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会计头条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30件)

摘要:9月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部署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实施工作。本届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制定32件、修改47件);第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51件(制定28件、修改23件),上述两类项目中,制定法律60件、修改法律70件;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及时开展的相关立法、修法项目作出兜底性安排。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9件)  法律名称括号内系简略说明以及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国家发展规划法(国务院) 2.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一并考虑 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3.不动产登记法(国务院) 4.金融稳定法(国务院 已提请审议)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 已提请审议) 6.耕地保护法(国务院) 7.对外关系法(委员长会议 2023年6月已审议通过) 8.外国国家豁免法(国务院 2023年9月已审议通过) 9.增值税法(国务院 已提请审议) 10.消费税法(国务院) 11.关税法(国务院) 12.民事强制执行法(最高人民法院 已提请审议) 13.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 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 14.反跨境腐败法(国家监委) 15.学前教育法(国务院 已提请审议) 16.学位法(国务院 已提请审议) 17.爱国主义教育法(委员长会议 已提请审议) 18.法治宣传教育法(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 19.志愿服务法(全国人大社会委) 20.社会救助法(国务院) 21.药师法(国务院)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务院) 23.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国人大社会委 2023年6月已审议通过) 24.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国人大环资委 2023年4月已审议通过) 25.国土空间规划法(国务院) 26.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一并考虑 国务院) 27.能源法(国务院) 28.原子能法(国务院) 29.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 已提请审议) 30.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国务院 已提请审议) 31.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国务院) 32.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国务院) 33.公司法(修改)(委员长会议 已提请审议) 34.企业破产法(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 35.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国务院) […]

税务总局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明令五个不得

2023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下称《基本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下称《道德守则》)。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称,出台这两大文件目的是落实有关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执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准则》共五章二十九条。一方面,围绕基本要求、依法执业、信息报送、实名执业、诚信执业、执业原则、质量管理提出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承接与业务实施中的合规执业、流程管控和质量管理设定基本标准。 《道德守则》则从诚信守法、廉洁从业、客观公正、独立审慎、专业能力、信息保密、数据安全等方面明确十二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以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禁止行为。 比如,《道德守则》明确“五个不得”:  ·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   ·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   ·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聚焦治理当前少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的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违法违规税收策划等突出问题,上述文件特别强调了“五个不得”。 近些年一些涉税机构或从业人员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比如发布所谓个人所得税“退税秘笈”,误导纳税人隐瞒收入,虚报个税扣除项目来少缴税。一些明星、网络主播偷逃税背后也都由一些专业涉税机构“操刀”。 税务总局近年来也加大对涉税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比如,今年云南省丘北县税务局发现,丘北汇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做账报税,公司每年会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2万元”“企业欠税,法人会被禁止出境,无法购买飞机和火车票”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最终该公司被税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市场监管总局在南京召开个体工商户座谈会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2023年9月11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在江苏南京召开个体工商户座谈会,认真听取个体工商户代表经营情况、难点问题和诉求建议,就更好提振发展信心、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高质量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 会上,来自北京、天津、浙江、陕西等地的10位个体工商户作了发言,介绍了各自的经营特点和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并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贷款融资、降低经营成本、加强权益保护、开展技能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罗文表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是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稳住宏观经济的重要载体,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将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抓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贯彻落实,扎实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职能作用,汇集各方面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建的引领作用,千方百计为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会议指出,个体工商户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形态,目前数量已占到经营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民营经济主体总数的70%以上,发挥着就业蓄水池、社会稳定器、共同富裕生力军的重要作用。当前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复苏势头明显,今年以来正常经营比例和营收水平出现“双提升”,但受多种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仍面临一些困难。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建立健全问题转办和跟踪督办机制,推动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供给和宣传贯彻,扎实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个转企”等制度创新,建立多元帮扶机制,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切实为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开幕,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提中国提三点倡议

