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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违法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以案警示、以案普法的作用,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市和区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审计等部门移送案件查处、专项监督检查评价中发现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典型共性问题按照当事人的类别进行了分类整理,形成了“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以下简称问题案例),现予发布,供参考。  问题案例均为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真实情况,针对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各市级单位、各区财政局要按照财会监督的有关要求,将问题案例作为反面教材用好用活、为警为戒,组织本单位(系统)、本区相关当事人加强对问题案例的学习、宣传和运用,提升普法教育效果,推进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同时,要对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准确理解把握问题案例反映的问题实质和法律制度依据,避免因简单理解而造成误解、误导、误用。  各市级单位、各区财政局要强化政府采购案例收集、整理意识,既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形成可借鉴的经验,又梳理常见违法违规情形,形成典型问题案例,积极为我市政府采购案例库建设提供优秀素材。 附件: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   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 一、采购人违法案例 (一)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要求(“应采未采”) 【主要表现】 1.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直接与特定主体签订合同、实施交易;    2.将达到采购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违规进行拆分,以拆分后的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为由规避实施政府采购。  【具体案例】 案例1: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某研究院指定某餐饮公司为其提供食堂餐饮服务,共支付服务费158万余元,每年支付的费用均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案例2:某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进行违规拆分,以拆分后的每一个项目均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为由,未实施政府采购。 【制度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采购方式适用或执行错误 【主要表现】 1.对物业、食堂、办公设备等通用性较强且无特殊要求、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    2.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未依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 3.不同采购方式混用或者相关表述混乱,如非招标方式设置开标、唱标环节等。 【具体案例】 案例1:某政法单位在食堂食材项目采购时,以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为由适用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并未与供应商就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等进行任何磋商。 案例2:某中学在其多媒体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公告明确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但采购文件中规定该项目的评审方法为“最低价评标法”,组成谈判小组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和采购程序不合法。 【制度链接】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三)采购人代表干预评审 【主要表现】 1.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干预其他专家独立评审,影响了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 2.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评审。 【具体案例】 案例1:某高校采购人代表在参与该校物资耗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多次发表“某供应商曾与我们合作的很愉快”“某供应商产品质量不错”等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 案例2:某单位在其专用装备项目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多次以“专家评的不对”“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等为由,多次要求专家重新打分,并企图阻止专家离开评审现场,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制度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主要表现】 1.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评审因素要求过高且与采购需求无关,变相设置或抬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 2.要求的某些资质、证书已被明令取消或其申请条件中包含对供应商经营年限、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指标,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具体案例】 案例1:某高校工程造价服务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关于要求供应商具备50名以上服务人员的能力提出投诉,采购人无法说明上述要求的合理性。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人员数量远超实际需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的违法情形。 案例2:某单位在其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要求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认证证书提出投诉,认为这些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均有对供应商成立年限、项目稳定运行年限、从业人员数量等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制度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财政部答疑政府采购39个常见问题

