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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

审计技巧探秘

审计需要技巧, 审计工作的性质就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业务的监督, 而这种监督往往是事后的监督, 审计的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阶段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 经济犯罪虽然不像刑事犯罪那样明刀明枪, 但同样是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侵害了国家、集体、公司或他人的财产权。因此, 同样需要像追究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那样追究经济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审计工作实质上与刑事侦察一样具有“查案和破案”功能, 不能削弱和低估了审计的作用, 也不能随意改变审计工作的性质。对部分审计工作人员来说, 由于审计工作没有像刑事侦探那样具有鲜明性、针对性和刺激性, 所以在审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盲区。有的从事审计工作多年, 一件经济案件都没有拿下, 或者说即使是被审计单位存在着重大舞弊, 审计人员就是发现不了。有的审计工作结束了, 象征性地摘录了被审计单位几个财务数据作为审计结果汇报, 导致审计失败。有的在编制审计方案时, 没有明确审计重点、要点和重要环节, 有的内审单位甚至连最起码的审计方案都没有编制, 这种审计工作不失败才怪。大家都无事, 领导管理“有方”, 没有出乱子, 审计人员又不用做难, 反正审计失败不用追究责任, 即使是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出现了重大经济问题后来被司法机关查处了, 也不用追究原审计单位的责任。所以, 整个审计流程下来成绩平平, 无法引起上层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的重视。当然也有少部分内审人员具有职业的敏感性, 能够在审计过程中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然后及时取证, 使线索最终定为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违纪案件、甚至犯罪的证据, 从而追究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刑事侦探与审计工作特点 人们习惯于把刑事侦察破案能手称作为“福尔摩斯”, 事实上审计人员也可以成为审计战线的“福尔摩斯”。因为根据《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多数经济案件是可以通过审计发现的。所以, 审计人员其实与刑事侦探一样, 同样具有侦破案件的功能, 他们之间既有共同点, 又有不同点。共同点都有侦察功能, 一方是保卫人身安全, 一方是保卫财产安全, 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 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因工作需要掌握的被侦察对象和被审计对象的人或事物存在的侵害证据。不同点是针对的客体不同, 刑侦人员侦察破案是查处谁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侵害, 而审计人员面对的是财产权是否受到侵害, 又是谁对财产实施了侵害。审计人员通过对票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财物和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查账, 从中发现案件的线索。前者所指向的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 有可能是熟人也可能是流窜作案。而后者实施侵害的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能够接触到权力或钱物。所以, 前者倾向于“破案”, 后者更接近“查案”。后者相对于前者来说, 作案对象要明确的多, 审计人员只要考虑到能够左右被审计单位资金与项目的关键人员及岗位。但是, 刑事侦察是明确的, 也就是说已经发生了凶杀案件的前提下进行侦察的。而审计查案不明确, 有的案件有举报线索, 有的一点线索都没有, 全凭自己的工作经验、敏锐的职业眼光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在看到票证、凭证、账簿、报表、合同或仓库、施工项目现场存在的疑点, 紧紧抓住不放, 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 最终有的排除了疑点, 有的成了案件铁的证据。 三、舞弊迹象 我们知道刑事侦察很重视第一现场勘察, 因为那里既可能有死者遗留下的血迹、手印、物品等有便于弄清被害人的真实身份, 又可能有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作案痕迹, 这是区分情杀、仇杀、财杀的一个重要环节, 只有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 才能圈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有效地缩小侦察范围, 使案件尽快水落石出。那么, 审计人员也应该搞清楚经济案件“第一现场”在哪里。笔者认为, 财务舞弊也必然会留下舞弊的痕迹。票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仓库和工程项目实施地, 这些都可能成为经济案件的第一发现现场。无论是贪污、受贿还是侵占, 它的前提必须是损害国家、集体、公司或他人的经济利益, 而这些损害必然会通过财务舞弊来掩盖真相, 而舞弊也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 这些蛛丝马迹就存在于票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仓库和项目实施地。通过审核经济业务的内容、时间发生顺序、经办人, 证明人签字、审批权限等级, 从中发现漏洞。 会计凭证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那么, 它必须与凭证所附的票证以及票证所反映或体现的经济业务或实物相符。如果虚开票证或者会计凭证记载的经济业务与票证不符, 就有可能存在舞弊现象。为什么这里只说是有可能存在舞弊现象而没有确定一定会存在舞弊现场呢?因为其中还存在客观上因会计失误而做了错账。这是由于财务人员的粗心大意造成的, 不是有意制造的。那么, 如何来判断无意与有意的性质区别, 这就要看该笔经济业务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公司或他人的经济利益。如果该笔经济业务被财务人员发现后及时做了会计调整分录, 其结果并没有损害到上述利益, 可以判断为财务人员过失, 不是故意做错账。但如果财务人员最终目的和结果是为了达到损害国家、集体、公司或其人的经济利益, 自己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那么, 就可以断定财务舞弊行为是故意的。当然无意也可以转化成“故意”, 假如财务人员无意中做错了, 后来发现是做错了, 但一直不纠正,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也没有发现, 接下来财务人员将原来做错的账转变成了账外账, 自己可以独立控制这部分资金时实施了非法挪用、侵占或贪污行为, 那就成了故意了。所以, 舞弊的最终结果是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公司或他人的经济利益。作为审计人员需要有职业的敏感性, 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种舞弊途径: (一) 在票证上做手脚。 虚开发票、涂改票证、过期发票入账、伪造进货开具的假发票、白条代替发票、伪造工资单、伪造务工单、票证不入账等, 可以说绝大多数经济案件都是从票证舞弊入手的。 虚开发票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原本没有经济业务发生, 而通过业务单位或第三方开具的票据入账。另一种虽然有经济业务发生, 但是发生额没有票据上面记载的那么的大业务量, 例如工程量只有50万元开具发票成了500万元的。又如进货只有5万元的, 让对方开具50万元的。 涂改票证:涂改票证花样百出, 涂改单位名称、日期、内容以及金额, 特别是结算金额出现阴阳结算金额。 过期发票入账:指税务部门已经明确了不该使用的票据没有进行销毁, 还是流向结算市场。 伪造进货开具的假发票:原本没有进货, 但为了增加成本, 减少收益逃避税收, 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开具假发票。 白条代替发票:直接用白条替代票据入账。 伪造工资单和务工单:企业和单位通过伪造工资单实施舞弊;行政村是通过伪造务工单、抱损费 (作物赔偿) 实施舞弊。 票证不入账:既有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开具的票据不入账, 又有收到业务单位应收款项的收入不入账, 还有从银行领取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不入账。 其它还有五花八门票证舞弊。 (二) 会计凭证分录记载的经济业务与票证与事实不符。 例如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当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了收益性支出。利用其他应收款挪用公款的、虚报坏账损失贪污货款的、篡改收款数额贪污差额的、伪造损失侵吞利润的。随意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和随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底虚报销售年初转回的以及以其他方式随意调节利润的。 (三) 冒用他人的笔迹。 冒用他人的笔迹, 这里既可能是审批人的笔迹, 又可能是同事的笔迹, 进行贪污、挪用、侵占。 (四) 体外循环。采取原材料和产品销售收入不入账以缩小生产规模。降低利润, 从而逃避国家税收。 更多的舞弊行为还需要审计人员自己从被审对象的会计凭证、发票、账簿、会计报表、合同中寻找到蛛丝马迹, 也就是说多数情况是在毫无线索的前提下进行的“侦察”。为了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线索, 这里先介绍一下舞弊行为的产生。 四、审计技巧 虽然使用审计软件可以节省许多时间, 但是审计软件只是一种审计工具, 不能替代人的观察力和分辨能力。对于票证的真伪审计, 凭证与票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法》、《税法》以及会计准则、财务制度的规定, 还是需要通过翻阅票证、会计凭证以及合同等与审计内容相关联的资料。对于财务盘点和仓库物资的抽查同样需要现场进行。那么, 作为审计人员进入审计后, 首先要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制度上的缺失, 如财务人员各自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是否存在会计与出纳不分离, 出纳可以随意拿到财务印鉴章的情况。开票与收款是否分离、业务经办人与审批人是否分离等等, 总的来说不能出现不相容的岗位兼任——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进入被审计单位进行现金和银行存款盘点是少不了的, 盘点审计抽查时间段应不少于两年。抽查涉及时间段设置太短的话, 很可能就出现了漏网, 造成审计失败。对于库存现金盘点应该将经办人开具的票证与会计入账金额进行核对抽查不少于两年时间段, 对于银行存款盘点, 同样不少于两年时间段。抽查时应该与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进、出发生额进行核对, 而不仅仅是余额的核对, 因为当同等一笔金额不入账, 银行存款余额仍然是相等的, 防止出现开具的票证不入账, 实施贪污、挪用、侵占等行为。许多盘点失败问题就出在这儿, 往往是只核对余额, 而没有核对发生额, 如果被审计单位发票不入账和支票不入账, 虽然余额相同, 但资金已经被贪, 挪用和侵占了。而这种盘点能有效发现舞弊行为, 特别是针对收入不入账的 (发票、现金支票、银行支票) 进行贪污、挪用、侵占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对于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调节利润和乱挤成本, 可以通过被审计单位的单位成本与同行业进行对比来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舞弊现象, 还可以通过单位能耗来分析判断, 如要做假势必会留下蛛丝马迹。如果出现毛利率过低或单位消耗过高, 就应该考虑是否存在销售不入账或多摊成本现象, 可以调取会计库存材料与产成品账本与车间账和仓库存货账进行核对, 来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现象。 对于供应或销售环节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可以通过抽查供货单位或进货单位往来账核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千万不能交予被审计单位自己上门核对, 以防止作弊现象发生。 对于是否存在伪造工资单、务工单和抱损单, 可以对工资单、务工单和抱损单上所列的名单进行抽查, 到现场进行确认, 以得出工资单、务工单和抱损单所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可信。特别是对务工单和抱损单可进行复印后到村公开栏进行张贴, 如果出现伪造的, 村民会及时反馈信息。而工资单因涉及到企业机密不适合公开, 需经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再公开。 对于涂改票证、虚开发票和内外串通提高工程项目结算资金以及假冒他人签字和审批手续的, 需要翻阅原始发票、结算凭证和施工现场勘察才能发现足迹。借助审计软件可以发现一些线索, 但真正要取得证据还得从票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合同以及与经济业务往来相关的资料着手。一旦发现线索, 要及时取证, 包括复制票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合同等, 还要从取款银行复制取款凭证, 因为该凭证有领款人的签字, 以及谈话笔录, 包括当事人与旁证人加以佐证, 也就是说资金来源渠道到资金去向整个流程中的记录。

