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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

机关事业单位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的12种行为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 2013年8月1日,由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共同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施行,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津贴补贴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 适用对象       《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发放津贴补贴,这12条红线不能碰!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后果很严重 行政处分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对相关责任人,《规定》明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分,包括警告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纪处分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党员还要受到党纪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财情周知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城投被财政部公开问责,什么信号?

11月6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将2022年以来查处的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考虑到10月30-31日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指出,“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是未来工作重点,这份《通报》非同小可。 因为会议点题了5大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地方债务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金融市场风险和外汇市场风险。其中,地方债务风险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大众格外关注。这两者,恰恰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财政部此举,释放的信号十分明显:中央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这对地方国企,特别是城投公司,警示的意味十足。 一城投公司老总告诉小明,财政部公布《通报》当晚,他们领导班子就开了个会,认真学习并部署展开自查工作;另一老总则表示,这对他们是好事,减少行政干预,能让他们更好的向市场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防止隐性债务增加是动真格的 查处的深度、广度在不断扩大 其实,这已经不是财政部第一次公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此前,也有过两次,时间分别是2022年5月18日和7月29日。跟前两次相比,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既有很多共通之处,也有一些新的特点,显示了查处工作的力度、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加大。 首先,地域分布较广,8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案例,涉及湖北、广西、陕西、河南、四川、江西、安徽七省。 这里面,不少省份的财力较弱,负债却较高。过去房地产行业不错的时候,尚能依靠土地出让金进行腾挪,但是,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整,出现了较大的缺口…… 对此,去年9月底,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 财预〔2022〕126号) (以下简称126号文),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巧立名目虚增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收入缺口……」。 地方政府债(存量) 其次,这一次《通报》的8起典型案例违规行为更多样、主体更多元,涉及国有企业垫资建设、代理银行垫付资金、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投资回报来源、国企偿还隐性债务的化债不实、银行违规提供融资等。 这里面,地方政府借国企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来违规举债是比较常见的,今年6月,国家审计署披露的报告也指出,49个地区通过承诺兜底回购、国有企业垫资建设等方式,违规新增隐性债务415.16亿元。但此次财政部还披露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违规提供资金的行为。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先有预算安排资金,然后才能开工建设。国有企业等施工单位不得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国企垫资就属于违规新增隐性债务。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违规提供资金的行为,对隐性债务增长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后续必然会更加严格查处、堵上漏洞。 最后,本次《通报》对于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比去年的两次通报,本次《通报》的问责人员,在政府层面,大多涉及政府主要领导,包括已经辞职的领导;在国有企业层面,几乎都涉及企业董事长。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就已经明确了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今年8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定期监审评估,坚决查处新增隐性债务行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这一次《通报》的违规行为全部从2018年开始认定,这说明对于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绝不只是说说而已,是动真格的。对于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作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一把手工程”。 明源不动产研究院 专注不动产领域发展趋势和创新模式的战略研究。 363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地方政府不再为国企进行兜底 城投等必须增强自身造血能力 财政部的《通报》让一些人十分紧张,但也让很多人长舒了一口气:因为近些年,地方国企——特别是很多城投公司,既要积极向市场化转型,又要面对地方政府塞过来的工作,还要保证评级水平,既要又要还要,让很多城投公司老总感到压力山大。 好在,最近正在实施的一揽子化债方案,缓解了流动性的压力。 自10月9日,内蒙古成为今年全国首个成功发行特殊债省份,地方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明显加快。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统计,整个10月份共有24个省份累计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约10102亿元。 特殊再融资债,募集资金用途为 “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包含了非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例如城投平台债务、对企业拖欠款等。 此外,中央增发了1万亿国债,全部转移支付给地方使用,而且这笔钱最终由中央偿还;还提前下达了2024年部分地方新增债务限额。 这让不少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紧绷的现金流,得到了缓解。但与此同时,财政部又对新增隐性债务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震慑意味十足。说明了目前对地方债的管理依然坚持“开前门、堵后门”整体思路,既利用地方合法举债资金来扩大投资补短板,推动经济增长,同时又对违规举债严厉问责,以防止不计成本、不计后果的盲目融资、虚假融资、转移资金行为。让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得到化解。 这也可以减轻地方国有企业——特别是城投公司的负担,未来可以更好地轻装上阵谋发展。 