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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头条

2023年10月起,一批财税新规开始施行

  1.《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发布 为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明确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对有关税费政策进行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3.《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并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除上述涉及财税方面的新规之外,还有以下民生类新规也将施行——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 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办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有关,《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视障、听障人员将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2023年10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

10月起,一批重要新规开始施行,包括教育、医疗、粮食安全、公务用车、普惠金融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涉及校外培训监管,治理“假国企”蹭名乱象,调整麻醉、精神药品目录等具体问题。 与此同时,一批地方性法规也将实施,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移风易俗条例、保护“母亲河”等议题。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管理办法:禁止标识虚假等内容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禁止标识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等内容。 《办法》还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八个章节。 《办法》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调整麻醉、精神药品目录:依托咪酯等被列入管制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调整了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如下:一、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二、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三、将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这一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   整治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处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等七类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 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预计每年可带动约100万人创业就业。 与此同时,优化小微企业新招用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15%调整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调整为5%,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明令五个“不得”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前述规定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严审“中国”“中华”等字词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0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等行为。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不得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强调要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务用车管理的全流程、各环节,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 其中,《办法》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保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试行)》,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  上海: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加强土壤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相关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条例》结合上海实践工作,对上海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开展详查的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上海市建设用地、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提升监测实践工作的规范性。   甘肃:颁布地方性法规保护“母亲河” 甘肃省出台的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填补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   北京:20张病床需配1名保安员 北京《保安服务规范医院》地方标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医院同时在岗保安人数应按照“在岗在编医务人员总数的3%”“20张病床1名保安员”“日均门诊量的3‰”三种标准的最高数量配置,并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增加保安员数量。   内蒙古通辽:倡导不要彩礼、不要嫁妆 《通辽市移风易俗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提出:推行婚事新办。倡导不要彩礼、不要嫁妆和自创家业的新型婚恋观;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倡导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旅行婚礼等新形式,婚仪从简、婚宴从俭,订婚不操办。反对宣扬低俗婚恋观;反对大操大办、攀比礼金;反对恶俗婚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广东深圳: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额度提高 深圳市医保局发布《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自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额度由原来的每个医保年度固定1000元,提高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取消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最高报销120元的限制。同时,将少儿学生医保纳入深圳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

这些新规10月开始施行,影响A股相关板块

数据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新规发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规定》明确,在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且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数据出境、非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涉及个人信息出境等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明确无需申报安全评估的情形是本次《规定》的重大突破,大大降低了相关主体在数据出境时的合规成本,加快了我国数据出境的效率。 《规定》第六条强调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是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至于国家机关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这些主体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以及涉及党政军和涉密单位敏感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出境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提出依照现行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对于这些关键主体进行数据出境以及这类敏感数据的出境,如若触发《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规定,仍然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或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规定》第七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自行制定本自贸区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而负面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主管部门规定需以既定路径出境的数据。对于负面清单外的数据,《规定》强调了可以自由出境,此举促进了自贸区内数据跨境流动的便捷性,强化了自贸区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集聚力。 食品安全、二胎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 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八个章节。 《办法》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医疗改革 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调整了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如下: 一、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二、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三、将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这一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 K-12教育、在线教育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等七类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金融改革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预计每年可带动约100万人创业就业。 与此同时,优化小微企业新招用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15%调整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调整为5%,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新能源汽车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环保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加强土壤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相关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条例》结合上海实践工作,对上海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开展详查的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上海市建设用地、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提升监测实践工作的规范性。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明确了缴费主体、管理方式、收费标准、征收与使用等方面内容。其中规定,对城乡居民,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也可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甘肃省出台的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填补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 其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 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暨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健全完善上述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和涉企案件再审纠错工作,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强化政策指导和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审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案件再审纠错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挂帅,相关审判部门参加,加强司法政策供给,加强监督指导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包括今天发布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还先后发布了9批83个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法院进一步提升“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依法做好涉企案件审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形成监督纠错常态化机制。