经济责任审计的常见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按单位性质基本可分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县市区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于不同类型的被审计对象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在审计实务中,就要针对各自的特点选择与之相适用的审计方法。    一、基本分析法   这类审计方法,主要运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是:承担着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责,或者担负一定社会公益的职能。经费全部或绝大部分由财政供给,有一部分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单位的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基本分析法,就是要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以上特点,首先了解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分析经费中人员经费是否合理。其次是了解单位的行政职能和管辖范围,对比分析公务费开支的合理性。第三是了解维持行政职能的资产总量是多少,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和有无专项资金收入,分析研究领导任期内主要财务收支活动的合理合法性。  在以上基本分析的基础上,对变动比较大和显著不合理的地方,再采用常规审计手段进行深入核实,调查取证。对一些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有一定收入的事业单位,需要分析的内容要复杂一点,但是按照基本分析法的逻辑思路,仍然可以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  二、指标修正法   县、市区长做为一级行政区域的行政首长,全面负责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其担负的经济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经济责任评价指标内容广泛,往往涉及到一个或几个指标体系,有些指标是建立在有完备会计资料基础上的财政财务收支指标。  二是经济责任评价指标的综合性强,如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指标、经济增长率、财政收支规模等,单纯地通过对其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收支活动来评价领导者的经济责任,既不全面也不准确。只有对业已形成的完备的指标体系进行必要的审核修正,才能用这些量化的经济指标来评价和界定被审计对象的责任,这样的评价才具有全面性、客观性,才可以防范以偏概全、以点带面造成的审计风险。 采用指标修正法,就是在运用综合经济指标对县、市区长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不能照搬照抄业已形成的各项指标形成审计评价结论,而是对需要运用的指标分类进行处理,对有健全会计资料的财政、财务收支,专项投资等重要经济指标,应当坚持运用审计手段进行查证核实,对建立在统计基础上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要运用抽样调查、因素分析等方法,对重要经济指标的可信度进行验证,对明显有粗估冒算、泡沫水分的虚假经济指标,要坚决予以修正,以防止由于运用了虚假的经济指标而对被审计对象得出错误的评价结论。   三、结果利用法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着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长、责任范围广的问题。要在有限的审计时间内,全面、完整、真实地评价和界定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就需要充分地利用已有的审计结果和其它与经济责任相联系的结论。 一是在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分析利用各类专业审计的审计结果,因为专业审计往往在某一方面着力较多,查处较细,对违纪违规问题反映比较全面。如对虚增财政收支规模、挤占预算专项资金、自立收费项目等问题,主要分析运用原财政预算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投资项目审计的结论。  二是对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已进行过的各类审计结果(包括上级审计机关的专门审计和本级审计机关的阶段性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结论,以及法院对该单位涉及经济问题的判决都要进行收集整理,对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联系的结论都要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对内容翔实、结论可靠的就要加以利用,对违纪问题表述含糊,运用法规不适当,结论可靠性有疑问的要进行必要的审计复核和审计调查,在充分甄别的基础上,决定取舍。  三是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  四、线索筛选法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人格化的审计,审计的范围超出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范畴,审计的对象直接针对的是被审计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所承担责任的经济活动,在审计实施前,要向纪检等部门发徇证函,在进点后要进行审前公告,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行审计承诺,这些方法的运用拓展了审计发现问题的途径。但是对多种途径汇集来的各种问题线索要进行筛选,把那些确实与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有关系的问题进行整理,在审计中加以关注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领导干部廉政问题的评价内容。  但对以下问题的线索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一是不属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范畴内的问题,如人事安排问题、滥用行政职权问题,要移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二是与本单位或领导人员负主管责任的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没有关系的问题,审计不予涉及。  三是与责任人个人廉政行为没有经济关系的问题,一般不予涉及。对涉及责任人负有主管责任的所属单位的干部个人经济问题,如果是在审计范围之内的,必须进行查处,是审计范围之外的要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发现有明显犯罪事实的可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四是对与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有牵连的重要经济问题在审计过程中,要予以重点落实。

