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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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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公经费问题
二、违反八项规定问题
三、资产管理问题
四、资金管理问题
五、票据管理问题
六、招投标问题
七、合同管理与合同执行问题
八、预算管理与预算执行问题
九、集体决策方面问题
十、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方面问题
十一、会计核算等问

1 三公经费问题
1.三公经费定义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2.三公经费问题常见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也是关注的重点,这个属于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的范围。
注意:在审计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对照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集团或被审计单位本身对于三公经费的规定。
3.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
(1)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常见的三公经费-公务出国(境)费问题
①因公出国(境)经费未纳入企业“三公”经费预算或当地政府外事部门批准的出国计划。
②未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核销制度。
③因公出国(境)经费未报国资委审批;
④因公出国(境)经费未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董事会审批。
⑤超预算、超标准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
⑥因公出国(境)时,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内外)外滞留、公款旅游等 。
  4.三公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1)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主要包括车辆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的审计思路如下:
一是审查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管理情况,如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细化,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预决算信息是否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等;
二是审查公务用车管理情况,如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有无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有无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有无超标准租用车辆,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有无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等;
  三是审查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开支情况,如有无超标准列支公车购置费用,有无变相发放公车补贴等。在开展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审计时,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包括财务资料、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牌号、汽车排量、车辆行驶证、派车管理台账、车辆维修记录、单位人员信息表等信息资料。
  (2)常见的三公经费问题-车辆购置及运行费问题
①私车公养,公补私车,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在给汽车加油时公卡私用(公油私加)。
②公车私用,公私不分,既拿车补又坐公车,未按期完成公车改革。
③公务用车未定点修理,或公车修理费用无明细,或公车修理费价格明显偏高;拖欠、套取修理费。
  ④公务用车管理不到位或管理混乱:如公务用车费用未纳入预算和决算管理;未对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未在车身醒目位置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举报电话;公务用车无用车记录;未建立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未按一车一档原则建立公车明细台账或未建立任何台账;未实行用车登记和凭单出车;未建立加油卡管理台账,未定期与加油站对账、未建立或登记加油明细表、未一车一卡加油;非紧急公务使用公车;拖欠、套取加油费;无偿占用或超编超标配置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车等。
⑤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⑥与未在集团或省\市\县级公车平台中标的社会租赁机构签订包车、租车协议;租车时安排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社会租赁车辆。
⑦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5.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的审计思路如下:
一是审查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情况,如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细化,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预决算信息是否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等;二是审查公务接待管理情况,如是否按要求简化公务接待,有无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工作餐标准,有无借机相互宴请、大吃大喝,有无安排参观旅游景点和高消费娱乐,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等;三是审查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如有无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有无挤占挪用其他资金用于公务接待等。
  (2)常见的三公经费问题-公务接待费问题
①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②陪餐人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③接待费报销凭证仅附酒店发票,无派出单位的公函和接待清单或三单一票一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接待原始菜单、正规餐饮发票、派出单位公函)不全。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④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⑤公务接待费用未纳入预算管理,向下级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⑥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⑦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2违反八项规定问题
1.八项规定的定义
八项规定问题常见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八项规定是指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八项规定带动了三公经费的节约。
  2.八项规定主要内容:
①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②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③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④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⑤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⑥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⑦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⑧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3.常见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
(1)违规列支烟、 超标的酒、购物卡、土特产、超标的礼品。
(2)招待费无招待清单,仅有发票,现金支付,发票连号,不能说明真实合理去向。
(3)工资总额外发放其他福利,包括通讯费补贴,停车场停车费补贴、过节费、公款购买月饼券等。
(4)办公室面积超标或者同城有两处办公场所。
(5)花巨资举办“团拜会”,为子女大办婚宴、为父母或子女等大办寿宴收取礼金等。
(6)超标准组织职工旅游。
