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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4, 2023

江河:论国际法的公平价值及其实现进路:从和平到正义

【内容摘要】在全球化背景下,公平是各国求同存异与合作互利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重要价值,公平的实现是国际法价值在内容和逻辑上得以体系化的前提。和平与发展是国际化的显性价值,没有公平发展的和平只能是消极的和平而非持久的和平,只有解决国际发展问题,人类才能从消极和平迈向积极和平。公平和正义是以文化同质性为基础的隐性价值,其中正义是人类法律的终极价值,而公平和效率等次级价值是正义大厦的主要支柱。国际法的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日趋明显,从消极和平到全球正义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之间发展的公平化、国际市场效率的公平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都将沿着传统安全到非传统安全的进路推动和平到正义的价值变革,以此实现人类从野蛮状态下的原始安全到和谐状态下的普遍安全的过渡,这种安全共同体依赖于“人类”主体性的萌芽。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利于通过“人类”主体性构建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提供新方案。 【关键词】和平 发展 公平 正义 人类命运共同体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流,在消极和平的基础上,体现公平发展的积极和平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重要诉求。全球化主要是西方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它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逐渐边缘化,国际发展问题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这种单向度的全球化及其负外部性使极端民族主义、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不断威胁全人类的生存安全,而非公平发展造成的发展鸿沟则是非传统安全问题恶化的深层次原因。国际发展问题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使显性的和平和发展与隐性的公平和正义紧紧相连。国际法价值的历史演进实际上是各项价值内涵及其优先性变革的过程,也是进一步实现价值体系内部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在单向度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之间的冲突加剧,为此国际法的价值体系面临着时代性变革,公平和正义应发挥更重要的价值建构作用,从而推动消极和平迈向积极和平,形式平等迈向公平发展,原始安全迈向普遍安全,并最终使形式正义迈向实质正义。随着人类交往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成为安全共同体建构的逻辑起点,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外交实践为国际法的价值变革指明了切实可行的方向。 一、单向度全球化中的发展和安全问题:国际法的价值危机 在国际社会,安全是国家间最根本的利益汇合点,发展则是维持国家生存的首要任务,它们构成国际法的重要价值,其外交实践是促进国际法显性价值向隐性价值演进的现实基础。在全球化上升时期,安全和发展在新自由主义编织的复合相互依赖中得到了充分互动,但是,随着单向度全球化负外部性的逐渐凸显,国际发展问题与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严重。不公平的发展无益于长远的国际合作,由其导致的安全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国际和平与稳定,进而引发了国际秩序的动荡以及国际法的价值危机。 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促成和主导的全球化本质上是单向度的经济全球化,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的经济发展,但其仍以维系和扩张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霸权为行动理念。一方面,西方国家通过引领贸易自由化和促成全球统一市场,实现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逐步形成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它们通过主导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掌控了国际议题的设置权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创设权,通过规则输出确立了追求市场效率的自由贸易秩序,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失衡。由于政治霸权主义和文化优越论的外交实践,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化缺乏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多向度互动,难以促进大多数国家的公平发展和多元民族文化的融合。在这种单向度的全球化中,商品、资本、服务和自然人的四大自由流动将资本主义的弊端和矛盾扩散到全球,造成了世界性经济危机和国际社会贫富差距等全球化问题。 为了参与世界经济竞争以发展本国经济,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公正的条件,遵守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国际经济规则。在世界“中心-外围”的结构中,历史延续下来的不合理国际分工体系使“外围”的发展中国家承担着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任务,而“中心”的发达国家则继续利用技术优势进一步加深两者的梯度差距,导致“外围”国家难以摆脱在国际经济中的不利地位。在国际投资领域,发达国家以提供援助为由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为自身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条件。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和资本储备,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全球化单向度地辐射到政治和文化领域,这体现为西方国家将经济全球化作为政治霸权的工具,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其思想文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这更加激化了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社会矛盾。新自由主义的外交实践体现了资本主义全球扩张和剥削的本质,号召“平等竞争”却实际上造成了国际社会的非公平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的边缘化,国际社会的发展问题亟待解决。 国际发展问题是滋生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温床,同时国际市场的四大自由流动成为非传统安全威胁扩散的载体。国际贸易规则的非公正性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逐渐凸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虽在同一市场中“平等竞争”,但前者享有了全球化的大部分红利,后者却承担了全球化的负外部性后果,两者间的发展鸿沟不断扩大。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内部贫困,由此引发的难民保护、跨国犯罪、种族与宗教冲突等问题接踵而至。随着发展问题的恶化,各国之间的政治对立和文化冲突使其进一步演变为多样化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网络安全问题更加突出,恐怖主义、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全球化危机持续蔓延。这些非传统安全威胁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征,已突破各国疆界的限制而蔓延至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其危害性不仅影响到每个国际参与者,甚至可能造成国际社会的动荡,威胁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在地方化、区域化、全球化的多重互动中,国家安全、区域安全与全球安全难以避免地交织在一起,有效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不仅成为主权国家保障国家安全、实现国家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然要求。在国际法语境下,客观表现出来的和平与发展是显性的国际法价值,其中和平是首要价值。单向度全球化引起的国际发展问题和非传统安全威胁,要求对国际和平的价值内涵进行理论重视,并对其实现路径进行反思。非公平发展和非传统安全使国际法的显性价值与隐性的公平和正义价值相关联,进而引发了显性与隐性价值间的冲突。非公平发展是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结构性原因,这使国际社会必然着眼于体现公平发展的积极和平。尽管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消极和平能够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但是当不公平的压迫累积至一定程度时,矛盾的爆发将诱发战争并将战争的影响扩大化,此时非传统安全将会危及消极和平的稳定状态,这无益于全球基本正义的实现。因此,如果各国能达成政治上的实质平等、经济上的公平发展和文化上的相互包容,国际社会的积极和平与公平发展将有效消解非传统安全威胁,并且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国际安全和消极的国际和平,国际法的各项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便会在和谐互动中实现全球正义。换言之,国际发展问题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解决与国际法的价值变革紧密相关,而公平构成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消解国际法价值危机的核心要素。 二、历时与共时维度下的公平价值: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接榫点 在国际法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是沟通首要的显性价值和平与终极的隐性价值正义的桥梁,也是解决单向度全球化中发展与安全问题的基本前提,公平的法理界定构成阐释国际法语境中公平价值内涵的理论基础。在历史长河和社会阶梯中,公平存在历时和共时维度的不同理解,其历史性、实践性和具体性都深刻体现于公平概念的内涵演变与公平原则实践途径的差异之中。从历时维度出发,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始终存在公平的价值追求,而且其内涵因时而异。在原始社会,落后的生产力决定了其低水平的价值认识,人们对公平的追求只是在自然灾害、氏族斗争的生存压力下一种无自觉意识的本能反应,且尚未形成明确的“公平”概念。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战争掠夺、集权专制的现实问题以及阶级压迫的底层逻辑使得“公平”带有明显的剥削性与压迫性,这种“公平”也不具备社会普遍性和“人类”主体性。客观来说,过去的公平观主要是从“平等”的内涵出发,主张“将不平等变为平等”,这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先进性,但由于缺乏深层的价值基础和至上的价值目标,这些公平概念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与历史局限性。 