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社保服务

“代办代缴外省社会保险费”

近日,社会上有中介公司人员宣传,可为群众代办到外省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据他们宣传,到外省参加社会保险有许多好处:一是缴费基数低,每年可节省5000元左右;二是属于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纳“五险一金”,女职工可以50周岁退休;三是可以进行工伤报销。总的来说,就是“缴得少、领得多、社保待遇好”。 针对这些宣传,我们采访了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综合业务科负责人刘永法,请他对以上宣传进行分析研判。刘永法指出,这些宣传内容涉嫌违法,听信这些宣传极易上当受骗。刘永法就有关问题作了细致分析。 这些宣传的一大“卖点”,是可以为群众在外省以“单位职工”的身份代缴社会保险费。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不在外省企业工作,却以外省“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本身就是欺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群众以“单位职工”身份在外省缴纳“五险一金”后,如果发生伤病需要住院治疗,只能到外省(参保地)住院才能享受相应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是在我市就近住院,必须到参保地办理异地住院手续,报销比例也会低于在参保地住院。同时,因为他们不是在缴费企业工作,如果发生意外伤害,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也不可能享受到工伤待遇。 第三,关于“缴费数额低,退休年龄早”的宣传也是误导性宣传。首先,虽然目前各地的参保基数确定办法和缴费比例还有所差异,但我国即将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届时全国的政策将会逐步统一,各地缴费数额的差距将会明显缩小。其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适时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参保政策规定将会有所变化。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法》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缴费数额低,将来退休待遇肯定也会低。因此这些宣传都是误导性的。 第四,除以上问题外,如果长时间在外地挂靠缴费,挂靠单位如果破产或关闭,挂靠人员的社保关系就无法处理。另外,长时间挂靠,还会出现中介人员将代收的社保费挪作他用等不法行为。出现这种诈骗行为,群众维权将非常困难。 市社保中心提醒大家,办理社保一定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正规途径办理,切勿轻信那些可以代缴社保的“小广告”宣传。一旦上当,伤钱伤心,追悔莫及!

要给保险代理人交社保了

自1992年友邦将代理人制度引入国内以来,保险代理人不但促进了寿险行业的大发展,还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社会就业等问题。  but 随着经济发展、疫情影响,消费者需求、购买力、购买场景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叠加许多销售人员开发了大量人情单,代理人展业难度开始加大,个险渠道发展陷入瓶颈。 在代理人于2019年年底达到973万人高峰后,开始出现下滑,昔日粗放式的人海战术难以支撑行业的健康增长。最近两年半的时间,保险代理人流失了超400万,从最高峰的近千万,到现在的500多万,数量几乎腰斩,这对保险消费者显然是极为不利的,代理人离职了,自己保单将变成“孤儿单”,后期的服务可能大打折扣! 这些问题出现了究竟要怎么解决?银保监会指明了方向! 《征求意见稿》 11月3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上述一系列完善个人营销体制的措施向业内征求意见。 其中涉及多项关于保险代理人的重大利好,包括:为代理人缴纳社保提供支持、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鼓励内勤人员取得资质后销售公司产品、改善个人代理人的薪酬收入和福利保障水平、推动销售利益向一线销售人员倾斜等等。好消息一出,被赞为代理人的曙光、行业发展的福音! 《征求意见稿》具体怎么规划的?6大重点都划好了,我们一条一条来看! 1、签劳动合同、交社保 (六) 规范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公司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探索公司现有劳动合同员工、劳务合同员工在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后,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探索推动保险公司与符合规定的个人代理人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十五) 完善个人代理人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个人代理人长期利益引导机制,改善个人代理人的薪酬收入和福利保障水平,提升个人代理人的行业认同度与职业归属感。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为个人代理人缴纳社保、办理居住证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划重点:与符合规定的个人代理人签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给代理人缴纳社保,不缴属于违法行为,让代理人拥有最基本的保障。代理人的行业归属感和责任感,相信将得到极大提升!保险代理人“自己没有保障,却要给客户谈保障”的日子,有希望成为历史! 2、内勤也可以销售保险 (六) 规范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公司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探索公司现有劳动合同员工、劳务合同员工在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后,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 划重点:这意味着内勤人员也可以进行保险销售了。参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优质的内勤人员在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后,未来也可以销售保险。优质的内勤人员对行业、对产品都比较熟悉,在取得资质后进行产品销售,或将给行业带来一些新的活力。 3、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 (五) 优化个人代理人制度设计。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逐步优化个人代理人各项体制机制,推动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建立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服务的组织架构和晋升制度。对于现有个人代理人队伍,加强规范管理,加快专业化转型,积极推动向服务更佳、绩效更好、品质更优发展。 划重点:“金字塔型”的利益分配机制,让一线代理人的付出和收入严重不匹配,这也是代理人流失率高的一大原因。利益是最为核心的一点。因此,《意见》建议推动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建立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服务的组织架构和晋升制度。 4、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 (十) 优化佣金激励分配机制。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佣金发放比例,突出长期价值导向,建立以业务品质、服务质量为导向的佣金发放机制和奖惩机制。切实保障个人代理人合法权益,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留存。对于各类销售人员,公司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佣金薪酬激励机制。 划重点:《征求意见稿》要求险企合理设置佣金发放比例,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留存。这意味着未来首佣可能会降低,佣金发放时间拉长,续佣的占比会提升。 5、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十三) 建设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行业统一的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和职业培训标准、考核评价规范以及保险销售授权规则。各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不断推动销售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划重点:对于保险行业长期存在的销售误导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探索方向:建设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表示将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实施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授权与销售能力等级相匹配的销售分级管理。 6、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 (七) 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以规范发展和鼓励创新并重,鼓励公司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研究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完善独立个人代理人的甄选流程、资质授权、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加强成本和风险管控,不断优化提升独立个人代理人的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 划重点:目前,国内的代理人大部分专属于某一家保险公司,只能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而在国际上,独立代理人是一种成熟的保险销售模式,可以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销售立场更加中立客观!这也是监管明确鼓励的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计划用3—5年的时间,推动个人营销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销售人员合规意识、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销售队伍结构更加合理,人身保险市场竞争更加健康有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异地委托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合法吗?

