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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

选择社保代理有哪些好处

1.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攀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2.简化公司流程,降低企业成本,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3.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购买不了社保,必须托管、挂靠在专业的社保代理服务中心才能购买;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4.降低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不用另设人事部门或人事专员职位。从而在总体上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简化管理上繁琐庞杂的程序,使企业的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从烦琐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更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集中精力从事企业的核心性、战略性工作; 5.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6.规避企业办事人员不专业、效率低等弱点,合理规避少缴、漏缴带来的隐患; 7.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8.新成立的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免开社保账户,免请社保人工成本,减少社保年审、以及员工社保费统筹的事宜;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工资和享受国家基本的医疗报销,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 中国人保有话说      在无法给员工缴纳社保时,用人单位可投保「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后,保险公司将钱赔付给用人单位,由公司老板安排进行赔付,这种保险方式能够将公司损失减到最低,可以帮助企业转嫁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甚至减少企业陷入诉讼、被罚款的风险。真正的给员工送福利,为企业送保障。 全国范围内承保,全国范围内通赔。     《雇主责任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山东临沂华信强强联合,由山东临沂华信独家推广的一款雇主责任险,是唯一一家探索创新出“人力资源+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业务面向全国各地,不受区域限制,不受当地政策限制。从工伤延伸到24小时意外,按月投保,最高保障可达100万,真正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做到为企业保姆式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保代理服务发展趋势研究(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保代理服务发展趋势研究 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 林彤 摘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社保代理服务,因帮助客户企业实现了社保缴费的便捷与合规,而一直受到企业的欢迎,此项业务也一直保持平稳增长,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当前,为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社保缴纳工作的管理,各地社保部门对社保缴纳相关工作加强了规制。其中,劳动者劳动关系所属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的统一是最为核心的工作要求。未来,社保代理服务的业务模式将向更加合规性发展,新技术将在社保代理服务中深入应用,社保代理服务的效率将进一步提升。在社保代理服务利润空间收窄的情况下,社保代理服务也需要探讨如何转型。 关键词:社保代理政策走向发展趋势 三、社保代理业务的政策规制 (一)社保代理服务涉及的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是劳动关系项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与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一致。因此,劳动关系所属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用工管理中,劳动关系所属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现象并不少见,造成这一情况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比如,劳动者希望在其户籍所在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等并不在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再比如,用人单位希望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选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较低的地区即俗称的“社保洼地”去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也存在用人单位并未配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关系所属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当员工在办理工伤理赔、争取社保权益时,由于各地的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员工在理赔过程中遇到难题,例如:由于员工与社代缴机构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有些地区的社保管理部门不会受理社保代缴机构的工伤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因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可能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各地社保代理服务相关政策的实践 随着社会保险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全面展开,当前,各地社保部门对社保代理服务的规制逐步收紧,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主体的统一是重要监管方向。前文所述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则体现了社保缴纳必须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应统一,也就是用工企业要单独建立社保账户的政策走向。在一些地区,社保代缴更将面临被禁止的情况。例如,2020年,广东、烟台等地的相关部门出台措施,严厉打击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行为。如果在劳动关系所属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形中,劳动者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出具了不实的证明材料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依法需承担被责令退回社会保险金、罚款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社保代理服务去中介化将成为重要的政策走向。   四、社保代理服务的发展趋势 未来,社保代理服务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当前,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社保代理服务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扩大,社保代理服务的效率以及社保缴纳便捷性和体验感将进一步提升。随着各项社保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社保缴纳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企业对社保合规性的工作必将更加重视,我国的社保代理服务市场份额将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持续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传统的社保代理服务方式也将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因此,准确判断社保代理业务的发展趋势,及时根据自身特点进行针对性业务布局,将决定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未来市场中的定位以及核心竞争力的构建。 (一)小库业务将成为主要模式 如前文所述,各地人社部门对社保缴纳的合规性要求越来越严,因此,更多的企业选择单独开设社保账户,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办理相关业务,小库业务模式将成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保代理服务的主流业务,大库业务模式将逐步减少并消失。 (二)新技术将在社保代理服务领域得到深入应用 从社保代理服务的工作内容来看,这项服务可定义为一种数据服务。此类服务重复度高、精确度要求高,要求算法简洁、操作容易等特点,这样的服务更适合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的社保政策不尽相同,社保业务的办理费时、费力,容易出错,由具备人工智能的机器人来办理这些复杂的业务,将为社保代理服务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近年来,一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科技公司便适时开发了这样的机器人。例如:由全力公司开发的社保代缴服务机器人——“社保士兵”可以使线上社保代缴业务办理提速30倍,服务的效率提升18.5倍,人力成本降低75%。 (三)社保代理服务的集约化趋势 高新技术在社保代理服务中的应用提升了工作效率,也因此提高了社保代理的服务能力,即覆盖的员工数量,也进一步放大了大型社保代理服务机构所具有的规模优势和边际优势。开发社保代理服务涉及的新技术需要较高的资金和技术投入,这对于资金和技术条件有限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讲是瓶颈,经过调查发现,社保代理服务有向中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约化发展的趋势。小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能将逐步退出这个市场。 (四)社保代理服务向保险经纪服务的转型 如前文所述,随着新技术在社保代理服务中的应用和小库服务模式的深入推动,社保代理服务的人均工作效率大幅度提升,而收费水平则呈下降趋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传统的社保代理服务的利润空间将变得十分有限,社保代理服务面临着转型。 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的核心是为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各类社会保障,如养老、医疗等提供的服务,因此,社保代理服务的转型离不开劳动者的各类保障。近年来,一些较大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出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产品、健康体检产品等,由于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员工还能享受补充医疗的二次报销,还能享受优质低价的健康体检服务,这类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和体检产品因此受到客户企业员工的欢迎。长期以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社保代理服务积累了大量的员工数据,形成了开展团险服务和大宗采购健康体检服务的议价空间,未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保代理服务向保险经纪服务的过渡将成为可能。

