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会计学院

以物抵债的会计处理、涉税风险和裁判规则,附实务案例

一、以物抵债的会计处理 公司有客户无力偿还应收账款,客户用一批货物抵减,不能提供发票,公司要怎么做账务处理? 说明: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无论对方是以固定资产、还是自有产品抵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对方都要缴纳对应的增值税,这是逃不掉的。所以尽量让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方便双方账务处理,及时对方不开具,你也可以向对方税务机关申请。 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接受以物抵债,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投资收益(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一般这个价差会出现在借方,表示放弃债权大于实收货物价值) 会计准则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第二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二、以物抵债税收政策解析 (一)增值税。以物抵债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意定以物抵债按照正常销售处理,根据双方情况,按要求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专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强制以物抵债,债务人往往拒绝向债权人开具发票,债权人属一般纳税人的,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损失进项税款抵扣的利益。31号公告解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以物抵债不动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就是,可选择差额征收方式,适用9%的税率。选择差额征收方式的,即使债务人开具了专票,也不得抵扣。 注意:如果处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物抵债的,还可继续适用原先的过渡办法,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按照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这是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的政策。 (二)印花税。意定以物抵债需要按照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强制以物抵债,虽然产权发生了转移,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也就是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处置强制以物抵债资产,在接受环节,按照上述规定不缴纳印花税;在处置环节,按照《印花税法》应当缴纳。31号公告规定,在处置环节免征印花税,也不需要缴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依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均需要缴纳印花税。31号公告将免税范围扩展到所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注意:仅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31号公告还提到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强制以物抵债一般不会涉及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的情况,笔者想了一下,觉得应该会出现在债转股中,这种情况不常见。如果还有其他情况,请留言交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涉及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三)契税。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强制以物抵债不动产,物权发生了变动,按照《契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契税。31号公告规定,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以物抵债不动产的,免征契税。31号公告规定,将免税范围扩大到所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接收国有银行以物抵债不动产,也扩大到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强制以物抵债的不动产,自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文书生效之日,物权发生变动,应当于次月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1号公告规定,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将是否减免的权力,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大概率各地会发文予以减免。 (五)土地增值税。31号公告没有涉及土地增值税,说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以物抵债不动产,没有特别规定,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以物抵债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常规以物抵债业务中,土地增值税是交易过程中最重要因素,有的土地增值税占抵债金额的比例高达50%,虽然资产抵债价格一拍、二拍再抵债已经很低,但如果买方代卖方垫付土地增值税,往往是亏损的交易。 (六)企业所得税。31号公告也没有涉及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即可。 强制以物抵债资产,债权人一般无法取得发票,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仲裁文书记账即可,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所得税处理上没有障碍。 不管是意定以物抵债,还是强制以物抵债,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处理。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适用31号公告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适用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1号公告中没有给出解释,但35号公告给出了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征税对象。银行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增值税仅适用于强制以物抵债不动产,印花税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当然只适用于不动产。 (三)发票开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为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时,按照销售额开具即可;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可有两种开具方式: 1.开具两张发票。一张为专票,对差额部分开具专票;另一张为普票,对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开具普票。 2.开具一张发票。用差额开票功能,仅开具一张专票即可。 (四)执行时间。31号公告公布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35号公告又将其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因公告发布时间比执行起始时间晚,应减免税款可能有申报缴纳入库的,如果有,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可适用差额征收方法。 三、以物抵债司法裁判规则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协议设立的不同时间,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根据以物抵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对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效力等,理论、实务界意见分歧较大,其核心争议在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目前尚未形成主流共识,相关的司法裁判也认定不一,甚至大相径庭,亟待有权机关尽早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1.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适用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①要旨: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须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时,才发生给付的效果。代物清偿只是给付标的的改变,作为清偿之目的,仍应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效果。所以,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与清偿一样是顺理成章的。以物抵债同样如此,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的同一性,所以,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因此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故从抵债的目的来看,应坚持其实践性特点。②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作者: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第121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①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从该规定看,只有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债务才算消灭,基于此可以推断出抵债协议的实践性。②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作者: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第121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①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②法院认为: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于1998年4月12日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约定招商局公司应将其泰丰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34441941元抵偿其所欠成都港招公司的3481.55万元的债务。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该协议,招商局公司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3481.55万元的金钱债务,招商局公司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给付泰丰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本院认为,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双方协议以土地作价清偿的约定构成了代物清偿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本案中,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虽然签订了《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并约定“以地抵债”的代物清偿方式了结双方债务,但由于该代物清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双方原来的3481.55万元的金钱债务并未消灭,招商局公司仍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3481.55万元的金钱债务。③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闯,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王富博,2011年11月30日),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188期)。 2.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 【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①要旨: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②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作者: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第121页。 3.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诉请法院确认并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管理费用-车辆费用的涉税风险防范与会计核算