(7)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包括乘坐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动车高铁商务座、一等座。
(8)公务费用下沉至下属单位或协会等。
(9)公务用车未定点修理,修理费用无明细、未一车一卡加油,无用车记录等。
  延伸:会议费常见问题
会议费主要法规依据: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
注意:在审计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对照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集团或被审计单位本身对于会议费的规定。
(1)会议费没有纳入预算。
(2)会议费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3)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到京外召开。
(4)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5)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6)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
(7)会议费报销时证据不齐:未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未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延伸:差旅费常见问题
差旅费主要法规依据: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2015年9月3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2019年7月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意:在审计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对照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集团或被审计单位本身对于差旅费的规定。
(1)差旅费没有纳入预算。
(2)差旅费报销时无出差审批单。
(3)超标准报销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费和住宿费。
(4)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凭收据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延伸:培训费常见问题
培训费主要法规依据: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在审计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对照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集团或被审计单位本身对于培训费的规定。
(1)未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费没有纳入预算。
(2)邀请境外师资讲课,未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3)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未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未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4)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的,还向参训人员收取培训费用。
  (5)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未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超过10人。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6)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7)培训住宿安排高档套房,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上高档菜肴,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8)因公出国(境)费只登记了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未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杂费等进行登记。
(9)报销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培训费用。例如:师资讲课费(税后)超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10)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3资产管理问题
1.存货管理不规范
(1)材料出入库未实行台账管理。
(2)存货入库不及时,产成品入库单的日期晚于发货日期。
(3)存货未定期盘点,或经盘点账实不符。
(4)已销售出去的存货仍在库存商品挂账。
(5)已减值的存货,未计提或足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存货采购未按预算执行。
(7)存货采购或销售未按合同约定进度付款或收款。
(8)通过存货采购或销售,向关联方或职工参股公司转移利润。
  2.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管理不规范
(1)固定资产未定期进行盘点,或固定资产盘点时间滞后。
(2)固定资产经盘点账实不符,存在盘亏或盘盈。
(3)固定资产报废未经上级公司计财处等审批,或报废审批流程不规范。
  (4)房屋建筑物\房产或车辆\设备等管理不规范
①房屋建筑物\房产或车辆\设备等闲置;
②房屋建筑物\房产或车辆\设备等出租未公开招标;
③房屋建筑物\房产或车辆\设备等权属不符;
④房产权证迟迟不能办理,因为土地违规取得等;
⑤房屋建筑物\房产或车辆\设备等盘盈,存在账外房产和车辆\设备未入账;
⑥已参加过房改的人按公租房价格租房等。
(5)固定资产核算不及时,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未及时预结转固定资产。
(6)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的采购或建造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超预算。
(7)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计算错误。
(8)已减值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9)无正当合理理由,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计提方法。
(10)固定资产报废拆除程序不合规;固定资产丢失处置不及时;固定资产出售价格有失公允;固定资产清理长期挂账,实际早已清理完毕,形成潜亏挂账;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记账错误。
  延伸:对于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资产处置,可从以下方面发现和查找问题。
(1)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是否填写资产处置申请,申请上应注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及处置原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处置申请单,考虑资产是否可通过维修或调用发挥作用,若必须处置,应考虑是否可以出售,并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处置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资产管理问题
(3)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部门。资产处置申请单应报相应管理层按资产出售及报废的审批权限审批。
(4)出售、出租、变卖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磋商,并将价格磋商记录与结果在处置申请单上注明。数量、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要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询比价或招标等方法确定处置价格及客户。
  (5)是否由独立于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层人员(如财务部负责人)综合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出售价格,在资产处置申请单上签字。资产管理部根据经批准的资产处置申请单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应及时报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6)出租申请编制和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时,相关管理部门是否提出出租或出借的申请,写明申请的理由和原因,并由相关授权人员和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签订出租合同审核通过后是否签订出租或出借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出租的原因和期限等内容。
(7)价值评估,固定资产出售之前是否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审查固定资产出售的表单,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是否为不可用或不再用资产,是否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是否未进行招标出售,低于可收回金额进行出售。
