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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小常识

财务风险小常识   1.定义: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内外部环境的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使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取的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差的可能性。 2.风险管理: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管理者对财务风险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而不可能完全消除。 3.从企业内部控制角度考察,财务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①全面预算。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需关注的主要风险: 第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第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第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预算控制) ②资金活动。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资金活动需关注的主要风险: 第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第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第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第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企业遭受欺诈。 ③财务报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需关注的主要风险: 第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第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第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收益法评估是否需要预测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摘要] 以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需要对预测期折现现金流进行合理预测。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大部分评估人员习惯于仅编制预测期利润表,并不编制预测期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本文通过系统分析,探讨收益法评估中,编制预测期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必要性。 [关键词] 资产评估 收益法 预测期资产负债表 预测期现金流量表 [中图分类号]F83;F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0265(2022)00-0000-00 01 一、收益法习惯操作的隐患 企业价值评估涉及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企业投融资交易、股权和股票买卖、商誉减值测试等诸多事项,都需要以企业价值评估作为基础。由于企业所处生命周期不同、经营状况不同,适用的评估方法也有所不同,目前最常用的三类评估方法分别为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其中,收益法(即现金流折现法)通常是被认为对企业经营状况、风险衡量最为全面的方法,对持续经营企业进行评估时最为常用。 常见收益法细分方法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和红利折现,本文将基于最常用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法展开讨论。常见企业自由现金流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FCFF=净利润+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营运资金追加-资本性支出 合理的财务预测是完成收益法的核心,根据以上企业自由现金流计算公式,完成净利润、折旧摊销、利息支出、营运资金及资本性支出预测,即可完成企业自由现金流测算。因此,目前比较常见的收益法预测模型,会完整编制预测期利润表,并预测资产负债表相关核心科目(营运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和折旧摊销等),并不完整编制预测期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我们通常最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这一点无可厚非。但实际上,虽然经营业绩向好,但是最终面临破产清算危机的企业并不少见。近年房地产行业如履薄冰,数百家地产企业破产,其中不少盈利情况不错的企业在房地产融资环境快速恶化的背景下仅因短期流动性不足而轰然倒塌。收入扩张,背后的推动因素可能是资产扩张、人力扩张、费用扩张,企业规模的极速扩张往往伴随着开支的大幅提升,一旦市场环境出现变化、经营业绩不及预期,就可能导致一家快速扩张的企业中途夭折。 那么,仅仅通过利润表等关键科目预测,可以系统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么?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的。通过利润表,我们或许只能看到一路高歌猛进的业绩,却难以发现背后的财务危机。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相辅相成,财务危机只是潜在问题之一,总而言之,预测期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缺失可能为财务预测过程埋下隐患,甚至可能导致重大的评估偏差。以下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在财务预测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02 二、预测期资产负债表探讨 (一) 预测期资产负债表概述 收益法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人员通常会对企业历史期资产负债表进行性质区分,并对其中的经营性资产负债做出详细预测,常见经营性资产负债如营运资金所涉及的经营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经营性资产。 实际上,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负债预测完成后,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内容也就完成了。但是由于习惯使然,大部分评估人员并不完成预测期资产负债表。我们不妨想一想,经营性资产负债之外,资产负债表还有什么科目,对于财务预测是否构成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可按科目性质进行如下划分: 图 1 企业价值等式示意图       除了经营性资产负债以外,企业还存在溢余资产负债、付息负债、股东权益相关科目。