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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

当你问我“审计”是什么

惊险初识,审计是面悬天秦王镜 第一次接触审计是在六年前,那个时候我还在乡镇财政所工作,是现在大家口中的“被审计对象”。当年省厅的扶贫审计抽查到了我所在的乡镇,清楚的记得那是一个周六,来到单位的时候只想感慨这些人为什么周末也不休息,但在和他们沟通的过程中,他们直接指出了我们单位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各种法规条文我甚至都不曾了解,瞬间让我感到了紧张。 下乡的过程中,本以为只是随便走走看看,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后来证明是我太天真了。审计组一行早已运筹帷幄,做足了准备工作,在某村农家乐产业项目现场,村支书介绍完项目情况后,审计组提出的几个问题让村干部们犯了难,一直闪烁其词无法自圆其说,随后审计组拿出了几份关键证据材料,在铁证面前最终该村支书承认了套取扶贫资金的事实。 “原来这就是审计啊!”我心里不禁肃然起敬。面对问题,及时提出督促整改,面对违法乱纪的行为,断案精明坚决揭示,她不是走过场,也不是花架子,而是切切实实悬在每一个公职人员头上的一面镜子。 缘分匪浅,审计是我腰间三尺剑 不知是机缘巧合还是命中注定,在2018年公务员省考中,最终在岗位选择的时候我报考了黄石市审计局并成功上岸。犹记得报道第一天,领到工作笔记本,看到扉页上印着的“为国而审 为民而计”心中涌起无限的激动和自豪,这八个字也成了我后来从事审计工作的信念。 我在这里接触到了一群优秀的同志,记得参加英山扶贫审计时,邓科长不会拒绝我深夜十点多的电话,会为我的疑惑提供思路;何调会在组织生活会上分享自己初次从审经历,诉说手写取证单、审计报告的清苦岁月;还有王调轻描淡写地说出,昨晚熬到两三点终于写完了审计报告。耳濡目染之下,我开始尝试着总结自己的审计成果,写出了第一份审计报告;第一次发现了违纪违法行为并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看着他们受到纪律处分;第一份尝试着提炼审计成果,撰写审计专报,并获得市领导批示,不知不觉中,也成了大家嘴中那个能做一点点事情的审计人。 我一步一个脚印,逐渐开始担任多个审计项目的主审,徒步登山调研茶园建设、击水中流检测水质、深入村居了解脱贫户生活,仿佛自己就像一个执剑者,为国而审、为民而计,而审计,就是那把在我手中寒光凛凛、直指贪腐的利剑。 任重道远,审计是座门前王屋山 在接触五年的审计工作后,我有时不禁会产生自我怀疑,会对审计工作的意义产生些微动摇。审计队伍面临人少事多、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工作不了解不重视等等这些问题,时不时都会冒出来干扰我。 看着历经几个月,写出来的一份份审计报告,想起和曹调聊天时,她说出审计工作还挺有意思的感慨、那知足而开心的表情;回忆起黄主任带着我们这群还没入门审计工作的愣头青在英山走村入户的经历时;重温已脱贫的老人握着我的双手感慨国家政策好时的情景。忽的发现,审计工作没有捷径,更不能投机取巧,只要心中永远保持“为国而审 为民而计”的信念,一步一步发挥“愚公移山”精神,众志成城、善于钻研业务、敢于开拓创新,就定能克服一个又一个难题。 在刚刚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为我们今后的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年又恰逢审计机关成立40周年,作为新时代的审计人,我们身上肩负着继承与发展、改革与创新的光荣使命,我相信,勇往直前的审计人一定能够找到审计方程式的最优解,在经济监督中发挥更大价值。 现在,当你问我“审计”是什么?我会从容地告诉你,审计是我践行初心使命火热的心,是我脚下坚定不移前行的路,是我们审计人铮铮的誓言!

内部审计在哪些方面可以实现全覆盖?

国家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不留盲区和死角。然而,对于内部审计来说,要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难度似乎更大一些,因为各个企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发展阶段不同,审计特点不同,行业特点也不同。然而,审计全覆盖是实现内部审计发展的一条可实现的重要路径。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审计全覆盖的背景、什么是内审全覆盖、实现内审全覆盖的方法。  一、背景 1.审计机关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审计机关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审计署原审计长刘家义指出:“必须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不断增强审计的威慑力和实效性,依法使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都在审计监督之下,不留盲区和死角。” 2.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 2018年9月11日,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在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审计机关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必然作用。 审计全覆盖对审计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提出了很高的标准和要求,这就必然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门是补充国家审计力量、实现审计全覆盖的一支生力军,整合内审资源、统筹内审力量、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能够减少审计监督盲区,有力拓展审计监督深度和广度。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上层次、上水平,不仅能够强化各单位自身的风险防控,而且能够为国家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审计机关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有力支撑,有效提升审计全覆盖的质量。” 二、什么是内部审计全覆盖 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有明显的差异。我们结合内部审计的特点,从经营管理单位、业务流程、高管人员、风险、战略政策五个方面来谈内部审计的全覆盖。也就是说,如果内部审计能够从这五个方面都能开展审计检查,都能覆盖到关键环节,审计密度由低到高,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点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1.经营管理单位全覆盖。对集团企业来说,内部审计如果能覆盖到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就可以说是机构全覆盖。如果内部审计在治理中的地位再高一些,能够审计集团总部的所有职能部门,那就是经营管理单位的全覆盖。 2.业务流程全覆盖。内部审计不一定能覆盖到企业所有的业务流程,但是这应该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因为覆盖不到的业务流程中一定有内控缺陷和风险隐患。如果内审团队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对所有重点业务流程进行审计,可以采用外包的形式评估风险。 3.高管人员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要对企业的“人、财、物”进行审计,而对管理者,尤其对是高级管理者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做好风险管控的重要一环,因为内控和风险管理都是由人来执行的。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 4.风险全覆盖。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是内部审计关注的主要内容之一。风险导向审计也是现代内部审计主要标志。内部审计要对风险做好识别、评估、预警等工作。内部审计要能覆盖到企业的主要风险领域和系统性风险领域。 5.战略政策全覆盖。内部审计是企业的战略推动者,应该通过审计促进战略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摸底。战略审计是企业管理高层对内部审计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内部审计发挥增值作用更高的层次。战略政策的审计全覆盖,是个相对高级的阶段,既需要审计人员对战略、政策有深刻的理解,又需要审计人员获得高层的授权来开展审计。 除了以上五个方面,还可以从其他维度,或者再增加维度来实现内部审计的全覆盖。 三、如何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 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也有分清主次,搭建框架,抓住关键环节。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路径是: 1.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促进企业做好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通过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风险进行实时扫描,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在风险预警体系下,又必须适时更新风险指标,做好风险识别和评估,对达到风险阈值的指标及时做出审计判断,决定是否开展实质测试。 