1.发行人存在异地委托第三方机构帮助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实践中还是比较普遍的,比如有的企业在某些城市可能会有零星的员工驻守,这时候为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专门设个分公司主体也不一定便捷,于是就有了是不是可以找人代缴的需求。 2.从这个案例来看,发行人还是很明确地承认找第三方代缴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从后续规范的措施来看,也是逐步在当地设立了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后续由发行人自主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至于报告期内的代缴行为,也是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的一些证明文件。 3.这样来看,从IPO审核的角度来看,异地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的行为还是不合规的,甚至就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还是需要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要反思的是,劳务派遣都允许代付工资和社保,为什么法规不允许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行为呢?这对企业、员工和社会都没有危害啊,不知道为什么就不行! 4.此外,本案例还存在39人签署承诺书不缴纳公积金的情况,而发行人也将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给了员工,至少从这个角度发行人不存在规避社会义务的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39名员工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公司+个人)计入工资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此外,发行人在厦门、上海、深圳、南京均存在用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为85名、81名员工在用工地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仅获取了福州当地相关部门开具的无处罚或无欠缴证明。 (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被处罚的风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分别存在85名、81名员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缴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为满足工作地在上海、厦门等地(发行人在当地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员工的落户、享受当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需求,委托前述第三方机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代为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由于39名员工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计入工资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前述情况主要原因为该39名员工由于无购房需求、在福州定居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而向发行人申请将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发行人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发行人未替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未完全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发行人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缴存公积金,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则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二)关于上述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发行人及相关39名员工的确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此外,根据相关39名员工签署的《声明》,相关39名员工确认因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后果与公司无关,并承诺不会因公司未为其缴纳自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而对公司提起任何主张或诉讼。如其后续确认需要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 基于以上,发行人将该39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工资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虽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背,但非发行人主观恶意行为,原本用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也合并计入了员工的工资而非由发行人所占有,相关 39名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也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三)关于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是否一致,代缴相关社保、公积金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垫付情形,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办理社保、公积金代办相关手续。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委托代缴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系慧翰股份,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主体为上海富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富冈”)、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称“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外服”)、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外服”)(以下合称“第三方公司”),委托代缴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具体如下: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结合发行人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将承担发行人可能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风险或损失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截至目前并未因前述情形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富冈于2017年11月及2019年11月签署的《人事项目代理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实际工作地在上海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由上海富冈按照国家和本地相关政策要求按时缴纳,费用由发行人按照规定支付给上海富冈。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8月签署的《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约定,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包括“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开户”“代缴纳公积金费及开户”,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按照实际缴纳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代为发行人员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建立个人账户。缴纳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发行人支付。 根据报告期内的《单位社会保险明细(上海办)》、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的《收款通知书》等材料、抽查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委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单和委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委托代缴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基于以上,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委托代缴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不存在由该等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垫付的情形。 3、上海富冈、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代办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的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无法定资质要求。 基于以上,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存在不一致,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且不存在垫付情形;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代办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服务,并无法定资质要求。 (四)上述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被用工所在地及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追责处罚的风险。 1、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发行人未替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未完全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发行人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缴存公积金,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则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发行人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 2、发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未为该39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为:该39名员工中部分为当地居民,拥有住房,并无购房需求,部分为外地户籍,在福州长期定居并置业的意愿不强,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用途及条件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故缴纳积极性不高;同时该39名员工均为发行人一线员工,流动性较强,该部分员工不希望因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减少实发工资,因此均向发行人申请将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针对前述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充分告知员工公司可以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在员工明确放弃后,将应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发放给员工,确保不因该事项实质损害员工利益; (2)该39名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已分别签署《声明》,确认:“公司已向本人告知了可以申请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由于本人出于个人意愿,为增加本人的直接收入,申请和确认自入职以来,公司将其本人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本人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本人放弃此项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后果与公司无关,本人承诺不会因公司未为本人缴纳自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而对公司提起任何主张或诉讼。如本人后续确认需要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本人同意将本声明作为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 (3)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存在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慧翰股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3、关于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相关异地办公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在上海、厦门设有研发中心,在深圳设有办事处,在南京派驻员工协助外协企业进行生产,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工作地为上海、厦门等地的员工按当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原因具有合理性。且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针对前述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发行人已着手设立慧翰股份厦门分公司、慧翰股份上海分公司,慧翰股份厦门分公司已于2020年5月9日通过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慧翰股份上海分公司已于2020年5月完成设立登记信息申报,前述分公司设立后,将着手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开户事宜,后续将由前述分公司自行为上海及厦门两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存在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慧翰股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4、发行人及慧翰通信已取得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马尾管理部及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慧翰通信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上海富冈出具了《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证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上海富冈未受到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 2020年5月6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上海富冈出具了《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证明“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5月6日,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江苏外服出具了《证明》,证明“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00047238)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经检索发行人所在地及实际用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未因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未为其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方公司亦未因代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遭受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39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工资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虽然存在被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追责处罚的风险,但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发行人前述行为亦未实质损害员工的利益,且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承担发行人可能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风险或损失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截至目前并未因前述情形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发行人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资质暂停使用情形 小兵评析: 1.发行人存在强制认证的证书被要求暂停使用的情形,这时候企业的生产经营应该是不会停止的,那么这时候的生产经营应该就是不合规的。 2.发行人解释暂停期间的销售收入占比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从而来解释这个不合规的行为对发行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的IPO审核思路对于经营资质的问题也有了宽容的迹象。还是要从资质不合规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程度来判断,不能一看到资质有瑕疵觉得企业经营不合规,从而不符合发行条件。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主营产品车联网智能终端为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前发行人共持有11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的3C证书曾存在被认证中心暂停使用的情形,暂停原因为: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工厂检查有严重不合格项(如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验证并有效。 (一)暂停使用的具体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编号:2019-P-406614)(下称“《暂停通知》”)、《工厂检查报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暂停了发行人11项3C证书,具体如下: 2019年9月2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福州分中心对发行人进行3C常规监督检查,并抽查了认证3C证书编号为2019011606174842、2019011606193300、2019011606194864的认证产品。 经检查,存在以下情况: 1、查《CC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FLC-QP-046),其中安全关键件电池的确认检验项目不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3.2; 2、查《CC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FLC-QP-046):认证产品EMC确认检验标准和项目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5; 3、对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时发现:产品铭牌信息、产品主板结构与型式试验报告照片描述不一致;认证产品关键件PCB板的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照片描述一致,与报告中安全件清单描述不一致;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9; […]

