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的,各地政府会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助的相关会计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但实务中,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存在一些误区,在会计核算时,财税人员应避免如下误区,减少会计核算风险。 误区一、所有税收优惠都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不是所有的税收优惠都适用于政府补助准则,如: 企业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税法规定,在对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退付出口货物前道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増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误区二、货币性的政府补助只有在收到时才能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018》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018》 “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属性,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如: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11月份已经提交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且能够对退税金额进行可靠计量,但截至年末 12 月 31 日企业尚未收到退税款,但已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获得相应收款权,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满足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退税金额也能够可靠计量。 因此,公司应当确认相关政府补助,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误区三、非货币资产的政府补助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018》 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 元)计量。 误区四、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不区分用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是指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不区分用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是不正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018》 关于特定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将其进行分解,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误区五、所有的政府补助都可以选择适用总额法或选择适用净额法 有的政府补助只能选择适用总额法,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有的政府补助只能选择适用净额法,如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企业先按照同类贷款市场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财政部门定期与企业结算贴息。在这种方式下,由于企业先按照同类贷款市场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 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通常就是借款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误区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资产发生减值影响政府补助的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