在单向度全球化背景下,不同的民族文化和政治传统塑造了共时维度下不同的公平观,中美政治理念、意识形态及其外交政策的差异就是不同公平观的集中体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通过“普世价值”占据着国际话语权的制高点,其倡导的“平等”具有资本和权力天生的不平等属性,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只是商品或资本的平等,而非自然人或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经济不平等造成了各国之间的非公平发展,乃至国际社会的两极分化。当发展问题引发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日渐渗透时,这种“普世价值”成为了原有实质不平等的放大器,使和平与发展皆岌岌可危。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必将呼唤参与主体广泛认可的、以实现国际公平发展为目的的共同意识和行动理念,并在这种全球价值观中构建反映人类共同利益的公平价值,从而形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制机制和国际规范。 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其价值变革,依赖于国际关系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多向度互动,而西方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脱离了国际社会的政治基础,造成了以公平为核心的国际法价值危机。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民族国家成为国际政治的基本单元和国际法的首要主体,20世纪的民族解放运动使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成为真正的国际法主体和联合国的会员国。在主权国家平等和市场经济效率的外交实践中,美国支配的WTO(GATT)逐渐游离于联合国体系之外而成为“经济联合国”,国际社会的其他职能性合作则通过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之间的机制安排得以实现。单向度的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非公平发展,源于联合国的普惠制在WTO体系中日益形式化且毫无实效。发展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事实上是发展中国家对非公平发展的政治抗议和法律诉求。中国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万隆会议所提出的和平十项原则强调了国家间的实质平等和经济上的平等互利,摒弃了旧国际关系中“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为维护消极和平、和平共处以及全球化的公平发展提供了历史经验和制度基础。公平的概念立足于法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是天赋的法律主体,因此国际法的公平观应倡导国家之间的实质平等,而绝非商品或资本的平等。在这种语境下,国际法应通过经济上的“平等互利”超越西方价值观中狭隘的“零和博弈”思维,从而实现公平发展的价值内涵。为此,中国通过大国责任推动了全球化的多向度互动,通过“和谐世界”的外交实践有效地促进了国际法价值的正义化,特别是发展的公平化,这不仅是对历史上公平观的进一步发展,也为全人类共同价值之新型公平观的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纯粹的法律语境中,“公平”是主观性极强的概念,在不同社会背景或民族文化中含义不同。传统国际法的公平观念渊源于亚里士多德,他将公平定义为“法律的矫正”,而后格劳秀斯吸收了前者的思想,特别指出在条约解释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传统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反映了国际法主体对公平价值的普遍观念,并在国际法实践中实现利益的平衡和矛盾的调和。当代国际法的公平价值越来越多地从低政治领域溢出到高政治领域、从程序正义迈向实质正义。随着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和功能化,公平追求将沿着程序正义或实质正义的方向在特定有限的法律制度中得以原则化。技术性较强的公平追求体现于海洋划界领域的公平原则,其因各种特殊情势的考量而具有程序化倾向,《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也提及国际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会适用正义化的公平原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基于实质平等或正义价值的目标,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建立以公平价值为导向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并根据公平价值建构和实践国际法上的集体人权。逆全球化潮流和民粹主义的兴起,都使非传统安全与公平发展密切相关,国际社会对积极和平和普遍安全的追求进一步扩展了公平的价值内涵。在特定的国际法领域,公平价值已通过制度化和规范共识完成了正义化的初步实践。通过特定的组织机制和决策程序,公平的价值内涵及其与正义的关联性使之构成相关国际软法的实质渊源,主观的公平价值由此发展为确定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程序。价值层面的公平演变成制度层面的公平,开拓了公平价值正义化的实践进路。有鉴于此,公平通过实质内容和形式逻辑使和平与发展导向终极的正义,实现了国际法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的接榫,从而促进了国际法价值金字塔的体系建构。 三、公平与和平价值的积极转向:国际法显性价值的变革 在全球化时代,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各国政治共识的外交理念较为客观之体现,因而构成国际法的显性价值,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中,和平更是国际法的首要价值。回顾近代国际法史,禁止战争一直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而在单向度的全球化背景下,和平状态仅仅是一种消极和平。尽管各国在经济上的复合相互依赖预防了大规模战争的爆发,但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使全球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国家间的非公平发展持续引发安全问题,非传统安全逐渐代替传统安全成为危及人类生存的主要系统性风险。当前的和平格局只是各国在不爆发热战的前提下达成的妥协与让步,对公平发展的漠视使其注定只是禁止武力的静态和平,难以持久而全面地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因此,未来国际社会对和平价值的追求,应当从阻止战争、消除武力的消极和平向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积极和平转变,在此过程中,公平的价值实践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冷战结束前,从传统安全的多边外交博弈中衍生出来一种以消除武力冲突为核心的消极和平,这种充斥着对抗与恐惧的和平极不稳定,几乎无间断的局部热战使其变得支离破碎。随后,“和平学之父”加尔通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结构性暴力”的概念,他将国际社会中各种不公平的制度、隐性的剥削视为结构性暴力,以此揭露国际经济结构中的实质不平等问题,进而提出积极和平的概念。相比消除国家战争和身体暴力的消极和平而言,积极和平更加注重消除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立足于未来的、持久的和稳定的平衡,其致力于从根本上遏制或化解破坏和平的潜在风险。概言之,消极和平只是一种不发生暴力冲突的客观状态,即国家间避免有组织的暴力冲突,通过非武力手段解决争端,保证传统的集体性安全;积极和平则是一种不存在结构性暴力的社会状态,在消极和平的基础上,它更多地关注消除饥饿泛滥、人权侵犯和环境污染等对和平的威胁,致力于创建一种让人们生活得有尊严又富足的社会状态。在全球化时代,积极和平意味着国际社会对安全的需求由传统的规制暴力冲突转向调整不公平的社会资源分配,其外延包括主权国家的公平发展和非传统安全的有效应对,从而促进国际社会的合作,以使全球秩序达到和谐状态。 从消极和平迈向积极和平,不只是一种构想或倡导,在动态的历史逻辑中,《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预示着消极和平向积极和平过渡的发展趋势。《宪章》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石,是最重要的造法性公约,其第1条前3款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的实质性宗旨,这三项宗旨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其顺序体现了消极和平与积极和平的价值位阶,并预示了前者向后者过渡的历史必然。第1款中“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阐述了国际法的首要价值,“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则要求禁止战争或使用武力,其旨在消除直接暴力,应界定为消极和平。与第1款的集体安全制度不同,第2款要求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积极的国家间友好关系,其追求的“普遍和平”是在“友好关系”中实现的和平,因此这种和平更为持久,消极和平由此向积极和平过渡。在“普遍和平”的基础上,第3款进一步规定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来增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全人类为出发点,“尊重人权”语境下的“普遍和平”体现了和平价值的正义内涵以及自然法对正义的实质要求。保护基本人权不仅意味着从宏观的国际层面上防止战争对生命权的践踏,更重要的是在微观的社会层面上促进民族文化融合,从而促成对国际正义的共同认知。从制止战争的消极和平到主权国家友好合作基础上的“普遍和平”、再到全人类全面发展的积极和平,《宪章》第1条前3款揭示了人类社会秩序发展的历史规律,和平价值的正义内涵在消极和平向积极和平的过渡中逐步显现。 在当前的国际格局中,结构暴力仍然普遍存在,不公平与非正义的社会秩序亟待改变。单向度全球化导致的发展问题引发了非传统安全威胁,虽然它们并不是消极和平所反对的直接暴力,但作为结构性暴力的产物,其具有潜在的、牢固的和大规模的风险属性,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直接暴力。因此,非公平发展不仅是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应重点解决的难题,也是实现国际和平的关键所在。只有朝着国际正义的目标,主张积极和平、实现公平发展,才能实现持久的和平。由此,和平与发展、公平与正义必然相互关联。无论是从国际法的历史趋势还是国际社会的发展现状来看,和平价值的基本内涵必然从制止战争向保护人权、从消极和平向积极和平演进,国际法价值体系也沿着显性到隐性的逻辑得以重构,从而最终迈向全球正义。 四、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多维耦合:国际法隐性价值的构建 不同于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的和平与发展价值,公平与正义尚未成为各国公认的普遍追求,它们因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而成为国际法的隐性价值。在单向度全球化所造成的国际法价值危机中,国际发展问题使和平的内涵有待发展和完善,为此,公平和正义的隐性价值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规范性功能。只有体现正义内涵的公平价值,才能化解国际法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之间的冲突,顺应从消极和平到全球正义的发展趋势,推动各国建立公平发展与持久和平的新型国际秩序。 作为比公平更为宏观的概念,正义侧重于对制度和行为的道德评价。