2.不断加强数字化建设。实现对企业主要风险的全覆盖和实时扫描,前提条件就是要有数字化平台。一是要通过信息平台对指标进行监测;二是要通过审计模型开发去发现隐藏风险;三是要通过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审计。在实务中,审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相对还容易,审计模型也可以通过审计人员在学习中建立,但有一项基础而且关键的事情是,审计信息系统能够对接企业组织更全面、高质量的业务数据。 3.做好审计分类管理。审计分类管理的作用是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把审计资源投入最能产出审计成果的领域,使内部审计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最低需求。审计分类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做好审计类型的分类管理,如确定常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的审计重点;二是做好审计模式的分类管理,如确定哪些审计项目要开展远程审计,哪些审计项目要开展现场审计;三是做好被审计单位的分类管理,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级,对风险大的被审计单位投入较多的审计资源。 4.做好审计成果的运用。审计工作应该通过系统性方法不断积累、叠加和改进,还应该利用以往的审计成果提高现有的审计效率。实际工作中,很多审计团队因为不善于运用前期的审计成果而开展重复性的工作。由于审计需求的主体不同,审计部门需要执行不同目标的任务,但这些任务有可能有重叠的地方,所以“一审多果”、“一果多用”也是一种策略。

工程结算审计5大重点

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各投资主体、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共同关注的要点,工程的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是反映项目最终实际发生的投资。通过对工程的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揭露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最终实现。 一、资料的审核 目前的工程结算审计处于工程竣工阶段,除跟踪审计外大多属于事后审计,现场只有成型后的外观,所有隐蔽情况只能靠业主及施工方提供的资料来显示,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的甑别就显得尤为重要。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单位进行详细的书面的资料交接,结算审核应提供并审核的资料有: (1)完整的施工图、竣工图; (2)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补充文件; (3)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 (4)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 (5)业主指定或自供的设备、材料型号、品牌; (6)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及现场签证单; (7)地基验槽记录、工程隐蔽记录、施工日志; (8)桩基检测报告与验收记录; (9)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所有资料。 在审核以上资料时必须甑别: (一)是否为经过业主签字、盖章确认的送审资料,以确定其资料的可靠性,任何施工方送审的资料及补充资料均是无效资料,应经过业主认可后转交咨询公司; (二)是否为原件(原始资料),以推断其资料的真实性; (三)所有的资料是否编号连续、有明确的时间标注,以判断其资料的有效性。在甑别以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的同时还应对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质疑,并以书面联系函的形式要求业主回复及提供补充资料。 二、合同的审核 施工合同审核是工程结算审核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施工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对项目结算造价的增加与否起着关键作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模式(即总价包干与综合单价包干两种模式)、工程结算方式、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索赔与反索赔的条件等等。 对于合同为总价包干模式而言,结算时要弄清包干的内容具体有哪些,是否都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尤其是装修部分一定要到现场进行踏勘及实地测量与统计,对于未完成的项目一定要给予核减,核减项目不只是核减直接费,以直接费为基数按费率计算的间接费、税金等也应同比例核减。 对于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模式的工程,工程量为据实结算,审核前一定要重新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根据行业相关规定与规则进行工程量计算,做到准备充分、心中有数,计算时切忌按图计算,一定要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同时在计算式处标注计算依据,以便与施工单位核对时方便查找,做到有理有据。 对于施工合同中对工期与质量标准有约定的,应征得业主同意,按合同约定对工期与质量标准进行奖惩。 三、招、投标文件的审核 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果你投了标,表明你对招标方有兴趣,你就要响应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也就要满足要约邀请中的规定,也即招标文件对投标方有一些特殊要求,那么投标方既然要投标而最终又中了标,那一定对招标要求有一些承诺,这些要求与承诺是作为我们最终结算时对造价是否增减的重要审核依据,尤其是招标文件中对措施费的报价方式的明确规定,审核时要重点关注,合同外增加费用是否要调整与其对应的措施费。 四、设计变更的审核 施工图是工程项目招标的依据和工程施工的基础,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难免会发生变更。设计变更有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的设计变更才算有效变更,重大的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以在审核变更单时,要留意变更的主体是谁,为什么要变更,是否引起了造价的变化,同时要注意变更的时间和费用减少的变更单,有的变更单从时间上可以判断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此种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减应反应在合同中,而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如为总价包干项目则不应调整造价;有些变更单并不引起造价增加,只是一些方案的细化与说明,审核时一定要前后推敲,仔细核对原施工图及其说明;有些变更单是引起造价减少的项目,施工方在送审时不会主张,我们专业工程师要拿出有力的依据来说服施工方,从而准确确定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 设计变更的价款计算方法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或参照类似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在审核过程中,对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或参照类似价格的子目,一定要注意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要特别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也应按此同等比例下浮后作为变更增加的造价。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在审核时重点关注价格的套取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取费标准也应与原投标文件即商务标中的费率一致,如果有下浮或让利的也应按同等比例下浮后作为变更增加的造价。 五、现场签证的审核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过程中额外发生的一些事件,它反映了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但不一定都会引起造价的增加。审核过程中要注意签证单上签字单位是否齐全,签字人是否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责人,如果不是或是有多个负责人签字,就应提出质疑,要求业主确认是否均为有效文件。尤其对签字为“情况属实”的签证单,只能说明事实存在,但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引起的签证事项,是否要增加造价,该增加多少都要重点审核。另外,以实物量形式进行签证的,应按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计算,列入直接费,如以“元”的形式进行签证的,不应列入直接费,只能计取税金,另有说明的除外。

