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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

浅析如何写好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特别是各级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审计工作报告在向人大报告前,还需先报审计委员会审议,更是彰显了其政治性和法定性,重要性愈发凸显。 准确把握基本特征 撰写审计工作报告是审计机关的法定任务。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实践中,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还可做出决议。 审计工作报告是服务人大监督的重要工具。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监督预算时,客观上需要了解和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而审计工作报告可从政策执行、预算管理、资金绩效等各方面,揭示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评价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审计工作报告是审计成果的集中体现。作为一年一度集中展示审计工作的重要载体,审计工作报告往往呈现多方面内容,既反映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也可反映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重点民生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审计情况。 着力突出重点内容 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选取上,应当分清主次、突出重点,还要在把握报告基本特征的基础上,聚焦人大审议、政府履职、群众关切等需要,对审计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提炼,增强报告的权威性和服务性等功能,更好地彰显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突出反映政府治理情况。财政预算是政府的收支计划,规定着政府治理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政府组织预算的过程,既包括财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如预算编制、报批、分配、下达、调整等,又包括所有预算单位运用预算资金来组织实施行政事务,实现政府各项施政目标。因此,审计工作报告既要反映政府依法理财情况,也要全面反映依法用财情况;既要反映财政资金管理情况,也要突出反映相关工作成效;既要反映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情况,也要反映重大政策落实、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政府治理活动,评价政府履职情况。 突出反映预算监督重点。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审计法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这表明,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以本级情况为主,下级情况为辅;以预算执行情况为主,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为辅。并且,预算执行情况应包括全口径预算情况,不仅反映一般公共预算,而且反映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情况,以体现预算监督的完整性。同时,从服务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工作报告应反映人大预算审查的相关重点内容,即预算法所规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财政转移支付以及政府债务情况等,以体现预算监督的针对性。另外,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审计工作报告也应着重反映支出绩效和政策执行情况,促进财政提质增效,推动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以体现预算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突出反映公众关注事项。审计工作报告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反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情况,注重反映成效、揭示问题、完善制度。当前应当更加关注民生实事,聚焦“六稳”“六保”、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领域和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加关注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目标任务完成;更加关注富民惠民,聚焦“三农”、教育、医疗、社保等,推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加强起草工作 审计工作报告的起草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审计机关内部加强组织协调,科学调配各方力量,统筹做好从报告计划到报告定稿的各环节工作,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报告质量。 注重组织谋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年初计划阶段就应制订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审计项目和审计内容。精心制订审计工作报告起草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倒排任务时间表。同时,抽调综合和业务部门精干人员组成起草工作专班,负责报告的调研、汇总、起草等工作,确保起草工作组织落实、任务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注重精心选材。审计工作报告不同于年度审计工作总结,不必面面俱到,应围绕本级预算执行这条主线进行选材、分析、提炼。文字表述要采用客观写实的方式,观点鲜明、语言简练、准确规范,力戒空话、套话。所选问题应突出重要性、普遍性原则,按照规模性质、影响程度等进行筛选,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有明确的整改主体和整改措施。所提建议应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便于责任主体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促进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解决问题。 注重沟通协调。起草专班应主动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设计框架、列出提纲,明确板块、内容、要求等,指导相关处室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提高素材准备的质量和效率。在起草报告时,与相关处室就所选问题逐项研究讨论,确保重点突出、表达准确;初稿完成后,应及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按规定提请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向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后,要根据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确保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有用有效、质量优良。(程学龙、胡松涛)

工会经费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审计依据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以及相关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审计的重点内容及方法 (一)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主要审核预算收入的依法取得和执行情况,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上级工会批复或备案的预算方案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建立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审查收入是否完整,有无转移隐瞒或坐支收入等问题,审查管理层工会时,要审查所属基层工会经费的收缴面和收缴率的底数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滞留不及时返还下级工会经费现象。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真实编制决算,查阅账本、报表及会计凭证,审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超范围开支;是否存在年底“突击花钱”、审批手续不完善和违规发放补助等现象,重点关注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和各类培训费的支出情况;关注年末资金的支付流向,支出内容和金额大小,审查是否存在虚列支出,以拨作支,以借作支等情况;是否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审计各项支出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分析资金使用重点是否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和基层服务及工会业务活动,(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掌握各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 (三)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主要审查评价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做到账本记录和其他会计报表资料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四)专项资金情况 工会经审会主要审计对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预算安排、政府财政或相关部门拨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的帮扶资金、中央财政、省财政、全总、省总和市总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救灾补助、劳模“三金”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重点审计范围:工会换届改选、职工培训、职工书屋、职工运动会、职工技能竞赛活动等项目支出。 