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文中、顾雏军、江苏牧羊集团等三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并依法改判,传递出人民法院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强烈信号,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2017年到2022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56件361人。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9批83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加上今天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一共10批95个典型案例,说明了人民法院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已经形成常态化司法保护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推进监督纠错上下联动机制化。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产权申诉或再审案件,需要依靠党的领导,推动构建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减少阻力,增加合力,促进相关案件的依法稳妥处理。这项工作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已经普遍建立。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院领导牵头组织了专项调研和督导,四级法院内部已建立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的信息定期报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建立了申诉和再审案件工作台账,逐项推进、逐件督办,确保涉产权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完善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冤错案件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之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就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强调要树立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等现代司法理念,要完善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核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改革措施,同步推出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法庭调查等三项规程,确保刑事审判质量,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尤其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保障律师阅卷、强调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等新的配套机制不断完善。就审判监督环节来讲,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事后追责机制、错案反馈机制等也逐步健全,由此倒逼审判质量提升,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五是加强能动司法,推进案件办理与促进企业治理长效化。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深化履职方式,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把对涉企案件的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有机结合,推动企业合规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针对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政府服务和行业管理上的短板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问:中共中央 国务院《意见》中专门提到,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请问人民法院在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方面,下一步有哪些重点举措? 答: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于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积极挽救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今年1-9月,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9797件,审结11517件,化解债务1.08万亿元,帮助1000多家企业通过重整、和解实现涅槃重生。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持续提升,占比增至93.3%。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高质量的重要基础。针对一些民营企业因受结构性调整、行业周期等影响陷入困境的情况,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企业重整识别机制,推动完善“府院联动”和配套制度,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重生,通过经营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外,民营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治理结构中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同一,企业运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对此,最高法院还将积极研究专门程序,使其能够更加快速、高效、低成本的实现债务清理,化解经营困境。同时,我们还将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助力“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为民营经济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问: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家最为担心和害怕的就是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或者是过度采取执法措施,造成企业巨大损失甚至面临灭顶之灾。我们在中央《意见》中看到两句话,一是“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二是“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今后的司法审判中将如何具体落实“正确看待”和“依法宽容”?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要强化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正确处理民刑、行刑交叉案件,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该依法宣告无罪的,坚决宣告无罪。要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羁押的,就允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 其次,要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严格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坚决防止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人士获得的财富,把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和求极致的精神,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进一步增强企业家安全感、公平感和获得感。 第三,要规范诉讼保全措施,加强执行监督。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要进一步完善对“困境”企业的执行措施,包括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司法重整。 第四,要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按照张军院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将案件处理和企业救治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办理一案,实现规范一行、教育一片的效果,让民营经济发展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第五,要加强审判监督,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我们审监庭内部从2018年就成立了刑事重案组和产权案件审判组,建立了重大刑事再审案件和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工作台账,我们正在开展全国法院涉产权申诉再审案件专项评查,还将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再审案件的提审、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指导,防止程序空转。今后的工作中,要始终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与工商联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答:工商联,有的也叫民间商会,俗称民营企业的“娘家”,多年来为民营企业鼓与呼,为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每年都要和全国工商联领导举行工作会谈,走访工商联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经济人士,邀请部分企业代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向工商联和有关民营经济人士求计问策、改进司法工作,现在已经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安排。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规定工商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反映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诉求,及时提供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线索。举个例子,全国工商联向我院移交的金某某骗取贷款申诉材料,我院认真审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予以提审,现在正在再审审理中。 今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出席了全国工商联主办的“第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并讲话强调“三个做实”:要做实依法保护,加大涉企积案清理力度,以法治的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要做实全面平等保护,充分激活释放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要做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让民营经济发展之路走得稳走得远。在前四届的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都出席会议亮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态度。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的带动影响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与工商联建立沟通会商机制,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服务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另外,再说一下,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商会调解组织依法调处民营企业之间的商事争端和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法院对依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减少他们再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建立了“总对总”的诉调对接平台,创新了“在线调解”的新机制、新模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进一步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出的“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这将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切实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十年来,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普惠金融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多层次普惠金融供给格局逐步确立,普惠金融产品服务持续优化,服务普惠金融的信用信息体系不断完善,支撑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更加健全,在服务国家战略、地方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经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普惠金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继续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路径。一方面,《实施意见》是《规划》的必要延伸。