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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

“大户社保代理”没落之后……

“大户社保代理”是很奇特(不合法,但被大量使用)的一项人力资源服务,基本内容是:客户企业将自有员工的社保委托给人力资源公司,通过人力资源公司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和享受。 与之对应的是“单立户代办”服务,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置机构(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开设社保账户,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帮助代为操作和管理的模式。 这要结合我国社保系统建设情况来说。客观来看,我国的社保体系发展到今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开始阶段,各地政策、模式和征缴方式都不同,而且存在一些需要通过关系来解决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当地的一个专业机构来缴纳社保并保障职工享受,是一个省时省力的途径。对于社保机构来说,先把社保费收上来也是好事。因此,“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就悄悄地出现了。 现在看,这种服务主要的客户是全国性快速扩张的企业和本地的小企业。 快速扩张的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也搞不清各地的政策和门道,担心影响业务发展,所以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先解决人员的社保缴纳和享受再说。小企业没有专人处理这方面事情,也干脆找服务机构搞定。 上面的客户需求,其实采用“单立户代办”服务是完全可以满足的。但是,“单立户代办”服务要求企业所作的操作相对麻烦:要设置分支机构,开设社保账户,授权委托代管等。如果“大户社保代理”可以操作,企业当然不会优先选择“单立户代办”服务。 从《社保法》来看,“大户社保代理”服务是违法的。 《社保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从《社保法》角度来看,能够为个人缴纳社保的机构应该是其用人单位,并通过用人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 国家从企业责任角度当然希望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承担其用人责任。但是,一段时期没有严查“大户社保代理”,个人认为是在等以下几个条件达成: 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工商、税务、社保的系统连通,为监管奠定了基础。 社保税征。社保在人社部门征收时,仅凭社保部门的单一数据,很难判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关系。社保税征后,社保、个税的交叉对比,再加上企业经营开票、交税等各种综合数据,让混淆用人单位和个人关系变得非常困难。 在完成以上安排后,相关部门开始严格执法。 北京在2020年9月30日社保系统升级后,强制要求派遣人员上传劳动合同,并明确派遣接收单位。甚至一些为个人提供社保挂靠的人力资源公司,被依据“骗保”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明确提出“三统一”(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主体统一)的整改要求。 深圳向国内头部和当地头部人力资源公司就“为非企业人员缴纳社保”开出罚单。 国家给出了明确的方向:“大户社保代理”已死! 人力资源公司在想各种方法。毕竟这个服务原来体量巨大,如果一刀切,业务影响太大。 可是,客户似乎不给人力资源公司这个机会。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客户提出:我们采购“单立户代办”服务。但是,价格不再是每人每月多少钱了,而是请人力资源公司核算一下,需要派几个人来把我们这些事做了,把成本和利润报来,在这个基础上大家谈。 假设一下:某个客户1万人,分布在20个城市。原来“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即便每人每月收20元,也是20万的服务费,还有社保的现金流。现在,如果是10名全职人员能搞定,每人每月成本就是1万元,总成本10万,加上20%的利润,12万的收入,而且没了现金流。

社保代理的路,还能走多远?

