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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审议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李强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审议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李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审议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更好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会议审议通过了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会议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水平,在保持货币政策稳健性的基础上,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抓紧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和工作举措,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扎实推动金融业开放行稳致远,促进金融业更好发展壮大。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压紧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在持续加大存量风险化解力度的同时,强化源头管控,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完善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共同把防范化解风险任务抓实抓好。要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分工方案要求严格履职尽责,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何立峰、吴政隆参加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国务院拟于11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对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宁夏等16个省(区、市)、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为实现督查提质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并举,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以下问题线索: 一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政府部门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政处罚中过罚不当、以罚代管;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者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中介机构借助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 2.有关地方和单位滥用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等。 3.有关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实行歧视化、差别化待遇,指定国有企业垄断市场,在市场充分竞争领域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4.有关地方和单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违法违规设定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监管标准不统一、规则不透明,存在不公平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等行为。 6.有关地方和单位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随意限制民营企业家自由,影响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7.有关地方和单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不衔接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  二是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地方和单位出台或实际执行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2.有关地方和单位违规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实施补贴等优惠政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 3.有关地方和单位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外地企业准入障碍,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提高企业准入门槛。 4.有关地方和单位采取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意拖延等方式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条件,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6.有关地方在招商引资中恶性竞争,盲目上项目甚至搞政绩工程,不切实际甚至违反财经纪律作出土地、资金等承诺,引入企业或项目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 三是影响扩大国内需求方面的问题线索。 1.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繁琐、建设进度迟缓。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不规范。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建设进度缓慢。 4.促进汽车、电子产品、家居等大宗消费政策落实不到位,限制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 5.违规设置障碍限制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四是影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问题线索。 1.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超越乡村发展阶段大额举债,大干快上遗留“半拉子工程”,不计成本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2.在防返贫动态监测工作中玩数字游戏、组织数据造假,导致脱贫人口收入等数据失真。 3.农田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慢质量差;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不到位,水质不合格等。 4.农机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发放不及时、不到位。 5.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不到位,快递进村难,影响农产品出村进城和消费品下乡进村。 6.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中违背农民意愿、拖欠流转费用,资本下乡损害农民利益。 7.有关地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工作不力或者“一刀切”。 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到位方面的问题线索。 1.相关方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措施不到位。 2.拖欠教师、村医、辅警、环卫工人等群体工资、补助等。 3.相关方面落实教育“双减”政策不到位,教育领域乱收费。 4.城乡有序流动的户籍迁移政策以及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落实不到位。 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缓慢,对特困、低保、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不足。 6.对困难人员救助帮扶不及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生活补贴不到位,对残疾人救助帮扶政策落实不到位。 7.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到位。 同时征集有关地方和单位行政效能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相关问题线索,以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如掌握以上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将及时转有关方面核查处理,国务院督查组将进行抽查复核。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近年来,金融投资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犯罪分子利用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金融科技手段等名目,以所谓“稳赚不赔”“保本保息”“高额利息”为诱饵,借助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网络媒介的放大效应,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且二者相互交织,不仅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还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从检察办案看,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欠缺、投资获利心切、风险意识淡薄等弱点,编造“高大上”的投资名目,营造周边人员普遍获利假象,烘托“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氛围,将社会公众一步步诱骗引入诈骗陷阱。社会公众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关键是要不断提高自身防骗识诈的意识、能力,履行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第一责任”,不被“高收益”所惑,不给诈骗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识别防范金融投资骗局,此次有针对性地选取了七件典型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注资;有的利用虚假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诈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大师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上述案件表现形式虽各有差异,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将传统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诱导金融投资者投资,通过犯罪手段攫取广大被害人的巨额财富。 金融投资骗局花样不断翻新,但套路基本相同。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从案例中了解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法,从他人上当受骗的经历中汲取教训。