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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1, 2023

湖北出台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

我省出台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 大手笔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5月23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文件,明确15条政策措施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总规模100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15条”包括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能级、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大力开展关键技术创新及应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5个方面。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将加快推进。我省将支持以5G为代表的“双千兆”网络建设,力争5G基站数量继续保持中部领先、全国靠前。积极争取国家数字经济重大基础设施、国家级研究院等平台载体落户湖北。加快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武汉)顶级节点、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国家试点、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建设。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能级将加速提升。我省将继续招引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榜单企业,首次进入上述榜单的省内企业,最高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加快培育省内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坚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链长+链主+链创”三链机制。支持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打造行业级、区域级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中小微企业上云上平台,降低企业数字化成本,提升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和水平。推进武汉“中国软件特色名城”提档升级,加快打造“电竞之城”。 同时,我省将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省内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点示范等项目,获批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进行奖补。围绕工业领域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每年发放上云服务券。持续开展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等评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在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应用,每年遴选100个优秀应用场景宣传推广。

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中新网5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6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于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案例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结合平台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等要素,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考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作出重点规范;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两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联合调研,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法律政策完善,加大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办案指导力度,通过争议案件办理引导平台及其合作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更好实现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社部函〔2023〕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推进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现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第三批)   目 录   ▪ 案例1. 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案例2. 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案例3. 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 案例4.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 案例5.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案例6. 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1.   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0年6月14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中型面包车1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另行报销。刘某从事运输工作期间,每日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平台派单,跑单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对刘某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刘某每日接单量超过4单时按照每单70元进行加单奖励,出现接单量不足4单、无故拒单、运输超时、货物损毁等情形时按照公司制定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2021年3月2日,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载明公司因调整运营规划,与刘某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刘某认为其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实际上已构成劳动关系,终止合作的实际法律后果是劳动关系解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双方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刘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体现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当前,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从人格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体系当中,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本案中,虽然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仍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须由刘某本人驾驶车辆,通过平台向刘某发送工作指令、监控刘某工作情况,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进行奖惩;刘某须遵守某信息技术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占有用户需求数据信息,单方制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刘某从业行为具有较强持续性和稳定性,其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体现了明显的经济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将刘某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刘某是其稳定成员,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属于某信息技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刘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实际上构成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因此,对刘某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不同平台之间用工模式存在差异,一些平台企业占有数据信息这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劳动条件、劳动方式、劳动收入、进出平台自由等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并从劳动者劳动成果中获益。此类模式下,平台企业并非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务,而是通过对劳动者进行组织和管理,使他们按照一定模式和标准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其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案例2.   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载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2至5小时不等。平台按照算法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徐某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平台向其按单结算服务费。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台客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被平台客服拒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号)相关规定,网约配送员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等,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规划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平台不同用工形式,在劳动关系情形外,还明确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案中,徐某在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上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其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查明某科技公司是否对徐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从用工事实看,徐某须遵守某科技公司制定的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规则,其订单完成时间、客户评价等均作为平台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但平台对其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要求,徐某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因此,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从事网约配送业务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制定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费结算标准和办法,徐某通过平台获得收入,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虽然徐某依托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综上,虽然某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对徐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因此,对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等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配送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如何维护好其劳动保障权益也频频引发舆论热议。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非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不对配送员的上线接单时间和接单量作任何要求,但与此同时,平台企业制定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通过设定算法对配送员的配送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将配送时长、客户评价等作为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一方面,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更加自由,不再受限于特定的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打破了传统用工方式的时空限制,对劳动者实现了更加精细的用工管理。对此,《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指出相关部门应指导企业与该类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逐步推动将该类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等制度保障范围。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应在区分各类情形的基础上分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案例3.   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