主要审计内容: 1、专项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专项资金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 3、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是否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审批、签收手续是否健全,票据管理是否完善,有无截留、挪用资金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4、根据专项资金规定对该专项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推动工会重点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 (五)工会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方面 1、审查要从立项、预算、招投标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监督。查阅工程档案资料,审查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建设制度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2、对比工程预算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异,检查项目造价控制情况。 3、各级工会及市总直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由经审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六)内部控制管理方面 1、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查阅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审查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收支行为,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现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坐支情况。(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3、获取银行账户设立情况,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审查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4、检查会计账本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会计报表是否正确按规定时间报送。往来款项清理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假发票情况。

财政部严禁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

什么是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 “或有收费”为审计术语,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近期,相关主管部门关注到个别拟上市公司选聘辅导会计师事务所的中标侯选人信息公示中,IPO审计报价包括前期审计费用和上市奖励,审计收费大部分金额取决于公司上市与否,构成或有收费,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案例: 11月2日,某公司发布年报及IPO审计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项目总预算为1750万元,其中IPO上市审计服务(含加期审计费用)预算价为1600万元,分两个阶段支付: 第一阶段费用金额为IPO上市审计费用总金额的20%,范围涵括审计单位进场至申报材料证监会注册通过。审计单位进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阶段金额的15%;首次申报材料提交完毕后再支付第一阶段费用金额的15%;第一阶段剩余款项将在完成证监会注册获得批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有加期审计,每期加期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含所有加期相关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阶段费用金额的17.5%,直至第一阶段费用支付完毕。 第二阶段费用金额为IPO上市审计费用总金额的80%,成功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并验资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阶段金额的100%。 由于中标人原因致使本次IPO失败的,招标人有权拒付(或追回已付的)审计服务费;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赔偿。 或有收费在鉴证业务中危害很大,因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与否或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收费或多收费,往往会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做出有违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为此,财政部严禁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 1月17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旨在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 全文如下: 财政部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 财会〔202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避免因利益冲突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执行有关客户接受与保持程序,谨慎评估提出违规付费要求的客户风险。如果发现客户存在或有付费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终止该项审计业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于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印发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统筹谋划,规范审计程序,深化审计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有一些地方学习理解还不够全面,贯彻落实还不够到位,存在审计内容未充分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机关项目管理薄弱等问题,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质量效果,也影响审计机关的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经济责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规范权力运行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干部管理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措施。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紧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恪守审计权力边界,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根据领导干部职责要求,围绕应该干什么、干了什么、干得怎么样等,找准审计切入点和着力点,突出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类风险防范化解情况,突出重点民生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要严格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计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审计评价,敢于和善于揭示问题,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落实两办《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开展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审计质量。 三、加强对外聘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 审计组需要外聘人员的,应当经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机关要对外聘人员做好组织管理,强化审计进度、审计流程、审计内容等方面的主导和控制,规范审核复核审理程序,明确权利义务,防范审计风险。外聘人员要落实审计机关有关质量控制的要求,遵守廉洁、保密等审计工作纪律,服从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外聘人员不能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主审,不能独立开展外部调查,不能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外聘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归档工作。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培训和督导 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审计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检查指导和业务培训,抓好各项制度规范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各级审计机关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深化。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规依据(一)

