查重点 经营管理秩序的规范性、严密性和有序性;各控制点是否由不同部门和个人去完成,有无“独揽”的情况,经营管理职权是否民主科学和相互制约,寻找失控点和漏洞,提出弊端及症结所在。 风险范围确定的合理性;风险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的科学性;风险识别、评价的科学性;风险管理措施、方法与程序的合理性;风险实际处理的合理性等。   风险管理:侧重的是“可能性”。因此,风险管理应该是最早的环节,从企业整体评估风险状况,找到应对策略。这其中,又可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不可控风险通常通过风险转移、保险、风险接受等方式进行应对;可控的风险通常通过内部控制手段进行应对。所以内部控制本质上就是企业管理中通过日常管控手段降低风险的行为。那内控执行的效果如何,就通过审计来检查。审计检查完后有一些发现问题,可能是最早风险评估环节就没考虑到的,那么审计发现问题又回过头来指导风险管理的完善。 问题4:风控、内控、合规与审计 风控:就是对于企业风险的控制,一般来说市面上最常见的办法是使用ERM,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这个体系中的风险偏好、风险识别、风险打分、风险管理、风险汇报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在企业中循环运行。 内控:在一个公司所面临的所有风险中,有一些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来加以管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操作风险:在生产经营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针对这样的风险,可以通过制定更加详细的操作手册、流程标准加以规范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发生后产生的影响。而相对的,对于另一些风险,比如战略风险、投资风险等,虽然也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政策,但一般来说内控在这领域能取得的成果很低。 区别风控与内控概念的标准在于是否可以使用流程管控、制度或操作细则这些手段来进行风险管理。当然风控是更大的概念,包含了内控。内控是风控的其中一种手段、一种形式。 合规:合规与内控类似,也是通过明确的规章约束员工的行为。但合规所管辖行为的范围更加小但更加严格。一大部分的合规要求来自于国家或行业的法律法规,比如贪污、腐败、滥用职权。这些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有一条明显的红线,越过即违规。而反过来看当我们进行内控评价的时候,往往不是这样的一刀切,在合规之上,我们还会评价内控有多好,有多有效。 所以我认为区隔内控与合规概念的标准在于是否有一条明确的违规界线来评价一个行为。内控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包含了合规。合规是内控中最基本、最严格的部分。 总结而言,这三个概念从大到小是风控-内控-合规。如果一个事情不合规,那么他一定也不符合内部控制流程,一定会是企业的风险。但一个风险不一定通过内控的方式管理,当然也不一定在合规的管辖范围之内。 审计:审计是完全独立于风控、内控及合规的。这种独立并不是源自于业务上的分离,更应该是来自于权责上的划分。 在我们行使风险管理、内控评价以及合规审查的职能时,是在行驶作为第二道防线的职能(第一道防线就是业务单位自身在工作中减少问题的产生)。而第二道防线并不完全是独立的,它往往依赖于第一道防线所提供的资料,甚至可以说,一二道防线的工作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风控部门更多的只是提供方法论、进行过程监督、协助调度资源等工作。但是对于一线部门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是没有办法进行直接审查的。实际操作中,风险点的梳理与打分是业务部门完成的,内控评价往往也都是自评,合规调查更是大多依赖于一线员工的举报。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一个完全独立的部门行使复核的职能,而这个部门就是审计。 审计在制定自己的巡检方案时可以参考之前发生的历史数据,但一定是在自主的选择一个认为应该被调查的领域。而在调查中的资料收集也是尽可能的拿到原始数据而非各部门提供的二手汇总材料(理论情况下)。 举个例子,内控部门开展内控测评,其工作的重点在于汇总和整理一线部门反馈中薄弱的流程,并提出加强的办法。而那些得分为良好或者优秀的流程是否真的如汇报所示呢?这里的检查工作就应交给审计进行核查。 当然以上说的只是我认为理想状态下的分工,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又是另外的一回事了。

审计整改存在的问题难点堵点分析及思考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也是确保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审计监督权威的重要保障。审计整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审计者执行国家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二是被审计者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 目前,审计整改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看,审计既是查缺补漏的一次“经济体检”,也是淬炼提升的一次“深度会诊”,如何在新时代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和审计“下半篇文章”,值得我们深思。 一、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各层级制定、优化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使审计整改工作得到强化。但笔者认为,审计整改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计查出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交织,相应整改难度大。 具体表现为:有些问题整改本身即属于中长期改革任务,需要伴随着改革深化持续推进;有些问题制度性漏洞未能有效堵塞,导致类似问题反复发生。 二是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和贯通协作机制还不够成熟和定型。 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需进一步巩固深化,贯通效率有待提高、力度有待加大。 三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还不到位。 整改压力传导存在逐层衰减现象,整改责任落实还存在偏差。 二、审计整改存在的难点堵点分析 目前,虽然审计整改工作得到了强化,但还是存在一些难点和堵点。那么这些难点堵点到底是什么?在那里?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力欠缺、报告质量不高。 部分审计人员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掌握不够、理解不清,加之对被审计者的调查了解不全面、证据不充分,问题表述不准确,未抓住关键点,建议与问题“两张皮”,提出的建议也未站在宏观角度且缺少分析,没有较强的整改操作性,导致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影响了审计整改。 (二)思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被审计者缺乏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正确认识,对整改不积极、不主动,面对审计查出问题有抵触情绪,避重就轻,同时缺乏主动整改意识,认为审计查出的问题不是大问题,整改不够全面,整改不及时。报着“应付差事”心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够深入,只是在整改报告中简单说明正在整改或下一步整改或者长期整改,承诺今后要加强管理了事,没有明确态度,问题还是屡审屡犯,未能达不到审计应有的目的和效果。 (三)界定不明确、机制不健全。 一是法律机制不完善。对国家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整改责任、时效及标准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界定;二是整改问责机制不健全,缺乏审计查出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处理处罚的力度。 (四)责任压不实、问效不力。 一是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放松了对被审计者整改落实和反馈的监督检查,只停留在收取被审计者的整改报告和有关整改资料就视为整改,没有压实主体责任;二是有些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遮掩回避、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蒙混过关,责任未上肩,没有做到真整改、严整改、实整改;三是检查督办不够、跟踪问效乏力。主要是国家审计缺乏应有的强制措施,不能直接通过严肃追责问责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还需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导致整改难。 