兰州西固法院审结一起”可信时间戳”为证案例

每日甘肃网5月2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你知道可信时间戳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为最大可能地保障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可信时间戳的出现有效弥补了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先天不足”。近日,西固法院审结一起牵涉“可信时间戳”为证的案例。 案例:模特违约被诉赔偿20万元 甲公司是兰州的一家时尚咨询公司,主营业务是安排旗下签约模特为客户产品进行宣传推广。2019年,甲公司签约模特小王主动提出与公司解约,双方签订了《模特解约合同》,约定小王自解约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模特相关职业,也不得签约其他公司,如经发现,甲公司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甲公司通过网络发现小王在解约后不久,便以乙公司签约模特的身份从事宣传代言活动,小王微博账号中的个人注册信息也修改为“乙公司签约模特”。2022年底,甲公司以小王违反了《模特解约合同》约定为由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庭审中,原告甲公司提交了大量微博截图证明小王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小王辩称,她在2022年1月才与乙公司签约,此时已经超过了《模特解约合同》中约定的两年限制期。至于甲公司提交的那些自己以模特身份拍摄的商业宣传图片,也都是2022年以后才形成的,并不能说明自己违约。 当小王自信满满地为自己辩解时,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又向法庭提交了一组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存证的电子证据,里面是小王以模特身份宣传代言的一些图片,但每一张图片都附有可信时间戳,证明图片的形成时间均在2020年和2021年间。此外,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录像,证明其利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过程符合《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的规范性要求。 被告小王见此证据哑口无言,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并提出与甲公司协商解决。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小王主动向原告甲公司赔礼道歉,甲公司也适当降低了违约金数额。 法官说法:什么是可信时间戳?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可信时间戳是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防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的特征,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保全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弥补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先天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法官强调,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采用了时间戳取证的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在使用时间戳取证过程中,须先通过互联网真实性检查,否则同样会影响证明效力。因此,当事人在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深圳:探索数据产权保护,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央赋予深圳又一重大使命 实施综合试点改革。其中,(二十)完善文化体育运营管理体制。支持深化文艺院团改革,完善院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制度。按程序赋予省级电视剧审查等管理权限。支持建设适用国际通用规则的文化艺术品(非文物)拍卖中心。支持开展体育消费城市试点,推进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创新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的服务管理机制和安保制度。以下为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主要内容如下。 党中央作出兴办经济特区重大战略部署40年来,深圳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创造了发展史上的奇迹,成为全国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2019年8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决策,一年来,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以设立经济特区40周年为契机,在中央改革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下,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是新时代推动深圳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关键一招,也是创新改革方式方法的全新探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圳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做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赋予深圳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多自主权,支持深圳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率先完善各方面制度,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推动更高水平深港合作,增强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擎功能,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二)工作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守正的基础上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突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衔接配套、成熟定型,实现改革目标集成、政策集成、效果集成。 ——坚持先行先试、引领示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给予充分改革探索空间,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开展相关试点试验示范。鼓励大胆创新、真抓实干,注重经验总结,及时规范提升,为全国提供示范。 ——坚持底线思维、稳步实施。提前预设底线情形,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时序、节奏和步骤,分期分步、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城市空间统筹利用等重要领域推出一批重大改革措施,制定实施首批综合授权事项清单,推动试点开好局、起好步。2022年,各方面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基本完成试点改革任务,为全国制度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二、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四)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探索解决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完善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机制。深化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完善一二级市场联动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五)完善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制度,鼓励根据实际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允许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六)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探索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深圳下属机构的基础上成立金融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开展数字人民币内部封闭试点测试,推动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和国际合作。 (七)加快完善技术成果转化相关制度。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在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政府资助项目科技成果专利权向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小企业转让和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国有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 (八)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试点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研究论证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 (九)健全要素市场评价贡献机制。率先探索完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探索充分体现技术、知识、管理、数据等要素价值的实现形式。深入推进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支持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企业家成长规律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探索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十)进一步完善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放宽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教育等领域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支持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完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机制。试点能源领域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 (十一)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十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特区立法。按程序赋予深圳在干部和机构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探索完善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支持深圳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依法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章。 四、完善科技创新环境制度 (十三)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支持实行非竞争性、竞争性“双轨制”科研经费投入机制。推动完善科研机构管理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政企科技创新咨询制度。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定向培养机制。 (十四)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制度。按程序赋予深圳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权限,探索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支持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R字签证和提供出入境便利。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探索建立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放宽境外人员(不包括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五、完善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 (十五)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支持以规则衔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发展。充分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加强对重大疑难涉外商事案件的业务指导。支持完善法治领域跨境协作机制,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 (十六)扩大金融业、航运业等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深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深圳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依法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深圳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推动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探索完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赋予深圳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进一步放开保税燃料油供应市场。 六、完善民生服务供给体制 (十七)创新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在深圳开展国际前沿药品临床应用。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支持建设全新机制的医学科学院。支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十八)探索扩大办学自主权。探索扩大在深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支持深圳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赋予深圳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的设立和撤销权限。 (十九)优化社会保障机制。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新机制,加快构建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支持完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医保政务服务一体化办理。支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二十)完善文化体育运营管理体制。支持深化文艺院团改革,完善院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制度。按程序赋予省级电视剧审查等管理权限。支持建设适用国际通用规则的文化艺术品(非文物)拍卖中心。支持开展体育消费城市试点,推进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创新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的服务管理机制和安保制度。 七、完善生态环境和城市空间治理体制 (二十一)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支持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开展重要生态空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扩大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范围。支持完善本地清洁能源供应机制,建设能源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平台机构。支持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立绿色产业认定规则体系,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推动完善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入海排污口分类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二十二)提升城市空间统筹管理水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推动在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探索按照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开展深化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按程序赋予深圳占用林地省级审核权限。探索优化用地用林用海“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审批机制,推动自然资源使用审批全链条融合。开展航空资源结构化改革试点。完善无人机飞行管理制度。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建设始终贯穿综合改革试点全过程,严密党的组织体系,为深圳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四)创新工作机制。支持深圳结合实际率先开展相关试点试验示范,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分批次研究制定授权事项清单,按照批量授权方式,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有关方面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经批准的事项清单,依法依规赋予深圳相关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和政策体系。实行包容审慎的改革风险分类分级管控机制,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调整、暂缓或终止等处置措施,不断优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路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综合改革试点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对达到预期效果的抓紧总结推广,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二十五)落实地方责任。广东省要积极为深圳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创造条件,加大行政审批、科技创新、规划管理、综合监管、涉外机构和组织管理等方面放权力度,依法依规赋予深圳更多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深圳要切实担负起试点主体责任,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要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协调合作,建立区域互动、优势互补的改革联动机制,实现协同对接,充分发挥制度整体效能。 (二十六)强化法治保障。建立健全与综合改革试点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机制。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有关方面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涉及的法律法规事项,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衔接。 (二十七)营造改革氛围。弘扬特区精神,继续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健全改革的正向激励机制,注重在改革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大胆提拔使用敢于改革、善于改革的干部,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及时宣传深圳推进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为综合改革试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北京12天连发3份政策文件 对全国加快发展AI有何示范效应?