社保代缴公司,企业社保代缴服务主要包含哪几项

1.企业为什么要选择与社保代缴公司合作企业是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但是如果新开的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保就需要招聘一个专业的社保专员来做,这样的做法对于一家新企业来说是浪费资源的一种做法,无形中增加公司的成本支出。如果企业选择与社保代缴公司合作,能大大的减少人力成本,降低风险,有利于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发展,而且如果企业是连锁性的企业,那么分公司的员工社保应该如何操作呢?这样每个城市都需要招聘一个人,光不说成本,连招聘人事的成本都会很高,而且效率并不见得很高。社保代缴公司能让企业人事从繁杂的社保事务中解脱出来做其他的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的人事管理成本。让企业更专注于一些核心职能的发展,给员工带来福利保障,留住人才,使公司稳定发展,创造效益,承担社会责任,解决员工后顾之忧,专心的为企业发展做规划,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 2.企业与社保代缴公司合作模式企业单位需要一个HR来负责对接第三方的外包公司,这里的外包公司,并不是所有的流程外包,只是线下的外包处理,线上需要HR去录入,需要对员工进行增员和减员,有的人会问这样的方式并不是很好,但是这样的方式有利于知道社保处理的节点在哪里,可以实时查看到社保的处理流程,直接明了,传统的线下对接出问题也不好解决,线上也更加方便。3.企业与社保代缴公司的合作流程第三方代缴公司根据员工数量进行洽谈合作,公司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签订协议内容,通过服务,在线指导如何操作社保,如何增减员,员工遇到社保问题,都可以咨询第三方代缴社保公司。

亚信安全: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可行吗?

