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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2, 2023

社保代理已然末日(附真实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实行属地管理,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登记与开立账户,并按时、足额在用人单位自己的社保账户中缴纳社保费。但在我们实际操作中较多用人单位往往会使用劳务公司的社保代理业务(将社保缴纳在劳务公司的社保账户中),究其原因无非有以下三种: 一、降低社保成本导致 由于各地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存在高低差异,而按《社会保险法》属地原则缴纳会存在某些地区较高的缴费成本问题(比如北京、上海),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将社保缴纳在劳务公司异地社保洼地的账户中(比如深圳、厦门)。 二、异地业务需求导致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业务发展原因,需要在全国各地建立业务网点,而这些网点往往招用当地户籍人员,因此这些用人单位只得通过劳务公司的社保代理方式为网点员工缴纳户籍所在地的社保,而非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 三、降低管理成本导致 一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为降低管理成本、简化业务流程,往往会将社保缴纳的业务交于劳务公司操作。但同时劳务公司贪图方便,会将社保费用缴纳在自己的社保账户中,而非用人单位账户。 对于众多企业的这种“暗度陈仓”的做法,多年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可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原因也很简单,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然而时至今日,司法界的声音已经趋于一统,宣判了这项游走于法律边缘多年的制度“死刑”。 至此,无论使用社保代理出于规避成本还是无奈之举,都属于违法!特别是社保税征后,这种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个税扣缴关系的脱离会造成无法预估的各类风险。 一、社保待遇问题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社保代理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代理是直接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因此,往往会出现社保不予支付员工社保待遇(包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最后所有待遇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为更好的证明这个观点,各位可以扫描下发的两个二维码,细究下各地法院的判决思路。 扫描二维码,阅读案例 二、社保缴费问题 随着各地逐步实行社保税征后,税务机关的征管思路有别于以往的社保机关征管思路,外加之社保改革,各地纷纷尽力争取费源。在此背景下,针对社保代理,特别是异地代理的操作,不能不排除企业所在地税务或社保机关会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处理,并要求补缴。 三、个税风险问题 虽然个税中允许多处工资薪金所得,但社保只允许一处缴纳。因此,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除会审查用工合同类型外,还会查看用人单位(扣缴义务人)是否有社保缴纳凭证。如社保缴纳于劳务公司账户中,也就是形成了税费脱离现象,不排除税务机关将工资薪金所得调整为劳务所得的可能。 综合上所述,我们建议各位在操作中务必做到同地、同人、同时原则,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个税扣缴关系、工资支付关系做到统一。那么面对降低社保成本和异地业务需求时的确需要异地缴纳时,是否能合法合情合理的进行操作呢?!下面就给大家推荐一个精品课程,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报名哦。

