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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融资回归常态

近两个月,房地产企业融资正逐步回归常态。记者从金融管理部门和多家银行了解到,11月金融机构房地产融资环比、同比继续“双升”。11月房地产贷款投放在10月大幅回升基础上,继续保持环比、同比双升态势。11月以来,多家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融资规模较10月大幅增长。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恒大事件短期冲击的逐步明朗化,行业预期将进一步改善,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 融资规模环比大幅增长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2月10日举行房地产企业代表座谈会。这是继11月9日之后,交易商协会二度举行房地产企业代表座谈会,向市场释放出房地产企业融资环境将继续改善的信号。 据参加12月10日交易商协会房企代表座谈会的人士透露,短期个别房企出现风险不会影响中长期市场正常融资功能,交易商协会将重点支持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企业注册发行中长期限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优先用于补充已售在建项目的资金缺口,以及用于房地产项目或资产的股权收购,支持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积极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座谈会释放出房地产市场融资环境持续改善信号,将有助于缓解房企资金压力,防范化解风险。 从近期债券发行的情况看,房地产企业债务融资环境正在逐步回暖。数据显示,11月,房地产企业在境内市场已经发行各类债券(含资产支持债券)共49只,较10月多发20只;发行面值总额达482.48亿元,比10月多263亿元,环比上升约120%。从债券类型看,11月发行的地产债券多为银行间市场的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 “房企资金面紧张的情况略有缓和。”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夏丹分析称。 9月末,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三季度例会以及央行、银保监会房地产金融工作座谈会均明确提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策效果在10月房企资金面中已经有所显现。 夏丹表示,尽管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同比增速延续了从年初以来的下滑态势,但回落速度较此前趋缓。在几项权重较大的资金来源中,自筹资金和个人按揭贷款增速下滑幅度均为1个百分点,较此前明显减缓。 “政策层面正在从防范风险、保障刚需的角度,矫正前期房地产领域信用局部过紧的现象。”夏丹预计,信贷边际放松的效应将在年末逐渐显现,房地产企业资金面过紧的状况将趋于缓和,居民获取中长期贷款的难度也将有所降低。 中资房企开始回购境外债券 “近期,境内房地产销售、购地、融资等行为已逐步回归常态,一些中资房企开始回购境外债券,部分投资人也开始买入中资房企美元债券。”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近期表示。 今年以来,房地产企业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加,受到个别房企信用风险事件影响,房企中资美元债一度出现大跌,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对于中资美元债的下跌,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此前表示,近期受个别房地产企业债券违约等风险事件的影响,境外房地产企业美元债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这是市场在违约事件出现后的自然反应。目前,相关部门已关注到境外房企美元债市场的变化,将敦促发债企业及其股东,严格遵守市场纪律和规则,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理好自身的债务问题,积极履行法定偿债义务。 近两个月,不少中资房企正在加速回购境外美元债。11月22日,新城控股发布公告称,提前赎回部分2.91亿美元债。正荣地产当日也发布公告表示,进一步回购400万美元的优先票据及100万美元的优先永续资本证券。近期,正荣地产已经多次回购。11月11日,正荣地产回购金额为100万美元的2022年票据II。与此同时,正荣地产回购金额为355万美元的2022年票据III。11月16日,正荣地产称,已完成赎回2021年到期的2亿美元优先票据。近两个月,还有中梁控股、龙光集团、雅居乐等房企多次回购了美元债。 邹澜表示,一些中资房地产企业已经开始回购境外债券,预计对于缓解市场紧张情绪、恢复市场信心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部分投资人也开始买入中资房企美元债券。高盛投资组合管理团队近期表示,一直在通过买进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的美元高收益债券来增加“适度风险”投资资产。贝莱德在《第四季度亚洲固定收益季度展望》中表示,会采用分散投资方式配置中国房地产债券,并看好具有更可靠资金渠道、明年面临再融资问题可能性较低的开发商。 房企融资将保持平稳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业内专家认为,未来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的同时,金融机构应继续落实好“因城施策”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平稳运行。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房住不炒”的原则并未改变。目前监管部门采取了一些政策上的微调,但目的仍是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从银行角度看,在合规前提下,增加开发贷款和按揭贷款有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近期,金融监管部门的表态也再次传递出“稳”的信号。“短期个别房地产企业出现风险,不会影响中长期市场的正常融资功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人民银行始终坚持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将督促有关企业及其股东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则的要求,妥善处理好自身债务事宜,依法公平保护各类债权人利益。 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银保监会近期表示,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在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的前提下,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金融服务。现阶段,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性住房按揭需求,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行业和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房地产调控‘稳’字当头。”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在强调因城施策、精准调控、保护刚需与房企合理融资需求的同时,还应加快建立长效机制,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中长期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融资性贸易七大风险,风控手段都在这!

