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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指,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工作人员指,在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理记账工作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条【基本程序】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应当遵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 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基本内容】 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业务合同),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第六条【评估业务风险】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查询工商和税务相关政务网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七条【合同签订】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合同。 第八条【合同内容】 代理记账业务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业务范围,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及其他预期目标;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约定应当办理的交接事宜;必要时可增加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 (三)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 (四)委托业务的收费; (五)业务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违约责任; (七)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签约时间。 第九条【合同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业务合同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十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第十二条【考虑因素】 编制工作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同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七)工作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计划内容】 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业务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合理分工。 (三)初次资料交接情况。确定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

合规,到底有什么用?

最近,有个做制造业的朋友对我说,他所在的公司去年请律师团队做了合规,但是他觉得没有什么用,这是为什么? 他的疑问,实际涉及到三个问题:第一,合规是什么?第二,如果没用,是什么原因?第三,合规,到底有什么用?   一、合规是解决方案,不是解决问题 合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部分。对内,公司要求员工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等,违规最直接的后果,是损害公司利益,最典型的就是内部舞弊和腐败。 对外,合规要求公司管理者的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伦理。比如,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企业违规排放污水,食品添加物超标,等等。这类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社会秩序等,可能招致行政机关的处罚,严重的更是涉嫌犯罪。 感觉合规没用,某种程度上就是合规的有效性问题,这不仅是企业家关心的问题,也是执法机关重点考察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做合规是为了解决问题,避免被处罚的风险。没有效果,钱就白花了。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最高检实施的合规不起诉改革,将合规的有效性评价,作为是否起诉的依据。因为无效的合规,不能防范再次犯罪,不起诉就没有意义了。 朋友之所以问合规为什么无用,原因在于他首先建立了一个假设:只要做了合规,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是,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因为合规只是一个解决方案,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 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方案是否对症。这涉及到很多具体信息,我们不在此文中讨论。在合规计划对症的假设之下,合规是否有用,就取决于计划能否落地实施。 就像减肥,虽然方法很多,归根结底无非是少吃、多动。但是,好吃懒做才是人的本性,所以减肥成功的是少数。合规,本质上是内部纠错措施,执行中的困难重重。   二、合规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价值观 有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建立了一套合规管理体系,合规就是职能部门或外聘专业人员的工作,公司“坐享其成”就可以了。其实,执行中的障碍,主要涉及到人、财、制度和对外决策四个方面:  钱 建立一套完整的合规体系,是一笔不菲的投入。除了前期搭建合规组织,经营过程中仍需要持续投入。 比如,汽车龙头企业——吉利汽车集团,2014年起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委员会,以反腐败合规为核心,从上到下500余名合规人员,覆盖了企业各个角落,这就是一笔庞大的开支。 同时,在短时期内,反腐合规,必然会导致订单减少。流程控制和岗位制约,也会导致效率降低,这都是消极的投入。 当然,投入也是有回报的。据报道,在十多年时间里,吉利集团已查处了数百起不合规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最重要的是,合规管理体系也助力吉利走出国门,是成功收购沃尔沃不可缺少的条件。 问题在于,我们看得见的是真金白银的支出,看不见的是有效合规带来的收益。   人 企业内部舞弊和腐败,都是人的问题。除了正向的教育、培训,反向的监督、调查和处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最有挑战的。 (1)高层舞弊: 高层舞弊一般是公司内部掌握一定资源的人,要么是公司的“老臣”,要么是公司的“能臣”。