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社保服务

三方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分析 | 威科先行

一、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合法性分析 (一)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原因 1. 降低缴费成本。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各地政策差别较大,缴费费率、基数以及各地平均工资等存在差异,有些用人单位便认为有社保洼地的空间; 2. 异地用工的现实需求。有些用人单位异地用工,在当地又无分支机构,而劳动者又有在当地参保的需求; 3. 减少人力资源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社保缴存的法定单位主体是实际“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虽没有直接明文禁止社保的代缴,但从相关规定看,社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与缴纳,是社保缴纳的法定单位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第三方机构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不合法 第三方代缴社保,需要与劳动者在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对此,《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北京、重庆、江苏等地也均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 (一)因代缴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拒付时,用人单位存在需承担社会保险待遇的风险 第三方代缴导致用人单位与缴存社保的主体不一致,在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审查较严的情况下,可能发生拒绝赔付的风险。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3703号民事判决中,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在浙江省海宁市为劳动者代缴社保,但保险基金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社保待遇。 在上述拒付情形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鄂01民终3245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同理,在劳动者因第三方代缴社保而无法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湖南、广东、江西都有中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判例。 (二)另需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的风险 由于用人单位并未以其自己名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能会被其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责令补缴;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排除劳动者向社保经办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社保缴纳的不规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3行终368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为劳动者异地缴纳社保,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因此支持了社保中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长达9年社保费用的稽核意见。 (三)赔偿劳动者丧失与社保缴纳相关资格资质的损失的风险 社保与户籍、购房资格、子女读书等诸多待遇密切相关,例如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需要申请人与上海市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个税单位名称一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706号判决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主体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不一致而导致丧失上海落户资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23万元;法院认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并非合法合规,且公司将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外包,减少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获得了相应收益,则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应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公司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公司赔偿劳动者5万元。 (四)补足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风险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异地代缴的社保待遇会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在深圳市为劳动者代缴社保,但用人单位住所地和劳动者工作地点均在上海,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等事项均应当按照上海市规定执行,劳动者要求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的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差额。 (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有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川06民特12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用人单位虽委托其关联公司为劳动者代缴社保,但由于改变缴费主体,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7月1日发布)中持相同观点。 但近年来,能够看到法院观点也在发生一些转变,认为用人单位异地代缴客观上存在不便,不存在逃避缴费义务的主观恶意,即便异地代缴确有不当,也不属于法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广州、北京、天津、上海都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持此观点,因而并未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从上述裁判观点综合来看,即使有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判例,由于代缴行为的不合法性,并考虑其企业可能通过减少人力成本获得收益,该风险始终是存在的。 (六)行政处罚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拟IPO企业存在第三方代缴社保情形的处理 拟IPO企业若存在第三方代缴社保情形,在反馈过程中通常会被审核部门重点关注,问询如下事项: 1.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原因、代缴员工人数、比例,是否符合行业特点;2. 第三方代缴和发行人自缴的人均缴纳金额是否存在差异,与当地缴纳基准是否一致;3. 第三方代缴社保是否征得相关员工的知悉同意,是否损害员工利益,发行人是否与员工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 第三方代缴机构的基本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构成人员混同,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5. 发行人与第三方代缴机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方代缴机构是否因代缴社保被行政处罚;6.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7. 测算如补缴、处罚等情形涉及的大致金额,并说明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相关服务机构通常的处理思路为: 1. 如实披露:代缴社保的原因及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主张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代缴的方式实质履行了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2. 提示风险:承认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及处罚的风险;3. 核查是否存在纠纷及关联关系:核查纠纷争议及第三方机构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4. 取得合规证明及承诺:取得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曾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合规证明,取得员工认可异地缴纳社保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的书面确认,并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5. 采取整改措施:建议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逐步清理第三方代缴,使得相关报告期内代缴比例逐年下降直至终止委托第三方代缴行为,在实际用工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在该地区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不具有合法性,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的同时也带来潜在经济风险;在目前社保监管趋严的形势下,建议用人单位尽量避免采用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方式。