北京针对算力、数据、算法、应用、监管等产业发展核心要素及关键环节的难点、堵点,提出了具体举措,五个维度协同发力。 从某种程度上讲,北京在发展人工智能方面如何制定和推行政策,具有全国示范效应。“中国正加快通过强化国家支持来培育本土的人工智能先驱”,而“首都率先制定新兴产业政策的情况并不少见”。 最近,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地陆续出台一系列鼓励人工智能发展的政策文件,其中,政策密度最大、最引人关注的北京,在12天内连续公布了3个相关文件:5月19日,发布《北京市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伙伴计划》(下称《伙伴计划》);5月30日,印发《北京市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5月30日,印发《北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下称《实施方案》)。 仔细梳理这些文件可以发现,北京针对算力、数据、算法、应用、监管等产业发展核心要素及关键环节的难点、堵点,提出了具体举措,五个维度协同发力。 “《实施方案》是一个战略层面的文件,《伙伴计划》是关于创新伙伴和价值联盟方面的专门文件,属于策略层面,《若干措施》是提出若干有操作性的运作措施。这几个文件,有战略,有策略,有运作实施,相辅相成,抓住了时代的趋势和重点。”法国里昂商学院人工智能管理学院(AIM)院长、全球商业智能中心(BIC)主任龚业明对澎湃科技(www.thepaper.cn)分析道。 根据IDC《2022-2023中国人工智能计算力发展评估报告》,北京位居2022年中国人工智能城市排行榜首位。截至2022年11月,北京在17个人工智能相关领域领跑全国。根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今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地图研究报告》,目前中国10亿参数规模以上的大模型至少已发布79个,北京占38个,位居第一。 从某种程度上讲,北京在发展人工智能方面如何制定和推行政策,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美国科技媒体TechCrunch近日评价北京的措施称,“中国正加快通过强化国家支持来培育本土的人工智能先驱”,而“首都率先制定新兴产业政策的情况并不少见”。 算力资源统筹供给,加强国产芯片 算力是训练大语言模型(LLM)的基础要素,大语言模型的发展也给算力带来巨大挑战。近期AI芯片“领导者”英伟达公司的市值飙升,可反映进入ChatGPT时代后市场对算力重要性的预期。“目前,算力是通用人工智能创新比较紧迫需要处理和提高的一个要素。”龚业明表示。 在算力方面,《若干措施》第一条即提出“提升算力资源统筹供给能力”。一方面组织商业算力满足紧迫需求:实施算力伙伴计划,与云厂商加强合作,提供多元化优质普惠算力;另一方面,推动新增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海淀区、朝阳区建设北京人工智能公共算力中心、北京数字经济算力中心等项目建设,形成规模化先进算力供给能力;此外,建设统一的多云算力调度平台,实现异构算力环境统一管理、统一运营,提高环京地区算力一体化调度能力。 其中,“规模化先进算力供给”值得注意,IDC中国研究总监卢言霞对澎湃科技表示,下一代AI的发展需要规模化先进算力的支撑,尤其是大模型的预训练、生成式AI的研发。 目前,全国有超过30个城市正在建设或提出建设智算中心。据浙商证券预测,“十四五”期间,对智算中心的投资可带动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增长约2.9-3.4倍,未来几年中国智能算力规模年复合增长率将超过50%,智能算力取代基础算力成为算力结构最主要构成,智能算力成为增长驱动力。 不过卢言霞提醒道,需要注意的是,建设了这些算力,要考虑将来利用率到底如何,不要沦为沉没成本。此外,在未来几年,最值得重视的是如何提高计算能效,数据中心发展到如今的规模和体量,能耗将成为未来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算力的硬件承载——芯片方面,龚业明指出,高端人工智能芯片及相关设备成本较高,获取有一定困难,这是发展通用人工智能的一大短板。 对于芯片,《实施方案》着重强调了“国产”二字。该文件提出的工作目标是:“国产人工智能芯片和深度学习框架等基础软硬件产品市场占比显著提升,算力芯片等基本实现自主可控。国产硬件比例显著提高,全面兼容国产深度学习框架。”在主要任务方面,该文件提出:积极引导大模型研发企业应用国产人工智能芯片,加快提升人工智能算力供给的国产化率;加强国产芯片部署应用,推动自主可控软硬件算力生态建设;组建全栈国产化人工智能创新联合体,研发全栈国产化的生成式大模型,逐步形成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技术体系和产业生态。 对于芯片的具体研发方向,《实施方案》指出:面向人工智能云端分布式训练需求,开展通用高算力训练芯片研发;面向边缘端应用场景的低功耗需求,研制多模态智能传感芯片、自主智能决策执行芯片、高能效边缘端异构智能芯片;面向创新型芯片架构,探索可重构、存算一体、类脑计算、Chiplet等创新架构路线。 浙商证券解读称,预计未来北京的算力中心建设有望提速,国产芯片将得到优先支持,中科系、华为系算力硬件供应商有望深度获益。 建设高质量预训练中文语料库 “算力成本确实是当前推广大模型、生成式AI的主要挑战之一。但算力不是唯一挑战,数据资源、高端人才都是挑战,需要开放数据、培育产业人才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卢言霞说。 在数据方面,北京系列文件的核心思路在于构建安全合规的开放基础训练数据集,建设高质量的预训练中文语料库。 数据是中文大型语言模型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瓶颈。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认知计算与自然语言中心文本生成算法团队负责人王昊曾对澎湃科技表示,“相较于英文数据,中文数据的开源程度较低,导致中文数据集的规模相对较小。此外,英文作为科研主流语言,在学术界和工业界中得到广泛应用,积累了大量高质量的语料数据,这为英文自然语言处理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优势。” 在构建高质量数据集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三个具体施行方向。一是组织有关机构整合、清洗中文预训练数据,形成安全合规的开放基础训练数据集。探索推进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与市场化数据平台对接;二是谋划建设数据训练基地,提升数据标注库规模和质量,探索基于数据贡献、模型应用的商业化场景合作;三是建设数据集精细化标注众包服务平台,鼓励专业人员参与标注,研究平台激励机制。 《实施方案》则强调,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聚焦城市大脑、智慧政务、智慧民生服务等领域,动态更新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完善金融、交通、空间等各类公共数据专区建设。” 上海赛博网络安全产业创新研究高级研究员周雪静对澎湃科技表示,当前大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网络数据,二是合成数据(SyntheticData)。 网络数据的来源包括:采集物理世界的个人信息形成网络数据、直接采集互联网上的数据以及数据交易。通常来说,网络数据的收集、清洗、处理时间和金钱成本较高。 合成数据的处理则更加高效、廉价,可重复利用。以人脸数据为例,如果将一个自然人所能提供的人脸数据设为1,那么通过合成、编辑等功能,将基础的人脸数据进行调整(五官或表情),可以实现10或者100个人脸数据,大大降低训练数据的成本和获取难度。合成数据也需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在使用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前,应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发展面向通用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体系 得益于模型泛化能力强、长尾数据依赖性低和下游模型使用效率的提升,大模型被认为具备了“通用智能”的雏形。 《实施方案》显示,北京计划发展面向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框架体系,围绕人工智能数学机理、大数据智能、多模态智能、决策智能、类脑智能、科学智能、具身智能等方向开展研究布局。 《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探索通用智能体、具身智能和类脑智能等通用人工智能新路径。支持价值与因果驱动的通用智能体研究,打造统一理论框架体系、评级标准及测试平台,研发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推动通用智能体底层技术架构应用。推动具身智能系统研究及应用,突破机器人在开放环境、泛化场景、连续任务等复杂条件下的感知、认知、决策技术。