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如何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提高质量“促”。 打铁必须自身硬。审计人员要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努力消除“知识恐慌”,加快填补“本领赤字”,增强审计干部能查能说能写的本领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知识,是提高审计质量是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基础。整改成效取决于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具有整改价值,是否对经营管理有着重大影响并且是被审计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审计问题要查深查透,寻其根源,找准问题的关键所在,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消除病根”;二是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让问题更具有针对性;三是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充分与被审计者进行沟通,避免“大而空”,追求“小而精”,让建议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四是要精准定位建议对象同时,还要明确整改责任对象。 (二)优化服务“帮”。 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还要提升审计服务理念,为被审计者提供一些服务和帮助。一是要加强财经法纪的宣传,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消除抵触情绪;二是要把整改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边审计边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发生的问题,及时提醒和制止;三是要与被审计者一起分析审计结果,多从制度、机制、体制的角度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提高审计建议的操作性、可行性,便于被审计者采纳;四是还可协助被审计者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等;五是加强内审宣传,促进各单位主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同时,加强内审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审代训”抽调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努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完善机制“保”。 审计问题的产生很多源于机制、制度的缺水或不完善,审计整改要从机制、制度上入手,从源头上规范,进一步完善机制。一是要完善法律机制。对国家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整改责任、时效及标准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赋予国家审计在督促审计整改上简便适用的强制性手段;二是完善整改问责机制。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制发审计整改问责办法,明确审计整改问责启动的临界点,启动程序,问责方式,如对拒不整改的实行戒免、停职、停岗,对应整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部门)及时约谈问责、进行通报批评,对长期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从而使审计整改真改实改、应改尽改,落地见效。 (四)压实责任“抓”。 审计整改要坚持立行立改,压紧压实问题整改的责任,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遮掩回避、不敷衍塞责、不弄虚作假、不蒙混过关,逐条逐项细化梳理问题,形成清单、责任上肩、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真整改、严整改、实整改,切实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五)借助力量“推”。 国家审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要压实责任,以强大合力抓整改。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和“三抓三促”行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施领导包抓督办,加强定期调度通报,调动各方力量参与,重点要建立健全与本级党政督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部门和一些大系统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如可以争取党政督办部门将审计整改纳入督办事项,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定期召开审计整改会议,督促整改进度,对长期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从而推动审计整改落实。 (六)优化手段“跟”。 审计人员在运用传统的审计整改手段同时,还要不断丰富优化审计整改手段,采取领导干部带队回访、整改专题调研、问题核查复核等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实行台账(清单)管理和销号制度,采取电话、发函、现场督查等方式,持续跟踪整改情况,现场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真实性和效果,确保整改一个、销号一个,让审计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地见效。 总之,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标本兼治,由点到面、由表及里对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系统梳理,高度关注“屡审屡犯”的“顽症”问题,深入查找各类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做好政策纠偏、机制完善、制度建设、责任追究等工作,以“改”促行、以“改”增效、以“改”提标,真正达到一地审计、多地受益、全域受教的效果。

审计观察 | 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

国家审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强化审计查错纠弊的政治功能,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审计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不能仅仅落脚于发现和查出问题,还要通过揭示问题和分析原因,促使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执行审计决定,以达到纠正问题、防范问题的效果。因此,审计整改直接关系着审计目的和效果的实现,意义重大。 概括而言,国家审计整改检查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审计意见的采纳及落实情况,二是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具有强制性,若不执行则审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而审计建议是选择性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有选择地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是审计的最终结果或产品,所以审计整改有时也被称为审计结果运用。 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 国家审计的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演变,审计整改工作的内涵和范围也在实践探索过程中日趋完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审计整改”的内容、范围和沿革,本文将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主要归纳为三个历程:初创探索阶段、逐步发展阶段和稳步完善阶段。 (一)初创探索阶段 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其中,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包括审计机关应该纠正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责成行为不得拒绝。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有权力向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提请处理。