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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8, 2023

出纳的工作计划范例

一、加强规范现金管理,做好日常核算 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把关,不能有半点疏忽和大意。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报交会计做账,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加强学习: 结合企业行业发展及自己的岗位上工作需求,加强相关业务方面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加强成本控制: 预算的目的是设法增加收入,减少成本,压缩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各项支出。 1、预算一定要全员参与,绝不能少数人参与凭空捏造,想当然得出。既包括经营指标,也涵盖费用开支预算,接待预算等等。 2、要求部门领导把预算工作放在心上,指导兼职预算员做好部门预算,按时编报分析,必须做到预算编报和分析的及时性,部门预算要求每月25日必须上报财务部,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必须于每月2日报送财务部。 3、制定费用额度控制指标:在额定范围内,只要能完成经营目标,钱怎么花都行;无计划开支必须专项审批。 四、个人建议措施: 要求财务管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管理的作用。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 出纳个人工作计划表 为了遵守财务制度,结合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身特色,制定本年度出纳工作计划。 1、出纳工作是财务工作中重要的对外服务服务窗口,是整个财务的前台反应,小出纳,大服务,XX年要使服务更上一个台阶。 2、搞好资金收支,资金是保证一个公司运行的新鲜血液,在银行不允许借贷的情况下保证足够的资金是尤其重要的,要根据科学的指标测算出合理的资金留存数,做到既不耽误生产,又使多余的资金保值增值。 3、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序时登记,日清月。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证反应及时,不透支,银企相符。同时建立电子档一份。 4、做到网上银行及时查账,早上上下班及下午上下班各一次,及时去银行提取回单,保持与银行正常沟通。 5、做到大额额资金使用心中有数,搞清资金使用去向及原委,现金提前予约,转账支付正确,费用最小化,支付及时化。 6、出纳一岗两人,登记银行及现金账一人,并保管财务专用章,另一人编制内部账,保管法人印鉴,付款时对外出纳根据审核批准的支付单填写支票或付款单到内部出纳处登记盖章,要用章及时签字,每周与内部出纳核对一次账务,保证正确。 7、服从公司总的财务安排,进行其它不与出纳岗位相抵触的财务工作。 8、加强业务学习,每周周记一篇,每天登记工作流水账,一本已完成工作与未完成工作笔记。 9、妥善保管恒源、亚能及天瑞各类支支票,做到付出登记使用票号、类型、金额及用途。 首先,我一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为人正直。工作岗位没有高低之分,必须要好好工作,不工作就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为了提高自身的科学理论水平,平时自学电脑知识,利用网络了解国际形势和国内外大事,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电脑使我的生活过得充实起来。 其次作为出纳,我在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过去的一年里在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顺利完成如下工作: 一、日常工作: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2、及时收回公司各项收入,开出收据,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 3、根据会计带给的依据,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发放工作。 4、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算(发票上务必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帐),对不符手续的发票不付款。 二、其他工作: 1、迎接公司评估,准备所需财务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办公室。 2、为迎接审计部门对我公司帐务状况的检查工作,做好前期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统计,并提交领导审阅。在工作中,我忠于职守,尽力而为,领导和同事们也给了我很大的帮忙和鼓励。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 一、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蓬勃发展,新状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应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工作方法等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二、在工作较累的时候,有过松弛思想,这是自己政治素质不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不好的表现。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的努力方向是: 一、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对业务的熟悉,不能代替对提高个人素养更高层次的追求,务必透过对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融业务知识、相关政策的学习,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潜力。 二、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用心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为了遵守财务制度,结合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身特色,制定本年度出纳工作计划。 1.出纳工作是财务工作中重要的对外服务服务窗口,是整个财务的前台反应,小出纳,大服务,XX年要使服务更上一个台阶。 2.搞好资金收支,资金是保证一个公司运行的新鲜血液,在银行不允许借贷的情况下保证足够的资金是尤其重要的,要根据科学的指标测算出合理的资金留存数,做到既不耽误生产,又使多余的资金保值增值。 3.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序时登记,日清月结。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证反应及时,不透支,银企相符。同时建立电子档一份。 4.做到网上银行及时查账,早上上下班及下午上下班各一次,及时去银行提取回单,保持与银行正常沟通。 5.做到大额额资金使用心中有数,搞清资金使用去向及原委,现金提前予约,转账支付正确,费用最小化,支付及时化。 6.出纳一岗两人,登记银行及现金账一人,并保管财务专用章,另一人编制内部账,保管法人印鉴,付款时对外出纳根据审核批准的支付单填写支票或付款单到内部出纳处登记盖章,要用章及时签字,每周与内部出纳核对一次账务,保证正确。 7.服从公司总的财务安排,进行其它不与出纳岗位相抵触的财务工作。 8.加强业务学习,每周周记一篇,每天登记工作流水账,一本已完成工作与未完成工作笔记。 9.妥善保管恒源、亚能及天瑞各类支支票,做到付出登记使用票号、类型、金额及用途。 在上半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每日认真核对现金与日记账账目,发现现金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查询及时处理,每月按银行对账单做好对账工作认真做好未达账项调节表。 […]

出纳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是什么?

