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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 《选聘办法》指出,国有企业及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快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同时,《选聘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轮换、信息披露、审计委员会职责等重点事项作出规范,明确财政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着力推进《选聘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干货丨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企业之间出现了横向经济联合的趋势。这种趋势表现在企业集团的形成、股份制改造、企业拍卖、转让、合并、兼并、收购等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逐渐增多,国有企业改革也在突破存量资产僵化不动的局面。在当前的投资方式下,资产评估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中介。 资产重组活动的兴起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可以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同时,资产重组也可以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然而,资产重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如资产评估的不确定性、企业文化融合的难度、员工流动性等。 在资产重组活动中,资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服务中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通过对企业资产的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依据。同时,资产评估也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资产信息和风险提示,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降低投资风险。 然而,当前资产评估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参差不齐,市场秩序亟待规范。此外,资产评估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也需要加强,以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对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其次,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提高行业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同时,加强对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总之,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资产重组活动将会更加频繁和广泛。而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中介,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期待资产评估行业能够迎接挑战,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资产重组活动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一)﹑资产评估有助于维护和协调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权益,作用是功能在实际中的体现和具体化。 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兴起的,这个行业一经形成,就显示出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维护多元化主体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证券和金融市场稳定,维护财政收入稳定等领域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产评估事业已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结构调整、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产评估是指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和估值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资产的价值,为资产的交易、转让、抵押、担保等提供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资产评估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对各类资产价值的评估,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推动资源向效益更高的领域和项目倾斜,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其次,资产评估可以促进结构调整。通过对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最重要的是,资产评估可以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对资产价值的评估,才能保证各类产权主体在资产交易、转让等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权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首先,资产评估行业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其次,资产评估行业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在金融领域,资产评估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最后,资产评估行业可以促进产权保护。在资产交易、转让等过程中,通过对资产价值的评估,可以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首先,资产评估行业需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多元化产权主体的需求。其次,资产评估行业需要加强自律和规范,防范市场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最后,资产评估行业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趋势,提升国际竞争力。 总之,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自律和规范,加强国际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资产评估有助于推进产权交易的健康进行。 产权交易市场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是创业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通过市场进行交换,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资产使用效益的提高,合理地确定资产的流通价格。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投入市场流通的资产,一般不能简单地按原值或账面价值进行交易,否则会损害交易一方的利益,影响资产的合理流动。因此,通过资产评估合理的确定资产的价格,能为资产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保障资产的合理流动。 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为创业资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流通平台。创业资本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的动力源泉,而产权交易市场则为创业者提供了一个将创业资本转化为流动资本的途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创业者可以将其创业资本转化为现金,从而继续投资于新的创业项目,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次,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资产的合理流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的流动对于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都至关重要。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使得资产能够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从而实现合理的流动。