异地代缴社保的法律分析与风险解读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共同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监督举报工作的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 全国各省市也陆续出台了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据此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 最高可获得十万元的奖励。 其中, 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被纳入举报事项, 这直接指向了实践中由来已久的“异地代缴社保”的现象, 即企业委托第三方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地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企业在其注册地缴纳, “异地代缴社保”则虚构了社会保险参保条件, 但却因某些现实需求而屡见不鲜。一系列举报奖励办法的出台表明了异地代缴社保将面临严峻的监管态势, 企业内遗留或现存的“异地代缴社保”情况极可能引发多种劳动争议并带来高额合规成本, 需要充分评估风险和积极寻求对策。 一 异地代缴社保现象的缘起 1.异地代缴社保的现实需求 实践中, 异地代缴社保的“异地”通常是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员工实际工作地, 或者是员工户籍所在地, 抑或是员工未来计划生活地, 即员工存在享受异地社会保险待遇的需求, 比如, 医药费报销、落户、购车、购房、子女教育、养老金领取等。因此, 员工主动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异地社保, 并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居多。 此外, 异地缴纳社保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投入。由于不同市地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取决于当地全省(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 当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需按照法定的上限或下限缴纳时, 若异地的标准低于公司注册地的标准, 则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将会降低。 2. 异地代缴社保的常见操作方法 在一家公司内部, 员工缴纳异地社保的需求可能涉及全国多地, 然而, 如果在每个社保缴纳地都分别注册成立企业分支机构以合法合规地为员工缴纳异地社保, 无疑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负担。实践中, 异地缴纳社保的典型做法是, 企业与当地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由企业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委托其为员工缴纳当地社保。此外, 委托其关联公司或分公司, 以关联公司或分公司的名义为员工缴纳异地社保的做法也比较常见。 二 异地代缴社保的违法性 在我国, 异地代缴社保现象由来已久且非常普遍, […]

如果全国都限社保代理,人才流动就业是否更加难了?