管理费用-车辆费用 :是指公司领导和部门工作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用车而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费以及公司所有车辆(含运输车辆)的年检费,停车费、洗车费等等;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费,我们可以单独列支一项保险费,也可以列支在车辆费用里面,这看公司的要求。我们可以下设三级科目分项核算,也可以启用辅助核算核算到部门以及个人,让费用的核算更准确,有利于我们日常的管理。 一、发生车辆费用如何才能税前扣除 1.  自有车辆费用:对于公司自有车辆所发生与经营有关的费用都可以列支到车辆费用里作税前扣除。 2.  发放车辆费用补贴:优点是每月定额并入工资福利费发放,不需要发票。缺点是不贴近实际;企业作为福利费支付,有扣除限额,在工资薪金的14%内扣除;加油费、过桥费不能抵扣进项;员工还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3.   租入车辆费用:公司对外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向车租公司租用车辆,最常见的是员工车辆私车公用,方便快捷 。对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我们就要注意了,需要这样做,租入车辆发生的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 (1)、要签订租车协议: 企业与私车员工或租车公司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哪些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哪些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发生违章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外的赔款由谁负责。按市场公允价约定租金,提供合规的票据。如果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有可能会被税务局核定租金,追缴税款。 (2)、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对车辆购买的标准,如不同职位级别,配备价格级别车辆的标准,费用报销的标准等等。车辆的使用要与生经营相关,近年有些中小企业为了避税,老板把自己家人使用的豪车也卖给公司,日常由家人继续使用,过一两年又以低价卖给个人,且操作频繁,一旦被税务局发现,所发生的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财产以不公允的价格出售,税局有权核定计税价格,公司就有补税的风险。 (3)、要规范核算 对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改由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比如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折旧等等这些是不能由承租公司来承担的。如公司承担了应由员工负担的费用,员工需要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我们要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费用,相关的费用最好配合相应的出差记录报销,发生私车公用的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单日或单次500元以下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租金可以凭注明收款单位、个人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的收据来入账。我们会计审核单据时要注意,发现不合规的报销单据,我们要退回。 二、以公司名义买车好还是 以老板名义好? 以公司名义买车,并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车辆的初始计量包括:购车款、购置税、首年车船税,上牌费用,如果是二手车辆,车辆的中介费用也计入初始成本。优缺点: 1、公司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 2、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以公司名义购车,相关车辆的费用(加油、路桥、维修、保险等)都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无需再考虑能否扣除的问题; 如以老板名义购买,则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折旧等不能在公司费用中列支作税前扣除。如列支了还有可能被税局认定为分红,补缴个人所得税。 4、增加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从而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若是想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要留意总资产的临界点。 到底是以公司名义买还是个人名义买,不仅仅是考虑抵减税费的问题,还要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或经营不善时,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会直接作为抵偿物抵偿债务;如果后期车辆再出售,股东间要意见协调,另外企业名下的车辆需要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等税款,如之前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按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如没有抵扣过进项的,可选择简易讲税。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 三、账务处理 例1:A公司2022年12月购进小轿车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总价250000元,增值税32500元,车辆购置税为25000元,排量为2.5,车船税为1200元,上牌费200元,保险费6000元。 1. 一般纳税人购买新车可抵扣进项(税率13%) 借:固定资产—XX汽车 2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500 贷:银行存款 282500 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25000 2. 如是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新车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计入初始成本 借:固定资产—XX汽车(含增值税)307500 贷:银行存款 282500 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25000 3. 缴纳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车辆保险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 支付上牌费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XX汽车200 贷:库存现金 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25000 贷:银行存款25000 5. 缴纳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车船税1200 贷:银行存款 […]

以不开发票为例说说:会计如何把自身风险降到最低

1. 没取得发票的风险 首先要明白房东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当开具发票,房东不开是房东违法,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按规定可以对房东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东不履行开票义务,我们当然就无法取得,征管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只是投诉、举报,并没有赋予我们强制要求房东必须开发票的权利。但如果我们答应房东可以不开发票因此导致房东少缴税,税务可以对企业处以罚款。 所以,如果房东真没有缴税(这可能性约为100%),而你没有收到发票的行为,你公司可能面临房东少缴税1倍以下罚款。 这是风险之一,记清楚了! 2、怎么办呢? 办法有两个: 一是以房东的名义,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这样一来就会承担不小的税负。有些税务局不核定征收,要按规定来征税,则房产租赁涉及增值税、附加、个税(如果房东是公司则涉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比较重,尤其是商业用房税率高达30%多。聪明的会计可以写一个代开发票的请示,把税金算好,报老板批准。批准了,就没有你的事了,反正交的也是公司的钱。老板不批,就看下面的办法。  3、要点是:①、千万不能在合同、协议、文本上,留下同意其不要票的文字;②、最好能够明确要求房东提供发票;③、实在不行合同里对发票就不要做任何约定,反正依法房东是应当开具的。 一句话:不能有不要发票的证据,最好有索要发票的证据。总之:我们主动要了,但是房东没有给,房东自己偷税不是因为我没有索要发票导致的,与我们无关,发票是税务机关管理的凭证,对方不开发票税务局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如果稽查来了,请举起你可爱的双手举报房东不开发票(反正稽查已经查到了,躲不过去),请税务机关协助我们取得。  但是,你提出发票的要求,并不坚持见票才付款。没有取得前,你可以先付款,付款是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基于商业信誉,开具发票是征管法约定的开具义务,完全是两回事,不要混淆,聪明的会计要让发票永远处理于索取的过程中。  做得更漂亮一点的,就不能在报销制度上写:“有发票才能报销”,这是会计自己给在自己挖坑。我告诉你,报销制度要这样写:“报销人必须按会计要求提供合规票据,不然由其承担相关的责任后果。”不限制于报销必须要有票。这样,没有发票,你也可以在不违反制度的前提下,把钱付出去。会计不必担心经办人不签字,你只要给他们一个把钱弄出去的理由,专业的人忽悠不专业的人,你说谁能胜利?再高明一点的会计可以申请印刷报销单据,把这句话直接印在报销单据上,单位所有报销必须填写内部单据。 如此一来,报销时你不得罪人,出事时你也能把责任推干净了。优秀的会计智商和情商一个不能少。  当然,入账时要在收据上注明:“本收据不代替发票使用,只证明收款,责成××继续向房东索要发票”,再找××签个字。这样就规避了以其他凭证代替收据使用的法律风险。  4、租金的增值税、附加、房产税风险  房东没有缴纳增值税、附加、房产税,这个风险原则上讲,是房东个人的风险,其纳税义务不在公司,公司也没有扣缴义务。所以,在增值税、附加、房产税上,公司不存在补税风险,会计也不存在风险。  3、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如果房东是个人,这是真正的风险,也是难以回避的风险,只要房东不愿意给钱,就没有办法回避,因为企业有代扣代缴是纳税义务,这个是实实在在的风险。 4、怎么办?   房东的收据能否税前扣除呢?请看我以往文章。最好的办法是涨价,让房东去代开发票,这样递减了25%的所得税,无任何风险,关键看老板和房东愿不愿意。

