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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研究|关于林权流转中林地使用权租金价值评估的初步探讨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经济主体对林业资源需求量不断增加,林权流转过程中政策法规不完善、流转程序复杂、流转价格不公允等问题越来越突出。林权流转价格一般由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构成。本文拟通过分析林权流转的现状及林权价值评估的主要矛盾,结合自然资源价格评估相关理论,探讨关于林权流转中林地使用权租金的评估方法,并创新性地提出系统打分法。 关键词:林权流转、林地使用权租金、评估方法 一、林权流转与林地使用权 (一)林权流转及林权流转价值 林权流转即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林权流转的方式包括林地出租、转包、林地入股、互换、转让等。在我国当前的实践中,林权流转价值一般包括林木所有权价值和林地使用权价值。 (二)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林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林地的实际使用,包括在林地所有权之内,与林地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并列关系;广义的林地使用权是指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能之外的含有林地占有权、狭义的林地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不 完全处分权的集合。 二、当前我国林权流转的现状及主要矛盾 (一)林权流转的现状 从我国现阶段情况来看,在林权流转方面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无法可依,存在很大随意性。尤其是偏远山区和农村,在缺乏管理的情况下,林权流转完全是由人决定,会造成林地流转混乱的局面。农民缺乏林权流转方面的知识,很多农民对此一无所知。普及和政策指导关于林地价格,很多地区都是采用目测估算方式,并没有实地去测量,结果不准确,甚至存在较大偏差,使得公共利益受损。 (二)林权流转的主要矛盾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林业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侵害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益、流转合同纠纷增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触发村民集体与拟受让方间的矛盾。 (三)林权流转评估中的问题 林权登记的不规范,使得林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导致林权流转的评估往往无证可依、无权可依;林权流转评估一般应分别对林地资产和林木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仅包括林木的价值,并未包括林地使用权的价值;林权流转的经济行为中,存在一些林地使用权价值应该评估而未评估的情况,容易导致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部分林权流转评估过程中错误地引用或参考政府文件或公布的标准,如考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的青苗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使得林权流转中林地使用权评估出现偏差。 三、林权流转中林地使用权租金价值评估方法      根据《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林地租金标准应与林地宗地的正常地价标准相均衡。租金标准的评估可通过林地宗地的正常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准折算,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直接评估。 (一)市场法 采用市场法评估林地使用权租金价值,其使用前提是可查询到当地可比的市场交易案例。一般来说,市场案例的选取可通过当地政府公开的林权流转网或其他媒体中介进行查找,也可通过现场走访调查,以问询的方式取得。选取的可比案例一般需三个及三个以上,在进行比准基础修正的基础上,再通过对影响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区域及个别因素进行修正,一般还可通过立地质量调整系数、地利等级调整系数、物价指数调整系数、其他各因子的综合调整系数等修正,从而得出待估林地使用权租金价值。 该方法的优点是能客观准确地体现出待估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市场价值,适用于市场交易较为活跃的地区,但在林权流转交易不够频繁的地区,该方法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二)收益还原法 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林地使用权租金,首先应测算出林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的市场价值,在合理确定还原率的基础上,按照相关公式折算出林地使用权的纯租金,再加以管理费、保险费、维护费、税金等合理税费,形成林地使用权租金。 对于林地使用权市场价值的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即与近期市场上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案例进行比较,并对类似林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修正,以此估算林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但市场上难以找到林地使用权的交易案例时,这就使得市场比较法的运用受到了限制。参照《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林地价格的评估方法还有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如果可以查询当地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可以采用当地集体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修正体系,评估林地使用权的权益价值。成本逼近法,从对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投资角度考虑,其两大基本成本分别是林地取得费和林地开发费,再考虑后续的税费、利润、利息等。原则上也可以计算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但其考虑国家对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征收,计算出土地权益的评估值,难以反应出真实的土地租金价格,往往会高于当地客观集体林地使用权的租金价格。 林地期望价法是以实行永续皆伐为前提,将无穷多个轮伐期的纯收益折为现值的累加求和值作为林地资源资产价值的方法,林地期望价法是各种方法中理论上较为完善的求取林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若干假设和预测的基础上。如收获的预测不准确或假设的条件不合理,则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严重偏差,而农村林权流转中的林地大都为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持有的,其林地对应的收入特征不同于林业企业可预测的经营状况,其方法的运用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林地使用权的还原率一般可采用租售比法(市场提取法)、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法、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测算。在采用收益还原法测算林地使用权租金时,若租售比法受限,建议优先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法。林地的主要经营风险在于造林失败、人为破坏、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等风险,其风险率应依据所在地区或评估对象自身的历史资料,综合分析确定。 (三)成本逼近法 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林地使用权租金,需要客观地判断当地林地使用权租金的构成内涵。一般来说,应根据当地对于土地管理的实际成本进行分析判断,一般来说土地的租金成本应该包括土地的建设成本、管理成本、保险费、利息、利润等。 (四)类比调整法 当以上三种传统评估租金市场价值的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选取典型的交易案例进行可比修正,林地使用权租金评估价值=参照物交易价+功能差异值+时间差异值+区域因素调整值+交易情况差异值。该方法计算评估值的准确性首要前提是能够选取典型的可比案例,在案例较少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大可比案例的选取范围和交易年限,但该可比案例与委估对象的供需市场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土地单位面积的租赁价格应差异不大。 (五)系统打分法 在上述评估方法均受限的情况下,评估人员的现场尽调工作则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对当地村集体或村民的走访咨询,应提前做好详细的访问提纲,并客观记录调研情况,采用系统打分法综合判断林地使用权的客观租金水平。 笔者认为,该方法需要评估工作人员深入市场调研分析,分别以拟承租者的身份和拟出租者的身份调研当地林权流转中林地使用权租金,并形成评估工作调查底稿。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资料,同时在和村集体和村民委员会洽谈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当地的真实市场挂牌价和实际的成交价,对评估对象的预期交易价进行走访分析,再建立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系统打分表。 一般来说,评估林地使用权租金评估系统打分表,应该包括土地的所在区域的交通便捷程度、产业集聚程度、公共配套设施等区域因素,同时也应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的性质、土地土壤的质量等个别因素。