他(她)们不仅和公司有千丝万缕的感情联系,也往往在公司的运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他(她)舞弊,对他(她)们的处罚,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和业务,还可能影响公司形象。这不仅需要权衡利弊,还要割舍感情,很多时候是一把手才能做的决定。 (2)基层舞弊: 基层的舞弊,往往发生在特定岗位,比如,仓库保管员、财务人员、运营、采购人员等,这些岗位直接接触财物或者掌控资源,“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 对于人性中幽暗的部分,反向的处罚可能比正向的教育和培训更重要,因为只有处罚是通过行动执行制度,这样才能树立制度的权威。 但是,处罚是建立在内部举报和调查的基础上。很多大公司虽然有举报和内部调查制度,但是收效甚微。因为这都是得罪人的事,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保护举报人,清除调查的障碍,公布调查的结果,赢得员工的信任和支持,这些制度就是摆设而已。  制度 现代人几乎生活在一个被制度所织就的大网中,大到法律,小到各种规矩,它们无所不在,也很容易成为空气般的存在。除非被处罚过,我们才能认识到它的存在,并成为行为准则。 很明显的例子,就是交规,如果没有罚款和计分制,人们很难自动遵守。合规管理也是如此,只有通过处罚建立制度的权威,才是有效的。这就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有要求就有处罚”,比如,公司禁止员工接受供应商的宴请,那么一定要规定违反制度的后果。因为制度都是反人性的,不可能依靠人的自觉。有处罚的制度,才能生出牙齿。 其二,“处罚与行为相当”。如果规定员工接受供应商宴请就开除,这样的处罚太严苛,要么根本无法执行,要么执行效果不好,最终都是不了了之。这样的结局,可能比没有处罚更可怕,因为它释放的信号是,做错事没什么,制度不过是说说而已。 所以,制度不是拍脑袋决定的事,制定前充分调查、论证,制定后严格执行,才能让制度成为行为准则。   对外决策 企业的对外决策,必须协调自身与国家、社会公众和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如果使他人或国家利益受损,就是风险的来源。 在中国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决策都是利益和风险之间的权衡,违规某种程度上就是追求利益付出的成本。在这个计算公式下,对外决策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看待利益?利益简单来说就是两种: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比如,2022年5月比亚迪再陷废气排放风波,在疫情期间市场缺货的情况下,比亚迪开足生产力满足市场需求,获得的利益是现成的,这是短期利益。 但是,比亚迪要在长沙长期发展,就必须获得周边社区和当地政府的支持,这就要在周边居民的健康、当地的环保和企业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那么,从长期利益考虑,它就应当克制产能,合法合规地排放。 第二,如何看待风险?利益很多时候是眼前看得见的,违规风险却具有偶然性。就像逃税一定能少交税,被处罚的风险却是概率。 这个概率一方面在于执法的严厉性和公正性,我们不在此讨论。另一方面,则在于决策者的认知。现代商业社会,违法和犯罪,并不仅是我们所熟知的杀人、行贿等,而是由各种法律法规编制的错综复杂的大网,由此产生的犯罪都叫行政犯,它不是一种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知道的恶,而是因为法的制定而产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知风险所在,才是真正的风险。 这就需要企业决策之前,能获取充分、专业的法律建议。有专业的合规人员,合规意见能独立地呈现给决策层,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组织、职权设置等方面的支持,比如,公司赋予合规部门更高的管理层级,实行垂直的考核机制,避免被其他部门所牵制,合规部门应该直接向董事汇报等。这就是合规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独立性原则。 当然,合规也会遭遇中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障碍。但是,合规对标的是行政监管和刑事犯罪的风险,这种风险的背后是国家权力。公司控制人可以无视公司治理规则,因为控制权在握。但是,不可能无视合规风险,因为没有人可以对抗国家权力。就此而言,合规管理比公司治理更有约束权力滥用的强制力。 但是,对于不考虑长远利益和不计风险的决策者而言,合规仍旧是无用的。对一个公司而言,钱花在哪里,留下来的人是谁,对外决策如何平衡社会责任、第三方利益和自己的收益,最终取决于哪些人、哪些事、哪些利益符合公司高层的价值观。所以,归根结底是公司的价值观决定了合规是否有效。   三、合规,不能绝对避免风险 回答了合规为什么没用,我们再来看看合规到底有什么用?很多企业做合规,都是为了避免违规所导致的处罚,这无可厚非。但是,合规的有效性,还存在一个手段和结果的关系。 比如,对于射击运动员而言,专注力就是一种自控力,也是射中目标的核心能力。为获得这种能力,运动员需要接受长期的训练。但是,有了专注力,不等于每次都能射中目标,因为结果受现场的诸多因素的影响。 合规也是如此,合规是提升企业内控力的手段。但是,企业具有内控力,不能保证每次都达成避险目标,它只是达成目标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最后的结果,受外在各种因素的影响。   1.风险来源多元 以“老坛酸菜”事件为例,康师傅是被上游供应商所拖累。 完整的合规体系,除了公司内部控制之外,还应辐射到与公司关联的第三方公司,比如,供应商、代理商、渠道商、中介机构等。因为风险是可以传导的,这就是第三方合规。 风险波及更广的案例是,乐视网财务造假被查,连累多个保荐机构,被一同立案调查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被聘的其他IPO或定增计划都被中止审查。这就是由金杜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一个客户波及到另一个客户,不是“连累”,而是被“株连”了。 除了上游供应商的连累,还有下游代理商的风险。这在医药行业体现得更加明显,国家为了加强反医药贿赂的力度,将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和配送企业捆绑在一起,后两者的行贿视为生产企业的行贿,直接影响生产企业在招采中的信用评价。 针对以上监管措施,医药企业的合规中,就有专门的第三方管控,通过尽职调查、定期风险评估等方式,控制上下游的风险。但是,这种控制力终究是有限的,就像我们事后分析康师傅为“老坛酸菜”背的锅,总有点事后诸葛亮。企业在事前堵住所有漏洞,是难上加难。   2.监管是动态的 监管的职责是发现问题,同时也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升级监管措施,所以监管是动态的。尤其是强监管行业,比如金融、医药、APP等,跟进监管步伐十分重要。 […]