“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风险案例

“暂估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加上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因此,实务中有以下五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还是直接暂估到客户名下?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该方法应用较广,其优点是便于查询核对未取得发票的入库材料的情况,缺点是账务中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应付每个客户的款项(因其不含增值税),不利于应付账款的管理,有可能出现多付款或不能及时付款的情况。 实务中,大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暂估入账户无论怎样设置,也只是个过渡性账户,若暂估入账情况不经常发生,只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有此类业务,怎样设置都无大碍。但若暂估经常发生,且客户较多,应直接暂估到相应的应付账款客户名下,这样能解决上述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的问题。最好是应付账款明细账下设三级明细,即对每家客户核算应付(票到)和暂估(票未到),以利于对账。但此法也有缺点,就是不能对暂估人材料直接查询。 二、要不要月底暂估,下月初再冲回?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月底暂估,月初再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笔者推荐一种方法: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的当月月底再冲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这样可减少一些工作量。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划销,防止漏户、错户。 三、要不要暂估增值税?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到要暂估增值税,这是因为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企业的负债当然也就没有这部分增值税。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应付账款户不能准确反映外欠款的金额,而多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准确反映与客户的往来,为此实务中暂估入账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在应付账款金额内的做法。暂估入账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1.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中核算,发票到时作红字冲销,2.设专门的待抵扣税金户反映;3.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核算等。 四、如何保证发票到达的时候,将发票和原来的暂估入库对应上? 暂估入账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易产生这种问题。解决方法一是按上面所说的月底暂估,月初冲回,保持账务的连续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二是设备查账(表),对每笔新发生的暂估入账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账与库房的明细账定期不定期地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及尽早发现差错。 五、年底暂估入账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 | 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主要疑惑有哪些

问题1:对于使用金融工具(如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等)开展外汇套保的进出口企业来说,使用套期会计方法记账与常规会计方法记账相比,最大差别在哪里? 答: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如出口企业使用远期结汇对未来收汇进行套期时,套期工具是外汇远期,被套期项目是未来收汇)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企业开展套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如果按照常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导致损益产生更大的波动,这是因为企业被套期的风险敞口和对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基础不一定相同。例如,企业使用外汇远期对未来外币收汇进行套期保值,按照常规会计处理方法,外汇远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未来外币收汇需在实际收入外币时才计入收入,这样,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企业利润表反映的损益就会产生较大波动,不仅可能无法如实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反而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上“扩大风险”。 因此,尽管从长期来看,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实现了风险对冲,但是在套期存续期所涵盖的各个会计报告期间内,在常规会计处理方法下有可能会产生会计错配和损益波动,而使用套期会计方法可如实反映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问题2:企业开展外汇套保后,一定要用套期会计方法记账吗? 答: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套期会计方法记账。如果企业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且选择运用套期会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会计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问题3:使用套期会计方法记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记账,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2)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相关书面文件。(3)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有效性要求主要指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存在经济关系,即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外汇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这也是企业使用套期会计的主要难点。2017年发布的新套期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取消了原套期会计准则下“回顾有效性测试”要求,更加注重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因此,对于主要条款(例如名义金额、到期期限和基础变量)均匹配或大致相符的套期关系,企业可通过定性分析即得出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满足套期会计使用的条件。例如,某出口企业使用远期结汇对未来收汇进行外汇套期,此时被套期项目(未来收汇)和套期工具(远期结汇合约)之间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经济关系。 问题4:企业签署进出口合同后决定对未来收付汇开展外汇套保并使用套期会计方法记账,在公允价值套期方法和现金流量套期方法中应如何选择? 答:企业签署进出口合同后,对未来收付汇开展外汇套保,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中提及的“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此时企业既可以选择公允价值套期方法记账,也可以选择现金流量套期方法记账。 首先,选择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主要看企业的目标。如果企业更关注平滑持有资产(未来结汇)/负债(未来购汇)的价值波动,应选择公允价值套期;如果企业更关注结算日企业收到(未来结汇)/付出(未来购汇)的现金流,应选择现金流量套期。 其次,这两种记账方法在会计处理方式上的不同使得对利润表的影响不同,记账难度不同。使用公允价值套期时,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损益同时计入利润表中“套期损益”项,因此可以明显降低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企业利润表当期损益大幅波动。使用现金流量套期时,企业仅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记录套期工具的损益,由于不在存续期间的利润表中记录套期工具损益,对非结算期的利润表不会造成任何影响。记账难度方面,由于现金流量套期仅需记录套期工具损益,公允价值套期需同时记录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损益,现金流量套期的记账难度小于公允价值套期。 问题5:对平均账期3-6个月的进出口企业,开展外汇套保时使用套期会计方法记账与常规会计方法记账相比,对平滑企业年报中利润表的作用大吗? 答:如上所述,进出口企业使用金融工具进行外汇套保时,若使用一般会计方法记账,可能会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无法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从而产生会计错配和损益波动。 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的平均账期一般为3-6个月,在年度会计期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损益计入可能不会存在错配问题。举例来说,如企业在当年2月初签署出口合同并根据收汇账期购买6个月后的外汇远期,该企业在当年7月底收到外币。在企业制作年度利润表时,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和被套期项目(外币收入)的损益即可在同一个会计期间计入企业利润表。因此对收付汇账期较短的进出口企业来说,从年度会计期间角度,使用套期会计记账方法对平滑企业利润表的作用有限。但是实践中企业通常会有月度等较短会计期间的核算需求,采用套期会计记账方法仍是较优选项。 问题6:卖出期权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吗? 答:除指定用于抵销买入期权外,卖出期权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卖出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收益,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而买入期权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因为买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就是期权费,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超过或可以覆盖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可被用来有效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 问题7:由卖出期权和买入期权组成的期权组合,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吗? 答:对于一项由卖出期权和买入期权组成的期权组合(包括“远期+期权组合”中的期权组合),其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项净卖出期权的,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由卖出期权和买入期权组成的期权组合,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认定为“实质上不等同于一项净卖出期权”,因此可以指定为套期工具:(1)企业在期权组合开始时以及整个期间未收取净期权费;(2)除行权价格,卖出期权组成部分和买入期权组成部分的关键条款是相同的(包括基础变量、计价货币及到期日);(3)卖出期权的名义金额不大于买入期权的名义金额。 问题8:能否举例说明,企业什么情形下选择套期会计,什么情形下不选择? 答:某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业务为电气产品生产和项目建设两大部分。该企业每个月根据系统计算的未来现金流,使用外汇衍生品业务开展套期保值,3个月以内的套保比例不低于75%,3个月以上的100%套保,按月动态调整。 电气产品生产需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在国内销售,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开展购汇方向套期保值业务。这部分业务不使用套期会计。 项目建设一般从投标阶段开始考虑套期保值。如果项目持续期超过1年,全部现金流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需要考虑使用套期会计。如果项目单一的现金流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也可以考虑使用套期会计。