No.1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件中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另外,按照发改委咨询答复,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我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请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工程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No.2 问:多家预算单位联合采购,单个项目均不超过(100万),联合后超过100万,此类情况每个预算单位是否需要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答: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则该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No.3 问:最近碰到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 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No.4 问: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No.5 问:用于医用行业的显示器是否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请问哪些显示器是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 答:根据留言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请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及依据的标准确定。具体可以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电话:010-83886194/83886379/83886188)或者其他专业机构。 No.6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o.7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 1.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No.8 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财库〔2019〕9号文件提到: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两个文件对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认定标准不一样,评标时应当以哪个文件为准进行认定?还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在线查询结果为准? 答: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No.9 问:贵司2021年4月7日(留言编号:5158-3667118)回复——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我单位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房屋修缮工程前期委托一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后拟进行工程总承包竞争性磋商,该初步设计单位可否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如可以,是否可以延伸理解为——工程初步设计不属于项目整体设计,采购人发布公告时公开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使潜在供应商能够处于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样前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就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答: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总承包不包含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No.10 问:我单位作为一家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品种众多,耗材全年用量不可预估,其中部分品种一个财政年度内也有可能会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问:1、医用耗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2、医院不通过政府采购,自主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采购多家耗材配送供应商对医院进行耗材配送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违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相关规定? 答:全年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No.11 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请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体现?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如果不能明确,那么如何在采购项目中进行体现该项目是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项目? 答: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No.12 问:医院自筹资金招标由哪个部门监管?是否有相关制度? 答:公立医院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 No.13 问:74号令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2、面对中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商即为中小企业又为残疾人企业,是否享受价格优惠条件。 答: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No.14 问:我单位从事服装加工,在采购缝纫设备时,招标部门说不能限定品牌,这样每次采购的设备都不同,造成车间多种品牌设备运行,不利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车间反应不好用的设备只要人家中标就不能不买,请问,这样做是否对? 答:您在留言中未明确单位和资金的性质,无法简单判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No.15 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此时效应该执行哪一条? 答: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 No.16 […]

特许经营项目需重点关注的八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特许经营适用范围 特许经营模式⼀般适用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模式主要适用于使用者付费型的项目,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项目性质、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二)对社会资本方要求相对更高 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精神“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它的商业风险是主要由社会投资方承担的,而政府购买服务相当于劳务外包。比如跨洛河大桥主要的工作量在前期建设,建设之后的维护相对要小得多。而特许经营项目则不尽然,比如高速公路赚钱多少跟车流量、商业开发模式、广告资源有无利用、其他相应设施有无开发利用等都有密切关系,在这些方面有很大运营空间,其风险更多的是由投资方承担。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第25号令)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三)明确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区域、建设内容及规模和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区域、建设内容及规模和特许经营期限属于项目的核心内容,对项目的整体运作有重要影响,项目开展前需明确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区域、建设内容及规模和特许经营期限。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第25号令)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四)特许经营项目排他性要求也更高 排他性条款在PPP项目中是非常重要的,应该高度关注。