因为无论是“自卖自买”国有资产、虚构土地交易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还是通过承诺兜底回购、国有企业垫资建设等方式搞建设,都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新增问题,地方国企也感到压力山大。 对违规的查处力度加大,地方国企可以获得更友好的发展空间。因为在土地出让金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想要缩小财政缺口,就那么几条路:控制盲目投资的冲动,扩大有效投资,盘活资源资产,做大“分母”,降低资产负债率,做大国有企业净资产,增强国有企业自身造血功能,提升自身投融资能力了。 早在今年年初,财政部部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继续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尤其是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下一步,将进一步打破政府兜底预期,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推动形成政府和企业界限清晰、责任明确、风险可控的良性机制,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 当然,对国企,特别是城投公司来说,过去跟地方政府界限不清晰时,固然要会受到不少掣肘,但因此也有地方政府兜底,是很好的信用背书。未来,随着二者明确界限和责任,城投公司做投资时就必须要更加审慎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不得脱离实际过度举债……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城投等国企的差距也越来越大 掉队的企业,要赶紧行动起来 发展中的问题,还要靠发展来解决。深化改革,转型升级,提高国企——特别是城投公司的自我造血能力,几乎是唯一出路。 事实上,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被认为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因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是培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决策、自我发展的微观市场主体。作为经济发展的压舱石,国央企的改革是否取得成效事关全局。 不过,现实中依然存在不少困难。 2020-2022年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主要目标圆满完成,实现了“三个明显成效”:一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监管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提升取得明显成效…… 新一轮国企改革强调,要注重巩固深化制度性改革,打造真正按市场化经营机制运营、充满活力的国有企业。 一些领跑国央企正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即便是城投这个群体,也有一些公司已经跑出来,前不久,多家机构联合发布的《2023全国城投公司总资产情况》显示,榜单中的270家城投公司的总资产合计为26.03万亿元,平均资产为963.94亿元,较上一年度873.23亿元增加90.71亿元,增幅为10.39%。 但也有大量的城投公司,还在苦苦探索,寻求突围。 比如,小明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次指出,通过拿地介入房地产开发,是城投进入经营性领域实现转型的重要路径之一,但前提是城投公司要快速构建自身的开发能力。 此外,城投公司等地方国企需要切实盘活存量资产。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19号文”)发布。 诸如重庆发展、长沙城发、济南城建等,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但是,也有不少国企,别说盘活存量资产,甚至连自己手里到底有多少资产都不太清楚。前不久,国家审计署的报告就提到,通过对33户中央企业进行重点审计,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产管理仍较混乱」,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资产不实,二是管理不严,三是违规经营。 部分央企尚且如此,地方国企就更多了。比如,某国有企业资产类别十分庞杂,过去公司有多个系统,各个系统不仅操作复杂,跟业务存在脱节,而且还不能相互打通。导致上面的领导想要了解资产状况,要提前很久手工统计,费时费力,至于经营效益,那就更拖后腿了。 几年前,该企业下定决定重建系统,并彻底盘清资产,实现资产在线。经过几个月的盘点上线之后,公司领导吓出了一身冷汗:盘出来的收入比原来财务统计的要多,资产也比原来统计的多。要不是行动及时,恐怕难逃被问责的命运。 而且,经过系统梳理之后,公司领导搞清了自己手里有哪些牌,出牌也更顺手了,直接带来了几个亿的新增收入。不过,很多国企至今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想要盘活存量资产,当然就难上加难了。 如今,中央对地方隐形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奢望政府兜底越来越不现实,地方国企——特别是城投,必须要行动起来了! […]

出纳工作技巧以及常见错误

工作技巧   一、在收付现金时要与当事人当面对清金额,最好与第三人核对后再进行收付进账。 二、对需要报销的发票,抬头与本单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涂改发票、发票上无收款单位章或收款人章、发票与支票入账方不符者,均不接受发票,待补办手续后再报核。 三、报销单位需先签字、后付款;收款单据先交款、后盖章;付款单据要盖付讫章。 四、付款单据如由他人代领,应签代领人名字,而不得签被代领人名字;代领人不是本单位的职工,要注明与被带领人关系及其联系地址。 五、营业外收入,要以经办单位交款单位为依据,收款后开给财务收据。 六、要注意加强对支票、发票和收据的保管。领用支票要设立备查登记簿,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签后,并由领用人签章。领用现金支票要在存根联上签字,以防正副联金额不符。支票存根联上要逐项写明金额、用途、领用人,并在备查簿上注明空白支票和支票限额。支票作废后要按顺序装订在凭证中。空白发票和收据不能随便外借,已开具金额尚待带出收款的发票和收据,要由借用人出具借据并作登记,以便分清责任,待款收回后再结清借据。发票和收据作废后要退回来,先作废后重开,如果是销货发票退回红冲,应该先由仓库部门验货入库后再进行退款。如果对方丢失发票和收据,要根据对方财务部门开出该款尚未报销的证明才能补办单据,并在证明单上注明原开发票或单据的时间、金额、号码等内容,同时注明“原开单据作废”字样。 七、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和现金日记账,要首先复核凭证、支票存根、附件是否一致,然后按付出支票号码顺序排列,以便查对。摘要栏应注明经办人、收款单位及支票号码。支票上的印鉴,应即用即盖,并由会计、出纳二人分开保管,支票用印鉴的私人印章,只能用于盖印支票,而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常见的错误   我们在了解出纳工作中几个技巧之后,还要深刻的认识出纳工作中有哪些常见的出错类型。出纳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差错种类很多,其主要表现在:记帐凭证汇总表不平,总分类帐不平,各明细分类帐户的余额之和不等于总分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银行存款帐户调整后的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不符等。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记录错误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会计原理、原则运用错误。这种错误的出现是指在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核算形式的选用、会计处理程序的设计等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出现不符合会计原理、原则、准则规定的错误。例如,对规定的会计科目不设,不应设立的却乱设,导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真实;对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不严。 2.记帐错误。主要表现为漏记、重记、错记三种。错记又表现为错记了会计科目。错记了记帐方向,错用了记帐墨水(蓝黑墨水误用红水,或红水误用蓝黑墨水),错记了金额等。  3.计算错误。主要表现为运用计算公式错误;选择计算方法错误;选定计量单位错误等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情况分析