增值税留底退税的会计处理及风险防范

为了能够有效落实减税降费目的,减轻企业资本成本的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下发了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相关文件,明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计算方法、申请人条件等内容,为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实施提供有效依据。但在企业实际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时,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各类风险问题和会计处理问题。 基于此,下文将进行简要探述,分析增值税留抵退税不同条件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常见风险问题,并提出常见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处理风险防控。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主要注意事项 (一)对增量留抵税额概念进行明确   由于我国增值税多档税率共存,企业之间适用的税率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税务倒挂的现象。所以,为了能够进行高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必须先对其增量留抵税额概念进行明确,根据留抵退税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在企业进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处理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专业处理机关可以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通知文件进行了解,正确认识增量留抵税额概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文件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降低在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出现税务风险问题和处理申请失败问题的概率,保证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注意留抵税额退税申请人条件 增值税留抵退税对申请人的信用评价、违法违规情况有一定要求,所以,在处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一定要注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分析,确保申请人条件符合要求。 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来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退税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只有纳税人信用等级在C级以上才允许进行留抵税额退税申请,并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要保证自己在申请留抵税额退税36个月内未出现违法违规的税务操作,其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才会通过,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以及纳税行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满足申请要求,但是后续出现纳税信用等级下降无法满足申请条件时,对于已退税款,税务机关做不追回处理。 另外,由于我国多种税务政策共存形式,同一种税务情况可以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案。因此,在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时,一定要注意纳税人是否还享受了其他税务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 (三)对增量留抵税额退还进行计算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时,科学计算税额才能避免税务风险,保证减税降费政策推行目的的落实。增量留抵退还税额的计算通过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能享受的退税率三项数据相乘即可得到。 从国家相关税务政策研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的退税率为百分之六十,作为先进制造业的纳税人则可以享受百分之百的退税率。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计算时,要注意对纳税人所属行业进行分析,分辨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确定其能享受的退税率,再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科学计算纳税人应退税的额度。 (四)其他增值税留抵退税注意事项 除了以上常见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处理注意事项之外,在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类不同情况,稍不注意就会对会计处理结果造成影响,产生税务风险。因此,在对增值税留抵退税进行处理时,一定要结合相关政策文件,注意增值税留抵退税处理要求才能科学处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和分析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抵退税主要碰到的会计处理情况分为期末留抵税额处理、经营地点迁移留抵税额处理、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处理、清算时期留抵税额处理以及应补缴税款留抵税额处理等五大常见处理情况。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会计处理过程中,《增值税暂行条例》表明,所应该缴纳的税额以一般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得到。如果在一般纳税人应该缴纳税额计算过程中,当期销项税额不足以进行抵扣的话,其剩余税额则可以进行结转,在下期处理过程中进行抵扣。 例如某一般纳税公司,其纳税人在2021年6月1号之前的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12万,6月份发生购进业务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增值税为68万元,销售产品价款为200万元,当期销项税额为34万元。 在进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处理时,由于6月份后产生的留抵税额不可以抵减之前的欠缴税额,所以,当期销项税额34万元即为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不需要再转入到未交增值税中进行处理,直接可以留到下月进行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留抵税额会计处理 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抵退税处理过程中,还会遇见纳税人经营地点变动问题。由国家税务局相关公告得知,当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出现变动时,在工商部门做好变更登记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变动,需要做好经营地点注销和再登记工作。同时,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注销之前还未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重新登记办理后可以继续进行抵扣。 