竣工决算审计的十个必审,建议收藏

在建设项目审计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在实施这项审计时,应该关注把握以下这十个主要关键点: 一 审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情况 审计人员应重点了解决算编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其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重点关注实际投资核算,包括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真实和准确,待摊投资支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分摊方法的合理性,特别是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费等前期费用的核算、分摊是否合法、合规。 二 审查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在取得项目的竣工决算表后,整理汇总一个概算与实际投资的对比明细表,将其中实际投资与概算投资出入较大的单项工程作为审查的重点,在此基础上逐项分析超概算或节约的具体内容与原因,比如是否存在概算外项目和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有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或投资浪费等情况。 三 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根据项目设计概算批复,审核建设资金来源是否与设计概算内容一致,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 四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造价真实性 重点关注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其中切勿忽略各类备品配件、工器具等的交付移交;同时关注大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铺底流动资金是否真实、正确。 五 审查工程造价真实性和合规性 重点审查成本核算是否完整,关注有无挤占工程成本,提高工程造价,转移建设投资的问题,实际审计中应注意以下若干问题。 (一)整体把握建安工程成本。重点关注各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差等工程结算,特别是工程结算时对于各类成本费用的调增调减,通过审查其支撑性资料来判断其真实性,分析合法合规性,对于提交的结算资料有疑点的可具体延伸资料提交方,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和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 (二)重点核查施工工程量。通过比对招标工程量、施工图量、竣工图量,结合设计变更或工程联系单的具体内容,来核查分析施工工程量的准确性。由于工程量的计算量大且繁琐,可以有重点地审查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混凝土结构梁、板、柱、钢结构等,和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建筑工程中的内外墙体、面积应以实砌体积计算。此外,工程量的计算也可作为评价设计单位工作质量的依据。 (三)审核工程物资材料用量及价差。物资材料用量审核,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征选择主要工程材料,审查主要材料采购合同、入库单或施工现场接收单(如施工、监理、厂家、甲方代表的四方签证量)、耗量表等。由于各地市场材料价格不一且波动较大,材料的价差审核有一定难度,特别是时间较早的工程项目取证的困难性更大。具体而言,材料价差应依照定额用量、实际消耗量和预算定额单价、实际单价分析计算。 (四)审核工程定额的套用。重点关注由于定额缺项或定额使用条件不符而发生的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问题。首先要审核决算中所列工程项目、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与所套用的定额相符,是否有高套、错套现象。应重点审核价高、工程量较大或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项目,保证工程造价准确。 六 审查尾工工程 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作量和投资,如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实或审批,尾工工程与预留尾工资金是否相匹配。防止将概算外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挤占工程投资,或者是大量预留尾工资金的情况。 七 审查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 关注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销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 八 审查项目结余资金 审查实际投资是否控制在总投资之内,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账务处理是否得当。重点审核库存物资,防止隐匿、转移、挪用库存物资。审查是否存在虚列债权债务,隐匿、转移项目结余资金的问题。 九 关注基建收入的情况 包括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的变价收入、试生产收入,以及各项索赔和违约金等其他收入,相关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分成,足额上缴或归还建设贷款。 十 审查投资包干结余 根据对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的分析,正确核算项目包干节余指标,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作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