3月18日人社部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就要正式施行了。 《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违法行为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结合《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全面修订了2001年5月18日实施的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从理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划定行政监督范围、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将“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的社保代理行为纳入监督范围的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那么,为什么社保代理要纳入监管?用人单位及社保代理机构将会面临哪些风险?从事社保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今后又要如何调整业务迎接挑战?本期,笔者从社保代理的现实表现入手,分析虚构劳动关系的社保代理存在的监管风险,提出社保代理业务转型的思路想法,与大家探讨社保代理的路,还能走多远? 一、社保代理的缘由及现实表现 社保代理服务是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演进与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而逐渐兴起的,起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需求。 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十六条规定,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其后,随着外企强制派遣制度的建立、社保缴费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企业异地用工的社保缴费需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扩大了社保代理的市场空间。 从法理上讲,社保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即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理委托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只是实践中,这种“代理”又有“代办”和“代替”之分,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言,就是社保代理中的两种常见模式——大库模式和小库模式。 简言之,大库模式是指委托方使用受托方(一般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保账户进行参保缴费。名义上委托方的员工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实现参保缴费的目的。也就是说,受托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委托方为劳动者参保,将来在劳动者享受相关待遇时,也要由受托方予以处理。相反,小库模式则是受托方仍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方开设的社保账户为委托方员工投保,受托方实际上是为委托方提供社保代办服务。 除此之外,现实中由于个人(特别是自由职业者等)有享受社会保险和融入所在城市的需求,往往会通过虚拟双方劳动关系的方法,将本人的社保挂靠在人力资源机构的社保账户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社会保险参保义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真实存续基础上的。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有效劳动合同作为参保凭证。 然而,无论是社保“代替”缴费还是“挂靠”缴费,二者都存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违规参保的问题。有鉴于此,《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个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二、社保代理的风险 由于社保代理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以他人名义缴纳社保,所以形式上劳动关系的主体与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就会存在不统一的错位问题,这就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1、劳动者可以要求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缴费义务,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亦可要求社保缴费的代理机构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金额为其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并主张克扣拖欠工资的罚责。 3、劳动者在享受社保待遇时,可能会出现社保缴费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保待遇差额。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4、自社保缴费纳入税务征收后,劳动者的个税征管和社保缴费管理应当属于同一个税务管理部门管辖。这就可能造成: (1)用人单位只预扣预缴了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同步缴纳社保,因此在计算人工成本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就存在税收征管风险; (2)劳动者个人由于社保缴费与工资薪金所得单位出现错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时,社会保险缴费是否能够顺利抵扣也存在问题。 5、《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则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可以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 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除以上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之外,早在2020年6月,北京社保中心就发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参保主体必须与劳动合同、纳税主体保持一致。2020年1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文件明确了八种情形按照骗保处理,其中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参保待遇属于重点查处对象。2021年下半年,杭州市人社局也陆续向多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下发了通知,要求对社保代理问题进行整改。 由此可见,以虚构劳动关系为特征的社保代理和社保挂靠行为不仅将面临巨大风险,相关当事人还可能受到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9月2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要求在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随着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参保人在不同地区同时参保的情况将无所遁形,也必将成为行政监督的重点。 那么,今后社保代理的路该怎么走呢? 三、社保代理的转型方向 基于以上分析,社保代理服务必然要回归到《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概念上来,即以小库模式从事以委托人名义参保的社保代办服务。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从“单纯交”到“集约管”。自从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以来,如何在“税费数据一体化”趋势下,正确核算“工资、个税、社保公积金”三个维度的勾稽关系和内外风险,自查自审合同凭证、结算流水、数据信息等账务操作风险盲区,就成为企业内控的重点工作。因此,社保参保也从每月简单缴费的重复劳动,演变为需要更多专业知识、服务技能的精细化、智能化、一体化服务。 2、从“协助办”到“统筹领”。虽然社保合规的法律要求已经非常明确,但是如果仅仅将社保代理限定于代办服务环节,显然并不能体现社保代理的真正价值。从事社保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两个方面满足用户需求,一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用工布局,统筹规划社保服务。为解决员工异地参保问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了协助企业在用工地开设社保账户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调整用工方式来实现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统一,以实现社保合规与用工体系的有效统筹。二是满足企业在申领、享受社保待遇方面的便捷需求。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在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稳岗补贴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惠企政策。广大企业恰恰在这些方面需要能够提供申报、办理、领取等“一条龙”服务的专业机构。 3、从“单环节”到“全保障”。社保代理服务主要集中在社保代办服务一个环节,但是在社保基数核定、工资薪酬体系设计、用工方式选择等前社保缴费环节上却少有作为,在工伤申报、护理鉴定、商保理赔等后社保延伸服务方面更是应者寥寥。 未来,社保代理服务必将在合规基础上,基于自身数据重复度高、精确度严、算法规则清晰等特点,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向数字化快速转型。那些能够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深化核心业务,实现自我进化的社保代理机构也必将迎来新的春天。