以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法为例展开分析,溢余资产负债在基准日调整即可,对折现现金流并无影响;付息负债虽然不影响现金流,但是可能影响预测期资本结构及折现率;股东权益同样可能影响预测期资本结构。所以,企业价值评估需要合理预测付息负债和股东权益。而企业需要多少债务融资,可以分发多少红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资金水平,从这个角度而言,企业的货币资金也是需要预测的。那么,货币资金如何计算得到呢?对一般的财务科目,我们通过一定的假设,如增长率、占比等进行预测,货币资金则不同,每个科目的变动均可能导致货币资金变动,所以,货币资金并非直接预测得到,而是通过其他科目倒推。如果基于资产负债表进行倒推,我们可以通过轧差的方式得到货币资金,即货币资金=负债+所有者权益-非现金资产。因此,必须通过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才有可能计算得到货币资金。货币资金、付息负债、股东权益、折现率之间的关系简化如下所示: 图 2 货币资金勾稽关系示例 总而言之,预测期资产负债表对于企业价值评估结果可能产生影响,除了上述影响之外,我们还会通过后续案例,进一步分析预测期资产负债表对于财务预测的影响。   (二) 预测期资产负债表作用一:判断企业现金水平及融资需求 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是极其重要的科目,关乎到企业的生存发展,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企业,经营前景可期,但是对现金的依赖性较高,一旦赶上经济环境恶化、或借贷环境恶化,一时资金无法周转,就可能需要贱卖资产,甚至走向破产。忽略货币资金,就等同于忽略企业的资金链风险,忽略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尤其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经常通过大量举债以维持生产经营,测算货币资金就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很多评估人员并不做资产负债表预测,评估人员自己都不知道企业未来货币资金的金额。鉴于货币资金对于企业发展存在重大影响,我们根据评估人员所做的财务预测模型,模拟还原其资产负债表,进而计算货币资金,还原思路如下: 经营性资产负债:依据评估人员预测; 溢余资产和负债:假设不变; 付息负债:依据评估人员预测,若没有预测,则假设不变; 股东权益:如果评估人员没有预测新增股权投资和分红,则期末股东权益=期初股东权益+净利润 货币资金:负债合计+股东权益-非现金资产 通过上述过程,我们经常还原得到货币资金为负数的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为负数,说明企业缺钱,当前的现金状况根本不足以支持其经营发展,或者说评估人员预测的企业经营前景是不存在的。造成企业资金不足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企业快速扩张,而尚未实现相应收入,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应该重点分析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外部融资、由此产生的资金成本,以及该外部融资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变化;再如企业投入产出效率较低,收入增长速度不及支出速度,这种情况下,应合理分析企业是否还应该进行相应的资本性支出。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演示预测期资产负债表还原过程: 案例2.1 某企业截至2021年底财务状况如下: 表 1  某企业2021年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某评估人员结合历史状况和企业未来投资规划(2023年有较大资本性支出,2024年开始产生收入效应),做出财务预测如下: 表 2  某企业财务预测数据(单位:万元) 我们按照此前的还原步骤,根据上述预测还原预测期资产负债表如下: […]

2023年矿业权(采矿权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快看你的矿值多少钱?什么矿最值钱?

名词解释 1.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答: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出让收益评估和确定协议出让的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2.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答:是指按照出让收益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率,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基准率确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2020年版)》(渝规资规范〔2020〕14号)同时废止。 二、《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施行后,矿业权评估价值低于基准价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尚未成交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开展评估确定起始价、成交价。 附件: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0日        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备注: 1.本表中的固体矿产以矿区范围内资源量(含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为准,地热、矿泉水以允许开采量为准; 2.矿石品位以矿区内矿石平均品位为准; 3.主城都市区:包含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区、荣昌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渝东北:包含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垫江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包含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4.本表中未分品位的矿种按表中数值确定单位基准价;分品位的矿种,按矿区内矿石平均品位利用插入法确定单位基准价,低于最低品级下限品位的矿石单位基准价按矿种最低品级单位基准价确定。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备注:本表中的资源量以经评审的勘查报告估算或出让技术报告、勘查方案等预计勘查后可获得资源数量为准。 表3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液体矿产) 备注:本表中单位基准价按照单宗不超过5平方公里、成井一口、探采合计年限15年测算。 表4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煤层气) 备注:煤层气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用“价”+“率”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价”即取得勘查资格的机会成本。