2023年9月11日,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开幕,来自32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负责人,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10个国际组织以及部分跨国企业代表共300余人出席论坛。与会代表聚焦“包容开放 携手前行——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题,共商“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美好未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格鲁吉亚财政部部长拉沙·胡齐什维利、上届论坛主席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分别致辞。 图为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发表主旨演讲 王军在主旨演讲中说,共建“一带一路”已走过十年历程,取得了一系列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在“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在各国税务部门、相关国际组织和学界业界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成立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历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的举办和系列高级别会议的召开,有力推动了各国税务部门加深交流互鉴,不断完善透明、高效、稳定、可预期的税收合作机制。扬州、北京、澳门、阿斯塔纳、利雅得5所“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相继建成,“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网站(英文)成为各国税务部门和业界分享观点、展示风采的公共平台。各国各地区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导向,共同推进知识产品建设,打造“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为国际税务领域提供了广受认可的新的公共产品。 王军表示,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推进便民惠企;坚持科技引领,着力推进数字赋能;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改革创新;坚持法治理念,着力推进公平公正;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推进共建共享。特别是连续十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累计推出620条税费服务措施,已逐步实现96%的税费事项、99%的纳税申报可“网上办”“掌上办”;不折不扣落实落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仅2018-2022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就超过11万亿元,成为助企纾困政策中最具“含金量”、经营主体受益最明显的政策手段;持续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税务监管体系,着力推进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低化、对经营主体干扰最小化;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制定和调整,持续优化多元跨境办税渠道,为跨国投资和贸易构建更加便利、开放、通畅的税收环境。 王军就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提出三点倡议: 一是坚定拥抱数字潮流,提升精准征管能力。持续加快数字技术与税收业务的深度融合,深入推进内外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在不断提升精准征管能力中,促进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是坚定走好创新之路,强化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既为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全链条的税收支持,又着力打造助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壮大的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激活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是坚定深化开放合作,凝聚共建共享合力。充分发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的“智力枢纽”作用,携手聚力共建更加有利于要素自由流动、更加有利于公平有序竞争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助力世界经济复苏向好。 格鲁吉亚财政部部长拉沙·胡齐什维利致辞时表示,格鲁吉亚积极参与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是最早加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成员,将致力于推进合作机制朝着务实、互信、共赢的方向深入发展,并相信这一机制在未来国际税务合作中必将进一步发挥独特和重要的作用。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表示,合作机制各方在税收数字化转型、征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持续深化交流合作,有效推动了各国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最新工作进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主席、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局局长容光亮介绍了联盟工作最新进展。印度尼西亚、乌拉圭、匈牙利、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国际商会税收委员会、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西非税收管理论坛和美洲税收管理中心等国际组织表达了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刻认同、对“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所取得成果的由衷祝贺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论坛开幕前,王道树主持召开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宣布格鲁吉亚税务局局长莱万·卡卡瓦为第四届论坛主席和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塔吉克斯坦税务局局长达夫特拉佐达·纳萨塔罗·穆钦姆增补为合作机制理事会副主席。 据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由中国首倡发起,于2019年4月成立,目前有36个成员和30个观察员,已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边税收合作平台。前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分别在中国、哈萨克斯坦、阿尔及利亚举办。第四届论坛由格鲁吉亚税务局主办,在为期三天的议程中,包括25位税务局长、副局长在内的不同国家和地区高级别税务官员,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国际商会、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非洲税收管理论坛等国际组织的官员和专家,以及部分跨国企业代表将围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整体规划、税收法治和征管透明度、减轻税费负担、简化税收遵从、构建争议解决机制等议题开展深入讨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发布,京东、阿里巴巴、恒力位居榜单前三位

今年是全国工商联连续组织开展的第25次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共有8961家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参加。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275.78亿元,比上年增加12.11亿元;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145.16亿元,比上年增加19.44亿元;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入围门槛达314.04亿元,比上年增加12.89亿元。有17家500强企业营业收入超3000亿元,其中有8家企业营业收入超过5000亿元。京东集团以10462.36亿元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位居民营企业500强榜首、连续三年位居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榜首;恒力集团有限公司连续两年位居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首位。资产总额超过千亿元规模的企业有86家,其中有11家企业资产总额超过5000亿元。共有28家民营企业500强入围世界500强。  一、经营情况。民营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总额39.83万亿元,增长3.94%。资产总额46.31万亿元,增长11.21%。税后净利润1.64万亿元,下降4.86%。民营企业500强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13%、3.67%、10.81%,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净利润分别为363.04万元、14.98万元,总资产周转率为88.86%。 二、产业分布情况。第二产业入围企业359家,较上年增加17家,营业收入总额占比较上年增加4.48个百分点、资产总额占比较上年增加0.62个百分点。制造业企业322家,继续保持主导地位。民营企业500强前十大行业共包含303家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批发业位居前列。  三、技术创新情况。民营企业500强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超过3%的企业326家,超过10%的企业175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超过3%的企业86家,超过10%的企业8家。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614.01亿元的研发投入位居首位。