例如某公司之前经营地点在A市B区,因公司业务发展原因搬迁至A市C区进行生产,在搬迁之前,公司还未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有15万,当公司办理完税务注销和重新注册后,新搬迁的C区税务主管机关对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确认且无误后,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这15万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留抵税额会计处理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规定,在一般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将所有资产和负债全部转让给新的一般纳税人,并按照公告规定进行税务注销重新登记办理后,在资产重组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依旧可以结转给新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 例如A公司和B公司同为一般纳税人,当A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把所有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时,A公司还留20万增值税留抵税额未抵扣,在进行税务注销办理时,A公司不需要再对这部分税额重新转让处理,B公司只要按照原先的流程进行20万的留抵税额申报抵扣即可。 (四)一般纳税人清算时期留抵税额会计处理分析 在企业经营纳税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情况下,对于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考虑以《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为依据进行。在相关政策通知中明确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公司资产清算注销时,其留抵税额不做退税处理,且公司存货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操作。 所以,在一般纳税人清算时期,对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只能将其转为存货成本进行计算。同时,在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做扣除处理。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公告通知才能有效处理增值税留抵退税问题,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工作,避免在处理操作过程中出现税务问题。 (五)一般纳税人应补缴税款的留抵税额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过程中,还会出现增值税欠税情况,当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遇到这一情况时,则可以以国家税务局相关通知为依据进行一般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额留抵税额会计处理操作,避免会计处理过程中税务问题的发生。 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一般纳税人应补缴税款留抵税额会计处理相关文件中,对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欠税的次序、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欠税时,主要按照公司欠税发生的时间次序进行税额抵扣,即先发生的欠税先抵扣,后发生的欠税后抵扣。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欠税主要为呆账欠税和欠税滞纳金,实际抵扣金额则以主管税务机关所开具的通知书为主。 如果在一般纳税人应补缴税款的留抵税额会计处理过程中出现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应补缴税款总额的情况,则以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实际抵扣的税额。同时,按照相应的计算方式对期末留抵税额能够抵扣的呆账欠税以及欠税滞纳金进行计算,合理进行应补缴税款的留抵税额会计处理工作,规避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风险问题发生的概率,保证会计处理质量和效率。 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防范 (一)增量留抵税额计算错误风险和防范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增量留抵税额计算错误是常见的处理风险问题,会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以及处理结果造成直接的影响。所以,在进行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时,应当特别关注计算结果的准确性,避免因为计算结果错误导致增量留抵退税申请失败。 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可以结合纳税人申请条件进行考虑,会计人员要对增量留抵税额的滚动计算方式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从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文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百分之六十的退税率,个别先进制造企业则可以享受百分之百的退税率。 因此,企业在进行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时,也要结合自身行业政策进行计算分析,确保增量留抵税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控制增量留抵税额会计处理风险问题发生。 如若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计算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是专业的税务处理服务机构进行请示咨询,提前防范控制增量留抵税额会计处理风险问题的发生。 (二)纳税人规定标准未达到风险和防范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还会因为纳税人规定标准评定不达标而出现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影响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的实施。所以,在进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时,应当对纳税人的信用评级、违法违规情况、已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情况等进行了解分析,评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申请标准。 同时,纳税人自身也要加强对纳税信用提升的重视,维护自身纳税信用,避免在纳税过程中因为违法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而导致无法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标准。 如果纳税人的情况可以适应多项税收政策,最终的税收方式还是要以最优方案为主。并且在选择对应的税收政策后,还要注意其他税收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不相容,避免在纳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出现税务风险问题。 另外,由于新设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是不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要求的,所以,在评定纳税人标准时要特别注意。 (三)时间方面规定内容忽视风险和防范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过程中,还容易因为时间方面规定的不注意出现处理风险。国家税务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办理过增量留抵退税申请,之后再产生留抵税额时,前期申请计算过的留抵税额就不可以再进行二次利用了。 所以,总结来说,增值税留抵退税一个年度内最多只有两次处理机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要求后的任意一个次月就可以进行增量留抵退税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纳税人自身情况为主。 另外,如果纳税人在同一时间一同进行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申报的话,税务机关会优先对其申请的免抵退税要求进行办理。所以,纳税人在退税业务办理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这类风险,要对不同退税业务进行大致了解,注意各退税业务的申请时间。 […]