在访谈过程中了解到的租金意向价格并建立打分比较表,通过适当的修正,得出林权流转中林地使用权租金价值。 四、建立完善林权租金评估考核评价体系 当前从事林权流转及相关评估的机构较少,相关理论研究及评估方法的实际运用并不完善。近年来,在国家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林权流转问题逐渐暴露的背景下,势必要建立从专业评估方法选取合理性、评估瑕疵事项披露的完整性、林权租金评估修正体系的可靠性、评估结论的准确性、评估报告撰写的系统性等多方面构建科学的林权租金评估考核评价体系。林权评估中,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作为评估林地使用权租金重要手段,提高林地租金评估报告的质量是重要任务,定期考察林权流转中林地使用权租金成果是必要之举。 正如评价影响土地租金价格的构成最直观的方式是建立打分权重表,必要的租金评估考核能正面反映评估过程的有效性。通过考核来保证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日后相同相似业务中能够更深刻的理解。让现场评估师了解自己实际评估技能掌握情况,避免盲目将不属于租金价格的构成因素考虑进来。对于林权评估报告的质量检验也同样如此,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质量检测体系,让评估成果可量化,通过定期按照体系进行逐一测评,以便查漏补缺,切实提升评估撰写报告的质量。 五、总结与建议 (一)总结 1、保证林权流转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一份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能够使得承租方与村民集体组织以一个公允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这样既可以保证各方的经济利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经济行为相关的法律风险。 2、保障农民利益,实现农民增收。评估师公允公平的调查结果能够保障农民的利益,基于评估价所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有助于农民集体的增收。 3、便于政府在流转登记过程中的管理,林权流转租金价评估报告中披露的特殊事项便于政府部门利用于林权流转的登记。 4、能够促进经济行为相关方的高效交易。 5、第三方评估租金价格,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建议 1、规范和建立林地租金评估的准则体系。一方面,制定规范的林地租金评估的指导意见,使得评估师在执行林权流转价格评估业务时能有专业的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其建立的主要作用之一是社会公众评判租金价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重要尺度,有利于维护村民集体的利益,更是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的关键,有利于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和执业质量。另一方面,是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是评估委托方、报告使用方合理使用报告的有效参考依据,是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的核心环节,是评估行业理论及实践水平的具体体现。 2、完善监管制度,全面加强林地流转监管工作。政府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并推行林权流转统一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开展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工作。要不断加大林权流转服务,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市场信息、价格咨询、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研究发布林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对林权流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并定期汇总、分析林权流转情况,重点研究不规范林权流转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政策。 3、规范林权评估流程,确保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评估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评估工作人员在林权租金价格评估中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开展林权流转中租金评估提供技术支撑。加强评估人员对于林权流转的政策法规、流转程序、林权流转制度的学习。

涉及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关注的事项 评估新闻资讯 资产评估咨询与服务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矿业权评估依据主要包括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价格依据。 首先,行为依据是指评估过程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评估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独立、谨慎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评估行为准则,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合规。 其次,法律法规依据是指评估过程中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矿业权评估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评估人员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合规。 产权依据是指评估对象的产权情况。评估人员应当了解评估对象的产权归属情况,包括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相关情况,确保评估过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质矿产信息依据是指评估过程中所依据的地质矿产信息。评估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地质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品位、成本等相关信息,确保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最后,价格依据是指评估过程中所依据的价格信息。评估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行业价格水平、成本费用等相关信息,确保评估过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矿业权评估依据主要包括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价格依据。评估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合规,同时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依据的前提下,才能够有效地进行矿业权评估工作,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一、行为基础 评估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依据。矿业权评估应该有因,首先是有需求。需求方可以是矿业权人、矿业权登记机关,也可以是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他们可以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为某一目的对其矿业权进行评估。评估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就评估达成一致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评估委托书是单方意思表示。 评估合同和评估委托书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及面积、评估期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法律法规依据 1、矿业管理法律法规 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法》以及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2、金融体系 国家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都有相应的财务制度。矿业权评估中如有问题,应遵循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3、税收法律和政策 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计算矿业权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的各种税费。核算的依据是国家关于矿山企业税收缴纳和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要考虑环保投入,主要法律政策有《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则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是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行为的规范。 三、产权基础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的权利凭证,是采矿权人委托的委托鉴定评估机构的产权依据。矿业权出让前,出让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划定的矿区进行评估,该文件也是评估机构委托的产权依据。 四、地质矿产信息基础 矿山开发的地质报告、图件、技术经济资料等。