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开展任何金融投资活动:(1)加强金融知识学习,熟悉投资的业务,不盲目相信他人的营销推介;(2)坚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意识,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项目;(3)提高对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警惕和识别能力,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谨防通过来源不明的网站下载APP或投资相关产品;(4)谨记金融投资必然伴随风险,坚决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等噱头诱惑。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一、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基金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活动,郑某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基金指数涨跌操控投资人盈亏。郑某招募大量代理商、业务员,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吸引投资者。业务员冒充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推荐给被害人。上述平台为吸引被害人投资,向被害人发送虚假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回报丰厚假象,诱骗被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控制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被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控制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活动。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2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机关以郑某、周某坤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审查“德金国际”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在第四方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认定郑某等除利用该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外,还利用“中辉国际”“鑫利国际”“拉菲国际”“海蒂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追加认定诈骗金额5000余万元,最终认定诈骗金额共计1.2亿余元。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郑某等33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诈骗平台绑定的支付账户交易记录,进一步锁定参与虚假基金交易平台诈骗活动的各级代理商50余名,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后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并移送起诉。其中,4人在郑某等人诈骗案中追加起诉,31人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陆续提起公诉,3人仍在审查起诉阶段。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周某坤等37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周某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余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陆续提起公诉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均维持有罪判决。   二、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曹某、蒋某龙共谋利用“融通天下”等虚假外汇投资平台中虚拟的“炒外汇”功能吸引投资者,再通过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骗取被害人钱款。蒋某龙以北京华鑫众德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业务员,经“话术”培训后,指使部分业务员假扮“白富美”、成功投资者等身份,谎称在“融通天下”投资平台上炒外汇很容易赚钱,吹嘘平台内有专业老师指导投资并有内部消息,并通过微信聊天、群发炒外汇挣钱的截图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注册投资;其他业务员则在平台内假冒“投资老师”“专业经理”指导被害人投资。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购买外汇后,曹某、蒋某龙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通过让被害人前期少量盈利吸引更大量投资,再针对被害人购买外汇情况进行反向操作,造成投资款全部或大部分亏损,实际投资款均通过平台直接进入曹某控制账户。曹某、蒋某龙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侦查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研判侦查方向。针对本案犯罪活动主要通过网络进行的特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提取电子数据,并由检察技术人员对电子数据及相关鉴定意见进行辅助审查,准确认定诈骗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曹某等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蒋某龙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进行营销宣传,误导投资人认为投资款用于外汇交易,实际通过直接操控后台涨跌并反向操作的方式骗取投资人投资款,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曹某、蒋某龙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判处其余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某上诉,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武某凯与张某运(另案处理)预谋通过网络荐股诈骗牟利,组织郭某安、杨某强等多人组成非法荐股诈骗团伙。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武某凯对外谎称其所控制的“锐华教育”机构是专业股票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分析、免费荐股等文章进行“网络吸粉”,并由团伙成员化名“赵荣庆”冒充股票大师进行投资授课。该团伙成员注册多个微信号并统一命名为“赵荣庆”“夏虹”,吸引全国各地股民添加微信号,引诱股民进入股票分析微信群。其他团伙成员冒充“赵荣庆”及其助理“夏虹”的身份,每日在客户微信群内发布股评信息、直播间授课链接、股票交易建议等。同时,该团伙成员又冒充普通股民在微信群、直播间内讨论股票交易、发送虚假的股票盈利截图,谎称跟随“赵荣庆”老师操作能赚钱,吹捧“赵荣庆”老师专业水平高,以此营造“锐华教育”是股票投资咨询专业机构的假象,逐步取得股民信任,引诱股民购买“赵荣庆”推荐的股票,并通过让股民发送股票交易截图免会员费等方式掌握股民的资金量。 当跟随推荐购买股票的资金总量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后,武某凯联系“资金庄家”,先由“资金庄家”低位建仓指定的某只股票,再由“赵荣庆”在股票微信群、直播间内宣称该只股票会“三连涨停”,诱骗股民在股市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指定的高价挂单申报买入该股票。根据股民发送的交易截图统计申报买入的资金量后,“资金庄家”以对应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此前低位建仓的股票,利用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规则将低位建仓买入的股票精准出售给诱骗而来的股民,所得收益由武某凯与“资金庄家”分成。武某凯团伙以该手段诈骗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11月27日、2021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诈骗罪将武某凯等29名犯罪嫌疑人分批移送起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并案审查,认为武某凯犯罪团伙通过虚假宣传,诱骗股民在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阶段挂单高价买入指定股票,再由“资金庄家”对股民的高价挂单进行“精准收割”,造成股民损失惨重。武某凯团伙在此对手交易中大额非法获益,不属于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也不同于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武某凯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凯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5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评协[2023]18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中评协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是中评协理事会履行具体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全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XX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为更好履行中评协职责,在有关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工作平台。全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XX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由中评协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中评协会员不得自发组建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在中评协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中评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以中评协会员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热心资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中评协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方面的素养; (四)有5年以上评估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过去5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中评协自律惩戒。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本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和中评协的声誉与形象; (五)遵守中评协和本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2次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二)累计3次请假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委员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委员会或中评协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中评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免去职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

从“修订”到“修正”,这次我们将迎来一部怎样的《慈善法》?