这是保证特许经营项目运行的重要因素。 (五)特许经营项目中对价格、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的确定以及政府补偿机制的适时调整,是非常关键的 以高速公路为例,收费标准是多少,车流量是多少,建立在未来的车流预测上,很可能与实际有很大出入。如果车流量较低,投资者得不到回报;如果车流量过高,投资者会获得暴利。对此,最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事先约定,避免以后出现问题。 (六)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特许经营权不是一劳永逸,是有很多要求的。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有无达到,如果没有达到,政府是可以回收的,这应在事先有所约定。 (七)特许经营项目的绩效考核 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考核包括建设期绩效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及移交期绩效考核,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八)特许经营期满之后项目移交十分关键 特许经营期满之后,要把相应的项目资产交给政府,才是一个完美的结尾。

符合条件的存量PPP项目可申请专项债筹集建设资金

自今年2月全国PPP项目核查以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已经暂停8个多月,PPP项目由此按下暂停键,各方十分关心下一步PPP的走向。 根据明树数据,截至2022年底财政部PPP管理库项目10346个,投资额超16万亿元。发改委PPP监测服务平台显示,截至2022年底各地录入PPP项目共8057项,总投资11.6万亿元。 符合条件的存量PPP项目可申请专项债筹集建设资金是处理存量PPP项目的方式之一。东部省份一位地方投融资实务人士表示,因为存量PPP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程序,现在如果要变更使用专项债资金建设,出现了重大变更,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已签订的合同可能需要调整。而通过专项债进行项目建设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已不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项目已不属于PPP项目。 PPP领域资深专家张宇表示,这意味着原来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方变为施工单位了,项目建成之后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范引入经营主体运营,原来的社会资本方也可能成为运营主体。专项债项目要求融资与收益自求平衡,但原来的PPP项目并不是,这将是一个难点。 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称,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业内人士认为,该指导意见主要还是针对增量项目。在以往的PPP项目中,主要存在三种付费方式,分别是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以及使用者付费。其中,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这两类PPP项目的数量和投资额在全部PPP项目中占比超过90%。《意见》明确指出,未来的PPP模式应“聚焦使用者付费模式”。 在此前的PPP项目中,国央企很大程度上扮演了“社会资本”的角色,这也引发了外界对于PPP模式初衷的质疑。此次意见明确,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 具体而言,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11月16日在发布会上表示,新机制有三方面特点:在参与主体上,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在收益来源上,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在操作模式上,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福建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推动我省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走深走实,现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清流县田源乡党委原副书记、原乡长李伟烽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并收受贿赂问题。2016年6月至2023年2月,李伟烽担任清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温郊乡党委副书记和田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期间,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授意工程承包商以虚假邀标方式承包工程;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以借款的名义收受钱款。李伟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6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南靖县书洋镇枫林村党支部原书记、村民委员会原主任简忠福违规决策举债搞建设、侵吞村集体资金问题。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简忠福担任书洋镇枫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集体议事规则,大量举债违规实施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枫林村“百公凹”茶园转租他人,并将转租差额款非法占为己有。简忠福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6月,被开除党籍、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水利站原负责人沈爱国以权谋私、收受群众财物问题。2013年1月至2022年12月,沈爱国利用担任东庄镇包村工作队队长、水利站负责人、村建站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建房审批、建房监管及水利工程施工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群众和施工方钱款及高档烟酒等财物。沈爱国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永泰县岭路乡潭后村党支部原书记邱新斌等人套取村集体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邱新斌担任永泰县岭路乡潭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报账员林群英以发放村保洁员工资名义违规套取村集体资金,用于违规发放村干部津补贴等。2022年12月,邱新斌、林群英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4起典型案例,有的亦官亦商,违规插手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盲目决策,脱离实际,大肆举债搞建设;有的滥用职权,雁过拔毛、吃拿卡要;有的罔顾群众利益,挖空心思套取、侵占村集体资金。这些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蝇贪”“蚁腐”,啃噬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必须坚持严的基调,采取严的措施大力整治。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通报强调,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的有力举措。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坚决扛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强化对乡村振兴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提高监督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坚持以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为牵引,纵深推进“访群众、走项目、助振兴”行动、“三资”领域突出问题靶向纠治和乡村振兴领域重点项目资金“最后一公里”专项督查等重点任务,推动有关职能部门从严管控乡村振兴领域景观类项目建设,防范一哄而上搞景观式改造、劳民伤财搞“形象工程”等问题,坚决纠治一切影响中央政策落实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惩治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坚强纪法保障。