拼多多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原因分析 1. 系统漏洞使企业承担资金损失 2017-2020年,拼多多的流动比率基本处于稳定增长走势,分别为1.08、1.66、1.57、1.78,只有2019年略微下降,现金比率同样如此,见表1。这主要是由于黑灰产“羊毛党” 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薅羊毛”,盗取拼多多大量“无门槛100元券”,进行不正当牟利,导致拼多多巨额资金损失。这说明电商企业存在不小的经营风险,需要定期管理和检测系统安全性。不过,总体上看,拼多多的短期偿债能力较强。一家企业拥有良好的流动资产能够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并保持高效的短期偿债能力。2017-2019年,拼多多的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一致,说明其并没有产生存货,各个项目的流动性比较强,有利于提升企业短期偿债能力。除此之外,2017-2020年,拼多多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56%、68%、62%,虽有起伏,但负债总额占总资产的比例总体上适宜,而且流动负债在负债项目中占比也较大,没有其他非流动负债,说明其长期偿债能力也较强。   2.假冒伪劣产品和劣质商铺盛行使企业深陷信誉危机 2018年7月26日,拼多多一上市,按开盘价计算市值就达到293.56亿美元,首日收盘股价上涨41% ,吸引大量投资者和消费者,促进了消费。但接踵而来的一系列危机让拼多多有些措手不及。由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去除劣质商铺,一些商家无处可去,而拼多多提倡薄利多销,通过拼团进行团购,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吸收了部分低质量店家,进而深陷“假货”“山寨” 危机,短期内,拼多多由于缺乏良好的商业信誉,信用风险突增,投融资风险加大。 二营运能力及财务风险原因分析 1.经营过程中耗费大量资金 2017-2020年,拼多多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13、0.32、0.40、0.35,均小于1,见表2。相比京东、唯品会等电商巨头,拼多多的总资产周转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2017-2020年,京东、唯品会的总资产周转率均大于1。另外,2017-2019年,拼多多的流动资产周转率稳步提升,但总体较小。流动资产周转率越高,说明企业的流动资产利用效率越高,而拼多多流动资产周转率较小,表明其营运能力不强。拼多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品牌效应,在经营中耗费了大量资金,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激烈的市场中加大了经营风险。   2.应收账款增加带来坏账风险 拼多多很多情况下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售卖,2017-2020年其应收账款金额逐年提升。这表明拼多多存在坏账风险,可能出现账款无法收回的危机,支付风险加大。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国内物流业停滞不前导致拼多多销售能力下降,甚至无法正常运营,再加上部分产品因质量问题遭退货,其应收账款压力陡增,经营风险加大。 三盈利能力及财务风险原因分析 1.销售宣传费用占比过大 2017-2020年,拼多多的营业利润率和资产净利润率均为负值,但是总体上亏损情况有所好转,见下表。这主要是因为疫情使人们增加了在线消费,再加上2020年国家提倡电商带货扶贫,在为电商企业带来流量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拼多多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其销售费用占比较大,2017-2020年分别为2.38亿元、31.75亿元、46.78亿元、71.83亿元,且没有其他运营费用。为了增加曝光度,与其他同类型企业争夺用户,拼多多重点冠名和赞助综艺节目,形成了巨大的广告营销费用开支,而这些投入并没有为其带来明显的销售收入增加,反而加大了经营和竞争风险。   2.薄利多销方式加大风险 拼多多的口号是“拼着买,更便宜”,这虽然会为其带来流量,但是忽略了人们对商品质量和店铺品质重视程度。人们通常认为“便宜没好货”,拼多多如何消除人们对便宜商品的这一顾虑,对增强其信誉能力是一个挑战。另外,拼多多还会利用群发消息、邀请亲朋好友砍价等方式进行销售,但砍价的差价由其自行承担,增添了经营费用。

财会监督大家谈 | 漆颖斌:强化财会监督 防范企业财务风险

财会监督不是财政监督、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的简单加总,而是三者的有机融合和凝练升华,其涉及与国家财经政策执行和资金运行相关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消费市场持久低迷、风险种类增多等挑战,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财会监督,有助于增强抵抗力,全方位防范风险。 一是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监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在规模与效益、技术与市场、目标预期与资源保障等之间择优选择,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以全面预算牵引增强业务与战略的相关度、以现金流为主线的动态预算管理和财务决策科学性,将战略总目标、客户价值定位、内部业务流程和学习与成长维度与战略关键业绩指标链接,形成管理会计体系。通过加强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采用全面预算管理、业绩考核、资金集中管理等手段,健全集团公司与各子、孙公司的资金预算、控制制度,使财务资源在集团范围内更加优化配置。集团公司通过财务控制体系及时处理战略差异,在保证各下属公司战略适应性的基础上力求集团战略方向的一致性。 二是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大数据时代下,企业会计信息数量激增。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开展会计核算工作,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重要前提。部分人员为获取私人利益对会计信息造假,虚假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参考价值,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前提,财会监督强调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为准确及时传递会计信息提供保障。 三是加大企业成本管控监督。在以“大智移云”为代表的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下,成本管控得到了关键的技术支持,使得企业能够针对单件、单批次产品采取措施,在产品设计、制造的全过程实时成本监测,及时、准确地取得成本数据信息,确保成本核算完整准确。通过将每一份单项业务的实际发生成本与其目标成本进行对照分析,掌握生产制造过程中各项成本的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偏差并开展有效控制,为企业及时进行成本决策提供支撑,并确保产品盈利目标的实现。 四是完善内部控制管理监督。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控制环节,落实各部门的岗位管理职责,并对各部门的控制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价和考核。将风险管理的决策、管理、操作职能分别赋予不同层次的机构,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架构;将风险的日常监控职能直接设置到业务经营部门内,使风险管理更贴近市场,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体现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平行作业的特征;保证部门之间权责划分明确、清晰,以及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方便、快捷,准确无误,促使企业经营管理高效运作。与此同时,财会监督需要强化对企业基层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和风险控制情况的监督,形成定期检查的长效机制,促使企业逐步建立起业务管理服从规章制度、业务考核服从统一标准的管理新制度。 五是增强财务风险管理监督。持续完善企业管理机构,改进或调整管理方式,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对预测可能性风险的敏感程度;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专业人员,制定专门的审计程序和确定具体的审计内容;建立财务人员问责制,提高财务人员对风险的警惕性。

建筑业会计,赶紧自查这12项涉税风险点,90%会中招!