10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并对相关慈善促进措施等进行强化。草案并未提交大会表决,而是将继续研究审议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了解,在2022年年底《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广泛听取并吸收了各方的意见建议,经过9次修改后形成一审稿,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时隔不到一年,修订草案变成修正草案,共28条。 从原来的“大修”变成了“小补”,这部被称为行业内的“根本大法”经历了什么?相较于此前的修订,此次修正聚焦于哪些领域?   从“修订”到“修正” 现行《慈善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通过,是中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至今施行仅7年时间。 2020年8月,全国人大对《慈善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也是该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这次检查,将《慈善法》在体系建设及实施环节中存在的短板暴露无遗,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的问题,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的问题等,修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2年12月30日,《慈善法(修订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依然延续开门立法的惯例,直指该法施行7年来遇到的现实问题。比如针对包括个人求助、地震等重大灾难后的公益募捐等舆论热点做了法条更新,被学界称之为“难得的大修”,并寄予厚望。 《中国慈善家》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全国人大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慈善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765条,参与人数180人。和其他领域的法律相比,《慈善法》获得的关注度并不算高。 十个多月后,这部法律再次“过堂”,已从“修订”变为“修正”。作为法律修改的两种方式,有何不同? 根据中国的立法规范,修订是对现行法律作全面修改;而修正是在保持现行法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较为成熟和有共识的内容进行必要修改,即部分修改。采用修正案形式的,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新的法律文本;采用修改形式的,要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可见,立法部门赋予“修正”与“修订”不同的法律内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安标在分组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表示,修法初衷是完善突发事件时的慈善、募捐、资助、服务等制度,当然针对慈善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必要修改也是可以的,但是要增强修改的针对性、导向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因此把《慈善法》的修改范围进行适当限缩是对的。 “去年修订草案出来后行业内不同意见较多。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规范,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若没有基本共识,便形成不了规则,就不可能上升成法律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谢琼解释,这次修正不像前次修订那样对《慈善法》作出全面修改,而是对现行《慈善法》内容的必要修改,主要体现已形成共识和相对成熟的内容。   个人捐赠的免税困境 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一个重要背景,即近年来中国民众对发展慈善事业期望很高,但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慈善组织的积极性不高。 10月16日,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9.1万个,比上年下降1.2%。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1085.3亿元,而早在2008年,中国接收的各类社会捐赠就已突破1000亿元。 业内多位学者的观点是,造成慈善资源动员很有限和慈善组织数量不多的现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还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根本的一点是政策支持不到位,尤其是税收激励政策。 从实际效果来看,中国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更鼓励企业捐赠,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使得企业捐赠税前扣除额度在理论上可以达到48%。 相较而言,个人所得税的捐款免税额度较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指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在西方慈善事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富人从事慈善,多数会得到税收优惠,这是国际通行的促进慈善事业的措施。”一位立法参与者告诉《中国慈善家》。 因此,“应当对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捐献免税额度”成为业内支持最多的建议之一。2022年12月30日起,《慈善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去年首次上会审议的《慈善法(修订草案)》,实际上是根据各方的声音改的第9稿。”前述立法参与者向《中国慈善家》透露,尽管在他看来,去年的修订草案在政策支持方面还有不足,如个人捐赠的免税额没有改善,物资捐赠仅减免境外捐赠物资的增值税,对扶贫济困捐赠的特殊优惠政策仍无法操作,还有褒奖机制不健全等。但一些大家呼声很高的内容,因在讨论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不能写入法律(草案)。这次《慈善法(修正草案)》对个人捐赠的税收激励就没有体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看来,政策信号更鼓励企业捐款,这显然不符合激励慈善捐献的普遍规律,更不符合鼓励先富帮后富的宏观政策取向。郑功成认为,国家税收政策对企业捐赠的激励力度较之个人捐赠的激励力度已经大大强化,这种重企业轻个人的本末倒置的税收激励与慈善事业的本质要求显然是相悖的,也与中央明确提出要鼓励先富帮后富、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的大政方针是相悖的。   规范个人求助 修正草案虽然搁置了很多争议内容,但对于慈善领域一些新事物、创新点保持了关注。