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情况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内部控制有八种控制方法,其中包括“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就是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的目的是将单位内部不相容的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的划分和隔离,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滥用权力,造成损失或违规行为。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内部控制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的原则及方法 (一)以业务流程为基础,按照业务活动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不相容岗位和职责。 根据业务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将不相容的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的划分和隔离,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滥用权力,造成损失或违规行为。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内部控制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横向分离: 将同一业务流程中不相容的岗位和职责分配给不同的部门或人员,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例如,财务管理中的收款、出纳、记账、审核等岗位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2、纵向分离: 将同一岗位或职责中不相容的环节或操作分配给不同的层级或人员,形成上下级监督、授权、审批的关系。例如,采购管理中的需求申请、采购计划、采购执行、验收入库等环节应该由不同的层级或人员负责。 3、功能分离: 将同一业务活动中不相容的功能或角色分配给不同的部门或人员,形成专业化、协调化、平衡化的关系。例如,项目管理中的项目策划、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评价等功能应该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承担。 (二)以风险评估为导向,根据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分离的程度和范围。 风险评估分离岗位和职责的具体方法,是指根据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不相容岗位和职责的分离的程度和范围,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滥用权力,造成损失或违规行为。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指某一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概率,可以根据历史数据、专家意见、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估计,一般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2、风险发生的后果: 指某一风险对单位的经济利益、声誉、法律责任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可以根据财务数据、市场调查、法律规定等方法进行估计,一般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个等级。 3、风险发生的敏感性: 指某一风险对单位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反应程度,可以根据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社会舆论等因素进行判断,一般分为敏感、中等、不敏感三个等级。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得出风险的总体等级,一般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根据风险的总体等级,可以确定不相容岗位和职责的分离的程度和范围: (1)对于高风险的岗位和职责,应该实行严格的分离,即同一业务流程中不相容的岗位和职责应该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例如,财务管理中的收款、出纳、记账、审核等岗位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2)对于中风险的岗位和职责,应该实行适度的分离,即同一岗位或职责中不相容的环节或操作应该由不同的层级或人员负责,并形成上下级监督、授权、审批的关系。例如,采购管理中的需求申请、采购计划、采购执行、验收入库等环节应该由不同的层级或人员负责。 (3)对于低风险的岗位和职责,可以实行灵活的分离,即同一业务活动中不相容的功能或角色可以由同一部门或人员承担,但要形成专业化、协调化、平衡化的关系,并接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监督。例如,项目管理中的项目策划、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评价等功能可以由同一部门或人员承担。 (三)以制度规范为依据,明确各岗位和职责的权限、职能、责任和考核标准。 根据企业的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要求,制定合理、完善、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部门或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工作职责和工作考核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以制度规范为依据,明确各岗位和职责的权限、职能、责任和考核标准的具体方法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分析单位的内部控制现状,识别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定需要改进或完善的方面。 第二步,确定内部控制目标,明确各个部门或岗位应该实现的预期效果,如保障资产安全、保证信息真实、提高经营效率等。 第三步,制定内部控制原则,确定各个部门或岗位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如权责分配、权责分离、监督检查等。 第四步,编制内部控制制度,具体规定各个部门或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工作职责和工作考核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并形成书面文件。 第五步,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培训、宣传、督促等方式,使各个部门或岗位的人员了解并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以监督检查为保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分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工作职责分离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以发现和纠正分离不到位、不合理或不规范的问题,提高内部控制的效果和效率。 以监督检查为保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分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1)内部监督: 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管理者或专门机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的业务工作职责分离情况进行持续或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包括自我评估、上级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内部监督应该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反馈、持续改进等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离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外部监督: 指行政事业单位外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或公众等对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职责分离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评价,包括外部审计、专项检查、社会评价等方式。外部监督应该遵循独立性、专业性、公开透明、问责追责等原则,客观评价和反馈分离效果和问题,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改进内部控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不相容岗位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业务领域是指六大业务:预算、收支、采购、资产、建设、合同。 1、预算管理 预算业务管理不相容岗位包含: (1)预算编制与审核; (2)预算审批与执行; (3)预算执行与分析; (4)决算编制与审核。 2、收支管理 收支业务管理不相容岗位包含: (1)收款与会计核算; (2)支出申请与审批; (3)支出审批与付款; (4)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 […]

五年时间掏走公司资金上亿元,诈骗其他公司1000多万,出纳风险需防范!