“率”即探矿找到资源后按开采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缴纳出让收益。 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使用说明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公式:(一)固体矿产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对应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价×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资源量;(二)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价×允许开采量(立方米/日)×出让年限(日数);(三)固体矿产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对应矿种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价×拟出让探矿权范围内资源量。 二、自流和已探获一定规模资源量的地热、矿泉水,按照规范进行储量核实后出让采矿权。 三、共伴生矿种,已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以矿区范围内资源量为准;未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以矿区范围内储量为准。 四、《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中未列矿种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参照与该矿种工业用途相似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我厅在2018年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基础上,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工作。已初步完成铁矿等79个矿种2022年调整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2年调整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提出理由和依据,同时注明提出意见单位或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传真:0931—8766539 电子邮箱:599260845@qq.com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邮政编码:730000 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以可采储量为基础。 可采储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可采储量(矿泉水、地热)=拟出让年限×生产规模 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控制资源量以上资源储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 3. 为促使矿山企业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一律征收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60%计算。 4.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公式 (1)建筑用天然石英砂 […]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时,以附件1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确定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已设矿业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安全生产距离要求)的夹缝区域,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该类协议出让不再报地方人民政府。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合法合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战略性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余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附件2)后即可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探矿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探矿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除外)。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或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扣减。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五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表 2.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 自然资源部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表 出让公告上一月上海原油期货活跃月份合约月均结算价(元/桶)   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万元人民币/平方千米) 陆域 海域 低于300(含) 0.4 0.2 300-400(含) 0.5 0.3 […]

成本法在装饰评估中的应用

在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业务中,较多的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价值。以下分析成本法测算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几项内容。首先需要清楚的是评估范围,了解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然后确定待估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量,对装饰装修材料细分定价得出客观合理的评估价值。 1、确定评估范围 在评估过程中,一般按照建筑装饰的部位分类来确定评估内容,根据建筑物的不同装饰部位,氛围室外装饰和室内装饰两类: 室外:外墙装饰材料:外墙、阳台等建筑物全部外露的外部装饰所用的材料。 室内: ①吊顶材料:铝扣板、石膏板、铝方通等; ②内墙材料:墙面挂网批荡、乳胶漆、壁纸等; ③地面材料:地砖、木板、地毯等装饰材料; ④隔断材料:不锈钢钢化玻璃隔断、轻钢龙骨石膏板隔断、移动隔断等; ⑤室内装饰用品及配套设备:装饰灯具、空调设备、卫生洁具等; ⑥电气设备材料: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系统、灯具及相关管线等; ⑦给排水:给水系统、污水排水系统、卫生洁具及相关管线等; ⑧消防:消防栓系统、烟感喷淋系统及相关管线等。   