在修订草案中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个人求助,在这次修正草案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国内首份《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平台研究报告(2022)》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9月至2021年底,累计超过500万人次大病患者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超过20亿人次通过包括水滴筹在内的大病求助平台捐赠资金,筹款规模超过800亿元。 水滴筹公布的最新救助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3月31日,累计约4.32亿人次通过水滴筹向286万多名患者捐赠了约584亿元人民币,救助人数再创新高。轻松筹的数据显示,已累计帮助253万个家庭、共计筹款超过255亿元。 与此同时,少数人利用虚假信息筹款,透支着社会大众的善良。 然而,现实的尴尬在于,对于个人求助领域的乱象,中国并无专门的法律来约束,甚至个人求助是否算慈善活动、是否应该写入《慈善法》,一直以来也争议不断。 一方面,从慈善的定义来看,它是一种公益性的利他行为,个人求助并不属于“利他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另一方面,在现实环境下,个人求助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个人求助平台被庞大的病患群体看到“救命的稻草”。 此次修法,个人求助仍是悬而未决的争议焦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20年10月在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就提出:“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 在理论与现实的冲突下,2022年12月公布的修订草案中,个人求助没有被放到“慈善募捐”中,但在“附则”有所体现,客观上兼顾了专业理论和社会公众的认知。 此次修正草案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 “现实中类似于水滴筹、轻松筹等平台开通的个人大病求助通道每年筹集的善款逾百亿元,帮助的困难患者以百万计,在过去一直不被认为是慈善活动,法律留下了空白,也无相关政策指导,实践中不时被个别欺诈案例而导致整个个人求助的网络平台救助行为受到影响。”郑功成在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发言指出,这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填补了立法空白。 另外,《慈善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募捐制度,明确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 “这意味着当个人遇到困难后向慈善组织去求助,慈善组织要先评估信息的真实性。也提醒我们,慈善组织为个人求助者公开募捐是合法的。”谢琼说,以往过于强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要符合“非特定群体”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量个人求助涌向了商业平台。这次修法,进一步“加固”了个人求助与慈善组织之间的通道,为陷入困境的家庭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强调慈善组织的评估责任,算是正本清源,有利于将需求引导到合理的路径上。 谢琼认为,慈善组织与个人合作募捐并对其评估,符合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状况。  应急慈善信息公开过于严苛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洪涝、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社会应急力量的持续参与到救援与重建中,引发人们对于应急慈善的进一步关注。 2023年7月,京津冀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救援与重建中,许多社会组织、慈善基金等团体都积极参与其中,但和以往一样,这次灾害应对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对此,修正草案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比如针对以往灾害中激发社会捐献热潮却因协调不够出现不少乱象,此次修改明确要求相关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修正草案还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要求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按要求公开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允许应急公开募捐方案在事后备案。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在审议草案时,郑功成发言指出,这些较为细致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为有效治理重大灾难事件中的慈善应急失灵现象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避免以往大灾大难中慈善应急的失措行为和有违慈善本意的现象发生,使慈善真正成为应对大灾大难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间力量,并确保这种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善意不会受到伤害。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一些慈善组织存在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修正草案对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作出更严格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郑功成认为,根据调查发现,尽管重大灾难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捐赠如井喷现象,但真正用于应急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相当一部分是灾难后的重建,有的要延续几年,如果都要求五日一公布,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必定导致公众质疑。郑功成建议,在应急慈善中,不要如此苛求信息公开,而是加强应急协调并将灾难后的重建纳入平常监管即可。 “修订草案增设应急慈善专章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应急机制,更充分发挥慈善力量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修正草案对慈善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等提出具体要求,这就需要慈善组织在平时就不断提升资源协调调配、信息公开等能力。”谢琼告诉《中国慈善家》,应急救援中,社会应急力量应该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放到救援上,五日一公布相关信息的规定还是过于苛刻,会影响应急力量的作用发挥。 10月24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慈善法(修正草案)》未提交大会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在闭幕讲话中指出,“要认真研究审议意见,进一步把草案修改完善好。”

