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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2, 2023

一篇文章读懂社保代理

  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或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社保代理的发展    社保代理的发展,更多的是遵循经济和市场发展规律。企业愿意额外支付服务费去购买“我”的服务,确实有其现实需求: 一是社保事务相对复杂, 各地区差异大,并且五项社会保险的政策性又很强。 二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已成必然; 企业也越来越聚焦主业,把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已成为一种趋势。 三是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本身也在变革, 从早期的人事管理发展到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阶段,人力资源部倾向于聚焦更具战略性的工作。  社保代理的资质   社保代理的专业名字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社保代理的技能    1.进行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代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 2.进行每年社保基数申报工作; 3.员工工伤保险申请、受理、认定等手续办理;员工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申领及审核手续办理; 4.给员工提供社保相关材料,如: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 5.协助员工完成社会保险的新版或转移; 6.协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7.可以根据客户需要购买当地公积金; 8.提供社保政策信息查询;社保各项待遇与申领的咨询与指导;提供社保等变更情况的信息查询及及时提醒; 9.突发人事案件咨询处理,劳动争义仲裁思路辅导等。  社保代理的优点    1.降低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不用另设人事部门或人事专员职位。从而在总体上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简化管理上繁琐庞杂的程序,使企业的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从烦琐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更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集中精力从事企业的核心性、战略性工作; 2.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3.规避企业办事人员不专业、效率低等弱点,合理规避少缴、漏缴带来的隐患; 4.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5.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攀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6.简化公司流程,降低企业成本,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7.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购买不了社保,必须托管、挂靠在专业的社保代理服务中心才能购买;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8.新成立的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免开社保账户,免请社保人工成本,减少社保年审、以及员工社保费统筹的事宜;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工资和享受国家基本的医疗报销,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             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劳是一家经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位于中原腹地河南省省会郑州市,地处京广、陇海等重要铁路干线的交汇处,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中原经济区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公司注册资金501万元,业务范围: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人才培训、社保代理、职称、档案管理,网络信息服务。下设洛阳新乡开封三个分公司。   十年的磨砺与发展,使中原人才茁壮成长为中原地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一面旗帜,并于2015年5月5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上市,是公司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也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的一个新起点。即日起,中原人将以更饱满的工作热忱、专业的工作素养积极投身于人力资源行业的发展之中,为实现中原梦而努力奋斗!

事关社保:社保代理被判无效,人力资源公司收取的款项该退还多少?

社保代理在用工管理实践中也比较普遍,用人单位社保代理的背后动因各不同: 1.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寻找社保洼地,但随着养老保险要逐步实现全国统筹,社保洼地也越来越难找了; 2.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但目前大部分地方都实行五险合一了,在标准劳动关系下,允许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地方也是凤毛麟角了。 3.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解决跨区域用工社保缴纳问题,即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之外需要用工,但在当地没有注册分支机构,员工又不愿意将社保缴纳在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就在用工地寻找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倒不是为了少缴社保费,而是为了满足员工的社保缴纳地需求。 但,不管用人单位处于何种目的,近年来,社保代理的风险越来越大了。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前程金属厂(乙方,系实际用人单位)与名硕公司(甲方,系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对合作内容及期限、交纳社保费单-工伤险的标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中的工伤险、办理工伤手续等事宜,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甲方根据现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按照工伤保险交纳地有关政策规定的交纳标准,为乙方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工伤险;乙方同意甲方以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交纳工伤保险;乙方依据协议约定按照当月实际参保人数向甲方支付代缴的保险费及服务费,工伤保险费及服务费按每月每人110元的标准结算。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该合同。 后名硕公司通过江西远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为前程金属厂员工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交纳了工伤保险。双方签订合同后,由前程金属厂每月按照参保人数将保险费用支付给名硕公司,名硕公司收取保险费用后交给漯河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投保。 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名硕公司共收取前程金属厂保险费331280元,双方均认可该笔费用中包含了商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前程金属厂称名硕公司以每月2842元为缴费基数,以0.48%为缴费系数为前程金属厂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13.64元/人/月,工伤保险缴纳人数共计2243人次,工伤保险费用共计30594元,名硕公司实际收取工伤保险费246730元。名硕公司对于前程金属厂主张的缴费基数予以认可,但称不清楚缴费系数,同时认为因缴费时间过长,相关财务人员已离职,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缴费人数无法落实清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052号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前程金属厂诉请:1.判令名硕公司赔偿前程金属厂经济损失147128元(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1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辅助器具费5000元、医疗费70500元,合计147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名硕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青岛名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前程金属制品厂工伤赔付款55472元;二、驳回青岛前程金属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民事判决中认为涉案的保险代理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前程金属厂、名硕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系确认保险代理合同无效纠纷,我国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故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与《社会保险代理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前程金属厂作为用人单位、名硕公司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双方明知由名硕公司代交工伤保险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签订涉案协议,故双方对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具有过错,应当分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前程金属厂已将工伤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共计331280元交付给了名硕公司,名硕公司亦认可为前程金属厂代交了保险费用,故名硕公司对每年为前程金属交纳保险的基数、系数以及人数应是知悉的,名硕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名硕公司以相关人员已离职为由辩称对以上事项均不清楚,与常理不符,对此名硕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名硕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反驳前程金属厂主张的前提下,对前程金属厂所主张的案涉工伤保险缴费系数为0.48、缴费人数为2243人次,已给付工伤保险费用为246730元(2243人次×110元/人/次),予以采信,并认定名硕公司为前程金属厂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为30594元。因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系缴纳给社保机构,前程金属厂对于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实际享有保险利益,故名硕公司无须向前程金属厂返还已代交的保险费用。对于剩余费用216136元(246730元-30594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名硕公司为前程金属厂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所付出的实际劳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由名硕公司向前程金属厂返还合同款差额100000元。 二审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前程金属厂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委托名硕公司在异地以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为其职工交纳工伤保险,一审法院认定前程金属厂承担接近一半责任是适当的。前程金属厂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仅占10%的责任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名硕公司认为其不应返还100000元款项的上述理由也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4716号 简评 近年来,随着各地推行社保的“三统一”,社保代理的风险越来越大,可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 另外,2022年3月18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虚构劳动关系,挂靠代缴社保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这使得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其实,不用这些新规定,仅依据《社会保险法》也可以判社保代理违法。

社保代理知多少?人事帮邦来分析!

不久前,人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这一新政策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新法规对社保代缴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过去,社保代缴行为仅被视为一种有风险的行为,因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只是不建议大家采取这种方式。然而,现在社保代缴、社保代理已被明确定义为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而在社保代缴、社保代理的情况下,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初衷,破坏了社会保险的秩序和稳定性。 案例分析 2009年5月,李某入职某商贸公司,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该商贸公司没有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5年6月开始该公司以外包单位某劳务公司名义及指定的账户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2021年9月,李某以该商贸公司未为其办理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12月,安徽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商贸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该商贸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商贸公司没有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2015年6月至2021年10月,该商贸公司以外包单位某劳务公司名义为该商贸公司的员工参缴社会保险,为代理形式,李某与该劳务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商贸公司没有以其自身名义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转移了该商贸公司自身法定义务,损害了李某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判决该商贸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 以上案例为真实案件改编   因此,对于那些希望通过社保代缴或社保代理来规避社保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强烈建议他们重新审视这种行为的风险和后果。合法合规是保障企业和员工权益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必要条件。   那么,各个企业该如何解决员工的社保问题呢? 有两种可选方案: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什么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最后建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已成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选择一家靠谱的人力资源公司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