在法理学领域,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较强的主观性使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国际法的原始性及弱法特征决定了国际法价值的特殊性和主观性,使国际正义显示出较强的不确定性,正义的基本特征、价值定位及其发展规律尚未得到明确界定。然而,正义的“绝对价值”本身却是普遍的,社会正义的棱锥体结构为理解正义及其价值面向提供了具有启发性的多元视角。在社会正义原则的逻辑下,国际正义基于不同的社会关系或组织形态表现为多面向的正义原则: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世界贸易组织侧重于以市场效率价值为基础的工具性正义或形式正义;联合国特别是其大会机制则通过国家间的民主和自由朝着实质正义的方向迈进,其正义原则主要体现为主权国家之间的政治平等;而欧洲联盟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宪法性条约中自然正义价值的国际实践,这种价值实践深受源于文化认同和欧洲理念的需要原则的影响。不同的社会基础及主体间关系所体现的正义原则,共同预示着国际正义之内涵的发展趋势,效率、平等、公平等次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正义内涵演进的中间状态。在历时和共时的维度下,以国内法、国际法和欧盟法构成的人类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法的发展论为研究目标,正义处于人类法律价值金字塔的塔顶。尽管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正义难以成为国际法的首要价值,但其往往作为一个因变量而渗透到其他国际法价值中发挥调节、补充和修正的作用。在此意义上,正义决定了其他次级价值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 回顾国际法价值的演变过程,次级价值在正义的多元化视角下不断促进国际正义内涵的形成,其中公平最为重要,它与效率、平等、发展等显性价值相结合而揭示了国际社会不同关系领域中的正义维度。公平与正义的辩证关系体现为价值层级上的优先性和法律实践中的互动关系,即公平可被视为正义价值的重要内涵和正义实现的基本前提。一方面,追求公平以实现正义为终极目标,在调整法律关系时,公平将正义视为最终实现的理想状态。另一方面,作为终极价值,正义支配着公平、平等和效率等次级价值的取舍,从而缓解国际法价值之间的冲突,而公平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价值指引作用。具体而言,公平是形式平等和正义之间的中间形态,它以实质平等为基础,主观程度超越了客观的平等价值,因此公平比平等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在单向度全球化背景下,形式平等和市场效率导致的发展问题与公平价值背道而驰,经济上的发展鸿沟与政治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形成了对立。当国际经济制度无法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或威胁人类生存时,正义通过指引公平价值来使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迈进,以人类共同利益协调效率价值与共同发展的冲突。蕴含正义内涵的公平价值将直接作用于国际法实践,特别是外交会议中国际条约的价值引领和规则创设,以及国际司法实践中体现正义的原则性要求。以部门法的发展为例,正义价值在国际气候变化领域发展为“气候正义”,其内涵体现于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基本原则之中,并将公平的权利和义务贯彻至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等层面上,将公平价值注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条约的具体规则中,彰显了正义对公平的支配地位和公平对正义的实践意义。 综上,正义是人类法律的终极价值,公平、平等和效率是正义的主要次级价值,正义对各项次级价值发挥着支配作用,而公平在与其他价值的互动实践中指向正义的最终目标。在现有的国际法核心价值中,以生命存在和经济效率为判断标准,和平与发展的客观性最强,各国已达成共识从而使之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主流,即显性的国际法价值;以文化同质性为基础的公平与正义主观性最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民族认同的指向有所差异,因此是隐性的国际法价值。在重塑国际秩序的过程中,作为隐性价值的公平与正义将发挥日趋重要的作用:国际市场效率之形式平等向公平发展之实质平等的演进,国际社会的消极和平向积极和平的转向,都意味着显性的和平与发展正在通过公平化的进路向隐性的终极正义迈进。 五、公平化进路及其法理逻辑:国际法价值冲突的弥合 单向度全球化导致的发展鸿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给人类的共同生存带来严重挑战。只有通过全球化的多向度互动,经济上的公平发展和法律上的人权集体化才会推动显性和隐性国际法价值之间的互动,使国际正义逐步具体化。从显性的和平与发展到隐性的国际正义,“人类”主体性的政治实践奠定了公平的法理基础。在全球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发展公平化的三个面向围绕人类共同利益客观地形塑了正义的安全共同体,促进了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有效应对,从而弥合了国际法显性价值与隐性价值间的冲突。 (一)“人类”的主体性实践和公平的法理建构 一切价值都是以一定人的主体尺度为根据的现象,国际法的发展及其价值变革的历史也是其主体的发展史,国际法主体的演变及其主体性强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价值取决于法律的主体及其主体性的实现,故公平价值的法理建构依赖于法律主体的“主体性”实践。所谓“主体性”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而人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与客体的互动中得到发展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在法哲学的语境下,人的主体性体现为法律人格的确立及其自然权利的实证化。国家是原始的国际法主体,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认了国家及其主权的独立性和至高地位。国际法最初被界定为国家之间的法律,早期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仅限于欧洲的基督教国家,民族解放运动使发展中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新兴力量。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使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得以建立,愈发频繁的国际交往也促进了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主权国家派生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作为新兴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参与、引导和主持国际造法活动,并且促进了国际法的实施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同时,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进一步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其主体性主要体现在政治和公民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实体规范之中。而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所承认和实践。从国家到国际组织再到个人,从个人人权到集体人权,国际法主体随着人本化趋势不断丰富,国际社会中超国家要素和人类共同利益也逐步衍生并固化,“人类”的主体性意识因而增强。 “人类”主体性的实践构建了公平价值的新内涵,国际社会开始以公平化进路保护人类共同利益,这充分体现于国际权利、规范及制度的确认和发展。在国际海洋法领域,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被界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在外层空间法领域,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资源也被确认为人类的“共有物”;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国家间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都有利于各国实现机会和结果上的公平发展。通过这些法律制度和规范,“人类”的主体性在人类共同利益的保障和责任的承担中日渐强化,国际法的公平价值也得以表达。此外,国际人权法不仅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而且也在第三代人权的实践中进一步强化了“人类”的主体性,并逐渐将公平价值纳入其内涵。作为和平权的基础,发展权意味着国家间从非公平发展向公平发展演进,以实现各国人民乃至全人类的发展权为目标;和平权的核心价值追求是安全,全球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安全范围从传统安全拓展到非传统安全,和平权的实践意味着尊重全人类的基本人权和尊严,有效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并实现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环境权以可持续发展观为重要内容,其代际公平是公平价值发展出的新内涵,从共时和历时的维度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 从传统国际法到近现代国际法,法律主体及其主体性的历史流变表明,国际法价值体系自我完善的过程就是不断指向于个人和“人类”主体性的过程。晚近以来,霸权政治阴魂不散、国际安全冲突加剧、数字鸿沟急剧扩大……种种现象,说明国际法价值已经在一定范围内暴露出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危机。单个国家、组织或个人无法以自身的力量来应对全球公共危机,人类共同利益由此形成,以“人类”同呼吸共命运为内容的“共同体”主义日渐显现。不同领域内的国际法规范纷纷确立了“人类共有”概念,描绘了保护人类共同利益和主权国家之实质平等的实践轨迹,第三代人权则进一步拓展了公平价值的时代内涵,使得公平与正义的内在取向通过和平与发展的互动得以显性化。因此,在国际法的价值变革中,公平价值必然体现“人类”的主体性要求,并潜在地推动和平、发展和安全迈向正义的终极目标。 (二)发展的公平化与安全共同体的正义同构 国际法的价值奠基于多元的世界文化,民族国家之间文化的差异使得正义在特定历史时期难以成为国际法的首要价值,国际法的正义只是零散地萌芽于诸如和平、发展等非终极价值当中。在单向度全球化背景下,全球安全风险与人类共同利益促进了国际法显性价值与隐性价值之间的互动。在“人类”主体性的实践中,发展的公平化体现了正义价值对国际法价值失衡的修正作用,也预示了安全共同体的构建路径。通过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间发展的公平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建构和谐的普遍安全状态的安全共同体,是在实现公平价值的过程中追求国际正义的体现。换言之,发展的公平化和安全共同体的构建在正义维度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同构性。 单向度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国家间非公平发展具有非正义性。作为最重要的造法性公约,《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际社会已将共同发展作为重要目标之一。然而,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贸易体系关注的却不是《宪章》所追求的共同发展或渊源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普惠制。