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严格贯彻执行或履行部门职责、以及部门经济管理或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五条 本条 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于2019年4月15日印发)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322号,〔2017〕695号修订)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或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未制定相应政策,未采用具体措施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69号)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70号,〔2014〕13号修改)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台的各项措施或政策与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违背,不符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322号,〔2017〕695号修订)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及时办理党委、政府或有关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交办事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

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关注的8大重点

竣工决算审计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是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审计机关需要积极防控的重要审计风险点。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查处的很多重大腐败案件,或与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混乱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承包商为获取更丰厚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在竣工决算环节动起“歪脑筋”。 为此,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准确把握审计重点,通过提高审计质量来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实践,来谈谈竣工决算审计应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基本建设项目具有涉及面广、投资体量大、建设工期长等特点,因此建设项目管理一直是重点监管领域,涉及很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是参建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审查参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基本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是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重大政策措施的情况。主要审查参建单位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公示制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否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三是参建单位落实生态环保等政策措施的情况。主要审查参建单位是否认真落实生态环保、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政策,施工现场是否落实空气、水土、文物、安全保护和噪声污染防治等措施。 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规划实施情况 建设单位是履行建设程序和项目规划落实落地的实施主体,承担建设项目法定的管理职责。 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是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 二是建设单位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勘察文件等,其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咨询设计成果是否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投资决策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是项目规划方案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按规划方案组织实施等。 三、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般来说,建设项目资金体量很大,属资金密集型产业。 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是项目资金筹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债务的问题;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融资方案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资金筹集成本是否经济合理。 二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审查建设单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并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调查。 三是对承包商项目施工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主要审查项目施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合法,审查承包商有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劳务分包、建筑材料供应和设备租赁等关联企业,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列施工成本等手段,套取、骗取项目资金或偷逃税款等问题。 四是承包商项目资金管理和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承包商往来资金流动是否正常;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和材料采购合同是否真实;主要材料出库入库手续是否真实和规范等。 四、项目招标采购程序履行情况 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物资和其他工程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是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是招标人规避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主要审查招标人是否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主要材料物资,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是否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利用“可以不招标”的法定条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规避招标。 二是招标人干预或操纵招投标的情况。主要审查招标人在开标前是否将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投标文件等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有关信息;招标人是否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以及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是否向评委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 三是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当前,由于实行电子评标方式,原来简单的、粗暴的串通投标手法已不多见,串通投标行为更隐蔽、更复杂。