多省将推行按“工龄退休”?最新回应

2023年10月28日晚间,河北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近日,一篇名为《人社部:2024年1月1日起河北省将推行按“工龄退休”的政策》的文章和相似内容文章、截图在少数微信群、微信朋友圈、自媒体等网上传播。经核实,相关文章和截图内容为虚假信息。 河北省人社厅表示,河北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政策,不存在网传文章和相关截图中所说将按“工龄退休”的情况,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我们将保留追究相关造谣者责任的权利。 近日,宣称“将根据个人工作年限来确定退休年龄”、“工龄越长,退休年龄越大,退休金也越高”的相似文章在多个省份流传。 如四川省人社厅在10月27日的辟谣声明中指出,近日,一篇名为《人社厅:四川省将推行按“工龄退休”,将在2024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文章和相关截图在少数微信群、微信朋友圈、自媒体等网上传播。经核实,该文章和相关截图内容为虚假信息。四川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政策,不存在网传文章和相关截图中所说将按“工龄退休”的情况,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我们保留追究相关造谣者责任的权利。 湖南三湘都市报10月28日报道也提到,日前,有自媒体发布部分省份将在2024年1月1日全面实施按“工龄退休”的消息,并在少数微信群、微信朋友圈、自媒体等网上传开。湖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政策,不存在网传文章和相关截图中所说将按‘工龄退休’的情况,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针对谣言,湖南省也果断采取了举报措施。 10月29日,山东省人社厅也称,网传的《山东省将实行“工龄退休”制度》的文章和相关截图内容为虚假信息。山东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政策,不存在网传文章和相关截图中所说将按“工龄退休”的情况。 “工龄”曾广泛应用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工龄越长,退休费计发比例越高,可以达到本人原工资的90%。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总的来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餐饮连锁企业风险——员工社保合规

随着餐饮企业连锁化率快速提升,越来越多的餐企老板关注企业财税合规。众所周知,餐饮企业财税合规化程度普遍较低,特别是社保合规。 虽然金税四期以来税务部门加大了各企业社保缴纳的监管力度,但由于各地社保政策不一,加上监管环境不同,仍有很多企业抱着侥幸心理,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地降低社保的缴纳负担,一不留神,就触碰了法律红线。 那么为什么餐饮企业员工社保合规难度如此之大呢? 餐企社保合规难度大的原因 根据以往服务客户的案例,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  1、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社保迁移困难。 餐饮企业处在快速发展期,需要大量拓店,这使得员工的流动性加大。部分企业抓紧在全国市场布局,导致有的员工需要跨省换店。 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工作地的改变重新签订,工资也可以由新的门店发放,但社保关系转移难度相对较大,加上社保中的医保报销问题,一般来说,员工更愿意将社保缴纳在居住地而不去改变。 这些问题就容易导致员工工资发放地和社保缴纳地不一致。如果税务部门进行社保检查,企业很可能无法提供与员工工资发放单位相一致的社保信息而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2、餐饮企业社保合规成本较高。 员工成本历来在连锁餐饮企业中占比较高,大约占销售收入的15%-30%。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内用工成本也在不断升高,导致每年的社会平均工资都在不断增长,相应地每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会逐年攀升,大部分的餐饮企业的应对策略是在门店中选择部分员工进行社保缴纳,且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但随着社保合规监管趋严的态势,部分餐企被税务约谈要求依法全员缴纳社保。而大部分的餐饮企业如果社保合规缴纳,用工成本至少要上涨10个百分点,这让很多餐企老板叫苦不迭。   3、员工年龄结构不一,参保意识弱。 餐饮企业门店员工年龄跨度较大,有的岗位是退休人员,而有的岗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导致企业在社保管理上难度过大。 另外,部分门店员工自己不愿缴纳社保,参保意识不强,而企业在这方面又欠缺法律风险意识,从而放弃为员工缴纳社保。  4、各地政策不同,管理难度大。 社保虽然有全国统一的缴费政策,但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监管环境不同,导致部分地方默认可以缴纳部分社保或者不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保。 大部分的餐饮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不仅存在税务风险,还存在实际的社保风险。 比如说少数员工在入职之前不愿缴纳社保,而离开企业时却以入职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由申请仲裁,导致企业不得不面临补缴社保及滞纳金的局面。 再比如有的员工由于参保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发生工伤时由于无法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和工资流水而导致无法得到保险赔款,企业会面临承担高额赔偿金等问题。 社保合规建议 针对上述的困境和风险,我们认为餐饮企业唯有在用工方面和财税合规方面做出相应的改变才能够真正降低社保带来的各种风险,让企业真正走上合规之路。   1、优化用工结构 充分梳理门店各岗位特性及用工需求,为门店寻找更为合理的用工方式。 比如充分启用临时工、小时工及服务外包人员,部分岗位根据情况使用退休人员,适当调整正式员工比例,合理降低企业全员缴纳社保的成本。   2、改变劳务关系,选择灵活用工 根据员工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规划,改变传统的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可以选择当下比较流行的灵活用工的形式。 但是需要注意灵工平台的选择,不合规的灵工平台会引发更大的税务风险,同时要关注灵工人员的个税变化及缴纳情况。   3、科学设计用工排班,提升人员效率 科学精准地安排门店员工的工作时间及工作范围,做到合理排班、降本增效,同时要保障门店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福利待遇。

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一周年,他们为何只开户不存钱?