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开展和参与贸易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了多项重大经营风险和法律纠纷,给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本文从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入手,结合贸易业务实际案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开展贸易业务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为防范贸易业务风险提供借鉴和参考。 01 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相关权益或行业地位,综合运用各类交易手段和金融工具,以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为目的,增加交易方的现金流量或信用评级。 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特征:(1)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合同标的由另一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通常存在以下表现形式[1]: 1.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合同中一般不明确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一般约定为“仓库交货”,交货时间通常为一个区间段。贸易业务下的采购、销售合同常常格式基本一致,同一货物、金额基本相等,也可能多份合同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签订,仅付款时间存在先后。 2.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交易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企业无加入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 3.贸易合同毛利为零或负,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异常之处。如:“低卖高买”、合同中未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商品价格不受市场变化所左右、货物检验由下游单位负责等。 4.不参与交易谈判或货物流转过程,货物未发生实际转移。不见供应商、下游客户、货物的“三不见”贸易形式;通过“走单、走票、不走货”进行交易流转;货物并未发生实际交付和流转,贸易标的始终由一方实质控制等。 5.其他表现形式。如:非专业贸易企业开展的与主业或熟悉领域无关的贸易;贸易形成的仓单、票据等质押融资、信用证期限越来越长等。 02 贸易业务损失案例分析 (一)循环贸易伪造经营业绩 2015年,某矿业企业所属子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循环“购销”钢材,虚增经营业绩30多亿元。 该案例为循环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1 所示。业务中,与该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上下游为同一公司或关联公司,整个货物流转形成一个闭合回路,从而使该公司达到短期内扩大经营规模、完成经营考核指标等目的。 图1 循环贸易模式 (二)委托采购贸易货权失控 2014 年至2016 年,自然人罗某的控股公司委托8 家企业代其从境外进口货物,以相关企业代开的90 天远期信用证支付货款。罗某通过伪造第三方仓库资料,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私自出库并出售相关货物非法获利4亿多元。 该案例是较为典型的委托采购(销售)模式的融资性贸易,如图2所示。业务中,受托方接受下游公司委托代为采购相关货物,并将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全部或部分委托下游公司或其关联方完成[2],期间并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导致钱货两空。 图2 委托采购(销售)模式 (三)垫资贸易形成大额资金损失 2009 年至2013 年,某矿业企业所属子公司开展铅锭贸易,因对方资金链断裂形成0.73亿元债权逾期。2014年,某企业所属子公司利用自身银行信誉分别开展电解铜、化工品贸易,因下游企业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导致60多亿元损失。 相关案例为典型的托盘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3 所示。业务中,托盘方利用信誉、资金等优势采购大宗商品,下游利用信用期间或汇票承兑期获得融资,该业务存在较高资金敞口风险。 图3 托盘贸易模式 (四)商品违约出库或重复质押导致资金损失 2014年末,某棉花企业所属公司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在库棉花被擅自违约出库和重复质押,导致约8000多万元质押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版本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组间差异分析运用t检验进行处理;计数资料的组间差异分析运用卡方检验进行处理;等级资料的组间差异分析运用秩和检验进行处理,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图4 质押监管模式 如上述质权人为企业,且质权人与融资企业直接进行贸易业务,上述贸易模式就变为仓储保管模式,如图5所示。仓储保管贸易模式融合了托盘和质押监管两种形式:一是买方也即托盘方,通过相关货物买卖交易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二是相关货物的仓储保管企业,以仓储保管质押交易,为融资企业增加授信。 图5 仓储保管模式 (五)贸易应收账款保理导致大额资金损失风险 2013年2月,广州某金属企业(销售方)与新疆某物资企业(采购方)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销售方以该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向银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由于采购方无法支付货款,导致销售方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该案例为保理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6 所示。业务中,销售方将其对购买方的贸易类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2]。如果融资人违约无法支付货款,将导致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图6 保理模式 03 贸易业务的主要风险 […]

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 银保监会梳理总结了近年来收费专项治理和现场检查情况,调研了不同类型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企业信贷融资收费网上问卷调查,以及对部分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调研。 《通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提高融资综合成本为标准,同时考虑信贷资金供给侧和需求侧,对信贷、助贷、增信和考核环节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作了规范,强化了内部管控、外部监督与激励的作用。《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通知》把出台新措施、细化旧政策、系统化原禁令三者并举,适用于各类型企业,同时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通知》共6部分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至四部分明确不同融资环节要求。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涉企收费,细化严禁贷存挂钩和严禁强制捆绑销售等现有规定,鼓励银行提前开展信贷审核。助贷环节,要求银行明确自身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评估合作机构收费情况。增信环节,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从银行独立承担、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企业独立承担三个角度,对信贷融资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和方式等提出要求。考核环节,对银行资金定价管理、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等影响融资成本因素提出要求,并要求绩效考核取消不当激励。 第五部分规范与收费相关的内控与监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严格收费系统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充分披露服务信息。 第六部分提出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并给予正向激励。包括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加强企业和项目白名单管理,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对国有控股机构经营绩效考核给予合理评价;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对融入低成本资金而套利的企业,严格加以约束。 《通知》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委持续关注企业信贷融资收费问题,不断推动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18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六)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安排。银行应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对客户信用准确画像,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八)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四、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 (十一)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银行内部信用评级要兼顾借款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可参照外部评级结果。对于借款主体评级欠佳但债项评级高的信贷项目,银行可采取受托支付、封闭管理等方式控制风险,通过差异化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在计提拨备时应遵循会计和监管规定,综合考虑信贷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避免拨备计提不科学导致企业资金成本上升。 (十三)内部考核应适当和精细。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信贷融资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防止因过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参与方过多、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 (十四)有效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制定合理的年度经营目标和业务指标,提高管理效率,增收节支,保障股东合理利益。 (十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十六)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银行应实施收费管理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因地区性差异确需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由总行制定收费标准。完善信息系统,提高收费核算自动化处理能力,增加收费差错账务调整功能,及时更新系统设置,避免因系统漏洞或操作随意导致多收、误收。内审应涵盖收费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审计频率不低于一般项目。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管控,防止强制捆绑搭售、利益输送和收取回扣等行为。 (十七)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APP等渠道,以清晰、醒目方式公示价格信息和优惠政策,保障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定期评估所公示信息,及时更新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 六、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 (十八)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十九)建立正向激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建设和推广全国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企业与项目白名单管理,为企业信贷融资提供信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考核,应体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给予合理评价。对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要求的银行,人民银行应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银保监会应在相应业务资格审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银行业、保险业和融资担保业协会应倡导互利共赢的行业文化,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各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对于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的,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责任和相应措施。

江苏200多城投公司为何退出政府融资平台?