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资产所有者可以将其资产转让给最有竞争力的买家,从而确保资产的最优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资产评估,能够为资产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在资产交易过程中,确定资产的价格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而资产的价格往往不能简单地按原值或账面价值进行确定,需要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格,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确保资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产权交易市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市场监管不到位,导致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和不透明。其次,资产评估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资产价格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不强,也容易导致交易纠纷和资产流动的不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和制度,提高资产评估的专业水平,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建设。只有这样,产权交易市场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促进创业资本运作中的重要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三)﹑资产评估有助于充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0实际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国有企业对外合作、承包租赁、兼并破产等经济行为和产权变动行为日益增多,80年代后期,我国国有企业往往以账面价值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资产评估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国,有效的预防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量,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重要的基础资料。无论是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还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都要切实掌握国有资产价值的基础资料。只有通过资产评估,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国有资产的优化管理和保值增值提供真实数据。 (四)、资产评估有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 社会再生产只有保持适当的比例,才能顺利进行。要协调社会再生产比例,必须考虑企业现有资产的客观价值;要扩大再生产,进行再投资,必须考虑技术进步、物价指数以及诸多方面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企业资产在内的市场价格是经常变动的,传统的资产价值管理办法往往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实际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的物价指数增长较快,使两种价格的差异更为突出。因此,以通过市场现值和重置成本等为基础重新评估资产价值,是解决资产补偿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使社会再生产能顺利进行,这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尤其特别重要。 当然,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市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应正确看待其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评估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的经济结构正发生重大调整,资产重组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进行,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都要取决于市场供需双方的力量平衡。同样,企业资产的价格,也应该取决于市场需求双方的供求平衡,这就意味着某一笔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并不能简单地说国有资产流失了在这里,资产评估的作用仅仅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商定价格的参考底价。 (二)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有限性 在承认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资产评估作用的有限性,不能把其当成是万能的中介业务,更不能用来替代市场经济中的其他多种中介业务。尤其是审计和会计,会计和审计提供以事实判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而资产评估提供以价值判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他们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服务行业。虽然它们有些业务之间既相关联,甚至有部分业务存在交叉,但是也不能相互替代。 (三)注意协调好资产评估体系内的有关专业分工的关系 既要妥善处理好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及其他方面的评估业务的分工和协作以及管理的关系,又要发挥各自的作用,提高评估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目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关系,在资产评估体系中,这几个资产评估的具体业务的执行和管理上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和垄断,出现了不少与发展市场经济相悖的问题,协调好这个关系也是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资产负债表的主要作用

资产负债表(the Balance Sheet)亦称财务状况表,表示企业在一定日期(通常为各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即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状况)的主要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用会计平衡原则,将合乎会计原则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交易科目分为“资产”和“负债及股东权益”两大区块,在经过分录、转账、分类账、试算、调整等等会计程序后,以特定日期的静态企业情况为基准,浓缩成一张报表。其报表功用除了企业内部除错、经营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让所有阅读者于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如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静态体现,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平衡公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次序,将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具体项目予以适当的排列编制而成。它表明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有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它是一张揭示企业在一定时点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资产负债表利用会计平衡原则,将合乎会计原则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交易科目分为“资产”和“负债及股东权益”两大区块,在经过分录、转账、分类账、试算、调整等等会计程序后,以特定日期的静态企业情况为基准,浓缩成一张报表。其报表功用除了企业内部除错、经营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让所有阅读者于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资产负债表为会计上相当重要的财务报表,最重要功用在于表现企业体的经营状况。 就程序而言,资产负债表为簿记记账程序的末端,是集合了登录分录、过账及试算调整后的最后结果与报表。就性质言,资产负债表则是表现企业体或公司资产、负债与股东权益的的对比关系,确切反应公司营运状况。 就报表基本组成而言,资产负债表主要包含了报表左边算式的资产部分,与右边算式的负债与股东权益部分。而作业前端,如果完全依照会计原则记载,并经由正确的分录或转账试算过程后,必然会使资产负债表的左右边算式的总金额完全相同。而这个算式终其言就是资产金额总计=负债金额合计+股东权益金额合计。 国际上资产负债表于2008年已改成Statement Of FinancialPosition(SOFP)。