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有以下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通过“轮流坐庄”方式约定中标人,或相互约定“出场费”;为逃避监管相互“垫付”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投标费用;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四是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借用施工资质投标;投标人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资质证件;投标人是否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投标人是否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信用状况;投标人是否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 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决定着项目建设的成败。 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情况。主要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承包双方是否按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法、完整,工程价款结算原则是否明确具体。 二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主要审查参建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责权利是否相匹配,有无合同签订和工程实施“两张皮”的问题。 三是承包商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主要审查承包商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承包商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联合体承包商是否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其他联合单位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商是否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专业分包商是否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商是否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四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否督促监理、检测单位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是否存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降低质量标准等问题。 六、工程造价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情况 建设项目的投资绩效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难点,其工程造价管理涉及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是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情况。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置造价管理机构并配备造价管理人员;竣工决(结)算造价是否经过审核和审批。 二是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情况。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投资控制机制,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是否规范,工程变更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否规范执业,造价咨询成果是否真实合法。 三是建设项目投资绩效情况。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投资绩效考核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经营性建设项目各项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评价参数是否正确、可靠等。 七、建设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是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之一。 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是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主要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科学、合理;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建设项目是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超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进行施工、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二是项目征地拆迁情况。审查建设单位征地拆迁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强行拆迁或违法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给征迁实施单位;被征迁对象是否得到妥善安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无利用虚假征地拆迁实物调查表、虚假征地补偿协议或虚假资产评估等资料,套取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 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近年来,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很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采取BOT、BT或TOT等建设模式,为此涉及特许经营的问题。 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并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审查和批复。 二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实施机构是否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是否规范;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三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监测分析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按照协议约定价格或建立财政补贴调整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效等。

费用审计:我的7大策略(附案例)

一、企业费用审计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企业费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特点 企业费用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普遍存在,涉及面广。审计抽查发现,超过一半省属国企都存在费用问题,特别是部分下属二、三级公司的费用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观念淡薄,导致违规惯性。部分企业认为相比于动辄上亿的重大项目投资而言,几千或几万元的费用问题是小问题,甚至个别领导人对当前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滥发福利补贴的政策形势仍认识不够,个别公司的国企行政化和垄断特权思想仍普遍存在,内控及费用预算执行不到位,各种费用违规问题屡禁不止。 三是形式多样,存在较大潜在风险。企业费用违规问题形式多样,如部分费用报销涉及的司机、后勤人员、出纳会计等,尽管职务不高、权力不大,但费用管控存在漏洞则容易发生“小官大贪”、“蚂蚁搬家”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企业费用审计工作存在不足及原因 企业费用审计是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内容,但在实践中效果不明显,部分企业费用管控风险未能被充分揭示。究其原因: 一是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思路仍停留在企业账目差错纠弊层面,未能从政策落实和执行的高度、防范企业风险和查处费用违规和舞弊问题的深度看待费用审计。 二是审计方法和技术能力有限。部分项目的审计方案、资源安排、技术方法等未能适应要求,传统的复核账目和抽查凭证的方法难以全面把握企业费用支出情况。 三是个别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敏感性。工作思路仍过分依赖会计账目和相关凭证等内部资料,未能通过外部调查等形式打开思路、找出疑点。 四是部分事项整改不到位。审计发现部分违规事项经常因为金额较小、问题较散而未进一步跟进,未能从制度落实和执行、追究问责层面加以落实整改。 上述问题在各个审计项目中都较普遍存在,应在今后工作中重点予以加强和关注。 二、企业费用审计策略和实践——以对某国企审计为例 20XX年某省审计厅对某国企(以下简称Y公司)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查出该企业及下属公司近年来涉及费用预算管理不到位、违规列支费用或费用报销不规范等问题,涉及金额逾千万元,另有部分重大违规违法事项移送纪检部门处理。结合对Y公司的费用审计的具体实践,对如何有效开展企业费用审计提出审计思路和工作建议。 (一)扎实做好审前准备工作 在调查了解阶段,针对Y公司业务较为单一、现金流较为充裕的特点,审计组把对该公司的费用审计作为重点,并把公司的费用管理提升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国企改革重大政策的高度。为此,审计组广泛收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法规,还包括各部委和地方出台的各项规范性文件,涉及各类津贴补贴和职务消费的规范性文件,为审计重点的确定、审计问题归类及定性奠定了基础。 (二)应用计算机审计方法,总体把握费用预算与费用支出结构 针对Y公司下属30多个二、三级公司,其业务具有类似性、费用支出具有关联性的特点,审计组利用AO审计工具,编写了一系列SQL语句,按照公司、年度及费用预算及实际列支金额等类别进行多维分析,筛选出9家预算变动较大、部分费用科目列支金额不符合常理的公司,作为现场审计的重点内容。 (三)对企业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 一是关注业务循环。针对管理费用相关的采购与付款循环,对公司办公用品、招待用品等采购权限、报销流程、备用金管理及付款结算等进行审查; 二是了解内部控制。关注企业是否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费用内部控制制度及预算制度;人员工资、招待支出等费用支出是否建立审批制度、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是突出审查重点。对员工薪酬发放情况、领导人职务消费情况以及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经审查,发现部分公司办公用品及招待用品采购未按规定岗位权限执行(如由非授权的业务部门擅自采购)、部分公司费用预算制度不到位(个别年度某些类别的费用支出畸高)、部分公司报销程序不规范等疑点问题。 (四)有重点开展账目核实,凭证抽查等实质性测试 根据以上步骤的发现疑点,有针对性选择部分公司重要或异常的费用开支进行核查,检查费用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发票是否真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审批的合规性等。经核查,发现部分公司超额计提工会经费、高温补贴及计生奖励金发放超标准,部分公司在福利费、劳保费、工会经费列支工资性支出等問题,另有部分发票真实性存疑。 (五)有针对性开展外部调查 针对前期审计发现的相关费用发票和资金疑点,对涉及的商场超市、酒店等开展外部调查,经相关单位配合获取相关企业经办人开具发票、资金支付及真实消费情况。对于部分经办人涉及的报销资金存在的疑点,对相关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调查,获取相关银行流水,并与费用支出及报销的流水进行比对,进一步充实审计证据。 实践证明,外部调查证据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更容易揭露企业舞弊行为。如某公司在某商场购买多张购物卡作为员工福利发放,相关发票化整为零分拆成多张并归入不同日期不同科目的费用中,表面审查其内部审批流程和相关票据均完整,几乎难以找出纰漏。但通过外部调查获取该公司近年来购买购物卡的明细,经比对核实审计组发现上述公司存在费用支出违规问题[内审网注:更多审计干货关注公众号内审网]。 (六)以点带面落实取证 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审计组分别约谈相关公司的费用支出各环节涉及的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并对部分事项进行调查笔录取证。约谈过程中注重灵活运用已掌握的外部证据和关联证据,使约谈对象形成心理震慑力,引导其“知无不言”,并根据相关笔录形成完整的审计证据链条。同时,从相关经办人提供的线索,审计组扩大核查范围,进一步彻查费用违规线索,揭示费用管控存在的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 (七)注重审计期间整改落实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注重制度整改和查处违规线索相结合,积极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一是落实边查边改。针对Y公司及下属企业存在的费用问题,审计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结合各个公司实际分析问题存在原因,对费用管控、薪酬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二是完善制度执行。审计指出问题后,Y公司出台相关制度,对下属公司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规范管理,并严格落实预算管理,严禁违规列支工资性支出行为。 三是建立追溯、追责、追查的整改跟踪机制。Y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领导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十分重视,并以此为契机对集团所属企业的费用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对违规发放的薪酬补贴予以追溯和归垫;对相关经办人和负责人按规定予以追责;整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将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工作指南:工会常见审计问题定性依据

近期梳理列出了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由于现实中经济业务活动形式多样、纷繁复杂,列出的问题只是其中一部分,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同时,定性依据主要是中央和实务层面的部分制度规定,各级经审组织要根据上级和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 预算管理方面 1、未编制预算定性依据:  (1)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 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预算编制不完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十八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工会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3. 上年项目结转资金未编入年度预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 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 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4、专项转移支付未按项目编制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用于专项工作的补助,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分项目编制。 5、预算支出结构不合理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 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优化经费支出结构, 保障日常运行经费, 从严控制 “三公” 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 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  (2)预算支出的编制市级工会用于服务基层、服务职工方面的支出(含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一般不得低于年度总支出的60%。   6、未及时批复预(决)算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八条:各级工会本级决算经批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7、未严格执行预算定性依据:  (1)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五条: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8、截留、挪用、拖欠工会经费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三条:各级工会应按照年度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二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9.超预算、超计划拨款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10、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三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11、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四条: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七条:当年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工会因处理突发事件、 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计的开支,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经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12、项目预算支出执行率偏低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七条:工会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13、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八条:各级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调整:(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动用预备费仍不足以安排支出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14、擅自进行预算资金调剂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九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审计沟通的三个技巧