2023年9月12日,江苏省邳州市两家城投公司发布市场化转型说明,表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清偿完毕,今后不再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职能,承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意味着两家企业不再是政府融资平台。 过去一年,类似举动在江苏各地频频发生。 据南方周末记者统计,2022年12月至今(截至2023年9月26日),江苏共有215家城投公司宣告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涉及苏州、常州等7个地级市。江苏共有13个地级市。 同期,河南、辽宁等省份亦有城投公司宣告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但仅有零星几家。此次,江苏为何大刀阔斧让各地城投公司退出政府融资平台? 1 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四种途径 据江苏多位城投从业者介绍,当地城投企业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指的是退出江苏的地方债务综合监管平台。 “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政府债务、政府隐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的全口径债务管理体系。”2023年8月,江苏省审计厅公布的《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在回顾2022年工作时表示。 隐性债务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举债主体通常是地方城投公司。与政府债务一样,地方政府需承担隐性债务的还款责任,城投公司的经营性债务则与政府无关。 2022年6月,甘肃省财政厅一份采购文件显示,财政部已建立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系统。其中隐性债务监测系统,按月统计和监测存量隐性债务变动情况。此外,还有系统实时统计监测融资平台债务。 除了财政部债务监测平台,江苏还自行建立了一套地方债监管系统。 2019年6月,无锡市财政局发布的一份采购公告透露,根据省纪委监委和省财政厅工作部署要求,无锡市纪委和无锡市财政局在新吴区债务系统的基础上优化完善、深度开发并试点推广地方政府性债务综合监管系统。 “地方政府综合债务监管系统获省纪委监委肯定,在全省13个地级市指定推广应用。”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官网介绍。 贵州等地的城投公司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地城投债务数据主要依靠财政部统计口径。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全口径债务监测管控,全面摸清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隐性债务、经营性债务和或有负债底数。”2021年,江苏省下发《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融资平台指导意见”)中写道。 换言之,江苏城投公司的经营性债务也被纳入债务监管系统。 但城投公司如何退出政府融资平台?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一份表格显示,江苏某地级市在汇总2023年退出财政监管范围的城投公司名单。 表格中注明退出类型有四种:因担保关系解除退出监管范围,撤销(债务已清零),并入其他平台公司(债务转移至其他平台公司),以及市场化转型为非平台类国企。 综合江苏各地政府公告,城投平台最主要的退出类型是转型为非平台类企业,一般表述为:“转型为市场化运行主体,自公告之日起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江苏各地城投公司转型成为非平台类国企,需要清零隐性债务。 2022年7月,扬州市江都区下发融资平台整合清理方案。文件中写道,对具备一定资产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公司,清偿政府隐性债务,剥离融资职能,实现市场化转型。 一位在江苏某城投平台任职的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22年发布公告转型成为非平台类企业前,公司的隐性债务已经清零。 据南方周末记者统计,江苏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215家城投公司中,8家已经注销。此外,上述表格中要求填写城投公司纳入监管的原因、隐性债务余额、经营性债务余额以及退出类型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工商资料显示,215家公司中,192家是各级子公司,不直接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续存债券、银行借款、应收帐款融资、融资租赁的城投公司,只有80家。其中,存在续存债券的企业只有7家。 如果城投公司有融资能力,特别是发行了债券,说明企业资产规模较大,拥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不是空壳类企业。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215家城投公司中,112家企业的2022年工商信息显示,零员工或无信息。 换言之,大量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城投公司,资产规模小,或属于空壳类企业。 2 退出原银监会监管名单 其实城投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案例早已有之。 2011年前后,原银监会开始对城投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该名单每季度更新,影响到城投平台银行贷款、发行公开债等融资行为。 2019年,原银监会暂停统计该名单。粤开证券研报显示,截至2018年底,名单中共有11737家融资平台,其中2710家已被陆续调出,剩下9027家。 过去十几年间,各地城投公司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主要指的是退出银保监会的城投平台监管名单。 2015年12月,福建南平市国资委曾发布公告称,通过积极加强与政府、银监会的沟通交流和报批,旗下一家城投公司被正式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标志着公司的市场化融资功能全面恢复”。 为了缓解融资压力,各地都在想办法退出监管名单。然而,根据2013年原银监会下发的文件,退出城投公司监管名单,需要满足多个条件。 例如,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等。 江苏一位城投从业者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各地城投公司退出原银监会监管名单的另一个目的,便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政府的PPP项目。 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严禁向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借款人提供流动贷款,严禁新增或虚假化解政府隐性债务,进一步限制了城投公司融资的空间。 原银监会城投监管名单停止更新后,仍在发挥作用。 “有银行授信额度,但是放不了款。”黄晖是山东一家城投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上述银保监会文件发布后,因为在监管名单内,公司的流动性贷款受到极大限制,此后公司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等方式,偿还了隐债,直至去年退出监管名单,融资才恢复正常。 过去几年,河南、辽宁等地城投公司也在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但并未明确何种平台。此外,多份公告显示,县区一级政府单位即可批准城投公司退出。 2020年5月,河南唐河县政府发布公告称,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决定唐河县鸿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市场化转型主体,自公告之日起退出政府融资平台。2022年5月,大连普兰店区政府也批准了8家城投公司,退出政府融资平台。 相较之下,江苏各地城投公司退出融资平台,需要向省市政府申报,等待批复。 “今年以来,已向省、市提出申请退出融资平台监管系统18家。”2023年9月,江苏省纪委监委官网发布的《射阳县委关于巡视进展情况的通报》中写道。 综合各地退出融资平台公告,核心内容是对外说明城投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将后续举债与政府债务进行切割。 3 压降融资平台数量 江苏各县区政府官网显示,2022年,江苏开始大面积压缩城投平台数量,并设立目标。 例如,江苏句容市发布《2022—2026年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压降试点工作方案》,表示逐年压降融资平台公司数量,2022年完成10家融资平台公司的数量压降,2023年拟完成15家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压降。 “推动融资平台公司整合撤并和市场化转型。”2023年7月,江苏省财政厅厅长王天琦在一场会议上强调,持续开展高成本债务“削峰行动”,对市场关注度高、存量债务规模大、兑付期集中、资金链紧张的融资平台公司实行“一户一策”指导。 “现在城投公司负责人去政府开会,第一个汇报的内容不是公司经营现状,而是化债情况。”一位江苏城投从业者介绍,化债以及延伸的融资平台整合等任务,是当下城投公司最重要的事情。 政府加快融资平台整合,是因为江苏各县区乃至镇街一级拥有大量城投公司,普遍债务负担重,市场规模小,经营能力差。 2023年5月,江苏省国资委在回复一份政协提案时介绍,全省融资平台公司中,县(区)级和开发区、功能区以及乡镇级融资平台公司占比近九成。从国有资产总量和经营性债务总量上来看,县(区)占比也超过一半以上。 因此,此次压降平台数量之中,县区和乡镇级融资平台是重点方向。上述江苏某地级市的表格中,要求填写是否为乡镇级平台。 2023以来,盐城市大丰区、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江扬州区政府部门相继发布公告称,将镇级融资平台全部整合至区县一级,或是全面取消乡镇平台。 2022年,十四届江苏省委面向44个县区,进行了两轮巡视。江苏共计95个县区。公开资料显示,两轮巡视的整改进展情况,分别于2023年1月,以及2023年9月对外公布。整改进展公布前夕,正是城投公司密集发布公告退出融资平台的时间段。 […]