出纳是每个企业都会设立的岗位,也是大多数财务人员接触的第一份基本工作。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出纳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出纳的岗位职责 1. 负责公司日常的费用报销。 2. 负责日常现金、支票的收与支出,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3. 每月配合人事编制好工资表,并协助发放。 4. 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公司规定数额。 5. 定期核对银行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 每月末必须配合会计人员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发生额与余额。 7. 资金日、周、月报表的编制:根据公司需要编制报表,让管理者随时可了解公司可用资金。 8. 保管好现金,网银U盾,支付密码器,密码单,资金日报表、各种印章,空白支票,支票登记簿、空白收据及其他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 9. 传递资金类原始凭证:及时将原始凭证转交给会计。 10.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宜。 二、出纳的主要工作内容 1. 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相关单据 2. 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 3. 认真登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 4. 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 5. 审核报销凭证 如果你没有任何财务经验,担心无法上岗胜任出纳的工作,想要迈出财务生涯的第一步,那么来了解一下,汇鑫会计网校的出纳上岗特训营。

文旅部发文:提升乡村旅游运营水平,推出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计划》明确,到2025年,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保持合理增长、品质进一步提升。国内旅游宣传推广效果更加明显,优质旅游供给更加丰富,游客消费体验得到有效改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效能持续提升,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现代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内旅游市场对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加突出。围绕加强国内旅游宣传推广、丰富优质旅游供给、改善旅游消费体验、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支持经营主体转型升级、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升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实施“信用+”工程等九个方面提出30项主要任务。 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升国内旅游市场的规模和品质为重点,坚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进一步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提振旅游消费信心,满足游客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全员、全要素、全链条、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引导经营主体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旅游市场规模实现合理增长。 ——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统筹国内旅游市场需求和供给,统筹规范和发展需要,一体推进国内旅游提升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顺应旅游消费大众化、出游个性化、需求品质化的发展趋势,聚焦游客诉求集中的领域和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游客满意度、增强获得感。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国内旅游市场重点领域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和融合发展,不断探索新做法、新模式、新机制,以改革创新成效激发国内旅游活力。 ——坚持协同推进。强化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不断提高政策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增强国内旅游提升工作合力,畅通国内旅游大循环。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保持合理增长、品质进一步提升。国内旅游宣传推广效果更加明显,优质旅游供给更加丰富,游客消费体验得到有效改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效能持续提升,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现代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内旅游市场对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国内旅游宣传推广 1.创新旅游理念宣传。积极宣传旅游是一种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和成长方式。创新举办“5·19中国旅游日”活动,将其打造成为广大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节日。推出一批优秀旅游公益广告和书籍、影视、动漫赋能旅游特色案例。 2.加强旅游形象推广。围绕“旅游中国 美好生活”国内旅游宣传主题,实施“跟着季节游中国”“城市巡游记”“我的家乡有宝藏”等专项推广,开展“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中华文化主题旅游推广。统筹跨省区域旅游宣传推广,鼓励支持区域性旅游宣传推广联盟和相关省市共建机制、共拓市场、共推产品、共享成果。 (二)丰富优质旅游供给 3.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创新旅游产品体系,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推出更多满足市场需要、富有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开发体验性、互动性强的旅游项目,着力推动研学、银发、冰雪、海洋、邮轮、探险、观星、避暑避寒、城市漫步等旅游新产品。发展绿色旅游,推动出台推进绿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智慧旅游发展,培育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新场景。推动科技赋能旅游,进一步推进新技术在旅游场景广泛应用,更好发挥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作用,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 4.打造优质旅游目的地。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实施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指导推进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推动提升乡村旅游运营水平。推出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村旅游集聚区、国际乡村旅游目的地。 5.促进旅游新业态有序发展。推进“旅游+”和“+旅游”,促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交通、商业、工业、航天等领域深度融合。建设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打造新型旅游消费目的地。拓展旅游演艺发展空间,发展特色旅游演艺项目,推动旅游演艺提质升级。培育文体旅、文商旅等融合发展的新型业态,打造“跟着赛事去旅行”“寻味美食去旅行”品牌项目。推进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点区建设。推动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 6.推动旅游业区域协调发展。紧密围绕区域重大战略以及重点城市群等,进一步推动各类文化旅游带(走廊)等建设。推进东中西部跨区域旅游协作,探索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合作路径。 (三)改善旅游消费体验 7.优化旅游消费服务。推动优化景区预约管理制度,准确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进一步提升便利化程度。优化消费场所空间布局,完善商业配套。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切实提升游客消费体验。 8.推进平台载体建设。加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及试点城市建设,推动示范城市提质扩容,强化动态考核,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示范及试点城市加强消费联动及产业协作。推动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规范创新发展,开展24小时生活圈建设试点,提升夜间消费品质。 9.实施消费促进计划。开展“百城百区”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计划,鼓励各地与中国银联、合作银行、平台企业等加强合作,实施消费满减、票价优惠、积分兑换等惠民措施。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惠企乐民活动,组织各地结合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和暑期等旅游旺季,因地制宜推出消费惠民措施,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活动。 10.加强标准制定实施。完善旅游标准体系,以促进旅游产品升级和服务品质提升为导向,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提高标准实施应用水平和效果。