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daojia

农业农村部将建立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工作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安排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我部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做好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现代物流设施等各类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引导加大融资支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适度扩大规模、升级改造老旧设施为重点,建立健全融资项目库,强化项目谋划顶层设计,完善“分类设库、分层储备、分级管理”运行机制,优化“主体线上填报、地方逐级推介、部门分批推送、银行自主审贷”流程模式,用好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等各类政策工具,引导撬动更多金融活水流入现代设施农业,助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支持重点 (一)支持建设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加快传统优势产区设施改造提升,支持整县推进实施老旧低效设施改造,加快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装备,有序推进产业提档升级。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有序推进西北戈壁、黄淮海和环渤海盐碱地等非耕地现代设施农业园区化开发。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突出发展现代都市型智慧设施农业,建设一批全年生产、立体种植、智能调控的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等高端生产设施,形成一批布局合理、高产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标准化园区。以蔬菜和水稻生产大县为重点,合理布局建设集约化育苗(秧)中心。 (二)支持建设以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加快规模养殖场设施化改造升级,支持配套和完善精准饲喂、智能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稳步推进生猪家禽立体化设施养殖建设,建设立体多层生猪养殖圈舍,因地制宜推广高层楼房养猪,推广蛋鸡、肉鸡叠层笼养,配套全流程高效生产设备和智能化管理系统。加快肉牛肉羊集约化设施养殖建设,支持农区和农牧交错区重点发展标准化圈舍,支持牧区重点建设牲畜越冬棚圈、可移动圈舍,配套饲草基地。建设奶牛智慧养殖场,建设智慧养殖圈舍,升级智能挤奶系统,强化优质牧草供给。 (三)支持建设以生态健康养殖为主的现代设施渔业。加快传统养殖水域设施提档升级,以水产养殖大县为重点,推进传统设施渔业养殖标准化工厂化生态化改造及池塘养殖多功能智能化设备研发应用,加强宜渔盐碱地开发利用,提高水产养殖效率。支持推进深远海设施渔业拓面提质,以黄渤海区、东海区和南海区水深适宜、水质良好的海域为重点,以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和养殖工船为主,建设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拓展水产养殖空间。推进渔港设施改造升级,完善渔港公益性设施,配套渔港经营性设施,拓展渔港多元服务功能。 (四)支持建设以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支持建设提升产地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加快补齐产地预冷、清洗加工、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物流配送等设施短板,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畅通衔接转运通道,全面建成以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和产地仓储保鲜设施为支撑的冷链物流节点设施网络。支持建设提升粮食减损绿色烘干设施,补齐建设一批粮食烘干中心和烘干点。推进烘干设施综合利用,提升设施果蔬干燥加工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项目谋划设计 1.发挥好农业农村部门作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与地方国有企业、产业龙头企业以及各类央企、投资公司等加强合作,综合考虑当地农业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引导有关金融机构、专业咨询机构等提前介入,帮助盘活存量资产、整合要素资源,共同谋划设计既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又满足金融信贷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2.完善好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自主谋划项目并按要求承接中长期贷款等各类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建制连片谋划实施项目。鼓励将有内在关联性的零散项目打捆打包为整装项目并整体实施。鼓励各地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大探索力度,创新完善大型企业投资建设、新型经营主体租赁经营,企业领办、村民入股等多种合作共赢的新型投资运营机制。鼓励以项目建成后形成的生产经营收入为主,统筹构建多元化还款渠道,实现项目收益自平衡可持续。 3.设计好项目投融资模式。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立足项目融资建设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结构、运营方式等因素,因地制宜设计符合现代设施农业特点的项目投融资模式。鼓励积极借鉴相关项目成功运作经验,复制推广地方平台统建融资、大型企业自建投资、农业园区招商引资、产业龙头联农筹资等成熟投融资模式。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组团提供金融服务,提升项目实施质效。 (二)完善项目储备管理 1.分类设库。依托融资项目库,加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设施种植业、设施畜牧业、设施渔业、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粮食产地烘干设施)储备管理,提升项目申报遴选、融资对接等各项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农田水利设施补短板、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智慧农业、种业振兴、农垦、农业绿色发展、农业对外合作等领域逐步纳入融资项目库,引导加大融资支持。 2.分层储备。设立县、市、省、部四级融资项目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综合考虑项目融资需求、扩投资增收入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项目储备层级并逐级审核上报。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纳入县级融资项目库;投资规模在100万〜500万元(含)之间的,纳入市级融资项目库;投资规模在500万〜1000万元(含)之间的,纳入省级融资项目库;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部门择优遴选推介至部级融资项目库。 3.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相应层级融资项目库。部计划财务司牵头指导项目储备、遴选、推送、对接等各项工作。部发展规划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市场与信息化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田建设管理司等各相关业务司局统筹管理相应行业融资项目库。县、市、省、部四级农业农村部门均可对本级储备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分析,汇总形成本级重大项目清单,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 (三)优化项目遴选推送 1.主体线上填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把握好项目谋划节奏,及时指导实施主体注册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录入主体情况、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融资需求等基本信息。