发行人概述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安全”或“发行人”)于2021年8月6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亚信安全主营业务系网络安全软件产品,其在报告期内存在较高比例由第三方代理商代缴社保公积金情形。 反馈回复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高比例由第三方代理商代缴社保公积金情形,截至2021年1月31日,发行人由第三方代理商代缴员工社保公积金的比例已降至15.6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代发行人承担补缴费用的承诺。请发行人说明:(1)未以发行人名义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原因、报告期各期第三方代理缴纳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涉及职工人数及占比,第三方代理机构的名称、是否为市场化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2)结合相关规定分析由第三方代缴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效或被处罚,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具体影响,相关处罚是否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相关内控制度及整改措施。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依据。 回复: (一)未以发行人名义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原因、报告期各期第三方代理缴纳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涉及职工人数及占比,第三方代理机构的名称、是否为市场化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1. 未以发行人名义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原因 为保障外驻员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权利,对于未设立分公司或未开户地区员工,发行人依照员工要求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在该员工实际工作及生活的省市区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由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比例已下降至8.95%,由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占当期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总数的比例已分别下降至7.89%、7.88%。 3.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由第三方代理机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 根据检索公开信息及访谈上述第三方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均为市场化机构;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结合相关规定分析由第三方代缴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效或被处罚,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具体影响,相关处罚是否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1. 由第三方代缴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登记,并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解决员工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承担了相关费用。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登记,虽实质承担了相关费用,但登记及缴纳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潜在的行政处罚风险,发行人出具承诺。根据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以及经检索上述主管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日期:2021年5月11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未发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已出具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整改,将积极配合整改,避免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社保公积金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受到社保公积金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 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效或被处罚,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具体影响,相关处罚是否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如发行人上述由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情形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效或被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可能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1-5万元公积金相关罚款。 鉴于发行人已出具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整改,将积极配合整改,避免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因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社会公积金而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出具承诺,承担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遭受的所有处罚,保证发行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失;即使发行人受到处罚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不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三)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相关内控制度及整改措施 1. 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异地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员工出具的《说明》,该等员工知悉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际缴纳地与公司住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之间存在不一致情形,该等不一致情形系其本人要求所致;公司已按其指定的实际缴纳地,按照当地社保缴费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异地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事宜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并承诺今后不会就上述事项向公司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需要更正该等异地缴纳行为,同意协助及配合公司进行整改。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查询时间:2021 年5月1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发行人的相关内控制度及整改措施 (1)整改措施 为了降低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比例,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对于已设立独立机构的地区(南京、成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该等地区员工不再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统一集中到发行人、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账户缴纳。 2)发行人于2020年底于济南、郑州、杭州、武汉、福州、西安新设6家分公司,并相应设立社保公积金缴存账户,将该等地区的员工迁至该等分公司进行缴纳。 3)对于未来新招聘的员工,发行人统一安排于独立开户的主体所在城市缴纳。 截至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由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人数比例已降至9.32%。 (2)内控制度修改 发行人修改了《薪酬管理制度》,规范社保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操作,规定“公司为员工统一安排在员工发薪主体所在城市缴纳社保公积金,员工不得独立选择缴纳地”,明确以发行人设立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为原则,逐步减少第三方代缴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就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事项已进行整改并完善内控措施。 律证分析 外服、中智等人力资源公司在市场上业务体系已经非常成熟,他们可以为企业代缴异地员工的社保公积金,还可以提供代发工资、薪酬福利等人事外包服务。亚信安全就是通过委托上述代理机构为异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在形式上,发行人未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实质上,发行人亦承担了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费用,但是在IPO审核中,这种行为仍然是不合规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需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否则可能存在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 亚信安全在报告期初,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的人数和金额占比分别达到70%、60%以上,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述比例均已下降至10%以下。 审核机构对于发行人的关注点主要是第三方代缴机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采取如下应对措施解决了此问题: 1.解释了代缴原因,对于未设立分公司或未开户地区员工,发行人依据员工要求,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在该员工实际工作生活的区域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2.检索公开信息并访谈第三方代理机构,确认该代理机构为市场化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 […]

社保代办

社保代办是社保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指社保代理机构为需要提供社保代缴服务的企业或自由职业者代办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一项服务。社保代办是人事代理众多服务项目之一,社保代办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随着各地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并成为一种产业。 1、百科名片 社保代办是劳动保障事务代办中的一种代办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 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办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所以说“社保代办”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2、社保代办的对象 (一)全国境内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流动就业人员; (四)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五)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 和个人 。 3、社保代办服务内容 社会保险的险种有5种:养 老 , 工 伤 , 生 育 , 失 业 , 医 疗。 社保年审,残联年审,人事外包,社保费补缴,欠费滞纳金查询,社保证明等 退休申报,生育保险备案,工伤保险报销 住房公积金开户,代缴等 4、推荐企业 北京地区:北京众杰海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5、社保代办的优势 社保代办对企业的帮助 简单地讲,社保代办对企业的帮助是:提高效率,规避风险,节省成本,促进发展。 具体而言: 1、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2、提供接触新管理技术的机会,提高响应的速度与效率; 3、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4、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爬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5、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6、简化流程,节省时间,提高员工满意度; 7、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代缴社保的好处: 1、规范操作,规避风险; 2、简化手续、降低成本; 3、解放人力,创造价值; 4、降低费用; 5、增加员工满意度。