房地产税立法暂缓,降低个人税负仍有加码可能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下称《规划》)对外公布。在财税领域,《规划》明确,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将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而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并未出现在本次立法规划中。 多位财税领域专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划》明确加快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立法,相关流程有望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通过。暂缓房地产税立法,则更多考虑到国内经济形势,此时出台任何增负措施都要格外谨慎;但长远看,上述税种立法方向没有改变,或将在条件成熟时稳步推进。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不需要修法,后续仍存在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扩围、提高标准等手段,进一步降低居民税收负担的可能。   降低个人税负仍有加码可能 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到居民收入,相关法律修订备受关注。上一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于2018年通过人大审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引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并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分类所得,统一合并为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7档超额累进税率。 此后,财政部又多次提出,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税率结构等。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未出现在《规划》中,也意味着短期内相关税制和税率可能不会调整。”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向记者指出。 长期来看,通过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增强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仍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条件成熟时相关修法工作或将稳步推进。 孙鲲鹏指出,近期,国家对即将到期的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资本市场个税优惠等政策一次性延续至2027年底,并提高“一老一小”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充分释放出国家切实减轻群众生活负担、提振消费的信号。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也向记者表示,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不需要修法,后续仍存在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扩围、提高标准等手段,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的可能。   房地产税立法暂缓 今年年初,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发表题为《新时代中国财政体系改革和未来展望》的文章指出,房地产税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在经济转为正常增长后应尽快开展试点。一时间关于“房地产税要开征了”的讨论甚嚣尘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被纳入第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但在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房地产税法未能提请审议,而在本次的立法规划中,甚至未再提及房地产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李戎认为,由于房地产在我国居民财富中占比极高,相对更为敏感。同时,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从防过热转到防过冷。此时,贸然实施房地产税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孙鲲鹏指出,房地产税的立法需要通盘考虑,对外释放房地产税相关政策信号需要高度谨慎。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暂缓房地产税立法具有必要性。当然,房地产税立法未纳入《规划》,并不意味着放弃立法,从长远来看,房地产税立法、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方向未发生改变,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继续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田志伟则认为,即便后续适时推动房地产税立法,也要注重征税的方式方法和技巧。可以考虑从增量部分试点房地产税,而不是一步到位地对存量市场进行改革。“如先对新购买的一手住房开征房地产税;此后对过户交易的二手住房开征房地产税;对存量住房则免税。以此减少房地产税对市场的冲击,最终通过时间的积累逐步解决房地产税问题。”他举例指出。   增值税、消费税等立法进程加快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三大税种,在《规划》中被列入第一类项目。 孙鲲鹏表示,这意味着相关税种的立法准备工作已经较为充分,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有望通过。其中,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后续不排除根据反馈再次进行修改,但总体而言增值税法短期内出台具有较强现实可能性。 消费税法方面,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发布实施,此后经历多次修订与改革,“消费税暂行条例经过近30年的实践,已经具备了从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成熟条件。”李戎认为。 李戎指出,税收立法是一个慎重缓慢的过程,特别是对较大的税种而言,更需要稳健推进。一般来说,从审议到立法需要数年时间,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关税法预计今年内不会出台。同时,上述三大税种立法基本是平移税制,对我国经济运行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预算法修订被纳入《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李戎表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目前来看,在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绩效协同管理和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改革空间。 此外,《规划》将规范非税收入、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财政税收制度等纳入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在孙鲲鹏看来,上述项目内容繁多,涉及面较广,而且相关财税实践表现出较强的地方性,在立法工作中需要兼顾全国共性和地方特征,立法细节准备尚不完全成熟;另外,地方债和转移支付等相关问题还需要通盘考虑经济风险防范等宏观大环境,因此被列为第三类,在后续继续研究论证。

限售股出借争议“三问三答”!是否会导致“变相减持”?