以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原则上须编制项目融资方案(附件1),并上传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2.地方逐级推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管理行业、贴近行业、熟悉行业的优势,立足职能对“投资主体真实性、建设内容真实性、产业政策合规性”进行把关,并按照“分层储备”要求逐级推介上报。各地要加大挖掘力度,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努力把更多符合要求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纳入融资项目库。各地推介至部里的项目,由各相关业务司局对政策合规性进一步把关,符合条件的遴选纳入相应行业部级融资项目库。 3.部门分批推送。针对部级融资项目库,农业农村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定期汇总形成部级重大项目清单,连同项目融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在线分批推送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商业银行及有关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地要参照部级融资项目库做法,定期汇总形成相应层级项目清单,拓展各类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合作,做好项目清单推送和融资对接服务。 4.银行自主审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定期进行通报调度,督促加快项目对接。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独立评审、自主决策,加快项目尽调、授信审批和贷款投放。要密切跟踪项目融资进展,对金融机构暂不予支持的,要详细分析拒绝原因,会同有关专业机构,共同做好融资辅导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现代设施农业融资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专项小组,强化工作协同,统筹指导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深化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建设,引导加大融资支持。要安排专人专责,及时开展项目在线审核、遴选推介等相关工作。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做好项目融资对接、调度通报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统一管理。各地自主拓展合作金融机构并实现授信支持的,应于每月5日前反馈上月自主合作银行授信支持情况(电子版发至moafinance@agri.gov.cn)。已自主建成项目填报平台并开展融资对接的,应于每月5日前反馈上月自主储备项目投资规模、授信金额等相关数据(附件2),纳入融资项目库分级管理体系。鼓励地方平台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接入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实现在线调度和统一管理。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要做好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三)强化政策应用。各地要依托融资项目库,建立规范的工作台账,做好拟入库项目“投资主体真实性、建设内容真实性、产业政策合规性”审核认定。对纳入融资项目库并成功获得贷款的项目,要对接落实好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措施,协调有关资金,对纳入上级融资项目库并成功获得贷款的项目给予奖励。要组织做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等财政支持项目以及数字农业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的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对纳入融资项目库并获得金融资金支持的,我部将在申报认定和验收等环节中给予适度倾斜。 (四)加大宣传示范。各地要全面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各类主体知晓、掌握相关政策,运用融资项目库,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和融资对接。要加紧组织开展实地调研、专题培训、专项研讨等活动,了解掌握现有成熟投融资模式,并立足实际加以复制推广,推动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抓紧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 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项目

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11月份新闻发布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新闻发言人李超介绍了发用电情况。从发电量看,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发电7.33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4%。10月份发电7044亿千瓦时,增长5.2%;其中,火电、水电、太阳能发电分别增长4%、21.8%、15.3%。 从用电看,1~10月份,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5.8%。其中,一产、二产、三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量分别增长11.4%、5.8%、10.4%和0.4%。分地区看,全国14个省(区、市)用电增速超过6%,5个省(区、市)用电增速超过10%。10月份,全社会用电量增长8.4%。 投资项目审批方面,1~10月份,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30个,总投资1.08万亿元,其中审批100个,核准30个,主要集中在高技术、能源、水利等行业。其中,10月份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4个,总投资56亿元,主要集中在能源、农业等行业。 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将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新机制这样设计是出于什么考虑? 李超表示,新机制有三方面特点:在参与主体上,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在收益来源上,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在操作模式上,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这样设计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新机制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回归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本源。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中第一个P指公共部门、第二个P指私人机构、第三个P指合作,我国推进PPP的初衷,主要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就是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三是鼓励民间投资。当前民间投资结构正在优化调整,1~10月份,制造业、基础设施民间投资同比分别增长9.1%和14.2%,呈现出较强投资活力。新机制明确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将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结构持续优化调整。