一篇文章读懂社保代理

  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或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社保代理的发展    社保代理的发展,更多的是遵循经济和市场发展规律。企业愿意额外支付服务费去购买“我”的服务,确实有其现实需求: 一是社保事务相对复杂, 各地区差异大,并且五项社会保险的政策性又很强。 二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已成必然; 企业也越来越聚焦主业,把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已成为一种趋势。 三是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本身也在变革, 从早期的人事管理发展到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阶段,人力资源部倾向于聚焦更具战略性的工作。  社保代理的资质   社保代理的专业名字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社保代理的技能    1.进行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代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 2.进行每年社保基数申报工作; 3.员工工伤保险申请、受理、认定等手续办理;员工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申领及审核手续办理; 4.给员工提供社保相关材料,如: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 5.协助员工完成社会保险的新版或转移; 6.协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7.可以根据客户需要购买当地公积金; 8.提供社保政策信息查询;社保各项待遇与申领的咨询与指导;提供社保等变更情况的信息查询及及时提醒; 9.突发人事案件咨询处理,劳动争义仲裁思路辅导等。  社保代理的优点    1.降低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不用另设人事部门或人事专员职位。从而在总体上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简化管理上繁琐庞杂的程序,使企业的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从烦琐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更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集中精力从事企业的核心性、战略性工作; 2.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3.规避企业办事人员不专业、效率低等弱点,合理规避少缴、漏缴带来的隐患; 4.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5.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攀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6.简化公司流程,降低企业成本,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7.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购买不了社保,必须托管、挂靠在专业的社保代理服务中心才能购买;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8.新成立的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免开社保账户,免请社保人工成本,减少社保年审、以及员工社保费统筹的事宜;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工资和享受国家基本的医疗报销,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             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劳是一家经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位于中原腹地河南省省会郑州市,地处京广、陇海等重要铁路干线的交汇处,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中原经济区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公司注册资金501万元,业务范围: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人才培训、社保代理、职称、档案管理,网络信息服务。下设洛阳新乡开封三个分公司。   十年的磨砺与发展,使中原人才茁壮成长为中原地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一面旗帜,并于2015年5月5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上市,是公司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也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的一个新起点。即日起,中原人将以更饱满的工作热忱、专业的工作素养积极投身于人力资源行业的发展之中,为实现中原梦而努力奋斗!

事关社保:社保代理被判无效,人力资源公司收取的款项该退还多少?

社保代理在用工管理实践中也比较普遍,用人单位社保代理的背后动因各不同: 1.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寻找社保洼地,但随着养老保险要逐步实现全国统筹,社保洼地也越来越难找了; 2.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但目前大部分地方都实行五险合一了,在标准劳动关系下,允许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地方也是凤毛麟角了。 3.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解决跨区域用工社保缴纳问题,即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之外需要用工,但在当地没有注册分支机构,员工又不愿意将社保缴纳在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就在用工地寻找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倒不是为了少缴社保费,而是为了满足员工的社保缴纳地需求。 但,不管用人单位处于何种目的,近年来,社保代理的风险越来越大了。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前程金属厂(乙方,系实际用人单位)与名硕公司(甲方,系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对合作内容及期限、交纳社保费单-工伤险的标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中的工伤险、办理工伤手续等事宜,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甲方根据现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按照工伤保险交纳地有关政策规定的交纳标准,为乙方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工伤险;乙方同意甲方以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交纳工伤保险;乙方依据协议约定按照当月实际参保人数向甲方支付代缴的保险费及服务费,工伤保险费及服务费按每月每人110元的标准结算。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该合同。 后名硕公司通过江西远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为前程金属厂员工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交纳了工伤保险。双方签订合同后,由前程金属厂每月按照参保人数将保险费用支付给名硕公司,名硕公司收取保险费用后交给漯河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投保。 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名硕公司共收取前程金属厂保险费331280元,双方均认可该笔费用中包含了商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前程金属厂称名硕公司以每月2842元为缴费基数,以0.48%为缴费系数为前程金属厂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13.64元/人/月,工伤保险缴纳人数共计2243人次,工伤保险费用共计30594元,名硕公司实际收取工伤保险费246730元。名硕公司对于前程金属厂主张的缴费基数予以认可,但称不清楚缴费系数,同时认为因缴费时间过长,相关财务人员已离职,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缴费人数无法落实清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052号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前程金属厂诉请:1.判令名硕公司赔偿前程金属厂经济损失147128元(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1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辅助器具费5000元、医疗费70500元,合计147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名硕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青岛名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前程金属制品厂工伤赔付款55472元;二、驳回青岛前程金属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民事判决中认为涉案的保险代理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前程金属厂、名硕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系确认保险代理合同无效纠纷,我国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故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与《社会保险代理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前程金属厂作为用人单位、名硕公司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双方明知由名硕公司代交工伤保险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签订涉案协议,故双方对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具有过错,应当分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前程金属厂已将工伤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共计331280元交付给了名硕公司,名硕公司亦认可为前程金属厂代交了保险费用,故名硕公司对每年为前程金属交纳保险的基数、系数以及人数应是知悉的,名硕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名硕公司以相关人员已离职为由辩称对以上事项均不清楚,与常理不符,对此名硕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名硕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反驳前程金属厂主张的前提下,对前程金属厂所主张的案涉工伤保险缴费系数为0.48、缴费人数为2243人次,已给付工伤保险费用为246730元(2243人次×110元/人/次),予以采信,并认定名硕公司为前程金属厂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为30594元。因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系缴纳给社保机构,前程金属厂对于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实际享有保险利益,故名硕公司无须向前程金属厂返还已代交的保险费用。对于剩余费用216136元(246730元-30594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名硕公司为前程金属厂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所付出的实际劳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由名硕公司向前程金属厂返还合同款差额100000元。 二审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前程金属厂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委托名硕公司在异地以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为其职工交纳工伤保险,一审法院认定前程金属厂承担接近一半责任是适当的。前程金属厂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仅占10%的责任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名硕公司认为其不应返还100000元款项的上述理由也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4716号 简评 近年来,随着各地推行社保的“三统一”,社保代理的风险越来越大,可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 另外,2022年3月18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虚构劳动关系,挂靠代缴社保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这使得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其实,不用这些新规定,仅依据《社会保险法》也可以判社保代理违法。