最近,因为北京社保操作系统调整,对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增加了“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的要求,引发“社保代理服务”受到限制的事情,引起全国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涉及社保代理的企业和员工等方面的关注。 北京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社保的管理,起到以下规范的作用:一是把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与工资关系统一起来。二是防范了社保基数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问题。三是防范个人挂靠参加社保的问题。 当然,加强管理之后,对当前企业的用人也产生了一些影响,我们通过典型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找到更多更好解决企业异地用人、人才流动的有效方案。 一、典型案例及分析之一 北京对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保险政策和社保操作规范出来后,一些上海的金融企业就出现了以下案例,应该其它城市的金融企业等类似的企业,也受到相同的影响 【企业(用人单位)方面情况和限制】: 1、金融公司不能成立分公司; 2、金融监管部门有规定,金融公司的员工必须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公司发放工资; 3、用劳务派遣(外包)方式解决异地社保缴纳行不通,一是上面第1条的问题;二是据说北京社保操作还要求,用工单位应该是北京市的公司或分公司。 【员工方面的情况和诉求】: 1、北京户籍的员工,有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通道,但金融监管部门是否会认可“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 2、非北京户籍,只能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3、员工如果转到上海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及家庭在北京买房买车、小孩上学等问题,就受到影响; 4、员工在北京居住工作和缴纳社保多年,希望未来继续在北京发展,不排除将为北京做出更多贡献的可能。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操作问题】: 1、以劳务派遣、外包方式解决客户单位北京员工的社保问题,就必须与员工签订2年以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才能完成合规的社保操作; 2、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因为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无形中增加了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的风险。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之二 这个案例,不是这次出现的,是十几年出现的。 有一个客户单位的员工(深圳户籍)离职,来找我们,他要把社保委托我们代理,方式有两个,一个是会让新单位联系我们,由单位委托代理;二是我自己委托我们。 我们问他为什么?他说自己做石油勘探工作十几多年,只会在这个行业做下去,只是工作地点,可能在不用的海域,这次他是从南海转型买卖人黄海,下一次也不知道转去哪里。因为他家人和孩子都在深圳,就只想把社保放在深圳缴纳,不想在外地缴纳,到时转移、合并都麻烦。还有就是买房、买车、小孩上学等不要受到影响。 当时,我们想这些常年流动就业的高素质人才,还是很有眼光,让单位缴纳或自己缴纳社保费用,来保障自己年老后可能职业的变化和养老。 三、典型案例及分析之三 职场中,有不少人是因为生育、压力、家庭、健康和换工作的空档等原因,需要失业或自己待业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社保不能轻易中断,因为很多政策与“连续”缴纳密切相关,怎么办?不管是户籍员工还是非户籍员工,不管是北京、上海还是其它城市,全国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怎么让员工连接缴纳? 可能有人会说,没有工作状态,就不应该缴纳社保,所有人都希望如此。但现在不能呀,因为连接缴纳社保关系大病医疗的额度、关系入户、买房买车、小孩上学等问题。 这些职场中歇业的人员,怎么办? 四、为什么使用了20多年的社保代理会出现今天这样的情况? “社保代理”服务,作为人事代理服务的主要服务产品,从90年代初期出现,成为当时人事部、劳动部及国家明文鼓励和发展,为促进国企改革、人才流动就业,起到重要的保障。有人说,现在环境变了,人才流动自由了,是这样吗? 其实人才、劳动力流动中最大的问题还是户籍管理,户籍关系社保能否缴纳,缴纳和享受标准是否一致?北上的户籍管理,以及北京去非首都功能的导向,让更多“北漂”选择离开北京,刚入职场者可以走就走,无所谓,但长期居住的“北漂”,有家有孩子,就可能处于进退两之中。 国家一直鼓励人才流动,但户籍限制,大家都基本理解和习惯了,但出台限制社保代理,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不少问题,当事的员工当然也受到影响 如果是社保代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为了缴纳社保,员工就可能成为“被派遣劳动者”了,有的员工心理是不舒服的,有的可能就坚决不干,选择离职了。 国内注册一个分公司或子公司,就必须租用一定面积的办公室,每月要代理记账,银行、社保、税务等账户开户和管理,每年要年检和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一个分公司,一年可能需要几万元,钱的成本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谁去办理,就几个人在当地做总部委托的业务服务,要多消耗很多人力和财力。 前年,我做了一些社保服务产生和演变的研究,选择两页只是说明过去人力服务的产品,当然,我也知道“过去不代表现在和未来”。社保缴纳受到户籍限制时候,我们是否可以让社保代理再生存或过渡一段时间?是否还有其它更好的解决方案? 希望国家能够尽快进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建设、修改和调整的步伐,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 五、如果全国都取消社保代理,最受伤的可能是北京的企业? 为什么这么说,北京的企业可能最受伤?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企业委托社保代理的成因?企业选择社保代理主要是因为跨区域发展,在各地招用了人,开始多没有设立了分/子公司,之后设立了分/子公司,也基本没有人事和行政事务人员,有关人事工作多委托第三方处理,用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企业省事省心,企业、专业机构与员工都满意。 在委托社保中,使用大库模式最多,这样企业少了注册和管理一个分公司的事务和麻烦。 当年,我们为北京的三星公司在惠州缴纳社保,三星只有20人在惠州一客户单位工作,没有分支机构,要求我们去惠州设立一个分公司,专门解决这20人社保缴纳,他们是方面了,我们就麻烦了,租赁办公室,工商部门还要来检查是否有人上班,每月税务零税务申报,代理记账,税务部门经常还打我的手机,心烦也不敢发作,只能耐心听说,解释为什么是零报税,回答各种无关痛痒的问题。两年内,我去了若干次惠州处理分公司的事,一同事每月至少去一次。 我们想一想,全国社保代理服务中,哪个城市委托到全国的社保代理可能最多? 一定是总部企业越多的城市。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和个税缴纳多是总部控制,在总部所在地完成,社保涉及当地员工的福利和生活,多选择在当地缴纳,一是委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办理,一是在自己的分/子公司缴纳。公司超过20人以上的,多会有分公司,之前多选择在派遣或人力公司的大库缴纳。 据2018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最多的一个城市,你知道他是哪里吗?》的文章介绍,世界500强企业中有58家企业的总部设在了北京,北京的总部数量已经连续四年稳居世界城市之首。这是因为北京聚集了大批的中国央企,所以,它是中国第一、世界第一。 北京是最大的总部经济城市,总部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最多,在各地聘用的人数也自然多,他们基本会在北京发放工资和缴纳个税。如果全国各地对分公司、子公司缴纳社保的人员进行社保和工资、个税比对,发现不在当地缴纳个税的企业,全部限制缴纳社保,北京的企业可能就会受到最大的影响,在北京缴纳个税的企业,全部要求改为在用工地缴纳个税,北京市的税源可能会流失最多。 北京限制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社保代理后,我一直担心全国各地效仿,一旦全国各地缴纳社保,必须“工资、社保和个税”三合一,必将引发一些全国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业务、生意受损的问题,是企业经营的环境问题,是员工尤其是非户籍员工的生活问题,还有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我也不知道,影响有多大,但我知道户籍、社保、工资、个税等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全国统一来考虑,希望早日有解决方案!