被审计单位对违规的财政财务行为负有纠正义务,且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权力机关对接。 此外,从1994年审计法确立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以来,审计署于1996年开始连续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尽管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改正的内容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均有所提及,但在2006年以前该部分并未单独列示。至此,尽管审计整改行为的主要内容已经正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但仍未出现“审计整改”一词,整改涉及的内容仅包括对违法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改正,且还可能涉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处理。 (二)逐步发展阶段 尽管在初创探索阶段,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整改的制度约束逐渐得到了提高和保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与审计目标相悖的问题,如审计工作得到重视而后续整改被忽视等。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审计法,明确指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这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此次修订还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提及问题的纠正及处理情况应由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但是,修订后的审计法仍未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该如何执行审计决定,对于不执行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只有反馈权而缺少更加权威的处罚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屡审屡犯、审计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审计整改难的问题在2010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之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方面,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问题的时间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除了规定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审计决定的执行,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或逾期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再次责令限期改正;另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等部门建议处理处罚,或者申请相关权力机关强制执行。另外,就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审计机关应检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2010年9月,审计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 《国家审计准则》),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提供了依据。针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方面,若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或建议主管部门等进行处分。上述准则第一次将“审计整改”一词纳入其中并形成单独法条形式,审计整改的内容和程序也更加明确。此后,审计整改制度被正式纳入审计准则中,审计整改的法律地位得到更进一步明确和提升。至此,审计整改检查才真正成为审计工作流程中一项必要的程序。 (三)稳步完善阶段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关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计整改应该从整改责任、督促检查、问责三个方面推进。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的情况,应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严肃追责问责。在整改结果的运用方面,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可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开展民主生活会、年度总结、述职述廉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来源。 上述两个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审计整改制度有了突破性进展。首先,在审计整改责任落实方面,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和及时整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等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其次,两个意见对审计整改涉及的主体进行了多方面阐述,包括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人大常委会等有关部门,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相应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界定。再次,不管是审计机关还是被审计单位,都要求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审计整改情况。这是我国对政府审计整改制度的一次革命,同时也是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机制的完善。 此外,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开始实施。该意见的出台更进一步说明,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此后,审计整改情况开始从审计工作报告中分离出来,并成为一项单列内容。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正式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应抓住“关键少数”,将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人员)即主要责任人身上,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整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印发 《“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应从强化审计整改的责任落实、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运用三方面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强调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这是全面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审计整改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综上所述,审计整改制度不管是在决策部署层面还是在法规制度方面均已逐渐趋于完善,进入稳步完善阶段。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初步成型,贯通协作更加顺畅。 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经验总结 随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凸显,审计整改制度也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梳理和总结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历程,对审计整改制度的发展和审计整改工作的推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社会的发展助推审计整改制度内涵与外延不断完善 审计监督制度确立后出台的关于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审计整改”一词,而是使用“纠正”“改正”“更正”等说法。