福建省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入园进区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鼓励企业入园进区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发展,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园区政策功能优势,提升园区开发利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 优化园区空间布局 1.构建园区发展新格局。按照产业集聚、空间集中、发展集约的要求,引导对布局、环保和生产要素具有较高要求的电子信息、石油化工、冶金、建材、印染、制浆造纸、纺织鞋服、生物医药、机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形成产业联动、区域协同的高质量发展格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数字办、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整合提升开发区。各设区市制定实施辖区范围内产业园区整合提升方案,支持以国家级和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托管周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统一管理、统筹发展。支持尚未设立省级开发区且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筹建1家省级开发区,推动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财政对年度考评优秀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正向激励机制给予一定奖励,用于支持园区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基于当地产业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规划建设一批服务龙头企业、支持创业就业、承接产业转移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结合“低散乱”整治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推进乡镇工业园区、村级工业集聚点改造升级。鼓励符合规划的低效物流用地通过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依法依规变更为工业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统筹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创业空间。支持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4.发展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控制力和根植性强的链主企业和生态主导型企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安排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支持重点园区申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产业梳理、项目谋划、建设公共载体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打造特色园区。以特色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每个园区聚焦1—2个主导产业,持续开展转型升级和精准招商,不断提升产业集中度,推动园区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带动作用较大的重点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完善综合配套服务 6.提升设施水平。高标准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和建筑物建设分散式风电、屋顶光伏项目,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设施、用户侧储能设施和新能源微电网,提升园区供电保障能力。结合“电动福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800千瓦时以上、充电桩达到16根以上、单枪最大输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对符合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园区内卫星应用、信创、人工智能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比例进行投资补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文旅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承载功能。允许园区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兼容其他产业用途和建设规定的生活配套设施,加快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强化园区职住平衡,支持在区内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区内创建未来社区,构建15分钟生活圈。支持有序疏解在城中村集聚的产业转移承接园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 8.加强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造条件,同步规划技工教育用地,吸引和支持各类组织入园举办产业技工学校,通过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共管模式设立实体化运作的职业技能提升中心。鼓励园区申报建设各级公共实训基地,打造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为园区产业链同步配套技术人才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实体运营。支持园区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对老旧工业集聚区进行改造提升和整体开发,通过转让、入股、联营、法拍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低效、空闲工业用地和“僵尸企业”土地、房屋等资产,并依法依规再次改造开发。鼓励建设基于固定资产管理和服务产品数字化的智慧园区管理服务平台,开发运营园区数字化资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政务服务。以“办事不出园区”为目标,因地制宜推动高频公共服务进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探索“一业一证”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引入法律、人才、税务、金融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园区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整合具有规划设计审查职能的部门力量,主动靠前为项目提供审批指导,依法依规推动“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加大财金支持力度 11.支持综合服务。对入驻园区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研发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对入驻园区的工业设计中心,新增遴选省级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入驻园区的专业协会、产业基金、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人力资源、招商等综合性服务机构,鼓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租金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产业用房。