9种快速发现工程领域围标串标线索审计方法

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串通排挤竞争对手骗取中标,损害业主或者国家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审计过程中如何发现围标串标的线索,下面简述九种审计方法。 一、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合谋。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等关键信息,招标人将其他投标人情况告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打压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约定,以低价或承担高风险中标,以后再进行额外补偿等。 二是投标者之间串通。多个投标人约定以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方式操纵价格;某一投标人以经济补偿方式拉拢数家投标人分别投标,但不论谁中标,均由该投标人中标承建等。 三是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与投标人串通。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将掌握的招标人各种信息透露给投标人;利用工作之便帮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或有关资料;与投标人串通,隐瞒投标人的虚假或不利信息,欺骗招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帮助招标人内定中标人;就同一项目,既受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同时又接受投标人委托投标咨询等行为。 二、发现围标串标常用的审计方法 (一)资金追踪法。通常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包括购买标书资金)缴纳由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终退还至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 审计方法:通过检查中标人的银行账和现金日记账,对照银行对账单,关注是否存在将同一整数金额分别转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账户之后,该笔资金又从转入企业转回的情况。如果投标人围标时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在串通投标人之间未通过银行转账,而是用现金的形式暂付,则要检查现金存取是否存在规律性的异常。对竣工或在建的投资项目,还要关注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合同关系。 (二)人员追踪法。通常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五大员”交叉任职现象。 审计方法:对于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人编制,需取得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对文件的属性详细信息进行分析,检查投标文件的作者、公司和创建时间。若投标文件的编制人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过命名,则从作者信息很容易判断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负责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通过身份证号比对是否存在交叉重叠。竣工或在建的投资项目,还要关注中标人实际参与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交叉重叠。 (三)投标文件有无雷同追踪法。通常表现为技术标中各项技术措施存在抄袭嫌疑,以及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相同瑕疵。 审计方法:因多数陪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由围标串标发起人代为制作,关注这些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投标文件改写改编,检查技术标的相似度,核查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施工措施等内容是否存在顺序不同但内容一致的现象;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明显的瑕疵,如相同的错别字、共同的错误特征描述等。 (四)投标单位异常报价追踪法。通常表现为商务标的投标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 审计方法:检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关注其报价水平、报价组成等是否基本接近;报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说明其目的不是中标,而是通过人为提高价格或者降低评标参考价,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应当重点关注异常报价单位的价格组成理由,编制过程的明显错漏,标底编制人员所属单位等线索。 (五)招标文件异常限制追踪法。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为使事先确定好的投标人中标,大幅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或违规降低资质要求。 审计方法:通过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单位资质等级的规定,规定投标人要具有某特定行政区域或某奖项的业绩和荣誉,或提供投标参考品牌。在围标串标中,招标人为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提高特定投标人中标概率,经常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进行异常限制,如要求特定的工程业绩奖项、特定的资产规模、特定的流动资金量等,人为限制其他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注意查看评分标准的设置是否存在类似的以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为加分项,应当重点关注特定限制条件的决策过程等线索。 (六)材料采购追踪法。通常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大部分材料采购的品牌都相同或者来自相同的供应商,而且价格也相同或相近,则极有可能存在串标嫌疑。 审计方法:在审计实践中,这种串标的审计方法通常要采取打“组合拳”,需要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评判、比较和分析,进而做出比较准确而客观的判断,而不能仅凭报价相近就武断地认定为串标,还需结合进行雷同、错漏等其他方法分析。 (七)评标异常追踪法。通常表现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分,对同一评分项,在投标人对应项相同的情况下,评分结果却存在差异,业主代表的打分表现出对某投标人的明显倾向。 审计方法:检查评标汇总资料中的评委打分是否存在不公正的现象,重点应检查业主评委的打分。在评标过程中,关注评分是否客观,如对投标人工程业绩等是否客观地进行了评分,评分是否带有明显倾向性,如工程施工方案在专家都认可的情况下,招标人代表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等线索。 (八)邀请招标项目追踪法。通常表现为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或提供虚假资料获批邀请招标,从而将大部分投标人排斥在外,仅邀请招标人事先确定好的投标人。 审计方法:核查工程项目实际招标方式和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招标方式,确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邀请招标的情况;检查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等,对比邀请招标审批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获批邀请招标的情况。 (九)选定中标人追踪法。通常表现为招标人事先确定的投标人未中标,通过与中标人协商,招标人给予中标人一定的利益,从而将工程项目转包给招标人事先确定好的单位;或者招标人事先确定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而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均毫无充分理由地放弃了中标候选人资格。 审计方法:检查评标汇总资料中的评标结果公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同时结合工程款的资金流向,如通过查看中标单位的财务资料,审查该单位有无购买材料支出,是否将收到的工程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转入其他单位,以确定是否存在转包工程或建设单位违规发包工程的情况。

内部审计项目怎么干:记住7大步!