支持探索类脑智能,研究大脑神经元的连接模式、编码机制、信息处理等核心技术,启发新型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建模和训练方法。 其中,文件提及的“具身智能”,是指有身体并支持物理交互的智能体,如家用服务机器人、无人车等。最近,这个概念被英伟达创始人兼CEO黄仁勋带火,5月中旬,他在2023年ITF世界大会演讲中表示,“下一波人工智能浪潮,将是一种被称为具身人工智能的新型人工智能,即能够理解、推理并与物理世界互动的智能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措施》还提出,鼓励第三方非盈利机构构建多模态多维度的基础模型评测基准及评测方法;研究人工智能辅助的模型评测算法,开发包括通用性、高效性、智能性、鲁棒性在内的多维度基础模型评测工具集;建设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平台,建立公平高效的自适应评测体系,根据不同目标和任务,实现大模型自动适配评测。 自ChatGPT爆火之后,国内大模型经历了一个“狂飙”的春天。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赵志耘5月28日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中国10亿参数规模以上的大模型已发布79个,14个省市/地区都在开展大模型研发。面对“百花齐放”的局面,如何评测大模型已被政策提上日程。澎湃科技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知,目前北京、上海多个重点人工智能实验室都在集中完成测评工作。 就在6月3日,认知智能全国重点实验室、中科院人工智能产学研创新联盟和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链联盟共同发布了《通用认知智能大模型评测体系》,旨在形成一套覆盖多任务的大模型能力客观评测体系,引导中国认知大模型技术和产业健康发展。 聚焦六大场景 在大模型的能力加持下,以文生图和虚拟数字人等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类应用将快速进入到商业化阶段。 《若干措施》提出推动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场景应用,重点列举了政务服务、医疗、科学研究、金融、自动驾驶、城市治理六大场景。 《实施方案》则强调,要依托北京优势场景资源,加快资本、技术、数据、算力、人才等要素汇聚,打造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型示范应用场景,促进人工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另外,支持人工智能赋能智慧城市建设,支持海淀区建设城市大脑2.0,推动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3.0等项目顺利实施。 《伙伴计划》提到了一些更具体的场景。“围绕首都之窗智能问答、在线导办等场景,依托私有化部署的算力集群资源,逐步开展政务服务行业专有模型训练、精调、剪枝、蒸馏等工作,赋能‘12345接诉即办’辅助场景。”“聚焦本市虚拟数字人、数字医疗、电商零售等创新活跃的数据优势领域,加快推进大模型商业化落地应用,加速文字创造、人机交互、教育、影音等场景落地应用。” “我认为目前应该还是发展专用人工智能的时间,即使是ChatGPT或GPT(生成式预训练Transformer模型),要真正产业化落地,还是需要面向场景去打磨。”卢言霞说。 IDC认为,未来五年,随着人机交互、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技术达到更为成熟的阶段,人工智能应用的发展趋势包括,以知识为主要生产工具的创作型工作(如文字、视频、图像和音频创作,软件开发,IP孵化等)将实现更大程度的智能化;行业企业将拓展数字孪生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能源电力、制造、建筑等行业发展,构建虚拟工厂、数字孪生电网、数字孪生城市,加强数字与现实世界的连接,优化流程,实现全域管理,决策智能。 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在监管方面,两份文件都提及“包容审慎”。 周雪静对澎湃科技表示,监管层面的“包容审慎”分为“包容”和“审慎”两个维度。包容是对于现阶段国内通用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予以鼓励,通过建立试点(示范区、试验区)的方式给予企业试错的机会,进而加快形成一批标杆示范案例,为整个产业的发展加速。而审慎则是从安全合规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是对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其他新型风险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市场进行及时的监管干预。 “本质上,包容审慎是一种灵活的、分类分级的监管策略,尤其在大模型、AIGC等新兴技术和新产业发展的前期阶段,能够更好地降低企业试错成本和合规成本,鼓励我国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周雪静说。 如何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四点: 第一,持续推动监管政策和监管流程创新,鼓励创新主体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开展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第二,建立常态化服务和指导机制,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人工智能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展常态化联系服务,指导创新主体引入技术工具进行安全检测、按规定申报安全评估、履行算法备案等程序;第三,加强网络服务安全防护和个人数据保护;第四,持续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事实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已经引发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动作。在OpenAI、谷歌等科技巨头的推动下,美国政府与国会已展开探讨。在监管方面走在前面的欧盟,其《人工智能法案》已接近走完立法程序。 欧盟白皮书《面向卓越和信任的人工智能发展之道》提供了一个值得参照的思路,即开展“以风险等级为基础”的监管路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只适用于高风险人工智能活动,确保监管干预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此外,实施多方参与监管治理,由会员国指定的认证机构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估。 在执行层面,周雪静分析,从目前人工智能的监管部门来看,我国呈现多头监管的现状,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在法律法规层面,一方面是通过专门性综合性立法对网络运营者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则是切实聚焦到人工智能领域的算法、模型、技术,进行具体规范。 人才高地与政府投资基金 除了算力、数据、算法、应用、监管五个维度,北京系列文件还在人才、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建设一批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人工智能科研机构,引进培育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团队,国际引才取得新突破。高水平学者数量超万人,国内占比保持领先。 主要任务则包括,推动建设人工智能领域人才高地。“探索实施海外人才来京落地即支持政策,着力引进、培养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人才、青年人才。”“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的作用,引进各层级科学家、产业和工程技术人才。” 作为中国人工智能领域最重要的研究机构之一,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近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微软总裁布拉德·史密斯(BradSmith)4月曾在谈及微软和ChatGPT的竞争对手时称,“我们看到3个处于绝对前沿的机构,一个是OpenAI和微软,第二个是谷歌,第三个是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 […]