《规划》实施到期后,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有必要持续发力、补齐短板,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另一方面,《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普惠金融领域各项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实施意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等党中央工作部署,细化政策举措。《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   问: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已经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十年来,为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构建多层次供给格局。指导大中型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建立单列信贷计划、内部资源倾斜、差异化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专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结合自身定位,强化普惠金融战略导向,利用人缘、地缘优势,着力服务当地小微、“三农”客户。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展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转贷款业务合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低收入群体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是持续优化产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聚焦小微企业、涉农主体、个体工商户等金融需求,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深度挖掘内外部数据信息资源,改进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研发专属产品,合理降低服务成本,触达更多“长尾客户”。 三是丰富融资增信手段。开展“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指导银行将公共信用信息用于信贷流程。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易贷”工作,归集整合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强化融资场景应用。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四是完善政策制度。出台存款准备金优惠、定向降准、贷款利息税收优惠、中央财政补贴等政策。构建监管评价长效机制,实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和金融机构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不断弥补制度短板,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部门和市场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乡村振兴等职责,颁布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问:普惠金融的发展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答:十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县域和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发展迅速。目前,全国银行机构网点覆盖97.9%的乡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全国乡镇基本实现保险服务全覆盖,大病保险已覆盖12.2亿城乡居民。农业保险已覆盖农林牧渔各领域,2023年1—8月,覆盖农户1.4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3.7万亿元。 二是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持续提升。近年来小微企业、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呈现“增量、扩面”的态势,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截至2023年8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67.7万亿元,涉农贷款余额55.0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7.4万亿元,近五年年均增速约25%。推出利率优惠、财政贴息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9600多亿元,支持2300多万户次。 三是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满意度逐步提高。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更低。2023年前8个月,全国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4.8%,较2017年累计下降3.1个百分点。金融科技的发展加速各类业务数字化转型,人民群众存款、取款、支付更方便、更快捷。保险机构聚焦重点群体,提供具有普惠性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增强。   问:《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制度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强化各级党组织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是强调聚焦重点领域。推动重点领域信贷服务提质增效,着力加强对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支持,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对民生领域的支持,丰富创业、助学等金融产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服务。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 三是强调保险和资本市场的作用。重点发展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支持农业生产、养老需求和基本民生保障。着力增强资本市场的普惠性,促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四是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转型,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同时强调将数字普惠金融全面纳入监管。 五是重视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建设。突出强调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缓解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持续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融资登记等基础平台,优化信用生态环境,增强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能力,发挥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等联动效应。 六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加快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严厉打击以普惠金融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倡导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下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举措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下一步,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一是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大信贷投放、保险保障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可得性、便利度。优化小微金融业务规则,完善服务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可持续的服务模式,精准匹配服务需求。 二是加大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聚焦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制造业、外贸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倾斜金融资源,激发经营主体发展动能,促进产业升级和就业稳岗。构建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长效机制,推动政策和服务精准触达经营主体。 三是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信贷质效提升系列行动,包括首贷拓展、信用贷提升和“伙伴银行”行动,面向无贷企业拓展金融服务,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逐步建立“信贷+”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使更多金融机构成为小微企业成长的伙伴。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制度安排,适应各发展阶段、各类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服务小微企业的财产保险和服务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人身保险产品,优化服务模式。   问:金融如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三农”领域,更好满足其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一是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竞争合作的银行机构服务格局。深化银行机构内部专营机制建设,在涉农信贷审批、人员力量、信贷资源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 二是保障重点领域金融投入。全力保障粮食领域信贷投入,锚定粮食生产、收储、流通、加工等重要环节,加强金融精准供给。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支持。强化对乡村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金融需求。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信贷支持。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 三是推动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持续巩固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强化差异化监管,定期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结果运用。指导银行机构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抵押、登记体制机制建设。结合乡村治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和应用场景。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   问:《实施意见》对完善高质量保险体系做出了什么安排? 答:《实施意见》围绕建设完善高质量保险体系,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举措: 一是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鼓励地方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发展新型险种。强化科技赋能,优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灾后理赔中的作用,切实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 二是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农民、新市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等群体的普惠型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机制,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和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业务。 三是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对接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参加人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长期领取需求。探索开发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问:如何推动《实施意见》有效落实? 答:相关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实施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央地联动,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协同发力,促进《实施意见》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探索开展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评估。对普惠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适时丰富完善和优化调整政策措施。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总结普惠金融工作典型经验做法,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本领,引导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用好金融服务,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社保缴满15年后,能否直接享受退休待遇?