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新机制明确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按照不同特点分为三类,明确提出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清单不是准入清单,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也应该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同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委将抓紧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和实施细则,动态调整项目清单,指导各地按照新机制要求,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项目,真正做到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李超说。 前十月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6.2% 根据统计局数据,1~10月我国民间投资同比仍然下降0.5%,该如何看待民营经济恢复态势,怎样推动下一步工作? 李超介绍,近期,随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陆续细化落实,民营经济发展形势边际改善,9月份新登记注册私营企业户数同比增长18.1%,比上月加快8.4个百分点。1~10月份,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6.2%,占进出口总额比重53.1%,比上年同期提高3.1个百分点;扣除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民间投资增长9.1%。 下一步,将从三个方面发力,努力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是持续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研判、政策统筹、推动立法等各项工作,大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 其次是持续拓展发展空间。有序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全球范围产业分工和资源配置、重大战略部署等相关领域工作。 三是持续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打造政策、交流、合作、监测、评估、宣传等六大服务平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畅通沟通渠道,积极纾困解难,促进健康发展。

增发万亿国债对基建投资有何影响?国家统计局回应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讯 增发万亿国债对基建投资有何影响?对于这一提问,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刘爱华今天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作出回应。 刘爱华说,从年初以来,相关部门及早下达专项债券额度,适度扩大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领域和用作资本金的范围,持续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四季度,中央财政又将增发国债1万亿元,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和城市的排水防涝能力这些工程,这些措施都为基础设施投资增添新的动力。 刘爱华表示,今年以来,财政部门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基础设施投资稳步增长。截至三季度末,中央财政已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2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9%。其中,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超过1.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5%。 刘爱华指出,基础设施建设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困难,但基础设施投资保持了较快增长,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 刘爱华强调,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增长。一是继续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明年第一季度基本使用完毕。二是适当扩大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领域,重点支持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三是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四是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推动形成有效投资。 刘爱华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有效发挥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的作用。基础设施建设是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也是扩大内需的重要领域。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一些短板。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增长。 一是继续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专项债券是财政部门为支持重点领域建设而发行的债券,具有期限短、成本低、筹资灵活等特点。今年以来,财政部门积极推动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截至10月底,专项债券已基本发行完毕,资金使用进度明显加快。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明年第一季度基本使用完毕。 二是适当扩大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领域。专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等领域,但也包括其他领域,如教育、医疗等。下一步,财政部门将适当扩大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领域,重点支持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是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撬动作用。财政资金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来源,但财政资金有限,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是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推动形成有效投资。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推动形成有效投资。 刘爱华强调,基础设施建设是稳增长、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增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刘爱华表示,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财政、金融、土地、环保等各方面共同发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刘爱华介绍,1-10月份,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5.9%,比1-9月份回落0.3个百分点。从这个走势来看,基础设施投资总体还是保持了相对平稳的增长状态,比全部投资增速还是要高3个百分点,拉动全部投资增长1.3个百分点。从基础设施投资的内部结构来看,民生补短板投资增长比较快。1-10月份,水上运输业投资增长21.3%,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24.8%,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速都在20%以上。从下阶段基础设施投资增长的前景来看,资金保障和项目支撑方面都会逐步改善,这些有利于基础设施投资保持一个平稳的增长。 “从未来基础设施投资空间来看,目前我们国家工业化、城镇化都处于快速发展的进程之中,在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率提高这些方面,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需求总体还是非常旺盛,在各项政策的作用下,投资潜力将会得到逐步释放。”刘爱华说。

实务问答 l 转让国有资产长期经营权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受32号令规制?