2、选取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方式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的一项。工程计价的方法适用于房屋装修工程材料成本的统计与计算。工程造价计价分为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方法。 ①定额计价是指工程造价中材料为定额的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及利润的计价形式。定额计价是依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各种工程预算定额来计算工程造价。在实际评估业务中,随着装修水平的提高和材料的选择多样化,定额计价的方式往往不能真实反映材料的价格,并难以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调节。因此,若要准确反映装修材料成本,还需制定相关的工程量、成本标准,便可以得到不同建筑结构和装饰层次类别的重置成本公式。 ②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是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工程的施工图纸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再根据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计算得到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即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将各种原材料分部分项的单个计算,能够直接反映原材料的成本。但一般会加大工作量。在接触到的装修评估业务中,若估价委托人未提供关于待评估房屋室内装饰材料的清单,则计算材料数量一般采用工料测量法,即通过估价师实地测量得到评估范围内的各装饰材料的数量或面积(如隔断墙的面积、铺设地砖的数量等)。若估价委托人有提供相关的装修材料清单,则我们可以在估价委托人的带领下,在现场依次核查清点材料的装修情况,并整理出材料清点表。确定单一材料成本时,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材料价格,同时需要估价师自身积累丰富的评估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装饰装修材料的合理成本。   3、综合考虑人工费、折旧等因素 ①人工费,即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用。一般按照当地市场建筑工程人工费用计算。 ②折旧因素,指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同房地产一样,存在时间及功能的折旧。一般是指根据各类装饰装修材料的磨损消耗而确定装饰装修项目的耐用年限,结合装饰装修材料性质和强度的变化,随着装修材料多样化的更新,原有材料在某些功能上的落后造成价值的损失。 结语 目前,房屋装饰装修评估并未有针对性的评估准则,而是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建筑工程造价等内容进行评估工作。因此在每项实际的评估业务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以求得到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成熟标准的规范体系,使得房屋装饰装修评估过程中操作流程更加规范,评估结果有更准确的数据支撑。 声明: [1]   本人小评估师一枚,所撰文稿仅代表个人观点。 [2]   文章有些部分整理自相关文献,引用格式可能不标准或者整理疏漏,未全面列示作者及文章出处,如有著作权人或版权方提出异议,请联系本号删除。 [3]   对于需要复制、转载、链接和传播文章或内容的,请及时与本号联系。 [4]   联系ID:18401793799。 [5]   证券评估资质、探采矿权资质、工程造价甲级资质、房屋土地评估资质 [6]   资产评估咨询与服务专业从事整体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固定资产、国有资产 、土地评估 、长期投资、股权评估、单项资产、机械设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PPP项目 、重组并购、公允价值、商誉价值、商标、专利、软著 、拆迁、征收、关停、特许经营权、品牌价值、森林权、土地权、建筑物构筑物、苗木苗圃、 司法鉴定、历史文物、企业改制上市 、财务报告 、保险评估 、融资诉讼、房地产评估 、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古建筑物等资产评市场所需各类资产评估业务、欢迎各界朋友咨询交流、讨论。

专有技术的收益法评估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和专有技术等技术型资产的重要性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迅速凸显出来。而在以专有技术投资或专有技术转让的价值评估中,收益法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主要评估参数是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而每一个主要评估参数下还有许多具体的分析指标。这些分析指标都需要根据专有技术的属性和特征,进行准确的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和专有技术等技术型资产的重要性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迅速凸显出来,并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企业往往是因一项技术或一项专利而组建的,一项技术甚至能够开创一个新的消费市场。市场经济的一个特征就是资本时刻在寻找可以获得更大回报的机会,而技术型资产就是一个资本在寻求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型资产交易的出现就成为必然。但随之而来就是如何确定技术型资产交易价格的问题。技术型资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专利和专有技术,本文主要就专有技术的价值评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专有技术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专有技术亦称技术秘密、专门技术、技术知识和技术诀窍等,指的是可以应用于工业生产或其他非工业的生产服务领域、为有限范围内少数人士所掌握、但可以传授、然而并未在任何地方公开其完整形式并未取得任何工业产权形式保护的一切知识和经验。它具有机密性、动态性、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 目前,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是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评估人员可根据专有技术本身具备的特点及评估目的的不同而选择适合的方法。实务中涉及专有技术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类:一是以成本摊销为目的,二是以投资、转让为目的。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专有技术评估,主要是为了资本保全、实现生产要素的价值补偿、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等。