社保缴费满15年后,真的能坐等退休吗?受访专家表示,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只是满足了领取养老金的一个必要条件,考虑到养老金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另外,缴费满15年后,职工在职必须继续缴费,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费。   15年是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社保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人社部的数据显示,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10.57亿人、2.4亿人、2.94亿人和2.46亿人。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4亿人。 由于社保覆盖人数众多,因此,上述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冯文猛对中新财经记者表示,按目前的规定,养老保险缴够15年,参保人员退休之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不建议在缴满15年之后就中断缴费。 他指出,因为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将来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多。所以,15年只是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在此基础上继续缴费,将来能提升养老金水平,个人的老年生活才更有保障,因此,鼓励大家多缴费、长缴费。   在职职工缴费15年后仍需继续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冯文猛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属于在职职工,社保缴费满15年后,是需要继续缴费的,这属于强制规定,也是职工的权益,在职职工要应缴尽缴。 也就是说,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累计缴费满15年,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是自愿参保缴费的,因此,养老保险在缴费满15年后是否继续缴费,可以自由选择。 冯文猛建议,毕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短关系着未来个人领取养老金水平的高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条件和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高缴费年限。   一些地方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高于15年 事实上,除了养老保险,社保还包含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对劳动者而言,一旦停缴社保,后续遇到生病、生育、工伤或失业,或将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以职工医保为例,冯文猛提醒,职工医保如果缴费满15年后不再缴费,那就无法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冯文猛指出,职工医保也有最低缴费年限,事关退休后能否享有免缴医保费的资格。在很多地方,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高于15年,所以,如果缴费满15年后中断缴费,就会影响医保待遇和退休后免缴医保费资格的享受。 目前,不少地方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有的地方要求男满30年,女满25年。 社保由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一样吗?退休待遇有差别吗? 现在灵活就业普遍,政|府也为灵活就业专门划分不少便捷的渠道和更有帮助的规定。那么社保由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一样吗?这两者有什么区别?退休待遇有差别吗?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来好好探讨一下,彻底解决疑问!   首先,社保由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一样吗? 公司缴纳的社保和个人的社保在种类上是有区别的。公司缴纳的社保通常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员工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各种问题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而个人缴纳的社保则通常只有两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虽然也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但在个人缴纳社保中可能并不包括。   其次,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的社保在金额上也有所不同。 公司缴纳的社保金额通常是由国家规定的,根据公司的行业、规模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缴纳比例。个人缴纳的社保金额则主要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情况来决定。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也是由国家规定的,但是具体的数额会因为政策的差异而略有不同。 在退休待遇方面,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的社保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公司缴纳的社保年限越长,个人在退休后享受的退休金待遇就越高。这是因为公司在缴纳社保时,承担了一部分员工的养老责任,所以在员工退休后,公司缴纳的部分也会影响到退休金的计算。个人缴纳的社保虽然也会影响到退休金待遇,但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公司缴纳略有不同。  那么,退休待遇有差别吗? 答案肯定是有!造成退休金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缴费基数。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通常是根据员工的月工资来确定的,而且国家规定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高不能高于当地月工资标准的300%。因此,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相对较高,这也导致了公司缴纳的社保金额相对较多。而个人缴纳的社保基数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的,而且国家规定个人缴纳的社保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最高不能高于当地月工资标准的100%。因此,个人缴纳的社保基数相对较低,这也导致了个人缴纳的社保金额相对较少。 二是退休年龄。在中国,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社保的退休年龄也是不同的。男性通常在60岁退休,女性通常在55岁或60岁退休,而女性干部则可以在55岁退休。因此,不同的退休年龄也会影响到个人在不同社保项目中能够获得的养老金待遇。此外,对于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不同的人群也会有不同的延迟年龄和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三是退休前上一年度全口径(或在岗)平均工资。在中国,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是不同的,这也导致了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人在退休时能够获得的养老金待遇也不同。此外,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计算方法,例如对于高收入人群或特殊行业的人群,可能会采用特殊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他们的养老金待遇。 不过,无论是公司缴纳还是个人缴纳的社保,在退休后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障。但是,具体的医疗保障政策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在选择是否自己缴纳社保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考虑。

李强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审议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李强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审议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李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审议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更好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会议审议通过了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会议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水平,在保持货币政策稳健性的基础上,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抓紧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和工作举措,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扎实推动金融业开放行稳致远,促进金融业更好发展壮大。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压紧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在持续加大存量风险化解力度的同时,强化源头管控,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完善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共同把防范化解风险任务抓实抓好。