前言 为盘活存量公租房资产,国有企业将公租房经营权转让至公租房市场化运营主体,公租房市场化运营主体以公租房预期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进行贷款,专项用于支付公租房租赁收益权(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在TOT模式中,国有企业将已建成项目的一定期限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其他主体,由其进行运营管理。以上出于融资需要或交易结构的安排,均导致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资产经营权进行转让,该经营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受32号令规制? 结论 32号令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云南省属国有企业若发生资产长期经营权转让的,原则上须履行评估和进场交易程序。 法律分析 (一 ) 32号令规定的资产转让指资产所有权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规定了三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资产转让)。国有企业转让其资产经营权明显不属于32号令规定的“企业产权转让”及“企业增资”,本文主要就其是否属于“资产转让”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资产所有权转让,指转让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经营权是在对资产占有的前提下,使用和经营资产并取得合理回报的过程,其权能属性涵盖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包括处分权),经营权转让实际系资产的用益物权转让,类似于资产的长期租赁行为。 3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即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属于“资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据此,主流观点认为,资产转让系指资产所有权转让,即所有权权属主体发生变更,而不包括经营权转让。   (二)云南省对国有企业资产长期出租具有评估和进场交易要求 在国资监管及审计要求趋严的背景下,实践中重庆、北京、浙江、四川等多地地方政府将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列为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并要求进场交易。云南省也有类似规定。 2020年12月22日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出台的《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昆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工作指引》第八条亦规定:“不动产租赁项目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并选择承租方”。 因此,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及构(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包括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需进场交易。《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单宗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租赁,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招租价格进行评估,经省属企业备案后确定招租底价。 同时,《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亦规定了可以不进场交易的资产出租行为,根据《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若承租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指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内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或分公司的,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体决策后可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如前所述,长期经营权转让实质为长期租赁行为。《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将长期租赁视为对国有资产的实质性处置行为,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长期经营权转让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原则上应履行评估及公开进场交易程序。另从国资监管趋严的角度而言,直接指定承租人可能导致第三方提出异议,若资产未经评估可能导致租金标准的确定缺乏依据,经营权转让经评估及公开进场交易程序后,有利于降低审计和国资监管问责风险。

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及要点分析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以往各项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涉及部分概念及程序问题时往往存在混淆。2016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32号令”)从法律定义、交易流程上进行了规范。应合作单位之邀,为睿资产结合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经验,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解读,并就实务中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给读者们更好的帮助。   一、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 1.基本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从基本定义上看,32号令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后文详述),由此,《企业国有资产法》与32号令的适用范围是存在交叉和重合的。 国家出资企业是法律法规中多次出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的主体,厘清其概念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判断审批层级和基本程序的首要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三章中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强调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的相关各项权利;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受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内部也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从而作为其子公司、孙公司决策依据。 从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表述看,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即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不宜扩大,一般应认定为国家直接出资的前述四类企业。 2.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权限 (1)一般性事项,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同时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关联交易 (1)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第四十三条)。所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前述人员的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均包含在关联方的范围之内。 (2)关联交易限制与审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审批情况进行了区分。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仅需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即可(注意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规则)。 4.国有资产处置 前述定义中已经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定义的国有资产包含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此处规定适用范围包含直接/间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1)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一般情况下仅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批准;而特殊情形下,需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强制进场的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此处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情形在32号令中有明确的定义(详见下文)。 (3)转让价格具备合理调整空间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转让价格确认方式有两种: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二是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法》确认转让价格以评估价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 实践中,最低转让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的90%。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国有资产法》更多在原则性问题的引导和基础程序规范,对于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指引稍显薄弱。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1)什么样的主体需要受32号令监管? “第四条,本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32号令强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相较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定义更加精准。举例而言,某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A,A公司持有B公司的8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35%的股权且B公司为C公司最大股东,并与C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则C公司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亦受32号令监管。如C公司转让其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公开进场交易。 (2)什么样的行为需要受32号令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从法条总结看来,32号令以进场交易为原则,对前述“三类主体”的“三类交易”——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行为进行明确监管,并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细节规则进行了重塑。 2.企业产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1)基本概念不同 企业产权指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一般指股东权益。 企业资产指企业本身对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一般指公司的财产权。 (2)转让主体与决策权归属不同 企业产权转让的转让主体是出资人(股东),由出资人(股东)行使决策权。企业资产转让的转让主体为企业本身,其决策机构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包括公司章程及内部一系列管理制度。 (3)转让标的不同 企业产权转让标的为出资人因出资形成的权益,即股权。企业资产转让的标的为企业有形或无形的、货币的或非货币的财产。 举例而言,如A公司的股东为B、C、D,则产权转让是B、C、D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资产转让是A公司转让其自身资产。对应的审批主体分别是A公司的股东内部审批(可能需上报)和A公司内部决策。 (4)转让价款收取的主体 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由出资人(股东)收取和支配,而企业资产转让收入由企业自身收取和支配。 (5)对企业性质的影响 企业产权转让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如国有企业变为民营企业等,但企业资产转让一般不影响企业性质方式。 3.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流程 […]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违法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以案警示、以案普法的作用,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市和区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审计等部门移送案件查处、专项监督检查评价中发现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典型共性问题按照当事人的类别进行了分类整理,形成了“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以下简称问题案例),现予发布,供参考。  问题案例均为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真实情况,针对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各市级单位、各区财政局要按照财会监督的有关要求,将问题案例作为反面教材用好用活、为警为戒,组织本单位(系统)、本区相关当事人加强对问题案例的学习、宣传和运用,提升普法教育效果,推进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同时,要对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准确理解把握问题案例反映的问题实质和法律制度依据,避免因简单理解而造成误解、误导、误用。  各市级单位、各区财政局要强化政府采购案例收集、整理意识,既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形成可借鉴的经验,又梳理常见违法违规情形,形成典型问题案例,积极为我市政府采购案例库建设提供优秀素材。 附件: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   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 一、采购人违法案例 (一)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要求(“应采未采”) 【主要表现】 1.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直接与特定主体签订合同、实施交易;    2.将达到采购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违规进行拆分,以拆分后的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为由规避实施政府采购。  【具体案例】 案例1: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某研究院指定某餐饮公司为其提供食堂餐饮服务,共支付服务费158万余元,每年支付的费用均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案例2:某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进行违规拆分,以拆分后的每一个项目均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为由,未实施政府采购。 【制度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采购方式适用或执行错误 【主要表现】 1.对物业、食堂、办公设备等通用性较强且无特殊要求、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    2.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未依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 3.不同采购方式混用或者相关表述混乱,如非招标方式设置开标、唱标环节等。 【具体案例】 案例1:某政法单位在食堂食材项目采购时,以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为由适用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并未与供应商就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等进行任何磋商。 案例2:某中学在其多媒体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公告明确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但采购文件中规定该项目的评审方法为“最低价评标法”,组成谈判小组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和采购程序不合法。 【制度链接】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三)采购人代表干预评审 【主要表现】 1.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干预其他专家独立评审,影响了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 2.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评审。 【具体案例】 案例1:某高校采购人代表在参与该校物资耗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多次发表“某供应商曾与我们合作的很愉快”“某供应商产品质量不错”等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 案例2:某单位在其专用装备项目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多次以“专家评的不对”“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等为由,多次要求专家重新打分,并企图阻止专家离开评审现场,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制度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主要表现】 1.