实施内部项目审计时应进行的工作有以下七大部分:编制项目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结果沟通、出具审计报告和安排后续审计。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应考虑的情况有:业务活动概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 项目审计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起止日期;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其他有关内容。 二、下发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内审网注:各类型审计报告模板审计方法案例可关注公众号内审网 查阅获取]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时间;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三、收集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电子证据;口头证据;环境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的方法有: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程序。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的目的有: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索引号及页次;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五、结果沟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的、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结果沟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 六、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报告主要要素有: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然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归档。 七、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审计项目[内审网注:各类型审计报告模板审计方法案例可关注公众号内审网 查阅获取]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计做出安排。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纠正措施的复杂性;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最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审计取证常见问题和工作方法

审计取证是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和保证,在整个审计项目中发挥着“大厦根基”的作用,其质量直接决定审计项目的质量。缺乏完整、有效、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撑,审计结论必然不正确、不客观、不公正,审计质量将大打折扣。因此,做好审计取证工作尤为重要。 一、审计取证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审计时应取得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要求,实施审计时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且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标准以及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审计证据应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并且真实、可信;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判断样本是否符合实际、方法是否适当合理、专业咨询和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使用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判断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是否可靠、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同时明确审计人员和审计组长对审计取证工作的责任,其中审计人员对未按照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问题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问题承担责任。 二、审计取证的常见问题 (一)取证单填写常见问题 取证单的填写没有固定模式和详细标准,更多依靠审计个人的经验、能力和工作习惯来整理证据、组织语言、表述事实,不同审计人员对同一个现象的认识不一样,填写的取证单往往有很大差别。 1.目标不明确。一是取证目的不明确。简单汇总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盲目取证,关键信息不全与不相关事项过多等问题同时存在;审计事项与具体目标缺乏联系,导致反映基本情况内容不全,揭示问题不清。二是取证内容不准确。未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工作,对不属于审计目标和范围的审计事项进行取证,影响审计效率,甚至超出审计法定权限。三是问题重点不突出。未将收集到的证据资料整合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主要问题不突出,甚至不清楚要表述什么问题、该如何定性,或是表述的问题前后矛盾。 2.内容不完整。一是问题分析不透彻。过度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只对事实进行说明,却忽略了取证时间、过程、证据来源、取证方式等情况的记录,有时只对问题的某一个结论进行取证,未全面反映问题情况。如取证反映工程发包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开招标程序,但取证资料里该项目实际执行时间、经过谁审批、采用什么方式发包等信息记录不全。二是要素表述不完整。填写取证单时,时间、地点、人员、起因、过程、结果等信息要素不全,如取证表述费用支付经某人审批,但具体审批人员、职务、时间等信息要素填写不全。三是取证表述不客观。取证时直接将审计分析、汇总、计算,甚至推断的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缺乏分析、汇总、计算、推断的过程和原始数据;有的直接采用从被审计单位外部取得的未经证实的资料;有的直接在取证单中定性问题,甚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3.表述不规范。一是表述不精准。语言表述含糊不清,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取证的内容与证据资料不一致,引用数据错误或数据相加错误等。二是填写不规范。取证单的审计事项与审计方案不一致;涉及到的单位名称使用不规范简称、使用口语等;审计经办人未签字或签字少于两人,签字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等。三是合编取证单。未按照一事一证的原则取证,将所有事项写到一张取证单,导致取证页数过多、内容过长。如:某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取证,将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单位等内容在一张取证单表述;违规投资导致损失浪费问题取证,将可研、决策、审批、经费支出等事项在一张取证单表述等。 (二)审计证据常见的问题 1.证据不充分。主要表现形式有:审计事项缺少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支撑审计结论;有的审计证据只说明审计事项的局部情况,却被用来得出全局性的结论;有的取证只收集书面证据、忽视实物证据,只重视内部证据、忽略外部证据;有的只注重表面现象,缺乏深入分析,导致重大问题被忽略。如:审计反映某问题经过会议研究,但无会议记录、纪要;某事项经过某人审批,但没有审批件;审计发现一张不合规的票据,忽略是否存在一本不合规的票据或一套账外账等。 2.证据不相关。主要表现形式有:证据资料与审计事项没有关联;同一资料复印多份、同一类型的资料反复收集,导致资料重复、冗余;收集过多但不适当的审计证据,却遗漏重要证据,导致不能判断问题本质;审计证据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支撑和印证,相关性不足,甚至互相矛盾;资料摆放零散、混乱,顺序颠倒,没有逻辑。如:审计反映某项目经费支出基本情况,复印所有凭证及附件;反映某个项目的可研情况,复印整个可研报告等。 3.证据无效力。主要表现形式有:直接以取证单作为证据,无相关的证据资料;仅以审计谈话等法律效力不够的资料作为审计证据,无其他原始资料辅助支撑审计结论;直接使用被审计单位账表上的数字,未对来源渠道进行核实,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未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直接采用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未对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相关的证据资料未经资料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等。如:审计发现某项工程未按设计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取证资料却无抽查现场图片,未记录抽查方法、原则、范围、位置,没让双方签字确认等。 三、做好审计取证工作的建议 (一)树立法治思维,增强审计取证的有效性。依法审计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审计取证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一是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手段取证,延伸审计不低于两人,查询银行账户按规定审批,取证单及附件签字盖章完整,收集的纸质及电子数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采取实地盘点、现场测量等方式开展审计时,及时拍照、记录、签字确认,完整记录抽查方法、原则、范围、位置等信息。二是标准依法。取证必须重视细节,反复推敲,充分考虑审计事件的整体性和要素的完整性,对不能证明问题真实情况或无证明力的证据要补充完善,确保内容全面、充实,充分支持审计结论。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被审计单位的资料,要突出重点,表述完整,如主体、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现状、结果等事实清晰、要素齐全。三是证据有力。审计取证要注重审核分析,突出重点,按需取用,按照电子证据、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强于口头证据,外部证据强于内部证据的原则,选择证据力最强的收集,不直接以谈话记录等效力不够的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使用采集的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完整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并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据。 (二)树立结果思维,增强审计取证的目的性。一是目标清晰明确。取证前应明确取证目的,清楚发现了什么现象、构成了什么结果、形成了什么问题,取什么证、怎么取证、何时取证等问题,紧紧围绕问题收集证据,根据收集证据完成取证单,通过取证单将零散的证据资料整合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基本情况取证内容要全,存在问题取证要素要清。二是内容全面详实。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所有事项,无论是否存在问题都应该取证;取证时应深入分析收集到的证据资料,确定重要性水平,评估审计风险,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据,既不遗漏,也不冗余。三是思维打破定式。审计取证既要宏观着眼,坚持服务大局,用发展的、系统的、联系的观点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又要从微观入手,将资金使用跟到底,把问题查深查透,深入挖掘隐藏在表象背后的实质。善于开展研究式审计,把握政策规定、审计要求和项目特征,对不同的审计项目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打破思维定式,避免凭感觉、凭经验、凭套路,千篇一律的取证模式。 (三)树立标准思维,增强审计取证的规范性。一是“不合编”“不审计”“不处理”。取证单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依据,应该能分能合,取舍方便,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每个事项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编制一张取证单,即“不合编”;不使用“经审计”“审计确定”“审计表明”等字样描述审计过程,即“不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罚属于编制审计底稿和撰写报告时确定事项,不应在审计取证单中书写审计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即“不处理”。二是“不调整”“不简写”“不模糊”。审计取证单中的审计事项应与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一致,不随意调整,即“不调整”;取证单中表述的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人员、金额、时间等要素,使用规范全称、统一单位计量、统一保留小数位数等,即“不简写”;内容表述应逻辑清晰,重点突出,不适用模棱两可的词语,不使用口语,即“不模糊”。三是“不主观”“不臆断”“不掩盖”。语言风格应以写实为主,客观描述情况,记录事实,避免主观笼统,即“不主观”;审计事实的逻辑线条严谨,不生搬硬套、主观臆断,如未召开会议不等于未研究(传签也是研究的一种方式),未公开招标不等于未招标(公开招标只是招标的一种方式)等,即“不臆断”;表述证据应厘清事情来龙去脉,逻辑清晰,区分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违规事实和违规疑点,不能主次颠倒,将重要问题掩盖在次要问题中,即“不掩盖”。 (四)树立情景思维,增强审计取证的技巧性。一是善于在行为细节中发现问题。在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经济违法行为逐渐向隐蔽化、科技化转变。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全身心投入审计现场,通过细节寻找蛛丝马迹,从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布置、资料保管、办事流程,以及相关人员的语言表达、面部表情、情绪变化、行为失误中发现异常,寻找漏洞。