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已然末日(附真实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实行属地管理,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登记与开立账户,并按时、足额在用人单位自己的社保账户中缴纳社保费。但在我们实际操作中较多用人单位往往会使用劳务公司的社保代理业务(将社保缴纳在劳务公司的社保账户中),究其原因无非有以下三种:
一、降低社保成本导致

由于各地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存在高低差异,而按《社会保险法》属地原则缴纳会存在某些地区较高的缴费成本问题(比如北京、上海),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将社保缴纳在劳务公司异地社保洼地的账户中(比如深圳、厦门)。
二、异地业务需求导致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业务发展原因,需要在全国各地建立业务网点,而这些网点往往招用当地户籍人员,因此这些用人单位只得通过劳务公司的社保代理方式为网点员工缴纳户籍所在地的社保,而非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
三、降低管理成本导致

一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为降低管理成本、简化业务流程,往往会将社保缴纳的业务交于劳务公司操作。但同时劳务公司贪图方便,会将社保费用缴纳在自己的社保账户中,而非用人单位账户。
对于众多企业的这种“暗度陈仓”的做法,多年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可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原因也很简单,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然而时至今日,司法界的声音已经趋于一统,宣判了这项游走于法律边缘多年的制度“死刑”。
至此,无论使用社保代理出于规避成本还是无奈之举,都属于违法!特别是社保税征后,这种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个税扣缴关系的脱离会造成无法预估的各类风险。
一、社保待遇问题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社保代理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代理是直接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因此,往往会出现社保不予支付员工社保待遇(包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最后所有待遇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为更好的证明这个观点,各位可以扫描下发的两个二维码,细究下各地法院的判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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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缴费问题

随着各地逐步实行社保税征后,税务机关的征管思路有别于以往的社保机关征管思路,外加之社保改革,各地纷纷尽力争取费源。在此背景下,针对社保代理,特别是异地代理的操作,不能不排除企业所在地税务或社保机关会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处理,并要求补缴。
三、个税风险问题

虽然个税中允许多处工资薪金所得,但社保只允许一处缴纳。因此,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除会审查用工合同类型外,还会查看用人单位(扣缴义务人)是否有社保缴纳凭证。如社保缴纳于劳务公司账户中,也就是形成了税费脱离现象,不排除税务机关将工资薪金所得调整为劳务所得的可能。
综合上所述,我们建议各位在操作中务必做到同地、同人、同时原则,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个税扣缴关系、工资支付关系做到统一。那么面对降低社保成本和异地业务需求时的确需要异地缴纳时,是否能合法合情合理的进行操作呢?!下面就给大家推荐一个精品课程,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报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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