注意:挂靠社保可能被判刑!企业和挂靠人风险巨大!

社保挂靠,不是一个新兴话题了。尽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这个话题上热搜是一点问题也没有。今天我们把这个话题放到桌面上好好谈一谈。   社保挂靠是指想要购买社保的个人,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所以就将社保挂靠在专门办理社保代缴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为其购买社保。   1、那社保挂靠这么普遍的情况下,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在于用工之日这个词汇,一定是要真实的用工关系。尽管法律上没说用人单位不能为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如果为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的话,一定是要虚构员工花名册的,虚构劳动用工关系的,这是违法的! 详情看这条政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社保挂靠可能涉嫌违法。   2、既然社保挂靠是不规范的,为什么还会产生这个现象呢? 无非以下几点: (1)工作单位小,单位找的代账公司给做财务工作,社保这块代账公司不管,所以单位给找了个社保挂靠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 (2)北上广深,像购房资格、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都对外来居民有社保连续缴纳时间的要求,所以对于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外来居民,为了满足上述条件,则只能通过社保挂靠来缴纳社保,以符合要求。 (3)个人在找工作期间,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所以会出现社保断缴,可能会影响其在所在城市的一些资格与待遇,所以为了在换工作期间不出现社保断缴,只能通过社保挂靠,由代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4)被挂靠企业虚构劳动关系,虚构员工花名册,给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进而虚构工资,在所得税前扣除目的是逃税。 3、社保挂靠会涉及到这些税收问题! 社保挂靠会导致虚构员工花名册,虚构用工关系,虚构工资薪金。违背了所得税前扣除的特性要求,什么特性?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所以说账上列支的工资薪金、社保都别想据实扣除了。 4、社保挂靠的风险性之双向风险 咱们先脑补一个画面:一家从事污染行业女职工李某辞职后想要怀孕生孩子,但是她还想将来生产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是,她找到一家A公司达成社保挂靠协议,在自己辞职后,由A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直至其享受完生育保险待遇。 我想问问大家,觉得这个案例对职工李某有风险还是对A公司有风险? 有很多朋友会说对李某有风险,因为很可能会出现A公司收了社保费又收了挂靠手续费却不给李某交社保。李某生孩子的费用要想报销无非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确你想的一点错也没有。但是这样看法未必过于片面,咱们任何事情都要一分为二看。 如果李某怀孕后,拒绝给A公司交社保费和挂靠手续费怎么办?可能会有人说那A公司不给她交社保不就得了~ 对此,先看下这个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A公司不给她交社保,咱们的李某女士如果去告的话,对于A公司来说下场你懂得~当然也属于两败俱伤。   5、社保挂靠的合理转化~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交社保 社保挂靠不合规,那么想交社保怎么办? 自己可以给自己交,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保是国家允许的!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如果你是以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就可以向参保地税务机关(你在深圳、东莞工作,就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按照规定申报缴费。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职职工社保的人员,通常无固定工作单位,在职介、人才、街道社保所个人委托存档,包括无雇工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户主,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普通灵活就业人员。 此种以灵活就业形式自己购买社保,不存在任何资金风险和违法违规情形,反之,挂靠单位缴纳社保,需要提前把社保费交到挂靠单位,如果挂靠机构跑路或者拿了社保费却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自己血汗钱打水漂或者无法享受相关的报销待遇。   社保挂靠的问题我们就谈到这,有什么其他的想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方留言。 本文为猫叔说税原创文章,欢迎大家分享朋友圈,如需转载到其他平台或公众号,请在下方留言授权。