是对评估对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评估的地质矿产信息基础,是矿业权评估的核心数据。主要是反映勘探程度、区域地质、矿区地质、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及特征、矿石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资源或储量水平、主要矿产及伴生矿产的数量和质量等地质信息的数据。 五、规范和标准的依据 矿业权评估涉及的规范和标准很多,如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设计规范、矿山建设规范、经济评价标准等。任何规范和标准都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反映了它们产生时的经济政策、发展取向和技术经济水平。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这些规范和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在对矿业权进行分析、判断、评价和计量时,所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必须坚持“最新”的评估原则,即在评估基准日应使用现行、有效和最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六、定价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是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的关键经济参数,需要评估人员慎重对待。定价依据可以是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也可以是来自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明确规定外,评估师无论采用何种定价依据,都应明确说明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客观性进行评价和评论。 七、其他依据 中国的产业政策、产业技术经济指标、市场信息都是构成社会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重要因素。矿业权评估师应时刻关注这些因素的变化,在评估中将其作为经济环境和背景进行分析,从而为矿业权评估的委托人提供丰富而有价值的评估结论和建议。

《2022年中国自然资源统计公报》发布

4月12日,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中国自然资源统计公报》。《公报》涵盖自然资源概况、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测绘和地理信息、地质调查、自然资源督察执法、自然资源科技人才10个方面,以文字、数据、图表等形式全面客观呈现2022年自然资源工作情况。 《公报》显示,在自然资源概况方面,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初步汇总结果显示,全国共有耕地12760.1万公顷、园地2012.8万公顷、林地28352.7万公顷、草地26427.2万公顷、湿地2357.3万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596.7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18.4万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628.7万公顷。2022年全国耕地净增加约130万亩,全国耕地总量连续2年实现净增加。 《公报》显示,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2022年,全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76.6万公顷,同比增长10.9%。全年出让国有建设用地30.7万公顷,同比下降0.3%。2022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1008.4亿元,其中油气地勘投入822.0亿元,同比增长2.9%;非油气地勘投入186.4亿元,同比增长7.2%。初步统计,全国新发现非油气矿产地132处,其中,大型34处,中型51处,小型47处。全年批准用海面积19.0万公顷,同比下降16.0%。经初步核算,2022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为94628亿元,比上年增长1.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8%。 《公报》显示,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方面,2022年,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部署开展5个正式设立的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公告登簿工作。完成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山东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首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登簿。全年颁发不动产权证书7832.3万本,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2870.6万本,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11663.3万件。 《公报》显示,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方面,2022年,全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15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00万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5万平方公里。全国批复建设用地预审项目14893个,涉及用地总面积28.7万公顷,同比分别下降3.4%和5.1%。全国农用地转用批准总面积45.5万公顷,同比增长21.2%。 《公报》显示,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方面,2022年,持续推进44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中央财政下达当年奖补资金148亿元,提前下达2023年度奖补资金106亿元;在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的地区部署实施“十四五”第一批共11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持续推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红树林保护修复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当年完成整治修复海岸线60公里、滨海湿地2640公顷,营造和修复红树林519公顷;有序推进446个乡镇单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公报》显示,在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方面,全国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321起,涉及可能伤亡人员7226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6.0亿元 。2022年海洋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失踪人口均低于近5年(2018—2022年)平均值,分别为平均值的52.9%和32.1%。与2021年相比,2022年海洋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失踪人口均有所下降,下降幅度分别为21.5%和67.9%。 《公报》显示,在测绘和地理信息方面,截至2022年末,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共有测绘资质单位18637家,比上年末增加3235家,同比增长21.0%。2022年自然资源系统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外提供各种比例尺地形图299581张,提供“4D”成果数据752.8 TB,提供测绘基准成果13.2万点,提供航摄成果数据275.6 TB,提供卫星影像数据3395.7 TB,提供地理国情数据421.1 TB。 《公报》显示,在地质调查方面,2022年全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投入30.3亿元。全年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0万平方千米,1:2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6.4万平方千米,1∶5万矿产地质调查1.4万平方千米,1∶5万区域环境地质调查0.8万平方千米,1∶5万生态地质调查2.1万平方千米,航空物探4.4万测线千米,机械岩心钻探2.9万米,槽探3.0万立方米。地质矿产调查新发现矿产地8处,圈定找矿靶区58处。基本完成海域天然气水合物第三轮试采准备,天然气水合物钻采船(大洋钻探船)实现主船体贯通。首次系统完成我国海域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潜力评价,预测我国海域盆地级碳封存潜力2.6万亿吨。 《公报》显示,在自然资源督察执法方面,2022年,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用地案件5.0万件,涉及土地面积3.3万公顷,同比分别下降40.0%和68.6%;共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3093件,同比下降21.9%。 《公报》显示,在自然资源科技人才方面,2022年,新建成50个部级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成功申报获批32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牵头在研项目51项。 自然资源部综合司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公报》是2022年度自然资源综合统计数据首次对外发布;也是自然资源部首次对外发布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初步汇总数据。《公报》数据主要依据自然资源综合统计数据形成。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自然资源部着力从三方面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出台《防范和惩治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明确了数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二是依靠信息化手段。部建立了统一的自然资源统计数据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平台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共享。一些业务数据可以从业务系统实时提取、自动加总、快速分析。三是强化数据核查。充分利用各种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包括逻辑校验、数据抽查、实地核查、综合评估等,并定期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数据情况,督促提高数据质量。 这位负责人表示,《公报》发布的2022年度数据是初步统计数据,最终校核后的数据将于下半年纳入《中国自然资源统计年鉴》,《年鉴》将分省、分类型呈现数据,更加详实、丰富,届时同样将向全社会公开。