民营企业500强中,414家企业的关键技术主要来源于自主开发与研制,432家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九成以上的500强企业从不同层面实施或计划实施数字化转型,近九成的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实施绿色低碳发展。民营企业500强有效专利数量较上年减少3.86%,其中,国内有效专利数量增长8.42%;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较上年增长3.90%,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量增长55.40%。 四、纳税和就业情况。民营企业500强纳税总额达1.25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7.51%。纳税额超过400亿元的企业共3家,分别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73.62亿元)、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12.23亿元)、腾讯控股有限公司(406.12亿元)。民营企业500强就业总数1097.21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员的1.50%。其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就业人数位居榜首,达57.01万人。 五、参与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民营企业500强中,470家企业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425家企业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354家企业参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其中,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数量分别为167家、147家、115家、113家、109家。358家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其中,促进产业兴旺带动农民增收、巩固脱贫成果改善民生保障的企业占500强比例分别为47.80%、45.00%。329家企业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47.20%的500强企业继续推进产业帮扶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六、实施国际化发展情况。民营企业500强出口总额2763.64亿美元,比上年增加309.34亿美元,增幅为12.60%,占我国出口总额的7.69%,比上年增加0.39个百分点。148家500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较上年减少47家。188家500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海外投资项目(企业)2436项(家),降幅分别为20.00%、9.81%。 七、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情况。455家500强企业已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防范机制,452家企业已形成讲法治、讲规则、讲诚信的企业法治文化,433家已推进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营企业500强持续提升信用建设水平,建立企业诚信文化、企业信用制度体系的企业数量分别为476家、413家,占500强比例分别为95.20%、82.60%。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专职人员的企业,占500强比例分别为71.80%、63.60%。375家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商会企业联合自律等活动。 受国内外多重超预期因素冲击,民营企业500强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部分经营指标出现波动。500强企业税后净利润、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出现不同程度下降;部分行业经营效益小幅下滑,但亏损状况有所好转。并购重组、国际化经营更趋审慎。境内外并购数量较上年均有减少;出口总额增长率显著下滑;开展海外投资企业数量、海外投资项目数量均有一定程度下降。成本上升、需求不振的问题仍然存在。认为原材料成本较高、用工成本上升、国内市场需求不足的500强企业数量分别达338家、314家、301家。

房地产税五年内没戏?个税重大改革或暂缓!

在全面依法治国部署下,不少重大改革最终会通过立法或修法来推进。这使得最近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受到老百姓空前关注,因为这是今后五年立法工作的“总蓝图”,从中可以一窥改革重点。 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跟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这届人大立法五年规划中,可以读出未来五年税制改革重点。 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中,最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没有被提及。这意味着起码五年内,房地产税不会普遍开征,也就是个人持有住房短期不用担心交税,但与此同时房地产税立法大目标未改,只是时间问题。 个税重大改革需要修法,但本届人大未列入审议项目,意味着像提高起征点、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调整税率等个税改革推出的概率较小,当然像专项附加扣除调整这类无需人大修法的改革举措,仍可期待。   另外,时不时传出的开征遗产税,未出现在这届人大立法规划中,因此至少五年内,遗产税开征没戏。 而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会计法(修改)、预算法(修改)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这意味着税收立法进程加快,三大税种将由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税收征管力度会加强,并强化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会计监督力度会强化,尤其是防止会计数据造假等。预算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强化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   房地产税没戏? 今年4月自然资源部称中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时间不少人担心房地产税要开征了。   但从近年一系列官方表态可以看出,房地产税短期不会全面开征。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中央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由于对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征税,此后房地产税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关注,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称,义无反顾地推进房地产税开征。 在2018年披露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起草的房地产税法,被列为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意味着2022年底前全国人大计划要审议房地产税法。 此后楼市上涨期,房地产税推出的呼声渐高,不少人将其视为抑制房价的政策工具,虽然能否真正达到这一效果备受争议。 然而,中国老百姓主要财富在房子上,对房子征税关系老百姓钱袋子,本身极为敏感。而且中国房子产权复杂,如何科学合理评估房子价值,在征税范围、税率、优惠政策上如何设计,面临不少难题。 为了平稳推进这项改革,房地产税先立法后改革的思路出现变化,现在实际变成了先试点后立法。比如,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了国务院可以在试点地区对居住用房征收房地产税。  然而,2022年以来中国房地产深度调整,从此前上涨转为下跌,为了托底楼市这两年从上到下政策频出,希望稳定楼市,从而稳定经济。 在这一背景下,推出房地产税这项利空楼市政策,显然不合时宜。比如2022年财政部公开表示,当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因此,房地产税法作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2021年“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在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只字未提,其实就是宣告短期不会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更不会全面开征房地产税。  当然,立法规划不提房地产税,不意味着房地产税立法就废止了,只能说暂缓。 这从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也可看出。在税收立法原则下,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都被纳入了一类项目,即本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但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三个采用国务院暂行条例的税种,并未纳入立法规划,而这三个税种都跟房地产税挂钩,房地产税至少需要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三个税种之所以不立法,正是因为房地产税立法方向未改。 另外,全国人大已经授权国务院来推进房地产税试点,因此即便不立法,国务院也能在试点城市局部推进房地产税开征,如果未来一些地方楼市上涨压力大,不排除会推出试点的可能。 因此从长远来看,官方并未放弃房地产税立法,事实上从目前业内讨论来看,绝大部分拥有一套房子的人不用交房地产税,农村住房也不用交税,房地产税主要针对的是城市多套房产持有者,目的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当然也能为地方带来一些财政收入。目前多数国家都开征房地产税。从长期来看房地产税仍将开征。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认为,从此次立法规划来看,房地产税立法在短期内将仍以法治化的试点改革为主,但也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择机推进房地产税法的立法进程。   