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第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填列要点 一、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根据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的项目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 “货币资金”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二、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根据明细账科目余额计算填列的项目有: “开发支出”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预收款项”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非流动资产或负债项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中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的项目有: “长期借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 “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偿还数后的金额填列。 四、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的项目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商誉”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相应的累计折旧(摊销、折耗)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述资产,应根据相关科目的的期末余额填列; “长期应收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五、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综合运用上述填列方法分析填列的项目有: “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单项资产评估的全部内容

单项资产评估是指评估对象为单项可确指资产的评估。通常机器设备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房屋建筑物评估、商标权评估、专利权评估等均为单项资产评估。由于单项资产评估的对象为某一类资产,不考虑其他资产的影响,通常由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评估人员参加即可完成资产评估任务。 单项资产评估,对单独资产根据评估对象的还可以分:技术评估、专利评估、商标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房产评估、厂房评估、土地评估、车辆评估、船舶评估、鱼塘评估、码头评估、玉石评估、字画评估、网站价值评估、租金评估、应收账款评估、合同价值评估、拍卖物评估、诉讼财产评估、财产公证评估、特许经营权评估、软件价值评估、自然资源评估等。   单项资产评估的目的 资产转让、资产抵押、资产拍卖、资产租赁、诉讼清偿等目的的机器设备、专业化生产线、房屋建筑物、房地产、长期投资、债权、股权等单项资产的价值评估。 企业单项资产评估单项资产是指单件、单台的资产,单项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不动产、机器设备以及其他动产等。 对企业而言,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所使用的资产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具有不可分性。但是,单项资产物理状态具有完整性的单件单台资产是这个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单项资产评估是评估某一生产要素的价格。整体资产是由一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综合体。以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就不是评估其构成要素一单项资产的价值量,而是根据整体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来评估。 单项评估的基本思路 单项评估本质上是一种静态评估法,其评估的侧重点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存量,而不是资产的价值增量。单项评估的基本思路是,整体是由个别累加而成的,各别资产之和、负债之和与两者的差额,就构成了企业的净资产即整体价值。为此,应根据不同资产和负债的特点,运用适当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先评估出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单项价值,然后将这些单项价值汇总,最后再将已汇总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总值,据以确定企业的净资产总额。 单项资产评估程序 1、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评估单项资产的第一步,同时也是单项资产评估的重要一步。在这一步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客户的经营情况,客户是否处于正在经营或者是处于破产边缘等情况。然后我们需要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单项资产进行了解,获取其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为后续制定相关单项资产评估计划奠定相应的基础。 2、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与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后,评估人员需与委托方签订单项资产委托合同。单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写明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名称、住所,评估目的、所涉及的单项资产,确定其评估范围与评估对象,约定评估基准日和评估费用以及双方责任。 3、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单项资产评估计划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拟定的资产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资产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内容。 4、单项资产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评估人员了解资产状况的重要方法,是其他方法所不能代替的。同时也是评估人员所易遇到问题的一个环节。现场调查针对评估对象,在法律允许的的范围内,由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勘察、询问、核对等方式,收集资产状况等相关信息,为评估人员判断单项资产整体状况、估算其价值提供合理的依据。 5、市场调查与资料的收集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单项资产有了充分的了解后,还需进一步收集整理资料,对资料进行相应的核查验证,形成评估测算的依据。 6、评估测算和形成结论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察获取的相关资料信息与市场调查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运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相关的测算,形成对应的评估结论。如何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也是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所遇到的问题之一,不同的单项资产所适用的评估方法也各不相同。 7、编写相关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与整理相关工作底稿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的评估结论编辑对应评估目的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整理装订对应的工作底稿以备相关监管机构查验。 整体资产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的区别与联系 1、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与单项资产汇总确定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区别 (1)两种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的含义是不同的。 利用单项资产评估价值汇总的途径获得的企业全部资产价值,是一种静态的反映方法。而将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确定评估价值,则是一种动态的反映方法。 (2)两种评估所确定的评估价值的价值量一般是不相等的。 由于企业的地理位置、历史因素、产品品种结构、市场因素、管理水平等原因,同样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在不同的企业,其获利能力是不相同的。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方式确定的评估价值与各单项资产评估值汇总确定的评估价值之间的差额,就是企业的商誉,它是一项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商誉 (3)两种评估所反映的评估目的是不同的。 企业是资产的综合体,但是,由于评估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方式(或途径)也是不同的。  2、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确定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联系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确定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虽有区别,但又密切联系。