直到2010年9月《国家审计准则》的发布,才正式开始使用“整改”的说法,并在其内容、程序、审计主体职责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之后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则继续沿用,并对其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本文将不同发展阶段部分法律法规关于审计整改的界定进行整理,如表 1 所示。 表1 不同阶段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中关于审计整改的界定 由此可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审计中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在逐步完善,审计整改的内容得到了充实,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权威性也在不断提高。最初的 “更正”“纠正”意为改正错误,未对改正以后的情形作出规定;而审计整改则要求不仅修正错误,还应举一反三,推动体制机制的规范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整改的可持续性正在逐步增强,且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这对审计目标和效果的实现具有更加明显的促进作用。 回顾初创探索阶段,最初审计整改涉及的主体仅包括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涉及的事项和内容都相对比较简单。随着审计整改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审计整改涉及的责任主体也逐渐充实和丰富,即除了前述两个主体外,还关联到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等,已经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推进审计整改进步发展的模式。另外,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重要文件也在持续加大对审计整改问题的关注度,审计整改的制度体系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涵盖了追责问责、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审计整改内涵与外延的丰富代表着更加合理科学的审计整改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能够真正助推审计实现更为有效的“查错纠弊”“经济体检”的政治功能,真正满足更深层次的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 (二)审计整改是审计目标实现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一环 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审计整改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各方整改责任、规范了整改督查程序、明确了整改标准依据、维护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具体督查措施方面: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采取通知督办、约谈调度、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专项审计督查等方式,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与外部协同机制方面: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巡视办、人大财经工委、政府督查室的贯通协同,实现审计整改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联动配合、信息共享。 审计整改之所以得到高度重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审计的目的和效果要依靠审计整改来实现,若审计整改效果不理想则背离了审计的目的与初衷。因此,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应认识到审计是一个系统过程,其并不是简单地发现问题和查出问题,而是以揭示的问题为基础,查找深层次原因,完善体制机制,防范风险隐患,助推社会进步发展。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依托于有效全面的审计整改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能够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政令畅通。因此,审计整改的各方责任主体应统一思想,认识到审计整改是审计目标实现和社会进步发展的必要一环。 (三)充分发挥党政合力促进国家监督体系不断优化 回顾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历史沿革,审计整改的内容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国家治理的内在需求和维护制度的需要推进了国家审计的制度、规则,以及运行机制的发展和改革,国家审计的职能也逐步实现了从最初以问题为导向的“独立查账”,发展到以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点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共识和凝聚力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不仅可以让审计目的和效果更加贴近审计目标,还能在更深层次上发挥维护党中央和国家法律制度权威性的作用。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从2006年起就成为审计法修订中的一项规定动作。此后,审计整改制度一直被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部署研究和决策实施,至今逐步演变成审计监督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监督模式合一的多元监督体系。这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独特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优势,因此,有必要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所涵盖各方主体的工作协同和功能整合。各方主体分工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和优势,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应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使各类监督融会贯通、形成发展合力,助推审计整改制度的完善和升级。 (四)持续推动审计整改效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为了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要求,目前一些地方审计机关陆续成立审计整改专职管理机构。为切实解决“重审计、轻整改”“屡审屡犯”等问题,审计机关应逐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运行机制,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被审计单位应积极履职尽责,明确整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化解现存问题的同时要注意探究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整改工作不仅需要审计机关关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还应注重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强化治理,及时研究哪些问题属于屡审屡犯、哪些问题无法整改,进一步揭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以强有力的审计整改推动国家治理迈上新的台阶。

关于开发园区重点审计事项的思考——以某市省级开发园区经济运行管理情况审计为例

