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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8, 2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国办发〔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四)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工作。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 (七)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老港区搬迁或功能改造提升,支持优化港口客运场站规划用途,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 (十)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 三、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 (十一)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十二)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 (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和海域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十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 四、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十五)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 (十六)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按规定予以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五、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十九)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等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 六、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实行台账式管理。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针对纳入台账项目的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 (二十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各地区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督查内容。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二十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并确定一批可以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的相关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区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有效措施,防止“一哄而上”。  

8大方面48项!福建稳经济出“大招”了→

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落实落细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着力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确保二季度结果好、上半年“双过半”,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全国大局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力度   1.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行业大型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时间由10月提前至6月。在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政策,摸排行业扩围后可退资源清册,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尽快下达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保障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推动市、县(区)不折不扣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省级各部门要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加快本级部门预算支出进度。特别是加快省委、省政府既定重大事项、重点项目,以及各项助企纾困政策等支出的资金拨付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3.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对上述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发生代偿时,省级分担比例由40%提高到60%。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各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优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5%—20%。2022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5.落实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尽快制定我省办理流程、执行口径标准等,开发前台缓缴信息采集录入,提高认定效率。   6.免征相关行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我省工业、物流、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旅游等六大行业免征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相关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7.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人群等的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督促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8.优化信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积极运用自身业务系统,或采取与政府部门、医院等单位对接等方式,排查新冠疫情开始后发生逾期的征信记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接入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存在异议的,应主动与相关主体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资金支持比例提高的政策,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充分用好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贷款贴息资金,设立第七期1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加大“政府、银行、企业、保险、担保”等“几家抬”工作力度。通过信息共享、政银企对接及其他合作方式,促进政策集成和生产要素盘活,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金融支持目标。强化科技赋能,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   10.推动优化贷款利率。促进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强化存款利率自律管理,稳定银行负债成本,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11.加快资本市场融资步伐。出台我省企业上市行动方案,持续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孵化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我省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股权和债权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不断做大做强。加强银证企发债对接和宣传,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等金融债券,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福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省内相关企业的投入,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未来,积极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   二、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2.着力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地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给予适当补助。开展2022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推动落实各项惠企降费政策。通信管理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落实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的政策。优化工程领域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13.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其他行业市场主体承租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加强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人对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金融支持。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通过适当减免或缓交租金等方式,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14.