支持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园用地。支持企业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入园进区、搬迁聚集,鼓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搬迁企业给予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园区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的入园企业,鼓励园区运营方与入园企业商定租金优惠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13.支持搬迁奖励。对企业入园进区实施的搬迁技改项目,各级政府可比照招商引资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新型基础设施方面资金对园区企业数字化改造予以奖补。支持入园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省级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支持。对其中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给予最长3年、年化2%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投产奖补。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园区落地、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从省级专项资金中积极统筹给予事后投产奖补。奖补标准按照项目生产、研发设备(含技术、软件等)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执行,单个项目奖补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创新融资方式。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收入持续稳定、信用等级较高园区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园区债发行试点、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推动园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区内企业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加强园区用地保障 16.保障产业用地。将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可先行实施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支持工业企业选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支持园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其所在设区市统筹保障。符合用林条件的园区项目由其所在市县保障用林指标,指标不足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土地集约。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2022年7月6日后新公告出让的工业用地,用地容积率下限原则上在原省定标准(不含用地容积率1.0以下的行业)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用地容积率上限由各市、县(区)根据区域规划条件、产业类别、发展水平,结合详细规划确定。引导现状零星工业用地向产业园区集中,原则上园区外不再新增零星工业用地。支持统规统建的高标准厂房建设,加大批而未供、闲置用地处置力度,大力推动零散低效工业用地向园区腾挪集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发布后,鼓励各类产业项目入园进区,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企业和项目。本措施与省级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者类同的,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万亿国债助力,城市排水领域迎来发展新机遇

2023年以来,由于极端气候频发,我国多地遭遇洪涝、干旱、台风、风雹等灾害,部分地区受灾严重、损失较大,地方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较重。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明确中央财政将在今年四季度增发2023年国债1万亿元。本次国债主要投向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包括全面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旨在集中力量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弥补防灾减灾救灾短板,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在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压力的同时,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加动能。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辰安积极谋划、迅速行动,形成全面支撑政策落地的若干关键举措,积极发挥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价值。 一、聚焦场景,提供城市排水防涝核心能力 “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提速,城市排水设施体量也呈现爆发式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到2021年的十年间,全国城市排水管网里程从43万多公里倍增至87万公里,污水处理厂从1600余座增加至2800余座,增加近70%。而随着排水设施的大量建设,其老化比例也在快速提升,50%的排水管网运行已超10年,受污水腐蚀、淤泥沉积、土地沉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管网淤堵、渗漏、错接混接等病害问题开始大量累积和逐渐暴露,对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梅鹏说道。   另一方面,在全球极端气候增多的大背景下,我国极端降雨天气也在显著增多。据全国659个降雨观测站的年度观测数据显示,在一个自然年中观测到暴雨天数大于120天的观测站数量,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为168座,而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后,这一数字上升为265。在极端降雨增加、城镇化加速、排水设施老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城市内涝逐渐多发频发。住建部对32省351市内涝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有213个城市发生过积水内涝,占比62%,有137个城市一年中内涝灾害达3次以上。2000年以来,我国城市内涝灾害平均每年200多起,直接经济损失3100亿元,在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同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了重大危害。 辰安深耕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领域数十载,在排水防涝领域围绕典型场景形成体系化核心能力,全力支撑城市排水防涝建设。   围绕排水管网日常监测场景,提供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病害诊断等核心能力。在日常监测过程中,通过风险评估功能可视化展示排水管网的风险等级及分布情况,帮助用户掌握排水系统风险态势、支撑用户开展风险防控工作;通过监测预警功能全天候监测排水管网及设施的关键指标,帮助用户实时掌握排水系统运行状态、协助用户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通过病害诊断功能智能识别错接混接、淤堵、渗漏等病害特征,帮助用户随时开展管网病害诊断、及时发现定位管网病害并跟踪处置。   