国际社会应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机制和国际经济秩序,从而在此基础上实现大部分国家的发展权。共时维度下的公平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条件,为历时维度下代际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和价值渊源,也只有在代际公平的理念支配下,国家间的公平发展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发展公平化的不同维度之法律实践中,国际法价值朝着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演进。 在正义的价值指引下,公平发展与积极和平之间的逻辑关联为构建安全共同体奠定了基础,公平价值通过“人类”主体性的实践丰富了安全共同体的安全内涵,阐释了发展公平化与安全共同体的正义同构性。国家间发展的公平化是消极和平转向积极和平的前提,也是消除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逻辑起点。通过建立公平的国际发展机制、保障各国平等的国际事务参与权和决策权,可以有效缩小甚至避免国家间的发展鸿沟,从而抑制非传统安全的威胁,有利于实现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互动逻辑下的综合安全。同时,国际发展机制的公平化必然推动国际市场效率的公平化,市场领域的经济正义将加速实现各国及其国民间的实质平等。这种基于多边主义、伙伴关系的市场规则,将促进国家间形成非零和博弈的合作共赢状态,进而实现持久的合作安全。在此基础上,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将实现历时维度的生态正义,并通过发展和安全协同促进全人类以及后代的可持续安全。由此,通过涵盖非传统安全的综合安全、互惠共赢的合作安全以及持久稳定的可持续安全,安全共同体的安全内涵在公平价值的实践中体现出来,并朝着正义的终极目标发展。 当前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尚不足以达到社会一体化的终极阶段,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始终具有无法磨灭的脆弱性,经济全球化使国家的外在安全职能遭到不同程度的削弱,能否有效应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取决于和平与发展、公平与正义的外交实践。单向度全球化使社会契约论意义下的公共安全合作之必要性持续增强,“人类”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主体性和终极性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发展的公平化没有回避国际社会的现实和国际法主体演变的客观规律,而是以公平发展和平等互利促进多层次内涵的安全,在正义价值的基础上同构人类的安全共同体。同时,发展的公平化促进了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内在和谐性,是国际法价值体系从消极和平迈向全球正义的必经之路。以各国之间的公平发展和代际公平为基础,积极和平将保护人类共同安全利益,蕴含“人类”主体性意涵的发展公平化逐渐向终极的正义价值迈进,从而在国际法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的良性互动中推动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正义同构。 六、公平价值的外交实践: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框架 在“人类”主体性萌芽和国际安全共同体初现的基础上,中国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理念既有利于在外交上实践“人类”的主体性,也以大国责任发挥了公平的价值规范功能,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价值从原始安全与消极和平迈向普遍安全与持久和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推动全球化的多向度互动、促进国际公平发展和有效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提供了价值引领。全人类共同价值内在的互动性和体系性在理论上建构了国际法的价值金字塔,揭示了人类社会从原始的生物安全到文明的正义与和平之发展趋势。从国内社会的政治理念发展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价值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遵循了“人类”主体性的必然实践逻辑,在国际法层面展现出丰富的内涵,有力回应了国际法的价值危机。作为“人类”主体性的重要载体,公平价值深深根植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实践中。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中,公平价值促进了沿线国家的公平发展,在复合相互依赖中推动了积极和平的实现。 “人类”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核心要素,“人类”的主体性嵌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之中。在物质层面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立足于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的共同利益;在精神层面上,虽然国家间民族文化差异极大,但仍存在共同珍视和向往的价值。因此,作为“人类”主体性的体现,人类共同利益和人类共同价值分别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客观的物质基础和主观的精神基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主体间共同利益、群体身份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共同体逐步形成。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任何主权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人类共同利益使整个世界联结成一个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共同体,人类命运休戚与共,人类命运共同体随之诞生。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人们受共同正义理念约束并就一些基本价值达成共识,这些价值共识协调着共同体之间的交往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利益共同体,也是价值共同体”,全球风险社会下人类的共同利益在客观上把人类联系成利益共同体和安全共同体,全人类共同价值则内在地驱动了共同体中各主体的价值共鸣,在主观上有利于建构各国荣辱与共、合作共赢的社会共同体。 沿着“人类”主体性的逻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形成了“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的基本内涵。全人类共同价值由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和自由六个价值构成。公平是人类社会相互理解、求同存异、合作互利的价值观基础,相比于传统国际法对公平价值的实践,全人类共同价值中的公平更具高度和宽度的意义以及明确的体系地位。公平在和平与发展的客观基础上受到正义的支配,从实质平等、公平发展与积极和平三个维度向隐性和主观的正义价值转变。公平在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意涵在于实现各主权国家间的实质平等,它不仅表现为国家间的平等,也要求国家间国际事务参与的平等、国家发展权利和机会的平等以及国家民众认同上的平等诸方面。从非公平发展到公平发展,公平价值保障各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发展权利和机会权益,从而使各国间可持续的公平发展得以实现,保证发展成果惠及世界人民。“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合作共赢道路将进一步促进各国公平发展,真正意义上尊重各主权国家的发展权。从消极和平到积极和平,全人类共同价值要求各国认识到人类在安全问题上休戚与共,秉持团结合作的精神,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共同建立公道正义的安全格局。全人类共同价值中的公平嵌套着环环相扣的逻辑——实质平等是公平发展的具体表现,公平发展是实现积极和平的必要条件,只有积极和平才能消解非传统安全威胁,从而实现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 在正义的宏观支配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平理念始终贯穿于各种法律制度和组织机制之中。为推动公平发展与实质平等,中国通过建立双边、多边机制,借助便捷高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打造了新型国际交往关系。“一带一路”倡议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外交实践,其指导思想“三共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公平价值的具象化:“共商”原则要求制定“一带一路”国际规则时应当充分倾听和尊重参与各方的建议,体现了“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在国际事务中发言权的公平,从而兼顾多方利益、反对话语霸权;“共建”原则倡导各国共同参与“一带一路”的各项事务,体现了“一带一路”各方在国际事务中参与权的公平,有效避免大国霸权与小国边缘化;“共享”原则使各国公平享有“一带一路”的建设成果,遵循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互利共赢的理念,体现出各国在国际事务中受益权的公平。从话语权、参与权和收益权三个层面考察,“一带一路”倡议是保证各国平等参与、互利共赢的新型合作模式,充分体现了公平的价值追求,并使人类命运共同体沿着公平的逻辑促进了消极和平迈向正义的积极和平。 结语   长期以来的传统安全威胁使国际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和平与发展的共同价值,然而,西方主导的单向度全球化使国际发展问题和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加剧,这使国际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变得迫切。作为国际法显性价值的和平与发展与作为国际法隐性价值的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从和平到正义的价值变革成为必然趋势。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促使国际社会凝聚出“全人类”意识,以“人类”主体性为导向构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有利于实现国际法的价值变革。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追求共同利益的体现,其公平价值建立在全人类共同利益之上,是对形式平等、消极和平和非公平发展的否定,它有利于消解单向度全球化带来的国际法价值困境,实现显性价值与隐性价值的和谐互动,为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提供价值引领,为国际法治的外交实践夯实价值基础,从而为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新方案。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建中,国际法的价值建构将沿着“隐性到显性、客观到主观、形式到实质”的逻辑推进,国际社会将沿着“从消极和平到积极和平、从效率平等到公平发展、从文明冲突到文化融合”的进路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平与发展、公平与正义的良性互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有效应对,将促进人类社会从野蛮状态下的原始安全发展到和谐状态下的普遍安全,最终实现消极和平到国际正义的价值变革。