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监测机制,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苗头性问题预警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产业链上下游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加快建设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加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服务保障,推动上下联动、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各地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 15.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各地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和货运车辆正常通行。对来自和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健全应急运输保畅协调机制,实行分区分级交通管控查验,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严防疫情在省内跨区扩散、向省外蔓延。   16.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搭建以国家枢纽为核心的骨干物流基础设施和多式联运体系,借助枢纽间合作机制,争取更多区域分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布局我省,完善全省现代物流网络体系。积极申报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引导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已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能力。支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做好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在福建的落地工作。   17.加大对民航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促进全省机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一盘棋”,增强我省机场筹融资能力。支持相关航空企业争取国家民航应急贷款额度等。争取国家支持增加我省相关航空企业国际国内客运航班数量。   18.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银行机构开展银企对接或线上授信,围绕零售商贸、交通物流、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行业和企业,针对性创新开发动产抵质押、信用贷款产品,开展贷款展期和续贷支持。推动银行机构用好政策性金融产品,重点支持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复工复产、增产增效。对复工复产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予以优先支持,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三、更大力度保就业   19.实施保就业税费支持政策。对脱贫人口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以及企业招录上述人员,可顶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  20.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财政支持,统筹中央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积极促进我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广以工代赈拓展就业,支持脱贫地区在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优先安排当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吸纳脱贫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增加就业渠道。扶持帮扶车间吸纳就业,鼓励各类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就业,结合乡村振兴、应对疫情、人居环境整治等,科学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保障脱贫人口中半劳力、弱劳力以及因疫情影响失业未就业群体实现收入稳定。开展“雨露计划+”行动,动态掌握雨露计划资助生就学、就业情况,加大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  21.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受益企业扩大到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中高风险区域,其封控、管控区域内的参保企业,以及在封控、管控区域外,但受疫情影响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一定时段同比下降达到一定比例的参保企业,时段和比例可由各地自行确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22.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逐步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创业就业类专属产品,切实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  四、扩大有效投资   23.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项目。推进流域防洪防潮、安全生态水系、流域综合整治、蓄水工程、引调水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重大水利项目建设。谋划一批打基础、利长远重大水利项目。  24.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打通铁路、公路大动脉,完善“三纵六横两联”综合立体交通网体系。加快建设福厦高铁、双龙铁路,建成兴泉铁路;争取尽快开工建设漳汕高铁、温福高铁,加快温武吉等铁路前期工作。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对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项目,力争年底前50%以上完成工可和初设批复。支持“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推进“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省级示范县创建,支持推进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围绕构建现代化“丝路海运”体系,做大做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以厦门国际枢纽港、福州国际深水港为龙头,聚焦重点港区整体连片开发,打造世界一流港口。加快推进“丝路飞翔”建设,抓紧建设福州机场二期和厦门新机场,加快武夷山机场迁建、龙岩新机场前期工作。   2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结合改造升级等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再单独新建管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2022年底前,各地要编制、修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分年度建设计划,并加快在建管廊项目建设。  2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快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和我省“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存量项目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存量资产盘活。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依法依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27.加大技改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已获得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改专项等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省级技改政策扶持。  28.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围绕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发展基础好、潜力大且具有全国影响力、竞争力的互联网平台。落实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重点领域技术研发突破及规模化应用。  29.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并做好项目储备。用好2022年中央下达我省的新增政府债券,加快提前批新增政府债券使用进度;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要于6月中旬前发行,相关项目6月底前开工,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对以前年度沉淀的专项债券资金,以及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在第三季度仍未开工的,将收回专项债券资金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对确有市场化配套融资需求、符合配套融资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市、县(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障重大项目合理配套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常态化做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专项债券项目策划储备,并积极策划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提早做好专项债券扩大支持领域的项目储备。   30.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优化贷款结构,对我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投放更多更长期限的贷款。引入保险资金对接我省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31.