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专有技术评估,选用成本法最为适合。若选用收益法进行专有技术的成本摊销,则会造成企业资产、权益和费用的虚拟。以专有技术投资或将专有技术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交易双方所看重的,都是专有技术未来的 盈利能力,此时选用收益法评估最为适合。而对于市场法,由于国内目前还不具备使用市场法必需的前提条件,即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的专有技术市场,有足够的与被评估专有技术进行比较的参照物,因此,目前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方法一般暂不考虑采用市场法。 收益法在以专有技术投资与专有技术转让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已得到普遍的认可,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因此,本文将围绕专有技术的收益法评估进行一些论述。 二、收益法下专有技术评估参数的选择与确定 在收益法中,主要参数是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而这每一个主要参数下还有许多具体的适用指标,下面对其分别进行分析。 (一)收益额指标的选择与确定 1、收益额指标的选择 收益额是由专有技术直接带来的未来收益,是通过预测分析而获得的一般可供选择的收益额指标主要有: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等。这三个指标在含义、计算口径和计算方法都不相同。收益额的选择直接影响折现率等参数指标的选择,因此必须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后才进行选择。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利润指标和现金流量指标对专有技术评估的适用性。利润是企业一定时期实现的用货币表现的最终财务成果,它表明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利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依据分期确认的费用同收入的配比和因果关系而形成的。现金流量反映的是现金在企业一定期间的实际流入和流出,并根据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在对收益额的具体指标的选择上,业内普遍认为现金流量指标优于利润指标,理由是对于一个企业的持续发展来说,现金流量更为重要。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伴随关系越强,表明企业的利润品质越好,即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异越小,说明企业的收现能力越强,也说明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适应性越强。 但对于专有技术的价值评估,笔者认为选择利润指标作为收益额更为合适,理由如下:第一、利 润符合收益法的价值标准;第二、在现行已经比较健全的财务、会计、税务等法规制度的条件下,企业对相关财务指标的理解已经较为准确,与利润相关的历史数据也较易取得,便于进行预测、复核与沟通;第三、专有技术的投资或转让,实质是转让方对获取未来相关利润的权利的让渡;第四、现金流量尽管能反映利润的品质,但它所反映的经济实质是企业在资金筹集与运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生产等方面的措施和能力,它与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也就是说,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不能因为现金流量出现问题而否定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在企业价值评估或项目投资分析中,选择现金流量指标作为收益额可能比较合适,而在专有技术的价值评估中,收益额应选择利润。 那么,对于利润是选择利润总额还是净利润呢?从理论上讲,选择利润总额或净利润都可以,只要所确定的折现率与所选定的收益额指标相匹配。但由于所得税要流出企业,不会成为投资人的未来收益,为避免某些人对利润总额的选择产生异议,笔者建议选择净利润作为收益额。 2、收益额的确定 专有技术价值在于其能带来经济效益,即该技术能在未来给企业带来新增的或超额的收益,因此超额收益的确定就成为了一个关键点。 根据专有技术的特点、专有技术所在企业的盈利模式以及评估师所收集的评估基准日的相关资料,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确定超额收益。当然,这都是以净利润为基础展开分析的: ⑴利用价格、成本和销量的变化确定超额收益。专有技术投入使用后,或是可以提高产品的单位售价,或是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或是可以提高产品的销量,或是对这些收益兼而有之。对此,应将这些收益与专有技术进行相关性分析。如果这些收益能够明确确定是因专有技术所直接带来的,并且各相关变量可以予以准确地量化,则可以价格、成本和销量作为单一变量或综合变量,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税金等的变量,得出净利润作为超 额收益。 ⑵利用行业平均净利润率确定超额收益。如果可以取得评估基准日有效的行业平均净利润率,则可将实施被评估专有技术后所得净利润与行业平均净利润进行对比,以二者的差额作为该专有技术带来的超额收益。 ⑶利用技术分成率确定超额收益。技术分成法是建立在利润分享原则基础上的一种确定技术超额收益的方法。它是将被评估技术使用后企业预期可获得的利润,在获得该利润的各要素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被评估专有技术分配得到的利润额,即为其分成收益。当上述两种超额收益确定方法中的某些参数指标无法取得或不易取得时,而可以确认被评估专有技术确实可以带来超额收益时,可使用技术分成法,以预期净利润和技术分成率确定被评估专有技术的超额收益。 对于技术分成率,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通用的确定方法。根据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作价遵循的利润分享原则,有“四分说”和“三分说”。“四 分说”是将对利润的贡献归纳为资金、劳动、技术和管理四要素,“三分说”是指资金、技术和经营三要素。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价格的分析,认为技术分成率在16 —27% 之间是合理的。1972 年在挪威召开的许可贸易执行协会上,多数代表提出技术分成率为 25% 左右较为合理。而在美国,一般认为 10-30% 之间都是合理的。我国价值评估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技术分成率在 25-33% 之间较为合适。在操作实务中,评估师可组织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技术分成。在分析过程中,评估师应提请专家们充分考虑专有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垄断性、相关产业政策、技术市场需求以及技术转让方式等对技术分成率的影响。 (二)折现率的选择与确定 如选择净利润作为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收益额,则其折现率的选择也必须与净利润的口径相一致。