北京社保代缴严控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持劳动合同签署、社会保险缴纳和个税缴交主体一致。   同时,不允许未在北京注册的公司委托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京代缴社保和公积金。未在北京未注册公司,在京做不了代缴社保与公积金。 也就说,你想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缴纳北京社保,几乎不太可能了。 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鉴于我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我们计划通过对三险业务系统、网申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以达到“事前严控”的目的。因此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根据局劳动关系处与人力资源市场处提供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名单,我们对相关企业做了标识,一共分为三类:一是只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二是只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三是即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   经办人员可以通过三险业务系统 “查询统计-单位统计”模块查询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相关标识。    简单来说,社保业务网上服务平台和三险业务系统已经对所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了标识,分为劳务派遣类、人力资源服务类,以及带有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双重标识的企业。不同标识的企业,申报员工参保业务时的材料要求也不同,需要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录入职工劳务证明的材料信息,否则将不能申请。     以往,一家在上海注册成立的A公司,如果有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员工,需要为该员工缴纳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北京缴纳;亦或者,仅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缴纳北京的社会保险。现在,这样直接将行不通了。   社保代缴为什么要被禁止?   在北京、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社保代缴并非少见,正是因为每年都有无数人涌入一线城市。外来务工人群中,绝大多数属于灵活就业,一旦辞职离开公司,失业期间就无法个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了减少社保待遇的损失,他们往往会找一个社保代缴机构,为自己缴纳社保。   违法骗保和信息泄露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多数代缴个人社保的公司都是违法的,按照规定,城镇职工的社保关系和劳务关系必须一致,而社保代缴公司提供的劳务关系是虚假的。这些社保代缴公司不仅依靠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赚钱,还会涉及骗保,要求你一次性缴纳一年的保险费,实际只给你缴纳几个月,过后就直接消失。   今年2月份,北京就有一家科技公司利用虚假的用人关系,代理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骗取社保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白白损失了273万元。   而且,代缴社保的时候,你需要给社保代缴公司提供个人信息,这些公司可能将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贩卖,将你的信息泄露,等着你将会各种推销的电话轰炸。   社保代缴乱象横生,北京之后,深圳、重庆、广州等城市也可能会对社保代缴严加打击,规范社保管理和缴纳,保护人们的社保权益,社保代缴模式将逐一被淘汰,面临全面封杀。     为什么一定要缴纳社保?   首先我们得知道社保是什么? “ 它是社会保险得简称,它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近几年,社保制度不断更新,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保的重要性,纷纷加入参保大军中,就是为了看病就医时,减轻医疗费用,享受医保报销,退休之后,能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  社保对于一般公司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主要体现在缴费的比例高,每月都需要缴纳,如果是人力资源密集的生产型企业,其社保的支出可能会占到人工成本的一半左右,所以国家提出降低社保的费率,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一方面也可以让更多的员工享受到社保的福利,那么缴纳社保对公司又意味着什么呢?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该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缴纳社保人员的统计,也可以知道企业的经营和用工情况,方便对企业进行管理。同时企业为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保后,也会享受到政府的政策扶持,政府每年的工作报告中对就业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对于用工比较多的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的津贴和申请高新的产业扶持。  公司宝社保诊断系列产品:通过人力资源专家和智能诊断技术,对企业人力数据进行分析,筛查工资处理、从业人数处理、社保缴纳基数处理中的违法风险点和存在的纳税缺陷,并提供风险应对改进建议及相应咨询服务,协助企业降低其人力成本。帮助企业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用人成本,有效控制和防范稽查风险,进而实现企业涉税统一管控。   欢迎关注公司宝,定期更新社保最新政策相关,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社保难点和重点,更好解决社保缴纳问题。 

社保代缴真的可行吗

1、何为社保代缴 所谓社保代缴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按照相关人事政策的规定,根据协议接受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这里的委托方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用工单位亦或者是劳动者个人。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者文件中对社保代理有明确的体现。以广东省为例,2000年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行为进行了界定,将代办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一项主要内容。该《暂行办法》的第四条还确定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而第五条则规定了服务内容,就包括了代委托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同样,深圳市人大常委在2002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该条例也对中介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的人事代理业务进行了界定。该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中介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可谓是对《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遥相呼应。   2、社保代缴的现状   笔者随意以“社保代缴”或者“社保挂靠”为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检索,发现大量社保代缴相关内容的网页,其中不乏各类专业社保代理机构。从某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保代缴已然是当下社保缴纳的非常普遍的现象。笔者再次通过淘宝网进行检索,发现社保代缴服务已经兴起,不少公司在淘宝网开起来网店。笔者粗略的统计了一下,相关的社保代缴网店有2250家之多,服务范围遍布全国各地。还有的公司开发了代缴社保的微信公众号和APP。社保代缴的服务费用不等,有的网店甚至宣称每月只需缴纳低至20元的费用就可以代办社保的代缴事宜,如下图所示:   笔者浏览了一下该网店的社保代缴评论,发现一律好评。可见,社保代缴还是有其相应存在市场的。笔者有限的经验看,在现实之中也确实存在不少以社保代缴为主营业务之一,即通过代缴社保来赚取相关的代理费用。     3、社保代缴行为评析 有一句口语常被人挂在口中,那就是“存在就是合理的”,这源自于黑格尔的一句名言“存在即合理”,其意为: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此话常被用来作对某种行为辩解理由,将话套用在社保代缴这个现象当中,可以形成这样一种推论:社保代缴是存在的,而存在就是合理的,那么可以得出结论为社保代缴是合理的。看似合乎逻辑,但是从合法性上看,社保代缴是比较难以站得住脚的,这是因为:   其一,社保缴纳的一般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开始用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其二,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应当发生待遇时候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具典型代表性的案例就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相关个人信息也是第三人的,用人单位也是以第三人身份去给该员工进行参保。此时该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虽然理论上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实践中极有可能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则此工伤待遇的责任就落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上。   其三,那些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社会个体,其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如何解决?社会保险法同样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该规定,社会保险法已经对这部分人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即自行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缴纳登记。不仅如此,在深圳地区,拥有深圳户籍的本地人还可以通过所在村委缴纳社会保险。   其四,对于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选择在其所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地方规定中还对这类人员的其他类型社会保险做出了规定。   据此,现有规定基本上将所有人员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作出了规制。正常情况下,就不应出现所谓社保代缴的现象。   其五,已经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对社会保险缴纳同样作出了规定,具体体现如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二项明确禁止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来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怎么理解这项规定?也即不存在劳动关系,却以本单位的名义为他人缴纳社会保险,社保代缴就是其中典型代表。   虽然之前社会保险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才可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毕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进而导致部分人理解成为,也可以通过代缴的方式进行参保,这其实是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错误理解,存在劳动关系应是社会保险缴纳的常态,在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才可以个人形式来参保。   至于相应的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亦有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条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第二款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将虚构劳动关系这一项从其他手段中单独罗列出来予以明示规定。可以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是对《社会保险法》的旧事重提,属于典型的“炒冷饭”。   细心观察的人士可能会发出疑问,那么非社保代缴机构也即正常的企业不应该担心此风险吧?是的,如果企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参保,那么大可高枕无忧了。但是恰恰发出担心的企业基本上属于没有为员工正常参保,而委托其他社保代缴机构来进行的。这样一旦发生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委托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应缴未缴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所以这些企业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但如果真的发生风险,该发生的法律风险却是不以企业的担心而转移的。   其六,裁判实践正在发生变化,委托社保代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2015年生效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对此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个人而言一旦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候,所提交的参保资料信息中,用人单位与实际参保单位不一致,势必也将会影响到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