代办社保的“中间商”

贾小明曾是一名军人,1987年至2007年在部队中服役,2008年,退役后的他被分配到常德市社保处工作,刚进单位的他任劳任怨、敢打敢拼,很快就在同事中崭露头角。 办案人员:外人看来,贾小明工作能干,家庭也十分美满幸福。不论从生活品质与家庭幸福指数来看,贾小明可以算是旁人眼中的佼佼者。然而他交友不慎,他走上了底线失守的迷途。 脱离了部队的管束,回到社会的贾小明在工作中经常和一些做生意的老板、商人有交往,面对这些有钱人一掷千金的豪横,贾小明的内心满是羡慕。他很快就沾染上了赌博的不良习气,每个月工资发下来后,他马上会邀上几名牌友切磋一番,无奈赌运不佳,十赌九输,这个时候的他动起了歪脑筋。 办案人员:为了弥补亏空,贾小明心中渐渐生出了“捞点快钱”的想法,他的目光很快聚焦到了自己工作的社保领域。因为退休待遇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与他工作单位职能相关联,于是他打起这方面的主意。 2016年4月,有人主动找上门了,贾小明的邻居兼牌友、武陵区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股原股长熊承德介绍同学李某找贾小明帮忙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此时的贾小明抛弃了自己以前一贯坚守的纪法底线。 办案人员:明知李某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贾小明仍答应找人帮忙,并提出需要提供20条和天下香烟沟通关系,李某表示同意。李某随即将香烟款2万元委托熊承德送给了贾小明。 贾小明随后利用自己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便利条件,分别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的同事打招呼并分发了3000元的红包,余款1.7万元被其予以挥霍。2016年5月,李某顺利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贾小明觉得这次“小试牛刀”,让自己终于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此后他逐渐沦为了代办社保的“中间商”,只要有人找他代办社保,他都有求必应。熊承德也成为贾小明的“金牌合伙人”,扮演起了“社保推销员”的角色。 2016年下半年,常德某酒厂下岗职工陈某找到同学熊承德帮忙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熊承德与贾小明经过商议,在明知陈某病情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情况下,仍商量通过贾小明找人帮陈某办理病退手续。 办案人员:陈某支付3.8万元好处费后,贾小明通过向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打招呼,为陈某办理了申报手续。熊承德花钱找人制作了陈某患肝硬化疾病的虚假病历资料,又在病退人员复检体检期间贿赂复检医生,使陈某顺利通过复检并办理了病退手续。事后,贾小明分得现金1万元,熊承德分得现金8千元。 此后,2016年至2019年间,贾小明采取单独出面帮人“打招呼”或通过熊承德“接单”后再联系他“跑关系”的方式,为多个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断档社保补缴”的职工代办了社保业务,并伙同熊承德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五十余万元。 办案人员:贾小明完全不顾自己“吃相难看”,还经常以花钱办了事为由继续找当事人 “吃拿卡要”,完全没有了一点儿共产党员廉洁奉公的影子。 2021年5月,本应真心悔过的贾小明为了规避组织调查,还假意来到常德市纪委监委投案,企图蒙混过关。 办案人员:组织调查期间,他仅交待自己帮人“提篮子”递资料收取好处费的部分事实,而对自己单独和伙同熊承德为请托人找关系、作假资料、收取巨额好处费等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闭口不谈。同时,贾小明还和相关请托人串供堵口,企图对抗组织调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5月20日和2022年5月23日,贾小明、熊承德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二人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12月7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贾小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熊承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武陵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张兵: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市人社系统发出了监察建议书,对贾小明、熊承德违纪违法案进行深入剖析,通过以案促改,督促市人社系统建章立制、堵塞风险漏洞,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下面请听清风评: 贾小明、熊承德受贿案系常德人社系统内被查处的第一例代办社保“中间商”受贿案,该案的查处在常德人社系统内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国家为人民群众制定的社保政策,在贾小明这里变成了一纸空文,贾小明、熊承德如同稳坐钓鱼台的姜太公,将违规办理社保业务视为敛财诱饵,坐等投机者上门并大肆收割其钱财。然而所有不义之财,冥冥中也早就被打造成了一副坚实的手铐等着他们。贪廉一闪念,荣辱两重天,现在留给他们的只有无尽的悔恨和唏嘘。