从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确定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角度来说,企业资产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评估值越高。而影响企业获利的因素就包括资产的数量、质量、资产结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科技贡献等。 企业的资产收益率与社会(更多的是与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相同,则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确定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应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趋于一致。如企业资产收益率低于平均资产收益率,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确定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就会高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如企业资产收益率高于平均资产收益率,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就会高于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确定企业资产评估价值,超过部分就是企业商誉的价值。当然,这种分析是建立在企业资产有效、企业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假设前提下的。由于我国长期体制等原因,实际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

企业资产评估中财务会计的应用价值

资产评估是对现有资产价值形态、状态的客观评价,是一种对企业现存资产总价值的客观评价方式。企业通过资产评估可以获悉资产价值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资产总价值与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比对,确保资产满足企业经营需求。 企业为了获得公平、公正、客观的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工作通常由专业人员负责完成,可以选择建立专门的企业资产评估部门,也可以选择聘请权威的第三方企业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运用科学专业的手段、原则,对企业现有的动产、不动产、产权、企业隐形价值进行估算与计量,将最终各项价值的评估结果汇总,即可获得企业资产总价值。 应用财务会计的价值 1 辅助价值   企业资产评估和财务会计拥有共同的服务对象,即企业的资产总价值。企业资产评估与财务会计的关系体现在,财务会计为资产评估提供辅助,由此为企业资产评估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支持,使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可以更加准确反映企业资产总价值。 企业资产评估与财务会计相互配合,客观反映企业资产价值、财务会计管理状况,实现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质量水平的提升,企业资产评估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体现在使用条件的不同。开展财务会计工作要求企业需要处于正在经营的状态下,由此对企业的历史业务数据进行估算企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要求企业产权发生了变动,产权变动时期就会重置,因此需要资产评估来估算重置产权,由此判断企业资产价值。 2 补充价值 财务会计为企业资产评估提供补充与完善的方式,企业资产评估为了确保企业资产价值的客观性,需要以财务会计作为参照,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不断补充和完善。企业资产评估以财务会计的数据信息为基础,由此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财务会计可以使企业避免虚假信息的干扰以及现行评估方法存在的不足,确保资产评估价值可以客观、全面反映企业真实状况。 3 真实价值   企业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受到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准确性的影响,准确的财务信息可以为企业资产评估提供科学、公正的判断依据,尽可能确保企业资产评估的真实性。 财务会计的数据具有准确性,可以客观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评估借助财务会计的准确、量化数据,可以防止企业资产评估与企业实际情况偏离的现象。资产评估人员可以从财务会计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准确的信息,为企业资产评估提供充分的数据信息支持,保证最终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可以客观、全面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数值。财务会计在企业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应用,降低了企业资产评估工作难度,使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与企业真实资产情况高度吻合。 本文作者:何丽华

金矿利用几何方法估算资源储量的要求

金矿利用几何方法估算资源储量的要求 1 块段划分 1.1 采用几何法(断面法、地质块段法、最近地区法等)估算资源储量时,应根据构造特征、控制程度、矿石类型、矿体厚度和品位变化特征,以及矿山开采设计需要,合理划分块段。 1.2 块段划分时,应充分考虑各个工程的“权重”。地质块段法估算资源储量时,原则上以相邻 最近的 4 个工程控制的范围划分为一个块段,每个工程一般最多使用 4 次。 1.3 原则上,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块段边界以工程连接线划分,推断资源量块段边界可由工程连线圈定,亦可外推确定。 2 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 2.1 面积:面积测定可采用计算机软件在资源储量估算图上直接读取,图件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0-1:2000。 2.2 平均品位:平均品位有单工程平均品位、块段平均品位、矿体和矿床平均品位。其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如下: a) 单工程平均品位:通常采用样长对应的真厚度加权求得。样品中有特高品位时,则应先处理特高品位,再计算单工程(或样品段)平均品位。 b) 块段平均品位:用地质块段法估算资源储量时,块段平均品位通常采用单工程厚度加权法求得;用垂直剖面法和水平断面法时,先采用单工程厚度加权求取剖面或断面平均品位,再采用剖面或断面面积加权求取块段平均品位。若块段上部由坑道工程组成,下部由钻孔组成,则块段内上、下部分应按工程数量对等的原则处理后再加权平均求取。如坑道与钻孔位置相近,而采样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加权平均后,再参与块段平均品位的计算。如坑道与钻孔同一采样位置,测试结果不一致时,以坑道为准。 c) 矿体和矿床平均品位:一般以矿体或矿床金属量除以矿石量求得。 2.3 块段平均厚度:块段平均厚度一般用算术平均法求得。当工程分布不均匀时,可按影响长度或面积加权计算平均厚度。块段平均厚度有三种,即,平均水平厚度、平均铅垂厚度和平均真厚度。估算块段资源储量时,平均厚度视块段面积方向而定。用纵投影面积时,采用平均水平厚度;用水平投影面积时,采用平均铅垂厚度;用斜面积计算时,采用平均真厚度。 2.4 体重: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矿石体重须以实际测定值为依据。分矿石类型估算资源储量时,一般用算术平均法按矿石类型分别计算矿石体重;不分矿石类型估算资源储量时,须按不同类型矿石比例确定各个类型的体重样数量,然后计算矿体平均体重;当体重与矿石中某种组分关系密切时,应采用线性回归方法求取不同类型、不同块段(矿块)矿石相应的平均体重。对疏松或多孔洞、多裂隙的矿石(如氧化矿石)应采用大体重校正小体重。矿石湿度较大(湿度大于3%)时,体重值应进行湿度校正。

矿业权价值评估之收益途径-折现现金流量法

收益途径的基本原理是:“以利求本”,即通过预测矿业权产生的未来收益,将其资本化或折现,得出产生该收益的资本,即矿业权价值。 收益途径涉及的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是预期收益、预期收益年限和折现率。 预期收益一般以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人、净利润等指标表示。 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评估方法有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 ①折现现金流量法 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将未来经济寿命期内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归属矿业权的部分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矿业权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评估模型 式中:Р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CI为年现金流入量(+),包括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回收增值税抵扣额、回收流动资金; CO为年现金流出量((-),包括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 CI-CO)为年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i为折现率; t为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t=О仅指评估基准日); n为评估计算期。