二是善于在换位思考中分析问题。审计时要站在对方的立场去思考、分析和处理问题。如发给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清单和表格,如果是自己会怎么填、如何提供;发现的审计疑点,如果自己是管理者、经办人,会怎么处理、如何规避;发给对方的取证,如果是自己看了会有什么反映、如何回复。另外,在审计证据收集及签证中应讲究方法,分批收集发放与集中收集发放相结合,先签与后签相结合,敏感的与不敏感的相结合。三是善于在沟通交流中解决问题。审计沟通坚持讲原则树威信、讲水平树魅力、讲细节树人格。交换意见时既坚持原则,力争依据充分、问题准确、以理服人,又虚心听取意见,不作口舌之争,不强词夺理。询问谈话注重营造轻松的谈话环境,减轻被询问人员的思想压力和抵触情绪。调查取证时客观公正看待问题,善于协调,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也要注重找寻被审计单位工作中的闪光点及成功做法。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内部审计风险是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在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缺陷,从而对审计事项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潜在性、可控性的特征。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手段把审计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通过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实现出具准确可靠的审计结论,是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始终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 成因分析 (一)内部审计环境薄弱引发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和国有企业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许多国有企业明确了由一把手分管内部审计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分管不真管的现象, 以及对内部审计的支持力度、重视程度不足,从而导致内部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权威性;还有一些企业的领导人员忽视审计制度体系的健全、审计资源的配备,总体薄弱的内部审计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内部审计存在的风险隐患。 (二)经营业务活动复杂引发的风险 多数国有企业体量庞大,业务覆盖面广,伴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政策法规的不断更新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经营业务活动日趋复杂。同时,审计业务活动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审计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建设审计等,而是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拓宽到内控合规审计、提质增效审计、企业战略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政策法规、经营业务等不熟悉、不了解, 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对称,这些都会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经营流程的判断,制约内部审计的效果,形成内部审计风险。 (三)内部审计人员本身引发的风险 一方面,由于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所限导致的风险,有些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队伍结构复杂,从财务或其他管理部门转岗而来,知识、经验背景相对单一,审计部门自己培养的专业骨干相对匮乏,审计队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或是审前准备不足、匆忙上阵,缺乏策略,沟通不力,导致审计结论失真,难以令被审计单位信服;另一方面,由于有的审计人员责任心不够,表现在该履行的审计程序未履行、该发现的审计问题未发现,甚至徇私舞弊、掩盖问题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 防范与控制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1.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一是制度应明确审计人员的行为准则,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和内容,针对不同的审计业务类型建立标准化的审计程序,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二是在审计考核内容中增加对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及管理的部分,激励提升审计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2.理顺内部审计管理体制。一是逐步完善在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行公司治理职责;二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议事机制、汇报机制和审批机制,避免出现“分管不真管、协管不敢管”的现象。 (二)实施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 1.审前准备阶段。加强审前沟通,通过与审计对象上级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访谈,可以快速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情况,以及在各业务口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在这个环节做足功课也有利于制订更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案,做到有的放矢,确保审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防止出现较高的审计策略风险。 2.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需要严格执行标准化的审计程序,包括审计步骤、审计依据、抽样标准、资料清单、问题关注点、底稿规范等,尽量避免因自身主观影响造成严重的审计失误。在现场审计过程中,还应尽量提高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人员的访谈质量,有利于发现线索、降低风险、找准问题、查深查透,有利于提出对被审计单位真正有价值、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在问题的把握上可以加强与督办验收部门的交流,避免在整改环节才暴露出审计风险。审计组应严格把关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的质量,审计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审计取证必须客观、真实、可论证,并经被审计单位正式认可。一份优秀的审计底稿能够体现各级审计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也能有效降低内部审计风险。 3.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风险的最终载体,也是审计阶段成果的最终体现。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充分交流审计情况、提供有关建议、形成一致共识,为出具高质量审计报告和后续整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除被审计单位以外,审计报告应尽量向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做到依据合适、定性准确。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事项进行评价,应当措辞严密、准确客观,审计发现问题必须有理有据,审计提出建议必须合理可行。对于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不应予以评价。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对审计报告实行多级复核制度,进一步防范内部审计风险。 (三)创新内部审计技术手段 现阶段,国有企业管理现状往往更加繁杂,信息化应用程度也在普遍提高,传统的内部审计模式更容易出现偏差问题。建立审计信息管理系统、深化数字化审计的应用,成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普遍选择。信息化技术不仅可以提高审计效率, 把标准化审计程序固化到信息系统里,还可以与企业现有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打通信息孤岛,实现审计信息系统与财务、法律、采购、合同等多业务口信息系统的整合,通过采集、分析所需的各类业务数据,关注异常信息,明确审计重点和审计线索,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风险。在审计信息化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内部审计人员转变观念:一是主动、充分地运用好审计信息管理系统;二是积极了解利用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信息系统,调取相关资料,双管齐下,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是注重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引导内部审计人员增强自身的责任感,牢记初衷,恪尽职守;二是通过综合培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包括审计业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政策解读能力、沟通交流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提高政治站位,拓宽视野,培养研究型审计人才;三是组织召开企业集团内部的审计经验交流会,各内部审计机构分享学习优秀案例,介绍自身特色经验,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作用,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敏感性和判断水平;四是适时引入外部审计机制, 通过外聘中介机构解决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同时通过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五)运用各类内部监督成果形成合力 充分运用国有企业各类内部监督成果,形成合力,发挥协同效应,辅助降低内部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比如,与法律合规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测试,强化风险评估机制,检验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这不仅能降低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也能帮助内部审计人员识别、降低内部审计风险。

坚决落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审计担负重要使命,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新时代新征程上,审计机关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审计工作战略定位和前进方向,依法忠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 传承发扬审计事业发展的宝贵经验 新中国审计事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从无到有,一步步发展壮大,经历了极不平凡的发展历程。1982年宪法确立审计监督制度和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审计事业发展的基石。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初步形成了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40年来,审计机关始终围绕各个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在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反腐治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计机关组建初期,坚持“边组建、边工作”方针,开拓性地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专案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试点等,审计监督迈出坚实的第一步。随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审计机关遵循“抓重点、打基础”“积极发展、逐步提高”“加强、改进、发展、提高”等方针,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内容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明确了“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和完善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和企业审计,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构建了“3+1”审计业务格局。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发挥了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把审计摆在治国理政更加重要的位置,围绕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优化审计署职责,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增强监督效能。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审计委员会推动审计体制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新时代审计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治国理政在审计领域取得重要制度成果,主要体现在:深入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细化实化制度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审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主动性更强、契合性更高,独特监督作用更加彰显;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初步成型,审计成果运用贯通协同更加顺畅、权威、高效。 