近日,市场对于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讨论甚嚣尘上。允许战投限售股出借是为什么?是否会导致“变相减持”?是不是“砸盘”的罪魁祸首?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就此采访了资深市场人士,力争厘清其中脉络。资深市场人士解释,从制度初衷上来看,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主要是为了改善新股炒作问题,运行4年以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了作用。 目前来看,融券交易的成交价仅能与上一笔成交价相同。融券只增加卖出券的数量,而无法压低卖出价格,无法实现“砸盘”。战略投资者限售股出借的总额也有限,截至9月14日收市,战略投资者的已出借占比仅有10.22%。 此外,战略投资者股份出借后仍需归还,股东并未实际抛售股票,出借方并非“无风险收益”,股东仍需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同时,在实践操作中战投难以变相减持。所以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不违背法律规定的“锁定期”限制。   允许限售股出借的目的是什么? 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是试点注册制以后A股才有的新政策,此前A股“逢新必炒”是一大顽疾,而刚上市的新股没有卖出券源,也就没有了抑制“炒新”的力量。因此,在上市首日就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主要是为了改善新股炒作问题。 从主板历史情况看,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二级市场上的流通股较少,上市初期供需严重不平衡,容易发生非理性炒作,新股上市初期往往连续涨停,形成“单边市”行情。而新股的高溢价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去消化,不利于股市的长远发展。 为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改善“单边市”行情,科创板上市首日可融券卖出。但考虑到新股上市首日,基本没有券源来源,融券卖出机制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因此,科创板首次试点允许战略投资者持有的限售股出借,就是为了平抑初期非理性暴涨以及随后的暴跌。这一制度在当时也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且后续逐步复制推广到创业板、沪深主板等。 从实践中来看,融券机制对新股上市暴涨暴跌有明显制衡作用。 资深市场人士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股票价格涨得太高而不允许别人融券卖出也是不合理的,融券机制的目的就是平抑新股上市初期暴涨暴跌,提高市场定价的有效性。限制融券反而会使机构头寸失去保护,从而被迫卖出股票,进一步打压指数,不可取。” 事实上,从科创板四年多的运行情况看,战略投资者出借等多空平衡机制优化运行平稳,有效缓解了新股炒作问题,对股市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是新股定价效率提高、价格波动降低。截至2023年7月底,科创板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振幅为27.74%,次日已快速降至14.8%,第五日已降至8.77%,与成熟市场表现基本一致。对比新股上市首日有融券卖出和没有融券卖出的股票,发现有融券的股票波动率显著低于无融券的股票。 二是促进了多空平衡。2023年7月底,科创板融券余额为232.26亿元,融资余额为840.82亿元,融券占融资比例为27.62%,显著高于沪市主板。   限售股出借会否导致“锁定期”无效和“变相减持”? 近期市场对于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讨论颇多,其中最大的担忧之一就是本来限售的战略投资者,通过证券出借实现了“变相减持”,最终绕过了限售的相关规定,使得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限售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事实上,并非如此。 首先,要厘清证券出借与融券之间的相关问题。总体来看,客户融券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以将自有证券或借入的证券供其客户做融券卖出(融券)。而证券公司借入证券的过程需要有中证金融公司介入作为中央对手方。 具体而言,出借人先将证券出借给中证金融(转融通证券出借),中证金融再将证券借给证券公司(转融券),券商再借给其客户做融券。并且,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每天在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69条规定,对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本所于每个交易日公布该股票限售流通股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以及限售流通股可出借和限售流通股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股票数量。 在这个过程中,融券业务涉及多方主体,两融客户无法直接向战略投资者借券,证券公司本身也无法融券卖出。一层层的隔离也让所谓的“暗箱操作”变得难上加难。 进一步讨论到“锁定期”。根据相关法律,“锁定期”目的是防止所谓原始股在公司上市后大量抛售赚取差价。而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不违背法律规定的“锁定期”限制。 一是股份出借后仍需归还,股东并未实际抛售股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规定,“借出期限届满后,借入人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后,如仍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继续按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管理”。出借并未突破“锁定期”限制,出借后仍需归还,出借期限最长为182天。 二是出借方并非“无风险收益”,股东仍需承担价格波动风险。股份减持赚取的是一二级市场股票价差,减持后,股东获取了卖出股票所得价款;而证券出借的收益仅为利息收入,股东仍需承担出借期间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若证券出借期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那么回到出借方手中的股票,其市值已经缩水。在出借过程中,股东并未套现,未赚取股票差价。 三是在实践操作中战投难以变相减持。有观点提出,战略投资者可以约定现金了结不再归还证券,以及出借人与融券客户串通锁定收益,从而实现变相减持。从实践操作来看,上述操作均难以实现。 一方面,若投资者到期无法归还证券,由于中证金融将证券借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有义务归还证券;若证券公司无法归还,中证金融也可发挥中央对手方作用,归还借入证券,并非出借人与投资者双方能够决定。 另一方面,交易所对变相减持、利益输送等行为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20条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融券是“砸盘”的罪魁祸首吗? 融资融券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交易制度,已经运行13年,在活跃市场交易、促进市场多空平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融券业务一直是正常业务,但总体上我国融券规模相对较小,截至2023年8月底,A股两融余额15712.09亿元,其中融资余额14773.35亿元,占比94.03%;融券余额938.74亿元,占比仅为5.97%,融券余额占A股流通市值比例仅为0.13%。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规则对融券卖出价格有严格要求,防止出现融券卖出打压股价。《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前述资深市场人士解释,根据该条规定,融券交易的成交价仅能与上一笔成交价相同。融券只增加卖出券的数量,而无法压低卖出价格,无法实现“砸盘”。 从实际情况看,融券交易的作用是抑制股票波动的幅度,不会影响股票本身的有效定价。前述资深市场人士表示,从全球市场来看,融券交易一直是市场所需要的多空平衡机制,对提高股票定价效率、降低股票波动性等方面均有积极作用。一个完整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中长期看融券交易对股价影响是中性的,决定市场价格运行区间的核心因素是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融券业务有助于平抑股价的异常波动,促进市场定价效率的提升。 从数据上看,战略投资者证券出借的总额也有限。截至9月14日收市,注册制下共有305家上市公司存在战略配售可出借股份,合计288757.51万股,已出借29510.06万股,可出借259247.45万股,战略投资者的已出借占比仅有10.22%。

2023年10月起,一批财税新规开始施行

  1.《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发布 为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明确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对有关税费政策进行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3.《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并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除上述涉及财税方面的新规之外,还有以下民生类新规也将施行——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 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办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有关,《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视障、听障人员将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2023年10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

10月起,一批重要新规开始施行,包括教育、医疗、粮食安全、公务用车、普惠金融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涉及校外培训监管,治理“假国企”蹭名乱象,调整麻醉、精神药品目录等具体问题。 与此同时,一批地方性法规也将实施,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移风易俗条例、保护“母亲河”等议题。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管理办法:禁止标识虚假等内容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禁止标识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等内容。 《办法》还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八个章节。 《办法》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调整麻醉、精神药品目录:依托咪酯等被列入管制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调整了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如下:一、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二、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三、将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这一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   整治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处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等七类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 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预计每年可带动约100万人创业就业。 与此同时,优化小微企业新招用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15%调整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调整为5%,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明令五个“不得”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前述规定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严审“中国”“中华”等字词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0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等行为。