社保代理知多少?人事帮邦来分析!

不久前,人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这一新政策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新法规对社保代缴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过去,社保代缴行为仅被视为一种有风险的行为,因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只是不建议大家采取这种方式。然而,现在社保代缴、社保代理已被明确定义为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而在社保代缴、社保代理的情况下,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初衷,破坏了社会保险的秩序和稳定性。 案例分析 2009年5月,李某入职某商贸公司,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该商贸公司没有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5年6月开始该公司以外包单位某劳务公司名义及指定的账户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2021年9月,李某以该商贸公司未为其办理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12月,安徽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商贸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该商贸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商贸公司没有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2015年6月至2021年10月,该商贸公司以外包单位某劳务公司名义为该商贸公司的员工参缴社会保险,为代理形式,李某与该劳务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商贸公司没有以其自身名义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转移了该商贸公司自身法定义务,损害了李某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判决该商贸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 以上案例为真实案件改编   因此,对于那些希望通过社保代缴或社保代理来规避社保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强烈建议他们重新审视这种行为的风险和后果。合法合规是保障企业和员工权益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必要条件。   那么,各个企业该如何解决员工的社保问题呢? 有两种可选方案: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什么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最后建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已成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选择一家靠谱的人力资源公司是至关重要的。

如何选择国际公证认证类型呢?