武汉加快建设国家级“区块链之城”

6月9日,以“链上荆楚积厚成势”为主题,第二届区块链服务网络(BSN)全球技术创新发展峰会在武汉举办。长江日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武汉正加快建设国家级“区块链之城”。 近年来,武汉大力支持区块链技术创新,不断完善区块链基础设施,加快区块链融合应用,推进区块链产业集聚,奋力抢占区块链发展的制高点。2022年9月,武汉获批创建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 武汉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峰会现场介绍,武汉区块链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华中地区首个“星火·链网”骨干节点在武汉率先上线,区块链服务网络武汉城市主干网、武汉城市大脑的区块链中枢平台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打造出江汉区区块链产业园、东湖高新区大学桥众创空间、汉阳区星火数字产业基地。 数据显示,目前武汉已汇聚近150家区块链企业,其中从事区块链技术产品研发核心企业达到66家。1月10日,工信部公示2022年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入围名单,武汉4项目入围,入围数位居全国第三、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二。 “围绕区块链产业集聚创新平台建设和区块链场景应用等方面开展了系列创新实践和探索,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作为武汉创建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的核心承载区,江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峰会现场分享了“建设国家区块链先导区的创新与实践”。 据介绍,2020年江汉区将区块链作为发展数字经济的4个重要方向之一,在全市率先成立区块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全省率先出台推动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方案,从产业集聚、技术研究、场景应用三个维度推动区块链产业发展。 近年来,江汉区已累计投入财政资金5000万元支持区块链企业和机构,投资1亿元打造中国电子数字产业总部示范区,设立总规模30亿元的数字经济产业基金。目前,区域内已聚集数字经济核心企业107家。 “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和重要工业基地、科教基地的综合优势,奋力打造‘双区引领、多区协同’的区块链产业集群。”武汉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武汉将突出产业优势,加快推进江汉区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东湖高新区区块链技术融合示范园区建设,以武创院区块链产业研究所、武汉市区块链产业研究院为依托突破区块链关键技术,孵化区块链创新应用。