审计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审计、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审计全覆盖、坚持做好审计工作“下半篇文章”、坚持加强审计自身建设,守正创新、积极探索,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审计,坚持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开展审计,坚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审计,坚持围绕促进党的自我革命开展审计,积极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政治统领、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看家本领、开展研究型审计为必由之路、审计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为重要保障的审计工作格局,走出了一条契合中国国情的审计新路子。 新时代审计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彰显了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新时代赋予审计工作新职责新使命,审计机关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传承好、运用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规律性认识,推动审计事业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向前发展。 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具体要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 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上聚焦发力,做到如臂使指。强化审计工作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党中央指哪儿打哪儿、打哪儿成哪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传达学习、任务分工、跟踪督办、结果报告等制度,确保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职能作用。以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为抓手,推动形成上下贯通、步调一致的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 在高质量推进审计全覆盖上聚焦发力,做到如影随形。坚持审计无禁区,对所有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监督权无一遗漏、无一例外,形成常态化、动态化震慑。兼顾质量和效率,着力消除监督盲区和死角,不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的深度审计,以重点监督带动全面监督。胸怀“国之大者”,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科学谋划和推进审计,积极发挥审计在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中的作用。 在推动审计结果权威高效运用上聚焦发力,做到如雷贯耳。坚决做实研究型审计,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研究立项、谋划实施,沿着“资金—项目—政策—政治”分析提炼、提出建议,做到一条主线双向贯通、首尾循环、正反可逆,提升审计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把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摆在同等重要位置一体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推动在深化审计成果运用上相向而行、同向发力。 守护好“国家审计”金字招牌 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传承审计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强化为国履职、为民尽责情怀,塑造职业精神,提高专业能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打造经济监督“特种部队”。 提升政治能力。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加自觉从政治大局和战略全局的高度谋划审计工作。坚持用政治眼光观察分析经济社会问题,通过揭示经济问题、经济责任,反映政治问题、政治责任,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政治意图和战略目标有效实现。 夯实专业能力。着力培养审计人员“能查、能说、能写”能力。坚持敢审敢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该出手时就出手,把问题原原本本揭示出来。熟悉掌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制度法规政策,练好基本功,练就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的独门绝技。积极构建培养专业能力的机制,打造更多经济监督“特种兵”。 培养职业精神。坚持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完整、准确、全面向党中央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敢说敢言,把问题原原本本报告上去。锻造培养斗争精神、斗争本领,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敢于较真碰硬。以查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准绳,依法定论、以理服人,客观公正作出评价。 严守纪律规矩。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始终以高于监督别人的标准、严于监督别人的要求,全面从严管理审计队伍。引导审计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敬畏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审计的声誉和形象,让“国家审计”金字招牌永远熠熠生辉。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常见的八个误区及其应对思考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 30 多年的实践,坚持试点先行、逐级推开、不断规范,逐步走出了一条从简单到系统、从基层到中央、从试点到制度化的发展路径,在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严格的要求,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笔者梳理总结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常见的八个误区,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促进各方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转变观念,依法履职,深化实践,提高质量。 误区一:逢离必审 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形式,目前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能做到以任中审计为主,但也有一些基层地方和部门、单位误认为“逢离必审”,任中审计占比甚至不到三成,存在不顾审计资源批量安排离任审计项目或是在换届年份临时追加大量离任审计项目的情况,有的地方一次安排四五十项,有的县一年安排上百项,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人员疲于应付,无法保证质量。 究其原因,“逢离必审”的误区是有历史渊源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初期,审计机关开展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公证、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是当时经济改革中一个有益的探索。之后,一些地方对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一把手”试点离任审计,取得显著成效,推动了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逐步覆盖到更高层级的领导干部,最终确立了其法律地位。但随着审计实践的深入,离任审计的不足日益显现,客观上要求前移监督关口,更好发挥任中审计的过程监督优势,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 对此,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第一,加强学习宣传凝聚共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规定》要求,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系统思维,广泛开展面向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和审计对象的宣传宣讲,准确把握中央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统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情况后提出的新要求,把握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常态化“经济体检”的定位,共同抓好这项重大政治任务,修订完善制度,坚持以任中审计为主,前移监督关口,提高审计时效性,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避免流于形式。 第二,强化计划刚性约束。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审计部门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与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充分沟通后,报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下好先手棋,才能打好主动仗,要从审计计划源头抓起,科学立项,严格管理,防止随意追加调整计划。通过任中审计早发现、早提醒、早警示,促进权责明晰,保护更多领导干部,发挥制度正效应。实践中,对于过去以离任审计为主的单位,不宜简单“一刀切”,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阶段分层级推进,精心谋划做好项目示范引领,循序渐进地推行任中审计。 误区二:必须对所有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误认为必须对所有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甚至按此考核审计机关并追责问责。 究其原因,这种误解在于对中央有关要求的理解不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2018 年审计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实现审计全覆盖,努力做到政策措施部署到哪里、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公共资金运用到哪里、公权力行使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于是一些地方脱离实际,要求一定周期内对所有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对此,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第一,准确理解和把握审计全覆盖要求。制度层面明确审计无禁区,凡是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凡是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要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形成常态化、动态化震慑。但审计全覆盖并不强行要求实现各个专业审计的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能为审而审、牺牲质量。《规定》明确要求加强统筹谋划,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社会关注程度高、权力集中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 第二,积极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积极构建“大监督”格局,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协调。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相对更关注单位本级和重要二级单位,对其他下属单位更注重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努力构建不同层次、多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同时创新组织管理,整合利用资源成果,以经济责任审计为平台加强统筹协调,探索“1+N”、同一行业(系统)上下联审等,还要坚持科技强审,通过信息化技术扩广度、拓深度、加力度,充分发挥数据引领和导航作用,把握总体,精准发力,努力挖潜增效、审深审透。 误区三:审计内容要面面俱到 经济责任内涵丰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误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能“包打天下”,在相关制度设计中泛化甚至滥用经济责任审计,要求面面俱到。 究其原因,相比其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更为广泛、工作更为深入、各方更为重视,要听取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单位意见,听取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意见,查阅审计对象履责报告,查看经济事项相关会议记录纪要,有关方面误将经济责任审计当成“大箩筐”,把各类内容都往里装。 对此,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第一,明晰审计边界。