建立常态化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定期收集全省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关注在建项目、补短板项目和民企重大项目的融资需求,推送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依法依规为融资服务平台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   32.加强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地。对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林指标。进一步下放部分省级林地审批权限,扩大市县两级林地审批权限。   33.提速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个窗口”改革,提升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和服务水平。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技术评估提前介入、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并联开展等支持措施,压缩审批时间。  五、促进消费需求   34.持续加大促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力度。从“全闽乐购”福建商旅消费券资金中预安排2000万元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对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并上牌的用户给予每辆3000元以上消费补贴。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落实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重点推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充电桩、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充电桩建设。支持我省高速公路企业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光储充站点布局,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支持在景区、厂区、港区、物流园区、矿区等重点区域及省内岛屿打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畅通生产、消费、回收、处理产业链条,推动家电更新消费。  六、全力稳外贸稳外资   35.加强对重点外贸企业跟踪服务。各地要将属地重点外贸企业纳入地市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管理服务,推动外贸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  36.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外贸力度。鼓励出口信用保险福建分公司推进“单一窗口+出口信保”统保业务,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37.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推动省级重大活动集中签约外资项目加快转段、加快开工,尽快形成有效投资。  38.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做好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确认工作,用好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助力我省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发展。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到资奖励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给予奖励。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制定发布我省外商投资指引,便利外国投资者来闽投资。建立省网上办事大厅“海外版”专区,以外籍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等在闽办事需求为导向,提供涉外政策新闻咨询、办事指引、办事进度查询等服务。  39.积极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外债,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平潭等地QFLP试点参与我省新兴产业孵化,支持资本金境内再投资扩大产业布局,发挥资本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红利,助力承接高端产业及引进核心技术。推行外国投资者来闽投资外汇登记线上办理,推动省内银行数字化服务试点落地,实现线上全流程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户入账、支付便利化等FDI业务。  七、加强粮食能源安全保障   40.强化粮食生产保障。在化肥生产、流通、储存、市场监管等重要环节积极采取调控措施,形成化肥保供稳价调控工作合力,保障化肥供应充足、价格稳定。7月底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第二批资金发放到户。  41.加强粮食收购储备。继续实施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2022年我省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快省直属粮库新改扩建项目建设。 42.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适度超前开展能源领域基础设施投资,推进省重点能源在建项目加快建设,推动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漳州核电1—2号机组等建设。加快推动在建火电、天然气项目建设。推动列入“十四五”“十五五”规划的抽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争取提前开工建设。加快福建海上风电基地建设,抓紧开展首批海上风电竞争配置试点。漳州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及联络线工程9月底同步完工投产。有序推进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电网在建项目,年内全部完工。闽粤联网工程下半年完工投产,福厦特高压工程力争年内取得核准。  43.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做好当前煤炭稳产稳供工作,落实煤炭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能源储备项目尽快开工。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44.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有序推进地下水封洞库储油项目,加强地下水封洞库储油项目“窗口指导”。  八、保基本民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各地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保持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遵循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理顺地方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等,逐步形成规范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坚持因地制宜、激励相容。坚持省负总责、分级负责,尊重地方的自主性和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措施,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调动省以下各级政府积极性,以增量改革为主、适度调整存量结构,优化权责配置和财力格局,增强财政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把握好改革的节奏与力度,平稳有序推进改革,保持财政体制连贯性和政策连续性。鼓励解放思想、探索实践,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创新管理模式,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四)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别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研究逐步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三、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五)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六)规范收入分享方式。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规范设区的市与所辖区之间的收入关系。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七)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省级财政应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缓解退税相对集中市县的退税压力,确保退税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八)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下级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编制预算时,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暂列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九)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结合均衡区域间财力需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等,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等,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落实各级支出责任,确保共同财政事权履行到位。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 (十)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策有较强相关性的因素,赋予不同因素相应权重或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确需以项目形式下达的转移支付可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同时充分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强化绩效管理,适度体现激励约束。 