灵魂拷问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标准!融资性贸易与贸易、与供应链业务到底有什么区别?

融资性贸易,这五个字,就像斯摩达克利剑一样,悬在每个国企供应链公司的头上,不知道哪天就会掉下来砸到自己。 不干,业绩有要求,想干,哪天出问题咋办? 我一直在深度关注国家各个部门对融资性贸易政策、意见和态度的变化,因为融资性贸易,五个字对于国企供应链公司影响实在是太大了,现在中国的供应链市场,国企的比例和提供的价值越来越大了。 把国企供应链公司给搞死,一定会大伤整个供应链行业,甚至是伤害整个中国的经济。 一谈到供应链业务,为什么非得提到资金呢?只干物流不行嘛?只干纯采购或者纯销售不行嘛? 说这话的人,一定不懂供应链,不懂贸易,更不懂真正的企业经营。 现在的B2B交易,有多少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你自己强势的就对上游应付,对下游要求预付,你弱势了,就得接受强势方主体的预付或者赊销。 不接受行不行?当然不行,不接受你就没有生意做! 没有生意做,哪里来的利润?天天等着政府财政拨款?等着靠金融机构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嘛? 靠金融机构拆东墙补西墙,没有利润,也得需要营收啊! 什么是供应链服务? 供应链管理服务是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服务。 供应链服务里面,如果国企供应链公司不投入资金,纯靠服务挣钱嘛? 肯定不行啊! 别说供应链服务了,就是那些国企的建筑总包,不给业主垫资,能拿来业务嘛? 肯定也不行! 现在的交易,基本上都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预付、预收、应收、应付,基本都是B2B交易的常态了。 前几天,看了中央纪委和监委网站公布了广西查处融资性贸易腐败,我也特意的写了一篇文章,得到了很多国企的认可。 昨天,我看网上又传出来,国资委答复网友关于融资性贸易的定义,所以,我还得出来写一篇,网络虽然大,我看能发声的不多,能客观看待这个问题发声的就更少了。 现在只要国家出各种关于融资性贸易的新闻、规定,我基本上都会站出来从各个角度写一些,不管是否能不能得到国资委的认可,最起码也能让他们看到声音,我们也因此剖析自己的业务,看看如何更加规范安全的做下去。

财政部曝光8起违法违规融资案例

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 财政部公开通报问责典型案例 记者7月2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切实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财政部从已完成问责的隐性债务案例中,选取了八起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新增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聚焦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形成了有力震慑。财政部当日对外公布了典型案例: 一是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36.8亿元,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某等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二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18亿元,时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某某等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三是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3亿元,时任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等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四是江苏省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10亿元,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等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五是安徽省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融资5亿元,时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等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六是山东省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5亿元,时任该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等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七是江西省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方式违法违规融资4亿元,时任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徐某某、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某某等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八是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0.55亿元,时任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等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财政部表示,公开曝光八起问责典型案例,将有力推动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加快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融资性贸易审计什么?如何审计?