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不得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强调要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务用车管理的全流程、各环节,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 其中,《办法》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保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试行)》,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  上海: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加强土壤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相关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条例》结合上海实践工作,对上海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开展详查的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上海市建设用地、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提升监测实践工作的规范性。   甘肃:颁布地方性法规保护“母亲河” 甘肃省出台的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填补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   北京:20张病床需配1名保安员 北京《保安服务规范医院》地方标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医院同时在岗保安人数应按照“在岗在编医务人员总数的3%”“20张病床1名保安员”“日均门诊量的3‰”三种标准的最高数量配置,并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增加保安员数量。   内蒙古通辽:倡导不要彩礼、不要嫁妆 《通辽市移风易俗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提出:推行婚事新办。倡导不要彩礼、不要嫁妆和自创家业的新型婚恋观;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倡导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旅行婚礼等新形式,婚仪从简、婚宴从俭,订婚不操办。反对宣扬低俗婚恋观;反对大操大办、攀比礼金;反对恶俗婚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广东深圳: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额度提高 深圳市医保局发布《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自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额度由原来的每个医保年度固定1000元,提高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取消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最高报销120元的限制。同时,将少儿学生医保纳入深圳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

这些新规10月开始施行,影响A股相关板块

数据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新规发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规定》明确,在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且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数据出境、非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涉及个人信息出境等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明确无需申报安全评估的情形是本次《规定》的重大突破,大大降低了相关主体在数据出境时的合规成本,加快了我国数据出境的效率。 《规定》第六条强调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是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至于国家机关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这些主体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以及涉及党政军和涉密单位敏感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出境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提出依照现行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对于这些关键主体进行数据出境以及这类敏感数据的出境,如若触发《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规定,仍然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或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规定》第七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自行制定本自贸区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而负面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主管部门规定需以既定路径出境的数据。对于负面清单外的数据,《规定》强调了可以自由出境,此举促进了自贸区内数据跨境流动的便捷性,强化了自贸区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集聚力。 食品安全、二胎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 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八个章节。 《办法》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医疗改革 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调整了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如下: 一、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二、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三、将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这一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 K-12教育、在线教育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等七类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金融改革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预计每年可带动约100万人创业就业。 与此同时,优化小微企业新招用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15%调整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调整为5%,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新能源汽车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环保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加强土壤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相关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条例》结合上海实践工作,对上海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开展详查的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上海市建设用地、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提升监测实践工作的规范性。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明确了缴费主体、管理方式、收费标准、征收与使用等方面内容。其中规定,对城乡居民,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也可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甘肃省出台的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填补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 其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 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暨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健全完善上述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和涉企案件再审纠错工作,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强化政策指导和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审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案件再审纠错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挂帅,相关审判部门参加,加强司法政策供给,加强监督指导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包括今天发布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还先后发布了9批83个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法院进一步提升“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依法做好涉企案件审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形成监督纠错常态化机制。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文中、顾雏军、江苏牧羊集团等三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并依法改判,传递出人民法院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强烈信号,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2017年到2022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56件361人。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9批83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加上今天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一共10批95个典型案例,说明了人民法院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已经形成常态化司法保护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推进监督纠错上下联动机制化。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产权申诉或再审案件,需要依靠党的领导,推动构建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减少阻力,增加合力,促进相关案件的依法稳妥处理。这项工作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已经普遍建立。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院领导牵头组织了专项调研和督导,四级法院内部已建立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的信息定期报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建立了申诉和再审案件工作台账,逐项推进、逐件督办,确保涉产权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完善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冤错案件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之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就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强调要树立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等现代司法理念,要完善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核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改革措施,同步推出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法庭调查等三项规程,确保刑事审判质量,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尤其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保障律师阅卷、强调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等新的配套机制不断完善。