推动实施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制定民宿管家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开展《导游服务规范》等旅游业国家标准宣贯工作。 11.加大文明旅游宣传力度。培育行业文明旅游工作标杆,发挥引领作用。开展系列宣传实践活动,征集发布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典型案例,发布文明旅游出游提示,营造文明旅游环境。 (四)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12.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地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中心(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13.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线下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布局,加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资源整合。加强旅游惠民便民服务,大力推动博物馆等文博场馆数字化发展,加快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五)支持经营主体转型升级 14.推动旅行社转型发展。引导旅行社结合行业发展和自身发展定位加快理念、技术、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因地制宜推进旅行社数字化转型、特色化和品牌化发展。推动旅行社加快跨界融合和线上线下融合,积极融入地方和有关领域数字化生态。 15.引导在线旅游企业规范发展。指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发挥整合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国内旅游要素资源的积极作用,助力各类旅游经营者共享发展红利。加强内容安全审核,开展市场巡查。 16.推动旅游住宿业转型升级。加强对星级饭店评定工作的深度指导,优化星级饭店评定规程。引导星级饭店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打造旅游饭店知名民族品牌。推动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培养一批优秀旅游民宿主人和管家,培育和发布一批等级旅游民宿,推动旅游民宿持续规范发展。 17.培育骨干企业和创新企业。实施旅游企业培育计划,聚焦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分层次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创新企业,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18.深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改革。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总结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19.支持旅行社、星级饭店拓展经营范围。依法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将星级饭店统一纳入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破除国有企业、金融系统在星级饭店(特别是高星级饭店)采购服务项目的政策阻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举办会议、培训、活动优先安排在星级饭店。 20.推动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优化完善盘活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分类采取盘活措施,用好各类财政、金融、投资政策,支持旅游企业盘活存量旅游项目与存量旅游资产。 (七)提升旅游市场服务质量 21.培育旅游服务质量品牌。建立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品牌培育机制。推动旅游业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专业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放心安全的服务精品,充分发挥服务品牌对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引领带动作用。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传播质量理念,培育质量文化,宣传推广服务质量提升经验。 22.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完善区域、业态、企业等旅游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发挥全国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监测点作用,开展常态化质量监测和评估,推进监测结果应用。支持地方建立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制度。遴选发布优秀旅游服务质量典型案例。 23.建立质量共治机制。推行“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参与旅游服务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全国性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分会、专委会等行业组织。支持各地探索设立旅游服务质量奖。引导游客理性消费,树立优质优价的消费理念。 (八)加强市场综合监管 24.加强旅游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旅,推动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旅游调解、仲裁、巡回法庭等制度机制,探索旅游纠纷投诉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多元化解投诉纠纷。 25.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发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作用,合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新业态培育和监管,推动新业态可持续发展。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评估。 26.提高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数据科学治理,推广应用旅游电子合同。持续推进旅游行政审批“一网通办”。完善“文旅市场通”APP功能,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应用试点,提高政务服务“掌上办”“指尖办”“码上办”水平。 27.加强旅游市场执法监督。加强源头治理,深入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强迫购物等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和执法协作机制,按照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坚持线上线下同步治理,目的地和客源地同步清查,组团社和地接社同步整治,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开展联合执法,健全行刑衔接机制。 (九)实施“信用+”工程 28.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持续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遴选一批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单位,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深化信用意识,以信用赋能行业发展。 29.加强信用品牌建设。健全信用品牌培育机制,开展信用评价,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打造一批品牌化、明星级的信用应用产品与服务。 […]

水利部要求:在水利建设中更好发挥投融资企业作用,鼓励特许经营等参与形式!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水利投融资企业募投建管一体化运行的市场主体作用,持续推进水利投融资改革,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资金筹措渠道,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水利投融资企业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水利投融资企业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在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完善工程建设体制机制、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水利建设管理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国家水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水网工程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大,需要积极发挥水利投融资企业作用。各级水利部门要紧紧围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任务,推动水利投融资企业聚焦主业,充分发挥市场化优势,积极扩大水利有效投资,为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二、引导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 (一)国家水网建设。全面落实加快构建国家水网,推动参与引调水工程、水源工程等国家、区域、省市县水网工程建设与管理。 (二)防洪体系建设。以保障流域、区域防洪安全为重点,鼓励参与防洪控制性枢纽、大江大河大湖综合治理、蓄滞洪区建设、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与运行管护、水库清淤、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海堤建设等。 (三)农村供水工程。以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供水保障为重点,持续优化农村供水水源及工程布局,推动参与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集中供水规模化工程、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更新改造等。 (四)灌区新建及改造。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推动参与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新建大中型灌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等。 (五)河湖生态保护治理。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鼓励参与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小水电绿色改造、水源涵养与保护、幸福河湖建设等。 (六)数字孪生水利建设。以“天空地”一体化水利感知网、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模型产品、高性能算力资源池、智能业务应用系统为重点,推动参与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网、数字孪生工程建设。 三、推动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举措 (七)强化主责主业。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与水利投融资企业进行沟通,推动水利投融资企业按照政府批复的职能定位、主要职责、业务范围、重点任务等,深入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条件成熟、确有需要的地区研究组建水利投融资企业。 (八)推进水利改革。深化水价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制度、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等改革,协同推进、共同发力,完善企业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回报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水利投融资企业的投融资能力。 (九)加大政策支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争取将政府投资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水利投融资企业,增强企业资本实力。依法依规推动水利资产划拨或重组,扩大水利投融资企业资产规模。搭建产融合作桥梁,加强政府、金融、企业对接联动,推介重点合作水利项目,推动金融支持水利优惠政策落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投融资企业参与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提前谋划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模式,为企业募投建管一体化运营创造条件。 (十)促进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水利投融资企业通过信用债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ABS)、首次公开募股(IPO)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水利投融资企业挖掘资产潜力,整合涉水资源,通过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实现涉水项目多元化经营,提高整体运营效益。鼓励水利投融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出让、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与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合资合作。鼓励水利投融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参股控股、战略合作等形式,参与水利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深化水利部门与水利投融资企业人才交流合作,加强政企有效沟通与协作。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水利投融资企业在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水利投资渠道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十二)强化跟踪评估。建立健全与水利投融资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跟踪评估水利投融资企业参与的水利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动态掌握水利投融资企业运营情况,研究和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十三)做好宣传推广。加强投融资改革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好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营造水利投融资企业积极参与水利建设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将建立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工作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安排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我部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做好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现代物流设施等各类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引导加大融资支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适度扩大规模、升级改造老旧设施为重点,建立健全融资项目库,强化项目谋划顶层设计,完善“分类设库、分层储备、分级管理”运行机制,优化“主体线上填报、地方逐级推介、部门分批推送、银行自主审贷”流程模式,用好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等各类政策工具,引导撬动更多金融活水流入现代设施农业,助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支持重点 (一)支持建设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加快传统优势产区设施改造提升,支持整县推进实施老旧低效设施改造,加快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装备,有序推进产业提档升级。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有序推进西北戈壁、黄淮海和环渤海盐碱地等非耕地现代设施农业园区化开发。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突出发展现代都市型智慧设施农业,建设一批全年生产、立体种植、智能调控的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等高端生产设施,形成一批布局合理、高产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标准化园区。以蔬菜和水稻生产大县为重点,合理布局建设集约化育苗(秧)中心。 (二)支持建设以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加快规模养殖场设施化改造升级,支持配套和完善精准饲喂、智能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稳步推进生猪家禽立体化设施养殖建设,建设立体多层生猪养殖圈舍,因地制宜推广高层楼房养猪,推广蛋鸡、肉鸡叠层笼养,配套全流程高效生产设备和智能化管理系统。加快肉牛肉羊集约化设施养殖建设,支持农区和农牧交错区重点发展标准化圈舍,支持牧区重点建设牲畜越冬棚圈、可移动圈舍,配套饲草基地。建设奶牛智慧养殖场,建设智慧养殖圈舍,升级智能挤奶系统,强化优质牧草供给。 (三)支持建设以生态健康养殖为主的现代设施渔业。加快传统养殖水域设施提档升级,以水产养殖大县为重点,推进传统设施渔业养殖标准化工厂化生态化改造及池塘养殖多功能智能化设备研发应用,加强宜渔盐碱地开发利用,提高水产养殖效率。支持推进深远海设施渔业拓面提质,以黄渤海区、东海区和南海区水深适宜、水质良好的海域为重点,以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和养殖工船为主,建设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拓展水产养殖空间。推进渔港设施改造升级,完善渔港公益性设施,配套渔港经营性设施,拓展渔港多元服务功能。 (四)支持建设以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支持建设提升产地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加快补齐产地预冷、清洗加工、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物流配送等设施短板,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畅通衔接转运通道,全面建成以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和产地仓储保鲜设施为支撑的冷链物流节点设施网络。支持建设提升粮食减损绿色烘干设施,补齐建设一批粮食烘干中心和烘干点。推进烘干设施综合利用,提升设施果蔬干燥加工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项目谋划设计 1.发挥好农业农村部门作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与地方国有企业、产业龙头企业以及各类央企、投资公司等加强合作,综合考虑当地农业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引导有关金融机构、专业咨询机构等提前介入,帮助盘活存量资产、整合要素资源,共同谋划设计既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又满足金融信贷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2.