01 贸易业务的属性 贸易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形式,从以货易货开始,已经千年,演化纷繁,形式多样,把贸易业务的底层驱动因归纳起来,则比较聚焦。 首先是地区差,两地之间的货物互通,解决你有他没有的问题。 其次是信息(含技术)差,你知他不知,你会他不会,在两个主体间货物互通,信息差也包括对市场的判断分歧,当判断出现套利空间时,也会出现贸易。地区差与信息差是贸易业务的原始驱动力。 再次,在消费品及工业品领域,围绕着“人-货-场”,出现了(集、散)采(散、集)销,甚至出现了能起到主导作用的“贸易商”。 最后是金融属性,伴随着贸易额的增大及跨境贸易,出现信用提供商,其签发信用凭证;因为信用/资金市场存在结构性的差异,饱饿不均,开始出现“金主”垫付资金或信用;与其他大额贸易相比,大宗商品则有天然的金融属性,包括定价金融化,商品定价不但与商品的供需有关系,也与市场上的资金供给有关系,也更容易出现套利空间,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交织,风险管理能力成为进行大宗商品贸易的基础能力之一。 谈及金融属性,可能还会涉及到仓单金融化,如果仓储公司对持有的仓单都能有货物可交付,仓单转手也无可厚非,但人性经不起巨大利益的考验,仓单金融化的结果必然是“十个锅五个盖”,长此以往,盖子还会越来越少,仓单金融化成为“击鼓传花”的游戏。 脱离实体经济的过度金融化必然以危机收场,通过危机重新洗牌,重构利益格局,因此,尽管仓单金融化是一种真实存在,其只是对贸易媒介的滥用,而并非贸易本身所应有的属性。 不管贸易业务源于何种属性,都伴随着需求的满足,价值的创造。 02 贸易业务的变形 贸易业务的变形主要是两种“滥用”, 一是滥用贸易业务的金融属性,没有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资本金、从银行融资便利的公司成了“放贷”公司,成了影子银行,自身无法承担的风险成为表内损失,同时也会造成金融系统的巨大风险; 二是滥用贸易业务形式与交付简单的特点,似乎有了合同、发票、物流单证和资金或信用,就可以被转动起来,源源不断产生贸易“泡泡”,业绩考核的压力源源不断的催生“泡泡”,越积越大,嘭— (一)不当利用贸易业务的金融属性,成为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的关键是融资,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没有实物流转,以仓单流转,进行资金融出;二是有实物流转,贸易公司为下游客户买原材料、买机器设备,形成应收款,甚至是长期应收款、坏账。背后所依仗的是银行的融资、授信便利。 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有影子银行的特征。问题的关键是做了金融业务,又没有符合金融业务本质和规律要求的风控措施,在融资性贸易业务中,资金融入方通常是从包括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资产质量较差,没有担保,没有抵押物,融资通道较窄的公司,这类公司的资金在关联公司及相关方间往来复杂,流动性承压,经不起风吹草动。 对于资金融出方,不管是以应收款还是存货体现的资金融通,通常都会缺少基本的风险保障。短期内,眼看他起高楼,资金融出方有了大量贸易业务收入,有了利息收入(贸易利差),利润表很好看;长期必然是他楼塌了,遭受大额的损失,资产负债表大幅缩水。 从表现形式来看,融资性贸易业务,在没有实物流转的情况下,贸易的上下游通常为关联方(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特定利益关系人;交易对象通常为大宗商品的仓单(实物流转也会有,但会增大成本,不划算),因交易对象的标准化程度高,难以监管,至于仓单是否有实物及能否变现则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当然,近年来,也出现了以非标准品为对象的融资性贸易业务形式。 对于第二种,通过向下游供应商采购固定资产、存货过程中进行资金融出的方式,贸易的上下游可能是关联方(受统一控制人控制),或特定利益关系人,也可能上下游没有关系,只是帮资金融入方向真实的材料及基础设施的提供方支付资金。 不管哪种方式,其交易链条在资产负债表可能会形成存货、应收账款、预付款等,当资金融入方出现流动性风险或财务危机时,资金融出方的资产方相关科目会变大,会计科目变大的速度和程度反映了流动性风险或财务危机增加的程度。 (二)贸易“泡泡” 融资性贸易在融出资金的同时增加交易额,增加营业收入,尽管因其业务属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满足会计准则要求的全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只能净额确认收入。 此处的贸易“泡泡”不是以融出资金为目的,而只是以增加营业收入(也可短期内增加利润),以最终满足业绩考核、美化报表为目的。相比于经营产生的收入,通过签合同、开发票、倒单据产生收入就十分之简单,兵马不动,粮草不行,一年几十、几百、几千亿,“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贸易“泡泡”不会创造价值,反而会在破灭前产生“幻象”,营造虚假繁荣,具有价值破坏性。 贸易“泡泡”通常不会有实物流转,这是由其业务特点所决定的,在一个不创造价值且不是“击鼓传花”的交易中,实物流转会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即使短期内可以承受,随着交易量变大所累积的交易成本是难以承担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实物”,围绕着真真假假的贸易,已经有完整的“生态”,在“泡泡”中,可能会有仓储公司开出的仓单,或者是“一堆货”,今天你来是你的,明天他来是他的,总而言之,货就在哪里,不管谁来,都在哪里,所以就出现了空转、走单、原地转库、循环贸易等各种形式。 贸易“泡泡”中也可能会有“实物”流转的,即在一个正常的交易中,增加没有商业必要性的交易环节,把AB的交易变成ACB的交易,C增加了收入,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环境中,C可能会签有履行了“义务”的合同,也可能会支付少量的加工、处理成本,不管如何变换,不管如何包装履约义务,交易环节的必要性,交易的低毛利,或者可基本忽略的毛利是共同的特征。 (三)代理变自营 有些公司对贸易是纠结的,既清楚贸易业务操作不当的风险,又对可能体现到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虎视眈眈,这种既怕又想的心态反映到业务上,就成了一手拿着代理合同,约束交易双方,一手拿着自营合同,用于财务记账。 在“想”与考核的压力下,或为了维持一定规模,或让被代理的贸易业务正常运转下去,可能会出现“代理商”一边垫付资金或信用,一边有了成堆的存货,道理上,只有控制了货权才能控制风险,实际上,没有一家贸易公司能够管理好仓储、存货,往往是选择仓库没有主动权,要听下游的;实际管理难以有效,货在不在,有多少,好不好,哪些是正常的,那些是滞销货,基本是不清楚的,这里既有能力问题,也有成本问题。 因代理不垫资,其所要求的对交易对手的审查比自营要简单的多,不需要特别考虑信用及履约能力,当把代理做成自营,且规模越来越大的时候,这种缺失往往是致命的。随着资金占压规模的变大,更是难以做出理性决策,总是期盼明天会更好,拿时间腾挪空间,最后会发现在前面的是更差的明天。 贸易业务的变形还有其他方式,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背离了贸易业务的属性,不当利用、放大或滥用某些属性都会产生后果。时间是称重机,放在时间的维度上,都会以损失承担为终局。 03 贸易业务的回归 贸易业务变形是在 “X百大”排名、业绩考核倒逼、信贷融资、融资套利空间等环境下产生的,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代理成本高),以及少量的非国有企业,长期来看,贸易业务在其中被扮演成了“鸩”的作用,以最终结果来论,饮鸩并未止渴,反而不得“善终”。 事实上,如果导致贸易业务变形的底层动因不解决,单纯依靠围追堵截未必能起到如预期的作用,釜底抽薪才能止沸,当然,我们也看到开始强调高质量发展,国资考核中开始重视收益率指标,随着考核体系逐渐修正,以及在严刑峻法情况下违规成本高于收益时,导致贸易业务变形的动因会减弱。 贸易,流通是其特性,但更重要的特性是专业化,太多情况下,大家思想和行动上会重视流通特性,而忽略掉更重要的专业特性。 不管是大宗商品贸易,还是其他各品类的贸易,不是“人傻钱多”就可以做好的,而是要走专业化(专业化程度会有所差异)之路,所谓专业化,是在行业的运行规律上有沉淀、有积累,在市场、在趋势、在周期、货源、渠道、融资、价格、风控等诸方面有专业化的洞见、人才储备和系统支持。在“难而正确且慢“的事情面前,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容易走的下坡路,这也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变形的原因之一。 对于国有企业的贸易业务,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依附于集团主业,深耕主业采购端、销售端的主要品类,成为专业化运作的贸易公司,有了专业化的能力后,可以内外通吃,这条路既容易又难,容易在背靠大树,难在还得专业化,有差异化价值,才能有话语权;二是去金融化,依托实体经济,深耕某一领域(定价权不会被操纵的品类),做好供应链条,成为一家专业化的贸易公司,当然这条路相比于第一路会难一些。 以贸易业务而论,单一品类的公司受市场波动、周期的影响会很大,抗风险能力会弱,而“平台化公司”会更加健壮,有几个优势的品类可以熨平周期和对冲风险。 事实上,不管是大宗商品,还是综合型及专业型的贸易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能找到很多堪称“标杆”的公司,有些甚至非常出色,很好的把握了消费(升级)趋势;在中国,依靠对消费者、环境的体察和深刻理解,借助于互联网工具,在不长的时间内诞生了几家世界级的消费品贸易公司,因何而好,因何而快,对趋势和环境的把握及专业化的运作使然。 贸易业务,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用专业化满足需求,创造价值。 04 对贸易业务的审计 (一)审计结果? 贸易业务的属性被滥用后产生的各种不良结果。以审计而论,归纳起来,要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开展工作: 损失核定,风险判断,合规分析,跑冒滴漏,收入确认、债权确权。 损失是已经发生的,是资金损失,也会以存货、应收款、预付款无法变现及回收为标志。风险是正在发生,尚未以损失表现的状态,超过正常账期时间越长,风险程度越高,在有些人的概念里,只要不对存货、应收款、预付款等项目做实际的处理和财务的处理,风险和损失就不会发生,非也,只要银行信用不能维持,流动性没有了,资产负债表鼓起来的“包”会很快被挤破。 正是因为贸易的属性被滥用产生了巨大的后果,甚至影响金融体系稳定,所以贸易业务是国资监管规则最多的业务之一。业务、业务模式及操作是否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就成了底线,成了红线要求。 损失和风险必然会触发监管红线,在损失及风险没有最终暴露之前,对于是否被认定为违规、风险会有巨大争议,当事人会有各种奇奇怪怪的逻辑,尤其是在监管后果很严重的情况下。 在损失核定和风险判断中,也有相对复杂的方面,尤其是贸易公司像金融机构拿到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时,其中有些履行了法律程序,有些没有法律程序,在贸易业务运行过程中,这些抵押物、质押物、担保能力往往是被高估的,以让贸易业务能继续转动下去,其最终转化为现金流的能力涉及到法律、估值、市场变现可能性等等诸多方面。 尽管贸易业务的链条不长,但跑冒滴漏的点却有很多,代理费等业务费用是否说的清楚,交易差价是否合理,各类不当得利,需要从管理、流程、标准和执行等角度进行检查。 经常被问及,改改合同条款是不是就可以具备全额法的条件,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业务模式和商业的本质难以通过改几个合同条款就可以做到。应该讲,会计规则、监管规则对贸易业务收入的确认是非常清楚的,绝大多数没有承担义务,不承担风险的贸易业务通常毛利率极低,或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的贸易业务,大概率是净额法,当然最终是业务实质、业务形态的分析得出结论。 近年来,大量的上市公司基于业务实质把收入确认从全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正是对业务实质的真实反映。 […]