要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分工方案要求严格履职尽责,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何立峰、吴政隆参加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国务院拟于11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对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宁夏等16个省(区、市)、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为实现督查提质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并举,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以下问题线索: 一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政府部门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政处罚中过罚不当、以罚代管;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者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中介机构借助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 2.有关地方和单位滥用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等。 3.有关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实行歧视化、差别化待遇,指定国有企业垄断市场,在市场充分竞争领域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4.有关地方和单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违法违规设定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监管标准不统一、规则不透明,存在不公平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等行为。 6.有关地方和单位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随意限制民营企业家自由,影响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7.有关地方和单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不衔接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  二是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地方和单位出台或实际执行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2.有关地方和单位违规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实施补贴等优惠政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 3.有关地方和单位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外地企业准入障碍,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提高企业准入门槛。 4.有关地方和单位采取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意拖延等方式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条件,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6.有关地方在招商引资中恶性竞争,盲目上项目甚至搞政绩工程,不切实际甚至违反财经纪律作出土地、资金等承诺,引入企业或项目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 三是影响扩大国内需求方面的问题线索。 1.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繁琐、建设进度迟缓。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不规范。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建设进度缓慢。 4.促进汽车、电子产品、家居等大宗消费政策落实不到位,限制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 5.违规设置障碍限制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四是影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问题线索。 1.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超越乡村发展阶段大额举债,大干快上遗留“半拉子工程”,不计成本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2.在防返贫动态监测工作中玩数字游戏、组织数据造假,导致脱贫人口收入等数据失真。 3.农田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慢质量差;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不到位,水质不合格等。 4.农机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发放不及时、不到位。 5.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不到位,快递进村难,影响农产品出村进城和消费品下乡进村。 6.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中违背农民意愿、拖欠流转费用,资本下乡损害农民利益。 7.有关地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工作不力或者“一刀切”。 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到位方面的问题线索。 1.相关方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措施不到位。 2.拖欠教师、村医、辅警、环卫工人等群体工资、补助等。 3.相关方面落实教育“双减”政策不到位,教育领域乱收费。 4.城乡有序流动的户籍迁移政策以及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落实不到位。 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缓慢,对特困、低保、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不足。 6.对困难人员救助帮扶不及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生活补贴不到位,对残疾人救助帮扶政策落实不到位。 7.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到位。 同时征集有关地方和单位行政效能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相关问题线索,以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如掌握以上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将及时转有关方面核查处理,国务院督查组将进行抽查复核。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近年来,金融投资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犯罪分子利用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金融科技手段等名目,以所谓“稳赚不赔”“保本保息”“高额利息”为诱饵,借助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网络媒介的放大效应,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且二者相互交织,不仅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还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从检察办案看,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欠缺、投资获利心切、风险意识淡薄等弱点,编造“高大上”的投资名目,营造周边人员普遍获利假象,烘托“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氛围,将社会公众一步步诱骗引入诈骗陷阱。社会公众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关键是要不断提高自身防骗识诈的意识、能力,履行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第一责任”,不被“高收益”所惑,不给诈骗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识别防范金融投资骗局,此次有针对性地选取了七件典型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注资;有的利用虚假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诈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大师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上述案件表现形式虽各有差异,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将传统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诱导金融投资者投资,通过犯罪手段攫取广大被害人的巨额财富。 金融投资骗局花样不断翻新,但套路基本相同。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从案例中了解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法,从他人上当受骗的经历中汲取教训。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开展任何金融投资活动:(1)加强金融知识学习,熟悉投资的业务,不盲目相信他人的营销推介;(2)坚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意识,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项目;(3)提高对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警惕和识别能力,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谨防通过来源不明的网站下载APP或投资相关产品;(4)谨记金融投资必然伴随风险,坚决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等噱头诱惑。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一、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基金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活动,郑某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基金指数涨跌操控投资人盈亏。郑某招募大量代理商、业务员,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吸引投资者。业务员冒充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推荐给被害人。