完善好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自主谋划项目并按要求承接中长期贷款等各类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建制连片谋划实施项目。鼓励将有内在关联性的零散项目打捆打包为整装项目并整体实施。鼓励各地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大探索力度,创新完善大型企业投资建设、新型经营主体租赁经营,企业领办、村民入股等多种合作共赢的新型投资运营机制。鼓励以项目建成后形成的生产经营收入为主,统筹构建多元化还款渠道,实现项目收益自平衡可持续。 3.设计好项目投融资模式。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立足项目融资建设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结构、运营方式等因素,因地制宜设计符合现代设施农业特点的项目投融资模式。鼓励积极借鉴相关项目成功运作经验,复制推广地方平台统建融资、大型企业自建投资、农业园区招商引资、产业龙头联农筹资等成熟投融资模式。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组团提供金融服务,提升项目实施质效。 (二)完善项目储备管理 1.分类设库。依托融资项目库,加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设施种植业、设施畜牧业、设施渔业、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粮食产地烘干设施)储备管理,提升项目申报遴选、融资对接等各项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农田水利设施补短板、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智慧农业、种业振兴、农垦、农业绿色发展、农业对外合作等领域逐步纳入融资项目库,引导加大融资支持。 2.分层储备。设立县、市、省、部四级融资项目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综合考虑项目融资需求、扩投资增收入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项目储备层级并逐级审核上报。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纳入县级融资项目库;投资规模在100万〜500万元(含)之间的,纳入市级融资项目库;投资规模在500万〜1000万元(含)之间的,纳入省级融资项目库;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部门择优遴选推介至部级融资项目库。 3.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相应层级融资项目库。部计划财务司牵头指导项目储备、遴选、推送、对接等各项工作。部发展规划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市场与信息化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田建设管理司等各相关业务司局统筹管理相应行业融资项目库。县、市、省、部四级农业农村部门均可对本级储备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分析,汇总形成本级重大项目清单,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 (三)优化项目遴选推送 1.主体线上填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把握好项目谋划节奏,及时指导实施主体注册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录入主体情况、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融资需求等基本信息。以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原则上须编制项目融资方案(附件1),并上传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2.地方逐级推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管理行业、贴近行业、熟悉行业的优势,立足职能对“投资主体真实性、建设内容真实性、产业政策合规性”进行把关,并按照“分层储备”要求逐级推介上报。各地要加大挖掘力度,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努力把更多符合要求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纳入融资项目库。各地推介至部里的项目,由各相关业务司局对政策合规性进一步把关,符合条件的遴选纳入相应行业部级融资项目库。 3.部门分批推送。针对部级融资项目库,农业农村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定期汇总形成部级重大项目清单,连同项目融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在线分批推送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商业银行及有关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地要参照部级融资项目库做法,定期汇总形成相应层级项目清单,拓展各类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合作,做好项目清单推送和融资对接服务。 4.银行自主审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定期进行通报调度,督促加快项目对接。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独立评审、自主决策,加快项目尽调、授信审批和贷款投放。要密切跟踪项目融资进展,对金融机构暂不予支持的,要详细分析拒绝原因,会同有关专业机构,共同做好融资辅导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现代设施农业融资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专项小组,强化工作协同,统筹指导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深化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建设,引导加大融资支持。要安排专人专责,及时开展项目在线审核、遴选推介等相关工作。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做好项目融资对接、调度通报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统一管理。各地自主拓展合作金融机构并实现授信支持的,应于每月5日前反馈上月自主合作银行授信支持情况(电子版发至moafinance@agri.gov.cn)。已自主建成项目填报平台并开展融资对接的,应于每月5日前反馈上月自主储备项目投资规模、授信金额等相关数据(附件2),纳入融资项目库分级管理体系。鼓励地方平台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接入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实现在线调度和统一管理。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要做好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三)强化政策应用。各地要依托融资项目库,建立规范的工作台账,做好拟入库项目“投资主体真实性、建设内容真实性、产业政策合规性”审核认定。对纳入融资项目库并成功获得贷款的项目,要对接落实好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措施,协调有关资金,对纳入上级融资项目库并成功获得贷款的项目给予奖励。要组织做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等财政支持项目以及数字农业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的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对纳入融资项目库并获得金融资金支持的,我部将在申报认定和验收等环节中给予适度倾斜。 (四)加大宣传示范。各地要全面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各类主体知晓、掌握相关政策,运用融资项目库,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和融资对接。要加紧组织开展实地调研、专题培训、专项研讨等活动,了解掌握现有成熟投融资模式,并立足实际加以复制推广,推动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抓紧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 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项目

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11月份新闻发布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新闻发言人李超介绍了发用电情况。从发电量看,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发电7.33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4%。10月份发电7044亿千瓦时,增长5.2%;其中,火电、水电、太阳能发电分别增长4%、21.8%、15.3%。 从用电看,1~10月份,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5.8%。其中,一产、二产、三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量分别增长11.4%、5.8%、10.4%和0.4%。分地区看,全国14个省(区、市)用电增速超过6%,5个省(区、市)用电增速超过10%。10月份,全社会用电量增长8.4%。 投资项目审批方面,1~10月份,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30个,总投资1.08万亿元,其中审批100个,核准30个,主要集中在高技术、能源、水利等行业。其中,10月份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4个,总投资56亿元,主要集中在能源、农业等行业。 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将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新机制这样设计是出于什么考虑? 