去年底,在银行办业务的小智被营销开了个人养老金账户,还领到了一个红包,随后就将这件事抛到脑后。当问到为何不在账户中存钱,他表示,还没考虑好,现在想养老的事太早。 2022年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先行城市(地区)正式启动实施。如今,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即将满一周年。不少人已经享受到了减税红利,但仍有部分人选择观望。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个人养老金的实际缴存比例为31.37%,也就是说每10个开户人中,仅有3个实际缴存。如何提升个人养老金的参与度成为摆在市场面前的一大难题。 “早上车,早优惠” “我去年就开了个人养老金账户,但是一直没存钱,上个月我想通了。”95后北京上班族方航对中新经纬说。 方航已经工作两年多,年收入20万元左右。起初,她只是看到银行营销个人养老金的广告,就在某股份制银行开立了账户。但考虑到自己刚买房装修,手头紧张便没有存入。 不久前,她还是决定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存钱,促使她下决心的关键是节税,每年能节省1200元个税,并且她认为自己应该为自己做养老规划了。后经朋友介绍,方航了解到,某城商行个人养老金定期存款产品3年期年利率达3.5%,5年期达4%,于是就将个人养老金账户转至这家城商行,并存入了1.2万元3年期定期存款。 “个人养老金储蓄产品的利率高,别的存款产品现在利率更低,而买理财的收益也不见得比这个高。”方航表示,她的闺蜜很早就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她原本想买一样的产品,但买不到了。“既然没有赶上商业养老保险的红利,就先把个人养老金的赶上。” 在北京工作的90后刘佳最近也在个人养老金账户里充了钱,主要是为了节税。 在刘佳看来,近两年基金产品不稳定,目前手里持有的基金产品都是“绿的”,储蓄产品每年都要再根据(新的)利率去存,所以,最终他选择了保险产品。 “我买的产品是复利2.91%的两全险产品,等到退休可以看实缴保费和现金价值哪个高,按哪个领取。”刘佳说,尽管利率不如一些城商行,但保险买起来比较省事。推动他购买保险产品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返佣。 刘佳透露,为了拉动更多客户,他的保险代理人答应给他返佣。返佣的钱相当于部分3年期个人养老金定期存款产品的利息。不过,返佣其实并不合规,因为他和代理人相熟,所以才得以“优惠”,正常情况下,保险代理人不允许给客户返佣。 刘佳表示:“每年最多存12000元,时间拉长来看,20年后,保险和储蓄产品最后利率应该差不了多少。主要还是为了当下能够节税,早上车,早优惠。” 90后金融从业者董伟选择all in基金,他选择了一只养老目标FOF基金,封闭期5年。“长期肯定买权益,毕竟这个钱动不了,能克制频繁操作的恶习。” 尽管这只基金今年以来的收益率为-2.51%,但董伟并不在意。“这个不能代表什么,这两年市场下行得太厉害。”董伟表示,明年他还会继续买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 另一位90后北京上班族李鑫则买了存款和基金两种产品,“存款是为了能有保底收益,基金则为了博高收益。”今年8月,在沪指即将下探至3000点时,李鑫认为出手的时机到了,因此他将账户中的7000元买入了某三年持有的养老目标FOF基金,剩余5000元存了5年定期。在经历短暂的反弹后,目前他的基金持有收益率为-2.86%。“和前期买入的人相比,我算赔得少了,不过明年我暂时不打算买基金了,还是存款让我更安心。”   700余款产品上架,买啥? 个人养老金可用于购买符合监管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储蓄存款等金融产品。 记者查询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发现,截至11月17日,个人养老金产品已多达741只,其中储蓄产品465只、基金产品162只、保险产品95只、理财产品19只。其中,银行储蓄产品占比超六成。 从储蓄产品来看,据了解,已有23家银行取得个人养老金开户资格,其中,仅恒丰银行一家还未上线个人养老金开户功能。在465只储蓄产品中,分为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和非特定养老储蓄产品。特定养老储蓄产品于2022年11月启动,由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五个城市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在不同试点城市的利率不同,整存整取最高年利率约为3.5%—4%。 中新经纬统计了上述银行在北京地区个人养老金储蓄产品利率发现,利率最高的为江苏银行和南京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达4%;其次是宁波银行和上海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3.30%;另外,浙商银行和兴业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也都达到3.00%,分别为3.05%和3.00%,其他银行均在3%以下。 还有不少投资者选择购买公募基金,目前上线的个人养老公募基金产品均为养老目标基金。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16日,大部分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处于浮亏状态,在养老目标基金Y份额中,成立以来收益率为正的仅有26支基金,占比不到两成,排在前五的基金分别为中欧预见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Y、平安稳健养老一年Y、华夏福泽养老目标2035三年持有Y、中欧预见养老2055五年持有Y、华夏养老2055五年Y,成立以来收益率分别为3.65%、3.40%、2.99%、2.45%、2.36%。 理财产品是四种产品中数量最少的。根据普益标准数据统计,截至11月上旬,理财市场所发行的19只养老理财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2.7895%。19只养老理财产品中,中银理财的“福”(3年)最短持有期固收增强理财产品和“福”(18个月)最短持有期固收增强理财产品成立以来年化最高,分别为4.67%和4.61%,另外有12款产品成立以来年化在2%—4%之间,其余5款则低于2%。

武进税务:创新处置模式 高效化解社保争议

社保费征缴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和百姓切身利益。近年来,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重点聚焦缴费人切身利益,本着“社保征缴争议就地解决”原则,积极探索社保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新路径,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武进区牛塘某食品公司离职员工王先生遇到社保难题,来到当地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寻求帮助。据王先生反映,因之前任职的食品公司一直欠缴社保费,导致他离职后无法在新单位参保。 了解相关情况后,税务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查询该公司欠缴社保费情况,及时联系人社、医保部门进行核对,主动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多次耐心讲解相关社保政策,最终帮助王先生顺利办理参保手续。“本来以为事情解决起来会很麻烦,没想到税务部门都帮我解决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为他们点赞!”王先生对税务部门赞不绝口。 为了实现把争议化解的“服务窗口”搬到群众“家门口”,武进区税务局积极探索将“枫桥经验”创新运用到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置领域,联合人社、医保部门,遵循“依托政府、信息共享、分工协作、联合处置”的原则,创新式建立“1+9”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置模式,即1个区级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9个乡镇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分中心,形成社保费争议处置全区覆盖。同时,将“浦江经验”运用到社保争议处理中,联合政法和社会综合治理局共同设立社会保险费征缴矛盾处理中心,对可能引发舆情的重大事件,全面融入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依托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我们坚持争议问题处理‘首问负责制’,实现争议事项受理、调解、反馈全链条闭环管理,避免缴费人‘多头跑’、‘反复跑’;建立了‘简易事项由受理人员当场办结、一般事项由分中心按时限办结、重点疑难事项由区局协调多部门会商办结’的分级分类、多元应对的三级处理机制,确保实现征缴争议‘小事不出分局,大事不出区局’,更好、更快地化解矛盾纠纷。”武进区税务局社保非税部门负责人介绍道。 据了解,今年以来,武进区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已累计受理案件120件,欠费追缴入库100余万元,实现征缴服务有温度,诉求响应有速度,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周璧)