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价值评估。 (2)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3)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价值评估。 前提条件 (1)具备一定数量、可靠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具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等技术经济文件资料或再开发。 (3)矿产开发未来收益指标能够预计并量化。 (4)矿产开发未来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服务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注意事项 (1)折现现金流量法涉及的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在明确其含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2)现金流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为固定资产残(余)值扣除变现费用后的净残值和剩余净值。 (3)现金流出量项,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缴纳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4)折现系数[1/ (1+i)’]中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例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1;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例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 = 3/12,2016年,t=1+3/12,依此推算。

100问精选!含土地、矿产、地灾、不动产、海洋、测绘、森林草原湿地等全领域基本知识100问精粹(2023版)

自然资源知识100问 一、土地篇 1、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国情是什么? 答: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2、耕地保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何作用? 答:(1)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粮食安全;(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社会稳定。3、中国用占世界百分之几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百分之几的人口? 答: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 4、我国耕地面积占总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几?答:耕地只占总国土面积的13% 5、我国土地资源有哪些特点?答:(1)土地总量大,人均占有少;(2)山地多于平地,耕地比例小;(3)土地资源地区分布不均;(4)后备土地资源有限(5)水土资源不平衡 6、什么是土地管理?答:土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7、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答: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法律做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8、土地所有权有哪几种类型?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另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答: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10、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分别是多少? 答:(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12、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3)士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13、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 答:集体所有土地简单来说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4、什么是农用地?什么是临时用地?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15、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军事用地等。 16、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什么?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保护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17、什么叫土地整理? 答: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山、水、田、林、路、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政府措施。 18、什么叫耕地”占一补一”? 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9、土地复垦的概念是什么?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20、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21、什么叫征收土地? 答: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具有以下特征:(1)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2)征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4)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5)征地后的土地性质和权属发生变更,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22、什么是征地补偿费? 答: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因征地而需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的50%予以补偿,但不作安置依据。到期临时建筑不作补偿,不作安置依据。 23、哪些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已上意向用地者。 2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哪几类? 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5、什么是土地纠纷? 答: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问题发生的各种争议,它既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还包括因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开发利用等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各种争议。 26、什么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答: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土地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答:(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 和评估方法应用 划拨用地评估一直是个难题,常有人询问划拨土地评估问题。以往多采用“倒算法”进行测算,国土部20号文出台后,倒算法已多不适用,而”正算法”由于各种原因,可操作性不强其中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选择与技术难题的解决思路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引, 现摘录该部分与大家分享。 一般性问题 Q1:什么是划拨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Q2: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是什么? 其构成包括哪些?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受限权利状态下的价格,它一般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开发至对应的基础设施状况下的土地资产价格。 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 应用问题 Q3:评估技术路线如何选择?