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员工主张经济补偿支持吗?

基本事实:   一、入职时间:张三于2016年5月26日入职北京公司,2018年1月1日张三与北京公司、广州公司签订《变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北京公司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次日张三与广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岗位:销售。   三、离职时间:2020年2月29日。   四、离职理由:张三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   五、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北京公司、广州公司均委托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张三提交的北京公司、广州公司认可真实性的社保缴费明细(查询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查询期间2016年5月至2020年1月)显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张三缴纳了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   六、仲裁请求:张三以要求广州公司、北京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提出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张三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张三主张及证据:张三主张广州公司、北京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广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北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公司、北京公司抗辩意见及证据:广州公司主张该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可享受社保待遇,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北京公司主张自2017年12月31日已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超过仲裁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已缴纳,其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以此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求北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对于张三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广州公司、北京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更换缴纳主体的行为逃避社保缴纳工作,其性质已不属于“代缴”,而是属于“代替”。该行为完全不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的相关规定,张三有权要求广州公司、北京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实践中存在的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 张三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已由广州公司与北京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张三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以此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求北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张三的上诉理由系其不当理解相关规定所致,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社保代缴“避坑”策略!一招教你选择正规代缴机构!

个人社保代缴(代理)市场现状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为2.45亿;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个体工商户已突破5500万户,像个体工商户,独立创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临时跳槽、离职空档等等这些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在非户籍地办理居住证、落户、买房、摇号、子女上学、终身医保、公积金贷款这些业务时,都会需要社保代缴。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因而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个人社保代理这个行业尤其火,号称能够提供社保代缴的机构数量众多,但这些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甚者以代缴为由,骗取金钱;让很多真正有代缴需求的人,无从下手更不知道该如何选择。 当我们在选择代缴机构时,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如何认证社保代理机构是否靠谱? 人人保从以下5方面做出分辨: 1、资质认证 首先从资质入手,只有经过政府的认证许可才能有相关的运营资格,三类必需证明: 《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这三项证明是社保代缴机构必须持有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相关经营资质。 2、成立时间 了解社保代缴公司的成立时间,最好选成立时间较久的。 3、服务专业 社保问题政策性很强,社保代缴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服务,服务商需要清楚了解各城市的社保政策,与政府部门对接,核对台账等。 我们可以从代缴平台的页面、服务流程设计,和代缴机构的服务人员交流中感受他们的服务态度。 一家优质的社保代缴机构,一定是能够明确需求,准确服务,给予专业高效的对接反馈,以最快速度响应解决用户的问题。 4、服务价格 一般在代缴平台交社保,需要支付两项费用,一项是以国家规定的社保缴纳基数为标准计算的社保费用,一项是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 社保费是上交到社保局的,费用按照固定比例计算;但是服务费并不是统一的,每个代缴平台都有自己的一个标准,现在市面上的服务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部分费用是代缴机构的主要收益来源。 其实大多数社保代缴机构提供的服务都大同小异,对于用户个人来说服务费当然是越便宜越好,但是也要提防有些平台先以零服务费为策略,等后续具体的社保服务,例如办社保卡,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再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所以我们在选择平台时各项费用必须要了解清楚。 5、公司规模 公司的整体规模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方面之一。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打着工商注册、税务代理、管理咨询等名堂的公司,宣称它们也能做社保代理,但这类公司本身涉及多个方面的业务,并非专业做社保代理,且业务量小,解决问题能力差、甚至可能收了钱但交不上社保,对于这类型的公司用户一定要多长个心眼。