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 在五年的时间里 从公司“掏走”上亿元资金 后又从其他公司骗取1000万元资金 …… “都怪我一时糊涂铸下大错,这几年为了蒙混过关,拆东墙补西墙就怕被发现,我对不起信任我的领导同事,更对不起我的家人。”内蒙古某国有合资公司原出纳员包某在庭审现场听取公诉人的法治教育后,流下悔恨的泪水。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包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五年的时间里,从公司“掏走”上亿元资金,后又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其他公司骗取1000万元资金。今年4月30日,霍林郭勒市检察院以包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9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彩票发财梦 办案检察官在证据审查和讯问中发现,包某是在2013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内蒙古一国有合资公司工作,2015年2月开始担任该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的出纳员,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收付款、资金日报、首付款单据的录入等。 任职初期,包某经常主动承担工作,在同事眼中是个踏实、勤奋的人。几个月后,包某迷恋上了买彩票,从开始的小打小闹到后来一次花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从亲自到彩票站购买到在家转账让彩票站老板代买,包某很快成了一名专业“彩民”。 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包某也中过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的奖,这激发了他继续购买彩票的欲望,也激起了他对中大奖的渴望。然而,这些中奖和投入的金额相比有着巨大的差距,一个月几千元的工资已不能满足包某购买彩票的需求,他开始向亲朋好友借钱。然而随着债务越来越多,他的彩票发财梦却没有实现。 动起歪心思 因为工作需要,作为出纳员的包某持有单位的制单U盾,审核U盾则由财务经理持有,只有经过审核U盾审批后才能够动用公司账户资金或承兑汇票。 包某为筹措购买彩票的资金,对公司资金动起了歪心思。他利用公司对审核U盾管理不严的漏洞,私自使用存放在财务经理处的审核U盾,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其个人银行账户。 在转移了500余万元后,包某觉得直接从公司账户转移资金在查账时容易被发现。为了逃避检查,包某开始大量转移公司承兑汇票,使用审核U盾进行审批后将公司收到的承兑汇票背书转给贴现公司,贴现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贴现款转到包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就这样,一笔笔资金流入了包某那个永远也填不满的无底洞。 为掩盖公司账目问题,包某用后转移的资金归还之前转移的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包某从公司账户转移资金及承兑汇票累计逾亿元。一次次的伸手,一次次的安全“着陆”,让包某提着的心放回到了肚子里,在单位账户上“提钱”越来越理所当然。拿到钱后,包某开始在网上赌博、打赏平台主播、购买住宅和豪车等,如此高水平的消费,让包某越陷越深、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 挣扎与醒悟 “幸福生活”虽然来得容易,但欠下的债终究要还。2020年7月,包某被公司突然调离出纳岗位,他立刻慌了,因为公司账户上还存在巨额亏空。 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为“力挽狂澜”,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包某谎称财务审核U盾丢失拒不交出,并私自联系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金属公司财务人员,自称财务经理,要求对方将货款(承兑汇票)打入他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用私藏的U盾将承兑汇票背书至一家贴现公司,将贴现款转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包某以此种方式骗取了1000万元承兑汇票,并将这笔钱全部用于购买彩票,梦想着能中一个超级大奖,怎料发财梦又破灭了。 被调离出纳岗位后,包某因担心侵占资金行为被发现,一直以各种理由请假不到岗,他的异常行为引起了公司的注意。公司经初查,发现账户上的600余万元资金不翼而飞,联系包某,包某称他挪用了这笔钱,会很快归还。意识到事态严重,公司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此时的包某也因不堪压力,于2020年10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认定,包某涉嫌职务侵占数额1亿余元、诈骗数额1000万元。 2020年11月13日,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对包某批准逮捕。因该案涉案金额大、作案时间跨度长,在案件侦查阶段,办案检察官应邀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召开案件讨论会,对包某侵占资金数额认定及用途等取证难点提出侦查意见。 2021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包某辩称自己只是挪用资金没有占有的目的,因此对包某转移资金行为的定性成为了一大难点。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进行类案检索,从包某转移资金时间、手段,资金用途、归还能力及实际归还情况等综合分析,最终认定包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4月30日,霍林郭勒市检察院以包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的发生造成巨额资金流失,更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针对案件暴露出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5月18日,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向被害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在人员管理、财务监管、外部审计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 企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整改,制定了资金内控管理总体方案,对银行账户管理、印章管理、票据管理、库存现金管理、外部对账、会计凭证审核等风险点进行梳理并健全相应管理办法,邀请专家每周定期对员工进行法治教育。同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将整改情况进行了书面反馈。 “后续,我们还将走进被害企业,开展关于企业刑事犯罪风险与防范专题讲座,为被害企业提示潜在的法律风险。”霍林郭勒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夏晓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IPO失败问题与对策