配套10号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发布!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本指南所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 员根据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 评估原则,为委托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评估服务,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 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1 基本要求 1.1 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1.2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事项、相关具体要求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规定确 定评估基本事项与相关评估参数。 1.3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 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价值评 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1.4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结论仅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时参考使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不必然相等。 1.5 本指南规定的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委托人 委托人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3 评估基准日 3.1 评估基准日应当由委托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3.2 评估基准日一般为月末,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4 评估对象与范围 4.1 评估对象为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关的权益等。 4.2 矿业权评估范围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4.2.1 探矿权:勘查项目名称、地质勘查阶段、勘查矿种、勘查(区)范 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类型及数量等。 4.2.2 采矿权: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范围 (含开采深度)、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等。 5 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等。 5.1 法律法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等技术 标准,矿业权评估准则等。 5.2 经济行为依据。包括评估委托合同书(评估委托书)等。 5.3 矿业权权属依据。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 范围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等。 […]

矿业并购的三种方式及详细分析

实践中开展矿业并购,主要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1)资产收购,直接收购探矿权或采矿权。   (2)股权收购,收购矿业公司的股权,或者向矿业公司增资,间接实现控制矿业权的目的。   (3)通过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由矿业权人和资金方合作勘查、开发矿业权。 一、资产收购方式 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实施矿业权并购,主要是指直接收购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矿业权人发生变化。 1、资产收购的适用情形   由于矿业权转让需要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且同时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审批文件,导致直接收购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程序相对复杂,周期较长。另外,综合税负成本也比股权收购的税负成本要高。所以,除非是特殊目的的并购需要,或矿业权人出现了极端情况外,该种方式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但是资产收购的方式之所以还存在,必定有其合理之处,在一些极端特殊的情形下使用,不得不说也是一种“最优”的并购手段。例如,在目标公司负债较多且或有负债无法核验,或者目标公司历史沿革瑕疵或缺陷无法弥补等情况下,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可以规避未来承担负债的风险。另外,在目标公司业务冗杂、非主业资产及人员众多的情况下,将拟收购的矿业权单独予以收购,也是一种经济的选择。 但是,因矿业权的特殊性,国家对矿业权流转施加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矿业权均可以流转。矿业权转让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具体内容如下(表1,表2)。 1)探矿权流转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表1 探矿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2)采矿权流转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表2 采矿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2、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   由于矿业权转让具有物权和行政许可的双重属性,我国法律对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特殊的规定,即必须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实践中对该类法律规定不存在争议,也容易理解。但是在矿业权转让合同签署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前,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存在很大的争议。 大致可归纳为几种学说:无效说、生效说、成立未生效说、整体未生效但部分条款生效说。 这些学术争议观点对一些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法院对该类纠纷的裁决上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直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以下简称《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就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统一了裁判规则后,起到了定分止争的效果。《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对上述争议观点,界定如下: 首先,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主张矿业权转让合同无效。 其次,矿业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前,处于成立未生效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有权请求转让人履行报批义务,转让人有权请求受让人履行协助报批义务。如果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一问题,采取了成立未生效说,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保护矿业权流转、鼓励交易的精神,同时也符合债权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尤其是给予守约方司法救济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备受争议的(2020)最高法民终185号案件中,由于受让方未履行协助报批义务,交易的矿业权无法办理权属的变更登记,导致矿权价值在解除合同时已经受到大幅贬损,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将正常履行时转让方可获得的利益纳入损失赔偿范围,对守约方的利益给予了最大保护,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股权收购方式 以股权收购(包括增资)方式实施矿业并购,具有操作便捷的特点,也是矿业并购中广泛采取的交易方式。 