“代办代缴外省社会保险费”

近日,社会上有中介公司人员宣传,可为群众代办到外省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据他们宣传,到外省参加社会保险有许多好处:一是缴费基数低,每年可节省5000元左右;二是属于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纳“五险一金”,女职工可以50周岁退休;三是可以进行工伤报销。总的来说,就是“缴得少、领得多、社保待遇好”。 针对这些宣传,我们采访了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综合业务科负责人刘永法,请他对以上宣传进行分析研判。刘永法指出,这些宣传内容涉嫌违法,听信这些宣传极易上当受骗。刘永法就有关问题作了细致分析。 这些宣传的一大“卖点”,是可以为群众在外省以“单位职工”的身份代缴社会保险费。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不在外省企业工作,却以外省“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本身就是欺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群众以“单位职工”身份在外省缴纳“五险一金”后,如果发生伤病需要住院治疗,只能到外省(参保地)住院才能享受相应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是在我市就近住院,必须到参保地办理异地住院手续,报销比例也会低于在参保地住院。同时,因为他们不是在缴费企业工作,如果发生意外伤害,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也不可能享受到工伤待遇。 第三,关于“缴费数额低,退休年龄早”的宣传也是误导性宣传。首先,虽然目前各地的参保基数确定办法和缴费比例还有所差异,但我国即将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届时全国的政策将会逐步统一,各地缴费数额的差距将会明显缩小。其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适时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参保政策规定将会有所变化。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法》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缴费数额低,将来退休待遇肯定也会低。因此这些宣传都是误导性的。 第四,除以上问题外,如果长时间在外地挂靠缴费,挂靠单位如果破产或关闭,挂靠人员的社保关系就无法处理。另外,长时间挂靠,还会出现中介人员将代收的社保费挪作他用等不法行为。出现这种诈骗行为,群众维权将非常困难。 市社保中心提醒大家,办理社保一定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正规途径办理,切勿轻信那些可以代缴社保的“小广告”宣传。一旦上当,伤钱伤心,追悔莫及!