审计整改存在的问题难点堵点分析及思考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也是确保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审计监督权威的重要保障。审计整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审计者执行国家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二是被审计者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 目前,审计整改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看,审计既是查缺补漏的一次“经济体检”,也是淬炼提升的一次“深度会诊”,如何在新时代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和审计“下半篇文章”,值得我们深思。 一、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各层级制定、优化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使审计整改工作得到强化。但笔者认为,审计整改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计查出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交织,相应整改难度大。 具体表现为:有些问题整改本身即属于中长期改革任务,需要伴随着改革深化持续推进;有些问题制度性漏洞未能有效堵塞,导致类似问题反复发生。 二是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和贯通协作机制还不够成熟和定型。 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需进一步巩固深化,贯通效率有待提高、力度有待加大。 三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还不到位。 整改压力传导存在逐层衰减现象,整改责任落实还存在偏差。 二、审计整改存在的难点堵点分析 目前,虽然审计整改工作得到了强化,但还是存在一些难点和堵点。那么这些难点堵点到底是什么?在那里?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力欠缺、报告质量不高。 部分审计人员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掌握不够、理解不清,加之对被审计者的调查了解不全面、证据不充分,问题表述不准确,未抓住关键点,建议与问题“两张皮”,提出的建议也未站在宏观角度且缺少分析,没有较强的整改操作性,导致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影响了审计整改。 (二)思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被审计者缺乏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正确认识,对整改不积极、不主动,面对审计查出问题有抵触情绪,避重就轻,同时缺乏主动整改意识,认为审计查出的问题不是大问题,整改不够全面,整改不及时。报着“应付差事”心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够深入,只是在整改报告中简单说明正在整改或下一步整改或者长期整改,承诺今后要加强管理了事,没有明确态度,问题还是屡审屡犯,未能达不到审计应有的目的和效果。 (三)界定不明确、机制不健全。 一是法律机制不完善。对国家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整改责任、时效及标准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界定;二是整改问责机制不健全,缺乏审计查出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处理处罚的力度。 (四)责任压不实、问效不力。 一是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放松了对被审计者整改落实和反馈的监督检查,只停留在收取被审计者的整改报告和有关整改资料就视为整改,没有压实主体责任;二是有些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遮掩回避、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蒙混过关,责任未上肩,没有做到真整改、严整改、实整改;三是检查督办不够、跟踪问效乏力。主要是国家审计缺乏应有的强制措施,不能直接通过严肃追责问责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还需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导致整改难。 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如何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提高质量“促”。 打铁必须自身硬。审计人员要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努力消除“知识恐慌”,加快填补“本领赤字”,增强审计干部能查能说能写的本领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知识,是提高审计质量是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基础。整改成效取决于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具有整改价值,是否对经营管理有着重大影响并且是被审计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审计问题要查深查透,寻其根源,找准问题的关键所在,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消除病根”;二是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让问题更具有针对性;三是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充分与被审计者进行沟通,避免“大而空”,追求“小而精”,让建议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四是要精准定位建议对象同时,还要明确整改责任对象。 (二)优化服务“帮”。 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还要提升审计服务理念,为被审计者提供一些服务和帮助。一是要加强财经法纪的宣传,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消除抵触情绪;二是要把整改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边审计边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发生的问题,及时提醒和制止;三是要与被审计者一起分析审计结果,多从制度、机制、体制的角度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提高审计建议的操作性、可行性,便于被审计者采纳;四是还可协助被审计者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等;五是加强内审宣传,促进各单位主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同时,加强内审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审代训”抽调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努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完善机制“保”。 审计问题的产生很多源于机制、制度的缺水或不完善,审计整改要从机制、制度上入手,从源头上规范,进一步完善机制。一是要完善法律机制。对国家审计、有关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整改责任、时效及标准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赋予国家审计在督促审计整改上简便适用的强制性手段;二是完善整改问责机制。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制发审计整改问责办法,明确审计整改问责启动的临界点,启动程序,问责方式,如对拒不整改的实行戒免、停职、停岗,对应整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部门)及时约谈问责、进行通报批评,对长期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从而使审计整改真改实改、应改尽改,落地见效。 (四)压实责任“抓”。 审计整改要坚持立行立改,压紧压实问题整改的责任,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遮掩回避、不敷衍塞责、不弄虚作假、不蒙混过关,逐条逐项细化梳理问题,形成清单、责任上肩、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真整改、严整改、实整改,切实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五)借助力量“推”。 国家审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要压实责任,以强大合力抓整改。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和“三抓三促”行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施领导包抓督办,加强定期调度通报,调动各方力量参与,重点要建立健全与本级党政督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部门和一些大系统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如可以争取党政督办部门将审计整改纳入督办事项,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定期召开审计整改会议,督促整改进度,对长期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从而推动审计整改落实。 (六)优化手段“跟”。 审计人员在运用传统的审计整改手段同时,还要不断丰富优化审计整改手段,采取领导干部带队回访、整改专题调研、问题核查复核等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实行台账(清单)管理和销号制度,采取电话、发函、现场督查等方式,持续跟踪整改情况,现场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真实性和效果,确保整改一个、销号一个,让审计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地见效。 总之,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标本兼治,由点到面、由表及里对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系统梳理,高度关注“屡审屡犯”的“顽症”问题,深入查找各类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做好政策纠偏、机制完善、制度建设、责任追究等工作,以“改”促行、以“改”增效、以“改”提标,真正达到一地审计、多地受益、全域受教的效果。