社保代理恐全面瓦解—《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于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的风险提示

自2020年年初北京打响打击社保代理的第一枪后,广东、江西、石家庄、杭州人社局等地紧随其后陆续发布打击社保代理的规范性文件,更有北京、深圳等地对社保代理作出行政处罚,甚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现全国性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修订昭示着社保代理恐全面瓦解,特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重视,做好防范。 本次《办法》的修订系从国家层面对社保代理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责任予以明确,具体与各用人单位及个人息息相关的条款为第三十二条[1]及第三十九条[2]。笔者将对此予以分析,明确社保代理的风险点。 一、违法行为表现 《办法》通过列举法,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的行为予以罗列: 第一款较多体现在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地没有分支机构无法开设账户,或为了劳动者可以在工作地落户、购房等从而委托第三方在其工作地缴纳社保,该违法行为即为经常提及的“社保代理”; 第二款较多体现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去世,其家属或他人通过虚假的资格认证,欺骗有关部门获取待遇,湖南省纪委监委在2022年2月查处的千万社保基金案件即为本款最直接的违法行为表现; 第三款违法行为出现的基础是国家对于退休有明确的年龄及条件[3]等规定,当满足特定条件,诸如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部分人员为了满足前述条件获得相关待遇从而伪造、编造材料; 第四款及第五款则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表现形式予以明确; 第六款系兜底情形的描述,以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发现其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从而有法可依。 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1、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罚则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字面意思理解,如存在《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要被责令退回社会保险金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反之如仅存在《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但未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则未必会受到罚责。而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该社会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劳动者,劳动者被责令退回后仍然可以基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而用人单位实际既要承担社会保险金,又要承担罚款。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回社会保险金,承担罚款只是金钱上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社保代缴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要素,即存在《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且从社会保险部门骗取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将构成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才是《办法》修订最应引起各方注意的风险点。 3、推定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办法》修订明确的两项违法责任之外,笔者认为社保代理的存续,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4]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解除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过检索,此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4、重复承担社保费用 因为用人单位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对用人单位而言又是一笔巨额损失。尽管受劳动监察受理时效两年的限制,很多地区的监察只会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自受理之日起两年内的社保,但是人社部门并未规定补缴的时效性,从理论上讲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进行补缴,所以将来各地的执行口径会朝着什么方向发展,有待商榷。 三、总结 自2019年开始,我们即向客户建议积极应对、防范社保代理存在的风险,也一路见证了社保代理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全国性规定的修订施行,昭示着社保代理恐全面瓦解。避免面对金钱和自由的双重损失,尽快终结社保代理才是第一选择!   [1]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的社保费是第三方代缴的吗