开发园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其具有范围广、体量大、业务杂的特点,且涉及的经济活动较多,不同的经济活动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开发园区审计面临不少瓶颈和困惑。如何以高站位、高质量的审计推动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需要审计人员不断探索和实践。本文结合近期实施的某市省级开发园区经济运行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围绕财政财务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三个方面浅谈开发园区审计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具体方法和措施。   开发园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财务管理方面 财政财务审计在业务领域中处于基础地位,开发园区审计应以财政财务审计为抓手,推进项目实施。在对开发园区开展财政财务审计时,首先应分析园区的经济运行管理体制。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有的开发园区建立了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有的未建立。目前,根据审计调查了解的信息,大部分开发园区未单独设立人大,部分开发园区财政预算未按法律程序报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而是由开发园区管委会审核通过。缺少预算编制及执行约束,开发园区容易出现资金核算及使用方面的问题。 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审计关注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应掌 握开发园区有无 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流程,预算编制及调整是否受到监督和刚性约束。其次,开发园区经济运行具有相对较高的自由度,应关注非税收入管理是否到位、开发区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预算执行的规范性、财政收支的绩效性;应重点关注大额资金划转支出、开发园区往来款情况,分析开发园区可能存在往来款违规列支等问题。再次,调查下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国有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的关系复杂,部分国有企业承担着开发园区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工作,应重点关注企业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事项的决策、评估、交易等环节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国有资金违规出借及转租、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决策等事项。对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应注重决策程序及过程的研究,分析具体事项、责任人及违纪违规造成的后果。 (二)招商引资方面 经济开发区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尤其是对在招商项目过程中的决策行为以及招商引资条件需要重点关注。如在近期实施的某开发园区经济运行管理情况审计调查中,发现某产业园区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全部由园区承担,企业以税收的退税返还作为建设资金偿还来源,如果偿还资金小于每年应还的建设资金,则无需偿还。该协议签订后,企业经营困难,连续多年亏损,由于相关人员对招商引资政策研究不透彻、履职不到位,签订了明显损害政府权益的条款,致使开发园区亏损财政资金数亿元。审计组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了移送处理,相关责任人被立案调查。 招商引资方面审计关注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关注各开发园区自定的招商引资政 策是否合 规,重点关注“一企一策”项目。招商引资可能缺乏相关法规依据,由地方版块自定优惠政策,遇到此类情况,应以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作为审计的主要依据。二是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招商引资协议通常约定了对企业的优惠条款,部分条款可能引发招商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赌条款缺失、对投资方约束条款不明可能会导致政府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企业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以牺牲 政府甚至是人民群众利益为代价的招商引资不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长久之计。三是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情况。结合项目开展实际情况,对引进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延伸审计,核实项目投资、纳税情况等,实地检查是否存在企业落地不久后撤离,尤其应重点关注轻资产企业,防范虚假招商引资、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四是经费使用情况。关注是否存在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的情况,招商奖励办法是否经过集体决策等。招商引资方面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包括虚假招商、违规变更招商协议、违规 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奖励 等。对于重大问题,要注重分析问题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违约责任主体及实质性后果等。 (三)项目建设方面 由于开发园区审计涉及很多第三方主体,要注意区分延伸审计和外部调查的关系。延伸审计是指审计对象与通知书明确的审计对象有隶属关系,而外部调查则没有隶属关系。此外,外部调查与延伸审计的方法不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在项目建设方面,由于项目建设的全链条涉及项目资金筹集、使用、拨付及立项审批、建设、管理、运维等多方面,外部调查应用得非常多。项目建设方面涉及的第三方主要包括工程实施单位、招标代理公司、获得奖励的项目单位等。常见问题类别则包括围标串标、获得奖励未达到条件、违规转包分包等。 项目建设方面审计关注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建设程序。应首先判断哪些项目需要立项,查询相应条款,针对部分开发区出台的建设规定对照落实建设程序存在的相关问题,通常应严格按照上位法检查程序执行的规范性。二是招投标。重点审计招标(采购)方式和过程的合规性,需要区分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性资金,建设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情况,以及建设主体是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或者由其代建的情况。招投标审计时,重点关注违规转包发包及围标串标,其中对于围标串标的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力和精湛的技术方法,可以重点从招标文件入手。三是合同执行及工程现场管理。重点审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以及有无超付工程款的情况。对于超付工程款问题,需要查明原因、分析问题真实性。四是竣工验收。重点审计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等对象程序是否合规、到位,项目总投资是否超概算,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入账或者办理移交手续。五是征地拆迁。项目建设过程中关注征地拆迁时,重点是违规支付拆迁资金问题的审计确认,应重点关注企业拆迁有无重复补偿、一事一议依据是否充分、被补偿设备和苗木等资产的去向等问题。 实施开发园区审计的方法路径 一是完善调查了解与范围选择的有效契合路径。审计人员在开发园区审计范围的选择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困惑,最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全面了解、熟悉、掌握开发园区的情况。而确定恰当的审计范围需要通过提升调查了解的针对性来解决。在对开发园区开展调查了解时,首先,应关注开发园区基本情况,全方位了解其管理体制、设立批复、隶属关系、经费来源、银行账户及与下级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其次,要关注经济运行情况,掌握主要部门职能职责、经营范围、专项资金拨付等内容;再次,关注开发园区内部控制建设情况,重点了解招商引资政策文件关于引入、退出机制的规定,以及资金使用的环节流程。在开展全面调查后,随着了解的逐步深入,审计范围将逐渐明晰。 二是建立思考研判与实施推进的循环纠偏机制。基于上述开发园区审计的重点内容,实现开发园区审计目标,要突破传统审计惯性和模式,在“推进—纠偏—推进”这样的循环状态下实施开发园区审计项目。按照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周例会制度,通过讨论,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积极研究推进实施对策,并在实施中不断纠偏。