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 ——文物资源》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及其应用指南答记者问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资源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推动文物全面、完整入账,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及其应用指南(财会〔2023〕19号,以下简称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出台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作出了“保护第一”、“让文物真正活起来”、“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等重要论述,强调“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文物是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让文物真正活起来”的前提是加强文物的管理和保护,而会计核算是基础性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单独制定文物资源准则、为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性制度支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是确保文物资源全面入账、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文物保护。文物资源难以入账,根源在于通过旧藏、考古发掘、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资源,其成本无法可靠取得。根据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结果,我国有80%以上的文物成本无法可靠取得。单独制定文物资源准则,将文物资源全面、完整地入账、入表,实现会计账(财务部门负责)与文物总登记账(藏品管理部门负责)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是压实行政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监督的有效抓手。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支持外部监督。近年来,博物馆等文物管理收藏单位的参观人数屡创新高,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之一。同时,财政、审计、文物行政部门加大了对文物保护的监督力度。因此,单独制定文物资源准则,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支持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能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公共受托责任,能让外部监督有制度可依、有账可查。 问: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的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为做好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我们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实务界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在实地走访京内文物管理收藏单位的基础上,先后赴6个省(市)开展调研座谈,累计实地考察20余家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在对文物资源会计核算主要问题系统梳理、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内容符合实际,指导性、操作性强,对确保文物资源全面入账、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文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送审稿,于近期正式印发。 问: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1号准则主要对文物资源的确认条件、计量属性和列报要求作出原则性规范,包括6章22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文物资源的确认,主要规范文物资源的确认条件、不同取得方式下的确认时点、借入文物资源的确认等。 第三章为文物资源的初始计量,主要规范文物资源的计量属性、不同取得方式下的计量等。 第四章为文物资源的后续计量,主要规范文物资源修复修缮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计提折旧,以及文物资源的调出、拆除、毁损丢失、重分类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为文物资源的列报,主要规范文物资源的列示和应当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范参照11号准则执行的相关资产、施行日期等。 应用指南是针对文物资源会计核算的操作性规范,包括会计科目设置、相关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列报三部分内容。 同时发布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务,提升准则的可操作性,便于实务工作者理解和执行。 问:11号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11号准则中的文物资源,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以及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的其他藏品,参照11号准则执行。上述文物资源和其他藏品均通过“文物资源”科目核算。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立足文物保护,聚焦文物资源。文物具有特殊性,它不可再生、无可替代;寿命很长,甚至无限;国有文物的保管和处置还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些特征使文物有别于固定资产等通用资产,具备了单独核算和列报的条件。而且,我国是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文物数量众多,有必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因此,聚焦文物资源制定11号准则,既符合保护文物的要求,又体现了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 二是将考古发掘品、待入藏的征集物、借用的文物资源纳入核算体系,填补制度上的空白。例如,文物从考古发掘或征集,到入馆、入藏通常需要经过整理、修复、认定等诸多程序,耗时较长,有必要规范这部分文物资源的会计处理,使其进入财会监督的范畴,从而实现对文物资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问:文物资源的计量属性是什么? 答:根据11号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成本对文物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旧藏、考古发掘、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解决文物资源入账问题。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名义金额并不能体现文物的价值,但它是从会计角度为每一件文物贴上的身份标签,能够形成财务对实物管理的有效制衡和刚性约束。