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合法性判断并不难,但却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主要在于这种方式有参保职工的便利性要求、经办机构的默认和裁判机构的妥协。 不过,当职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时,可能过去一时的便利会造成以后无穷的麻烦。本案即为一例。 单就养老保险来说,在一地缴满10年,很可能会直接影响到那些经常更换工作地点职工,在今后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地点,可是在职的时候,那些形形色色的异地第三方代理缴费可能产生的弊端,有几个人会引起注意呢? 本案涉及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费,目前,已经开始在全国推行,这给参保职工带来很大的便利性,也使得他们忽略了异地就医手续上的风险,忽略了异地就医依然要遵循参保地起付线和报销限额的规定,还以为医保卡全国通用,待遇就能享受就医地的“国民待遇”。我只能建议你,请到医院和参保地打听打听能不能做到这点。 最简单的案情概括 单位在西安,参保在上海,工作和生病在南京,上海社保机构不给报销医疗费。单位要不要赔医疗费? 要回答这个问题却不是一句两句话的事,涉及到社会保险第三方缴费和异地就医两个方面问题。来看看案例。 李楠于2014年9月27日与柏山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南京,2015年10月7日合同到期未续签。李楠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柏山公司支付无法享受异地医疗保险赔偿金2000元,仲裁不予受理。李楠诉至法院,要求柏山公司支付其无法享受异地医疗保险赔偿金4379元。 李楠维权:区、市、省三级法院一败到底 一审栖霞区法院说: 李楠未提交上海市社保机构的证明,因柏山公司未出具李楠在医保地以外工作的证明,致其不能在上海社保机构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且李楠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曾向柏山公司要求出具相关异地报销医疗费用的证明,因此无法享受异地医疗保险赔偿金4379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南京中院说: 原审法院对李楠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院说: 柏山公司已为李楠缴纳社会保险。李楠主张因柏山公司未给其出具证明致使其在南京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要求柏山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李楠未提交证据证明系柏山公司的原因致使其不能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一、二审法院据此对李楠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至于李楠提出柏山公司与泛亚公司(笔者备注:第三方代缴社保费公司)签订的人事事务代理协议书中没有其签名,不能证明李楠同意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因该协议系柏山公司为委托泛亚公司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而签订,是其自主实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无需征得李楠的同意。故李楠以此为由主张柏山公司应向其承担医疗待遇赔偿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院的裁判说理都强调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李楠的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医疗保险机构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李楠主张由单位提供,却无证据支持。 李楠输在什么地方:未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 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是我国2016年即开始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因其重要性而被称为“总理工程”,切切实实给退休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工作、异地转诊等人员带来极大便利,使他们再也不用先交费然后回原参保地报销医疗费用这样的周折了。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初衷。 其实李楠诉讼请求赔偿金就是异地就医而参保地医保机构不能报销的医疗费。从诉讼请求权的识别和固定来说,赔偿金请求权缺乏请求权的基础规范,既不准确,也给诉讼带来麻烦。 李楠作为在上海市参保职工,常驻南京工作,如果在上海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长期在南京市工作的异地就医手续。那么其在南京就可以按照医保规定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住院费(门诊费暂不行),如同在上海使用医保卡一样。 可惜从文书上看,李楠并没有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也许,在其发生异地就医时,当时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刚刚启动,上海市和南京市的直接结算相关政策尚待完善。另外,也许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方面也缺乏对异地就医手续的指导。单位人事对职工就医使用医保卡的管理,至少对李楠具有提醒和协助义务,而不是在发生矛盾时将责任一推了之。 延伸分析:第三方代缴风险不小 严格地说,李楠主张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费违法并没有错,他的医疗费不能报销的全部问题根本上来自于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手续不完备。前一点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后一点则多少与自己不了解医保异地就医手续有关。 第三方代缴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只有用人单位才能具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格。非用人单位没有这个社会保险缴费的主体资格。由于第三方代缴机构与参保职工之间没有实质用工,依《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双方完全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方代缴机构就不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合法缴费主体。另一方面,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法定缴费责任不能免除,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将义务转移至第三方代缴机构。 不过,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很低(目前养老做到了省级,其他几项均为市、县级),并且社会保险缴费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跨地区缴费是不行的,除了在异地设有分公司这样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才行。这样就导致了实践中没有分支机构的异地用人单位委托本地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而职工也觉得这种方式比较方便,比如挂靠本地第三方机构参保后,医保卡可以在本地使用。否则在就必须在用人单位所在的外地参保,生病就医得到外地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费点事完善异地就医手续才行。这样,在不发生矛盾纠纷时,这种第三方代为缴费被用人单位与职工所接受,确实与其有一定的便利性而具有存在基础。 此外这种缴费方式还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不作为的方式所默许,这是很多第三方代缴能够长期存在的条件之一。迄今为止,我们尚未看到因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社保机构责令改正的报道。 而司法机关的裁判案例导向作用,几乎使得第三方代缴的行为得到了裁判的背书。省高院的裁定书说理中,就把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缴费,视为单位“自主实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无需征得李楠的同意”,这句说理耐人寻味,超出了承办法官对案件请求事项本身的判断认知,把第三方代缴行为顺便拉进文书中进行说理,实无必要,传递了承办法官个人观点不但默许第三方代理缴费,而且认为这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岂不知,第三方代为缴费在基本法律规则下本来是违法行为。 李楠的异地就医医疗费诉讼虽然一败到底,但并不能说他的诉讼主张就没有道理。甚至我觉得,他只是输给了法律对现实的妥协。