折现率可以选择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之和或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在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确定折现率时,可选择 3 年期或 5 年期凭证式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但要将国债利率进行换算,以满足折现率的“复利”内涵;风险报酬率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操作中可在充分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在采用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时,由于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中的收益额是利润总额的概念,因此需要对公布的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向下作适当调整, 具体可根据行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确定,也可用系数修正法,即将公布的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乘以 67% 这一系数之后确定。 (三)收益期的选择与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取决于其寿命的长短。而无形资产寿命分为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它决定无形资产收益的最高有效期限。但对专有技术而言,它不受专利法律的保护,一般无法定寿命,因此确定收益期限只能以经济寿命为基础。评估操作中可根据专有技术的寿命周期、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状况、专有技术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可替代技术的状况以及与技术有关的合同协议等综合状况确定收益期。必要时可与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市场营销专家进行沟通,并积极征询专有技术所在企业专家的意见。 三、收益额的预测 收益额的预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和程序来进行。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详述,只是根据笔者的实践体会,对收益额的预测提出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1、需要关注近几年相关产品的收益状况。尽管收益法中的收益是指未来的预期收益,但相关产品以往的收益状况可以给预测提供很多有益的支持。如收益绝对值的大小,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各年收益的变化趋势、比率及原因等,对于预测收益的变化趋势及比率的分析判断都是有帮助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的全部产品中,与专有技术相关的产品可能只是企业全部产品中的一部分,因此需要在企业损益表中,剥离并模拟出一个反映与专有技术相关的产品的收益表。这需要评估人员细致的工作和较高的财务素质。同时,评估人员要对相关工作的细节和结果进行认真的复核。 2、需要关注预测假设、预测基准的合理性。预测假设越合理,预测的可靠性就越高,反之,预测的可靠性就会越低。 3、需要关注收益变化趋势及变动比率的合理性。如果预测期的收益增长比率与历史状况相差很大,则必须取得相关的支持依据并加以分析,以确定其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 4、需要关注预测期产量与企业生产能力的适应性。预测期的产量不应超过企业的最大生产能力,除非有其他解决产能不足的措施,如委托加工、签订 OEM 合同等。否则,预测的产量是不具备合理性的。在专有技术的收益法评估中,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有很多,有待于资产评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懈努力。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3〕10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4月14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确定后公布。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第九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收入的具体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条 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起始价征收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纳入《矿种目录》。 第十一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三)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十二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既要注重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要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梳理以往基准价制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矿业权出让实际选择矿种,以矿业权出让成交价格等有关统计数据为基础,以现行技术经济水平下的预期收益为调整依据,以其他矿业权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补充,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指南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模拟评估,考虑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以及资源品级、矿产品价格、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科学设计调整系数,综合形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自然资源部应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情况的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参数,评估期限要与采矿权登记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有效衔接且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人拟动用评估范围外的资源储量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外的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六条  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时,原登记矿种均不存在的,原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需继续缴纳,按采矿权新立时确定的矿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他情形,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增加的矿种,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时,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对新增矿种直接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征地|拆迁|苗木评估技术方法有哪些?