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评审因素要求过高且与采购需求无关,变相设置或抬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 2.要求的某些资质、证书已被明令取消或其申请条件中包含对供应商经营年限、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指标,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具体案例】 案例1:某高校工程造价服务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关于要求供应商具备50名以上服务人员的能力提出投诉,采购人无法说明上述要求的合理性。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人员数量远超实际需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的违法情形。 案例2:某单位在其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要求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认证证书提出投诉,认为这些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均有对供应商成立年限、项目稳定运行年限、从业人员数量等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制度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财政部答疑政府采购39个常见问题

No.1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件中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另外,按照发改委咨询答复,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我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请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工程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No.2 问:多家预算单位联合采购,单个项目均不超过(100万),联合后超过100万,此类情况每个预算单位是否需要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答: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则该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No.3 问:最近碰到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 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No.4 问: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No.5 问:用于医用行业的显示器是否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请问哪些显示器是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 答:根据留言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请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及依据的标准确定。具体可以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电话:010-83886194/83886379/83886188)或者其他专业机构。 No.6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o.7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 1.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No.8 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财库〔2019〕9号文件提到: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两个文件对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认定标准不一样,评标时应当以哪个文件为准进行认定?还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在线查询结果为准? 答: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No.9 问:贵司2021年4月7日(留言编号:5158-3667118)回复——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我单位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房屋修缮工程前期委托一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后拟进行工程总承包竞争性磋商,该初步设计单位可否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如可以,是否可以延伸理解为——工程初步设计不属于项目整体设计,采购人发布公告时公开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使潜在供应商能够处于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样前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就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答: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总承包不包含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No.10 问:我单位作为一家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品种众多,耗材全年用量不可预估,其中部分品种一个财政年度内也有可能会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问:1、医用耗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2、医院不通过政府采购,自主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采购多家耗材配送供应商对医院进行耗材配送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违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相关规定? 答:全年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No.11 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请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体现?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如果不能明确,那么如何在采购项目中进行体现该项目是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项目? 答: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No.12 问:医院自筹资金招标由哪个部门监管?是否有相关制度? 答:公立医院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 No.13 问:74号令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2、面对中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商即为中小企业又为残疾人企业,是否享受价格优惠条件。 答: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No.14 问:我单位从事服装加工,在采购缝纫设备时,招标部门说不能限定品牌,这样每次采购的设备都不同,造成车间多种品牌设备运行,不利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车间反应不好用的设备只要人家中标就不能不买,请问,这样做是否对? 答:您在留言中未明确单位和资金的性质,无法简单判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No.15 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此时效应该执行哪一条? 答: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 No.16 […]