地方政府化债“首枪”?特殊再融资债券重启发行,各地隐债化解提速

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的资金用途通常是“偿还部分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在2020年-2022年间,我国曾发行过偿还政府存量债务的再融资债券,被市场普遍称作“特殊再融资债”。 “特殊再融资债”此前在建制县隐性债务化解试点和全域无隐债试点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相关信披文件的资金用途通常是“用于偿还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本金”。据粤开证券研究院数据,2020-2022年,特殊再融资债发行规模分别为1154.2亿元、8170.8亿元和2199.6亿元。 在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出台一揽子化债方案后,财政部随后明确下一步将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逐步缓释债务风险。在“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地方做好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等要求下,通过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以债务置换的方式缓解部分地方的支出压力得到多数专家学者看好,“特殊再融资债”的重启也备受市场期待。 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一般债券(九期至十一期)发行公告,其中资金用途为“偿还2018年之前认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拖欠企业账款”。 虽然本次再融资债券在资金用途上并未直指隐性债务置换,但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谭志国对证券时报记者说,“特殊再融资债券”没有标准法定概念,可以把本次再融资债理解为一种“特殊再融资债券”,专门解决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再融资债券。 360政企安全集团投资总监唐川认为,从实质功能来看,本次内蒙古发行的再融资债券可以近似视为一种“特殊再融资债券”,因为其发行目的,就是帮助地方政府履行一种金钱承诺,从而降低地方政府违约风险。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罗志恒也告诉记者,“拖欠企业账款”可以看作是隐性债务的一种,因此本次发行的再融资债属于特殊再融资债券,只是在用途上更为明确。 少量规模、精准支持各地化债 随着特殊再融资债券重启发行,专家普遍认为,四季度各地政府将抓住化债窗口期,重新启动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 对于本次特殊再融资债券的发行规模,研究机构普遍预测将在1.5万亿元左右,远不及各地的存量隐性债务规模。因此,普遍观点认为,本次特殊再融资债将重点在贵州、天津、内蒙古等隐性债务压力较大的地区。 信披文件显示,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政府债务限额9979.20亿元,2022年全区政府债务余额 9339.7亿元。由于特殊再融资债的理论发行规模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与余额之间的差额。故截至2022年末,理论上可发行特殊再融资债的最大规模为639.5亿元。而本次内蒙古自治区拟发行的特殊再融资债规模,已基本接近于理论最大发行规模。 “此次发行663.2亿元除了动用结存限额,还有今年直接安排预算资金偿还的部分,剩余可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的规模十分有限。”罗志恒说,从全国来看,今年可动用的特殊再融资债规模亦是如此,截至2022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5.06万亿元,限额为37.65万亿元,结存限额为2.59万亿元,较2020年减少5603亿元。 特殊再融资债券的发行,也意味着本轮化债工作序幕已徐徐拉起。除各地陆续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外,来自金融机构的支持也值得期待。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23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下半年将统筹协调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赵伟指出,金融机构此前为地方债务化解提供过债务重组、续本降息、补充流动性等多种支持方案。 “我与证券时报的故事”征文启事 2023年11月27日,证券时报将迎来30岁生日。 三十年筚路蓝缕,三十年日新月异。我们感恩每一位读者朋友的陪伴与支持。即日起,我们发起“我与证券时报的故事”征文活动,邀请您记录下自己与时报的难忘故事,让这份情谊在悠悠岁月里源远流长。

雪浪云宣布完成超三亿元B轮融资,加码建设工业元宇宙|36氪首发

2022年5月15日,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雪浪云宣布完成超3亿元人民币B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国调基金二期领投,保利资本和国联集团无锡知识产权基金跟投,凡卓资本担任本轮融资独家财务顾问。该轮融资是雪浪云成立以来获得的第四次投资,此前公司曾完成了来自银杏谷资本、晨山资本、国投创业以及经纬创投的三轮融资。 本轮融资后,雪浪云将:1)强化核心技术平台雪浪OS,建设工业元宇宙的数字底座;2)进一步深度融合工业知识模型,实现新工业软件的创新与国产化替代;3)继续在生态建设上进行战略性整合,进一步深化与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合作。 从数据计算到知识模型,雪浪云跑通制造业升级的“雪浪范式” 成立于2018年,无锡雪浪数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雪浪云”)基于数据与模型,结合工业机理为制造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服务。 公司独创“雪浪范式”,通过打造雪浪OS工业数据智能系统,帮助制造业管理数据,用好工业知识,提升制造业的创新能力与优化迭代的速度。 雪浪云的创始人兼CEO王峰是阿里云数加大数据平台及阿里云ET工业大脑的创始人。2018年,王峰联合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浙江大学高端装备研究院院长杨华勇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阿里云创始人王坚院士及旗下云栖基金联合创立了雪浪云。团队其他核心成员来自于阿里云、百度、微软、NI(美国国家仪器)、ABB、西门子等国内外顶尖互联网及自动化公司,同时王坚院士、杨华勇院士、钱锋院士、李培根院士及其团队高校人才也是雪浪云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雪浪云创始人兼CEO王峰曾创造性地提出了制造业数字化的雪浪范式,即“E=MC²”(也称为制造业数字反应堆质能公式)。E表示”Evolution”,是制造业数字化的目的;“M”代表工业领域最核心的工业知识与各类模型。公式中的两个“C”,一个代表“Computation”计算;另一个则代表“Cooperation”协同。 纵观雪浪云OS系统,其平台型产品“雪浪算盘”,通过混合建模和联合计算系统充当了整个系统的“智能底座”,为系统提供数据与算力的支持。在此之上,公司又开发了三套通用工具,分别是负责工业数据管理的“雪浪虎符”、负责运筹优化与群体智能的“雪浪河图”,以及为工业App与工业软件提供零代码集成开发环境的“雪浪共工”。 以“平台+通用型工具”为基础,雪浪云逐渐在业务实践中积累、沉淀了数百个工业场景的上千个机理组件,并推出了多个专业工具箱以及成熟的新工业软件。据此,雪浪云成功将工业知识产业化,大大降低了各类制造业企业数字化升级的门槛,并实现了传统工业软件的国产化替代。 作为工业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雪浪云现阶段主要聚焦在高端装备、煤炭、化工和通用制造四大行业,客户则以中国铁建重工集团、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潍柴集团、老板电器等央企及上市龙头企业为主。 正是通过与航空航天、高铁、发动机这些数据价值高的行业合作,雪浪云解决了众多国家性、国际性普遍难题,研发了数字飞机、发动机研发联合仿真优化与数字孪生等新工业软件。新工业软件的研发正以产品化、可复制的模式服务于广大中小制造业企业,实现了制造业的普惠型数字化升级,也为雪浪云创造了新的业绩增长点。 构筑工业机理“护城河”,雪浪OS持续孵化新工业软件 关于制造业的数字化进程,王坚院士曾表示“今天的数字化,就是100年前的电气化”。 作为制造业数字化的推动者,雪浪云提出了数字化的“双轨制”思路:在全景上,助力制造业企业,解决数字化转型中应对不确定性挑战以及变革发展的系统工程问题;在场景上,助力制造业工程师与科学家,解决知识工程难题。 基于“双轨制”发展思路,一套创新型的工业数据智能底座平台雪浪OS逐渐成形,并实现了从底层平台到“工业知识最后一公里”的智能制造全流程覆盖。

如何确认融资企业的估值?融资企业在估值中应当注意哪些事?