当前,各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中,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苗木评估出现较多争议,直接影响建设进度和权利人的利益,应后台有人咨询,小编总结以下苗木评估的一般技术和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一、征地、拆迁苗木价格评估程序 按照评估工作规范和准则,在开展评估工作前,要制订评估工作程序。征地拆迁苗木评估工作除按一般评估工作程序外,涉及野外勘察工作,必须事先按评估目的和具体要求草拟并制定出详细的勘察评估程序还要着手准备勘察工具和登记资料。 1、确定评估范围 苗木评估首先要确定评估对象的范围,事先要详细了解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如苗圃概况、经营情况、期限、权属、地域四至等。 2、确认评估树种 在对评估对象作了一个整体的了解后,必须事先了解评估对象树种的基本情况,珍稀程度,生长特点和计量标准。在进行勘察登记时,首先要确定树种,辨别评估对象有哪些种类,对不认识的树种,先要了解树种生长状况和特征性状,并拍照,以便事后查阅资料和确定苗木种类。必要时须聘请林业专家参与野外勘察和评估工作。 3、清点苗木数量 (1)在进行树苗勘察测量时,能单个或小面积能具体计数的苗木,要单独计数和测量,不能单个计数的,要根据苗圃基地或山林面积,按树种密度和生长情况,采用随机抽样法确定勘察测量小班。测量小班应按苗木名山林种植地形和苗木稀疏程度、生长情况和种植面积随机分布划分,或按苗圃、山林面积内划分小班,5亩内苗圃或山林,每个树种不能少于5个测量小班,5亩以上大面积成片苗木或,每亩不少于1个勘察测量小班。 (2)为了准确调查苗木数量和规格情况,必须依据评估对象种植情况和面积,合理确定勘察测量小班面积。测量苗圃内树苗,每亩小班面积不能小于树种总面积10%;测量苗木基地内栽植的苗木,每亩小班面积不能小于树种总面积20%。测量大面积山林即5亩以上—20亩以下的,测量小班面积不能低于测量总面积的20—10%;20亩以上—100亩以下,测量小班面积不能低于测量总面积的10—5%;100一500亩以上的,测量小班面积不能低于测量总面积的5—2%。 (3)测量时,要认真对小班内每个种树数量进行清点计数,再按小班数量换算成每亩苗木数量。 (4)苗圃或苗木基地内超出平均生长势的大树、散树按棵单独测量和计数。 4、测量苗木规格 对小班内所有苗木数量清点完毕后,要对小班内每棵树苗的胸径、树高、冠幅进行测量,测量数据分别记录在勘察登记表上。各小班树苗测量完毕后,汇总小班各胸径苗木类别合计数量,再按各胸径类别合计数量计算出整个评估对象(苗木)总数。对不成片或生长特别优胜的树苗要单独计量。 5、拍摄苗木照片 用相机分别拍摄每种树中具有代表性的树,对于不认识的或者有争议的树,要拍摄全景照和树干、枝条、叶片细节照片。 6、检查确认签字 检查确认评估对象数量、胸径分类数量等数据无误后,请参与勘察的各相关当事人或代表当面签字,并写清时间。 二、苗木赔偿(补偿)项目标准组成内容 在确定苗木赔偿价格标准时,首先要摸清征收拆迁方意图,充分调查分析苗木征收方式和赔偿或补偿标准,并依苗木征收方式和赔偿或补偿标准确定评估取价标准。 1、对于征地拆迁中直接征收苗圃基地全部苗木或其它苗木的,只计算苗木的圃存价格(苗木价格),评估时不计算拆迁中所发生的苗木挖掘费、包扎费、圃内运输费、装车人力费等。因为在拆迁赔偿圃存费用后,苗木产权已转移至征收拆迁方,其后所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征收拆迁方自己承担。 2、征收拆迁苗木属移栽树苗或苗木基地定植苗木及果木,以及移栽的圃存苗木(包括趸售苗木),必须按征收拆迁方意图确定评估方法和标准。 (1)征收拆迁方明确直接征收并以当地政府颁布的苗木征收赔偿或补偿标准进行赔偿(补偿)的,按此标准价格评估计算赔偿或补偿价格。 (2)如果明确以市场法计算征地拆迁苗木赔偿价格时,应以当地同类型苗木市场中间价格作为评估标准,并以此标准评估赔偿或补偿价格。 (3)如果明确以成本价格计算征地拆迁苗木赔偿价格时,应计算苗木(果木)赔偿全价值。苗木赔偿全价值包括:圃存价(原购买价格)、移植挖掘费、包扎费、圃内运输、装车人力费、重新栽植费和苗木经营企业的管理养护费和利润等。 三、苗木赔偿(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 (一)苗木赔偿(补偿)计算方法 在具体征地拆迁中,对涉及的苗木处置有多种方式,同时季节性和专业化,评估征地拆迁苗木赔偿时,要以苗木处置方式和实际方案为前提,必须依据拆迁具体情形和方式进行评估。 1、征地拆迁苗木以易地移植栽培的或屯植的,即苗木产权仍属被拆迁方所有的,则根据不同季节按“圃存苗木补偿标准”的20%—40%予以补偿,具体为冬季补20%;夏季及初秋补40%;春末、仲秋及秋末补30%;其挖掘费、包扎费、圃内运输、装车人力费按实际发生成本计算。 2、征地拆迁苗木以直接征收的,即苗木产权归拆迁方所有的,按“圃存价格标准”赔偿。 3、拆迁移栽珍稀苗木的,还应按苗木总数5%的死亡率另行计算并追加补偿费。 (二)苗木赔偿(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苗木赔偿(补偿)标准,一般按当地政府颁发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若当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中准价格的,或者明显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评估时以当地近期市场同类苗木价格标准的中间价格作为评估计算标准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申明。涉及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的拆迁评估,其评估取价标准必须按国家政策标准进行,并另行计算至少3年的管理养护费用。 四、苗木的规格名称和计量单位 1、直生苗—又称实生苗,系用种子繁殖培育而成的苗木。这种苗木多为一般各类普通用材林木、各类观赏类苗木和各类珍稀苗木,以“棵”或“株”为计算单位。 2、嫁接苗—系用嫁接方法培育而成的苗木。这种苗木多为经济林木,即果树类、花卉观赏类苗木。 3、独本苗—系地面到枝条冠丛只有一个主干的苗木,以“棵”或“株”为计算单位。 4、散本苗—系根颈以上分生出数个主干的苗木,以“棵”或“株”为计算单位。 5、丛生苗—系地下部(根颈以下)生长出数根主干的苗木,以“棵”或“株”为计算单位。 6、萌芽数—系指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部分(根颈以下)萌生出的芽枝数量,以“根”或“杆”为计算单位。 7、分枝(叉)数—又称分枝数、叉数,系具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萌生出的干枝数量,以“枝”或“条”为计算单位。 8、苗木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冠丛最高生长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以“m”为计算单位。 9、冠丛直径—又称冠径、蓬径,常以“P”表示,系苗木冠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或以冠丛投影幅度计算直径,以“m”为计算单位。 