审计观察 | 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

国家审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强化审计查错纠弊的政治功能,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审计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不能仅仅落脚于发现和查出问题,还要通过揭示问题和分析原因,促使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执行审计决定,以达到纠正问题、防范问题的效果。因此,审计整改直接关系着审计目的和效果的实现,意义重大。 概括而言,国家审计整改检查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审计意见的采纳及落实情况,二是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具有强制性,若不执行则审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而审计建议是选择性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有选择地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是审计的最终结果或产品,所以审计整改有时也被称为审计结果运用。 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 国家审计的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演变,审计整改工作的内涵和范围也在实践探索过程中日趋完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审计整改”的内容、范围和沿革,本文将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实践探索主要归纳为三个历程:初创探索阶段、逐步发展阶段和稳步完善阶段。 (一)初创探索阶段 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其中,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包括审计机关应该纠正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责成行为不得拒绝。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有权力向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提请处理。被审计单位对违规的财政财务行为负有纠正义务,且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权力机关对接。 此外,从1994年审计法确立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以来,审计署于1996年开始连续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尽管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改正的内容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均有所提及,但在2006年以前该部分并未单独列示。至此,尽管审计整改行为的主要内容已经正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但仍未出现“审计整改”一词,整改涉及的内容仅包括对违法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改正,且还可能涉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处理。 (二)逐步发展阶段 尽管在初创探索阶段,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整改的制度约束逐渐得到了提高和保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与审计目标相悖的问题,如审计工作得到重视而后续整改被忽视等。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审计法,明确指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这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此次修订还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提及问题的纠正及处理情况应由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但是,修订后的审计法仍未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该如何执行审计决定,对于不执行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只有反馈权而缺少更加权威的处罚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屡审屡犯、审计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审计整改难的问题在2010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之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方面,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问题的时间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除了规定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审计决定的执行,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或逾期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再次责令限期改正;另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等部门建议处理处罚,或者申请相关权力机关强制执行。另外,就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审计机关应检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2010年9月,审计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 《国家审计准则》),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提供了依据。针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方面,若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或建议主管部门等进行处分。上述准则第一次将“审计整改”一词纳入其中并形成单独法条形式,审计整改的内容和程序也更加明确。此后,审计整改制度被正式纳入审计准则中,审计整改的法律地位得到更进一步明确和提升。至此,审计整改检查才真正成为审计工作流程中一项必要的程序。 (三)稳步完善阶段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关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计整改应该从整改责任、督促检查、问责三个方面推进。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的情况,应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严肃追责问责。在整改结果的运用方面,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可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开展民主生活会、年度总结、述职述廉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来源。 上述两个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审计整改制度有了突破性进展。首先,在审计整改责任落实方面,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和及时整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等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其次,两个意见对审计整改涉及的主体进行了多方面阐述,包括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人大常委会等有关部门,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相应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界定。再次,不管是审计机关还是被审计单位,都要求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审计整改情况。这是我国对政府审计整改制度的一次革命,同时也是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机制的完善。 此外,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开始实施。该意见的出台更进一步说明,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此后,审计整改情况开始从审计工作报告中分离出来,并成为一项单列内容。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正式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应抓住“关键少数”,将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人员)即主要责任人身上,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整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印发 《“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应从强化审计整改的责任落实、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运用三方面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强调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这是全面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审计整改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综上所述,审计整改制度不管是在决策部署层面还是在法规制度方面均已逐渐趋于完善,进入稳步完善阶段。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初步成型,贯通协作更加顺畅。 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经验总结 随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凸显,审计整改制度也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梳理和总结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历程,对审计整改制度的发展和审计整改工作的推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社会的发展助推审计整改制度内涵与外延不断完善 审计监督制度确立后出台的关于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审计整改”一词,而是使用“纠正”“改正”“更正”等说法。直到2010年9月《国家审计准则》的发布,才正式开始使用“整改”的说法,并在其内容、程序、审计主体职责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之后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则继续沿用,并对其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本文将不同发展阶段部分法律法规关于审计整改的界定进行整理,如表 1 所示。 表1 不同阶段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中关于审计整改的界定 由此可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审计中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在逐步完善,审计整改的内容得到了充实,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权威性也在不断提高。最初的 “更正”“纠正”意为改正错误,未对改正以后的情形作出规定;而审计整改则要求不仅修正错误,还应举一反三,推动体制机制的规范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整改的可持续性正在逐步增强,且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这对审计目标和效果的实现具有更加明显的促进作用。 回顾初创探索阶段,最初审计整改涉及的主体仅包括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涉及的事项和内容都相对比较简单。随着审计整改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审计整改涉及的责任主体也逐渐充实和丰富,即除了前述两个主体外,还关联到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等,已经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推进审计整改进步发展的模式。另外,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重要文件也在持续加大对审计整改问题的关注度,审计整改的制度体系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涵盖了追责问责、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审计整改内涵与外延的丰富代表着更加合理科学的审计整改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能够真正助推审计实现更为有效的“查错纠弊”“经济体检”的政治功能,真正满足更深层次的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 (二)审计整改是审计目标实现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一环 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审计整改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各方整改责任、规范了整改督查程序、明确了整改标准依据、维护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具体督查措施方面: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采取通知督办、约谈调度、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专项审计督查等方式,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与外部协同机制方面: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巡视办、人大财经工委、政府督查室的贯通协同,实现审计整改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联动配合、信息共享。 审计整改之所以得到高度重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审计的目的和效果要依靠审计整改来实现,若审计整改效果不理想则背离了审计的目的与初衷。因此,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应认识到审计是一个系统过程,其并不是简单地发现问题和查出问题,而是以揭示的问题为基础,查找深层次原因,完善体制机制,防范风险隐患,助推社会进步发展。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依托于有效全面的审计整改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能够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政令畅通。因此,审计整改的各方责任主体应统一思想,认识到审计整改是审计目标实现和社会进步发展的必要一环。 (三)充分发挥党政合力促进国家监督体系不断优化 回顾国家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历史沿革,审计整改的内容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国家治理的内在需求和维护制度的需要推进了国家审计的制度、规则,以及运行机制的发展和改革,国家审计的职能也逐步实现了从最初以问题为导向的“独立查账”,发展到以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点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共识和凝聚力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不仅可以让审计目的和效果更加贴近审计目标,还能在更深层次上发挥维护党中央和国家法律制度权威性的作用。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从2006年起就成为审计法修订中的一项规定动作。此后,审计整改制度一直被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部署研究和决策实施,至今逐步演变成审计监督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监督模式合一的多元监督体系。这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独特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优势,因此,有必要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所涵盖各方主体的工作协同和功能整合。各方主体分工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和优势,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应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使各类监督融会贯通、形成发展合力,助推审计整改制度的完善和升级。 (四)持续推动审计整改效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为了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要求,目前一些地方审计机关陆续成立审计整改专职管理机构。为切实解决“重审计、轻整改”“屡审屡犯”等问题,审计机关应逐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运行机制,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被审计单位应积极履职尽责,明确整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化解现存问题的同时要注意探究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整改工作不仅需要审计机关关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还应注重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强化治理,及时研究哪些问题属于屡审屡犯、哪些问题无法整改,进一步揭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以强有力的审计整改推动国家治理迈上新的台阶。