社保代理已然末日(附真实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实行属地管理,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登记与开立账户,并按时、足额在用人单位自己的社保账户中缴纳社保费。但在我们实际操作中较多用人单位往往会使用劳务公司的社保代理业务(将社保缴纳在劳务公司的社保账户中),究其原因无非有以下三种: 一、降低社保成本导致 由于各地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存在高低差异,而按《社会保险法》属地原则缴纳会存在某些地区较高的缴费成本问题(比如北京、上海),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将社保缴纳在劳务公司异地社保洼地的账户中(比如深圳、厦门)。 二、异地业务需求导致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业务发展原因,需要在全国各地建立业务网点,而这些网点往往招用当地户籍人员,因此这些用人单位只得通过劳务公司的社保代理方式为网点员工缴纳户籍所在地的社保,而非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 三、降低管理成本导致 一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为降低管理成本、简化业务流程,往往会将社保缴纳的业务交于劳务公司操作。但同时劳务公司贪图方便,会将社保费用缴纳在自己的社保账户中,而非用人单位账户。 对于众多企业的这种“暗度陈仓”的做法,多年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可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原因也很简单,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然而时至今日,司法界的声音已经趋于一统,宣判了这项游走于法律边缘多年的制度“死刑”。 至此,无论使用社保代理出于规避成本还是无奈之举,都属于违法!特别是社保税征后,这种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个税扣缴关系的脱离会造成无法预估的各类风险。 一、社保待遇问题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社保代理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代理是直接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因此,往往会出现社保不予支付员工社保待遇(包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最后所有待遇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为更好的证明这个观点,各位可以扫描下发的两个二维码,细究下各地法院的判决思路。 扫描二维码,阅读案例 二、社保缴费问题 随着各地逐步实行社保税征后,税务机关的征管思路有别于以往的社保机关征管思路,外加之社保改革,各地纷纷尽力争取费源。在此背景下,针对社保代理,特别是异地代理的操作,不能不排除企业所在地税务或社保机关会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处理,并要求补缴。 三、个税风险问题 虽然个税中允许多处工资薪金所得,但社保只允许一处缴纳。因此,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除会审查用工合同类型外,还会查看用人单位(扣缴义务人)是否有社保缴纳凭证。如社保缴纳于劳务公司账户中,也就是形成了税费脱离现象,不排除税务机关将工资薪金所得调整为劳务所得的可能。 综合上所述,我们建议各位在操作中务必做到同地、同人、同时原则,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个税扣缴关系、工资支付关系做到统一。那么面对降低社保成本和异地业务需求时的确需要异地缴纳时,是否能合法合情合理的进行操作呢?!下面就给大家推荐一个精品课程,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报名哦。

北京社保代缴严控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持劳动合同签署、社会保险缴纳和个税缴交主体一致。   同时,不允许未在北京注册的公司委托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京代缴社保和公积金。未在北京未注册公司,在京做不了代缴社保与公积金。 也就说,你想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缴纳北京社保,几乎不太可能了。 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鉴于我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我们计划通过对三险业务系统、网申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以达到“事前严控”的目的。因此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根据局劳动关系处与人力资源市场处提供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名单,我们对相关企业做了标识,一共分为三类:一是只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二是只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三是即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   经办人员可以通过三险业务系统 “查询统计-单位统计”模块查询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相关标识。    简单来说,社保业务网上服务平台和三险业务系统已经对所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了标识,分为劳务派遣类、人力资源服务类,以及带有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双重标识的企业。不同标识的企业,申报员工参保业务时的材料要求也不同,需要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录入职工劳务证明的材料信息,否则将不能申请。     以往,一家在上海注册成立的A公司,如果有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员工,需要为该员工缴纳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北京缴纳;亦或者,仅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缴纳北京的社会保险。现在,这样直接将行不通了。   社保代缴为什么要被禁止?   在北京、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社保代缴并非少见,正是因为每年都有无数人涌入一线城市。外来务工人群中,绝大多数属于灵活就业,一旦辞职离开公司,失业期间就无法个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了减少社保待遇的损失,他们往往会找一个社保代缴机构,为自己缴纳社保。   违法骗保和信息泄露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多数代缴个人社保的公司都是违法的,按照规定,城镇职工的社保关系和劳务关系必须一致,而社保代缴公司提供的劳务关系是虚假的。这些社保代缴公司不仅依靠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赚钱,还会涉及骗保,要求你一次性缴纳一年的保险费,实际只给你缴纳几个月,过后就直接消失。   今年2月份,北京就有一家科技公司利用虚假的用人关系,代理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骗取社保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白白损失了273万元。   而且,代缴社保的时候,你需要给社保代缴公司提供个人信息,这些公司可能将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贩卖,将你的信息泄露,等着你将会各种推销的电话轰炸。   社保代缴乱象横生,北京之后,深圳、重庆、广州等城市也可能会对社保代缴严加打击,规范社保管理和缴纳,保护人们的社保权益,社保代缴模式将逐一被淘汰,面临全面封杀。     为什么一定要缴纳社保?   首先我们得知道社保是什么? “ 它是社会保险得简称,它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近几年,社保制度不断更新,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保的重要性,纷纷加入参保大军中,就是为了看病就医时,减轻医疗费用,享受医保报销,退休之后,能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  社保对于一般公司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主要体现在缴费的比例高,每月都需要缴纳,如果是人力资源密集的生产型企业,其社保的支出可能会占到人工成本的一半左右,所以国家提出降低社保的费率,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一方面也可以让更多的员工享受到社保的福利,那么缴纳社保对公司又意味着什么呢?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该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缴纳社保人员的统计,也可以知道企业的经营和用工情况,方便对企业进行管理。同时企业为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保后,也会享受到政府的政策扶持,政府每年的工作报告中对就业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对于用工比较多的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的津贴和申请高新的产业扶持。  公司宝社保诊断系列产品:通过人力资源专家和智能诊断技术,对企业人力数据进行分析,筛查工资处理、从业人数处理、社保缴纳基数处理中的违法风险点和存在的纳税缺陷,并提供风险应对改进建议及相应咨询服务,协助企业降低其人力成本。帮助企业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用人成本,有效控制和防范稽查风险,进而实现企业涉税统一管控。   欢迎关注公司宝,定期更新社保最新政策相关,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社保难点和重点,更好解决社保缴纳问题。 