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着较多风险,将会对经济效益造成影响,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经营,甚至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内部控制缺陷将会导致IPO失败,不利于企业的长效发展,将会影响到内部控制的严密性。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况,将会造成企业发展的不可控性,需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在内部控制目标上进行明确。 1IPO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经营策略,关系到企业IPO是否取得成功,需要注重内控措施的实现,使企业的发展走向正规。内部控制对于IPO问题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使问题处理更加注重防范,提高对企业的导向作用,及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保障企业发展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能够强化监督作用,降低财务造假的风险,将IPO过程进行透明化,将权益向投资者进行偏移,保障投资者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 内部控制可确保运营数据的真实性,借助真实数据分析IPO执行过程,同时对企业募股过程进行监督,注重内部控制的良性发展,实现IPO的精准引导,降低内部控制问题的发生几率。IPO内部控制重视资金的流入、流出,需要对资金的流程进行把控,将收入凭证融入到内控过程中,通过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发挥内部控制作用,同时应用内部控制反馈机制,保障IPO过程更加正规化,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整改力度。 2IPO内部控制缺陷分析 (一)缺失相关收入凭证 收入凭证对于IPO内部控制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一旦凭证方面存在缺失,将会影响到首次公开募股过程,导致企业无法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收入凭证是企业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通常以会计记录的方式进行展示,将凭证作为收入入账的依据,保证内部控制过程得到有效规范。收入凭证包括销售合同、发运凭证、商业票据等,需要做好全面记录工作,保障企业具有可靠的经营状态。 (二)岗位之间存在混同 IPO内部控制过程中,岗位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导致实际管理过程出现偏差,无法实现对岗位合理控制。岗位混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纳岗位混同。审核人与记账人均属于出纳岗位范畴,二者之间岗位存在一定的重叠性,并且影响到会计人员的工作出纳情况,一旦岗位之间出现混淆,将会导致工作内容的重复,使得内部控制的效率下降。 第二,审核岗位混淆。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制单人与审核人往往是同一人,以此来提高审核的效率,便于基于制单形式展开分析,但实际上会增加内部审核的负担。 第三,业务岗位混同。制单、审批、签字均为同一人时,将会造成业务岗位的混同,容易引起业务控制上的差错,导致业务无法进行精准运营。岗位混同是IPO内部控制的常见问题,应提高岗位混同的可控性,消除岗位混同中存在的障碍,保障岗位之间的兼容且同步状态。 (三)内部控制不够规范 IPO内部控制具有规范性要求,控制措施不健全将会引起内控问题,不利于企业的上市与发展,规范防控将起到至关作用。内部控制不规范体现如下: 第一,内部控制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制,缺乏有效的检查机制,导致企业没有达到上市企业的财务水平,无法对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保护。 第二,首次申报财务控制不规范,容易受到时间、金额等因素影响,将会影响到内部控制的主观判断,缺乏内部控制措施的可实现性。 第三,发行人对内部控制影响程度评估不准,将会影响到全面审查过程,导致IPO无法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且在整改程序上发生纠纷。内部控制关系到企业的上市过程,采用规范的控制形式具有必要性,实现完善化的控制形式,保障企业能够针对重点进行核查。 (四)内部控制经验不足 IPO内部控制存在着经验不足的情况,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需要内控团队具有丰富的经验,保证企业能够完成公开上市。内部控制应采取防范策略,加强企业在审批方面的管理,对过去经验进行综合运用,避免出现审批过程无法掌控的情况,发挥出经验管理上的优势。IPO属于首次股份出售过程,容易受到企业运营环境的影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融入,甚至出现经验不足的情况,导致企业发展处于不利状态。 (五)审核反馈机制较差 内部审核注重反馈机制的应用,需要对审核状态进行分析,对审核流程进行严格控制,促进审核控制效果的提升。提交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一审和二审处理,通过反馈会对企业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并且对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核查,避免出现不可控的决策情况。 (六)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IPO内部控制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企业在首次公开募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将会影响到内部控制的执行,在经营环节上失去可操作性,无法长期维持稳定状态。内部控制需要各个部门的参与,在分工方面具有较高要求,一旦无法满足控制要求,内控制度将会无法执行,无法始终贯彻企业的发展目标。 