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即对于收购矿业公司股权,是否需要履行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程序。这个问题的提出者,有时候是并购方的决策者,有时候是矿业权管理机构的经办人员。笔者也曾经对该问题进行过专门的研究,现将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归纳如下。 企业的股权转让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范畴,转、受让双方只需要按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含转让方主管/监管部门的决策),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即可。但是矿山企业的股权转让,因为涉及矿业权的问题,而我国又对矿业权的流转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困惑。 曾经一段时间内,很多省份的矿管政策就明确界定: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属于变相的矿业权转让,也应当履行行政审批程序。但是,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交易。虽然矿山企业股东发生变更,但矿业权仍然是登记在矿业企业名下,矿业权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目前司法裁判案例普遍认为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无须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近两年《矿产资源法》修订过程中形成的《矿产资源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矿业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进行登记。笔者认为,该种报告及登记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性质,类似于备案登记,其实质并非对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要求的行政审批程序。 三、矿业权作价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方式 该种方式主要是指矿业权人和资金方共同成立公司,矿业权人以矿业权作价出资,合作方一般是匹配资金和其他资源,双方按照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收益。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另外,由于该种合作模式下会发生矿业权人主体的变更,在矿业权作价出资时,矿业权人需要依法履行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实务中,该交易模式下,如国有企业以矿业权进行出资,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存在较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一些地方的国资监管机构认为,以矿业权进行出资设立合作公司的行为,也属于资产转让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矿业权作价出资的模式下,本质上是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而非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行为。因此,在矿业权作价出资过程中,双方形成的是投资合作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合作双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和各自优势的完美结合,力求达到“1+1>2”的效果,但由于矿业权作价出资必须通过矿业权转让方式得以实现,在很多情况下容易被误解为是一种单纯的矿业权流转行为。 任何事物都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剖开“面子”看“里子”。因此,矿业权转让行为仅是实现作价出资的一个环节,而作价出资更多体现的是合作各方对于合作模式、各自的出资义务、合作公司的治理架构、收益分配和风险负担等问题作出的统筹安排,本质上是一种合作投资行为,即利用各自的优势和资源整合,共同开发矿业权价值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履行新设公司的相关国资审批程序即可,例如,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报请有权限的审批机构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而无须进场交易。此外,合作开发毕竟还存在“人合”因素,注重的是未来的发展合作和共赢,而非短期单一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市场行为。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 《选聘办法》指出,国有企业及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快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同时,《选聘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轮换、信息披露、审计委员会职责等重点事项作出规范,明确财政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着力推进《选聘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干货丨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企业之间出现了横向经济联合的趋势。这种趋势表现在企业集团的形成、股份制改造、企业拍卖、转让、合并、兼并、收购等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逐渐增多,国有企业改革也在突破存量资产僵化不动的局面。在当前的投资方式下,资产评估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中介。 资产重组活动的兴起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可以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同时,资产重组也可以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然而,资产重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如资产评估的不确定性、企业文化融合的难度、员工流动性等。 在资产重组活动中,资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服务中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通过对企业资产的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依据。同时,资产评估也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资产信息和风险提示,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降低投资风险。 然而,当前资产评估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参差不齐,市场秩序亟待规范。此外,资产评估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也需要加强,以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对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其次,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提高行业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同时,加强对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总之,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资产重组活动将会更加频繁和广泛。而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中介,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期待资产评估行业能够迎接挑战,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资产重组活动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一)﹑资产评估有助于维护和协调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权益,作用是功能在实际中的体现和具体化。 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兴起的,这个行业一经形成,就显示出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维护多元化主体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证券和金融市场稳定,维护财政收入稳定等领域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产评估事业已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结构调整、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产评估是指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和估值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资产的价值,为资产的交易、转让、抵押、担保等提供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资产评估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对各类资产价值的评估,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推动资源向效益更高的领域和项目倾斜,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其次,资产评估可以促进结构调整。