五、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 (十一)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务管理及执行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客观实际,动态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自给率变化、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十二)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探索建立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情况,结合省以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规模、财政收支均衡度等变化,适时稳步调整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省级可通过合理调整收入分享方式或分享比例等办法,抑制收入虚收空转行为。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体制调整,涉及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等具体办法,应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三)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严格各类转移支付设立条件和决策程序,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重点的后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后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科学高效、规范合理用好资金。健全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与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对应的地方财政资金纳入直达范围,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支出,更好发挥惠企利民作用。 六、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 (十四)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下同)等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各地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模式,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各地区要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保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十五)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按照突出重点、利于发展、管理有效等要求,因地制宜逐步调整优化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实施范围和方式。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对由市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增强发展活力的县,适度强化市级的财政管理职责。 (十六)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工作机制,严格省级对县级“三保”支出预算安排方案的审核制度,强化“三保”支出预算执行硬性约束,加强“三保”支出库款保障和运行监控,结合实际逐步推动“三保”相关转移支付纳入省对下直达资金范围,做好“三保”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十七)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加强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调整优化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八)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积极配合地方推进改革,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机关事业单位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的12种行为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 2013年8月1日,由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共同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施行,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津贴补贴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 适用对象       《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发放津贴补贴,这12条红线不能碰!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后果很严重 行政处分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对相关责任人,《规定》明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分,包括警告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纪处分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党员还要受到党纪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财情周知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财政部决定参与中央多部委开展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  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  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报送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近三年内本级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类的案件信息,按照附件格式整理形成本级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随处罚文件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省三年内有效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收集相应的处罚文件,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一并报送财政部。 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发布管理工作,及时汇总相关信息,确保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完成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联系单位: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城投被财政部公开问责,什么信号?

11月6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将2022年以来查处的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考虑到10月30-31日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指出,“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是未来工作重点,这份《通报》非同小可。 因为会议点题了5大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地方债务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金融市场风险和外汇市场风险。其中,地方债务风险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大众格外关注。这两者,恰恰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财政部此举,释放的信号十分明显:中央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这对地方国企,特别是城投公司,警示的意味十足。 一城投公司老总告诉小明,财政部公布《通报》当晚,他们领导班子就开了个会,认真学习并部署展开自查工作;另一老总则表示,这对他们是好事,减少行政干预,能让他们更好的向市场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防止隐性债务增加是动真格的 查处的深度、广度在不断扩大 其实,这已经不是财政部第一次公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此前,也有过两次,时间分别是2022年5月18日和7月29日。跟前两次相比,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既有很多共通之处,也有一些新的特点,显示了查处工作的力度、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加大。 首先,地域分布较广,8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案例,涉及湖北、广西、陕西、河南、四川、江西、安徽七省。 这里面,不少省份的财力较弱,负债却较高。过去房地产行业不错的时候,尚能依靠土地出让金进行腾挪,但是,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整,出现了较大的缺口…… 对此,去年9月底,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 财预〔2022〕126号) (以下简称126号文),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巧立名目虚增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收入缺口……」。 地方政府债(存量) 其次,这一次《通报》的8起典型案例违规行为更多样、主体更多元,涉及国有企业垫资建设、代理银行垫付资金、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投资回报来源、国企偿还隐性债务的化债不实、银行违规提供融资等。 