就审判监督环节来讲,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事后追责机制、错案反馈机制等也逐步健全,由此倒逼审判质量提升,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五是加强能动司法,推进案件办理与促进企业治理长效化。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深化履职方式,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把对涉企案件的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有机结合,推动企业合规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针对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政府服务和行业管理上的短板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问:中共中央 国务院《意见》中专门提到,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请问人民法院在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方面,下一步有哪些重点举措? 答: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于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积极挽救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今年1-9月,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9797件,审结11517件,化解债务1.08万亿元,帮助1000多家企业通过重整、和解实现涅槃重生。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持续提升,占比增至93.3%。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高质量的重要基础。针对一些民营企业因受结构性调整、行业周期等影响陷入困境的情况,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企业重整识别机制,推动完善“府院联动”和配套制度,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重生,通过经营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外,民营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治理结构中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同一,企业运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对此,最高法院还将积极研究专门程序,使其能够更加快速、高效、低成本的实现债务清理,化解经营困境。同时,我们还将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助力“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为民营经济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问: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家最为担心和害怕的就是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或者是过度采取执法措施,造成企业巨大损失甚至面临灭顶之灾。我们在中央《意见》中看到两句话,一是“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二是“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今后的司法审判中将如何具体落实“正确看待”和“依法宽容”?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要强化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正确处理民刑、行刑交叉案件,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该依法宣告无罪的,坚决宣告无罪。要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羁押的,就允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 其次,要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严格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坚决防止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人士获得的财富,把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和求极致的精神,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进一步增强企业家安全感、公平感和获得感。 第三,要规范诉讼保全措施,加强执行监督。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要进一步完善对“困境”企业的执行措施,包括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司法重整。 第四,要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按照张军院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将案件处理和企业救治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办理一案,实现规范一行、教育一片的效果,让民营经济发展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第五,要加强审判监督,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我们审监庭内部从2018年就成立了刑事重案组和产权案件审判组,建立了重大刑事再审案件和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工作台账,我们正在开展全国法院涉产权申诉再审案件专项评查,还将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再审案件的提审、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指导,防止程序空转。今后的工作中,要始终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与工商联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答:工商联,有的也叫民间商会,俗称民营企业的“娘家”,多年来为民营企业鼓与呼,为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每年都要和全国工商联领导举行工作会谈,走访工商联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经济人士,邀请部分企业代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向工商联和有关民营经济人士求计问策、改进司法工作,现在已经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安排。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规定工商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反映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诉求,及时提供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线索。举个例子,全国工商联向我院移交的金某某骗取贷款申诉材料,我院认真审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予以提审,现在正在再审审理中。 今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出席了全国工商联主办的“第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并讲话强调“三个做实”:要做实依法保护,加大涉企积案清理力度,以法治的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要做实全面平等保护,充分激活释放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要做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让民营经济发展之路走得稳走得远。在前四届的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都出席会议亮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态度。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的带动影响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与工商联建立沟通会商机制,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服务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另外,再说一下,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商会调解组织依法调处民营企业之间的商事争端和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法院对依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减少他们再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建立了“总对总”的诉调对接平台,创新了“在线调解”的新机制、新模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进一步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出的“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这将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切实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十年来,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普惠金融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多层次普惠金融供给格局逐步确立,普惠金融产品服务持续优化,服务普惠金融的信用信息体系不断完善,支撑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更加健全,在服务国家战略、地方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经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普惠金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继续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路径。一方面,《实施意见》是《规划》的必要延伸。《规划》实施到期后,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有必要持续发力、补齐短板,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另一方面,《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普惠金融领域各项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实施意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等党中央工作部署,细化政策举措。《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   问: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已经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十年来,为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构建多层次供给格局。指导大中型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建立单列信贷计划、内部资源倾斜、差异化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专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结合自身定位,强化普惠金融战略导向,利用人缘、地缘优势,着力服务当地小微、“三农”客户。