通过对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最重要的是,资产评估可以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对资产价值的评估,才能保证各类产权主体在资产交易、转让等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权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首先,资产评估行业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其次,资产评估行业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在金融领域,资产评估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最后,资产评估行业可以促进产权保护。在资产交易、转让等过程中,通过对资产价值的评估,可以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首先,资产评估行业需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多元化产权主体的需求。其次,资产评估行业需要加强自律和规范,防范市场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最后,资产评估行业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趋势,提升国际竞争力。 总之,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自律和规范,加强国际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资产评估有助于推进产权交易的健康进行。 产权交易市场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是创业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通过市场进行交换,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资产使用效益的提高,合理地确定资产的流通价格。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投入市场流通的资产,一般不能简单地按原值或账面价值进行交易,否则会损害交易一方的利益,影响资产的合理流动。因此,通过资产评估合理的确定资产的价格,能为资产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保障资产的合理流动。 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为创业资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流通平台。创业资本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的动力源泉,而产权交易市场则为创业者提供了一个将创业资本转化为流动资本的途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创业者可以将其创业资本转化为现金,从而继续投资于新的创业项目,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次,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资产的合理流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的流动对于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都至关重要。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使得资产能够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从而实现合理的流动。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资产所有者可以将其资产转让给最有竞争力的买家,从而确保资产的最优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资产评估,能够为资产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在资产交易过程中,确定资产的价格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而资产的价格往往不能简单地按原值或账面价值进行确定,需要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格,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确保资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产权交易市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市场监管不到位,导致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和不透明。其次,资产评估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资产价格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不强,也容易导致交易纠纷和资产流动的不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和制度,提高资产评估的专业水平,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建设。只有这样,产权交易市场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促进创业资本运作中的重要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三)﹑资产评估有助于充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0实际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国有企业对外合作、承包租赁、兼并破产等经济行为和产权变动行为日益增多,80年代后期,我国国有企业往往以账面价值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资产评估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国,有效的预防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量,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重要的基础资料。无论是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还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都要切实掌握国有资产价值的基础资料。只有通过资产评估,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国有资产的优化管理和保值增值提供真实数据。 (四)、资产评估有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 社会再生产只有保持适当的比例,才能顺利进行。要协调社会再生产比例,必须考虑企业现有资产的客观价值;要扩大再生产,进行再投资,必须考虑技术进步、物价指数以及诸多方面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企业资产在内的市场价格是经常变动的,传统的资产价值管理办法往往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实际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的物价指数增长较快,使两种价格的差异更为突出。因此,以通过市场现值和重置成本等为基础重新评估资产价值,是解决资产补偿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使社会再生产能顺利进行,这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尤其特别重要。 当然,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市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应正确看待其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评估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的经济结构正发生重大调整,资产重组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进行,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都要取决于市场供需双方的力量平衡。同样,企业资产的价格,也应该取决于市场需求双方的供求平衡,这就意味着某一笔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并不能简单地说国有资产流失了在这里,资产评估的作用仅仅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商定价格的参考底价。 (二)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有限性 在承认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资产评估作用的有限性,不能把其当成是万能的中介业务,更不能用来替代市场经济中的其他多种中介业务。尤其是审计和会计,会计和审计提供以事实判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而资产评估提供以价值判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他们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服务行业。虽然它们有些业务之间既相关联,甚至有部分业务存在交叉,但是也不能相互替代。 (三)注意协调好资产评估体系内的有关专业分工的关系 既要妥善处理好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及其他方面的评估业务的分工和协作以及管理的关系,又要发挥各自的作用,提高评估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目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关系,在资产评估体系中,这几个资产评估的具体业务的执行和管理上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和垄断,出现了不少与发展市场经济相悖的问题,协调好这个关系也是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资产负债表的主要作用