要给保险代理人交社保了

自1992年友邦将代理人制度引入国内以来,保险代理人不但促进了寿险行业的大发展,还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社会就业等问题。  but 随着经济发展、疫情影响,消费者需求、购买力、购买场景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叠加许多销售人员开发了大量人情单,代理人展业难度开始加大,个险渠道发展陷入瓶颈。 在代理人于2019年年底达到973万人高峰后,开始出现下滑,昔日粗放式的人海战术难以支撑行业的健康增长。最近两年半的时间,保险代理人流失了超400万,从最高峰的近千万,到现在的500多万,数量几乎腰斩,这对保险消费者显然是极为不利的,代理人离职了,自己保单将变成“孤儿单”,后期的服务可能大打折扣! 这些问题出现了究竟要怎么解决?银保监会指明了方向! 《征求意见稿》 11月3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上述一系列完善个人营销体制的措施向业内征求意见。 其中涉及多项关于保险代理人的重大利好,包括:为代理人缴纳社保提供支持、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鼓励内勤人员取得资质后销售公司产品、改善个人代理人的薪酬收入和福利保障水平、推动销售利益向一线销售人员倾斜等等。好消息一出,被赞为代理人的曙光、行业发展的福音! 《征求意见稿》具体怎么规划的?6大重点都划好了,我们一条一条来看! 1、签劳动合同、交社保 (六) 规范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公司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探索公司现有劳动合同员工、劳务合同员工在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后,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探索推动保险公司与符合规定的个人代理人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十五) 完善个人代理人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个人代理人长期利益引导机制,改善个人代理人的薪酬收入和福利保障水平,提升个人代理人的行业认同度与职业归属感。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为个人代理人缴纳社保、办理居住证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划重点:与符合规定的个人代理人签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给代理人缴纳社保,不缴属于违法行为,让代理人拥有最基本的保障。代理人的行业归属感和责任感,相信将得到极大提升!保险代理人“自己没有保障,却要给客户谈保障”的日子,有希望成为历史! 2、内勤也可以销售保险 (六) 规范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公司创新销售人员管理体制,探索公司现有劳动合同员工、劳务合同员工在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后,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 划重点:这意味着内勤人员也可以进行保险销售了。参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优质的内勤人员在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后,未来也可以销售保险。优质的内勤人员对行业、对产品都比较熟悉,在取得资质后进行产品销售,或将给行业带来一些新的活力。 3、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 (五) 优化个人代理人制度设计。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逐步优化个人代理人各项体制机制,推动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建立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服务的组织架构和晋升制度。对于现有个人代理人队伍,加强规范管理,加快专业化转型,积极推动向服务更佳、绩效更好、品质更优发展。 划重点:“金字塔型”的利益分配机制,让一线代理人的付出和收入严重不匹配,这也是代理人流失率高的一大原因。利益是最为核心的一点。因此,《意见》建议推动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建立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服务的组织架构和晋升制度。 4、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 (十) 优化佣金激励分配机制。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佣金发放比例,突出长期价值导向,建立以业务品质、服务质量为导向的佣金发放机制和奖惩机制。切实保障个人代理人合法权益,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留存。对于各类销售人员,公司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佣金薪酬激励机制。 划重点:《征求意见稿》要求险企合理设置佣金发放比例,探索佣金发放长期化,引导个人代理人长期留存。这意味着未来首佣可能会降低,佣金发放时间拉长,续佣的占比会提升。 5、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十三) 建设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行业统一的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和职业培训标准、考核评价规范以及保险销售授权规则。各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不断推动销售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划重点:对于保险行业长期存在的销售误导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探索方向:建设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表示将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实施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授权与销售能力等级相匹配的销售分级管理。 6、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 (七) 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以规范发展和鼓励创新并重,鼓励公司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研究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完善独立个人代理人的甄选流程、资质授权、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加强成本和风险管控,不断优化提升独立个人代理人的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 划重点:目前,国内的代理人大部分专属于某一家保险公司,只能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而在国际上,独立代理人是一种成熟的保险销售模式,可以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销售立场更加中立客观!这也是监管明确鼓励的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计划用3—5年的时间,推动个人营销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销售人员合规意识、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销售队伍结构更加合理,人身保险市场竞争更加健康有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异地委托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合法吗?