经济责任只是领导干部责任中的一种,并非包罗万象,应厘清边界,防止无限扩展,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聚焦主责主业,宏观着眼、中观剖析、微观入手,科学制定方案,严格质量控制,以资金资源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重点,检查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资金资源资产、防控经济风险等情况,不调阅与履行经济责任无关的会议记录纪要,不评价选人用人等与经济活动无关的事项,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查询个人银行账户、干部人事档案等,防止审计缺位、越位、错位。 第二,聚焦重点靶向发力。“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要提前研究谋划,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履职特点、地区自然资源禀赋等,借助信息化手段总体分析,以权责清单、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清单、审计核查事项清单等为抓手,把握规律,明晰重点,提高抽查代表性,防止面面俱到、浅尝辄止,防止思路不清、“盲人摸象”,防止工作发散、“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防止千篇一律、一概而论,防止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努力精准“画像”。 误区四:没有“后果”就不能定责 经济责任审计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并对审计发现问题逐一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列举定责情形时,有的情形强调后果,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误认为虽然有问题但没有后果就不能界定领导干部的责任。 究其原因,是有关方面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要求,误认为“后果”是责任界定的必备要件,并对其内涵认识不到位。 对此,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第一,深刻认识责任界定的意义。责任界定是审计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经济责任审计技术含量的核心环节,既是法宝,也是难点。准确界定责任,必须梳理责任链条,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从经济事项的“最先一公里”、中间环节到“最后一公里”,全过程了解决策执行等各环节责任人的履职尽责情况。不能简单根据分管、开会、圈阅等形式要件,而要综合分析研判问题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所起作用等实质要件,审慎确定领导干部责任类型。另外,还要及时规范和细化程序,防止审计人员随意套用“三个区分开来”从轻定责或免责,力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 第二,准确把握“后果”的内涵。《规定》不可能穷举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对应的所有情形,只是列举一些常见情形,有的强调后果,有的不强调后果。审计要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判断和合理认定“后果”,既关注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会计信息不实等相对直观且易于发现和取证的后果,又关注造成的恶劣影响、潜在的经济损失浪费和风险隐患等相对隐蔽但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后果。通过分类编发定责原则、编制审计常见问题清单、典型案例及领导干部权责清单、风险防范清单等,明确标准,提前警示,积极引导。 误区五: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全外包给社会中介机构 实践中,一些基层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主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甚至将项目完全外包,由社会中介机构作出审计评价、保存审计档案等,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究其原因,是长期以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性质和特点认识不到位,为解决任务重与人员少的矛盾,大量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或全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存在较大风险。 对此,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第一,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经济责任审计是党的工作任务,政治性、政策性强,要关注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制定执行地区(部门、单位)重要发展战略、重要经济事项决策执行绩效等情况,要深入了解单位主责主业和领导干部工作思路、具体举措及成效,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社会审计不宜作为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必须纠正并杜绝完全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出方案、做底稿、定责任、写报告、存档案等情况。 第二,审慎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为解决人少事多的现实困难,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在符合保密规定、严格组织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参与一些具体工作,如工程造价、资源环境审计等专业技术性较强或是财务收支等常规经济事项,严格规范审计,确保工作质量。 误区六:审计结果反馈会即出点会 为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增加了审计结果反馈会程序,明确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反馈审计结果。一些部门、单位误认为,审计结果反馈会就是现场审计结束时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交换会,未引起足够重视。 究其原因,是对新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会程序的意义了解不够,没有从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的角度认识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作用。 对此,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第一,高度重视并精心筹备会议。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工作目标的实现。为深化审计结果运用,增强审计监督效果,《规定》总结固化审计实践经验,增加审计反馈会程序,审计机关要秉持客观、专业、精炼、及时等原则,精心筹备组织审计结果反馈会议,既要肯定成绩、反映问题,又要推进问题解决、防范风险。 第二,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审计部门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时,可以邀请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参加,也可以探索建立与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常态化的联合反馈工作机制,推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必要时推进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发挥监管合力。 误区七:重审计轻整改 一些地方(部门、单位)仍存在着重审计轻整改、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不够等情况,一些问题事项整改落实不到位,甚至屡审屡犯。 究其原因,是长期以来受审计资源限制和惯性思维影响,审计部门将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审计组织实施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不够重视审计整改的情况。新发展阶段,中央对审计整改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其纳入巡视巡察、督查范围,力促扎实做好审计的“后半篇文章”。 对此,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第一,深刻理解审计“经济体检”论。作为常态化的“经济体检”,审计不仅要“查病”,更要“治已病、防未病”,中央领导要求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促进制度完善和执行,审计发现问题后,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审计整改,防止做无用功。重视整改是中国审计的一大特色,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负有主体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负有管理责任,审计部门对整改工作负有跟踪督促责任。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深入研究,把握问题特点、规律和趋势,分析可能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提出意见建议,推动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欢迎关注审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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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观察 | 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

国家审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强化审计查错纠弊的政治功能,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审计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不能仅仅落脚于发现和查出问题,还要通过揭示问题和分析原因,促使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执行审计决定,以达到纠正问题、防范问题的效果。因此,审计整改直接关系着审计目的和效果的实现,意义重大。 概括而言,国家审计整改检查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审计意见的采纳及落实情况,二是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具有强制性,若不执行则审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而审计建议是选择性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有选择地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是审计的最终结果或产品,所以审计整改有时也被称为审计结果运用。 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 国家审计的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演变,审计整改工作的内涵和范围也在实践探索过程中日趋完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审计整改”的内容、范围和沿革,本文将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主要归纳为三个历程:初创探索阶段、逐步发展阶段和稳步完善阶段。 (一)初创探索阶段 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其中,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包括审计机关应该纠正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责成行为不得拒绝。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有权力向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提请处理。被审计单位对违规的财政财务行为负有纠正义务,且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权力机关对接。 此外,从1994年审计法确立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以来,审计署于1996年开始连续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尽管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改正的内容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均有所提及,但在2006年以前该部分并未单独列示。至此,尽管审计整改行为的主要内容已经正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但仍未出现“审计整改”一词,整改涉及的内容仅包括对违法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改正,且还可能涉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处理。 (二)逐步发展阶段 尽管在初创探索阶段,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整改的制度约束逐渐得到了提高和保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与审计目标相悖的问题,如审计工作得到重视而后续整改被忽视等。