围绕城市防涝指挥调度场景,提供内涝预测、防涝调度、案例复盘等核心能力。在汛期应急过程中,通过内涝预测功能帮助用户开展雨前内涝预警,提前了解可能的积水点、积水范围和积水深度,实现响应前置;通过防涝调度功能为用户提供雨中全程监测和调度,根据雨情、水情、应急力量和资源分布等开展科学应急,实时掌握现场动态实现高效指挥;通过案例复盘功能为用户形成案例知识沉淀,可随时应用于培训、演练和复盘,实现排水防涝综合能力不断提升。   相关核心能力已在安徽全省、佛山、成都等数十个项目中落地应用,为用户实现平战结合的排水防涝能力提升提供了坚强助力。 二、创新驱动,打造产研联动持续发展模式 辰安多年来坚持创新驱动,通过与科研机构的产研合作,形成了排水管网病害智能诊断模型、城市内涝预测预警模型等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打造了覆盖硬件设备、算法模型、系统软件和技术服务的多形态产品体系。   目前,相关技术产品在多地形成了实际案例,累计建设感知设备8000余套,覆盖排水管网超10000公里,有效预警200多起。通过在项目中的实际应用,一方面对技术研发的进一步深入和拓展提供了反哺,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多项国家、地方标准及监测预警联动响应机制等经验沉淀,为城市排水防涝事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未来,辰安将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和研发投入,聚集多尺度气象洪涝灾害链模拟、基于模拟及监测数据综合的排水调度策略生成、城市内涝积水监测及边缘计算一体化设备等工程问题攻关,为产品体系的持续演进形成坚实支撑。 三、优化服务,贡献城市排水防涝辰安方案 辰安将继续加强与各地排水部门、城管部门、规划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合作,深入了解城市排水系统的业务需求,提供针对性的产品与服务。“基于公共安全理念和核心科研成果,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AI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全息感知-综合评估-模拟预防”的城市排水防涝监测预警解决方案,通过平时管网监测、动态诊断、重点预警夯实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基础,通过雨前积涝预测、雨中排涝调度、雨后复盘沉淀的全程支撑来提升排水防涝综合能力。”梅鹏表示。 国债支持下城市排水领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辰安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持续加大对城市排水防涝领域的研发投入,致力于提供高效、可靠的排水防涝解决方案,与各方共同推动城市排水防涝事业的发展,为城市的安全、持续、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地方政府专项债工作手册(简化版)

11月17日,河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铭在答记者问时介绍:2023年河南专项债券需求达10913亿,省级评审通过项目11,403个! 全国每年专项债额度不过3~4万亿,而河南省需求即达1.09万亿,可见需求之强烈,也可见河南对于争取专项债之积极。 信贷白话早已不办专项债的培训班了,因为技术含量不高。但薄著老师每次讲课都提示大家重视专项债、利用专项债。专项债利率低、期限长、是省级政府的债务,大家一定要积极争取。 河南是个好榜样。至于有人问,河南评审通过的这么多专项债项目都能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专项收入偿还吗?这涉及到对专项债未来的看法,我们慢慢展开。 另据财联社11月23日讯 财政部将提前批2024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额度2.7万亿元。争取2024年专项债的工作已经开始。 为支持各地争取专项债资金,我们再次整理了《专项债发行工作手册》,供大家参考。 专项债发行工作手册 1、专项债申报发行流程 2、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3、哪些领域可发专项债 4、成功获批的关键是什么 5、如何编制资金平衡方案 6、如何优化项目收入 7、发行额度、期限和方式 8、信息评级及信息披露 9、专项债资金如何使用 10、如何调整专项债资金用途 11、用途负面清单 12、专项债如何偿还 13、怎样开展“专项债+市场化融资” 14、用作资本金 15、如何安排偿还顺序   一、专项债申报发行流程  1.项目储备。各地、各部门首先确定国家宏观政策、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中需要债券资金支持,且满足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的具体项目,准备好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在专项债系统中分年度录入债券需求,形成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安排、债务限额、债务风险、地方财力承受可能等因素对各单位填报的项目开展分年度筛选审核与排序,及时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并根据项目实现融资与收益平衡的时限提出发行期限建议,在债券资金需求集中申报时按需上报。 专项债申报要求,新开工项目必须完成可研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且当年能够开工建设,满足项目收益和风险管理要求。 专项债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各地能否抓住专项债机遇,其实取决于各地平时的项目储备工作。 2.债券发行。在储备项目库经过筛选后,进入待发行库,标志着进入债券发行准备环节。储备库中项目按照当年政策重点支持方向、债务限额等要求,开展自下而上筛选,最终入选项目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债券资金安排,并经人大审议批准。项目单位应及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出具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还应相应编制债券还款计划、债券或项目管理办法等。债券前期准备完成后,根据发行窗口时期,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发行。 下图是一般情况下专项债发行程序: 二、哪些领域可以发行专项债? 规划符合专项债支持范围的项目,是项目合规以及获得评审通过的关键。 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最近几年,当中央政府要支持某个领域的建设时,就会在文件中说“符合条件的可以发行专项债”   但是仔细想,这领域里也很难有能够自平衡的项目啊?那么,有文件说这个领域可以发专项债,这其实就是一道免死金牌。 明明知道专项债很多靠项目本身还不了,为什么还在发?主要是专项债实行总量控制,无论偿还质量咋样,反正每年总量就那几万亿,总量风险可控。既然都还不了,还不如给到“必要的”项目上去。 所以,切记切记,发专项债一定要符合领域,要靠到能发专项债的领域里去。 以下是根据陆陆续续的相关文件整理的2022-2023 年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具体细目对比表(标红字体为变动内容) 2022年 调整后 (2023年) 一、交通基础设施 一、交通基础设施 (一) 铁路 (一) 铁路 (含城际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二) 收费公路 (二) 收费公路 (三)机场(不含通用机场) (三)民用机场(不含通用机场) […]

2024年不同领域政府专项债项目包装谋划重点