1.发行人存在异地委托第三方机构帮助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实践中还是比较普遍的,比如有的企业在某些城市可能会有零星的员工驻守,这时候为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专门设个分公司主体也不一定便捷,于是就有了是不是可以找人代缴的需求。 2.从这个案例来看,发行人还是很明确地承认找第三方代缴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从后续规范的措施来看,也是逐步在当地设立了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后续由发行人自主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至于报告期内的代缴行为,也是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的一些证明文件。 3.这样来看,从IPO审核的角度来看,异地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的行为还是不合规的,甚至就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还是需要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要反思的是,劳务派遣都允许代付工资和社保,为什么法规不允许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行为呢?这对企业、员工和社会都没有危害啊,不知道为什么就不行! 4.此外,本案例还存在39人签署承诺书不缴纳公积金的情况,而发行人也将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给了员工,至少从这个角度发行人不存在规避社会义务的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39名员工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公司+个人)计入工资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此外,发行人在厦门、上海、深圳、南京均存在用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为85名、81名员工在用工地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仅获取了福州当地相关部门开具的无处罚或无欠缴证明。 (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被处罚的风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分别存在85名、81名员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缴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为满足工作地在上海、厦门等地(发行人在当地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员工的落户、享受当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需求,委托前述第三方机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代为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由于39名员工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计入工资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前述情况主要原因为该39名员工由于无购房需求、在福州定居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而向发行人申请将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发行人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发行人未替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未完全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发行人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缴存公积金,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则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二)关于上述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发行人及相关39名员工的确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此外,根据相关39名员工签署的《声明》,相关39名员工确认因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后果与公司无关,并承诺不会因公司未为其缴纳自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而对公司提起任何主张或诉讼。如其后续确认需要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 基于以上,发行人将该39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工资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虽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背,但非发行人主观恶意行为,原本用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也合并计入了员工的工资而非由发行人所占有,相关 39名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也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三)关于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是否一致,代缴相关社保、公积金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垫付情形,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办理社保、公积金代办相关手续。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委托代缴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系慧翰股份,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主体为上海富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富冈”)、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称“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外服”)、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外服”)(以下合称“第三方公司”),委托代缴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具体如下: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结合发行人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将承担发行人可能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风险或损失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截至目前并未因前述情形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富冈于2017年11月及2019年11月签署的《人事项目代理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实际工作地在上海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由上海富冈按照国家和本地相关政策要求按时缴纳,费用由发行人按照规定支付给上海富冈。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8月签署的《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约定,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包括“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开户”“代缴纳公积金费及开户”,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按照实际缴纳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代为发行人员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建立个人账户。缴纳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发行人支付。 根据报告期内的《单位社会保险明细(上海办)》、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的《收款通知书》等材料、抽查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委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单和委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委托代缴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基于以上,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委托代缴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不存在由该等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垫付的情形。 3、上海富冈、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代办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的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无法定资质要求。 基于以上,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存在不一致,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且不存在垫付情形;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代办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服务,并无法定资质要求。 (四)上述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被用工所在地及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追责处罚的风险。 1、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发行人未替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未完全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发行人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缴存公积金,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则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发行人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 2、发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未为该39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为:该39名员工中部分为当地居民,拥有住房,并无购房需求,部分为外地户籍,在福州长期定居并置业的意愿不强,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用途及条件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故缴纳积极性不高;同时该39名员工均为发行人一线员工,流动性较强,该部分员工不希望因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减少实发工资,因此均向发行人申请将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针对前述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充分告知员工公司可以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在员工明确放弃后,将应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发放给员工,确保不因该事项实质损害员工利益; (2)该39名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已分别签署《声明》,确认:“公司已向本人告知了可以申请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由于本人出于个人意愿,为增加本人的直接收入,申请和确认自入职以来,公司将其本人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本人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本人放弃此项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后果与公司无关,本人承诺不会因公司未为本人缴纳自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而对公司提起任何主张或诉讼。如本人后续确认需要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本人同意将本声明作为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 (3)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存在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慧翰股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3、关于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相关异地办公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在上海、厦门设有研发中心,在深圳设有办事处,在南京派驻员工协助外协企业进行生产,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工作地为上海、厦门等地的员工按当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原因具有合理性。且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针对前述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发行人已着手设立慧翰股份厦门分公司、慧翰股份上海分公司,慧翰股份厦门分公司已于2020年5月9日通过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慧翰股份上海分公司已于2020年5月完成设立登记信息申报,前述分公司设立后,将着手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开户事宜,后续将由前述分公司自行为上海及厦门两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存在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慧翰股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4、发行人及慧翰通信已取得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马尾管理部及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慧翰通信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上海富冈出具了《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证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上海富冈未受到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 2020年5月6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上海富冈出具了《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证明“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5月6日,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江苏外服出具了《证明》,证明“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00047238)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经检索发行人所在地及实际用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未因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未为其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方公司亦未因代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遭受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39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工资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虽然存在被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追责处罚的风险,但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发行人前述行为亦未实质损害员工的利益,且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承担发行人可能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风险或损失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截至目前并未因前述情形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发行人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资质暂停使用情形 小兵评析: 1.发行人存在强制认证的证书被要求暂停使用的情形,这时候企业的生产经营应该是不会停止的,那么这时候的生产经营应该就是不合规的。 2.发行人解释暂停期间的销售收入占比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从而来解释这个不合规的行为对发行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的IPO审核思路对于经营资质的问题也有了宽容的迹象。还是要从资质不合规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程度来判断,不能一看到资质有瑕疵觉得企业经营不合规,从而不符合发行条件。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主营产品车联网智能终端为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前发行人共持有11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的3C证书曾存在被认证中心暂停使用的情形,暂停原因为: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工厂检查有严重不合格项(如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验证并有效。 (一)暂停使用的具体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编号:2019-P-406614)(下称“《暂停通知》”)、《工厂检查报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暂停了发行人11项3C证书,具体如下: 2019年9月2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福州分中心对发行人进行3C常规监督检查,并抽查了认证3C证书编号为2019011606174842、2019011606193300、2019011606194864的认证产品。 经检查,存在以下情况: 1、查《CC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FLC-QP-046),其中安全关键件电池的确认检验项目不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3.2; 2、查《CC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FLC-QP-046):认证产品EMC确认检验标准和项目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5; 3、对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时发现:产品铭牌信息、产品主板结构与型式试验报告照片描述不一致;认证产品关键件PCB板的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照片描述一致,与报告中安全件清单描述不一致;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9; […]