每月几十元代理费,社保缴纳不操心

岁末年终,一些人开始考虑换工作,代缴社保、公积金提取等中介也活跃起来。“每月只需几十元代理费,社保缴纳就不用再操心!”类似的营销在互联网上屡见不鲜。这些中介代理服务看似省心方便,但其中也隐藏着不小风险。中介公司跑路、档案丢失等问题时有发生,缴纳者信息也有可能被泄露,甚至遭遇诈骗,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要谨防其中的陷阱。 笔者在网上搜索“社保代缴”等关键词,显示出多家社保代缴中介的营销消息,收费从每月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缴纳者只需通过互联网把身份证、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给中介就可办理,并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整个过程都可以在网上进行。 需要指出,没有劳动关系,单纯挂靠在中介公司缴纳社保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现实中,代理中介机构或个人主要通过伪造劳动关系、变造书面材料等方式代缴或补缴社保费,其行为涉嫌违法,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犯罪。一旦被查实,违规缴纳的社保费将被清查,当事人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严格按法律政策规定办理,不委托任何公司代办代收。 在市场经济中,有需求才会有交易。大量社保代缴机构应运而生,正是迎合了部分人的需求,这值得相关部门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2亿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七分之一,如何让这一群体便捷参保和缴纳社保,是非常重要的时代课题。当然,针对这一庞大群体,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便民政策。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国家在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缴费方式等制度设计上作出了特殊照顾。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为了让政策发挥出最佳效果,在具体执行层面,还需各地细化更加人性化的落地举措,政策咨询和宣传力度也应进一步加大。毕竟,在现实中还有一些人不清楚哪些才是正规缴纳渠道,遇到问题也不知道去哪咨询,等等。这些琐碎的民生问题一旦解决不好,便有可能被中介嗅到商机,成为他们赚钱的生意。

要给保险代理人交社保了⁉️重大利好来袭,涉及500万人

现行的保险营销制度下,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签署的只是代理合同,没有基本工资,没有社保,个人的医疗和养老都得不到保障。对行业缺乏归属感,加上高强度的销售压力、“金字塔型”的佣金分配机制……种种原因导致保险代理人流失率一直居高不下。 据统计,最近两年半的时间,保险代理人流失了超400万,从最高峰的近千万,到现在的500多万,数量几乎腰斩,这对保险消费者显然是极为不利的,代理人离职了,自己保单将变成“孤儿单”,后期的服务可能大打折扣。 这些问题究竟该怎么解决?银保监会指明方向了! 11月3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就一系列完善个人营销体制的措施向业内征求意见。 其中涉及多项关于保险代理人的重大利好,包括:为代理人缴纳社保提供支持、鼓励内勤人员取得资质后销售公司产品、推动销售利益向一线销售人员倾斜等等。 好消息一出,在保险行业引发“大地震”,被赞为“代理人的曙光、行业发展的福音”。 《征求意见稿》具体怎么说的?6大重点都划好了,我们一条一条来看! 1 签劳动合同、交社保 (六)规范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公司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探索公司现有劳动合同员工、劳务合同员工在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后,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探索推动保险公司与符合规定的个人代理人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十五)完善个人代理人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个人代理人长期利益引导机制,改善个人代理人的薪酬收入和福利保障水平,提升个人代理人的行业认同度与职业归属感。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为个人代理人缴纳社保、办理居住证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划重点: 与符合规定的个人代理人签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给代理人缴纳社保,不缴属于违法行为,让代理人拥有最基本的保障。代理人的行业归属感和责任感,相信将得到极大提升! 这也是代理人反响最热烈的一条政策!“自己没有保障,却要给客户谈保障”的日子,有希望成为历史!! 2 内勤也可以销售保险 (六)规范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公司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探索公司现有劳动合同员工、劳务合同员工在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后,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 划重点: 这意味着内勤人员也可以进行保险销售了。 目前,保险公司员工一般分为内勤和外勤,外勤就是销售保险的代理人,内勤则负责内部服务工作,包括核保、理赔、培训、行政、财务、客服等。 参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优质的内勤人员在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后,未来也可以销售保险。 3 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 (五)优化个人代理人制度设计。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逐步优化个人代理人各项体制机制,推动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建立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服务的组织架构和晋升制度。对于现有个人代理人队伍,加强规范管理,加快专业化转型,积极推动向服务更佳、绩效更好、品质更优发展。 划重点: “金字塔型”的利益分配机制,让一线代理人的付出和收入严重不匹配,这也是代理人流失率高的一大原因。 《征求意见稿》给出探索方向:推动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让一线代理人拥有更多获得感。 未来的组织架构或将更加扁平化,代理人的收入和付出更加对等。 4 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 (十)优化佣金激励分配机制。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佣金发放比例,突出长期价值导向,建立以业务品质、服务质量为导向的佣金发放机制和奖惩机制。切实保障个人代理人合法权益,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留存。对于各类销售人员,公司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佣金薪酬激励机制。 划重点: 目前代理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首年佣金,续期佣金占比非常低,这导致代理人跳槽频繁甚至脱落,长期保单的后续服务很容易受到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征求意见稿》要求险企合理设置佣金发放比例,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留存。这意味着未来首佣可能会降低,佣金发放时间拉长,续佣的占比会提升。 5 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十三)建设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行业统一的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和职业培训标准、考核评价规范以及保险销售授权规则。各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不断推动销售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划重点: 对于保险行业长期存在的销售误导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探索方向:建设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 这意味着,未来卖保险必须要满足相应资质,才有资格销售对应的保险产品,不是想卖就能卖了,这将更加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表示将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实施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授权与销售能力等级相匹配的销售分级管理。 6 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 (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以规范发展和鼓励创新并重,鼓励公司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研究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完善独立个人代理人的甄选流程、资质授权、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加强成本和风险管控,不断优化提升独立个人代理人的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 划重点: 目前,国内的代理人大部分专属于某一家保险公司,只能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而在国际上,独立代理人是一种成熟的保险销售模式,可以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销售立场更加中立客观!这也是监管明确鼓励的方向!