社保代理恐全面瓦解

自2020年年初北京打响打击社保代理的第一枪后,广东、江西、石家庄、杭州人社局等地紧随其后陆续发布打击社保代理的规范性文件,更有北京、深圳等地对社保代理作出行政处罚,甚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现全国性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修订昭示着社保代理恐全面瓦解,特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重视,做好防范。 本次《办法》的修订系从国家层面对社保代理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责任予以明确,具体与各用人单位及个人息息相关的条款为第三十二条[1]及第三十九条[2]。笔者将对此予以分析,明确社保代理的风险点。 一、违法行为表现 《办法》通过列举法,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的行为予以罗列: 第一款较多体现在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地没有分支机构无法开设账户,或为了劳动者可以在工作地落户、购房等从而委托第三方在其工作地缴纳社保,该违法行为即为经常提及的“社保代理”; 第二款较多体现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去世,其家属或他人通过虚假的资格认证,欺骗有关部门获取待遇,湖南省纪委监委在2022年2月查处的千万社保基金案件即为本款最直接的违法行为表现; 第三款违法行为出现的基础是国家对于退休有明确的年龄及条件[3]等规定,当满足特定条件,诸如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部分人员为了满足前述条件获得相关待遇从而伪造、编造材料; 第四款及第五款则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表现形式予以明确; 第六款系兜底情形的描述,以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发现其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从而有法可依。 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1、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罚则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字面意思理解,如存在《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要被责令退回社会保险金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反之如仅存在《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但未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则未必会受到罚责。而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该社会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劳动者,劳动者被责令退回后仍然可以基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而用人单位实际既要承担社会保险金,又要承担罚款。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回社会保险金,承担罚款只是金钱上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社保代缴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要素,即存在《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且从社会保险部门骗取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将构成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才是《办法》修订最应引起各方注意的风险点。 3、推定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办法》修订明确的两项违法责任之外,笔者认为社保代理的存续,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4]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解除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过检索,此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4、重复承担社保费用 因为用人单位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对用人单位而言又是一笔巨额损失。尽管受劳动监察受理时效两年的限制,很多地区的监察只会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自受理之日起两年内的社保,但是人社部门并未规定补缴的时效性,从理论上讲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进行补缴,所以将来各地的执行口径会朝着什么方向发展,有待商榷。 三、总结 自2019年开始,我们即向客户建议积极应对、防范社保代理存在的风险,也一路见证了社保代理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全国性规定的修订施行,昭示着社保代理恐全面瓦解。避免面对金钱和自由的双重损失,尽快终结社保代理才是第一选择!   [1]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目前企业社保缴纳的方式有三种