注意:挂靠社保可能被判刑!企业和挂靠人风险巨大!

社保挂靠,不是一个新兴话题了。尽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这个话题上热搜是一点问题也没有。今天我们把这个话题放到桌面上好好谈一谈。   社保挂靠是指想要购买社保的个人,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所以就将社保挂靠在专门办理社保代缴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为其购买社保。   1、那社保挂靠这么普遍的情况下,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在于用工之日这个词汇,一定是要真实的用工关系。尽管法律上没说用人单位不能为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如果为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的话,一定是要虚构员工花名册的,虚构劳动用工关系的,这是违法的! 详情看这条政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社保挂靠可能涉嫌违法。   2、既然社保挂靠是不规范的,为什么还会产生这个现象呢? 无非以下几点: (1)工作单位小,单位找的代账公司给做财务工作,社保这块代账公司不管,所以单位给找了个社保挂靠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 (2)北上广深,像购房资格、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都对外来居民有社保连续缴纳时间的要求,所以对于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外来居民,为了满足上述条件,则只能通过社保挂靠来缴纳社保,以符合要求。 (3)个人在找工作期间,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所以会出现社保断缴,可能会影响其在所在城市的一些资格与待遇,所以为了在换工作期间不出现社保断缴,只能通过社保挂靠,由代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4)被挂靠企业虚构劳动关系,虚构员工花名册,给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进而虚构工资,在所得税前扣除目的是逃税。 3、社保挂靠会涉及到这些税收问题! 社保挂靠会导致虚构员工花名册,虚构用工关系,虚构工资薪金。违背了所得税前扣除的特性要求,什么特性?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所以说账上列支的工资薪金、社保都别想据实扣除了。 4、社保挂靠的风险性之双向风险 咱们先脑补一个画面:一家从事污染行业女职工李某辞职后想要怀孕生孩子,但是她还想将来生产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是,她找到一家A公司达成社保挂靠协议,在自己辞职后,由A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直至其享受完生育保险待遇。 我想问问大家,觉得这个案例对职工李某有风险还是对A公司有风险? 有很多朋友会说对李某有风险,因为很可能会出现A公司收了社保费又收了挂靠手续费却不给李某交社保。李某生孩子的费用要想报销无非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确你想的一点错也没有。但是这样看法未必过于片面,咱们任何事情都要一分为二看。 如果李某怀孕后,拒绝给A公司交社保费和挂靠手续费怎么办?可能会有人说那A公司不给她交社保不就得了~ 对此,先看下这个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A公司不给她交社保,咱们的李某女士如果去告的话,对于A公司来说下场你懂得~当然也属于两败俱伤。   5、社保挂靠的合理转化~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交社保 社保挂靠不合规,那么想交社保怎么办? 自己可以给自己交,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保是国家允许的!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如果你是以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就可以向参保地税务机关(你在深圳、东莞工作,就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按照规定申报缴费。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职职工社保的人员,通常无固定工作单位,在职介、人才、街道社保所个人委托存档,包括无雇工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户主,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普通灵活就业人员。 此种以灵活就业形式自己购买社保,不存在任何资金风险和违法违规情形,反之,挂靠单位缴纳社保,需要提前把社保费交到挂靠单位,如果挂靠机构跑路或者拿了社保费却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自己血汗钱打水漂或者无法享受相关的报销待遇。   社保挂靠的问题我们就谈到这,有什么其他的想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方留言。 本文为猫叔说税原创文章,欢迎大家分享朋友圈,如需转载到其他平台或公众号,请在下方留言授权。