3IPO内部控制对策分析 (一)加强收入凭证管理 收入凭证是内部控制的重点领域,一方面,需要避免收入凭证匮乏的情况,保障能够快速精准地获取单据,基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对凭证进行管理,构建完善化的内部控制手段。 另一方面,需要做好收入凭证的审核工作,在IPO审核过程中,积极采用询问、检查、函证等方式,严格按照执行程度管理凭证,防止出现凭证的不可控的情况。 IPO内部控制需要与收入凭证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效率,便于对业务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应对庞大工程量的情况。收入凭证可与询价机制结合起来,针对发行价格进行评估,按照收入凭证情况制定配售权,提高内部控制过程的决策性。通过收入凭证管理可确定IPO的回报情况,有利于提高对风险的抵抗能力,实现对企业收入的有效管理。 (二)实施岗位分离处理 岗位分离是应对岗位混同的重要方法,使岗位之间能够处于兼容状态,便于在岗位细节上进行管理,对企业上市过程进行指导。岗位分离应贯穿到整个业务活动中,确定IPO的上市状态,注重岗位控制的关键点,保障企业能够正常进行经营。 岗位分离是一种健全化的管理机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各司其职,在内部控制内容方面更加明确,实现内部控制机制的合理使用。不相容岗位分离具有相互制约的作用,不仅起到各负其责的作用,还能提高岗位之间的监督作用,便于对工作机制进行调控,确保内部控制的规范作用。 以出纳岗位中的审核人和记账人为例,将二者的岗位进行分离后,审核和记账过程可以相互制约,避免同一人处理会计凭证发生失误,同时将审核和记账分离开来,实现不相容职务的有效管理。岗位分离提高了各项业务的决策准确性,不仅解决了一人多岗问题,还改善了不同岗位的运营状态,使IPO内部控制具有可靠性。 (三)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关系到企业的发展状况,需要采用符合上市企业的管理形式,提高对企业的规范防控效果,确保内控机制能够高效运行。IPO内部控制过程中,需要基于现定法律展开分析,防止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保证企业能够在短期内获取投资金额,保障管理方案能够有序执行。 企业首次申报过程中,需要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防止上市过程出现实质性障碍,满足内部控制的指标要求。如资金收付方面,应避免个人卡收付款情况,属于需要重点防范的问题,避免舞弊行为的滋生,实现对资金管理的有效整改。 由此可见,加强企业融资管理具有必要性,有助于规范IPO内部控制的行为,消除资金管理中个人名义的情况,减少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几率,保障内部控制措施的可实现性。 (四)做好控制经验积累 IPO内部控制需要积极进行经验积累,从不同企业汲取宝贵经验,将先进的控制策略应用在本企业中,基于企业现阶段的成长状态进行考虑,保障企业首次公开募股的顺利开展。IPO内部控制需要注重估值模型的掌控,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经营状况进行预测,保障企业未来的盈利情况。 估值状况分析可采用类比法,结合本企业的募股需求,将其他企业的经验进行套用,为企业的募股管理提供思路,通过资产控制来提高上市企业价值。上市企业具有稳定经营要求,每股净产值应达到1.74—2.09倍,确保净产值的稳定性,保障企业能够顺利完成上市工作。为了解决内部经验不足的情况,企业需要定期开展培训工作,针对相关人员进行技能方面的培训,在内部控制上严格把关。 (五)完善审核反馈机制 审核反馈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审核环节进行合理安排,形成规范性的审核目标,对IPO失败问题进行深入查实。 首先,需要奠定审核反馈机制实现基础,做好审核方案的撰写工作,明确审核工作的负责人,并且对审核工作进行安排。 其次,需要及时形成反馈意见,明确反馈机制的应用指标,通过审核人员形成反馈意见,对IPO实施过程形成指导,消除反馈过程中存在的阻碍因素。 最后,需要形成反馈的书面意见,提高反馈机制的健全化程度,结合一审和二审对反馈内容进行确定,对审核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审核反馈机制是对审核结果的重要补充,在审核过程形成统一化的意见,对有待改进的部分加以完善,将反馈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进而形成全方位的内部控制指导。 (六)强化内部控制执行 内部控制具有执行力的要求,需要采用对应的强化策略,为企业IPO处理过程铺平道路,形成内部控制的执行环境。上市企业应注重内控理念的改变,注重内部控制的行为掌控,构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将内部控制融入到企业管理中,保证IPO过程的高效运转。 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着诸多阻碍,不仅需要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还要注重对职责的有效划分,提高各个部分之间的协作效率。内部控制采用分级授权的方式,授权责任人由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组成,需要确保内部控制过程逐层通过,明确内部控制的指标要求。另外,内部控制过程应形成正向激励,构建内部控制约束机制,对表现良好者给予业绩奖励,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标准和质量,保障内部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七)建立内部评估机制 内部评估是IPO问题分析的重要方法,需要注重内部评估形式的掌握,根据具有权威性的评价标准进行检验,确定企业内部的成本控制效果。通过内部评估能够确定内部控制的变化情况,根据内部因素对控制策略进行调整,在内部控制中获取正规意见,针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处理,并且提高对IPO缺陷问题的引导作用。 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价,不断对内部控制过程进行修正,使企业能够保持经营成果,在稳定发展中取得突破。客观评价对于企业发展非常重要,关系到自我测试过程的有效性,对内部控制过程进行修正,实现内部审计报告的合理编制。 内部评估为内控建设提供依据,对IPO执行过程进行分析,从股权角度展开控制,不断对缺陷问题进行补足,确保企业内控状态趋于完善。内部评估更加注重潜在风险的分析,判断IPO缺陷发生的原因,尽可能地抓住缺陷发展的苗头,趁早对缺陷问题进行解决,防止缺陷问题进一步扩大,保障企业能够获得良好的效益。 4本文结语 综上所述,IPO内部控制是保证企业发展水平的关键,需要注重对内控措施的有效运用,针对控制环节进行分析,避免内部控制过程存在疏忽,优化内部控制的管理层面,对企业发展形成正向激励。由于IPO内部控制的存在,企业将面临着各种风险,将会成为企业发展道路上的阻力,采用内部控制措施具有必要性,确保企业能够循序渐进发展,实现企业发展过程的有效规划。

不注意这些,出纳人员要吃大亏!