上述平台为吸引被害人投资,向被害人发送虚假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回报丰厚假象,诱骗被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控制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被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控制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活动。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2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机关以郑某、周某坤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审查“德金国际”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在第四方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认定郑某等除利用该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外,还利用“中辉国际”“鑫利国际”“拉菲国际”“海蒂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追加认定诈骗金额5000余万元,最终认定诈骗金额共计1.2亿余元。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郑某等33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诈骗平台绑定的支付账户交易记录,进一步锁定参与虚假基金交易平台诈骗活动的各级代理商50余名,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后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并移送起诉。其中,4人在郑某等人诈骗案中追加起诉,31人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陆续提起公诉,3人仍在审查起诉阶段。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周某坤等37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周某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余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陆续提起公诉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均维持有罪判决。   二、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曹某、蒋某龙共谋利用“融通天下”等虚假外汇投资平台中虚拟的“炒外汇”功能吸引投资者,再通过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骗取被害人钱款。蒋某龙以北京华鑫众德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业务员,经“话术”培训后,指使部分业务员假扮“白富美”、成功投资者等身份,谎称在“融通天下”投资平台上炒外汇很容易赚钱,吹嘘平台内有专业老师指导投资并有内部消息,并通过微信聊天、群发炒外汇挣钱的截图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注册投资;其他业务员则在平台内假冒“投资老师”“专业经理”指导被害人投资。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购买外汇后,曹某、蒋某龙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通过让被害人前期少量盈利吸引更大量投资,再针对被害人购买外汇情况进行反向操作,造成投资款全部或大部分亏损,实际投资款均通过平台直接进入曹某控制账户。曹某、蒋某龙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侦查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研判侦查方向。针对本案犯罪活动主要通过网络进行的特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提取电子数据,并由检察技术人员对电子数据及相关鉴定意见进行辅助审查,准确认定诈骗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曹某等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蒋某龙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进行营销宣传,误导投资人认为投资款用于外汇交易,实际通过直接操控后台涨跌并反向操作的方式骗取投资人投资款,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曹某、蒋某龙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判处其余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某上诉,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武某凯与张某运(另案处理)预谋通过网络荐股诈骗牟利,组织郭某安、杨某强等多人组成非法荐股诈骗团伙。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武某凯对外谎称其所控制的“锐华教育”机构是专业股票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分析、免费荐股等文章进行“网络吸粉”,并由团伙成员化名“赵荣庆”冒充股票大师进行投资授课。该团伙成员注册多个微信号并统一命名为“赵荣庆”“夏虹”,吸引全国各地股民添加微信号,引诱股民进入股票分析微信群。其他团伙成员冒充“赵荣庆”及其助理“夏虹”的身份,每日在客户微信群内发布股评信息、直播间授课链接、股票交易建议等。同时,该团伙成员又冒充普通股民在微信群、直播间内讨论股票交易、发送虚假的股票盈利截图,谎称跟随“赵荣庆”老师操作能赚钱,吹捧“赵荣庆”老师专业水平高,以此营造“锐华教育”是股票投资咨询专业机构的假象,逐步取得股民信任,引诱股民购买“赵荣庆”推荐的股票,并通过让股民发送股票交易截图免会员费等方式掌握股民的资金量。 当跟随推荐购买股票的资金总量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后,武某凯联系“资金庄家”,先由“资金庄家”低位建仓指定的某只股票,再由“赵荣庆”在股票微信群、直播间内宣称该只股票会“三连涨停”,诱骗股民在股市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指定的高价挂单申报买入该股票。根据股民发送的交易截图统计申报买入的资金量后,“资金庄家”以对应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此前低位建仓的股票,利用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规则将低位建仓买入的股票精准出售给诱骗而来的股民,所得收益由武某凯与“资金庄家”分成。武某凯团伙以该手段诈骗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11月27日、2021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诈骗罪将武某凯等29名犯罪嫌疑人分批移送起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并案审查,认为武某凯犯罪团伙通过虚假宣传,诱骗股民在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阶段挂单高价买入指定股票,再由“资金庄家”对股民的高价挂单进行“精准收割”,造成股民损失惨重。武某凯团伙在此对手交易中大额非法获益,不属于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也不同于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武某凯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凯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5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评协[2023]18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中评协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是中评协理事会履行具体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全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XX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为更好履行中评协职责,在有关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工作平台。全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XX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由中评协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中评协会员不得自发组建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在中评协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中评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以中评协会员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热心资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中评协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方面的素养; (四)有5年以上评估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过去5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中评协自律惩戒。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本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和中评协的声誉与形象; (五)遵守中评协和本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2次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二)累计3次请假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委员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委员会或中评协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中评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免去职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