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有效吗?

随着我国保险制度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与专业人力资源公司合作,通过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合同,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险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缴费。那么,代缴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日前,青岛中院披露了一起类似案件。 案情简介 青岛某金属制品厂与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等文件,约定该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交纳地有关政策规定的交纳标准,为该金属制品厂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该金属制品厂同意代为缴纳的工伤保险以缴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缴纳,并由人力资源公司在发生工伤后开展工伤申报认定、工伤保险费用报销领取等工作。双方合同还对合作内容、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是,在此之后,该人力资源公司转而通过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案涉金属制品厂员工在江西省缴纳了工伤保险。 事后,案涉金属制品厂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各方因工伤保险索赔相关事宜发生纠纷。随后金属制品厂诉至法院,主张与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经向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已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受委托后,有时自己、有时又转而委托他人在其他省份代缴工伤保险,肢解了政府对用工制度的管理,破坏了社会保险秩序,改变了社会基本保险的初衷。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经审查认定,金属制品厂支付给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伤保险费用为24万余元。其中,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已为金属制品厂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为3万余元,因该费用已实际缴纳给社保机构,这一部分费用无须返还;对于剩余的20万余元费用,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金属制品厂1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使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事务,也应该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青岛某金属制品厂系人员密集型企业,也是工伤事故多发的企业,其委托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第三方名义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工伤保险的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其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代缴社保非法”,2亿灵活就业者怎么办?