我们经常会在新闻报道中听到,某某企业拿到了1个亿A轮融资,投后20亿估值。而最近所谓的“独角兽公司”又频频霸屏。“独角兽公司”,就是投资界对于10亿美元以上估值并且创办时间相对较短的公司的称谓。 我们注意到,上面的重点都在说“估值”。通俗一点理解,估值就是融资企业现在值多少钱。估值是投融资双方最为关心的事情,投融资双方首先谈的就是融资企业的估值。 估值如此重要,那如何确认融资企业的估值呢? 2018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提出了私募基金在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通常采用的五种估值方法,规范了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确认。   估值方法大盘点 1. 市场法 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 根据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的价格对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对于初创企业通常尚未产生稳定的收入或利润,但融资活动一般比较频繁,因此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在此类企业的估值中应用较多。 市场乘数法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所处发展阶段和所属行业的不同,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各种市场乘数(如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等)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市场乘数法通常在被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可产生持续的利润或收入的情况下使用。 行业指标法 行业指标法是指某些行业中存在特定的与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的行业指标,此指标可作为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估值的参考依据。行业指标法通常只在有限的情况下运用,此方法一般被用于检验其他估值法得出的估值结论是否相对合理,而不作为主要的估值方法单独运用。 2.收益法 在估计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收益法为现金流折现法。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合理的假设预测被投资企业未来现金流及预测期后的现金流终值,并采用合理的折现率将上述现金流及终值折现至估值日得到被投资企业相应的企业价值,折现率的确定应当能够反映现金流预测的内在风险。基金管理人还应参照市场乘数法中提及的调整或分配方法将企业价值调整至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3.成本法  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成本法为净资产法。管理人可使用适当的方法分别估计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在适用的情况下需要对溢余资产和负债、或有事项、流动性、控制权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综合考虑后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而得到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值得关注的知识点 了解了上述非上市公司估值的方法后,我们来了解下融资企业在估值中应当关注的几个知识点。 1.估值并非越高越好 在我们接触过的投融资案例中,不少创业者就认为融资企业估值越高,就说明企业越值钱,更有发展前景,当然是估值越高越好。诚然,我们相信,估值高说明投资方看好融资企具有高速发展的前景。但我们认为估值不是一味的越高越好,融资企业要看到高估值背后所蕴含的高风险。 这里我们就要提到TS,即投资条款清单。在投融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会签署一份TS,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TS中,和融资企业估值相关的“坑”就是“反稀释条款(反摊薄条款)”:融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若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第三方股东认缴该新增注册资本时对合资公司的投资前估值低于投资方认购本轮股权对应的公司投资后估值,则投资方有权在合资公司新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前调整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使投资方本轮股权比例达到以本轮投资价款按该次新增注册资本前对应的公司估值所可以认购的比例。员工期权计划以及经投资方同意的其他方以股份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低于投资方本轮认购价格)的情况除外。 通俗的理解“反稀释条款”,就是融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时的每轮估值都必须高于前一轮,否则将会触发反稀释条款,通过调整前轮投资方的股权比例或者创始股东向前轮投资方支付货币补偿,其目的就是防止上轮投资方的股权价值因为后续估值的降低而被稀释。 可见,过高的估值会为融资企业带来沉重的压力,融资企业若后续的估值无法提高,则要么会触发反稀释条款,要么就会被迫放弃再次融资的机会。 2.融资并非越多越好 融资企业获得的融资资金越多,则意味着融资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支撑企业快速发展,这么说来应该是融资的金额越多越好。如下确认投资方股权比例的公式,投资方是用资金购买融资企业的股权。 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金额/融资企业估值×100%。 投资方向融资企业投入资金购买融资企业股权的过程,是以创始股东的股权比例稀释为代价的。可见,融资金额过高,意味着创始股东的股权比例会被稀释的更多,一旦创始股东无法保持控股地位,则将不符合IPO挂牌申请企业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变更的规则;同时若融资企业IPO成功,创始股东股权比例稀释过多,持股比例过低,则很容易遭受野蛮人的入侵。 为此,创始股东应珍惜自己的股权,每次融资时被稀释的股权比例不易过高,要在融资额与稀释股权中找到平衡。 3.投前、投后,区别巨大 创始股东和投资方在确认融资企业估值时,应谨慎把握投资方给出的估值是投前估值还是投后估值。一字之差,就会让创始股东的股权比例失之千里。 如某融资企业按投前估值2000w计算,投资人投资500w,占到的比例就是20%。而如果按投后估值2000w计算,投资人投资500w,则占到的比例就是25%。 4.估值与员工期权池 投资方一般都会要求融资企业建立员工期权池,用于实施员工激励。而这其中就隐含着对融资企业估值和创始股东股权比例稀释的影响。投资方都往往要求在“投前估值池”中保留足够的员工期权池。 以上面那个投资方投500w占20%为例,如果TS中写明包括员工期权则意味着在投前就需要设立员工期权池,假设员工期权池有10%,就意味着融资后创始团队占股只剩70%。如果TS中写明不包括员工期权,那融资结束后创始团队还剩80%,后期的员工期权池可以由创始人和投资人共同协商稀释。 通俗而言,企业股权融资就是拿公司股权换钱,在这个过程中,“卖个好价钱”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无论是企业投融资,还是并购交易,一个足够接近公司真实价值的估值,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决定性作用。估值无非是为双方确定一个交易基础,既不能将估值当成一场游戏,也不能本末倒置将估值视为一切。选取适合标的企业的估值方法,确定合理的估值区间,促成交易才是估值的真正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