访谈和沟通,审计的第一步,也是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审计方法和程序。 无论是入场前对企业的了解,还是入场后与企业对于资料和账务、业务的沟通,还是撤场后对于调整和报告,都离不开沟通。 很多小朋友问过我,遇到了一个不讲究道德的客户怎么办,要资料客户不给、甚至刁难怎么办? 甚至在去你直播的时候,我专门讲了一个故事,就是企业财务问我,你要看合同干嘛?审计为什么要看合同,以及我是如何搞定这个不懂事的财务的。 在沟通上,我们走了太多的坑,吃了太多的亏 有时候过往的经验经常当个笑话出来讲讲,比如我跟一个大型投资机构副总裁在沟通的过程中吵过架,项目没做完,他再也不敢跟我说话了,每次都找一个中间人转达(这个中间人就是我们合伙人) 后来我们合伙人对我说,他不敢跟你说话了…. 我跟我的台湾美女客户总是半夜两点沟通工作(仅仅就是沟通工作),她一说话,就喜欢装可爱 还有客户邀我看电影 当然也有很多客户经常出差,也经常给我带礼物 我曾经服务过一个手机配件商,我手机坏了,他直接给了我一个新手机 总之,遇到的客户,千奇百样,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更是其乐无穷 如何有效的沟通和访谈呢,注意三个技巧: 1、不要表演,要沉默的艺术 我们跟客户沟通,如何才能从沟通和访谈中发现更多的风险点,挖掘更多的客户需求,暴露更多的客户痛点呢。 如果仅仅是一对一的一问一答, 必然是不可能的。 一定是激发客户的表达欲望,让客户开放性的讲,开放性的聊。 因为所有的风险和突破,都在于一些问题之外额外的细节中体现。 但是我们在沟通访谈的过程中,有时候就想像跟形式问话一般,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一个一本正经的问,一个一本正经的答。 问题来自于底稿和模版,回答都是一些官话套话。 有时候聊开心了,也会敞开心扉多聊一些,但是有些审计师克制不住自己,喜欢话赶话,不仅是激发了客户的表达欲,其实更激发了审计师自己的表达欲。 沉默,要给客户足够的表达空间 这个时候,你需要保持与对方的目光接触,因为所有的表达,都是需要反馈才能持续 我们保持应有的沉默,用目光和好表情来回馈,比用语言更有效。 我出去讲课的时候,经常会观察台下学员的表情和目光,当他们信任的微微一笑,或者目光中充满渴望的看着我的时候,我的状态和思路就是变得更快更好,有很多故事和案例就会从脑子里蹦出来。 所以,用眼神回馈客户 跟随者对方情绪的表情变化,会直击客户的内心。 这样,才能获取到更多的信息。 包括我们网络会议的时候,很多人不喜欢开摄像头 我经常鼓励或者要求,开会必须要开摄像头,原因就是在沟通的过程中,有一个面对面的接触,你能感受到你说的话,大家的反应,大家的表情变化。 而不是你说了什么,也不知道对方有没有在听,导致就不想再继续说了。 与客户沟通更是如此,能面谈则面谈,不能面谈尽量也可以看到对方,这是有效沟通,快速同频的一种好方式。 2、不要辩论,要讨论出价值 很多审计师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专业,或者自认为自己是专业人士,当面对客户非财务专业的时候,面对客户的一些问题,习惯性的开始说教,甚至辩论,更甚至争论。 你要知道,你是去沟通的,是去获取信息的 而不是去谈判,不是去比赛,不是去开辩论会。 我其实在沟通的过程中,很喜欢跟着客户的节奏走 无论客户说的对不对,我首先都是习惯性的附和,在一点点的去渗透自己的观点进去 如果是客户很难理解的观点,我发现客户不具备某种思维和认知的时候,我一般都会采取放下的方式,不去给客户普及,也尽量让客户不去探讨这个话题,我会在项目中遇到相关的问题的时候,再去跟客户慢慢普及。 我的做法也不一定完全是对的,只是个人习惯 我更喜欢用放性的问题,聊一些性情中人的事情 让客户表达更多的内容和问题,不喜欢那些特定的制式问题。 3、不要总结,要结果萃取 每一段访谈,每一次沟通,都需要有结果和总结。 哪怕我去跟客户吃个饭,我都会录音,然后回来反复的听,并且重新整理和记录。 不仅仅是客户,有时候跟自己的朋友一起吃饭,我也是这样,习惯了去记录,因为很多人无意间的一句话,我就觉得很受益,很值得去反思。 但是这种无意间的话语,如果不及时记录,或者聊天内容太多,酒饭之后很容易忘掉一大部分。 既然说到总结和结果,那么我就要知道,总结是谁做的,结果是哪来的 在与客户沟通中,我们很多人习惯帮客户下结论,就是客户讲了什么,沟通了什么,就下定论了。 实际上,总结是需要我们做的,但是结果应该是从客户那里来的 我们做的任何事情,肯定要有一个思考和总结,但是真正一个问题的结果,一定是来自于客户,而不是我们。 所以,在沟通的过程中,访谈的过程中,聆听的过程中,不要着急下结论,也不要着急总结 这个过程,是我们求证的过程,是重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保持开放的心态,不着急下结论,也不着急总结,才能继续延展,继续开放,继续扩展,才能获得更多的内容和问题,获得更多的风险突破点和新发现 […]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方法与路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保障经济责任审计成效、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重要环节。结果运用的层次、范围、途径以及效果,不仅取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还取决于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程度。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基本概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依法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审计文书反映的事实和作出的结论,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评价和意见。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客观、准确地反映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既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也包括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主要形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以法定的文书为载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定业务文书,是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的主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和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书面结论,是本级党委、政府,以及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掌握审计情况,并据此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或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法定业务文书,是被审计单位运用审计结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依据之一。 4.审计移送处理书。对于被审计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审计处罚决定书。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审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业务文书。 6.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简报。通过对一段时间,或同一类别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综合分析,对其中的普遍性、共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综合报告;对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提交专题报告;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要情,应快速上报审计简报(专报)等。 (三)构成要素。构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要素包括: 1.事实。是指审计人员依法取得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支撑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查证的事实应当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即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审计证据真实、可信,且能全面、充分反映和支持审计应当查证的事项。问题部分的表述一般包括违法违规的主体、时间、原因、主要情节、金额、截至审计时的状况等。 2.依据。主要包括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价的政策依据和行业规范、专业标准,以及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整改依据。审计评价的依据应当具有法定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其种类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通用的行业规范和专业标准等。 3.结论。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对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或提出的应当由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以及由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主管机关(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审计结论与事实、依据之间应当逻辑清楚,归纳合理准确,语言精练严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审计结论中对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的界定应当根据其应承担的职责,结合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客观、准确、适当的评价,并注重从历史和主客观等方面说明定责的原因。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考核、任用、奖惩,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决定以及采取其他措施的行为。