李超表示,新机制有三方面特点:在参与主体上,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在收益来源上,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在操作模式上,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这样设计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新机制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回归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本源。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中第一个P指公共部门、第二个P指私人机构、第三个P指合作,我国推进PPP的初衷,主要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就是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三是鼓励民间投资。当前民间投资结构正在优化调整,1~10月份,制造业、基础设施民间投资同比分别增长9.1%和14.2%,呈现出较强投资活力。新机制明确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将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结构持续优化调整。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新机制明确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按照不同特点分为三类,明确提出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清单不是准入清单,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也应该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同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委将抓紧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和实施细则,动态调整项目清单,指导各地按照新机制要求,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项目,真正做到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李超说。 前十月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6.2% 根据统计局数据,1~10月我国民间投资同比仍然下降0.5%,该如何看待民营经济恢复态势,怎样推动下一步工作? 李超介绍,近期,随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陆续细化落实,民营经济发展形势边际改善,9月份新登记注册私营企业户数同比增长18.1%,比上月加快8.4个百分点。1~10月份,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6.2%,占进出口总额比重53.1%,比上年同期提高3.1个百分点;扣除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民间投资增长9.1%。 下一步,将从三个方面发力,努力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是持续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研判、政策统筹、推动立法等各项工作,大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 其次是持续拓展发展空间。有序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全球范围产业分工和资源配置、重大战略部署等相关领域工作。 三是持续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打造政策、交流、合作、监测、评估、宣传等六大服务平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畅通沟通渠道,积极纾困解难,促进健康发展。

增发万亿国债对基建投资有何影响?国家统计局回应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讯 增发万亿国债对基建投资有何影响?对于这一提问,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刘爱华今天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作出回应。 刘爱华说,从年初以来,相关部门及早下达专项债券额度,适度扩大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领域和用作资本金的范围,持续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四季度,中央财政又将增发国债1万亿元,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和城市的排水防涝能力这些工程,这些措施都为基础设施投资增添新的动力。 刘爱华表示,今年以来,财政部门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基础设施投资稳步增长。截至三季度末,中央财政已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2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9%。其中,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超过1.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5%。 刘爱华指出,基础设施建设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困难,但基础设施投资保持了较快增长,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 刘爱华强调,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增长。一是继续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明年第一季度基本使用完毕。二是适当扩大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领域,重点支持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三是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四是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推动形成有效投资。 刘爱华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有效发挥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的作用。基础设施建设是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也是扩大内需的重要领域。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一些短板。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增长。 一是继续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专项债券是财政部门为支持重点领域建设而发行的债券,具有期限短、成本低、筹资灵活等特点。今年以来,财政部门积极推动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截至10月底,专项债券已基本发行完毕,资金使用进度明显加快。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明年第一季度基本使用完毕。 二是适当扩大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领域。专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等领域,但也包括其他领域,如教育、医疗等。下一步,财政部门将适当扩大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领域,重点支持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是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撬动作用。财政资金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来源,但财政资金有限,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是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推动形成有效投资。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推动形成有效投资。 刘爱华强调,基础设施建设是稳增长、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增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刘爱华表示,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财政、金融、土地、环保等各方面共同发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刘爱华介绍,1-10月份,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5.9%,比1-9月份回落0.3个百分点。从这个走势来看,基础设施投资总体还是保持了相对平稳的增长状态,比全部投资增速还是要高3个百分点,拉动全部投资增长1.3个百分点。从基础设施投资的内部结构来看,民生补短板投资增长比较快。1-10月份,水上运输业投资增长21.3%,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24.8%,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速都在20%以上。从下阶段基础设施投资增长的前景来看,资金保障和项目支撑方面都会逐步改善,这些有利于基础设施投资保持一个平稳的增长。 “从未来基础设施投资空间来看,目前我们国家工业化、城镇化都处于快速发展的进程之中,在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率提高这些方面,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需求总体还是非常旺盛,在各项政策的作用下,投资潜力将会得到逐步释放。”刘爱华说。

实务问答 l 转让国有资产长期经营权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受32号令规制?