国内首个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区块链平台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上线运行

近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区块链平台”(简称“昆明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区块链平台”)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上线运行。该平台将通过“TraFin云财链”探索提供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可信安全国际法律服务,并推动与周边国家法律服务机构的互联互通。 “‘TraFin云财链’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面向RCEP的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体系及支撑平台。”据云南财经大学信息学院、智能应用研究院院长余益民教授介绍,“TraFin云财链”可有效破解跨境数据流动面临的信任壁垒、制度壁垒和平台壁垒,确保跨境产业链供应链的数据融合与数据安全,为面向南亚东南亚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和物流枢纽建设提供基础技术支撑平台。 据悉,昆明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区块链平台是以云南省区块链地方标准《区块链 跨境贸易服务应用指南》为指引,基于云南省区块链地方标准《区块链 跨境贸易服务应用指南》、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面向RCEP的跨境贸易区块链关键技术研究”形成的关键核心技术和软硬件系统进行建设。不仅提供贸易文件公证、贸易纠纷调解、跨境在线仲裁等国际法律服务,也可提供企业数字身份注册与跨境验证服务,以及合同订单、报关单、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信用证、保险单、订单发票、物流合同和电子提单等贸易单证的区块链存证与验证服务。 据了解,昆明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区块链平台将为企业提供高效、安全的法律服务,以解决跨境经济合作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风险大、证据不完整等问题,为跨境经济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跨境贸易无纸化赋能。 从上线启动会上获悉,目前,昆明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区块链平台已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南亚东南亚国家以及香港、昆明等国内重点城市建立了“TraFin云财链”骨干节点,已有10余家法律及相关服务机构和100余家企业入驻,完成了500余份贸易合同与贸易单证的跨境签署与认证。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昆明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区块链平台的推出,将进一步增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法律服务能力,提升跨境贸易数字化水平,降低贸易成本,保障企业商业数据安全和合法权益,努力打造云南省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标杆,推动RCEP法律服务和数字化条款的落地实施。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做好电子数据取证需注意什么?