一张图让您全面了解国际公证

国际公证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国际公证律师依照法定程序,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为证明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而出具专业性的公证文件,并由澳大利亚外交部及各国在澳洲的驻外领事馆进行再认证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国际公证的目的在于赋予境外产生的文件于各国境内具有被认可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得跨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活动得以达成。 由于公证流程的繁杂、耗时且常辗转于不同的部门与机构,本文将针对用于中国境内的海外公证文件予以详细的解读。相信您通过阅读本文,在今后需要国际公证服务时,不会再走不必要的“弯路”。 国际公证流程 常见的国际公证文件 1)     个人文件:澳洲的护照、驾照,澳洲的结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证明,澳洲的学历、成绩、在读证明或者其他专业资质的文件(对于律师、会计师、医生、估价师等专业人士)等。 2)     授权委托文件:委托国内的家人朋友帮助办理买卖房产的事宜,申请关闭银行账号或者退休金账号等。 3)     公司商业文件:公司的注册证书、存续证书,公司的工商查询,公司的商标、专利等的注册信息,公司董事地位公证,公司合同签订的见证和公证等。 4)     诉讼类文件:诉讼类委托书,诉讼签名的公证,证据证言或专家证言的公证,个人身份及指纹提取的公证等。 如您有上述未提及的文件需要做国际公证,可以联系专业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也会善意提醒您以下注意事项(针对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地区) 1)     由新南威尔士州国际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 in NSW)为您的有关文件办理公证以后,您就完成了公证步骤,可以进入第二步 — 外交部门认证阶段(注意:由澳大利亚政府颁发的结婚证、出生证原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可以不必经过公证,可直接送至第二步办理认证); 2)     您需要通过预约或者邮寄的方式,将国际公证师公证过的文件送至澳大利亚外交部驻新州办事处(NSW State Office of DFAT)办理认证(请注意是Authentication,而非Apostille)。 澳大利亚外交部驻新州办事处的地址为:Level 7, 26 Lee Street, Sydney, NSW 2000 预约电话为:1300 935 260; 3)     在办理完上述外交认证以后,您需要将文件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办理认证,无需预约。 领事馆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am-12:00pm(节假日除外) 领事馆地址:39Dunblane Street, Camperdown, Sydney, NSW 2050 4)     其他注意事项: 外交部认证和领事认证可由国际公证律师代为办理,也可自行办理; 凡是国内出具的证件及文书(如护照、身份证、房产证、驾照、公证书等)都不能附入Notary Public公证的文书中; 如需翻译,翻译件须与有关文书一并办理Notary Public公证,翻译件不能单独办理认证; 办理购买房产委托认证需详细列出购买房产的具体地址(需精确到门牌号码)。

国外证据如何办理国际公证认证呢?