01 风险提示: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02 风险提示: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 风险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03 风险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建筑企业工程周期长、通常会大量雇佣合同工和临时工,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分包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建筑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04 风险提示: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未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描述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属于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根据《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施工扬尘采用核定计算方式征收环境保护税,由于环境保护税开征时间不长,建筑企业如果对政策理解不透,可能导致企业忽略环境保护税的申报缴纳,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采用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方式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应按月确定工程量,根据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扬尘排放量,并按季度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施工排放扬尘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其中,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4,广东省确定的适用税额为1.8,扬尘产生量系数及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相关规定。 05 风险提示: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 风险描述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06 风险提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07 风险提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 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08 […]

会计所:风险导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实务应对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根据准则要求履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1、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部分执业人员对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和审计思路缺少基本的认识,存在畏难情绪,认为风险导向审计仅是一种形式和程序,并不能够减少实质性程序的工作量。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仍停留在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中,使用的审计方法仍是传统的凭证抽样、账务核对等方法。在审计过程中,在未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环境、未有效识别存在的风险并进行评估的情形下,直接实施各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2、未执行完整的风险评估审计程序 如在整体层面了解内部控制时,未了解和记录单位的内控设计和控制活动,未对内控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未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制定恰当的审计计划;在业务流程层面了解内部控制时,未获取单位内控制度调查了解,未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测试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控时仅通过实施询问程序就得出了内控是否存在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没有将询问观察和检查以及穿行测试等其他评估程序结合使用,通过其他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来验证询问获得的审计证据;对单位存在大额亏损、资不抵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形时,未恰当关注和评价审计项目的风险等。 3、未实施分析性程序 在风险评估阶段、实质性程序阶段、对财务报表总体复核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进行分析,有助于识别从报表的财务数据中无法识别的异常情况,对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合理的评估。但部分执业人员未设计和实施相关的分析程序。如未对被审计单位的未审会计报表进行趋势分析;未分地区、分年度对毛利率的差异进行分析,对毛利率的显著异常未进行具体的分析说明;未按月度对本期毛利率的变动进行比较分析,对月度之间的毛利率的异常波动未予关注;未对月度之间、年度之间的费用占比进行分析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仅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未对重要的非财务信息予以关注等等。 4、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未能涵盖重要的业务流程 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应基于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了解的基础上,涵盖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但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执业人员因对风险评估程序认识不充分,未能了解并评价单位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如,某小贷公司具有多种重要的业务模式,信贷资产为主要的业务,此外还有小微企业私募债、开鑫贷等主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对业务流程层面内部控制进行了解与评价时,仅对信贷资产循环内控进行了解与评价,未对其他重要业务循环的内控实施了解与评价。再如,对于首次承接的被审计单位,未对所有重要业务流程均实施了解和评价的审计程序。 5、集团审计中风险评估程序未涵盖重要子公司或子公司的重要业务 在集团审计中,风险评估程序应涵盖所有重要的子公司,或子公司的特殊的重要业务流程。但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执业人员仅对母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解和评价,而忽略了对重要子公司业务流程的了解与评价。如,集团审计中确定执行审计程序的母子公司有8家,但仅对母公司执行了风险评估程序,对其他重要的子公司均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又如,集团审计中,重要子公司和母公司存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但未对重要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进行了解和评价,如:母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工业企业的生产与销售,而重要子公司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在审计中未对房地产业务的工程施工、销售收款等重要流程实施相应的风险评估程序。 6、控制测试样本规模选择不充分 对业务循环实施控制测试的目的是为了测试控制运行是否有效。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应考虑选取恰当的样本数量规模。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注册会计师在选择样本时,未根据单位执行控制频率、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时间长度等因素进行样本规模的选择,导致控制测试未能获取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 如,被审计单位的销售与收款循环中所涉及的关键控制点,涵盖了整个会计年度。注册会计师选择样本的期间均集中在上半年,对下半年的控制是否有效实施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对一些交易频繁且网点分散的行业,如大型连锁超市、旅行社、商业银行网点等,所实施的控制测试样本量的选择应涵盖所有重要网点。但执业人员进行审计时,仅选取了同一个门店的几个样本作为控制测试的样本,未能涵盖所有重要的网点,样本量选择不充分。 (二)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 1、风险评估的控制点描述不符合单位的具体情况 未针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特点、经营情况、风险要素执行风评程序,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程序缺乏针对性。如: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人员按生产制造企业模板进行控制点测试,对大部分内容均列示为不适用。注册会计师在底稿中记录“董事会下设内审委员会”等,实际公司并不存在内审委员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继发生变动,执业人员在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环境的相关审计底稿中却记录为“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离职情况”;同一公司具有不同的收入模式,未根据不同的收入类型进行销售收款循环业务层面内控的了解和评价,未针对各业务模式的风险点进行测试。 2、套用以前年度或其他项目的工作底稿,未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如项目组对2018年报的销售与收款、筹资与投资实施控制测试,未见样本选取方法的记录,底稿中的样本大部分为2016年、2017年发生,不能支持2018年控制测试有效执行的结论;复制其他项目的底稿,未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描述,如将单位主要控制所涉及的关键人员填列为其他单位的人员等。 3、获取的资料与审计底稿存在矛盾 执行控制测试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获取了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为底稿附件,未发现获取的资料信息中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瑕疵。 4、形成的风险评估结论缺少相关的支持性底稿 如,在整体层面了解和评价内控的底稿中,反映所执行的程序为询问和检查等,但却没有询问笔录、检查底稿等支持性证据。对于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如将收入的发生和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识别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在底稿中并无相关的可支持结论的证明性材料。 (三)风险评估结果与进一步审计程序前后矛盾 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执业人员未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恰当地选择与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和经营模式的企业,实施了类似的审计程序,导致审计程序缺乏目的性和针对性,未能将风险评估结果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有效衔接。