坚决落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审计担负重要使命,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新时代新征程上,审计机关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审计工作战略定位和前进方向,依法忠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 传承发扬审计事业发展的宝贵经验 新中国审计事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从无到有,一步步发展壮大,经历了极不平凡的发展历程。1982年宪法确立审计监督制度和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审计事业发展的基石。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初步形成了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40年来,审计机关始终围绕各个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在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反腐治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计机关组建初期,坚持“边组建、边工作”方针,开拓性地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专案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试点等,审计监督迈出坚实的第一步。随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审计机关遵循“抓重点、打基础”“积极发展、逐步提高”“加强、改进、发展、提高”等方针,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内容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明确了“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和完善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和企业审计,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构建了“3+1”审计业务格局。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发挥了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把审计摆在治国理政更加重要的位置,围绕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优化审计署职责,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增强监督效能。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审计委员会推动审计体制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新时代审计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治国理政在审计领域取得重要制度成果,主要体现在:深入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细化实化制度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审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主动性更强、契合性更高,独特监督作用更加彰显;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初步成型,审计成果运用贯通协同更加顺畅、权威、高效。 审计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审计、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审计全覆盖、坚持做好审计工作“下半篇文章”、坚持加强审计自身建设,守正创新、积极探索,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审计,坚持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开展审计,坚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审计,坚持围绕促进党的自我革命开展审计,积极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政治统领、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看家本领、开展研究型审计为必由之路、审计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为重要保障的审计工作格局,走出了一条契合中国国情的审计新路子。 新时代审计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彰显了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新时代赋予审计工作新职责新使命,审计机关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传承好、运用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规律性认识,推动审计事业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向前发展。 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具体要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 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上聚焦发力,做到如臂使指。强化审计工作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党中央指哪儿打哪儿、打哪儿成哪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传达学习、任务分工、跟踪督办、结果报告等制度,确保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职能作用。以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为抓手,推动形成上下贯通、步调一致的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 在高质量推进审计全覆盖上聚焦发力,做到如影随形。坚持审计无禁区,对所有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监督权无一遗漏、无一例外,形成常态化、动态化震慑。兼顾质量和效率,着力消除监督盲区和死角,不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的深度审计,以重点监督带动全面监督。胸怀“国之大者”,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科学谋划和推进审计,积极发挥审计在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中的作用。 在推动审计结果权威高效运用上聚焦发力,做到如雷贯耳。坚决做实研究型审计,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研究立项、谋划实施,沿着“资金—项目—政策—政治”分析提炼、提出建议,做到一条主线双向贯通、首尾循环、正反可逆,提升审计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把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摆在同等重要位置一体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推动在深化审计成果运用上相向而行、同向发力。 守护好“国家审计”金字招牌 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传承审计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强化为国履职、为民尽责情怀,塑造职业精神,提高专业能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打造经济监督“特种部队”。 提升政治能力。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加自觉从政治大局和战略全局的高度谋划审计工作。坚持用政治眼光观察分析经济社会问题,通过揭示经济问题、经济责任,反映政治问题、政治责任,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政治意图和战略目标有效实现。 夯实专业能力。着力培养审计人员“能查、能说、能写”能力。坚持敢审敢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该出手时就出手,把问题原原本本揭示出来。熟悉掌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制度法规政策,练好基本功,练就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的独门绝技。积极构建培养专业能力的机制,打造更多经济监督“特种兵”。 培养职业精神。坚持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完整、准确、全面向党中央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敢说敢言,把问题原原本本报告上去。锻造培养斗争精神、斗争本领,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敢于较真碰硬。以查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准绳,依法定论、以理服人,客观公正作出评价。 严守纪律规矩。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始终以高于监督别人的标准、严于监督别人的要求,全面从严管理审计队伍。引导审计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敬畏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审计的声誉和形象,让“国家审计”金字招牌永远熠熠生辉。

工程审计的23个问题及技巧

竣工结算,指在工程完工后,根据竣工图纸、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是项目或各分项竣工验收后的最终总结,应确保结算范围、内容及计价标准与合同范围相一致;竣工图纸所示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相一致,并进行精准计算;完成的工程和服务、供应的物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通过验收。 结合竣工备案、利润决算,审核人应注意把握好结算审核的策略和节奏。 工程结算时,咨询公司常用的一些技巧问题 1: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问题2: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问题3: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第一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二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问题4: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 答: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问题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答: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问题6:现在有一个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甲方认可给我们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措施费及规费?另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答: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 问题7: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行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问题8: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答:第一,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问题9: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答: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问题10: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比如: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增加或者使用的设备的改变,综合单价能变吗?如果能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材料价格的变化很大,投标时石头的单价为65元,由于工程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变综合单价吗?或者怎么结算才能让双方都比较合适? 答: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11: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签订的是可调价格合同) 答: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12:工程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沙浆铺设计算的,洽商为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加大了,请问诸位同行,工程量的变化允许么? 答:要依据合同对变更条款的约定,从此问题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变更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建设方确认,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问题13: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很简单,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如何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如何可以调整加上变更费用。其次还要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索赔费用。 问题14: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造价结算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工程一经招投标,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变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能否对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答:准确的说,法律法规中不会硬性规定,必须用哪种结算方式结算。如果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可以做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问题15: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其中合同规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怎么结算? 答: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问题16: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想请教一下? 答:甲供材料应甲乙双方自行商定。一般采用正常结算后,甲供材按结算价扣除。甲供材的采购市场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由甲方自行解决,在扣除过程中乙方可以计取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问题17:我公司最近有一个工程竣工,正在进行最后结算工作,此工程的承包价很低,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和甲方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后下调10%执行,而本工程的洽商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时注明,由于一些洽商是我方提出的,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内,而核减的确计入)如果按合同约定核减部分也按此规定执行,我们的损失较大,我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本来很低,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甲供或甲方分包项目,此部分基本是一个固定数,而做为核减,只能是甲方分包及甲供材之外我们的实际工作量,所以我认为核减部分不能按此合同执行。 答:结算应该是从预算中先行扣除甲供材料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所剩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款,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约定下浮)。   问题18:我现在做的一个结算工程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与竣工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时,按当地部门的规定,应该是多列部分不予扣除,按相应清单量的中标价结算;漏项和少列部分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结算。我现在遇到问题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书中配电箱安装子目报价太低,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过低造成,按规定不能调整。但如果是有些配电箱漏算(甲方发包时的工程量中)我是应按中标预算书中的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单价报结算,还是按实际的设备价格计入子目,按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答:一般来说施工图纸、经甲方签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的竣工资料都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有的甲方会规定作为结算经济依据的资料必须专门签认装订,为避免结算时扯皮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题19:合同中约定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该工程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隐蔽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行吗? 答:隐蔽工程可以做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依据,不过还得补充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问题20:遇上电缆、电线的价格上涨幅大增的情况,我在结算时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价差,但甲方不给我们调整,甲方说这在合同中已约定,包括了风险系数。请问这样的风险也太大了,不知可以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另外,不知道关于铜的上涨是不是有什么文件规定,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不予调整,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需在合同中有约定但任可以调整。而且,我用什么方法才能让甲方给我调整差价。 答: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21: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施工中有现场签证,在固定总价情况下,结算价格是否可调整。 答:依据合同中结算条款对变更及签证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方式后进行结算。 问题22: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证了主材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公报信息价,且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合同有约定应首先执行合同约定。另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是否签认,因为有的合同约定监理职责只负责现场情况,涉及费用的必须甲方签认,如果甲方也签认了,可以认为是补充的结算资料,应予计价。 问题23: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报信息价加运输费用,且议定二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和二次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甲方签认了补充协议,审计时发现不合理应再告知甲方,但如果甲方同意,或说明了特殊的原因,应按补充协议给予结算(政府审计除外)。 8个工程结算失真的原因 […]