跟不少老百姓钱袋子直接相关的个税一举一动,也备受关注。 在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规划中,个税法(修改)纳入了一类项目,且在2018年就被人大审议获得通过。不少人对这次个税法修改并不陌生,因为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每月,并引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并扩大前三档税率级距,从而减轻了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  不过在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规划中,个税法(修改)并未被提及。这意味着到2027年,个税重大改革推出的可能性较小。这与此前的官方部署有所不同。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财政部部长刘昆公开表态,“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而这些重大改革推进,绝大多数都需要修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显然,从未来五年立法规划来看,官方没有这个打算。 上一轮个税改革一大重点,是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分类所得,统一合并为综合所得,并采用统一的7档超额累进税率,而非此前四项不同收入采用不同的税率,体现了公平性。这也是个税改革从此前的分类所得税制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但中国个税的综合所得范围比较小,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显然不够公平。因此从税收公平性来说,官方明确要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另外综合所得范围扩大,势必也要调整税率、级距,以均衡税负,更好地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但是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和调整税率等,都必须要修改个税法,而且会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信心不稳,消费不振,增负举措显然更需慎重。   尤其是最近国家对将到期的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资本市场个税优惠、外籍人员减免个税优惠政策,一次性延续至2027年底,目的就是为了稳定信心,提振消费。 另外国家还增加了“一老一小”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来降低纳税人税负,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 由此,也能理解为何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不再提修改个税法。   当然,目前人大已经授权国务院可以调整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尽管短期个税法修改概率小,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范围调整依然可以期待。 虽然短期个税法难修改,但个税改革方向很明确,那就是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调整税率,不断完善专项附加扣除等,目的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提高个税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缩小贫富差距。   涉8万亿三大税种立法 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纳入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意味着这三大税种将从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这三大税种收入总计超过8万亿元,占税收总收入规模近半,由此也可见三大税种立法的重要性。 第一大税种国内增值税法最近刚在人大完成二审,对一些条款做了完善,目前争议相对较小。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预计,增值税法最快在10月份提交人大三审,由于争议不大三审就可能获得通过。 目前增值税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比如增值税法二审稿中,未涉及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也没有清理相关税收优惠。显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了稳定预期,这些复杂的重大改革暂缓。 今年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初次审议关税法。总体来看关税也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来立法,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2019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其中市场最关心的是消费税税目和税率并没有变化。在国务院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出预备审议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   因此,今年人大常委会不会审议消费税法,消费税法预计在明年上会审议。 当然,消费税改革并未停止。比如去年11月中国将电子烟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不过总体看,消费税立法也是遵循税制平移思路,因此具体内容变动并不会太大。 目前,外界比较关注的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对部分税目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相关方面将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 除了三大税种外,税收征管法修改也纳入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此后有望提请人大审议。而这关系着亿万纳税人切身利益,总体看此次修法目的是强化税收征管,并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但在如何平衡好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建立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等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认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主要为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自然人纳税人不断增长、税收国际合作不断强化的新情况。这部法律的修改计划已经启动近10年了,不宜再耽搁。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指,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工作人员指,在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理记账工作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条【基本程序】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应当遵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 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基本内容】 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业务合同),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第六条【评估业务风险】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查询工商和税务相关政务网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七条【合同签订】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合同。 第八条【合同内容】 代理记账业务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业务范围,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及其他预期目标;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约定应当办理的交接事宜;必要时可增加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 (三)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 (四)委托业务的收费; (五)业务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违约责任; (七)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签约时间。 第九条【合同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业务合同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十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第十二条【考虑因素】 编制工作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同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七)工作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计划内容】 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业务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合理分工。 (三)初次资料交接情况。确定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

合规,到底有什么用?