常见的表现为: 1、在执业过程中,计划和实际执行工作存在不一致 如采购与付款循环风评结论为该控制得到执行并拟进行控制测试,但实际未见执行该控制测试;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记录对货币资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循环的总体审计方案确定为综合性方案,但未见控制测试的相关底稿;风险评估程序底稿中,将固定资产存在减值风险评估为特别风险,但却未实施减值测试,在审计总结中评估的特别风险、应对措施及结论均反映为无,也未反映对审计计划作出修改的理由与过程;未将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与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相联系,并据此编制重要账户和列报的计划总体审计方案,导致风险评估程序与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缺乏关联。 2、风险评估了解情况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如:在风险评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工作底稿中,将异常或复杂交易的会计处理列示为无,实际存在新兴领域的交易异常或复杂交易,并且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在实质性程序底稿中针对该类交易实施了大量的程序,风险评估底稿与实质性程序底稿存在前后矛盾。 3、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的信息前后矛盾 如:在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将营业收入的发生、准确性、截止认定,应收账款的存在、权利与义务认定作为“受影响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列报认定”,但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计划矩阵中,将销售与收款循环涉及认定所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均列示为低,存在前后矛盾;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底稿中反映将收入的发生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在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与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底稿中的记录并不一致;在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将收入发生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并且识别为特别风险,但是在“特别风险应对措施及结果汇总表”中却为空白,并且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采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方案(计划矩阵)”表中,与收入循环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反映为低,“是否为特别风险”反映为“否”;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中将“收入的发生”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财务报表层次风险应对方案表”又将该认定识别为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在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记录被审计单位因签订对赌协议存在业绩压力可能存在舞弊风险,属于报表层次风险,但在针对评估出的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及审计方案中,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无。 (四)对审计名词概念模糊 1、将“账户”“交易”“认定”混为一谈 在涉及风险评估结果时,应将某账户的某一方面认定识别为高风险,而有的执业人员将某循环定为高风险,将一个账户的所有认定都评估为高风险。如,如果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了解到,管理层要完成考核指标,单位要实现IPO目的,为获取外部融资,存在着高估收入的动机或压力,应将发生认定识别为高风险,而完整性认定则应识别为低风险。相反,如果管理层有隐瞒收入而降低税负的动机,则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的动机,则发生认定应对应识别为低风险,而完整性认定对应识别为高风险。 2、混淆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的概念 穿行测试是通过分析业务发生的过程,关注每一个流程是否异常;控制测试则是关注业务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是否存在,控制效果如何。前者关注整个业务流程,后者关注一个或几个关键控制点。在风险评估审计程序中,部分执业人员将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混为一谈,误认为实施了穿行测试就是实施了控制测试,或者认为实施控制测试就不需要实施穿行测试。 二、主要应对措施: 通过上述问题分析可见,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执业人员对风险导向审计的认识存在不足,审计思维未能切合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执业人员对风险的认识存在不足,在审计成本与风险把控中未能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在执业过程中将审计程序流于形式,未能在审计工作中体现自身的执业理念和专业判断。因此,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作用的发挥,需要执业人员做到以下几点: 1、对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性要有正确的认识 风险导向审计是一种重要的审计方法,是提升执业质量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将识别的风险与可能发生的错报相联系,将审计资源集中于识别的高风险领域,降低审计风险,节约审计资源。在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审计程序,注意风险评估结果与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衔接,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的内容是否与进一步审计程序一致。无论是年度报表审计还是专项审计,无论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大小,都应将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贯穿始终。风险评估程序,并非千篇一律,而应基于被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 在执业过程中,执业人员不应对风险评估程序抱有畏难情绪,不应将风险评估理解为套模板、画底稿。对于具有成文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的被审计单位,应结合单位的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对单位的内控制度执行恰当的了解与评价程序,在此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识别与应对。对于小型被审计单位,由于其不存在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应套用固定模板,可以只对其存在的内控作相应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单位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2、按照审计的正确路线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中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主要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单位的整体层面及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其前后程序彼此关联,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在审计过程中应将风险导向理念与思维贯穿于实际的审计工作之中,避免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为了满足归档和检查要求后补风险导向审计底稿。所有实施的程序均应留有相应的审计轨迹,在底稿中有清晰的记录与体现。 在业务承接阶段,应对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从客户诚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自身时间和资源、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等方面对项目是否承接予以评估。在承接业务后制定进一步审计程序前,应分别从整体层面和业务流程层面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制定、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解、测试和评价,根据了解的情况对风险进行评论与评估,判断对业务循环是执行综合性方案还是实质性方案。在业务完成阶段,还应对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错报进行进一步评价,对审定后的报表执行分析等程序,考虑确定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风险评估程序贯穿审计项目的始终,并且环环相扣。按照正常的程序予以实施,避免后补底稿,才能保证审计底稿前后一致,不出现大的逻辑错误。 3、项目经理应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保持合理的职业判断和审计怀疑 避免审计失败,需要项目经理和合伙人具有全局意识。在对风险整体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不忽略细节的蛛丝蚂迹。在执业过程中,应重视单位的整体制度也应关注单位的具体流程的设计,重视单位的财务信息也应关注非财务信息。强调业财融合的理念,从业务出发,全面把控单位的审计风险,关注外部的行业形势与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匹配。对单位的分析应从财务信息扩展至非财务信息,从单位的内部信息扩展至外部的行业信息和同行信息,获取的信息来源应从单位的财务人员扩展至单位的非财务人员,关注的事项应从财务状况与账务核算扩展至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实际的经营情况、存在的行业和法律风险、社会宏观环境法规政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等。对单位存在大量现金结算、违反财务制度、资产负债表日前收入大幅上升等异常情形应抱有职业怀疑的态度,通过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4、在审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发生错报的可能性 在审计过程中,执业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及重要性,判断其重大程度是否足以导致发生重大错报。例如,执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到被审计单位的产品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下降,毛利率为负,则公司存在存货计价认定发生错报的风险。但是,如期末存货余额占整体资产总额的比例较低,通常情况下不至于导致存货计价认定发生重大错报。此外,执业人员在识别存货计价认定发生错报风险的可能时,应关注单位是否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层是否已对存货计提了减值准备。在这种情况下,执业人员也可认为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