关于社保缴纳重要性,应该没有公司或个人还不了解吧,这里就不再赘述关于社保缴纳的重要性了,重点聊一聊企业如何缴纳社保; 目前企业社保缴纳的方式有三种: 1、企业招聘HR/社保专员办理社保缴纳相关工作 2、企业选择第三方社保托管的方式全权办理 3、企业选择第三方挂靠的方式缴纳社保 以上三种是目前常见的社保缴纳方式,每种方式都各有其优劣势,企业只有了解了这些缴纳方式的优劣势才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出更加合适的缴纳方式,这里小编也为大家整理出了三种方式的特点,一起看看吧; 一、招聘HR/社保专员办理社保缴纳工作 要知道,社保缴纳涉及到各种政策内容,并不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进行社保缴纳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公司来说更是如此,新公司还需要涉及到社保开户、社保基数、增减员等多项社保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专业的人员是很难顺利办理完成的,这时候,企业就需要招聘一名很专业的人员,而招聘一名专员的成本是很高的,基本工资在五千元左右,再加上还需要为专员缴纳五险一金等各种福利,又是一笔支出; 对于一些预算不足,或者并没有强需求的企业来说,选择这种方式显然是成本更高,且并没有那么合适的; 二、选第三方社保托管的方式代缴社保; 单位社保代缴托管是当下中多中小企业的首选; 社保托管是指指企业将自己单位的社保账户交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操作,并由其协助办理社保增减及待遇相关手续的一种新型的业务外包模式。 简单来说就是雇佣了一个外部的HR,将账户全权托管至第三方平台,由他们进行开户、缴纳、社保增减员等各种社保相关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既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又能够完美的解决社保缴纳的相关问题,而且第三方公司一般都具有更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能够帮助企业避免诸多风险,是不少公司的好帮手; 三、选择第三方挂靠的方式缴纳社保 有些公司业务非常广泛,覆盖全国,但是因为每个地方人数较少,缴纳当地社保还需要注册公司开设账户,费时费力费钱,另外因为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在缴纳社保时需要根据各地的相关政策进行员工社保的缴纳。 而一般的HR无法很好地区分各地政策的微小差距,这时候找一个第三方缴纳公司处理的话,可以完美地解决各地区的社保差异问题。 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市面上的第三方缴纳平台鱼龙混杂,在选择的时候还是要擦亮眼睛,避免踩坑,这里给出三点筛选意见: 1、三证齐全: 社保缴纳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公司必须处于三证齐全的状态才能“被认可”,而这三证报刊了【公司营业执照】【人力资源许可证】【劳务派遣证】,缺一不可,建议大家在合作初期就要询问对方是都具有三证并出具,如果连三证都没有就赶紧跑吧; 2、收费透明: 一般来说,过高或者过低的收费都需要警惕,过高的收费对于企业来说肯定是成本太高啦,而过低的收费里面或许隐藏着更多的“隐性消费”,所以在合作前最好了解对方的报价以及服务费构成,避免二次收费的情况; 3、尽量选择运营时间长的公司 大公司一定比小公司靠谱,这是不争的事实,现在创业公司多如牛毛,但是每年倒闭的也数不胜数,所以建议大家选择成立时间比较长的成熟公司,至少他们不会轻易倒闭,对于我们的服务也是更有保障的,如果有条件大家还可以实地考察下,看看第三方公司的氛围和真实情况; 以上三点基本可以选择出一个相对靠谱的公司,如果大家还是不知道该如何选择的话还可以选择直接了解蚂蚁HR; 作为一个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凝聚20余年人力资源经验团队,业务覆盖社保缴纳、社保托管、招聘外包、岗位外包、人事代理、电子工资条等多项人事服务,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武汉、成都等多地拥有分支机构,业务辐射全国; 经过9年的稳扎稳打,蚂蚁HR客服已覆盖28个行业、获得20万家企业的认可,人力资源许可证以及劳务派遣证双证齐全,通过提供不断迭代、简洁高效的线上管理系统及真人专业顾问服务,为企业赋能。 如果你也有单位社保代缴的需求,那不妨点击下方【小程序】或文末【阅读原文】,直达第三方社保平台,开启社保缴纳模式;

单位社保代缴选择哪种方式更合适?