资产负债表(the Balance Sheet)亦称财务状况表,表示企业在一定日期(通常为各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即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状况)的主要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用会计平衡原则,将合乎会计原则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交易科目分为“资产”和“负债及股东权益”两大区块,在经过分录、转账、分类账、试算、调整等等会计程序后,以特定日期的静态企业情况为基准,浓缩成一张报表。其报表功用除了企业内部除错、经营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让所有阅读者于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如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静态体现,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平衡公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次序,将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具体项目予以适当的排列编制而成。它表明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有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它是一张揭示企业在一定时点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资产负债表利用会计平衡原则,将合乎会计原则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交易科目分为“资产”和“负债及股东权益”两大区块,在经过分录、转账、分类账、试算、调整等等会计程序后,以特定日期的静态企业情况为基准,浓缩成一张报表。其报表功用除了企业内部除错、经营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让所有阅读者于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资产负债表为会计上相当重要的财务报表,最重要功用在于表现企业体的经营状况。 就程序而言,资产负债表为簿记记账程序的末端,是集合了登录分录、过账及试算调整后的最后结果与报表。就性质言,资产负债表则是表现企业体或公司资产、负债与股东权益的的对比关系,确切反应公司营运状况。 就报表基本组成而言,资产负债表主要包含了报表左边算式的资产部分,与右边算式的负债与股东权益部分。而作业前端,如果完全依照会计原则记载,并经由正确的分录或转账试算过程后,必然会使资产负债表的左右边算式的总金额完全相同。而这个算式终其言就是资产金额总计=负债金额合计+股东权益金额合计。 国际上资产负债表于2008年已改成Statement Of FinancialPosition(SOFP)。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第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填列要点 一、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根据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的项目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 “货币资金”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二、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根据明细账科目余额计算填列的项目有: “开发支出”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预收款项”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非流动资产或负债项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中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的项目有: “长期借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 “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偿还数后的金额填列。 四、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的项目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商誉”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相应的累计折旧(摊销、折耗)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述资产,应根据相关科目的的期末余额填列; “长期应收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五、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综合运用上述填列方法分析填列的项目有: “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全电发票正式更名为“数电票”!企业财务报销与归档迎来哪些巨变?

近日,税务机关已将全电发票称谓取消,全电发票的名字已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是数电票的称谓,名称的调整突出了票据信息数字化的核心。 随着越来越多的地区支持数电票开具,预示着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简称数电票)的全国普及即将到来。及时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是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对于规范单位基础会计工作,推行电子文件电子化单套制归档,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这对于广大财务人员而言,无疑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数电票与传统发票到底有何不同? 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数电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无需介质支持、无需申请领用,将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具有以下特点: 1. 实时性:数电票可以迅速完成发送和接收,使财务部门能更快地获取信息,从而做出决策。 2. 可追溯性:由于是数字化记录,每个交易的细节都可以轻松追踪,为财务人员提供了更好的经营情况分析依据。 3. 安全性:数电票采用加密技术来保护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或被篡改。 数电票给财务人员带来了哪些新的发展与挑战呢? 数电票的出现无疑为财务报销工作带来了便利。通过电子化流程,财务人员可以直接将发票电子信息上传至本公司对应的管理系统,无需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纸质单据。这大大提高了报销流程的效率,节省了时间和资源。 然而,数电票的实施也对企业财务管理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国家制发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等政策的发布,企业需要搭建相应的发票管理系统,财务人员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接受信息化管理带来的便利和严谨,具备一定的发票管理系统知识和技能。只有这样,财务人员才能有效地应对数电票带来的挑战,并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免费领取数电票知识干货# 顺势而为,迎接财税电子化 面对即将到来的发票全面电子化趋势,我们需要转变思维方式,调整工作模式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将传统以纸质单据传递为主的方式转变为基于数字传递的模式,实现电子数据的无纸化、纸质单据的电子化。我们无法想象在不远的未来,企业还需要将每张电子发票打印出来进行报销、查重、装订再存档的场景。 为了轻松应对数电化背景下的企业报销需求,一款实用工具——“票靓微报销”,可以帮助到您。这款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数字化费用管控产品,单据归集前置,实时校验合规性,线上实时审批,风险自动识别,自动归集费用,关联智能记账。 具有以下优势: 1. 操作简约:只需打开微信小程序,搜索“票靓微报销”即可使用,无需下载安装,无需培训学习,员工及管理人员使用起来方便快捷。 2. 流程快捷: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拍照即可快速捕获票面信息并存储至票包,一键票据识别及查验,财务人员无需对票据逐一进行查重验真,大大缩短了票据流转的时间。 3. 票据合规:票靓微报销能促进报销合规性。根据企业配置的黑名单、敏感词、发票抬头等对录入审批单中的发票进行智能检测,确保审批单据合规、合法,同时能节约财务的时间成本。 4. 费用智能化:通过财务端轻松配置企业的预算管理、报销规则以及发票与费用类型之间的勾稽关系,无需报销人手动选择,即可实现费用的智能归集。同时系统根据费用分类自动生成可视化财务数据分析,让企业费用数据一目了然,财务省事、老板省心。 现在就扫描下方二维码,体验票靓微报销带给您企业报销管理的提升!