最近,有个做制造业的朋友对我说,他所在的公司去年请律师团队做了合规,但是他觉得没有什么用,这是为什么? 他的疑问,实际涉及到三个问题:第一,合规是什么?第二,如果没用,是什么原因?第三,合规,到底有什么用?   一、合规是解决方案,不是解决问题 合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部分。对内,公司要求员工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等,违规最直接的后果,是损害公司利益,最典型的就是内部舞弊和腐败。 对外,合规要求公司管理者的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伦理。比如,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企业违规排放污水,食品添加物超标,等等。这类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社会秩序等,可能招致行政机关的处罚,严重的更是涉嫌犯罪。 感觉合规没用,某种程度上就是合规的有效性问题,这不仅是企业家关心的问题,也是执法机关重点考察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做合规是为了解决问题,避免被处罚的风险。没有效果,钱就白花了。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最高检实施的合规不起诉改革,将合规的有效性评价,作为是否起诉的依据。因为无效的合规,不能防范再次犯罪,不起诉就没有意义了。 朋友之所以问合规为什么无用,原因在于他首先建立了一个假设:只要做了合规,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是,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因为合规只是一个解决方案,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 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方案是否对症。这涉及到很多具体信息,我们不在此文中讨论。在合规计划对症的假设之下,合规是否有用,就取决于计划能否落地实施。 就像减肥,虽然方法很多,归根结底无非是少吃、多动。但是,好吃懒做才是人的本性,所以减肥成功的是少数。合规,本质上是内部纠错措施,执行中的困难重重。   二、合规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价值观 有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建立了一套合规管理体系,合规就是职能部门或外聘专业人员的工作,公司“坐享其成”就可以了。其实,执行中的障碍,主要涉及到人、财、制度和对外决策四个方面:  钱 建立一套完整的合规体系,是一笔不菲的投入。除了前期搭建合规组织,经营过程中仍需要持续投入。 比如,汽车龙头企业——吉利汽车集团,2014年起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委员会,以反腐败合规为核心,从上到下500余名合规人员,覆盖了企业各个角落,这就是一笔庞大的开支。 同时,在短时期内,反腐合规,必然会导致订单减少。流程控制和岗位制约,也会导致效率降低,这都是消极的投入。 当然,投入也是有回报的。据报道,在十多年时间里,吉利集团已查处了数百起不合规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最重要的是,合规管理体系也助力吉利走出国门,是成功收购沃尔沃不可缺少的条件。 问题在于,我们看得见的是真金白银的支出,看不见的是有效合规带来的收益。   人 企业内部舞弊和腐败,都是人的问题。除了正向的教育、培训,反向的监督、调查和处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最有挑战的。 (1)高层舞弊: 高层舞弊一般是公司内部掌握一定资源的人,要么是公司的“老臣”,要么是公司的“能臣”。他(她)们不仅和公司有千丝万缕的感情联系,也往往在公司的运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他(她)舞弊,对他(她)们的处罚,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和业务,还可能影响公司形象。这不仅需要权衡利弊,还要割舍感情,很多时候是一把手才能做的决定。 (2)基层舞弊: 基层的舞弊,往往发生在特定岗位,比如,仓库保管员、财务人员、运营、采购人员等,这些岗位直接接触财物或者掌控资源,“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 对于人性中幽暗的部分,反向的处罚可能比正向的教育和培训更重要,因为只有处罚是通过行动执行制度,这样才能树立制度的权威。 但是,处罚是建立在内部举报和调查的基础上。很多大公司虽然有举报和内部调查制度,但是收效甚微。因为这都是得罪人的事,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保护举报人,清除调查的障碍,公布调查的结果,赢得员工的信任和支持,这些制度就是摆设而已。  制度 现代人几乎生活在一个被制度所织就的大网中,大到法律,小到各种规矩,它们无所不在,也很容易成为空气般的存在。除非被处罚过,我们才能认识到它的存在,并成为行为准则。 很明显的例子,就是交规,如果没有罚款和计分制,人们很难自动遵守。合规管理也是如此,只有通过处罚建立制度的权威,才是有效的。这就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有要求就有处罚”,比如,公司禁止员工接受供应商的宴请,那么一定要规定违反制度的后果。因为制度都是反人性的,不可能依靠人的自觉。有处罚的制度,才能生出牙齿。 其二,“处罚与行为相当”。如果规定员工接受供应商宴请就开除,这样的处罚太严苛,要么根本无法执行,要么执行效果不好,最终都是不了了之。这样的结局,可能比没有处罚更可怕,因为它释放的信号是,做错事没什么,制度不过是说说而已。 所以,制度不是拍脑袋决定的事,制定前充分调查、论证,制定后严格执行,才能让制度成为行为准则。   对外决策 企业的对外决策,必须协调自身与国家、社会公众和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如果使他人或国家利益受损,就是风险的来源。 在中国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决策都是利益和风险之间的权衡,违规某种程度上就是追求利益付出的成本。在这个计算公式下,对外决策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看待利益?利益简单来说就是两种: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比如,2022年5月比亚迪再陷废气排放风波,在疫情期间市场缺货的情况下,比亚迪开足生产力满足市场需求,获得的利益是现成的,这是短期利益。 但是,比亚迪要在长沙长期发展,就必须获得周边社区和当地政府的支持,这就要在周边居民的健康、当地的环保和企业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那么,从长期利益考虑,它就应当克制产能,合法合规地排放。 第二,如何看待风险?利益很多时候是眼前看得见的,违规风险却具有偶然性。就像逃税一定能少交税,被处罚的风险却是概率。 这个概率一方面在于执法的严厉性和公正性,我们不在此讨论。另一方面,则在于决策者的认知。