随着世界经济的崛起,现在的跨国商业贸易可以说是十分的常见。而国际公证在移民、跨境交易、商务等业务中,则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般常见的国际公证认证类型有国际公证认证(使(领)馆认证)和海牙认证。 由于全球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有所差异,很多涉外文件在不同国家使用的时候,必须要办理对应的国际公证认证,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应,形同废纸无异。那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如何选择正确的公证认证类型。 一、使(领)馆认证 使馆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办理使馆认证就是为了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会导致因为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这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让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使(领)馆认证通常以BVI、开曼、塞舌尔、新加坡等离岸公司到了中国投资,中国的商务及工商部门在受理外商投资时,需要要求该离岸公司对其主体资格办理使馆认证,证明该公司的合法性、有效性,在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确认后方可进行受理。 认证的流程:(以BVI公司作为例子)  (1)第一步,非BVI政府部门所出具的文书,需将文件送到当地国际公证律师处(Notary Public)进行公证。  (2)第二步,把经律师公证确认后的文件,送到英国外交部公证认证处进行认证。如果文书是由BVI政府部门出具的,则可以直接(忽略第一步)送至外交部或者其所授权的机构认证。  (3)最后一步,将办理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递交到中国驻英使馆办理使(领)馆认证即可。 温馨提示:各国使馆认证的时效都不一样,需要了解更多可以联系我们。 二、海牙认证 海牙认证即Apostille认证,也叫国际公约,其全称是《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海牙认证是指由海牙成员国政府机构(一般为国家的外交部或最高法院)统一出具的,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进行的二级认证,广泛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文件,并在认证书上加盖印章或标签,也称为加签。需要注意的是,海牙认证不是对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的第二次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认证。 一般一个企业如果需要将某些证明或文件送到海外使用、投资或证明某些事项的真实性,就需要用到海牙国际公证。中国目前不是海牙成员国,但是香港和澳门已经加入海成员国,所以需求做海牙认证的文件能够经过香港或澳门公证人处理。 最新海牙公约国有:   (一)亚洲19国 巴林、汶莱、香港与澳门、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吉尔吉斯、蒙古、阿曼、菲律宾、南韩、沙乌地阿拉伯、新加坡、塔吉克、土耳其、乌兹别克。 (二)美洲32国 安地卡及巴布达、阿根廷、巴哈马、巴贝多、贝里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大黎加、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厄瓜多、萨尔瓦多、格瑞那达、瓜地马拉、盖亚那、宏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圣露西亚、圣文森及格瑞那丁、苏利南、千里达及托巴哥、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三)非洲14国 波札那、蒲隆地、维德角、史瓦帝尼、赖索托、赖比瑞亚、马拉威、模里西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圣多美普林西比、塞席尔、南非、突尼西亚。 (四)欧洲48国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亚塞拜然、白俄罗斯、比利时、波士尼亚与赫塞哥维纳、保加利亚、克罗埃西亚、赛普勒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乔治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义大利、科索沃、拉脱维亚、列支敦斯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摩纳哥10、蒙特内哥罗、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利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五)大洋洲10国 澳洲、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纽西兰、纽埃、帛琉、萨摩亚、东加、万那杜。 文件拿到其他国家使用,则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只需将文件经由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高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先经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 3.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三、使(领)馆认证须知 1.必须加盖正确的印章 特别注意的是,需认证的各种商业单据,都必须加盖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各地贸促会的印章,或者办理相应的公证书、证明书。 2.不同国家对办理使馆认证所需时间不同 需要注意,不同国家对办理使馆认证所需的时间是不同的,而且还要避开节假日,所以说需要办理使馆认证的话,务必要尽可能提早去办理,便于顺利通关结汇。 3.部分国家认证要求不一,有些需要贸易单证的认证要同时办理 比如阿联酋、科威特、约旦、叙利亚、伊朗这些国家,要求出示的发票必须要与原产地证共同认证,此外,阿联酋、约旦、沙特、约旦等国家对出口到该国的肉类商品也有特别要求,必须要同时认证4种单证:发票、产地证、检验检疫证、屠宰证,方可通行。 同时,阿联酋还要求肉鸡在出口的时候,必须在检验检疫证上注明无病毒、无害、无流感方可放行。而科威特这个国家又不一样,其要求发票一定要和原产地证、白色产地证(白色产地证可解释为使用阿拉伯文的一种产地证)共同认证。 4.部分国家会要求附加单据、文件 例如阿根廷,会要求由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到阿根廷的货物其原产地证办理认证的时候,需要同步认证两张发票; 而利比亚则会要求在单独认证产地证的时候,必须附上正本发票,而且需要另收发票金额部分的手续费,发票和产地证也需复印件,所以说,在办理认证前,必须要先了解相应国家在认证上的相关政策,避免递交认证申请被驳回。 5.必须清楚使馆认证对文种的规定 举个例子,利比亚、科威特这两个国家在申请使馆认证的时候,必须附上阿拉伯文的有关单据。 而像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拉圭、玻利维亚这几个国家,在申请使馆认证的时候,也必须附西班牙文的译文。 四、使(领)馆认证的范围 1.公司类文件:法人资格、注册证书、合同书、协议书、授权书认证、声明书、证明书、委派书、商标证书、资信证明、资产证明、董事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更名文件、原产地证、报关单、发票、产品证书、产品介绍及其他公司文件等,均可办理。 2.个人类文件:结婚证认证、出生证认证、离婚书认证、寄养、领养、亲属关系、死亡证明、授权书认证、工作经历、声明书、绿卡认证、护照认证、邀请函、单身证明、判决书、遗嘱、房产证、成绩单、犯罪记录、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医学证明等等,都是可以办理认证的。 3.第三方机构类文件:政府网站宣传内容、警署信件、海关报告、政府报告等。

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有效吗?