 电子数据兼具法律和科学双重属性,其生成、存储、传输等各环节均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这决定了电子数据取证除遵循一般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守相关的专业技术性规则,相较于传统证据,其取证规则更为精细化和专业化。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电子数据的规定更加细化和完善。笔者认为,实践中做好监察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格依法取证。首先,取证主体方面,监察机关采取搜查、扣押、收集提取、勘验检查等各类措施进行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时,调查人员均不得少于二人。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取证活动,应当选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调查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指导和配合。其次,取证程序方面,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区分不同阶段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同时要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材料。电子数据的取证,主要涉及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和技术调查等监察措施。其中,调取、勘验检查或者鉴定电子数据,可以在初步核实阶段进行;而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措施,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调取通过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电子数据的,必须在立案调查之后进行。再次,取证内容方面,调查人员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应注意分析信息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依法调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避免导致取证范围扩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二是“一体收集”优先。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以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即以“一体收集”模式为主,最大限度地保证原始数据不遭受破坏。首先,如果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尽可能地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按要求及时封存。扣押、封存的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存放场所应远离高磁场、高温、潮湿、灰尘、静电、挤压等环境,对于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注意采取信号屏蔽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避免数据信息遭受损毁灭失或者干扰破坏。其次,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利用只读、克隆、校验、镜像复制等无损技术进行现场提取。例如,在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或者待收集数据为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等情况下,调查人员可以现场提取数据,但不能对涉案电子设备或系统进行任何修改操作,而且要注意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再次,在既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又不能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采取该方式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往往表面呈现为文件、图片或音像资料等,仅从形式看容易与一般书证或视听资料相混淆,因此调查人员要在笔录中说明采取此种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原因并注明具体的取证过程及有关情况,并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以充分释明和固定其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       三是全面及时取证。电子数据往往依附于一定的存储介质或网络环境而存在,容易因外部载体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甚至灭失,具有易改变性和易灭失性的特点,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全面、及时地进行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首先,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信息。为了能够更全面地还原案件事实,不仅要收集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光盘、硬盘、U盘等原始存储介质及静态数据,还要注意收集内存数据和网络传输的动态数据,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日志记录、系统运行情况等附属信息。其次,注意收集被修改或删除的隐藏数据及痕迹。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可能会为了对抗调查、掩盖事实而故意删除或修改某些电子数据,调查人员要注意寻找这些隐藏的关键数据及痕迹,并利用技术进行恢复。再次,收集、固定电子数据一定要及时。对于调查发现的涉案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要及时采取扣押、查封措施;对于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动态电子数据,尤其是不立即提取电子数据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灭失等后果的,要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提取、固定;对数据量大、无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时间长且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及时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四是坚持全程留痕。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搜查、查封、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收集、提取以及勘验检查电子数据等措施,要按要求制作取证笔录、邀请见证人见证和录制同步录音录像,对取证活动全过程进行客观、如实的记录。首先,依法制作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搜查、勘验检查等取证笔录,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记录封存状态,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其次,搜查、查封、扣押、收集提取以及勘验检查电子数据时,均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监察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见证人要在搜查笔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查封扣押清单、勘验检查情况笔录等法律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再次,对电子数据取证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的科学证据属性,决定了其取证活动的法定程序要求和技术标准要比一般物证、书证更为严格,属于重要取证活动。按照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监察机关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均要对操作过程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让调查人员习惯在“镜头”下取证。

国家区块链技术(能源领域)创新中心成立

2023中关村论坛“区块链+隐私计算发展论坛”5月29日举行,国家区块链技术(能源领域)创新中心在此间揭牌成立。这是国家区块链技术创新中心正式投入运行后,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布局的首个国家级行业创新中心。 今年5月初,国家区块链技术创新中心在京正式运行,明确要加速建设超大规模区块链算力集群,构建由省市级骨干节点网络、行业应用节点网络组成的国家区块链算力网络,同时在能源、金融等一批国家关键领域建设区块链行业创新中心,在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运行活跃的重点地区建设区块链区域创新中心,以“国家主链”拉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悉,此次率先成立的能源领域创新中心由中国华电集团牵头建设,将充分发挥我国自主创新区块链软硬件技术体系“长安链”的性能优势,打造融合能源特色、全球领先的区块链行业创新平台,满足大规模场景应用,培养高水平人才,为国家能源安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据介绍,国家区块链技术(能源领域)创新中心将围绕行业创新平台建设,综合性人才引育和成果转化,行业高端区块链智库构建等三方面开展建设。在行业创新平台建设方面,中心将打造融合能源特色的、全球领先的区块链支撑性行业创新平台,满足大规模场景应用。