如在对招商企业获得设备补贴奖励审计时,审计组按照开发园区与企业所签合同中明确的补贴条件进行审查,从企业提供的设备采购资料中未发现违规支付补贴问题,但发现该企业发生的人工及运输费用很低,经济活动真实性存疑。对此,审计组通过研判纠偏,进一步延伸企业的缴税情况、相关设备补贴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款项等事项,证明采购设备的真实性,从而确定获得补贴的合规性。研判纠偏机制对于开展开发园区类的大型审计项目效果明显。 三是运用业务领域与经济活动的关联分析法。运用关联分析法应当将开发园区涉及的相关经济活动合并研究,坚持系统思维,尤其是加强财政财务收支、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土地收储、专项奖励、投资收购等相互之间的分析。一般来说,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客体是企业行为的,都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且相对隐蔽。如A开发区与B企业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C国有公司建立。如何通过不同业务性质的经营活动,抽丝剥茧发现存在的关联关系,需要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更需要敏锐度和洞察力。可运用关联分析法,并从两个维度开展:一是关注开发园区重大资金支出、重点企业引进、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二是建立实体关系模型,即梳理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企业与开发园区之间的联系,再将不同业务活动的实体关系模型叠加分析,发现疑点并进一步延伸论证。 四是强化决策程序与责任界定的贯通衔接理念。由于开发园区体量大、资金多、业务杂,潜在违纪违规问题风险高,应把责任界定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而如何界定责任主体也是值得审计人员深入研究的课题。具体做法是通过查找决策程序,分析开发园区在各类问题尤其是违纪违规问题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开发园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出现围标串标问题,从表面上看属于代理机构行为,但可以通过研究开发园区的决策程序、检查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查阅开发园区会议纪要、延伸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与招标代理人谈话等方式确认问题责任主体。强化决策程序与责任界定的贯通衔接,掌握发现问题涉及的职能部门、人员角色、业务流程等,通过分析排查,确定重大问题的责任主体,进一步落实相关人员责任。 做好开发园区审计的措施 一是组织形式上建议“总—分 —总”。可以在成立开发园区审计组的基础上,对涉及的审计对象进行细分,由各小组对不同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同时注重对各 个阶段进行总体把控。采用此种方式有利于集中精力分类别分内容查实不同开发园区存在的主要问题,也能促进审计组整体把握开发园区的总体情况。推进“总—分—总”组织形式过程中要注意汇总,在不同时间节点做好跟进,敦促各审计小组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完成相关任务,保障开发园区审计的高效实施。 二是项目实施上建议集中统一。主要是对问题的定性处理、审计报告的模 板、审计整改的推进等工作需要有统一的考量。如在开发园区经济运行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采用“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进点、统一问题定性、统一问题处理意见、统一征求意见、统一报告模板。坚持统一原则,主要目的是宏观把握不同审计对象的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同一类型问题,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是人员配备上建议统筹融合。开发园区审计涉及面广,除了财政财务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外,还包括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完成等,业务内容杂,涵盖土地、环保、资源、水利等各方面,专业性强。一方面,可以配备辖区力量参与项目实施,带动基层审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通过专业技术力量的帮助,提升审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多措并举提高审计成效。

坚决落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审计担负重要使命,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新时代新征程上,审计机关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审计工作战略定位和前进方向,依法忠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 传承发扬审计事业发展的宝贵经验 新中国审计事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从无到有,一步步发展壮大,经历了极不平凡的发展历程。1982年宪法确立审计监督制度和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审计事业发展的基石。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初步形成了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40年来,审计机关始终围绕各个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在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反腐治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计机关组建初期,坚持“边组建、边工作”方针,开拓性地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专案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试点等,审计监督迈出坚实的第一步。随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审计机关遵循“抓重点、打基础”“积极发展、逐步提高”“加强、改进、发展、提高”等方针,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内容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明确了“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和完善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和企业审计,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构建了“3+1”审计业务格局。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发挥了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把审计摆在治国理政更加重要的位置,围绕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优化审计署职责,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增强监督效能。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审计委员会推动审计体制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新时代审计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治国理政在审计领域取得重要制度成果,主要体现在:深入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细化实化制度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审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主动性更强、契合性更高,独特监督作用更加彰显;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初步成型,审计成果运用贯通协同更加顺畅、权威、高效。 