关于社保缴纳重要性,应该没有公司或个人还不了解吧,这里就不再赘述关于社保缴纳的重要性了,重点聊一聊企业如何缴纳社保; 目前企业社保缴纳的方式有三种: 1、企业招聘HR/社保专员办理社保缴纳相关工作 2、企业选择第三方社保托管的方式全权办理 3、企业选择第三方挂靠的方式缴纳社保 以上三种是目前常见的社保缴纳方式,每种方式都各有其优劣势,企业只有了解了这些缴纳方式的优劣势才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出更加合适的缴纳方式,这里小编也为大家整理出了三种方式的特点,一起看看吧; 一、招聘HR/社保专员办理社保缴纳工作 要知道,社保缴纳涉及到各种政策内容,并不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进行社保缴纳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公司来说更是如此,新公司还需要涉及到社保开户、社保基数、增减员等多项社保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专业的人员是很难顺利办理完成的,这时候,企业就需要招聘一名很专业的人员,而招聘一名专员的成本是很高的,基本工资在五千元左右,再加上还需要为专员缴纳五险一金等各种福利,又是一笔支出; 对于一些预算不足,或者并没有强需求的企业来说,选择这种方式显然是成本更高,且并没有那么合适的; 二、选第三方社保托管的方式代缴社保; 单位社保代缴托管是当下中多中小企业的首选; 社保托管是指指企业将自己单位的社保账户交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操作,并由其协助办理社保增减及待遇相关手续的一种新型的业务外包模式。 简单来说就是雇佣了一个外部的HR,将账户全权托管至第三方平台,由他们进行开户、缴纳、社保增减员等各种社保相关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既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又能够完美的解决社保缴纳的相关问题,而且第三方公司一般都具有更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能够帮助企业避免诸多风险,是不少公司的好帮手; 三、选择第三方挂靠的方式缴纳社保 有些公司业务非常广泛,覆盖全国,但是因为每个地方人数较少,缴纳当地社保还需要注册公司开设账户,费时费力费钱,另外因为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在缴纳社保时需要根据各地的相关政策进行员工社保的缴纳。 而一般的HR无法很好地区分各地政策的微小差距,这时候找一个第三方缴纳公司处理的话,可以完美地解决各地区的社保差异问题。 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市面上的第三方缴纳平台鱼龙混杂,在选择的时候还是要擦亮眼睛,避免踩坑,这里给出三点筛选意见: 1、三证齐全: 社保缴纳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公司必须处于三证齐全的状态才能“被认可”,而这三证报刊了【公司营业执照】【人力资源许可证】【劳务派遣证】,缺一不可,建议大家在合作初期就要询问对方是都具有三证并出具,如果连三证都没有就赶紧跑吧; 2、收费透明: 一般来说,过高或者过低的收费都需要警惕,过高的收费对于企业来说肯定是成本太高啦,而过低的收费里面或许隐藏着更多的“隐性消费”,所以在合作前最好了解对方的报价以及服务费构成,避免二次收费的情况; 3、尽量选择运营时间长的公司 大公司一定比小公司靠谱,这是不争的事实,现在创业公司多如牛毛,但是每年倒闭的也数不胜数,所以建议大家选择成立时间比较长的成熟公司,至少他们不会轻易倒闭,对于我们的服务也是更有保障的,如果有条件大家还可以实地考察下,看看第三方公司的氛围和真实情况; 以上三点基本可以选择出一个相对靠谱的公司,如果大家还是不知道该如何选择的话还可以选择直接了解蚂蚁HR; 作为一个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凝聚20余年人力资源经验团队,业务覆盖社保缴纳、社保托管、招聘外包、岗位外包、人事代理、电子工资条等多项人事服务,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武汉、成都等多地拥有分支机构,业务辐射全国; 经过9年的稳扎稳打,蚂蚁HR客服已覆盖28个行业、获得20万家企业的认可,人力资源许可证以及劳务派遣证双证齐全,通过提供不断迭代、简洁高效的线上管理系统及真人专业顾问服务,为企业赋能。

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给员工代缴社保合法吗?

代缴社保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将员工社保挂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平台账号下,以其账户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而不是使用自己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通常称为“挂靠代缴”。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 1、涉及异地用工的现实需求。有些企业存在异地用工,员工的工作地通常是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而企业在当地又无分支机构,无法在当地缴纳社保,为了方便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的企业会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出于降低企业成本的考虑。一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各地政策差别大,缴费费率、缴费基数以及各地社会平均工资等都不同,有些企业出于寻找社保洼地,降低缴费标准,采用异地社保代理。二是将员工社保缴纳工作委托其他人力资源公司,“外包”出去能让企业的人事从繁重的社保缴纳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人力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 具体案例如下:   王某入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交由另外一家公司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后,王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判定: 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且一裁终局。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院判决: 根据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王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为用人单位,而王某的社会保险却由其他公司办理,虽然由其他公司的经营者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此类代缴社保的行为由于转移帐户,改变缴费主体,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应认定为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王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申请。 点评: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这种代缴社保行为显然不 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导致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 可能被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行为,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员工社保缴纳必须是“用人单位”就是和劳动者签订,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单位,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那么社保就应该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缴纳。因此,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又将员工社保缴纳委托第三方并以第三方名义办理,而第三方与该员工并无劳动关系,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安理观法丨异地代缴社保的法律事项