出纳书写规范 俗话说“字如其人”,很多时候人们都是通过字来判断一个人的性格,身为出纳人员更要注意书写规范。因为出纳平日里和现金的接触时间最久,所以开具收据或者记账时,一定要注意字体的规范。 例如数字“1”,如果写得过于短小,很容易被改成其他数字。在书写阿拉伯数字时,笔画一定要到位,棱角一定要分明,才不容易被篡改。再如大写数字,一定要用壹、贰、叁等才可以,不然简简单单的用一、二、三等,也同样很容易被别人修改成别的数字。因此出纳在工作中不要使用简化字,一方面阅读者可能不认识,另一方面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有机可乘。 出纳工作流程 从事财务的朋友都知道,出纳工作是“碎片化”的,那种没完没了的工作,很多时候会让人顾此失彼,从而使自己陷入窘境。 这时出纳不应该抱怨工作业务的繁多,而是应该制定一份出纳工作流程来明确每天固定的工作内容和新增的工作内容。这样才能提醒自己已经做了什么,还应该做些什么。这种习惯不仅有助于出纳工作的进行,还可以使人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不然每天对自己工作内容云里雾里的,早晚会出现麻烦。 出纳工作核查 人们常说“好话不说二遍”,可是对于容易出错的出纳来讲,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后,仅仅检查两遍可是远远不够的。在进行网银收付款项,现金结算业务,系统录入单据等工作时,一定要仔细再仔细,完成后也要多核查几遍,防止出现错误。千万不要害怕麻烦,因为现在的麻烦是为了防止以后出现更大的麻烦。 以上就是出纳工作细节中三个最主要的问题,也是值得所有财务人员借鉴的三项建议。出纳虽然是最简单的工作,但是无论是工作内容还是性格养成,都一定要在此时打好基础,才能在财务之路走的更长远。 还想知道更多的实务知识?想在同行之间出类拔萃?想在职场平步青云?想挣更多的money早日走上人生巅峰! 小编给你指条明路啊!俗话说得好,找到了对的方法就意味着已经成功一半啦!财会这条路任重而道远,吾将上下求索的精神要有,但是找到一个解决难题的方法和途径更不可或缺!

合规指引 | 企业合规风险管理实务及风险防范要点

一、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概念 对于企业合规风险管理来说,上市公司有很多案例值得我们去深思和警醒。2019年至2021年三年期间,A股上演了数十次“监狱风云”。 2019年8月,有14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长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被法院判刑。2020年有11家上市公司的15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高管被公安机关带走,涉嫌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杀人、诈骗、信息披露违规、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挪用资金、行贿等。2021年共有21家上市公司的15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高管被公安机关带走,其中涉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的大佬近半数。 2020年,我国先后对《证券法》和《刑法》进行了修订,大幅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但从近三年上市公司的违规数据看,惩罚力度的加大和违法成本的增加并未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违法违规反而有上升的趋势,风险高发态势未能根本改观。 而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上市公司在合规风险管理方面是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只有从“消极合规”走向自主治理;健全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只有真正将合规作为企业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合规风险的定义 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文件。根据该文件,所谓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根据我国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合规风险是发生不合规的风险和后果,是企业违反合规规范可能导致的制裁、处罚、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属于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十大风险之一。  (二)合规风险产生的严重后果 企业发生合规风险后会面临四种后果。 第一种后果是导致法律制裁,包括违反刑法所导致的刑事处罚,如判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 第二种后果是面临监管处罚。国家监管机构对于违规公司及其员工所采取的行政责任处罚,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特种从业资格等。 第三种后果是会有财务损失。财务损失是企业违规操作而遭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企业因违规导致的诉讼、赔偿等。 第四种后果是会有声誉损失。声誉损失是企业因违规而遭受的市场负面影响评价。具有扩散快、持久难消等特点。 战律师表示,合规风险给企业产生的后果是全方位的,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声誉上的损失、财务上的损失,还会面临监管处罚,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三)合规风险的传导链 合规风险的产生其实是一个管理学方面的问题。 在管理学上,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法则——海恩法则,这个法则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工业安全的先驱代表海因里希提出的一个经典法则。他认为,每一起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为了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企业必须事先做好排查工作,防微杜渐。 合规风险的传导可以分为两个途径,一个外部传导途径,一个是内部的传导途径。外部传导途径是合规事件发生后会导致企业的声誉受损、销售大幅下跌、信用评级下降、投资成本增加、股价下跌,资本状况恶化等,甚至会面临一些监管处罚。内部传导途径来讲,违规以后客户会减少、业务会减少、士气会低落、业绩会恶化、核心人才会外流、股东也会问责等。 无论是内部传导还是外部传导,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是企业经营失败、甚至破产。 二、合规风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合规风险。 首先是根据合规风险可能发生的地方不同,可以分为发生在岗位上的合规风险和发生在流程上的合规风险。如在采购部门,有些岗位本身容易发生合规风险。但如果通过其他部门监督,就有可能防止风险的扩散扩大。 其次是从合规风险是否可以有效管理出发,可以分为固有的合规风险和剩余合规风险。