专项债包装谋划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地对相关的政策不掌握了解;多数没有提前做好项目的储备,申报窗口期太短;过度包装,过于表象化,容易被一票否决等等。尤其对具体领域的项目包装时未能掌握关键要点,因此造成通过率较低的现象。 (一)交通基础设施领域 1、铁路 (1)支持范围: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 (2)审核重点:项目是否为政府主导,其中铁路专用线必须是国有企业投资。 2、收费公路 (1)支持范围:主要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改造。 (2)审核重点:普通公路、市政道路。 3、民用机场 (1)支持范围:干线机场、支线机场。 (2)审核重点:通用机场。 4、综合交通枢纽 (1)支持范围:客运枢纽,重点包括改扩建高铁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综合客运站等独立枢纽项目。 (2)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向,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不得包含商业综合体、绿地等非交通建设内容。 5、城市轨道交通 (1)支持范围:主要是地铁、市域(郊)铁路。 (2)审核重点:一般由省轨道交通集团统一申报;财政预警高风险地区不能申报;市域(郊)铁路是否有规划依据。 6、城市停车场 (1)支持范围:独立停车场项目,可含充电桩(此类项目县(区、开发区)可以统一规划、统一申报)。 (2)审核重点:项目是否为独立停车场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小区、商业等配建的停车场;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不得包含周边广场、绿地等非停车场的内容。 7、水运 (1)支持范围:内河航运枢纽、港口。 (二)能源领域 1、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1)支持范围:①天然气管网:主要是管压4.0MPa以上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首站到门站的管道),主要包含国家干线管网和省级干线管网(从国干网中连接的一级支线或二级支线);②储气设施:主要是天然气在各城市建立的带有储罐的储气设施。 (2)审核重点:投资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控股的企业;天然气管网必须进入国家或省市的油气专项规划,是否已核准。 2、煤炭应急储备设施 (1)支持范围:承诺由国家相关部委调度的战略性枢纽型煤炭储备项目,投资覆盖广、项目规模较大的新增煤炭储备能力项目。 (2)审核重点:投资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性质,采取核准备案制,是由各市发改委向省级部门进行申报并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城乡电网 (1)支持范围:①农村电网改造(国家电网统一向各省市发改委报送);②城市配电网。 (2)审核重点:城市配电网必须是公共电网,不支持景区、园区等内部专用电网。 4、能源基地及再生能源 (1)支持范围:①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②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电供暖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互补供热项目。 (2)审核重点:大型风光基地不包含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整县光伏。 5、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1)支持范围:纳入地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新能源充电桩。 (2)审核重点:购置新能源汽车、光储充电一体化等。 6、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 (1)支持范围:纳入地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 (2)审核重点:必须是公共领域,不支持景区、园区等内部专用充换电设施。 (三)农林水利领域 1、农业 (1)支持范围:高标准农田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农作物、畜禽、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能力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病虫害区域应急防治中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 (2)审核重点:屠宰加工、水土保持、灌溉类项目。 2、林业 (1)支持范围:银行已经审核通过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储备饲草基地。 (2)审核重点:防护林项目、绿色长廊、人工造林。 3、水利业 (1)支持范围:水库工程(包含水库除险加固)、引调水工程、配调水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乡镇、农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2)审核重点:河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处理。 (四)生态环保领域 1、城镇污水收集及处理 (1)支持范围:县城及建制镇污水收集及新建处理设施或提标改造(重点支持城市新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空白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置。 (2)审核重点:工业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农村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 […]

2024地方专项债申报 11大领域审核重点!

申报领域审核 (一)交通基础设施   1、铁路   (1)支持范围: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 (2)审核重点:项目是否为政府主导。 2、收费公路 (1)支持范围:主要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改造。 (2)审核重点:普通公路、市政道路。 3、民用机场 (1)支持范围:干线机场、支线机场。 (2)审核重点:通用机场。 4、综合交通枢纽 (1)支持范围:客运枢纽,重点包括改扩建高铁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综合客运站等独立枢纽项目。 (2)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向,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不得包含商业综合体、绿地等非交通建设内容。 5、城市轨道交通 (1)支持范围:主要是地铁、市域(郊)铁路。 (2)审核重点:一般由省轨道交通集团统一申报;财政预警高风险地区不能申报;市域(郊)铁路是否有规划依据。 6、城市停车场 (1)支持范围:独立停车场项目,可含充电桩(此类项目县(区、开发区)可以统一规划、统一申报)。 (2)审核重点:项目是否为独立停车场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小区、商业等配建的停车场; 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不得包含周边广场、绿地等非停车场的内容。 7、水运 支持范围:内河航运枢纽、港口。 (二)能源   1、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1)支持范围: ① 天然气管网:主要是管压4.0MPa以上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首站到门站的管道),主要包含国家干线管网和省级干线管网(从国干网中连接的一级支线或二级支线); ② 储气设施:主要是天然气在各城市建立的带有储罐的储气设施。 (2)审核重点:投资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控股的企业;天然气管网必须进入国家或省市的油气专项规划,是否已核准。 2、煤炭应急储备设施 (1)支持范围:承诺由国家相关部委调度的战略性枢纽型煤炭储备项目,投资覆盖广、项目规模较大的新增煤炭储备能力项目。 (2)审核重点:投资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性质,采取核准备案制,是由各市发改委向省级部门进行申报并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城乡电网 (1)支持范围: ①农村电网改造(国家电网统一向各省市发改委报送); ②城市配电网; ③边远地区离网型新能源微电网。 (2)审核重点:城市配电网必须是公共电网,不支持景区、园区等内部专用电网。 注意:涉及供区争议项目需取得双方明确同意意见后填报;农网项目涉及国网省电力公司、省水电集团供区的,请地方上报前与相应电网公司取得一致意见。 4、新能源项目 (1)支持范围:   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②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 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2)审核重点:大型风光基地不包含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整县光伏。   (三)农林水利 1、农业 (1)支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