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思路与要点探析

原标题:教体系统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思路与要点探析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惠及千家万户,教育改革成为群众最关注的热点之一。实施教育审计应结合当地教育事业特点,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以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开展有温度、有深度的审计。及时发现教体系统主要领导干部在落实教育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改革任务、教育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促进教体系统加强对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堵塞教育领域管理漏洞。 以“问题”为导向,关注教育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教体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教育政策情况,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地方是否及时制定出台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的计划或方案,是否与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要求一致,采取的措施是否到位,目标任务是否完成,贯彻落实是否存在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问题。例如:围绕“双减”政策落实情况,对全面压减作业、提升课后服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校外培训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予以重点关注,通过调查问卷、大数据分析、查看课后服务专项资金等方法揭示教育部门、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双减”政策落实到位。 以“发展”为中心,关注地方教育规划和改革执行效果情况。重点关注教体系统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推进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是否符合部门单位实际,是否按期完成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是否存在向社会和公众作出的工作目标承诺未实现等问题。例如:2021年,我县根据上级精神,进行学区制改革,撤销12个镇办原教体办,成立学区,关注教体办撤并时经费、资产管理情况,各项债权债务情况、费用支出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借机构改革单位撤并之机突击花钱、违规发放和私存私放钱物、违规处置各类资产等情况。 以“资金”为主线,关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关注财政部门是否足额安排、拨付教育资金。教育部门是否按要求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拨付使用资金。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关注财政、教育部门、学校、幼儿园在贯彻落实中是否存在审核把关不严、落实不精准、发放不及时问题,义务教育经费是否专款专用。例如:重点关注保教费、生均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部分学校存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损失浪费等情况,部分幼儿园未按规定进行保教费退费。 以“安全”为重点,关注工程项目建设、使用和后期管护情况。学校工程项目较多,重点关注以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申请、立项、招投标等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违反建设程序、以权谋私等问题。重点关注建设资金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关注工程预决算,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基建预算,超拨工程款问题。例如:通过对我县2018年以来的教体系统工程进行调查,发现很多工程存在工程结算不及时、未按期完工、未经消防验收或未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结算值超预算值,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等问题。 以“保值增值”为目的,查看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土地、房产、对外投资、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各学校、幼儿园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是否存在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资产问题,有无未经审批擅自处置以及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例如:个别学校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部分资产处置较为随意,程序手续履行不到位,相关责任人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部分资产管理混乱、产权不清,存在资产流失问题。 几点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重点关注学校食堂在管理运营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食堂管理机制不健全,未按要求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部分食堂未能确定长期合作商,原材料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食堂采购人员和入库验收员为同一人,采购价格依靠采购人员报价,出现监管漏洞,易造成采购人员发生违规行为;二是采购票据管理不规范。学校食堂在购买食堂用料的过程中,不向供货商索要正规发票,使用白条列支,且采购食品验收手续与程序不规范,易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三是食堂伙食费管理不规范,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银行账户,暂不能开设食堂账户的,应上交学校经费账户或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管,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部分幼儿园存在伙食费以现金形式收取,存放在报账员手中,由报账员管理使用,食堂账务幼儿园工作人员记流水账,未设置会计账簿,未独立核算问题;四是师生同菜同价难执行,部分幼儿园陪餐老师与学生同吃,但未付餐费,有的虽付餐费但低于幼儿餐费。师生同菜同价不能执行势必造成教师挤占幼儿餐费的情况,存在幼儿伙食质量下降的风险。 2重点关注幼儿园在收费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幼儿园收费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部分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易存在乱收费问题。一是伙食费实际收取金额明显高于其对外公示金额;二是伙食费退费不符合文件要求,未实行“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三是超标准收取保教费,部分省二类幼儿园按一类幼儿园标准进行保教费收取;四是超范围收费,部分幼儿园违规收取书包、遮阳帽、监控等费用,以上代收费项目均不在代收费目录里,超出文件规定。 3.重点关注教师队伍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最重要的基础工作,部分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一是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执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实行校长后备人才制度、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库、确定职级序列、建立校长职级工资发放机制;二是名校长名班主任培养工作执行不到位,优秀校长未向农村、薄弱学校流动工作;三是幼儿教师持证比例较低;四是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未执行;五是教师培训安排不足。 4.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大班额问题。大班额问题是人口问题的延伸和具体表现之一,其是对生育政策的延时反馈,直接原因是教育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在解决大班额问题上盲目扩张学校、班级数量,在生育高峰期过后便有可能出现小班额问题,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对于大班额问题通过地区历年出生人口可快速锁定大班额问题发生年龄段,利用学籍信息计算各个班级人数,与教育部相关规定比对,审查大班额问题严重性,教体系统是否已进行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大班额”现象。 5.重点关注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教育体育资源布局,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教体系统内部新建、改建中小学、幼儿园较多,存在问题较多。一是建设合同签订不规范,后期工程结算计价依据难以确定。有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不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填写,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随意更改合同工期、付款、工程结算等实质性条款,使原本严肃的合同失去约束作用,结算时无法核实计价依据;二是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重视不够。不按程序甚至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工程变更管理不规范,随意增加建设内容;三是工程相关资料保管不善。一些重要项目资料不全,重要事项决策记录缺失,未完整归档或有意不建档,甚至存在一些工程无任何档案资料;四是中小型学校等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专业人员。相关负责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对建筑领域基本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在项目现场不能依法依规履行甲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与绩效。五是工程项目监管制度不健全。 6.重点关注国有资产管理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管好国有资产是保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教体系统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账实不符,存在房产不入账等问题,未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盘亏、盘盈资产未及时处理,未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未做到账、卡、物相符;二是部分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部分学校存在房产多年被无偿占用问题,因学校撤并较多,资产移交不规范,仅简单进行过户,未对房产使用情况进行摸查清理,导致部分学校接手房产后仅拥有产权,未拥有使用权,且后期清理困难;三是国有资产处置、转让、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相关收入未上缴国库;四是部分资产闲置。 7.重点关注大数据审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教体系统业务量大、数据量大、涉及资金多,借助大数据审查问题至关重要。一是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残疾儿童、孤儿数据与助学金、贫困生生活补助等补贴发放数据进行比对,筛查贫困生是否全部享受补助;二是将助学金、贫困生生活补助补贴发放中的家长信息与公职人员、企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审查是否存在为非贫困生发放补贴的问题;三是筛选借调人员中由乡镇借调到县城工作的人员信息与工资发放表进行比对,审查是否存在借调人员违规发放乡镇补贴问题;四是将民师发放补贴数据与殡葬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查是否存在为已死亡人员继续发放民师补贴问题;五是将长期请病假人员与工资发放表进行比对,审查是否存在长期请病假人员未执行病假工资问题;六是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残疾儿童、孤儿数据与学籍信息比对,审查补贴发放登记的学生信息与学籍信息系统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学籍登记错误、无学籍信息等问题;七是将各班级住宿生人数、学生总人数与生均经费住宿生人数、学生总人数进行比对,筛查是否存在虚报住宿生、在校生数量套取生均经费问题;八是将乘坐校车名单进行汇总后,与收费数据表进行关联,审查有无收费不实,重复收费,虚报人数的问题;九是将班主任名单与班主任补贴发放数据进行比对,审查是否存在多发、重复发放,虚假发放、平均发放班主任补贴问题。