Pantera Capital创始人:当比特币现货ETF最终推出时

关于现货比特币ETF可能很快获得批准的讨论很多。华尔街有句老话:“买在谣言起,卖在事实出”。该理论认为,如果大多数投资者预期某事将发生并买入,那么当事件真实发生时,自然是卖家卖出的时机,而许多买家已经筋疲力尽。推出现货比特币ETF,可谓是区块链中保守得最差的秘密。那么,当这个消息最终到来时,会是卖出的时机吗? 在我们分享对未来的想法之前,让我们回顾一下过去。这句格言在加密领域最近两次重大监管中完美地发挥了作用。 2017年CME上线比特币期货 在我们的一次投资者峰会上,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前主席克里斯·吉安卡洛 (Chris Giancarlo) 指出了一个疯狂的事实,我以前从未注意到。整个2017年,市场一直在上涨,当时的口号是“当CME上市比特币期货时,比特币价格就要to the MOON!!!” 直到比特币期货上市的当天,比特币价格相比12个月前确实上涨了2448%。那是顶部。当天开始了84%下跌幅度的大熊市。 2021年Coinbase公开上市 在 Coinbase 公开上市之前,市场重复了完全相同的周期。整个行业都对 Coinbase 即将直接上市感到兴奋。上市当天,比特币价格相比12个月前最高上涨了848%。比特币当天达到 64,863 美元的峰值,76%下跌幅度的熊市开始。 购买比特币的简史 在过去的十年里,获取比特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早期,人们会通过所谓的“比特币水龙头”免费赠送比特币。当我第一次接触比特币时,Gavin Andresen有BitcoinFaucet——只需注册即可免费赠送比特币。我哥哥当时给我发了一些免费的比特币。 很快人们就需要一个交易比特币的地方。一个名为Magic The Gathering Online eXchange的扑克牌交易网站允许网站上的爱好者可以交易一种名为比特币的数字货币,其缩写为Mt.Gox。 Bitstamp于2011年8月推出,其是仍在运营的最古老的交易所。还有LocalBitcoins – 一个为买家和卖家进行面对面交易牵线搭桥的市场。那是过去的日子了。 我们现在有数百个交易所。然而,许多都是离岸不透明的交易所,它们与FTX的相似度比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相似度更高。许多机构不愿意与这些实体进行交易和托管。IRA账户和其他类型的金融账户通常无法访问加密货币交易所。 未来来自过去 期货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我已经进行了三十五年的货币交易,知道传统的法币很少使用期货。外汇市场几乎完全是现金/现货。 尽管这听起来有些矛盾,但比特币期货实际上是一种倒退。 比特币期货错过了比特币的整个“主题性”(正如我的朋友Andrew Lawrence所说)。比特币的优雅之美在于,比特币交易是“t-minus zero”——交易**就是**结算。当比特币已经结算时,再进行滚动(比如三月到六月)的麻烦是不必要的。 在粗略的交易所中不存在“T+2”结算、抵押品、每月期货展期或现金结算市场操纵。当我们回到每月现金结算的期货时,比特币的所有魅力都消失了。 不要误会我的意思——我认为期货的存在是件好事。他们引进了数千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比特币的新交易者。CME 和 CBOE 的上市以及 CFTC 对比特币期货的监管是协议代币认证方面迈出的巨大积极一步。 比特币期货市场与现金/现货市场交易量及相对占比数据:2023 年10月的比特币期货日均交易量约3800万美元,理论上13,300份合约 Vs. 比特币现货交易量为61.69亿美元,相对占比为0.4%。 ETF的影响 虽然以“这次不一样……”开始预测通常不是一个吉祥的开始方式,但我相信这次真不一样。 之前的两个比特币价格峰值是: CME 期货上线当天(2017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