3月18日,一则名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新政正式实施,其中第32条第一款,明确以挂靠企业、虚构劳动关系来代缴社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严格禁止,后果严重。这则新闻并没有在公众范围内引起热议,但对于中国约2亿的灵活就业者而言,它的影响是巨大的。 社保缴纳的年限和金额,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与外来打拼者的买房、购车、落户、生育、子女教育等准入门槛捆绑在一起。过去多年,灵活就业者或暂时失业者,不少就是通过挂靠公司的方式代为缴纳社保以获得种种资格,并由此催生出了一个代缴社保的市场。 以在线服务平台蚂蚁社保为例,其曾声称为120万客户解决社保缴纳问题。此外还有众多从事代缴社保的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公司。天眼查数据显示,2022年度上海新增13108家人力资源公司和1004家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企业,这些公司的背后,不少就挂靠着数千名有代缴社保需求的人员。 没有固定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者,正在中国成长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至2022年3月,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约2亿人,就业人口中占比26%。而2020年后新冠疫情进一步催化了灵活用工的市场,据艾瑞咨询保守估计,未来数年这个市场的复合增长率将维持在25%左右。今年,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将突破1万亿元。 事实上,在上述《办法》实施之前,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中的代缴社保,已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只是,关于代缴社保合法与合理之间的争议从未止息。 灵活就业者为什么纷纷选择代缴社保? 从各大城市购房政策与社保挂钩的情况来看:在北京,非京籍人员在持有暂住证的情况下,需要连续缴纳5年社保,才能在京购房;在上海,非沪籍人员也必须满足缴纳63个月(5年)社保,中途不得断缴超过3个月;同样的规定还存在于广州和深圳,在两地购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连续缴纳社保5年。 购车方面,非京籍人员需要连续缴纳5年社保,才能在北京参加车牌摇号;非上海户籍人员需连续缴纳3年社保,方可参加车牌竞拍;广州则要求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近3年在广州缴纳社保累计满24个月的证明;深圳相对宽松,但对于非深圳户籍人员,也要求连续缴纳2年社保,才能参加竞拍或摇号。 教育资源,是大城市吸引年轻人的另一项优势,它同样与社保缴纳情况关联。北京各区政策不同,对于非京籍父母,要求提供1~6个月不等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方可申请子女幼儿园升入公立小学的资格;在上海,非沪籍父母一方必须提供连续6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且中间不能有补缴记录;广州、深圳则要求非本地户籍父母双方或一方,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落户,也是许多人在一线城市打拼的重要目标。在北京和上海,根据学历、积分、就业状况的不同情况,个人需要连续或累计缴纳1~84个月的社保,才有落户资格;在广州、深圳,对持有不同学历、职称、技术能力的外地户籍人员,要求缴纳1~48个月不等的社保。 购房、买车、子女教育、落户,这都是渴望居留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的年轻人最关注的人生大事,而它们都绕不开缴纳社保这一必要条件。 过去的矛盾在于:2021年以前,按照大城市的政策规定,非本地户籍的个人,只能以职工的身份,通过工作企业来缴纳全面的社会保险。非本地户籍、没有职工身份的灵活就业者们,则必须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在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保。这意味着,在以上大城市里灵活就业的人,即使长年工作、生活于斯,也没有合法的通道缴纳社保,因此无法实现自己的重大利益。 随着国家发布新的政策指导,这样的矛盾在2021年7月后逐步得到化解。彼时,我国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放开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此后,广东、安徽、河南、浙江、江苏等多地人社部门纷纷响应政策指导,发布灵活就业人群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政策。 然而,风动咨询了北、上、广、深的人社部门后了解到,截至发稿时,除了上海户籍配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在上海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缴纳上海社保之外,在北京和上海两地,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者仍然无法在生活所在地缴纳社保,只能返回户籍所在地缴纳。 上海一名劳务派遣公司的老板告诉风动,以上海为例,截止2021年10月末,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约290万人,主要分布在生活服务、快递物流、网约送餐、网约车及代驾、网络直播等行业。其中,半数以上为非上海户籍,他们都面临灵活用工者没有合法渠道缴纳社保的困境。 “要享受上海的公共利益,通过挂靠企业来代缴社保,是他们唯一的选择。”该人士表示。 代缴的灰色操作 所谓代缴社保,主要体现为通过私人关系或者中介机构,找到愿意与灵活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建立“虚假”的劳动关系,从而由该挂靠企业代为缴纳社保。 据了解,中介机构和被挂靠的企业两方都会向个人收取服务费用,此外,企业代缴的社保金额,也是由个人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而支付的。 两位灵活就业者向风动讲述了他们通过挂靠企业代缴社保的经历。 31岁的张超,来自河南郑州,在上海居留已3年,他并没有落户的打算,但因为工作需要——他是一名经常跑东跑西的摄影师,而萌生了购车的计划。2021年底,张超经历了突如其来的失业,不得不成为一名自由职业者,中断了社保,此前他已缴纳两年多上海社保,只差不到一年,就能满足车牌竞拍的条件。 权衡之下,张超选择通过挂靠代缴公司延续他的购车计划。2022年初,张超在蚂蚁社保平台上挂靠了上海谊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5500元的薪资标准缴纳上海社保。每月,他要支出2355元的五险、392元的公积金和120元服务费,共计2867元。首次办理时,还交了300元的会员费。所幸的是,坚持到八月,他就能实现三年的缴纳标准了。 相比张超,26岁留学生徐烽的目标是落户,他要付出的代价就更大。 从新加坡留学归来的徐烽,来自江苏徐州,回国后想定居上海,但尚未找到稳定的工作,于是他成为了一名金融业的灵活就业者。为了满足落户的社保条件,他找到了代缴上海社保的中介机构,这家机构承诺他通过挂靠企业、代缴社保的方式,一年以后就可以顺利落户。然而,之后的故事发展并不顺利。 去新加坡之前,徐烽的学历是专科。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专科生起点人员,落户需达到本科留学生所约定月薪10338元的1.5倍,也就是15000元以上,且须缴纳上海社保满一年。 2021年7月,徐烽按落户中介提供的代缴方案进行操作,与中介机构签订了一份落户上海的服务协议,该中介负责处理徐烽在落户过程当中的资料与手续。通过这家中介,他又与一家代缴社保的广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负责办理徐烽的用工登记,每月为他缴纳社保、发放薪水,徐烽与代缴公司约定的薪资为17000元。这种为落户进行的社保代缴,实际上是劳动者扮演自己给自己发工资的老板。 ▎徐烽的工资单。受访者供图 以17000元月薪为标准,每月徐烽需自行承担原本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五险一金,共计5382.2元。此外,他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社保,总计2915.95,再加上他每月给挂靠公司支付的2000元服务费,要缴满15个月的社保—-满12个月可申报,但审批时间(三个月)也不能断缴,因此,实际支出的总费用是154472.25元。 尽管费用不菲,但为了实现落户,得到在这些大城市买房买车、子女受教育的机会,这些灵活就业者仍络绎不绝地选择了这条灰色的通路。 如何定义违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后,徐烽看到了“代缴违法”的新闻。惊慌失措之余,他害怕自己的落户受到影响,他的代缴方案只剩最后2个月就能缴足,之后即可启动落户流程。 徐烽赶忙打电话给中介咨询新政的影响,对方斩钉截铁地告诉他:“你不是挂靠代缴,所有的手续都是正常的,我们不是那种黑中介,放心”。半信半疑的徐烽,除了相信代缴公司之外,也没有别的选择。 对于通过挂靠企业进行代缴社保,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应该予以禁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国《社会保险法》强调,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应当与职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或人事关系。挂靠代缴原本就不受法律保护。 张超也明白这个法律的要求,“可我也没其他办法啊,找不到工作我能怎么办。”在看到了相关新闻后,他也拿起电话咨询客服专员。对方告诉他,企业代缴社保之所以不合法,多数是因为代缴企业没有相关资质,并且伪造劳动合同给个人办理包括带病参保等违规业务,目的在于骗取社保基金,但他们的平台是以挂靠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帮助个人参加社保,在社保局系统里入职备案,整个手续和流程合法合规。 风动记者采访和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实际情况并不这么简单。 首先,是代缴社保的企业资质问题。根据人社部门的认定,代缴社保的企业需要同时持有《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三证。上海一家劳务招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刘晓丰向风动介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必须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单位需有5名参保人员。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成功后,才能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天眼查的信息显示:为张超“代缴”社保的上海谊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只有三证中的两证——《营业执照》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其次,是关于代缴社保的动机。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教授杨燕绥向风动表示,法律上界定的“违法代缴”,指专门伪造劳动关系,单纯为了参保而成立的企业。这类企业本身经营的业务就是为了参保,从动机到结果都与法律法规相悖。 杨燕绥强调,采取这种非规范的方式进行社保缴纳,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维护都会出现漏洞,比如“代缴”收费没有统一标准,有的企业收取很高的服务费,影响了企业用工秩序、劳动关系秩序、参保秩序、社保权益记录管理秩序、待遇发放秩序等。因此,对于这样的“代缴”企业,可以从动机方面定性为违法。 上海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对风动表示:每个地区的社保基金属于当地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代缴社保的企业发生骗保行为,会扰乱正常的社保秩序,甚至导致社保基金亏空。 但社保稽查部门常常面临着执法的困难,他们曾对社保代缴企业进行调查,以确认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稽查往往没有结果,“因为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很难界定”。 前述那家劳务派遣公司的老板告诉风动,如今,仍有大批资质不全、甚至无证的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提供违规违法代缴社保服务,“这是一个无本买卖”,“企业什么都不用付出。只需要操作后台、做用工登记,接下来就等着每个月收钱了。” 不过,一旦参保人员与代缴公司发生纠纷,自然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只能自认倒霉。 比如,一些代缴社保公司在明知“灵活就业人员”材料不全时,通过假造材料的方式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6月,北京朝阳的一家科技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代缴社保的信息,通过虚构参保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先后为2800余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业务,按月或按年收取社保代理服务费,其中1400余名参保人员违法申领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药费和基本医疗医药费,涉案金额751.1万元。2022年4月,广州一家代缴企业上演了卷款逃跑的戏码。这家企业宣称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帮助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一次性补足社保,立刻办理退休,也可以帮助没有工作单位的市民挂靠参保。在收取费用后,即携款消失。缴纳费用者,皆打了水漂。 灵活就业者何去何从? 劳务派遣业内不少人士认为,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后,相关部门一定会对不合规或违法的“人力资源”以及“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更严格地调查,一批代缴社保企业将无法生存,但那些能在暗处生存者,其代缴服务费会水涨船高。 这个灰色市场的存在,与大城市非本地户籍者强烈的落户、享受市民待遇的刚需密不可分。经济学家任泽平5月发布了《中国城市人才吸引力排名》,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仍居前四。2021年,在所有投向一线城市的简历中,应届生和硕士及以上人才的简历占总数的20.7%、30.0%,这表明应届生和硕士及以上人才更倾向往一二线城市集聚。 摄影师张超思量再三,还是想留在上海。也就是说,他仍然不能断缴上海社保。他给自己定了一个月的期限,争取在上海找到一份工作,不苛求薪资与工作环境了,只为不断缴。实在找不到,那就只能硬着头皮继续用挂靠企业的方式代缴。 2022年6月,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放宽之后,不少中介公司告诉风动,收到的客户咨询明显变多,其中灵活就业者想要在这座大城市落脚、扎根,还是得解决社保缴纳难的问题。 一些研究社保的学者指出,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本质上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分离的问题。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来设计社保制度,这是未来中国社保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曾撰文表示,“代缴社保”存在着合法与合理的冲突,我国的社保行政部门不应当简单对“代缴社保”一禁了之。一些公共管理学者也建议,打破户籍和险种限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保渠道。这样不仅可以动摇挂靠企业、代缴社保的根基,也可以降低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这是实行社保制度统一的第一步,即户籍和险种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起,为满足灵活就业者的社保缴纳需求,以深圳、广州为首的大城市已经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 2021年5月,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门槛,特别是为异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大开参保方便之门。 2022年1月28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有合法经济收入的灵活就业者,可在省内就业地缴纳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