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行为,应当注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区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尤其是体制、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情况下产生的不合规行为,既要考虑其发生当时的政策、法规和经济运行环境,也要考虑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依据审计结果作出实事求是地处理。 2.客观公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运用审计结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对审计结果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本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处理。在运用审计结果时,对待同类性质或相同情节的行为应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做到在法律法规和规定面前一律平等。 3.及时公开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保证信息沟通畅通,协作配合有序,及时追究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及时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处理和情况通报,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抓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督察工作。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运用情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4.注重实效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当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基础上,以积极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不局限于对一人一事等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健全管理,解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在惩治、警示、教育和预防等方面的整体功能。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目标。结果运用的主要领域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和价值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职能是为党委做好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服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能够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目标考核、表彰奖励、选拔任用中,更加科学、客观地了解和评价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济责任,进一步确立正确评价干部的标准和用人导向,避免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用人失察失误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2.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监督、约束、教育和防范等多方位的服务功能。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通过对移送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进一步核实查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惩治和防范腐败行为;根据审计揭露的违法违纪问题,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干部廉洁自律和反腐败警示教育,为构建惩防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3.规范行政(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等行为,一方面从微观的审计结果中提炼出加强宏观管理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宏观管理和完善规章制度,提供决策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和管理不规范等行为的揭露,为其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设,改进和规范行政(经营)管理,提供直接服务。 4.提高干部执政(经营)能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促进被审计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能力。干部监管部门通过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以及督察回访等形式,促进被审计人员改进管理,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审计结果的公开,对规范和引导其他被审计人员的行政行为,起到积极的预警作用。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主体及其职能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一项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干部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众多部门、单位广泛参与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主体,涉及与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组织人事管辖关系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这些部门和单位及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主要职能和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委、政府。党委和政府运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主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经济责任审计专题报告以及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简报和专报等。主要方式: 1.对审计结果中反映的有关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和修订相关规定和文件,对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完善宏观调控措施,为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针对审计结果报告中揭示的被审计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党纪处分、行政处分。 3.对履行经济责任优秀的被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科学考核、评价办法,完善选人、用人机制。 5.组织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整改情况,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对被审计人员进行公开质询、问责。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能和主要方式有: 1.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和办法。 2.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批示。 3.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交流、指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主要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简报等文书反映的事实和结论的运用。 1.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能和主要方式: (1)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3)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 (4)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5)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2.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能和主要方式: (1)对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比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任用的政绩依据之一。 (2)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较差、问题较多并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在未取得明显整改成效之前,不得提拔重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进行职务调整。 (3)对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问题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作出组织处理。 (4)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 (5)对下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