实务中许多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已经采用名义金额对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入账核算和入表反映,实施情况良好。 二是进一步加强文物资源实物管理。随着《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4号)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2号)的印发,文物的资产卡片和实物总登记账相继建立并不断完善,使用名义金额入账与资产卡片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能够更好地从财务角度加强对实物管理的制衡。 问:文物资源修复修缮等保护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11号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等相关保护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同时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以外的其他保护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成本。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与文物资源修复修缮“修旧如旧”的特点保持一致。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所以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追求的是文物形态和功能的稳定,这不同于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改造,通常不作为基建项目立项,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费用化处理更加切合文物资源的特点。 二是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计入资产成本和后续摊销在实务中难以理解和操作。通常情况下本体修复修缮支出的金额相对文物资源本身的价值而言占比很小。此外,在大部分文物资源采用名义金额计量的情况下,将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计入资产账面价值反而会引起对文物价值的误解。实务中可移动文物的修复通常按批次开展,修复支出难以在每件文物资源之间进行分配。而且,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没有相对固定的周期,即使资本化也难以确定摊销年限,如果不加以摊销,就会造成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净资产无限扩大,反而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是采用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费用化加上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能够满足相关信息需求。将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费用化,相关信息能够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费用表中得以反映,而且,11号准则专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当期发生的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有关情况,并在应用指南中明确了具体披露要求,既适应了文物资源的特点,又能够满足相关信息需求。 四是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之外的其他保护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成本。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具体要“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明确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安防、消防及防雷保护工程,以及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文物资源本体以外的保护支出,实务中此类支出日益普遍。因此,11号准则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于符合相关资产确认条件、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之外的其他保护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成本。 问:文物资源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报? 答:11号准则的核算范围、计量属性、相关会计科目发生变化,文物资源的报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也相应进行调整,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将资产负债表中的“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修改为“文物资源”项目,单独列示文物资源。同时,在“文物资源”项目下设置“以成本计量”和“以名义金额计量”两个子项目,分别反映不同计量属性下的文物资源。 二是按照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的需要增加了附注披露要求。例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待入藏征集物的数量和金额、当期发生的文物资源征集支出、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情况,以及文物资源借用情况等。在报表列示的基础上,通过附注披露能够充分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文物资源管理方面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更有效地促进各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问:行政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鉴于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收藏的文物资源数量众多,新旧衔接工作量较大,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单位预留一定的准备时间。此外,文件的贯彻实施还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按规定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包括将原“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修改为“文物资源”科目,按照文物资源类型、计量属性、入藏状态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相应调整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二是做好11号准则执行首日相关新旧衔接账务处理,包括新旧会计科目衔接、相关资产重分类为文物资源、存量未入账文物资源、已借入但未入账文物资源等的账务处理。 三是做好与其他类别资产的衔接,自202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按照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进行新旧衔接账务处理后,原“固定资产”科目下的文物全部转入“文物资源”科目,“固定资产”科目下的原“文物和陈列品”明细科目调整为“陈列品”明细科目。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宣传培训,增进行政事业单位对文件的理解和掌握,并配合做好与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资产管理、文物业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扎实推进11号准则和应用指南的高质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