前言 为盘活存量公租房资产,国有企业将公租房经营权转让至公租房市场化运营主体,公租房市场化运营主体以公租房预期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进行贷款,专项用于支付公租房租赁收益权(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在TOT模式中,国有企业将已建成项目的一定期限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其他主体,由其进行运营管理。以上出于融资需要或交易结构的安排,均导致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资产经营权进行转让,该经营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受32号令规制? 结论 32号令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云南省属国有企业若发生资产长期经营权转让的,原则上须履行评估和进场交易程序。 法律分析 (一 ) 32号令规定的资产转让指资产所有权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规定了三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资产转让)。国有企业转让其资产经营权明显不属于32号令规定的“企业产权转让”及“企业增资”,本文主要就其是否属于“资产转让”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资产所有权转让,指转让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经营权是在对资产占有的前提下,使用和经营资产并取得合理回报的过程,其权能属性涵盖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包括处分权),经营权转让实际系资产的用益物权转让,类似于资产的长期租赁行为。 3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即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属于“资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据此,主流观点认为,资产转让系指资产所有权转让,即所有权权属主体发生变更,而不包括经营权转让。   (二)云南省对国有企业资产长期出租具有评估和进场交易要求 在国资监管及审计要求趋严的背景下,实践中重庆、北京、浙江、四川等多地地方政府将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列为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并要求进场交易。云南省也有类似规定。 2020年12月22日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出台的《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昆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工作指引》第八条亦规定:“不动产租赁项目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并选择承租方”。 因此,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及构(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包括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需进场交易。《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单宗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租赁,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招租价格进行评估,经省属企业备案后确定招租底价。 同时,《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亦规定了可以不进场交易的资产出租行为,根据《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若承租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指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内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或分公司的,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体决策后可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如前所述,长期经营权转让实质为长期租赁行为。《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将长期租赁视为对国有资产的实质性处置行为,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长期经营权转让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原则上应履行评估及公开进场交易程序。另从国资监管趋严的角度而言,直接指定承租人可能导致第三方提出异议,若资产未经评估可能导致租金标准的确定缺乏依据,经营权转让经评估及公开进场交易程序后,有利于降低审计和国资监管问责风险。

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及要点分析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以往各项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涉及部分概念及程序问题时往往存在混淆。2016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32号令”)从法律定义、交易流程上进行了规范。应合作单位之邀,为睿资产结合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经验,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解读,并就实务中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给读者们更好的帮助。   一、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 1.基本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从基本定义上看,32号令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后文详述),由此,《企业国有资产法》与32号令的适用范围是存在交叉和重合的。 国家出资企业是法律法规中多次出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的主体,厘清其概念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判断审批层级和基本程序的首要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三章中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强调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的相关各项权利;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受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内部也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从而作为其子公司、孙公司决策依据。 从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表述看,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即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不宜扩大,一般应认定为国家直接出资的前述四类企业。 2.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权限 (1)一般性事项,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同时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关联交易 (1)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第四十三条)。所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前述人员的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均包含在关联方的范围之内。 (2)关联交易限制与审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审批情况进行了区分。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仅需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即可(注意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规则)。 4.国有资产处置 前述定义中已经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定义的国有资产包含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此处规定适用范围包含直接/间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1)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一般情况下仅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批准;而特殊情形下,需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强制进场的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此处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情形在32号令中有明确的定义(详见下文)。 (3)转让价格具备合理调整空间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转让价格确认方式有两种: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二是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法》确认转让价格以评估价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 实践中,最低转让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的90%。