代办社保的“中间商”

贾小明曾是一名军人,1987年至2007年在部队中服役,2008年,退役后的他被分配到常德市社保处工作,刚进单位的他任劳任怨、敢打敢拼,很快就在同事中崭露头角。 办案人员:外人看来,贾小明工作能干,家庭也十分美满幸福。不论从生活品质与家庭幸福指数来看,贾小明可以算是旁人眼中的佼佼者。然而他交友不慎,他走上了底线失守的迷途。 脱离了部队的管束,回到社会的贾小明在工作中经常和一些做生意的老板、商人有交往,面对这些有钱人一掷千金的豪横,贾小明的内心满是羡慕。他很快就沾染上了赌博的不良习气,每个月工资发下来后,他马上会邀上几名牌友切磋一番,无奈赌运不佳,十赌九输,这个时候的他动起了歪脑筋。 办案人员:为了弥补亏空,贾小明心中渐渐生出了“捞点快钱”的想法,他的目光很快聚焦到了自己工作的社保领域。因为退休待遇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与他工作单位职能相关联,于是他打起这方面的主意。 2016年4月,有人主动找上门了,贾小明的邻居兼牌友、武陵区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股原股长熊承德介绍同学李某找贾小明帮忙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此时的贾小明抛弃了自己以前一贯坚守的纪法底线。 办案人员:明知李某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贾小明仍答应找人帮忙,并提出需要提供20条和天下香烟沟通关系,李某表示同意。李某随即将香烟款2万元委托熊承德送给了贾小明。 贾小明随后利用自己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便利条件,分别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的同事打招呼并分发了3000元的红包,余款1.7万元被其予以挥霍。2016年5月,李某顺利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贾小明觉得这次“小试牛刀”,让自己终于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此后他逐渐沦为了代办社保的“中间商”,只要有人找他代办社保,他都有求必应。熊承德也成为贾小明的“金牌合伙人”,扮演起了“社保推销员”的角色。 2016年下半年,常德某酒厂下岗职工陈某找到同学熊承德帮忙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熊承德与贾小明经过商议,在明知陈某病情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情况下,仍商量通过贾小明找人帮陈某办理病退手续。 办案人员:陈某支付3.8万元好处费后,贾小明通过向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打招呼,为陈某办理了申报手续。熊承德花钱找人制作了陈某患肝硬化疾病的虚假病历资料,又在病退人员复检体检期间贿赂复检医生,使陈某顺利通过复检并办理了病退手续。事后,贾小明分得现金1万元,熊承德分得现金8千元。 此后,2016年至2019年间,贾小明采取单独出面帮人“打招呼”或通过熊承德“接单”后再联系他“跑关系”的方式,为多个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断档社保补缴”的职工代办了社保业务,并伙同熊承德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五十余万元。 办案人员:贾小明完全不顾自己“吃相难看”,还经常以花钱办了事为由继续找当事人 “吃拿卡要”,完全没有了一点儿共产党员廉洁奉公的影子。 2021年5月,本应真心悔过的贾小明为了规避组织调查,还假意来到常德市纪委监委投案,企图蒙混过关。 办案人员:组织调查期间,他仅交待自己帮人“提篮子”递资料收取好处费的部分事实,而对自己单独和伙同熊承德为请托人找关系、作假资料、收取巨额好处费等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闭口不谈。同时,贾小明还和相关请托人串供堵口,企图对抗组织调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5月20日和2022年5月23日,贾小明、熊承德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二人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12月7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贾小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熊承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武陵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张兵: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市人社系统发出了监察建议书,对贾小明、熊承德违纪违法案进行深入剖析,通过以案促改,督促市人社系统建章立制、堵塞风险漏洞,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下面请听清风评: 贾小明、熊承德受贿案系常德人社系统内被查处的第一例代办社保“中间商”受贿案,该案的查处在常德人社系统内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国家为人民群众制定的社保政策,在贾小明这里变成了一纸空文,贾小明、熊承德如同稳坐钓鱼台的姜太公,将违规办理社保业务视为敛财诱饵,坐等投机者上门并大肆收割其钱财。然而所有不义之财,冥冥中也早就被打造成了一副坚实的手铐等着他们。贪廉一闪念,荣辱两重天,现在留给他们的只有无尽的悔恨和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