10、胸径—常以“ф”表示,系苗木树干自地面至1.30米处的树干的直径,用“cm”为计算单位。 11、地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树干自地面至0.20米处树干的直径,用“cm”为计算单位。 12、米径—常以“Φ”表示,系苗木树干自地面至1米处树干的直径,用“cm”为计算单位。 13、球径—常以“ф”表示,系丛生型观赏类苗木蓬冠直径,以“m”为计算单位。 14、泥球直径—又称根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根部所带泥球的直径,以“m”或“cm”为计算单位。 15、泥球厚度—又称泥球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所带泥球底部至泥球表面的高度,以“m”或“cm”为计算单位。 16、培育年数—又称苗令,通常以“一年生”、“二年生”……表示。系指苗木繁殖、培育年数,以“年”或“w”为计算单位。 17、重瓣花—系园林栽培植物,选育出雄蕊瓣化而成的重瓣优良品种,,以“瓣”为计算单位。 18、长度—又称蓬长、茎长,通常用“L”表示,系攀缘植物主茎从根部至梢头之间的长度,以“m”或“cm”为计算单位。 19、紧密度—系球形植物冠丛的稀密程度。通常为球形植物的质量指标。 20、平方米—通常以“㎡”表示,系植物种植面积计量单位。 五、苗木赔偿(补偿)评估具体计算方法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10号文与35号文的条文对比

2023年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 矿业权出让 收益征收办法 (10号文) 矿业权出让收益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35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具体征收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章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确定后公布。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资产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与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南。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十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在充分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甄别和分析,对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对比和查验,以判断信息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考虑其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相关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履行必要程序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知识产权资产效能发挥的作用,关注其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知识产权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知识产权资产特征和使用状况,历史沿革以及评估与交易情况; (三)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知识产权资产是否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四)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知识产权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限制,知识产权资产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六)类似知识产权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以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知识产权资产通常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分析、判断被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作用,恰当进行单项知识产权资产或者知识产权资产组合的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第十九条  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第二十条  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在实务中通常称为专有技术或者技术诀窍。 资产评估师执行商业秘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业秘密的保密级别、保密期限、应用范围等,同时应当考虑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如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商业秘密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其中,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评估对象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的权益,包括专有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资产评估师在执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评估业务时,应当关注是否存在反向工程、强制许可、独立创作的相同设计等情况,并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对象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由农业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益。 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外转让植物新品种资产的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包括相应审批机关予以登记的证明、相应审批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准回复以及相应审批机关发布的转让公告等经济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师执行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植物新品种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审定、以及审定对植物新品种应用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对同一知识产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