特许经营项目需重点关注的八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特许经营适用范围 特许经营模式⼀般适用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模式主要适用于使用者付费型的项目,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项目性质、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二)对社会资本方要求相对更高 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精神“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它的商业风险是主要由社会投资方承担的,而政府购买服务相当于劳务外包。比如跨洛河大桥主要的工作量在前期建设,建设之后的维护相对要小得多。而特许经营项目则不尽然,比如高速公路赚钱多少跟车流量、商业开发模式、广告资源有无利用、其他相应设施有无开发利用等都有密切关系,在这些方面有很大运营空间,其风险更多的是由投资方承担。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第25号令)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三)明确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区域、建设内容及规模和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区域、建设内容及规模和特许经营期限属于项目的核心内容,对项目的整体运作有重要影响,项目开展前需明确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区域、建设内容及规模和特许经营期限。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第25号令)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四)特许经营项目排他性要求也更高 排他性条款在PPP项目中是非常重要的,应该高度关注。这是保证特许经营项目运行的重要因素。 (五)特许经营项目中对价格、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的确定以及政府补偿机制的适时调整,是非常关键的 以高速公路为例,收费标准是多少,车流量是多少,建立在未来的车流预测上,很可能与实际有很大出入。如果车流量较低,投资者得不到回报;如果车流量过高,投资者会获得暴利。对此,最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事先约定,避免以后出现问题。 (六)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特许经营权不是一劳永逸,是有很多要求的。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有无达到,如果没有达到,政府是可以回收的,这应在事先有所约定。 (七)特许经营项目的绩效考核 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考核包括建设期绩效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及移交期绩效考核,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八)特许经营期满之后项目移交十分关键 特许经营期满之后,要把相应的项目资产交给政府,才是一个完美的结尾。

符合条件的存量PPP项目可申请专项债筹集建设资金

自今年2月全国PPP项目核查以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已经暂停8个多月,PPP项目由此按下暂停键,各方十分关心下一步PPP的走向。 根据明树数据,截至2022年底财政部PPP管理库项目10346个,投资额超16万亿元。发改委PPP监测服务平台显示,截至2022年底各地录入PPP项目共8057项,总投资11.6万亿元。 符合条件的存量PPP项目可申请专项债筹集建设资金是处理存量PPP项目的方式之一。东部省份一位地方投融资实务人士表示,因为存量PPP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程序,现在如果要变更使用专项债资金建设,出现了重大变更,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已签订的合同可能需要调整。而通过专项债进行项目建设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已不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项目已不属于PPP项目。 PPP领域资深专家张宇表示,这意味着原来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方变为施工单位了,项目建成之后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范引入经营主体运营,原来的社会资本方也可能成为运营主体。专项债项目要求融资与收益自求平衡,但原来的PPP项目并不是,这将是一个难点。 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称,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业内人士认为,该指导意见主要还是针对增量项目。在以往的PPP项目中,主要存在三种付费方式,分别是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以及使用者付费。其中,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这两类PPP项目的数量和投资额在全部PPP项目中占比超过90%。《意见》明确指出,未来的PPP模式应“聚焦使用者付费模式”。 在此前的PPP项目中,国央企很大程度上扮演了“社会资本”的角色,这也引发了外界对于PPP模式初衷的质疑。此次意见明确,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 具体而言,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11月16日在发布会上表示,新机制有三方面特点:在参与主体上,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在收益来源上,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在操作模式上,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福建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推动我省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走深走实,现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清流县田源乡党委原副书记、原乡长李伟烽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并收受贿赂问题。2016年6月至2023年2月,李伟烽担任清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温郊乡党委副书记和田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期间,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授意工程承包商以虚假邀标方式承包工程;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以借款的名义收受钱款。李伟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6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南靖县书洋镇枫林村党支部原书记、村民委员会原主任简忠福违规决策举债搞建设、侵吞村集体资金问题。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简忠福担任书洋镇枫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集体议事规则,大量举债违规实施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枫林村“百公凹”茶园转租他人,并将转租差额款非法占为己有。简忠福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6月,被开除党籍、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水利站原负责人沈爱国以权谋私、收受群众财物问题。2013年1月至2022年12月,沈爱国利用担任东庄镇包村工作队队长、水利站负责人、村建站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建房审批、建房监管及水利工程施工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群众和施工方钱款及高档烟酒等财物。沈爱国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永泰县岭路乡潭后村党支部原书记邱新斌等人套取村集体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邱新斌担任永泰县岭路乡潭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报账员林群英以发放村保洁员工资名义违规套取村集体资金,用于违规发放村干部津补贴等。2022年12月,邱新斌、林群英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4起典型案例,有的亦官亦商,违规插手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盲目决策,脱离实际,大肆举债搞建设;有的滥用职权,雁过拔毛、吃拿卡要;有的罔顾群众利益,挖空心思套取、侵占村集体资金。这些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蝇贪”“蚁腐”,啃噬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必须坚持严的基调,采取严的措施大力整治。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通报强调,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的有力举措。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坚决扛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强化对乡村振兴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提高监督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坚持以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为牵引,纵深推进“访群众、走项目、助振兴”行动、“三资”领域突出问题靶向纠治和乡村振兴领域重点项目资金“最后一公里”专项督查等重点任务,推动有关职能部门从严管控乡村振兴领域景观类项目建设,防范一哄而上搞景观式改造、劳民伤财搞“形象工程”等问题,坚决纠治一切影响中央政策落实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惩治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坚强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