代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

各位代理缴费人员: 按照《山东省人社厅、医保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公告》通知,我省2021年度职工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为保障我市代理人员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将2021年度代理人员社会保险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21年8月20日至27日(期间周六周日正常收费)实行集中缴费。 二、缴费方式和要求 1、通过“诸城人社”公众号或扫描微信二维码或农商银行城区各网点缴费人员: 已缴费至2021年6月份的代理托管人员,按照2021年新的缴费基数收缴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补缴2021年1—6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差额),需要收款收据的缴费后三个工作日后可到诸城农商银行兴华路支行领取(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41号尚清华小区沿街商铺,联系电话:6065357)。 2、到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2号厅一楼)前台办理缴费业务人员: 首次参保、失业人员转代理、当年度退休、转移、选择其他基数缴费或已预交7、8月份社保等情形的代理托管人员请到15-20号窗口办理。 3、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缴费人员: 已缴费至2021年6月份的人员,可扫描微信二维码缴费,其他情形的大中专毕业生缴费人员请到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一楼22号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以上到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缴费的代理托管人员需持缴费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 三、注意事项 1、到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或是农商银行网点缴费的人员请做好疫情防控,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配合测量体温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有发热、干咳、乏力等任何疑似情况或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和接触史人员,一律不得入场;在缴费过程中,如出现发热或身体不适等情况,请及时联系现场工作人员。 2、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参加缴费的代理托管人员需到综合服务大厅前台办理缴费业务,逾期不缴费影响待遇享受的人员,责任自行承担。 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与安全,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