现代商业社会,违法和犯罪,并不仅是我们所熟知的杀人、行贿等,而是由各种法律法规编制的错综复杂的大网,由此产生的犯罪都叫行政犯,它不是一种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知道的恶,而是因为法的制定而产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知风险所在,才是真正的风险。 这就需要企业决策之前,能获取充分、专业的法律建议。有专业的合规人员,合规意见能独立地呈现给决策层,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组织、职权设置等方面的支持,比如,公司赋予合规部门更高的管理层级,实行垂直的考核机制,避免被其他部门所牵制,合规部门应该直接向董事汇报等。这就是合规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独立性原则。 当然,合规也会遭遇中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障碍。但是,合规对标的是行政监管和刑事犯罪的风险,这种风险的背后是国家权力。公司控制人可以无视公司治理规则,因为控制权在握。但是,不可能无视合规风险,因为没有人可以对抗国家权力。就此而言,合规管理比公司治理更有约束权力滥用的强制力。 但是,对于不考虑长远利益和不计风险的决策者而言,合规仍旧是无用的。对一个公司而言,钱花在哪里,留下来的人是谁,对外决策如何平衡社会责任、第三方利益和自己的收益,最终取决于哪些人、哪些事、哪些利益符合公司高层的价值观。所以,归根结底是公司的价值观决定了合规是否有效。   三、合规,不能绝对避免风险 回答了合规为什么没用,我们再来看看合规到底有什么用?很多企业做合规,都是为了避免违规所导致的处罚,这无可厚非。但是,合规的有效性,还存在一个手段和结果的关系。 比如,对于射击运动员而言,专注力就是一种自控力,也是射中目标的核心能力。为获得这种能力,运动员需要接受长期的训练。但是,有了专注力,不等于每次都能射中目标,因为结果受现场的诸多因素的影响。 合规也是如此,合规是提升企业内控力的手段。但是,企业具有内控力,不能保证每次都达成避险目标,它只是达成目标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最后的结果,受外在各种因素的影响。   1.风险来源多元 以“老坛酸菜”事件为例,康师傅是被上游供应商所拖累。 完整的合规体系,除了公司内部控制之外,还应辐射到与公司关联的第三方公司,比如,供应商、代理商、渠道商、中介机构等。因为风险是可以传导的,这就是第三方合规。 风险波及更广的案例是,乐视网财务造假被查,连累多个保荐机构,被一同立案调查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被聘的其他IPO或定增计划都被中止审查。这就是由金杜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一个客户波及到另一个客户,不是“连累”,而是被“株连”了。 除了上游供应商的连累,还有下游代理商的风险。这在医药行业体现得更加明显,国家为了加强反医药贿赂的力度,将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和配送企业捆绑在一起,后两者的行贿视为生产企业的行贿,直接影响生产企业在招采中的信用评价。 针对以上监管措施,医药企业的合规中,就有专门的第三方管控,通过尽职调查、定期风险评估等方式,控制上下游的风险。但是,这种控制力终究是有限的,就像我们事后分析康师傅为“老坛酸菜”背的锅,总有点事后诸葛亮。企业在事前堵住所有漏洞,是难上加难。   2.监管是动态的 监管的职责是发现问题,同时也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升级监管措施,所以监管是动态的。尤其是强监管行业,比如金融、医药、APP等,跟进监管步伐十分重要。 […]

房地产税立法暂缓,降低个人税负仍有加码可能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下称《规划》)对外公布。在财税领域,《规划》明确,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将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而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并未出现在本次立法规划中。 多位财税领域专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划》明确加快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立法,相关流程有望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通过。暂缓房地产税立法,则更多考虑到国内经济形势,此时出台任何增负措施都要格外谨慎;但长远看,上述税种立法方向没有改变,或将在条件成熟时稳步推进。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不需要修法,后续仍存在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扩围、提高标准等手段,进一步降低居民税收负担的可能。   降低个人税负仍有加码可能 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到居民收入,相关法律修订备受关注。上一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于2018年通过人大审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引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并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分类所得,统一合并为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7档超额累进税率。 此后,财政部又多次提出,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税率结构等。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未出现在《规划》中,也意味着短期内相关税制和税率可能不会调整。”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向记者指出。 长期来看,通过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增强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仍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条件成熟时相关修法工作或将稳步推进。 孙鲲鹏指出,近期,国家对即将到期的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资本市场个税优惠等政策一次性延续至2027年底,并提高“一老一小”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充分释放出国家切实减轻群众生活负担、提振消费的信号。