社保代缴真的可行吗

1、何为社保代缴 所谓社保代缴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按照相关人事政策的规定,根据协议接受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这里的委托方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用工单位亦或者是劳动者个人。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者文件中对社保代理有明确的体现。以广东省为例,2000年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行为进行了界定,将代办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一项主要内容。该《暂行办法》的第四条还确定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而第五条则规定了服务内容,就包括了代委托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同样,深圳市人大常委在2002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该条例也对中介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的人事代理业务进行了界定。该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中介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可谓是对《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遥相呼应。   2、社保代缴的现状   笔者随意以“社保代缴”或者“社保挂靠”为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检索,发现大量社保代缴相关内容的网页,其中不乏各类专业社保代理机构。从某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保代缴已然是当下社保缴纳的非常普遍的现象。笔者再次通过淘宝网进行检索,发现社保代缴服务已经兴起,不少公司在淘宝网开起来网店。笔者粗略的统计了一下,相关的社保代缴网店有2250家之多,服务范围遍布全国各地。还有的公司开发了代缴社保的微信公众号和APP。社保代缴的服务费用不等,有的网店甚至宣称每月只需缴纳低至20元的费用就可以代办社保的代缴事宜,如下图所示:   笔者浏览了一下该网店的社保代缴评论,发现一律好评。可见,社保代缴还是有其相应存在市场的。笔者有限的经验看,在现实之中也确实存在不少以社保代缴为主营业务之一,即通过代缴社保来赚取相关的代理费用。     3、社保代缴行为评析 有一句口语常被人挂在口中,那就是“存在就是合理的”,这源自于黑格尔的一句名言“存在即合理”,其意为: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此话常被用来作对某种行为辩解理由,将话套用在社保代缴这个现象当中,可以形成这样一种推论:社保代缴是存在的,而存在就是合理的,那么可以得出结论为社保代缴是合理的。看似合乎逻辑,但是从合法性上看,社保代缴是比较难以站得住脚的,这是因为:   其一,社保缴纳的一般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开始用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其二,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应当发生待遇时候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具典型代表性的案例就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相关个人信息也是第三人的,用人单位也是以第三人身份去给该员工进行参保。此时该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虽然理论上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实践中极有可能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则此工伤待遇的责任就落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上。   其三,那些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社会个体,其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如何解决?社会保险法同样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该规定,社会保险法已经对这部分人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即自行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缴纳登记。不仅如此,在深圳地区,拥有深圳户籍的本地人还可以通过所在村委缴纳社会保险。   其四,对于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选择在其所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地方规定中还对这类人员的其他类型社会保险做出了规定。   据此,现有规定基本上将所有人员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作出了规制。正常情况下,就不应出现所谓社保代缴的现象。   其五,已经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对社会保险缴纳同样作出了规定,具体体现如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二项明确禁止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来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怎么理解这项规定?也即不存在劳动关系,却以本单位的名义为他人缴纳社会保险,社保代缴就是其中典型代表。   虽然之前社会保险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才可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毕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进而导致部分人理解成为,也可以通过代缴的方式进行参保,这其实是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错误理解,存在劳动关系应是社会保险缴纳的常态,在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才可以个人形式来参保。   至于相应的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亦有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条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第二款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将虚构劳动关系这一项从其他手段中单独罗列出来予以明示规定。可以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是对《社会保险法》的旧事重提,属于典型的“炒冷饭”。   细心观察的人士可能会发出疑问,那么非社保代缴机构也即正常的企业不应该担心此风险吧?是的,如果企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参保,那么大可高枕无忧了。但是恰恰发出担心的企业基本上属于没有为员工正常参保,而委托其他社保代缴机构来进行的。这样一旦发生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委托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应缴未缴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所以这些企业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但如果真的发生风险,该发生的法律风险却是不以企业的担心而转移的。   其六,裁判实践正在发生变化,委托社保代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2015年生效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对此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个人而言一旦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候,所提交的参保资料信息中,用人单位与实际参保单位不一致,势必也将会影响到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