认证:某一家海外离岸公司因商业纠纷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事宜时,其中涉及到了一份国外证据,而国内法院则要求该离岸公司所提供的国外证据需要办理相应的国际公证认证。那么,该怎么办理呢? ◆ 国外证据,是指在我国境外所形成的并经法定程序收集、提交至我国法院的证据。常见的国外证据国际公证认证类型有使(领)馆认证和海牙认证。 ◆ 由于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很多涉外文件需要在其他国家使用时,若没有办理相应的国际公证认证,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等同于废纸一般。所以,一国文书要拿到另一国使用,必须办理相关的国际公证认证手续。 ◆ 如果双方都属于海牙公约成员国,那么文件只需要办理海牙认证,即可在另一国使用;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属于海牙成员国,则需要办理使(领)馆认证。 一、使(领)馆认证 使馆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办理使馆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使(领)馆认证最常见的就是以BVI、开曼、塞舌尔、萨摩亚等海外离岸属地注册的公司来到中国投资,中国的商务及工商部门在受理外商投资时,需要求该国外公司对其主体资格办理使馆认证,证明该公司的合法性、有效性。 认证的流程:(以开曼公司为例) 1、首先,对于非开曼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书,需将文件送至当地国际公证律师处(Notary Public)进行公证。 2、然后,将经过律师公证后的文件,送至英国外交部公证认证处认证。若相关文书是由开曼政府部门出具,则可直接(忽略步骤1)送至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3、最后,把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往中国驻英使馆办理使(领)馆认证。 注:使(领)馆认证的时间一般在15-20个工作日左右。(各国使馆认证时效不一,详情请咨询“外服出国”专业顾问) 二、海牙认证 海牙认证的全称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不对其认证文件的内容认证,仅仅只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认证。 同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所以,根据此条的规定,凡是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的,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认证的流程: 例如香港公司在俄罗斯办理商业事宜,或者授权俄罗斯企业或个人代表其公司进行商业活动、使用其商标等,都需要对其授权委托书办理海牙认证。 目前,中国大陆未加入海牙公约成员国,但中国香港、与俄罗斯属于海牙成员组织,所以在海牙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授权委托书,可经由香港办理海牙认证。 ◆ 首先,文件由香港国际公证人进行公证。 ◆ 然后,再由香港国际公证人转递香港高等法院认证,并加盖apostille专用章。 注:香港地区对于文件的要求往往很严格,如证件类的认证,一般都需要提供原件。如果是授权书之类的,则需要签字人赴港面签。若客户不方便提供原件或面签,可以提供在香港以外的海牙成员国完成海牙认证,其效果都是一样的。 使(领)馆认证须知 一、注意加盖正确的印章 需要认证的各种商业单据,都应加盖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各地贸促会的印章,亦或办理相应的公证书或证明书。 二、注意办理使馆认证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国家对办理使馆认证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同时,由于各国使馆往往是我国的假期和本国的假期都休息,所以在申请办理使馆认证时要注意各使馆对认证时限的规定,尽可能提早办理,以便顺利通关结汇。 三、注意有些国家要求,如贸易单证的认证要同时办理 像是阿联酋、科威特、伊朗、约旦、叙利亚等国,要求发票必须要与原产地证一起认证。除此之外,阿联酋、沙特、约旦等国还要求对出口到该国的肉类商品,必须同时认证4种单证:发票、产地证、检验检疫证、屠宰证。 阿联酋还要求肉鸡出口时,需在检验检疫证上注明无病毒、无害、无流感。科威特还要求发票必须要与原产地证及白色产地证(白色产地证是使用阿拉伯文的一种产地证)一起认证等。 四、注意有些国家要求附加单据或文件 阿根廷要求由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至阿根廷的货物其原产地证办理认证时,需同时认证两张发票;利比亚要求单独认证产地证时,须附正本发票,且另收发票金额部分的手续费,发票和产地证需复印件等。 五、注意使馆认证的费用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使馆认证都收取一定的费用,有的收费还较高。因此,在开展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贸易时要考虑到认证费用,尤其是对成交金额不大的贸易要注意这一点。因为有些国家是按批次收费,有些国家是依据发票金额按一定比例收费。 六、注意使馆认证对文种的规定 例如向利比亚、科威特两国申请使馆认证时,须附阿拉伯文的有关单据;向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拉圭、玻利维亚申请使馆认证时,必须附西班牙文译文等。 七、注意准确的回邮地址 为方便外地出口企业,北京检验检疫局开展了通过EMS快递办理认证的业务,在快递中应清楚的留下回邮地址(详细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以便能够及时、准确的将办好的证书寄回企业手中。 使(领)馆认证的范围 公司类文件:注册证书、法人资格、协议书、合同书、授权书认证、声明书、证明书、委派书、商标证书、资产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更名文件、发票、原产地证、报关单、产品证书、产品介绍及其他公司文件等。 个人类文件:结婚证认证、出生证认证、离婚书认证、领养、寄养、亲属关系、死亡证明、工作经历、授权书认证、声明书、绿卡认证、护照认证、邀请函、单身证明、判决书、遗嘱、犯罪记录、房产证、成绩单、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医学证明等等,均可以办理认证。 第三方机构类文件:政府网站宣传内容、警署信件、海关报告、政府报告等。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服务

为什么需要国际公证?     如果您身在澳大利亚,或需要认证澳大利亚机构颁发的文件,您会在以下这些情况需要办理公证: 委托或授权他人在其它国家为您办理事务, 例如: – 国内房产购买,出售,抵押或转让; – 国内遗产的继承或放弃; – 孩子寄养委托书; – 委托申请关闭银行账号或者退休金账号 – 身份证明认证,曾用名声明书; – 国内户籍注销; – 任何委托书/声明书/宣誓书/同一人声明书/赠与书/情况说明/合同文书等。 其它国家需要您出示澳大利亚政府或机构颁发的文件以及其真实性,例如: – 澳大利亚护照/各州驾照/入籍证书; – 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证明, 签证情况证明,出入境记录; – 澳大利亚出生证书/单身证明/结婚证书/离婚法令/死亡证书/医学报告; – 教育机构的毕业证书/成绩单/学业报告; – 澳大利亚企业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公司存续证书/公司董事地位/公司工商查询/公司商标、专利、设计等的注册信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司合同签订的见证和公证; – 澳大利亚无犯罪记录,指纹公证; – 澳大利亚房子产权证书等。 谁能办理国际公证? 在澳大利亚,只有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Notary Public) 可以办理国际证书。 持有澳大利亚国际公证资格的律师都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至少连续5年以上的澳大利亚律师执业经验; 当前仍然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完成律师录取委员会的国际公证课程以及通过考试。 注:太平绅士 (Justice of the Peace) 没有资格办理国际公证。 理昇律师事务所国际公证服务   我们理昇律师事务所的林恩欣 (Natalie Lim) 主任律师是澳洲为数不多擅长多国语言的国际公证律师。林律师具备多年国际公证操作经验,可以为客户: –          公证任何英文文件; –         公证任何中文(简体/繁体)或马来语的文件 (公证文件内容不需要先做翻译)*; –         出示的公证证书可以用英文和中文双文书写; –         安排NAATI翻译政府或其它机构的文件(中英文互译); […]