“异地代缴社保”通常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地区,委托其他法人主体作为缴费单位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当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时,员工可能会更倾向于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缴纳社会保险,以便能够在当地享受医疗、养老等社保待遇。 例如,北京市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有媒体将该规定称之为“社保机构出手封杀社保代缴”。我们将结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社保征缴及管理机构的观点,对“异地代缴社保法律风险问题咨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就异地代缴社保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 异地代缴社保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社保缴费主体的规定 (1)异地代缴社保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管理,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并依法缴纳。虽然《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禁止社保代缴的行为,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由此可见,由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外的主体为员工在用人单位住所地以外的地区代缴社保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且社保缴纳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在为员工缴纳社保时,用人单位并无义务就缴费地点、缴费主体等事项征求员工本人的意见,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在员工的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即可。 (2)部分省市已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代缴社保 在代缴社保的过程中,代缴机构通常会在与被代缴社保员工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甚至包括在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为该员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保及申领社保待遇。但是这种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的行为已被部分省市明令禁止。而且通过代缴社保申领社保待遇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获取社保参保和缴费资格、骗取社保待遇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 异地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1)员工可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员工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举的用人单位违法情形正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虽然代缴社保并不符合我国目前关于社保缴费主体的规定,但如果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委托代缴机构为员工足额缴纳了社保,且员工的社保利益并未受到实际侵害,则大部分地区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员工的诉求。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明确规定,社保代缴并不合法,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争议发生在广州,员工提出此类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考虑到代缴社保确实不符合我国现行关于社保缴费主体的规定、国家对于社保征缴力度不断加强的趋势、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体现的国家关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立法目的,不排除其他地区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也会认为代缴社保也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进而支持员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2)如因代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社保代缴实际上会造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这可能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大部分地区申领社保待遇的主体只能是实际缴纳社保的单位。所以虽然实际的社保费用是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的,但如果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申领社保待遇,社保机构仍有可能会以用人单位并非员工社保的缴费单位为由不予办理。此时即便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社保缴费的成本,仍有可能会被迫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损失。 以工伤保险为例,若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而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第三方代缴机构,此种情形下,员工的实际用人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可能会以缴费单位和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或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仍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员工支付费用。 (3)同一员工可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导致企业用工管理混乱 在实际操作中,为办理异地社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有可能安排已与其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再与社保代缴机构(有的为用人单位在该区域的子公司,有的为第三方代理机构)签订一份专门用于办理社保备案的劳动合同,然后由代缴机构为其代缴社保。所以这类员工可能同时签有两份劳动合同、存在被认定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导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和混乱。 如果代缴机构为第三方代理机构,因为双方除代缴社保外并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的特征,如发放工资、接受管理等,所以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通常来讲也不会被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代缴机构为用人单位的子公司,情况就会变得很复杂。这是因为关联公司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业务往来和交叉管理,员工的工作内容也可能会同时涉及不同关联公司的事项。这就意味着员工不但与不同关联公司都存在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签有劳动合同,还可能也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要件。此时在认定与实际社保缴费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可能难以判断该劳动合同是否仅为了缴纳社保而签订。即便有员工的内部申明,但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其在事实上是为两家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和为员工代缴社保的子公司均有可能会被认为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企业一般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但一旦被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则员工可能会进一步要求两个企业均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同一统筹地区不能重复缴纳)、离职时分别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形而定,但确实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人力管理上的风险。 (4)社保由税务征缴后对异地代缴社保的影响 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转到税务机关,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险征缴方式的重大转变。与其它部门相比,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最强、征管手段也最完善,尤其在核实企业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等基础数据方面都更具优势。以往企业未依法核算社会保险费基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将会得到有力的遏制和纠正,而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分离、社保代缴等情况很有可能也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关注。 如前所述,按照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很多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前述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可能会发生分离,出现由不同的企业分别承担的情形。在以往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时,因为难以掌握员工真实的收入情况,所以社保经办机构对此类用工混乱的情况难以察觉。但税务机关负责征缴社会保险费后,员工工资由某一企业发放、社保由另一企业缴纳等劳动关系混乱的情况将很容易地被税务机关察觉。用人单位为员工发放工资但却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面对越来越严格的社保征缴形势和税务合规要求,企业应当及时地对所属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梳理,尤其是对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管理主体、工资发放主体和社保缴费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尽快予以纠正,以应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缴后的新的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对于异地缴纳社保一事,我们认为广大用人单位应该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在实现劳动关系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结合员工的用工状况和个人需求,对异地缴纳社保的方案进行理性选择。 * 实习生谢宏宇对本文亦有贡献。 刘涛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 刘涛律师曾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包括:劳动人事日常法律咨询;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文件的起草及审查;就业促进及保护;劳务派遣事务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离职设计;员工安置;劳资谈判;工伤等社会保险事项的处理;劳动法律培训;劳动专项法律顾问;代理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