产业化市场化,上海率先布局区块链市场

“6·18”购物节刚落下帷幕,快递即将迎来高峰。在鲸仓一物流仓库内,42台货箱“蜘蛛人”在9米高的货架间隙里穿梭,AI是它们的大脑,工作任务就是“取箱子”。一旦接到下单指令,这些“蜘蛛人”会在毫秒之间精准定位到存放商品的箱子位置,并快速把它转运到拣货台,整个过程仅需两分钟。   和往年不同的是,这些“蜘蛛人”业内首次实现了“上链”,所有的运行数据加密流转在区块链网络上,为仓储物流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和可信协作打下了基础。   抓住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的机遇,国产区块链在打通自身技术“孤岛”的同时,在金融、物流、减碳等领域闯出一条产业化道路。   打破“孤岛”   近日,《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参考架构》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我国首个获批发布的区块链技术领域国家标准。根据国标,区块链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目前,该国标已在上百家典型区块链企业中得到应用。   在行业早期,不同区块链系统在通信协议、身份管理等方面技术路线不尽相同,链与链之间大多是相互独立的,形成了无数“孤岛”,客观上不利于互联互通,影响各机构间的高效协作。当下,跨链互通的需求愈加迫切。区块链从“局域网”到“互联网”的关键,就在于不同区块链系统之间需要“语言相通”。跨链之后,各条链从“孤岛”成为互联和开放的生态系统。跨链技术可以实现不同区块链系统之间的信息安全可信交互,实现数据互通与价值流动,打通“语言”的边界,是区块链生态繁荣的技术基础。   “国家标准的出台只是第一步,有了国家标准,各企业之间才能更有效地跨链。”IEEE(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计算机协会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标准化委员会主席李鸣表示,跨链标准约定了统一的通信协议,就像是让以往用不同方言的人们开始说普通话,将极大降低互通成本。   “从现在来看,国内区块链的发展已经有了三大趋势:平台化、组件化、集成化。”李鸣告诉记者,目前各地都有自己的区块链服务,比如长安链、蜀信链和海河链等,这些区块链都已形成平台,相关企业无需搭建底层系统,可在现有平台上开发应用,降低开发成本。同时,区块链的关键技术可以单独封装,比如智能合约、数字签名等可形成独立产品,随着区块链产业进一步细分,独立封装的组件可以提高系统灵活度。   他还表示,与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同,区块链也是面向数据的技术,与其他技术的集成是必然趋势,比如隐私计算、物联网等与区块链已深度关联。此外,能源链、金融链、版权链等不同区块链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诉求,不仅要求跨链能力,也要求区块链的分布式和传统中心化系统集成共存。   夯实底座   区块链在不断迭代的同时,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拓展。新国标将区块链认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技术支撑。   鲸仓“蜘蛛人”智能立体仓储系统便是区块链赋能产业的例证之一。鲸仓创始人李林子介绍,6000平方米的仓库里存放着40多个品牌超250万件商品,存储量是传统仓库的6倍,仓库空间利用率从10%提高到了85%,效率也提升了3倍。为更好高效协同,鲸仓采用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实现了拣选系统的运行信息、订单和资金交易信息加密上链,多方共同看一个可信账本。由于这些数据真实可信且丰富,鲸仓可以从产业资本那里用更低的成本租赁仓库和设备,实现轻资产运营。   在资本市场上,区块链的介入还能减少信贷风险,为创新企业提供融资保障。能源服务商汇电云联在国内外参与多个储能电站项目的建设,但全球储能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安全风险、质保周期风险、性能不确定性、收入不确定性等痛点,导致电站业主方的需求和设备供应商的服务体系之间出现了较大的风险敞口和融资难等问题。为此,汇电云联与蚂蚁链合作建立以材料、部件、系统、场景和残值的全周期数据、算法和数字科技服务体系,让储能项目的数据可信、风险可见可量化、价值可评估,实现储能系统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资产评估、资产管理、资产运营等数据源头“上链”,最终吸引了一村资本提供金融解决方案和资金支持。   区块链在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等民生方面也早有实践。蚂蚁链协助创建的全国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反诈联盟链”,通过链上数据协同公安、人行、运营商等解决风险信息共享难题,在一年内处理预警数据240多万条,保护受害人资金账户1380次,拦截被骗资金1340万元,安全共享黑灰数据达千万条。这一实践也被纳入工信部“2022年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中。   上海机遇   据知名调研机构IDC报告,预计2024年全球区块链市场将达189.5亿美元,中国市场规模有望突破25亿美元,市场规模有望保持全球第二。面对这一百亿元级大市场,上海早已率先布局。《2021年中国城市区块链综合指数报告》显示,上海区块链综合指数位列全国第二,全国具有投入产出的区块链企业近1400家,上海约占1/4。在参与起草区块链国家标准的单位中,也有蚂蚁区块链、链极智能科技、复旦大学、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等上海身影。   当下,国内明令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机炒作,但NFT数字藏品等交易已在探索阶段。早在去年7月,上海明确支持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   在区块链以及数字资产的层面,上海更是明确了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方向。《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指出,落实“四个新赛道”“五大未来产业”行动方案中,要发展区块链、Web3.0等数字新经济,推动元宇宙重大应用。去年8月,上海数据交易所设立了全国首个数字资产板块,并在今年联动国内主要区块链企业,力争实现区块链跨链互联互通。据介绍,为实现链上资产互联互通,上海数据交易所已形成“三步走”规划,将打造区块链互联互通可信枢纽,制定数字文创区块链应用相关标准,激活文创资源多场景应用。   去年年底,以数字人民币结算的碳普惠平台“沪碳行”上线,上海市民坐地铁或骑车出行,可按出行里程核算碳减排量,用户每日低碳行为收益可实时兑换成数字人民币,为使碳资产可见、可得、可度量,采用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用代码实现碳资产数据不可更改、无人干预。   “上海的区块链应用场景特别丰富,金融业、航运业、物流业高度发达,区块链大多数业务都能在上海找到落地场景。”李鸣表示,上海对区块链的政策支持力度很大,人才优势更是国内首屈一指,“区块链要求复合型技术人才,融合密码学、编程语言、计算机网络等多项专业,通常需要较高专业技能的人才,上海正好是相关人才的聚集高地。”他还认为,上海已孵化出不少区块链公司,在商业运营中可能在未来出现“杀手级”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