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销售与收款循环法规行为 1 超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经营,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 实收资本变动未办理相关财务事项或工商变更登记。 3 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 4 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 5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6 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或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7 违规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 8 违规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 9 违规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 10 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 11 国有企业违规炒股。 12 国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炒股。 13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用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14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15 少计企业经营收入。 16 企业收入确认不及时。 17 未达账项未进行会计核算。 18 未正确核算企业收入与成本、费用。 19 企业经营收支在往来账中核算。 20 企业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未确认收入。 21 企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基建项目的自用商品,未确认收入。 22 无偿赠送的企业产品,未确认收入。 23 将企业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确认收入。 24 单位信用卡账户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将销货收入及现金存入。 25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26 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27 未按规定存放或保管、缴销发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