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展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转贷款业务合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低收入群体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是持续优化产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聚焦小微企业、涉农主体、个体工商户等金融需求,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深度挖掘内外部数据信息资源,改进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研发专属产品,合理降低服务成本,触达更多“长尾客户”。 三是丰富融资增信手段。开展“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指导银行将公共信用信息用于信贷流程。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易贷”工作,归集整合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强化融资场景应用。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四是完善政策制度。出台存款准备金优惠、定向降准、贷款利息税收优惠、中央财政补贴等政策。构建监管评价长效机制,实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和金融机构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不断弥补制度短板,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部门和市场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乡村振兴等职责,颁布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问:普惠金融的发展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答:十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县域和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发展迅速。目前,全国银行机构网点覆盖97.9%的乡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全国乡镇基本实现保险服务全覆盖,大病保险已覆盖12.2亿城乡居民。农业保险已覆盖农林牧渔各领域,2023年1—8月,覆盖农户1.4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3.7万亿元。 二是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持续提升。近年来小微企业、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呈现“增量、扩面”的态势,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截至2023年8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67.7万亿元,涉农贷款余额55.0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7.4万亿元,近五年年均增速约25%。推出利率优惠、财政贴息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9600多亿元,支持2300多万户次。 三是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满意度逐步提高。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更低。2023年前8个月,全国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4.8%,较2017年累计下降3.1个百分点。金融科技的发展加速各类业务数字化转型,人民群众存款、取款、支付更方便、更快捷。保险机构聚焦重点群体,提供具有普惠性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增强。   问:《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制度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强化各级党组织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是强调聚焦重点领域。推动重点领域信贷服务提质增效,着力加强对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支持,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对民生领域的支持,丰富创业、助学等金融产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服务。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 三是强调保险和资本市场的作用。重点发展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支持农业生产、养老需求和基本民生保障。着力增强资本市场的普惠性,促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四是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转型,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同时强调将数字普惠金融全面纳入监管。 五是重视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建设。突出强调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缓解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持续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融资登记等基础平台,优化信用生态环境,增强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能力,发挥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等联动效应。 六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加快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严厉打击以普惠金融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倡导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下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举措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下一步,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一是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大信贷投放、保险保障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可得性、便利度。优化小微金融业务规则,完善服务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可持续的服务模式,精准匹配服务需求。 二是加大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聚焦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制造业、外贸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倾斜金融资源,激发经营主体发展动能,促进产业升级和就业稳岗。构建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长效机制,推动政策和服务精准触达经营主体。 三是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信贷质效提升系列行动,包括首贷拓展、信用贷提升和“伙伴银行”行动,面向无贷企业拓展金融服务,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逐步建立“信贷+”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使更多金融机构成为小微企业成长的伙伴。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制度安排,适应各发展阶段、各类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服务小微企业的财产保险和服务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人身保险产品,优化服务模式。   问:金融如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三农”领域,更好满足其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一是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竞争合作的银行机构服务格局。深化银行机构内部专营机制建设,在涉农信贷审批、人员力量、信贷资源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 二是保障重点领域金融投入。全力保障粮食领域信贷投入,锚定粮食生产、收储、流通、加工等重要环节,加强金融精准供给。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支持。强化对乡村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金融需求。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信贷支持。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 三是推动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持续巩固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强化差异化监管,定期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结果运用。指导银行机构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抵押、登记体制机制建设。结合乡村治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和应用场景。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   问:《实施意见》对完善高质量保险体系做出了什么安排? 答:《实施意见》围绕建设完善高质量保险体系,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举措: 一是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鼓励地方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发展新型险种。强化科技赋能,优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灾后理赔中的作用,切实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 二是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农民、新市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等群体的普惠型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机制,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和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业务。 三是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对接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参加人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长期领取需求。探索开发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问:如何推动《实施意见》有效落实? 答:相关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实施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央地联动,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协同发力,促进《实施意见》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探索开展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评估。对普惠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适时丰富完善和优化调整政策措施。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总结普惠金融工作典型经验做法,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本领,引导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用好金融服务,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社保缴满15年后,能否直接享受退休待遇?