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审计法,明确指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这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此次修订还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提及问题的纠正及处理情况应由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但是,修订后的审计法仍未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该如何执行审计决定,对于不执行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只有反馈权而缺少更加权威的处罚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屡审屡犯、审计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审计整改难的问题在2010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之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方面,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问题的时间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除了规定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审计决定的执行,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或逾期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再次责令限期改正;另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等部门建议处理处罚,或者申请相关权力机关强制执行。另外,就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审计机关应检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2010年9月,审计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 《国家审计准则》),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提供了依据。针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方面,若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或建议主管部门等进行处分。上述准则第一次将“审计整改”一词纳入其中并形成单独法条形式,审计整改的内容和程序也更加明确。此后,审计整改制度被正式纳入审计准则中,审计整改的法律地位得到更进一步明确和提升。至此,审计整改检查才真正成为审计工作流程中一项必要的程序。 (三)稳步完善阶段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关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计整改应该从整改责任、督促检查、问责三个方面推进。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的情况,应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严肃追责问责。在整改结果的运用方面,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可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开展民主生活会、年度总结、述职述廉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来源。 上述两个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审计整改制度有了突破性进展。首先,在审计整改责任落实方面,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和及时整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等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其次,两个意见对审计整改涉及的主体进行了多方面阐述,包括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人大常委会等有关部门,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相应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界定。再次,不管是审计机关还是被审计单位,都要求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审计整改情况。这是我国对政府审计整改制度的一次革命,同时也是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机制的完善。 此外,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开始实施。该意见的出台更进一步说明,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此后,审计整改情况开始从审计工作报告中分离出来,并成为一项单列内容。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正式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应抓住“关键少数”,将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人员)即主要责任人身上,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整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印发 《“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应从强化审计整改的责任落实、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运用三方面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强调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这是全面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审计整改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综上所述,审计整改制度不管是在决策部署层面还是在法规制度方面均已逐渐趋于完善,进入稳步完善阶段。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初步成型,贯通协作更加顺畅。 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经验总结 随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凸显,审计整改制度也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梳理和总结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历程,对审计整改制度的发展和审计整改工作的推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社会的发展助推审计整改制度内涵与外延不断完善 审计监督制度确立后出台的关于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审计整改”一词,而是使用“纠正”“改正”“更正”等说法。直到2010年9月《国家审计准则》的发布,才正式开始使用“整改”的说法,并在其内容、程序、审计主体职责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之后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则继续沿用,并对其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本文将不同发展阶段部分法律法规关于审计整改的界定进行整理,如表 1 所示。 表1 不同阶段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中关于审计整改的界定 由此可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审计中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在逐步完善,审计整改的内容得到了充实,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权威性也在不断提高。最初的 “更正”“纠正”意为改正错误,未对改正以后的情形作出规定;而审计整改则要求不仅修正错误,还应举一反三,推动体制机制的规范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整改的可持续性正在逐步增强,且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这对审计目标和效果的实现具有更加明显的促进作用。 回顾初创探索阶段,最初审计整改涉及的主体仅包括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涉及的事项和内容都相对比较简单。随着审计整改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审计整改涉及的责任主体也逐渐充实和丰富,即除了前述两个主体外,还关联到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等,已经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推进审计整改进步发展的模式。另外,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重要文件也在持续加大对审计整改问题的关注度,审计整改的制度体系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涵盖了追责问责、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审计整改内涵与外延的丰富代表着更加合理科学的审计整改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能够真正助推审计实现更为有效的“查错纠弊”“经济体检”的政治功能,真正满足更深层次的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 (二)审计整改是审计目标实现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一环 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审计整改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各方整改责任、规范了整改督查程序、明确了整改标准依据、维护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具体督查措施方面: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采取通知督办、约谈调度、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专项审计督查等方式,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与外部协同机制方面: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巡视办、人大财经工委、政府督查室的贯通协同,实现审计整改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联动配合、信息共享。 审计整改之所以得到高度重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审计的目的和效果要依靠审计整改来实现,若审计整改效果不理想则背离了审计的目的与初衷。因此,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应认识到审计是一个系统过程,其并不是简单地发现问题和查出问题,而是以揭示的问题为基础,查找深层次原因,完善体制机制,防范风险隐患,助推社会进步发展。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依托于有效全面的审计整改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能够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政令畅通。因此,审计整改的各方责任主体应统一思想,认识到审计整改是审计目标实现和社会进步发展的必要一环。 (三)充分发挥党政合力促进国家监督体系不断优化 回顾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历史沿革,审计整改的内容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国家治理的内在需求和维护制度的需要推进了国家审计的制度、规则,以及运行机制的发展和改革,国家审计的职能也逐步实现了从最初以问题为导向的“独立查账”,发展到以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点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共识和凝聚力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不仅可以让审计目的和效果更加贴近审计目标,还能在更深层次上发挥维护党中央和国家法律制度权威性的作用。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从2006年起就成为审计法修订中的一项规定动作。此后,审计整改制度一直被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部署研究和决策实施,至今逐步演变成审计监督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监督模式合一的多元监督体系。这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独特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优势,因此,有必要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所涵盖各方主体的工作协同和功能整合。各方主体分工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和优势,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应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使各类监督融会贯通、形成发展合力,助推审计整改制度的完善和升级。 (四)持续推动审计整改效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为了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要求,目前一些地方审计机关陆续成立审计整改专职管理机构。为切实解决“重审计、轻整改”“屡审屡犯”等问题,审计机关应逐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运行机制,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被审计单位应积极履职尽责,明确整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化解现存问题的同时要注意探究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整改工作不仅需要审计机关关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还应注重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强化治理,及时研究哪些问题属于屡审屡犯、哪些问题无法整改,进一步揭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以强有力的审计整改推动国家治理迈上新的台阶。(作者单位系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