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国有资产法》更多在原则性问题的引导和基础程序规范,对于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指引稍显薄弱。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1)什么样的主体需要受32号令监管? “第四条,本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32号令强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相较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定义更加精准。举例而言,某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A,A公司持有B公司的8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35%的股权且B公司为C公司最大股东,并与C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则C公司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亦受32号令监管。如C公司转让其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公开进场交易。 (2)什么样的行为需要受32号令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从法条总结看来,32号令以进场交易为原则,对前述“三类主体”的“三类交易”——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行为进行明确监管,并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细节规则进行了重塑。 2.企业产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1)基本概念不同 企业产权指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一般指股东权益。 企业资产指企业本身对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一般指公司的财产权。 (2)转让主体与决策权归属不同 企业产权转让的转让主体是出资人(股东),由出资人(股东)行使决策权。企业资产转让的转让主体为企业本身,其决策机构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包括公司章程及内部一系列管理制度。 (3)转让标的不同 企业产权转让标的为出资人因出资形成的权益,即股权。企业资产转让的标的为企业有形或无形的、货币的或非货币的财产。 举例而言,如A公司的股东为B、C、D,则产权转让是B、C、D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资产转让是A公司转让其自身资产。对应的审批主体分别是A公司的股东内部审批(可能需上报)和A公司内部决策。 (4)转让价款收取的主体 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由出资人(股东)收取和支配,而企业资产转让收入由企业自身收取和支配。 (5)对企业性质的影响 企业产权转让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如国有企业变为民营企业等,但企业资产转让一般不影响企业性质方式。 3.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流程 […]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违法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以案警示、以案普法的作用,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市和区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审计等部门移送案件查处、专项监督检查评价中发现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典型共性问题按照当事人的类别进行了分类整理,形成了“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以下简称问题案例),现予发布,供参考。  问题案例均为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真实情况,针对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各市级单位、各区财政局要按照财会监督的有关要求,将问题案例作为反面教材用好用活、为警为戒,组织本单位(系统)、本区相关当事人加强对问题案例的学习、宣传和运用,提升普法教育效果,推进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同时,要对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准确理解把握问题案例反映的问题实质和法律制度依据,避免因简单理解而造成误解、误导、误用。  各市级单位、各区财政局要强化政府采购案例收集、整理意识,既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形成可借鉴的经验,又梳理常见违法违规情形,形成典型问题案例,积极为我市政府采购案例库建设提供优秀素材。 附件: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   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 一、采购人违法案例 (一)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要求(“应采未采”) 【主要表现】 1.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直接与特定主体签订合同、实施交易;    2.将达到采购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违规进行拆分,以拆分后的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为由规避实施政府采购。  【具体案例】 案例1: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某研究院指定某餐饮公司为其提供食堂餐饮服务,共支付服务费158万余元,每年支付的费用均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案例2:某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进行违规拆分,以拆分后的每一个项目均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为由,未实施政府采购。 【制度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采购方式适用或执行错误 【主要表现】 1.对物业、食堂、办公设备等通用性较强且无特殊要求、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    2.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未依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 3.不同采购方式混用或者相关表述混乱,如非招标方式设置开标、唱标环节等。 【具体案例】 案例1:某政法单位在食堂食材项目采购时,以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为由适用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并未与供应商就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等进行任何磋商。 案例2:某中学在其多媒体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公告明确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但采购文件中规定该项目的评审方法为“最低价评标法”,组成谈判小组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和采购程序不合法。 【制度链接】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三)采购人代表干预评审 【主要表现】 1.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干预其他专家独立评审,影响了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 2.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评审。 【具体案例】 案例1:某高校采购人代表在参与该校物资耗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多次发表“某供应商曾与我们合作的很愉快”“某供应商产品质量不错”等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 案例2:某单位在其专用装备项目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多次以“专家评的不对”“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等为由,多次要求专家重新打分,并企图阻止专家离开评审现场,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制度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主要表现】 1.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评审因素要求过高且与采购需求无关,变相设置或抬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 2.要求的某些资质、证书已被明令取消或其申请条件中包含对供应商经营年限、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指标,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具体案例】 案例1:某高校工程造价服务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关于要求供应商具备50名以上服务人员的能力提出投诉,采购人无法说明上述要求的合理性。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人员数量远超实际需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的违法情形。 案例2:某单位在其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要求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认证证书提出投诉,认为这些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均有对供应商成立年限、项目稳定运行年限、从业人员数量等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制度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