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也向记者表示,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不需要修法,后续仍存在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扩围、提高标准等手段,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的可能。   房地产税立法暂缓 今年年初,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发表题为《新时代中国财政体系改革和未来展望》的文章指出,房地产税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在经济转为正常增长后应尽快开展试点。一时间关于“房地产税要开征了”的讨论甚嚣尘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被纳入第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但在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房地产税法未能提请审议,而在本次的立法规划中,甚至未再提及房地产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李戎认为,由于房地产在我国居民财富中占比极高,相对更为敏感。同时,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从防过热转到防过冷。此时,贸然实施房地产税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孙鲲鹏指出,房地产税的立法需要通盘考虑,对外释放房地产税相关政策信号需要高度谨慎。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暂缓房地产税立法具有必要性。当然,房地产税立法未纳入《规划》,并不意味着放弃立法,从长远来看,房地产税立法、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方向未发生改变,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继续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田志伟则认为,即便后续适时推动房地产税立法,也要注重征税的方式方法和技巧。可以考虑从增量部分试点房地产税,而不是一步到位地对存量市场进行改革。“如先对新购买的一手住房开征房地产税;此后对过户交易的二手住房开征房地产税;对存量住房则免税。以此减少房地产税对市场的冲击,最终通过时间的积累逐步解决房地产税问题。”他举例指出。   增值税、消费税等立法进程加快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三大税种,在《规划》中被列入第一类项目。 孙鲲鹏表示,这意味着相关税种的立法准备工作已经较为充分,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有望通过。其中,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后续不排除根据反馈再次进行修改,但总体而言增值税法短期内出台具有较强现实可能性。 消费税法方面,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发布实施,此后经历多次修订与改革,“消费税暂行条例经过近30年的实践,已经具备了从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成熟条件。”李戎认为。 李戎指出,税收立法是一个慎重缓慢的过程,特别是对较大的税种而言,更需要稳健推进。一般来说,从审议到立法需要数年时间,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关税法预计今年内不会出台。同时,上述三大税种立法基本是平移税制,对我国经济运行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预算法修订被纳入《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李戎表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目前来看,在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绩效协同管理和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改革空间。 此外,《规划》将规范非税收入、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财政税收制度等纳入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在孙鲲鹏看来,上述项目内容繁多,涉及面较广,而且相关财税实践表现出较强的地方性,在立法工作中需要兼顾全国共性和地方特征,立法细节准备尚不完全成熟;另外,地方债和转移支付等相关问题还需要通盘考虑经济风险防范等宏观大环境,因此被列为第三类,在后续继续研究论证。

限售股出借争议“三问三答”!是否会导致“变相减持”?

近日,市场对于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讨论甚嚣尘上。允许战投限售股出借是为什么?是否会导致“变相减持”?是不是“砸盘”的罪魁祸首?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就此采访了资深市场人士,力争厘清其中脉络。资深市场人士解释,从制度初衷上来看,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主要是为了改善新股炒作问题,运行4年以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了作用。 目前来看,融券交易的成交价仅能与上一笔成交价相同。融券只增加卖出券的数量,而无法压低卖出价格,无法实现“砸盘”。战略投资者限售股出借的总额也有限,截至9月14日收市,战略投资者的已出借占比仅有10.22%。 此外,战略投资者股份出借后仍需归还,股东并未实际抛售股票,出借方并非“无风险收益”,股东仍需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同时,在实践操作中战投难以变相减持。所以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不违背法律规定的“锁定期”限制。   允许限售股出借的目的是什么? 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是试点注册制以后A股才有的新政策,此前A股“逢新必炒”是一大顽疾,而刚上市的新股没有卖出券源,也就没有了抑制“炒新”的力量。因此,在上市首日就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主要是为了改善新股炒作问题。 从主板历史情况看,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二级市场上的流通股较少,上市初期供需严重不平衡,容易发生非理性炒作,新股上市初期往往连续涨停,形成“单边市”行情。而新股的高溢价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去消化,不利于股市的长远发展。 为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改善“单边市”行情,科创板上市首日可融券卖出。