随着我国保险制度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与专业人力资源公司合作,通过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合同,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险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缴费。那么,代缴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日前,青岛中院披露了一起类似案件。 案情简介 青岛某金属制品厂与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等文件,约定该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交纳地有关政策规定的交纳标准,为该金属制品厂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该金属制品厂同意代为缴纳的工伤保险以缴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缴纳,并由人力资源公司在发生工伤后开展工伤申报认定、工伤保险费用报销领取等工作。双方合同还对合作内容、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是,在此之后,该人力资源公司转而通过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案涉金属制品厂员工在江西省缴纳了工伤保险。 事后,案涉金属制品厂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各方因工伤保险索赔相关事宜发生纠纷。随后金属制品厂诉至法院,主张与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经向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已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受委托后,有时自己、有时又转而委托他人在其他省份代缴工伤保险,肢解了政府对用工制度的管理,破坏了社会保险秩序,改变了社会基本保险的初衷。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经审查认定,金属制品厂支付给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伤保险费用为24万余元。其中,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已为金属制品厂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为3万余元,因该费用已实际缴纳给社保机构,这一部分费用无须返还;对于剩余的20万余元费用,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金属制品厂1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使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事务,也应该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青岛某金属制品厂系人员密集型企业,也是工伤事故多发的企业,其委托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第三方名义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工伤保险的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其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企业异地代缴社保:风险、趋势和对策

一、 异地用工催生异地代缴社会保险 对于在中国跨省市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异地代缴社保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异地代缴社保是指,企业在有别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省、市(“异地”)需要劳动力,在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于企业无法在异地开设社会保险账户,便委托第三方单位(通常是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在异地工作的员工以该第三方的名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而企业则向该第三方单位承担因代缴社保而产生的费用和服务费。 异地代缴社会保险模式的出现,使企业能够以较低成本解决异地用工的问题,也使相关员工可以在实际工作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有助于员工取得包括落户、购房、购车、子女教育等资格。根据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发布2018年度会员单位经营情况调查统计报告,在提交统计报表的108家会员单位中,2018年开展人事社保代理服务的会员单位达到“104家”,为约990万名员工提供了人事社保代理服务,而同期劳务派遣员工总数为约75万人,人事社保代理人数是劳务派遣人数的约13倍。[1] 二、 异地代缴社保的合规风险 1.    劳动人事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如企业使用异地代缴社保安排,则其必然在企业注册地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该客观情形在事实上可能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对于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国内各地目前的裁判态度不一,其中以广州市为例,明确规定了员工可依据代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依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 2.    行政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缴纳的主体应当一致,以其他用人单位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明显违反该法律规定。因此,使用异地代缴社保的企业可能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存在提供异地代缴社保的服务机构因担心自身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愿意协助员工在当地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例如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由此引发企业、员工、代缴单位、社保部门之间基于多种法律关系的争议。 3.   刑事责任 在全国层面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目前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异地代缴社保一般尚不足以作为诈骗罪论处,但在社保领域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 社保征收体制改革政策动向 2018年3月,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新政策。2019年4月,国务院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 [3]目前,国内不同地区社保核定和征收政策差异较大,同时存在如下三种主要模式:(1)税务机关已全面负责征收社保,如广州;(2)社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将数据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3)税务机关只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维持原有社保部门核定和征收模式。 受社保征收机制改革预期的影响,人事社保代理作为人力资源服务类公司的传统业务总体虽保持平稳增长,但是增长幅度有所下降。[4]如税务机关未来全面负责征收社保,并将社保缴纳数据与员工个人所得税数据进行交叉对比,则通过代缴社保的员工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有社保缴费记录而无个税缴纳记录的尴尬处境,社保征收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在操作层面上挤压异地社保代缴的生存空间。 四、 北京地区异地代缴社保新动向 2019年12月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158号),其中明确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等业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业务”。 2020年7月初,北京大兴社保中心发布《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增员提醒》[5],要求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自2020年7月5日后,在办理社保登记和增员时,将弹出劳动合同信息采集界面,其中包括职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的职工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在北京的社保系统中,若录入的用工单位在外地注册,可能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因此,该举措可能在实践操作上终结了北京大兴地区异地代缴社保的可能性。 五、 异地代缴社保之对策 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和社保缴纳合规化的大趋势不可阻挡,尽管不同地区对于异地代缴社保问题在短期内会呈现出不同的政策态度,我们建议企业梳理各地相关社保政策,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考虑调整用工方案,以降低异地代缴社保的相关风险: 1. 成立分支机构 在异地代缴社保严管的地区,有异地用工需求的企业,建议成立分支机构。由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能够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当地开设社保账户,可以彻底解决异地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是,设立、运营、维护分支机构也将给企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 2. 向第三方采购服务(劳务外包) 企业也可以通过向第三方采购服务的方式,将非核心以及辅助性的岗位进行外包。在此种模式下,企业可与在当地的第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安排人员提供服务,由该第三方与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企业在与第三方进行劳务外包模式合作中,要注意避免被认定为与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也要避免此三方关系被认定为是劳务派遣关系。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法院:代缴社保协议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