海外华人最该了解的一项法律服务

什么是国际公证? 国际公证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国际公证律师依照法定程序,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为证明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而出具专业性的公证文件,并由澳大利亚外交部及各国在澳洲的驻外领事馆进行再认证的一系列法律认证行为。 国际公证的目的在于赋予境外产生的文件于各国境内具有被认可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得跨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活动得以达成。 由于公证流程的繁杂、耗时且常辗转于不同的部门与机构,本文将针对用于中国境内的海外公证文件予以详细的解读。帮助您在今后需要国际公证服务时,不会再走不必要的“弯路”。 常见的国际公证文件 1)     个人文件:澳洲的护照、驾照,澳洲的结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证明,澳洲的学历、成绩、在读证明或者其他专业资质的文件(对于律师、会计师、医生、估价师等专业人士)等。 2)     授权委托文件:委托国内的家人朋友帮助办理买卖房产的事宜,申请关闭银行账号或者退休金账号等。 3)     公司商业文件:公司的注册证书、存续证书,公司的工商查询,公司的商标、专利等的注册信息,公司董事地位公证,公司合同签订的见证和公证等。 4)     诉讼类文件:诉讼类委托书,诉讼签名的公证,证据证言或专家证言的公证,个人身份及指纹提取的公证等。 如您有上述未提及的文件需要做国际公证,或者您不确定手中的文件是否需要公证,都可以联系专业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咨询。

如何利用国际公证助力跨境投融资? | DKL观点

一、背景 在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有很多企业都将自己公司业务做到了除自己国家以外的海外市场。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法律行为、法律文件的承认、互通和使用,比如签署合同的行为、授权书、声明书、仍至争议解决的文件等法律行为和文件。但由于涉及国家主权的保护、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司法制度的不同,一些在产生于本国的文件、法律行为不能够直接拿到海外市场使用的,也不会被其他国家承认。而国际公证(又叫海牙认证)就是为了解决这种障碍的一种制度,因此在国际间的交往中,国际公证必不可少。接下来,笔者将结合一些实务案例,为大家解析国际公证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的作用。 二、国际公证简介 1.什么叫国际公证? 国际公证又叫海牙认证。香港国际公证是在香港注册的香港国际公证人编制及验证的供海外使用文件的公证。办理香港国际公证的文件不问出处,只关注使用目的地是海牙成员国(地区)或非海牙成员国(地区)。 目前,海牙公约适用于108个国家和地区,有42个非海牙成员国也参与了海牙公文认证公约,承认海牙公约认证的文件。中国内地尚未加入海牙公约,但公约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所以国内外的相关文件可以经由香港完成国际公证。 2.国际公证如何完成? 香港国际公证需要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完成 香港国际公证人,即在香港拥有国际公证资格的人,一般是拥有丰富经验的职业律师,英文NOTARY PUBLIC。香港国际公证人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其认证资格及签章在香港高等法院备案留档。自1993 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国际公证人都需通过考试,才能获取资格。 3.国际公证的使用 经由香港完成国际公证分两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4.国际公证的类型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4.国际公证的类型 (1)拟备海外使用的授权书及见证其签署; (2)核证身份; (3)认证用作移民、婚姻、收养、继承等用途的个人文件及资料; (4)认证公司、商业及业务文件; (5)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认证及保存公证记录; (6)香港国际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身兼律师资格的公证人除履行公证服务外,亦可以律师身份为客户提供一般法律服务。再者,公证人获《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1 章)授权以婚姻监礼人身份主持婚礼。

国际公证

国际公证 也可以被称为海牙认证。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文件需要在另外一个法律制度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使用,按照使用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此时就需要对文件做公证,以正式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法律效力。如果该国是海牙公约成员,就需要办理海牙加签,即海牙认证。因为中国内地还不是海牙公约成员,但是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是,所以可以在香港办理海牙认证,称为香港海牙认证。 香港国际公证(海牙认证apostille及使馆双认证) 国际公证人现时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 章)委任。國際公證人的名字必須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國際公證人註冊紀錄冊上註冊。其主要工作包括拟备、签立及核证送往海外使用的法律文件。经香港国际公证人拟备、签立、核证的文件在全球102个海牙公约成员国受到广泛的应用。 公证认证范围 香港公司投资、注册外资公司、诉讼、变更、转让等;香港人处理大陆房产、遗产,内地结婚,上学,移民,注册内地公司;使用于海牙公约成员国中的文件等。这些都需要香港律师公证,见证签字,出具相关证明。

国际公证认证

如果您长期在澳大利亚居住,需要委托或授权他人在中国为您办理国内的事务(比如国内的房产购买、销售或转让,遗产的继承或放弃,养权的办理等等),您都将需要国际公证律师为您服务。 受疫情影响,中澳两国的国际来往出现极大变化,对国际公证的需求日益增加。我们澳大利亚华人总工会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了更好地服务华人社区,决定把该项业务扩大到所有华人社区,为您提供便捷和周到的国际公证服务,您甚至可以委托我们为您前往领事馆和外交部办理其他所需手续。 无论您是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还是中国公民,您都可以直接委托我们的国际公证律师帮助您办理授权委托等业务。 如果您对国际公证和认证文件的流程不清楚,请看以下摘自中国驻澳洲领事馆官方网站的流程图: 下文是我们摘自中国驻澳洲领事馆官方网站关于公证和认证的说明: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在澳大利亚,公证是中国驻澳使领馆对在澳中国公民的文书进行直接证明。领事认证是中国驻澳使领馆对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书进行证明。经公证或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效力相同,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在澳中国公民可以向驻澳使领馆申请公证,也可以通过领事认证的方式办理文书,通常有两种选择:(1)直接按照领区划分,到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或相关的总领事馆申请公证;(2)在澳大利亚当地公证员处办理公证,然后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驻各地办事处申请认证,最后按照领区再向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或相关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但澳大利亚主管部门(如政府机关、学校等)为中国公民出具的证明如需到中国使用,则只能通过领事认证程序办理。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对澳大利亚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直接进行公证。 澳大利亚公民(含澳籍华人)在华使用的文书,只能通过领事认证程序办理。认证是由中国驻澳使领馆对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书进行证明。在送外交贸易部及其办事处认证前,通常需先向当地公证员处申请公证。 委托书 如果您个人或者公司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一些业务,服务中心可以为您提供委托书服务以及委托书公证。 当您需要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委托人在行使权利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公证或者认证取决于您即将办理的业务。 委托书服务包括无犯罪证明委托书,委托书公证告知书,房产委托书,领事认证委托书,留学回国证明,学位认证等服务。委托书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如果委托书内容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导致委托书无效。服务中心会为您提供指导,缩短您的准备周期,提高效率。 服务中心还可以作为企业的代理律师,为您提供公司委托书,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文书服务。服务中心的有关律师团队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委托书的办理流程和要求,高质量高效率为您服务,节约您的时间成本,少走弯路。 同时,服务中心还可以代您前往大使馆办理公证业务。 授权书 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当您急需办理某件事情,却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而无法亲自办理时,您可以委托授权其他人代您办理。 服务中心可以为您办理澳洲授权书公证服务,并且可以代表您前往大使馆公证。 澳洲授权书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并涵盖一些必要事项。 授权书根据授权时限的不同,分为普通授权书和持久授权书,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授权书种类,服务中心还可以作为公司或个人的法务代理,为您起草澳洲授权书。 一份内容清晰的授权书,可以省去您无法亲自办理的麻烦。相反,如果授权书没有正确起草,则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者甚至失去授权书的效力。对于授权书的公证,服务中心可以代您前往大使馆进行公证。 放弃遗产声明书 如果长时间在海外定居,遇到家中父母逝世,又想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情况下,可以起草放弃遗产声明并办理公证认证。 起草的放弃遗产声明书,需要经过中国驻澳洲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才会被国内相关机构认定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澳洲,放弃遗产声明书,需要经过几个必要的程序。您可以联系服务中心获取认证流程信息。 起草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遗产,所需要涵盖的内容也有所变化(比如房产最好附上房产证号,银行存款最好写清楚账号和余额等),声明书上有部分的签字需要在公证员当面签署才有效。 无论是中国遗产继承,还是跨境遗产继承,不同国籍子女继承相关的方面,安润律师行都可以代您起草放弃遗产声明书。文件的相关公证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因此请提前联系我们,做好时间上的安排。 声明书 声明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以书面形式所作出的公开意思的表达。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对于法定声明或者声明书的公证,您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比如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持有效证件或身份证明等。并且需要在提交的一定日期内,准备好一些相关文件。请咨询服务中心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声明书的文本,针对不同的声明,需要提供不同类型的支持文件,因此,声明书的内容也会相应的有所调整。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起草声明书文本,提供一站式的法定声明或者声明书服务。 声明书的公证如果需要向相应的使领馆申办,您需要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防文书的审核有所延迟,对于时间期限类的问题,请联系服务中心,提前安排好时间。