预算单位审计常见问题 60 问(某审计机关)

一、预决算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应审查上年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账户账面余额和年终预算收支调入往来账户金额,采用比较法对比账面金额与预算收入编制、批复表中的上年结余金额的一致性,确定判断上年结余纳入年初预算的完整性。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 号)“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2.   预算编制不完整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部门收费许可文件、许可证及经营业务,掌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经营项目,并查阅上年度部门收入决算报表;将上述资料反映的部门收入项目、金额与编制的收入预算对比,查找是否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3.   预算编制不细化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部门项目编制说明、预算编制表、项目设立依据、立项审批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等资料,对比部门预算编制与财政批复资料,查找出预算不细化的项目与金额,并重点审查此类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项目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拨付不及时、资金大额结余或项目进度迟缓等问题,进一步查证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细化。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 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4.   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日期、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日期、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日期。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5.   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编制的草案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 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6.   未制定部门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编制绩效目标,并上报财政部门。 定性依据:《济宁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济财办〔2014〕13 号)第十二条“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编报部门预算和项目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时填报”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 并形成综合性意见。对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7.   未按规定公开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在政务外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开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定性依据:《济宁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济财绩〔2015〕5 号)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本部门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情况”、第十三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的绩效评价情况,一般在评价报告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8.   决算(草案)编制不完整、不真实、数额不准确 审计方法和步骤:将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相对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财务数据的明细账、总账和决算报表相对比, 审查是否一致。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二、预算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9.   结转结余资金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明细账中结转结余资金,是否有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 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力度,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相应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处理意见:依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0.   截留、挪用,或者预算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业务资料、收据或发票存根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比对 ,分析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账务,纳入单位账务应上缴的收入是否足额上缴。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的需要移送。 11.   财政部门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及时上缴国库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财政专户账, 看其账户资金是否上缴到国库。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 处理意见:依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上缴。 12.   坐收坐支财政收入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业务资料、收据或发票存根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比对 ,分析单位的财政收入;收入明细台账、支出明细账与单位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关联对比分析。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

审计如何发现高质量问题

1. 定义什么是高质量问题 如何定义高质量问题,我的理解是那些对企业有实际影响并需要立即关注的问题。如:  对企业的战略、财务或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反映出重大的合规风险或法律风险;  指出关键流程中的缺陷和潜在风险。等 2. 深入了解业务和流程 我们不管做任何审计,或者做任何体系的搭建,首先都要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理解,要对企业的行业背景和现状及业务流程进行诊断,从有效地针对性地发现问题。 高质量的问题往往隐藏在细节之中,为了确保审计结果具有高度的质量和实用性,审计人员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模式、业务流程、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深度的刨析。这样,当我们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数据或信息时,就可以迅速地判断和识别其是否与常规不符,以下是如何发现高质量问题的具体操作方法: (1)深入了解企业背景和行业动态 审计人员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型、市场、竞争对手和关键成功因素等。 文档审查:审查企业的年报、企业及各板块的战略规划和计划、市场分析报告、会议纪要等文档,以获取对企业总体战略和市场定位的清晰认识。 市场调研:参与业界的各类研讨会、训练课程或展会,与行业专家交流。使用市场调研工具或公司内部数据,了解市场的现状、增长率、竞争态势等。 竞争对手分析:收集公开信息,分析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对比企业与竞争对手在产品、价格、品牌、技术等方面的差异……. (2)了解业务环境 对被审计实体的业务环境和业务模式有深入的了解,是更好地进行审计的基础。 具体方法: 业务模型研究: 了解公司的核心业务、收入来源和主要开销。 风险评估: 基于业务环境,识别并评估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关键风险。 探访关键部门: 亲自访问如销售、生产、采购等关键部门,了解其日常运作。 (3)内部控制评估 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是防止财务错误和舞弊、欺诈的第一道防线。 具体方法: 控制活动识别: 了解公司如何设计和实施各种财务和运营的控制活动。 测试控制效果: 对选定的控制活动进行测试,以确定它们是否有效。 评估控制环境: 探查公司的治理结构、人文环境和员工的道德观念。 (4)与高层管理层沟通 高层管理层可能对公司的运营和风险有独特的见解。 具体方法: 定期会议: 与CEO、CFO等高层管理层举行定期会议,了解他们对公司的看法和关注点。 匿名反馈: 设立匿名反馈机制,让管理层在需要时提供敏感或关键信息。 策略与财务目标讨论: 了解公司的长期和短期策略,以及如何在财务上实现这些策略。 (5)实地考察与核实 审计不仅仅是基于文件和记录。在某些情况下,实地检查和核实是发现问题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 具体方法: 实地观察计划:制定实地观察的时间、地点和关注点,确保全面而有效的观察。 避免干扰:保持低调,尽量不干扰员工的正常工作。 记录观察:使用摄像机、照相机或笔记本记录观察到的关键情况和潜在问题。 分析与验证:分析观察结果,与规定或标准进行对比,确定是否有偏差或违规。如有需要,与相关员工沟通验证某些观察结果。 仓库盘点: 直接访问仓库,随机选择部分物品进行实际计数,并与账簿记录进行对比。这有助于揭示盘亏、盘盈或假冒库存的情况。 销售验证: 通过随机选择销售发票,并直接与客户沟通来确认交易。这可以揭示潜在的虚假销售或不匹配的交易。 应用上述审计技巧,审计人员不仅可以从数据层面找出问题,还能从实际操作和员工反馈中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使审计更为全面和深入。 (6)深度访谈与对话 审计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和员工初步访谈之后,如果觉得对某些问题有疑问,我们可以大胆地怀疑,然后再次与组织内的关键人员进行深度访谈是获取非正式信息和深入了解组织运营的关键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