社保缴费满15年后,真的能坐等退休吗?受访专家表示,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只是满足了领取养老金的一个必要条件,考虑到养老金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另外,缴费满15年后,职工在职必须继续缴费,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费。   15年是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社保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人社部的数据显示,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10.57亿人、2.4亿人、2.94亿人和2.46亿人。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4亿人。 由于社保覆盖人数众多,因此,上述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冯文猛对中新财经记者表示,按目前的规定,养老保险缴够15年,参保人员退休之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不建议在缴满15年之后就中断缴费。 他指出,因为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将来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多。所以,15年只是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在此基础上继续缴费,将来能提升养老金水平,个人的老年生活才更有保障,因此,鼓励大家多缴费、长缴费。   在职职工缴费15年后仍需继续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冯文猛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属于在职职工,社保缴费满15年后,是需要继续缴费的,这属于强制规定,也是职工的权益,在职职工要应缴尽缴。 也就是说,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累计缴费满15年,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是自愿参保缴费的,因此,养老保险在缴费满15年后是否继续缴费,可以自由选择。 冯文猛建议,毕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短关系着未来个人领取养老金水平的高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条件和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高缴费年限。   一些地方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高于15年 事实上,除了养老保险,社保还包含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对劳动者而言,一旦停缴社保,后续遇到生病、生育、工伤或失业,或将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以职工医保为例,冯文猛提醒,职工医保如果缴费满15年后不再缴费,那就无法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冯文猛指出,职工医保也有最低缴费年限,事关退休后能否享有免缴医保费的资格。在很多地方,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高于15年,所以,如果缴费满15年后中断缴费,就会影响医保待遇和退休后免缴医保费资格的享受。 目前,不少地方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有的地方要求男满30年,女满25年。 社保由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一样吗?退休待遇有差别吗? 现在灵活就业普遍,政|府也为灵活就业专门划分不少便捷的渠道和更有帮助的规定。那么社保由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一样吗?这两者有什么区别?退休待遇有差别吗?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来好好探讨一下,彻底解决疑问!   首先,社保由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一样吗? 公司缴纳的社保和个人的社保在种类上是有区别的。公司缴纳的社保通常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员工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各种问题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而个人缴纳的社保则通常只有两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虽然也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但在个人缴纳社保中可能并不包括。   其次,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的社保在金额上也有所不同。 公司缴纳的社保金额通常是由国家规定的,根据公司的行业、规模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缴纳比例。个人缴纳的社保金额则主要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情况来决定。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也是由国家规定的,但是具体的数额会因为政策的差异而略有不同。 在退休待遇方面,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的社保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公司缴纳的社保年限越长,个人在退休后享受的退休金待遇就越高。这是因为公司在缴纳社保时,承担了一部分员工的养老责任,所以在员工退休后,公司缴纳的部分也会影响到退休金的计算。个人缴纳的社保虽然也会影响到退休金待遇,但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公司缴纳略有不同。  那么,退休待遇有差别吗? 答案肯定是有!造成退休金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缴费基数。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通常是根据员工的月工资来确定的,而且国家规定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高不能高于当地月工资标准的300%。因此,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相对较高,这也导致了公司缴纳的社保金额相对较多。而个人缴纳的社保基数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的,而且国家规定个人缴纳的社保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最高不能高于当地月工资标准的100%。因此,个人缴纳的社保基数相对较低,这也导致了个人缴纳的社保金额相对较少。 二是退休年龄。在中国,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社保的退休年龄也是不同的。男性通常在60岁退休,女性通常在55岁或60岁退休,而女性干部则可以在55岁退休。因此,不同的退休年龄也会影响到个人在不同社保项目中能够获得的养老金待遇。此外,对于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不同的人群也会有不同的延迟年龄和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三是退休前上一年度全口径(或在岗)平均工资。在中国,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是不同的,这也导致了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人在退休时能够获得的养老金待遇也不同。此外,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计算方法,例如对于高收入人群或特殊行业的人群,可能会采用特殊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他们的养老金待遇。 不过,无论是公司缴纳还是个人缴纳的社保,在退休后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障。但是,具体的医疗保障政策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在选择是否自己缴纳社保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