审计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审计、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审计全覆盖、坚持做好审计工作“下半篇文章”、坚持加强审计自身建设,守正创新、积极探索,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审计,坚持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开展审计,坚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审计,坚持围绕促进党的自我革命开展审计,积极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政治统领、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看家本领、开展研究型审计为必由之路、审计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为重要保障的审计工作格局,走出了一条契合中国国情的审计新路子。 新时代审计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彰显了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新时代赋予审计工作新职责新使命,审计机关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传承好、运用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规律性认识,推动审计事业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向前发展。 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具体要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 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上聚焦发力,做到如臂使指。强化审计工作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党中央指哪儿打哪儿、打哪儿成哪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传达学习、任务分工、跟踪督办、结果报告等制度,确保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职能作用。以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为抓手,推动形成上下贯通、步调一致的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 在高质量推进审计全覆盖上聚焦发力,做到如影随形。坚持审计无禁区,对所有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监督权无一遗漏、无一例外,形成常态化、动态化震慑。兼顾质量和效率,着力消除监督盲区和死角,不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的深度审计,以重点监督带动全面监督。胸怀“国之大者”,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科学谋划和推进审计,积极发挥审计在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中的作用。 在推动审计结果权威高效运用上聚焦发力,做到如雷贯耳。坚决做实研究型审计,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研究立项、谋划实施,沿着“资金—项目—政策—政治”分析提炼、提出建议,做到一条主线双向贯通、首尾循环、正反可逆,提升审计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把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摆在同等重要位置一体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推动在深化审计成果运用上相向而行、同向发力。 守护好“国家审计”金字招牌 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传承审计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强化为国履职、为民尽责情怀,塑造职业精神,提高专业能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打造经济监督“特种部队”。 提升政治能力。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加自觉从政治大局和战略全局的高度谋划审计工作。坚持用政治眼光观察分析经济社会问题,通过揭示经济问题、经济责任,反映政治问题、政治责任,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政治意图和战略目标有效实现。 夯实专业能力。着力培养审计人员“能查、能说、能写”能力。坚持敢审敢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该出手时就出手,把问题原原本本揭示出来。熟悉掌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制度法规政策,练好基本功,练就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的独门绝技。积极构建培养专业能力的机制,打造更多经济监督“特种兵”。 培养职业精神。坚持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完整、准确、全面向党中央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敢说敢言,把问题原原本本报告上去。锻造培养斗争精神、斗争本领,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敢于较真碰硬。以查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准绳,依法定论、以理服人,客观公正作出评价。 严守纪律规矩。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始终以高于监督别人的标准、严于监督别人的要求,全面从严管理审计队伍。引导审计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敬畏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审计的声誉和形象,让“国家审计”金字招牌永远熠熠生辉。

工程审计的23个问题及技巧

竣工结算,指在工程完工后,根据竣工图纸、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是项目或各分项竣工验收后的最终总结,应确保结算范围、内容及计价标准与合同范围相一致;竣工图纸所示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相一致,并进行精准计算;完成的工程和服务、供应的物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通过验收。 结合竣工备案、利润决算,审核人应注意把握好结算审核的策略和节奏。 工程结算时,咨询公司常用的一些技巧问题 1: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问题2: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问题3: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第一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二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问题4: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 答: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问题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答: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问题6:现在有一个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甲方认可给我们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措施费及规费?另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答: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 问题7: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行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问题8: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答:第一,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问题9: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答: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问题10: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比如: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增加或者使用的设备的改变,综合单价能变吗?