这里面,地方政府借国企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来违规举债是比较常见的,今年6月,国家审计署披露的报告也指出,49个地区通过承诺兜底回购、国有企业垫资建设等方式,违规新增隐性债务415.16亿元。但此次财政部还披露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违规提供资金的行为。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先有预算安排资金,然后才能开工建设。国有企业等施工单位不得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国企垫资就属于违规新增隐性债务。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违规提供资金的行为,对隐性债务增长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后续必然会更加严格查处、堵上漏洞。 最后,本次《通报》对于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比去年的两次通报,本次《通报》的问责人员,在政府层面,大多涉及政府主要领导,包括已经辞职的领导;在国有企业层面,几乎都涉及企业董事长。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就已经明确了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今年8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定期监审评估,坚决查处新增隐性债务行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这一次《通报》的违规行为全部从2018年开始认定,这说明对于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绝不只是说说而已,是动真格的。对于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作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一把手工程”。 明源不动产研究院 专注不动产领域发展趋势和创新模式的战略研究。 363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地方政府不再为国企进行兜底 城投等必须增强自身造血能力 财政部的《通报》让一些人十分紧张,但也让很多人长舒了一口气:因为近些年,地方国企——特别是很多城投公司,既要积极向市场化转型,又要面对地方政府塞过来的工作,还要保证评级水平,既要又要还要,让很多城投公司老总感到压力山大。 好在,最近正在实施的一揽子化债方案,缓解了流动性的压力。 自10月9日,内蒙古成为今年全国首个成功发行特殊债省份,地方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明显加快。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统计,整个10月份共有24个省份累计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约10102亿元。 特殊再融资债,募集资金用途为 “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包含了非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例如城投平台债务、对企业拖欠款等。 此外,中央增发了1万亿国债,全部转移支付给地方使用,而且这笔钱最终由中央偿还;还提前下达了2024年部分地方新增债务限额。 这让不少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紧绷的现金流,得到了缓解。但与此同时,财政部又对新增隐性债务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震慑意味十足。说明了目前对地方债的管理依然坚持“开前门、堵后门”整体思路,既利用地方合法举债资金来扩大投资补短板,推动经济增长,同时又对违规举债严厉问责,以防止不计成本、不计后果的盲目融资、虚假融资、转移资金行为。让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得到化解。 这也可以减轻地方国有企业——特别是城投公司的负担,未来可以更好地轻装上阵谋发展。 因为无论是“自卖自买”国有资产、虚构土地交易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还是通过承诺兜底回购、国有企业垫资建设等方式搞建设,都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新增问题,地方国企也感到压力山大。 对违规的查处力度加大,地方国企可以获得更友好的发展空间。因为在土地出让金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想要缩小财政缺口,就那么几条路:控制盲目投资的冲动,扩大有效投资,盘活资源资产,做大“分母”,降低资产负债率,做大国有企业净资产,增强国有企业自身造血功能,提升自身投融资能力了。 早在今年年初,财政部部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继续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尤其是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下一步,将进一步打破政府兜底预期,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推动形成政府和企业界限清晰、责任明确、风险可控的良性机制,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 当然,对国企,特别是城投公司来说,过去跟地方政府界限不清晰时,固然要会受到不少掣肘,但因此也有地方政府兜底,是很好的信用背书。未来,随着二者明确界限和责任,城投公司做投资时就必须要更加审慎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不得脱离实际过度举债……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城投等国企的差距也越来越大 掉队的企业,要赶紧行动起来 发展中的问题,还要靠发展来解决。深化改革,转型升级,提高国企——特别是城投公司的自我造血能力,几乎是唯一出路。 事实上,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被认为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因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是培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决策、自我发展的微观市场主体。作为经济发展的压舱石,国央企的改革是否取得成效事关全局。 不过,现实中依然存在不少困难。 2020-2022年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主要目标圆满完成,实现了“三个明显成效”:一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监管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提升取得明显成效…… 新一轮国企改革强调,要注重巩固深化制度性改革,打造真正按市场化经营机制运营、充满活力的国有企业。 一些领跑国央企正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即便是城投这个群体,也有一些公司已经跑出来,前不久,多家机构联合发布的《2023全国城投公司总资产情况》显示,榜单中的270家城投公司的总资产合计为26.03万亿元,平均资产为963.94亿元,较上一年度873.23亿元增加90.71亿元,增幅为10.39%。 但也有大量的城投公司,还在苦苦探索,寻求突围。 比如,小明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次指出,通过拿地介入房地产开发,是城投进入经营性领域实现转型的重要路径之一,但前提是城投公司要快速构建自身的开发能力。 此外,城投公司等地方国企需要切实盘活存量资产。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19号文”)发布。 诸如重庆发展、长沙城发、济南城建等,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但是,也有不少国企,别说盘活存量资产,甚至连自己手里到底有多少资产都不太清楚。前不久,国家审计署的报告就提到,通过对33户中央企业进行重点审计,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产管理仍较混乱」,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资产不实,二是管理不严,三是违规经营。 部分央企尚且如此,地方国企就更多了。比如,某国有企业资产类别十分庞杂,过去公司有多个系统,各个系统不仅操作复杂,跟业务存在脱节,而且还不能相互打通。导致上面的领导想要了解资产状况,要提前很久手工统计,费时费力,至于经营效益,那就更拖后腿了。 几年前,该企业下定决定重建系统,并彻底盘清资产,实现资产在线。经过几个月的盘点上线之后,公司领导吓出了一身冷汗:盘出来的收入比原来财务统计的要多,资产也比原来统计的多。要不是行动及时,恐怕难逃被问责的命运。 而且,经过系统梳理之后,公司领导搞清了自己手里有哪些牌,出牌也更顺手了,直接带来了几个亿的新增收入。不过,很多国企至今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想要盘活存量资产,当然就难上加难了。 如今,中央对地方隐形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奢望政府兜底越来越不现实,地方国企——特别是城投,必须要行动起来了! […]

出纳工作技巧以及常见错误

工作技巧   一、在收付现金时要与当事人当面对清金额,最好与第三人核对后再进行收付进账。 二、对需要报销的发票,抬头与本单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涂改发票、发票上无收款单位章或收款人章、发票与支票入账方不符者,均不接受发票,待补办手续后再报核。 三、报销单位需先签字、后付款;收款单据先交款、后盖章;付款单据要盖付讫章。 四、付款单据如由他人代领,应签代领人名字,而不得签被代领人名字;代领人不是本单位的职工,要注明与被带领人关系及其联系地址。 五、营业外收入,要以经办单位交款单位为依据,收款后开给财务收据。 六、要注意加强对支票、发票和收据的保管。领用支票要设立备查登记簿,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签后,并由领用人签章。领用现金支票要在存根联上签字,以防正副联金额不符。支票存根联上要逐项写明金额、用途、领用人,并在备查簿上注明空白支票和支票限额。支票作废后要按顺序装订在凭证中。空白发票和收据不能随便外借,已开具金额尚待带出收款的发票和收据,要由借用人出具借据并作登记,以便分清责任,待款收回后再结清借据。发票和收据作废后要退回来,先作废后重开,如果是销货发票退回红冲,应该先由仓库部门验货入库后再进行退款。如果对方丢失发票和收据,要根据对方财务部门开出该款尚未报销的证明才能补办单据,并在证明单上注明原开发票或单据的时间、金额、号码等内容,同时注明“原开单据作废”字样。 七、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和现金日记账,要首先复核凭证、支票存根、附件是否一致,然后按付出支票号码顺序排列,以便查对。摘要栏应注明经办人、收款单位及支票号码。支票上的印鉴,应即用即盖,并由会计、出纳二人分开保管,支票用印鉴的私人印章,只能用于盖印支票,而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常见的错误   我们在了解出纳工作中几个技巧之后,还要深刻的认识出纳工作中有哪些常见的出错类型。出纳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差错种类很多,其主要表现在:记帐凭证汇总表不平,总分类帐不平,各明细分类帐户的余额之和不等于总分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银行存款帐户调整后的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不符等。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记录错误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会计原理、原则运用错误。这种错误的出现是指在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核算形式的选用、会计处理程序的设计等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出现不符合会计原理、原则、准则规定的错误。例如,对规定的会计科目不设,不应设立的却乱设,导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真实;对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不严。 2.记帐错误。主要表现为漏记、重记、错记三种。错记又表现为错记了会计科目。错记了记帐方向,错用了记帐墨水(蓝黑墨水误用红水,或红水误用蓝黑墨水),错记了金额等。  3.计算错误。主要表现为运用计算公式错误;选择计算方法错误;选定计量单位错误等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情况分析