某甲人力资源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约定乙方劳务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乙方员工的社会保险事务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甲方按社保局要求为乙方员工代理缴纳社会保险中的(险种)工伤保险,甲方负责为乙方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增员、减员、缴费、工伤待遇的申报、领取等手续。协议还约定了其它权利义务条款。 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某甲人力公司支付了110名员工的工伤保险费和代理费,随后某甲人力公司在社保局以自己的名义为110名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甲人力公司。 2019年9月7日14时左右,一名代缴社保员工张某发生工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社保部门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0007.92元。 2021年5月8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甲人力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 仲裁委裁决某甲人力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9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152元。 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强制执行,某甲人力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利息合计182408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636元,以上共计185044元。 某甲人力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偿还上述款项,某乙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诉讼。 一审法院:此类代缴社保行为属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依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构建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用人单位的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社保涉及人身性质,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此类代缴社保行为,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转移帐户,改变缴费主体,造成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属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既不能反映真实的劳动关系,又对国家的用工制度造成冲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某甲人力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形成代缴社保的合意并付诸实施不合法,对某甲人力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某乙公司自认自己并非实际用人单位,系其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后又转委托某甲人力公司代缴社保的,可见某乙公司在代缴社保利益链条上处于中间环节地位,功能作用较大,具有明显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作用大小及其在代缴社保利益链条上的地位、功能等因素,根据利益衡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某乙公司对因案涉代缴社保协议给某甲人力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66%的责任,应向某甲人力公司赔偿损失122129.04元(185044元×66%=122129.04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都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 二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某乙公司与某甲人力公司签订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无效正确,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某乙公司对因上述协议无效而给某甲人力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66%的责任,并无不当。某甲人力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应赔偿其全部损失,某乙公司主张其不应赔偿某甲人力公司的损失,均不能成立。

社保代缴服务对企业有哪些帮助?

社保是国家强制性缴纳的,对企业来说,合法合规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个人来说,社保的连续缴纳也是很重要的,我们生活中很多权益,尤其对外地人来说,比如医疗报销、生育津贴、买房、买车摇号、小孩上学等等,都与社保连续有关,如果出现断缴或者漏缴,给个人带来的影响是很大的。 在社保需要自己处理或者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都选择了社保代缴。 社保处理对一个公司来说是比较基础的事务,但是这对很多公司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比如该企业没有成熟的人事系统,或者部分工种比较特殊。 随着新经济形势的出现,市面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企业也更多的选择了比较灵活的用工方式,比如将社保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这样可以很好地整合资源,减少企业的人力和财务成本,让企业的HR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核心工作当中去。 那么社保代缴服务对企业有那些帮助呢? 对企业来说,社保代缴的优点有很多。繁琐的社保增减员流程或者是频繁来往于社保局与公司之间,会花费企业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财力成本。选择把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管理,可以使企业专注于核心职能,节省人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权益。 对个人来说可以保障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育有所补,也能够避免社保断缴漏缴对我们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