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员工主张经济补偿支持吗?

基本事实:   一、入职时间:张三于2016年5月26日入职北京公司,2018年1月1日张三与北京公司、广州公司签订《变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北京公司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次日张三与广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岗位:销售。   三、离职时间:2020年2月29日。   四、离职理由:张三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   五、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北京公司、广州公司均委托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张三提交的北京公司、广州公司认可真实性的社保缴费明细(查询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查询期间2016年5月至2020年1月)显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张三缴纳了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   六、仲裁请求:张三以要求广州公司、北京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提出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张三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张三主张及证据:张三主张广州公司、北京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广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北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公司、北京公司抗辩意见及证据:广州公司主张该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可享受社保待遇,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北京公司主张自2017年12月31日已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超过仲裁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已缴纳,其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以此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求北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对于张三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广州公司、北京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更换缴纳主体的行为逃避社保缴纳工作,其性质已不属于“代缴”,而是属于“代替”。该行为完全不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的相关规定,张三有权要求广州公司、北京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实践中存在的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 张三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已由广州公司与北京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张三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以此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求北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张三的上诉理由系其不当理解相关规定所致,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社保代缴“避坑”策略!一招教你选择正规代缴机构!

个人社保代缴(代理)市场现状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为2.45亿;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个体工商户已突破5500万户,像个体工商户,独立创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临时跳槽、离职空档等等这些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在非户籍地办理居住证、落户、买房、摇号、子女上学、终身医保、公积金贷款这些业务时,都会需要社保代缴。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因而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个人社保代理这个行业尤其火,号称能够提供社保代缴的机构数量众多,但这些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甚者以代缴为由,骗取金钱;让很多真正有代缴需求的人,无从下手更不知道该如何选择。 当我们在选择代缴机构时,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如何认证社保代理机构是否靠谱? 人人保从以下5方面做出分辨: 1、资质认证 首先从资质入手,只有经过政府的认证许可才能有相关的运营资格,三类必需证明: 《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这三项证明是社保代缴机构必须持有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相关经营资质。 2、成立时间 了解社保代缴公司的成立时间,最好选成立时间较久的。 3、服务专业 社保问题政策性很强,社保代缴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服务,服务商需要清楚了解各城市的社保政策,与政府部门对接,核对台账等。 我们可以从代缴平台的页面、服务流程设计,和代缴机构的服务人员交流中感受他们的服务态度。 一家优质的社保代缴机构,一定是能够明确需求,准确服务,给予专业高效的对接反馈,以最快速度响应解决用户的问题。 4、服务价格 一般在代缴平台交社保,需要支付两项费用,一项是以国家规定的社保缴纳基数为标准计算的社保费用,一项是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 社保费是上交到社保局的,费用按照固定比例计算;但是服务费并不是统一的,每个代缴平台都有自己的一个标准,现在市面上的服务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部分费用是代缴机构的主要收益来源。 其实大多数社保代缴机构提供的服务都大同小异,对于用户个人来说服务费当然是越便宜越好,但是也要提防有些平台先以零服务费为策略,等后续具体的社保服务,例如办社保卡,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再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所以我们在选择平台时各项费用必须要了解清楚。 5、公司规模 公司的整体规模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方面之一。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打着工商注册、税务代理、管理咨询等名堂的公司,宣称它们也能做社保代理,但这类公司本身涉及多个方面的业务,并非专业做社保代理,且业务量小,解决问题能力差、甚至可能收了钱但交不上社保,对于这类型的公司用户一定要多长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