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应根据所评估宗地的不同情况,从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和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中至少选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Q4:评估方法选择和适用范围问题? ●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基本适用于所有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划拨地价,应选用客观的土地取得及开发成本数据,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分项。 ●收益还原法 地方政府对划拨土地收益有处置政策或通过研究测算能够明确收益构成的,可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运用收益还原法。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市场上有大量可比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案例。运用市场比较法时,应选择与估价对象同类型的比较实例。比较实例主要来源于政府实际划拨供地案例,选择实例时可不考虑供后实际用途。 ●剩余法 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剩余法思路上衍生技术路线,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土地增值收益的方法评估划拨地价,可定义为剩余(增值收益扣减)法。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地方政府已颁布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已公布划拨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的城市,可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探究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探究 ◎刘小进 杨威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资产评估是保障资产公允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历来是国资监管的重点。其中,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国务院国资委于2005年出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规范,而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文化企业的资产评估,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本文将以常用的12号令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虽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体系早已建立且相对完善,但由于国有企业实践情况的多样性,仍然存在一些存在争议或有待明确规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实操较为重要,需要进行梳理与厘清。下面,笔者结合服务经验,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二、常见实务问题 (一)关于需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12号令对资产评估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均作出了规定,而在国有资产交易、租赁等国资监管规定也会提到资产评估的一些适用范围,基本是有据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问题有待厘清。 1.关于资产评估适用主体范围的问题 12号令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其中,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适用一般并无争议,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存在一定争议。对此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问答选登”回复称:“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因此,虽然国有股东对国有参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力,但仍应参照12号令的要求在国有参股企业的相关决策会议表达意见和行权,只是最终的结果并不受国有股东控制。但是,这并不代表国有股东完全无可奈何,如不对资产进行评估造成交易严重不公允进而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其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追责。 2.关于资产评估适用行为范围的问题 (1)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12号令第六条列举了十三项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行为,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二。 第一,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包括哪些行为。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主要是通过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其中“产权转让”和“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已在前述“十三项”之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增资应开展评估,则未被明确列举的减资可归为“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之列,在实践中也有一定共识,但如国有企业系多个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共同设立,则其减资从国有股性质上并不会导致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是否需要进行评估?笔者认为,从国资监管精神看并不必要,但从《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精神与避免纠纷角度看,进行评估更为合理。 第二,“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中关于“国有单位”的理解。笔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资产定价公允进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故实操过程中宜将对“国有单位”的理解限缩为国有独资、全资单位,方可确保国有资产总体上不发生流失,而收购国有控股、参股单位的资产仍需进行评估。 (2)可豁免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2号令第七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此外,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不进行评估而采用其他定价方式。虽然按12号令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进行评估,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由此可见,可豁免评估的经济行为除12号令有规定外,在其他国资监管规定也可能涉及,故实操中需予以注意。 (二)关于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认定 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由于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投资、交易等经济行为,可能会经历较为复杂的流程,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全面完成经济行为的情况并不鲜见。实践中,主要的争议问题在于,如未能在1年内全面完成经济行为,是否必须重新评估?举例而言,如国有企业拟对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国有企业仅完成了投资审批手续但并未签约,或者已签约但未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是否可认定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而应重新评估?对此,国有企业增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也可能面临类似问题,但未见有明确的国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问答选登”针对产权转让与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关系时回复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综合来看,以常见的国企投资和产权交易为例,认定是否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有多个节点可选择:(1)国企完成经济行为审批手续之日;(2)就经济行为进行签约之日;(3)完成经济行为所涉资产交割之日;(4)如涉及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还可考虑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之日。综合从可操作性、合理性和维护交易稳定性看。 首先,由于合同签约后涉及交割条件的实现与其他履行中不可控的情况,故不宜将资产交割之日作为认定节点,否则,不仅可能极大的增加二次商务谈判成本和其他程序成本,还可能造成国企与交易对手形成纠纷,最终无谓的导致交易失败。 