一文带你读懂全球通用的“海牙国际公证”

随着世界经济的崛起,现在的跨国商业贸易可以说是十分的常见。而国际公证在商业合作以及私人业务中,则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大大的方便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出入境的人士办理业务。 而交付海外使用的个人及商业文件,通常都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机构公证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里要注意的是,和普通的律师不一样。国际公证律师是执业多年、经考核及律政机构认可,有资格办理国际公证业务的律师,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海牙认证是什么? 海牙认证即Apostille认证,也叫国际公约,是常见的国际认证之一,其全称是《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海牙认证是指由海牙成员国政府机构(一般为国家的外交部或最高法院)统一出具的,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进行的二级认证,广泛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文件,并在认证书上加盖印章或标签,也称为加签,需要注意的是,海牙认证不是对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的第二次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认证。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海牙公证? 一个企业如果需要将某些证明或文件送到海外使用、投资或证明某些事项的真实性,就需要用到海牙国际公证。 承认海牙国际公证的115国分别是哪些? 目前,承认海牙国际公证的国家和地区一共有115个,分别是: 值得一提的是,非海牙成员国但是承认海牙公文认证公约的国家有以下42个: 如何在香港办理海牙认证? 海牙认证使用前提是两个国家或者地区,同时承认海牙公约,经过海牙认证文件在另一国家或者地区使用,才具备法律效力。香港是承认海牙公约的,因而香港出具的文件在承认海牙公约的国家(美国,英国,德国,西班牙,韩国,澳洲,加拿大)等国家使用时,只需进行简单的海牙认证。 香港海牙认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通常办理香港海牙认证需要提供要办理文书的原件,以及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香港海牙认证apostille也叫加签或者单认证,只需进行两个步骤: 1、委托香港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文件公证 2、公证好之后的文件转交到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海牙认证加签即可 香港海牙认证apostille时间:4-6个工作日。 当前大部分国家都加入海牙组织,非海牙成员国但承认海牙公约的国家,都是认可海牙文 件的,香港出具的文书在境外使用,大部分情况下只需要进行海牙认证即可。 香港海牙认证常见文件: 个人认证:结婚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出生证,学历证明,护照认证,离婚证,未婚证明,死亡证明,同一人声明书,房屋授权委托书,寄养委托书,入籍证明等 公司认证:公司注册证书,章程,法人身份证明,会议纪要,股东董事会议决议,股东董事在职证明,公司产品证书,商标证书,协议书,合同书,授权书,股权分配证明,资产证明,资信证明,存续证明等文件。

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 国际论坛

过去30年,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在世界政治和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推动国际秩序变革的积极力量。 金砖合作机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成立的。2006年9月,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国外长在联合国大会期间举行会晤,首次将“金砖”从一个经济概念转化为国家行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6月,“金砖四国”领导人在俄罗斯举行首次正式会晤。2010年12月,南非正式成为金砖国家后,这一合作机制由最初的“金砖四国”变为“金砖五国”。南非的加入增添了非洲在这一合作机制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可以说,南非实际上是金砖扩员的第一个受益者。 过去10多年里,金砖合作领域逐渐拓展,合作基础日益坚实。金砖合作机制成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合自强的重要平台,推动完善全球政治、经济、金融、环境等各领域的治理。 金砖合作机制具有包容性,金砖“朋友圈”不断扩大。目前已有超过40个国家希望加入金砖合作机制,其中有20多个国家已正式提出了加入申请。金砖合作机制不断发展壮大,主要原因是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不断增长,拥有相对一致的合作发展愿景。众多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看好金砖合作机制,希望借助这一平台凝聚力量,发出集体声音并协调行动,对世界事务产生更重要的影响。 二战结束以来,全球治理体系长期存在不公正问题,明显有利于发达国家。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特别是中国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全球治理体系必将发生深刻变化。金砖合作机制成立并不断发展,为提升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影响力,推进世界多极化,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提供了重要平台。金砖国家通过建立新开发银行、应急储备安排等创新举措,推动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为加强全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道路,其重点是增强包容性、公平性,促进共同发展繁荣。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的变化,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例如,中东地区正在发生平静但结构性的地缘政治转变,沙特阿拉伯同伊朗、叙利亚的关系出现了转圜,相关进程分别得到中国和俄罗斯的推动。如果这种积极态势能够持续,整个中东的安全状况将得到改善,地区和平稳定将得到加强。与此同时,俄乌冲突不仅给双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造成了粮食和能源短缺,对“全球南方”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却一再强迫“全球南方”国家选边站队。绝大多数“全球南方”国家拒绝选边站队,认为世界不应重回冷战时代。 即将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必将是一次主张团结、聚焦发展的盛会。正如这次会晤的主题“金砖与非洲:深化伙伴关系,促进彼此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包容性多边主义”所诠释的,金砖国家将共同回顾金砖合作机制创立之初的愿景,即代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积极发声。非洲是发展中国家最集中的大陆,金砖国家与非洲加强合作将有力促进南南合作,引导全球再次聚焦和平发展,为世界共同繁荣贡献积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