固有的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客观存在和企业现有的一些合规风险,而有些风险可以通过合规管理手段进行规避,去掉可以规避的风险之后,剩下无法规避的风险就是剩余合规风险。 第三种分类是根据违反合规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行为不合伦理道德规范风险和行为不符合企业自行承诺风险。 三、合规风险管理 战律师表示,每个企业都有面临合规风险的可能,只有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才能保障企业的稳健运行。 企业合规风险管理是企业合规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的基础。但在实务中,有些企业花费了较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建立了非常庞大的合规管理的队伍,但合规风险仍然还是发生了,这就说明体系虽然建立了,但并没有发挥作用,因此,企业要把合规风险管理要贯穿企业合规管理的始终。 企业合规风险管理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合规风险管理需要使用全面风险管理的技术方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又是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与核心内容,三者应协调联动并建立一体化平台,实现集约化管理。 其实合规风险管理还有一个基础的理论,叫三道防线理论。三道防线理论认为董事会领导下的高管层和业务部门是第一道防线,因为这些管理人员身处企业管理的一线,就要起到合规管理的作用。第二道防线是企业的合规部门,包括合规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他们共同构成了第二道防线。第三道防线是监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 如果第一道防线失守,就可以通过第二道线和第三道线里各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起到防控企业合规风险的作用。 根据合规管理项目归类,可分为通用领域的合规风险管理和专项领域的合规风险管理。如劳动用工、财务税收、产品质量责任、环境安全和健康、供应商与合作伙伴等都是属于通用领域的合规风险管理。而专项领域的合规风险管理通常是根据某一类的法律体系来进行划分的,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反商业贿赂、商业秘密、数据保护、金融以及和国际贸易相关的进出口管制、制裁和关务合规等。 在分享过合规风险管理的分类后,战律师还特别讲解了合规风险的闭环管理。他表示,在2022年10月1日刚刚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2号)中,就提出全面规范合规管理流程,对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合规风险闭环管理,强调了合规风险的闭环管理的机制。 什么是闭环管理?它其实是管理学上的一个著名的模型——PDCA循环,就是通过计划、行动、检查和执行不断循环和不断优化,最终实现管理效率的提升。 闭环管理是实现有效合规管理的灵魂,因为整个合规风险管理环节中,缺少任何一环都不能够形成闭环,缺少任何一环,合规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合规风险一定要强调闭环管理。 四、合规风险管理的流程 事实上,合规风险管理的流程是一种闭环管理的流程,它可以分为几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识别合规义务,第二个步骤是合规风险评估,第三个步骤是进行合规风险的应对,第四个步骤是监测与预警,第五个是监督与检查,第六个是沟通与协调,第七个步骤进行持续改进。这七个步骤最终形成一个闭环的流程。 (一)识别合规义务 首先是识别合规义务。要开展合规风险管理,第一点要知道的就是企业的合规义务是什么?具体而言它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合规要求,二是合规承诺。合规要求一般是来自于外部,如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协议、国际惯例,各级监管部门发布的命令条例、指南,以及法院的一些判决和行政决定等。合规承诺一般是内部规范,包括各类协议、组织方针、程序和自愿遵守的一些原则、规程,以及自己作出的承诺等。 确定合规义务的目的是对合规风险的全面梳理,也是合规风险评价的基础。如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指出,组织应通过将其合规义务与其行为、产品、服务和运营相关各方面进行比对,以识别出不合规行为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识别出相应的合规风险。 识别了合规义务后,要实现一个“外规内化”,即将外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管规定等合规义务一一列举,将它们作为企业全员遵守的一个规范,以此来防范合规风险。 合规义务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性合规义务,一个是控制性合规义务。禁止性合规义务来源于禁止性规定,违反了要被处罚。控制性合规义务是内控制度确定的控制措施,缺失会带来合规漏洞。 在合规义务的维护上,战律师表示企业需要不断地将新的合规要求和承诺纳入合规义务清单文件中。为了获得合规义务来源变化信息,企业可通过以参与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召开的研讨活动、订阅相关的信息服务、相关法律网站信息检索等方式去获取。 (二)合规风险评估 合规风险评估是整个合规风险控制里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分为三大步骤,第一个是合规风险的识别,第二个是合规风险的分析,第三个是合规风险的评价。 首先是合规风险的识别。收集和整理企业所有合规风险点,查找合规风险源,收集违规案例,编制初步合规风险清单,以便进一步对合规风险进行监控和控制。 第二步是合规风险的分析。应用一定的方法估计和测定合规风险可能导致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等相关风险损失的概率和损失大小,以及对企业整体运营产生影响的程度。 第三步是合规风险评价。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企业能够接受的风险水平相比较,或者在各种风险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以确定风险的等级。利用风险分析过程中获得的对风险的认识,对未来的行动进行决策。 1.合规风险识别 要识别合规风险,首先要辨识合规风险源在哪。 合规风险源是什么?它是指组织内部内在的,以单独的或以结合叠加的形式,具有引起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一个风险源可以是有形的或者无形的。那些可能引发风险发生的要素,包括谁(哪个岗位、部门)、做了什么(违规行为)、不做什么(内控模块缺失等等)会引发风险的发生。 合规风险源分为四类,一类来自于权利,由某些部门不当行使管理权导致。二是来自于外部法律环境变化。三是来自员工个人,如某些员工不规范的操作。四是制度措施不健全导致的风险源。 在识别合规风险源的问题上,战律师分享了著名的八项权力识别模型。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可以分解为八种权利,分别是市场营销权、人事权、采购权、计量权、财务资金权、放行权和审批权,还有一个就是关键信息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