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情况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内部控制有八种控制方法,其中包括“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就是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的目的是将单位内部不相容的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的划分和隔离,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滥用权力,造成损失或违规行为。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内部控制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的原则及方法 (一)以业务流程为基础,按照业务活动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不相容岗位和职责。 根据业务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将不相容的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的划分和隔离,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滥用权力,造成损失或违规行为。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内部控制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横向分离: 将同一业务流程中不相容的岗位和职责分配给不同的部门或人员,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例如,财务管理中的收款、出纳、记账、审核等岗位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2、纵向分离: 将同一岗位或职责中不相容的环节或操作分配给不同的层级或人员,形成上下级监督、授权、审批的关系。例如,采购管理中的需求申请、采购计划、采购执行、验收入库等环节应该由不同的层级或人员负责。 3、功能分离: 将同一业务活动中不相容的功能或角色分配给不同的部门或人员,形成专业化、协调化、平衡化的关系。例如,项目管理中的项目策划、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评价等功能应该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承担。 (二)以风险评估为导向,根据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分离的程度和范围。 风险评估分离岗位和职责的具体方法,是指根据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不相容岗位和职责的分离的程度和范围,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滥用权力,造成损失或违规行为。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指某一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概率,可以根据历史数据、专家意见、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估计,一般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2、风险发生的后果: 指某一风险对单位的经济利益、声誉、法律责任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可以根据财务数据、市场调查、法律规定等方法进行估计,一般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个等级。 3、风险发生的敏感性: 指某一风险对单位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反应程度,可以根据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社会舆论等因素进行判断,一般分为敏感、中等、不敏感三个等级。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得出风险的总体等级,一般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根据风险的总体等级,可以确定不相容岗位和职责的分离的程度和范围: (1)对于高风险的岗位和职责,应该实行严格的分离,即同一业务流程中不相容的岗位和职责应该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例如,财务管理中的收款、出纳、记账、审核等岗位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2)对于中风险的岗位和职责,应该实行适度的分离,即同一岗位或职责中不相容的环节或操作应该由不同的层级或人员负责,并形成上下级监督、授权、审批的关系。例如,采购管理中的需求申请、采购计划、采购执行、验收入库等环节应该由不同的层级或人员负责。 (3)对于低风险的岗位和职责,可以实行灵活的分离,即同一业务活动中不相容的功能或角色可以由同一部门或人员承担,但要形成专业化、协调化、平衡化的关系,并接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监督。例如,项目管理中的项目策划、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评价等功能可以由同一部门或人员承担。 (三)以制度规范为依据,明确各岗位和职责的权限、职能、责任和考核标准。 根据企业的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要求,制定合理、完善、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部门或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工作职责和工作考核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以制度规范为依据,明确各岗位和职责的权限、职能、责任和考核标准的具体方法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分析单位的内部控制现状,识别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定需要改进或完善的方面。 第二步,确定内部控制目标,明确各个部门或岗位应该实现的预期效果,如保障资产安全、保证信息真实、提高经营效率等。 第三步,制定内部控制原则,确定各个部门或岗位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如权责分配、权责分离、监督检查等。 第四步,编制内部控制制度,具体规定各个部门或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工作职责和工作考核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并形成书面文件。 第五步,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培训、宣传、督促等方式,使各个部门或岗位的人员了解并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以监督检查为保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分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以发现和纠正分离不到位、不合理或不规范的问题,提高内部控制的效果和效率。 以监督检查为保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分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1)内部监督: 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管理者或专门机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的业务工作职责分离情况进行持续或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包括自我评估、上级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内部监督应该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反馈、持续改进等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离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外部监督: 指行政事业单位外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或公众等对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职责分离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评价,包括外部审计、专项检查、社会评价等方式。外部监督应该遵循独立性、专业性、公开透明、问责追责等原则,客观评价和反馈分离效果和问题,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改进内部控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不相容岗位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业务领域是指六大业务:预算、收支、采购、资产、建设、合同。 1、预算管理 预算业务管理不相容岗位包含: (1)预算编制与审核; (2)预算审批与执行; (3)预算执行与分析; (4)决算编制与审核。 2、收支管理 收支业务管理不相容岗位包含: (1)收款与会计核算; (2)支出申请与审批; (3)支出审批与付款; (4)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