但考虑到新股上市首日,基本没有券源来源,融券卖出机制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因此,科创板首次试点允许战略投资者持有的限售股出借,就是为了平抑初期非理性暴涨以及随后的暴跌。这一制度在当时也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且后续逐步复制推广到创业板、沪深主板等。 从实践中来看,融券机制对新股上市暴涨暴跌有明显制衡作用。 资深市场人士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股票价格涨得太高而不允许别人融券卖出也是不合理的,融券机制的目的就是平抑新股上市初期暴涨暴跌,提高市场定价的有效性。限制融券反而会使机构头寸失去保护,从而被迫卖出股票,进一步打压指数,不可取。” 事实上,从科创板四年多的运行情况看,战略投资者出借等多空平衡机制优化运行平稳,有效缓解了新股炒作问题,对股市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是新股定价效率提高、价格波动降低。截至2023年7月底,科创板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振幅为27.74%,次日已快速降至14.8%,第五日已降至8.77%,与成熟市场表现基本一致。对比新股上市首日有融券卖出和没有融券卖出的股票,发现有融券的股票波动率显著低于无融券的股票。 二是促进了多空平衡。2023年7月底,科创板融券余额为232.26亿元,融资余额为840.82亿元,融券占融资比例为27.62%,显著高于沪市主板。   限售股出借会否导致“锁定期”无效和“变相减持”? 近期市场对于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讨论颇多,其中最大的担忧之一就是本来限售的战略投资者,通过证券出借实现了“变相减持”,最终绕过了限售的相关规定,使得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限售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事实上,并非如此。 首先,要厘清证券出借与融券之间的相关问题。总体来看,客户融券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以将自有证券或借入的证券供其客户做融券卖出(融券)。而证券公司借入证券的过程需要有中证金融公司介入作为中央对手方。 具体而言,出借人先将证券出借给中证金融(转融通证券出借),中证金融再将证券借给证券公司(转融券),券商再借给其客户做融券。并且,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每天在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69条规定,对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本所于每个交易日公布该股票限售流通股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以及限售流通股可出借和限售流通股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股票数量。 在这个过程中,融券业务涉及多方主体,两融客户无法直接向战略投资者借券,证券公司本身也无法融券卖出。一层层的隔离也让所谓的“暗箱操作”变得难上加难。 进一步讨论到“锁定期”。根据相关法律,“锁定期”目的是防止所谓原始股在公司上市后大量抛售赚取差价。而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不违背法律规定的“锁定期”限制。 一是股份出借后仍需归还,股东并未实际抛售股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规定,“借出期限届满后,借入人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后,如仍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继续按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管理”。出借并未突破“锁定期”限制,出借后仍需归还,出借期限最长为182天。 二是出借方并非“无风险收益”,股东仍需承担价格波动风险。股份减持赚取的是一二级市场股票价差,减持后,股东获取了卖出股票所得价款;而证券出借的收益仅为利息收入,股东仍需承担出借期间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若证券出借期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那么回到出借方手中的股票,其市值已经缩水。在出借过程中,股东并未套现,未赚取股票差价。 三是在实践操作中战投难以变相减持。有观点提出,战略投资者可以约定现金了结不再归还证券,以及出借人与融券客户串通锁定收益,从而实现变相减持。从实践操作来看,上述操作均难以实现。 一方面,若投资者到期无法归还证券,由于中证金融将证券借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有义务归还证券;若证券公司无法归还,中证金融也可发挥中央对手方作用,归还借入证券,并非出借人与投资者双方能够决定。 另一方面,交易所对变相减持、利益输送等行为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20条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融券是“砸盘”的罪魁祸首吗? 融资融券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交易制度,已经运行13年,在活跃市场交易、促进市场多空平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融券业务一直是正常业务,但总体上我国融券规模相对较小,截至2023年8月底,A股两融余额15712.09亿元,其中融资余额14773.35亿元,占比94.03%;融券余额938.74亿元,占比仅为5.97%,融券余额占A股流通市值比例仅为0.13%。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规则对融券卖出价格有严格要求,防止出现融券卖出打压股价。《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前述资深市场人士解释,根据该条规定,融券交易的成交价仅能与上一笔成交价相同。融券只增加卖出券的数量,而无法压低卖出价格,无法实现“砸盘”。 从实际情况看,融券交易的作用是抑制股票波动的幅度,不会影响股票本身的有效定价。前述资深市场人士表示,从全球市场来看,融券交易一直是市场所需要的多空平衡机制,对提高股票定价效率、降低股票波动性等方面均有积极作用。一个完整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中长期看融券交易对股价影响是中性的,决定市场价格运行区间的核心因素是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融券业务有助于平抑股价的异常波动,促进市场定价效率的提升。 从数据上看,战略投资者证券出借的总额也有限。截至9月14日收市,注册制下共有305家上市公司存在战略配售可出借股份,合计288757.51万股,已出借29510.06万股,可出借259247.45万股,战略投资者的已出借占比仅有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