如果能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材料价格的变化很大,投标时石头的单价为65元,由于工程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变综合单价吗?或者怎么结算才能让双方都比较合适? 答: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11: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签订的是可调价格合同) 答: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12:工程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沙浆铺设计算的,洽商为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加大了,请问诸位同行,工程量的变化允许么? 答:要依据合同对变更条款的约定,从此问题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变更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建设方确认,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问题13: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很简单,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如何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如何可以调整加上变更费用。其次还要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索赔费用。 问题14: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造价结算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工程一经招投标,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变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能否对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答:准确的说,法律法规中不会硬性规定,必须用哪种结算方式结算。如果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可以做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问题15: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其中合同规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怎么结算? 答: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问题16: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想请教一下? 答:甲供材料应甲乙双方自行商定。一般采用正常结算后,甲供材按结算价扣除。甲供材的采购市场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由甲方自行解决,在扣除过程中乙方可以计取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问题17:我公司最近有一个工程竣工,正在进行最后结算工作,此工程的承包价很低,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和甲方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后下调10%执行,而本工程的洽商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时注明,由于一些洽商是我方提出的,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内,而核减的确计入)如果按合同约定核减部分也按此规定执行,我们的损失较大,我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本来很低,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甲供或甲方分包项目,此部分基本是一个固定数,而做为核减,只能是甲方分包及甲供材之外我们的实际工作量,所以我认为核减部分不能按此合同执行。 答:结算应该是从预算中先行扣除甲供材料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所剩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款,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约定下浮)。   问题18:我现在做的一个结算工程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与竣工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时,按当地部门的规定,应该是多列部分不予扣除,按相应清单量的中标价结算;漏项和少列部分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结算。我现在遇到问题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书中配电箱安装子目报价太低,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过低造成,按规定不能调整。但如果是有些配电箱漏算(甲方发包时的工程量中)我是应按中标预算书中的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单价报结算,还是按实际的设备价格计入子目,按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答:一般来说施工图纸、经甲方签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的竣工资料都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有的甲方会规定作为结算经济依据的资料必须专门签认装订,为避免结算时扯皮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题19:合同中约定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该工程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隐蔽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行吗? 答:隐蔽工程可以做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依据,不过还得补充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问题20:遇上电缆、电线的价格上涨幅大增的情况,我在结算时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价差,但甲方不给我们调整,甲方说这在合同中已约定,包括了风险系数。请问这样的风险也太大了,不知可以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另外,不知道关于铜的上涨是不是有什么文件规定,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不予调整,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需在合同中有约定但任可以调整。而且,我用什么方法才能让甲方给我调整差价。 答: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21: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施工中有现场签证,在固定总价情况下,结算价格是否可调整。 答:依据合同中结算条款对变更及签证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方式后进行结算。 问题22: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证了主材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公报信息价,且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合同有约定应首先执行合同约定。另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是否签认,因为有的合同约定监理职责只负责现场情况,涉及费用的必须甲方签认,如果甲方也签认了,可以认为是补充的结算资料,应予计价。 问题23: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报信息价加运输费用,且议定二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和二次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甲方签认了补充协议,审计时发现不合理应再告知甲方,但如果甲方同意,或说明了特殊的原因,应按补充协议给予结算(政府审计除外)。 8个工程结算失真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