其次,如以经济行为进行签约之日和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之日作为认定节点,可能造成完成经济行为审批手续的项目最终不能顺利落地,显然与国资审批单位的意志不相符合,也会造成前期投入成本的浪费。 综上,笔者认为,结合实践中的类似做法,以国企完成经济行为审批手续之日作为认定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节点更为合理。对此,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是否会进一步造成资产评估结果较大偏离于实施时点的资产价值?笔者认为,由于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出现损益变化一般是客观就要发生的,这种偏离在一定限度内只能接受,故评估结果会设置有1年有效期,实践中还可通过对经济行为决策合理性监督、过渡期损益承担安排来尽量降低偏离风险。 (三)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 1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对此,笔者认为还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首先,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角度,“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的适用范围应做限缩解释,即仅包括出让资产而不包括收购资产。 其次,对于部分经济行为,其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不仅要遵守12号令,还要遵守其他专门的规定,如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其中,实践中经常让人较为疑惑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国有企业增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如何理解,因为该条并未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对此,笔者在国务院国资委官网“互动交流”板块咨询的结果如下,可资参考:“企业公开挂牌增资时,企业增资价格应由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符合非公开协议增资条件的,按照32号令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价格应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 最后,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注意有二。第一,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定价参考依据,但要溢价收购也未见明确禁止性规定,不过需要充分的合理性论证,且幅度一般不宜过大。比如,《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在评估结果基础上适当溢价。第二,如对标的企业的评估结果采用市场收益法的,一般相对其净资产的溢价较大,商誉风险也就较大。因此,为促进标的企业未来尽可能地按业绩/盈利预测进行发展并最大程度保障国有企业投资权益,实践中一般需采取业绩承诺、股权回购、核心团队锁定、竞业限制等投资风控措施。对此,《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就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合理规范运用业绩承诺、对价分期递延支付等手段对并购项目建立业绩保险、惩罚和激励机制,保障并购项目长期盈利能力。 (四)关于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后果 如国有企业出现应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行为,既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为低价出让和高价收购),但也可能未实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只是一种程序违规,但无论如何,未按规定评估都是一种不合规的行为,其主要后果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国有企业相关人员责任而言,其行为构成经营投资违规将受到国资监管追责,由此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与评估相关的经济行为效力而言,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而1992年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条则直接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该经济行为无效。但是,对常见资产交易合同而言,无论是原《合同法》还是现《民法典》,认定交易合同行为无效都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而前述两个国资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均层级较低且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故难以直接作为认定经济行为效力的依据。 对此,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前后也不一致,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未按规定评估的资产交易合同有效,理由主要是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级别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9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4号”“(2017)粤民终2966号”等案件。另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未按规定评估的资产交易合同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01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1号”等案。 其中,“(2013)民申字第211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国有资产未经评估,不一定就贱卖,也可能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由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无法追认,在某些情形下,反倒对国有资产保护不利,还可能导致受让人在资产贬值后据此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会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如果出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压低资产转让价格的情形,则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同样能达到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 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在商事活动中,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应进行评估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故国有企业的交易对手理应负有注意义务,因为一旦双方绕过评估而进行交易,往往背后存在着利益输送甚至恶意串通,基本不存在什么善意地将“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情况,也就是说,不评估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概率要大得多,何况资产的价值随着基准日的变化而变化,所谓“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证明难度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增大,进而要在后续诉讼中证明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更为困难,并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 综上,在进行资产评估也可能存在虚假、作弊的严峻现实情况下,除有明确豁免规定外,资产评估应做尽做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守住的底线,故从维护交易安全、秩序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平衡角度,可参考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未来宜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直接明确未按规定评估的资产交易合同无效,但受让方证明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或属于善意的除外,如受让人已要求国有企业提供国有企业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明确可不进行评估的。 三、结语 综上,首先,从规范适用角度,国有资产评估既有专门的12号令规范,也散见于其他经营投资行为的国资监管规定,实践中在适用上应做到全面而不遗漏。其次,国有资产评估有利于做到公允定价,对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乃至规避国企从业人员责任均具有积极意义,故实践中如发生规则缺失或存在疑义的情况,宜从严掌握,选择做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