(8)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控制,关注企业是否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控制,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防范资产流失。
  4资金管理问题
注意:在审计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对照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集团或被审计单位本身对于资金管理的规定。
1.任期内未经批准向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借款。
2.下属企业存在股东个人(高管或被审计人)违规从企业借款的情形。
3.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国企违规向关联方非经营性出借资金。
4.没有专职的财务出纳人员,出纳由管理往来的会计等进行兼职。
5.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放在财务部的抽屉里,没有专人管理,没有使用登记表或使用登记表不连续,没有体现财务用章的授权审批,不能很好的监管财务章的使用是否合理。会计一人保管网银U盾和密码。
  6.库存现金盘点不规范。兼职出纳虽然每天进行现金盘点,但盘点时没有会计主管人员监盘,每月月底也未编制现金盘点表。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监盘或抽盘。
7.每月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或存在大量的银行存款余额需要调节事项。
8.银行对账单不全,没有每月去银行打印银行对账单。
9.银行对账单与财务账中的数据不符。
10.领用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时未办理借款手续。
11.外地办事处或分子公司等长期借大量备用金不还。
12.每月末的库存现金存量余额过大。
  5票据管理问题
票据指的是广义上的票据,既包括银行汇票、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部分被审计单位缺少成文的票据管理办法,或票据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票据管理人员及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送缴核销工作等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和管理方法。
注意:在审计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对照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集团或被审计单位本身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
(1)应收票据未建立备查簿和台账。
(2)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放入保险柜中。
(3)作废的票据未盖上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的票据联次不全。
(4)票据开具不规范。
①票据内容不全,如销售不动产业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写清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②发票抬头不合规。
(5)报销跨期发票。
  6招投标问题
1.应该招标未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未制定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关键岗位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3.招标比选不规范,投标企业资格审查不严谨,多家投标企业涉嫌围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采购制度及采购程序不规范。
案例:某国企2020年支付ABC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880,000.00元,后附的询价报告仅有两家单位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5.提前确定中标单位,后进行招标比选。
6.投标单位出具的报价单日期早于内部招标单位内部申请日期,招标单位后补招标内部审批程序。
  7.评标时间设置不合理
案例:2020年度,某国企信息平台项目8个标段集中在2020年12月26日开标,共有53家公司投标并提供标书。每份标书在600页左右,评标时间非常紧张,导致某国企的评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可能没有充分的时间去了解投标企业所提供的投标资料,不能够客观公正的评价所有的投标资料,可能会对评标结果的合理性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7合同管理与合同执行问题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原合同内容已经实质性变更,未见相关变更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规定,本变更为标的、价款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的范围。
  2.未签合同却先开展业务,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应收未收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注意:在审计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对照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集团或被审计单位本身对于合同管理、采购管理等的规定。
  3.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或收款,而是提前付款或滞后收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采购,例如合同约定2х20年从甲公司采购10000吨水泥,结果采购了12000吨水泥,2000吨的水泥采购没有签订合同。
  4.合同签订未执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程序。
案例:某国企2018-2020年度的合同归档资料未见集团法务部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资料。
5.没有建立合同台账。
  6.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
(1)专人负责管理采购或销售合同的,相关档案资料无台账。
(2)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的其他合同档案的台账目录中,部分合同签订时间空白;部分合同签订时间为月份,没有精确到具体日期;部分合同文本未进行统一编号。
  8预算管理与预算执行问题
1.资金收支、费用支出没有预算,管控力度严重不足。
2.年度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较大,多数指标实际均未完成预算,存在预算编制不合理、预算工作编制不严谨问题。
3.对实际指标与预算指标差异较大的,没有进行分析,没有落实有关部门或个人责任。
预算管理与预算执行问题
  9 集体决策方面问题
1.被审计单位的会议纪要过于简单,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案例:某国企2018-2020年度的周例会会议纪要过于简单,只有关键字,没有详细记录会议内容,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八项规定: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
  2.会议纪要决策描述过于简单、会议纪要无与会人员签字等。
案例:某国企提供的2018-2020年度的党总支会议纪要,研究结果均简单描述为:“最后一致通过某某决定”,且部分会议纪要无与会人员签字,会议纪要无与会人员发言记录、讨论过程及签字。
  3.企业对于“三重一大” 等重大的业务和事项,未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案例:某国企2018-2020年度,购买6笔大额理财产品业务,均未经“三重一大”决策。
延伸:“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0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方面的问题
1.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案例:某公司在三公经费、公文流转、印章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战略规划、法务、企业文化、员工招聘入职、员工休假、员工离职、员工培训、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投资、工程管理、安全环保、预算管理、采购与付款等方面缺失适用的规章制度,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并根据业务流程变化和管理要求进行更新和改进。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五条“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不完整。
3.不相容职务没有做到分离控制。案例:某国企的销售人员同时负责产品销售和对客户的收款;销售收款循环内控,信用管理职能未与销售职能分开。
  4.职责分工不明确。
案例:某国企的采购业务的批准与执行分工不明确、业务的执行与记录分工不明确、各种会计责任之间分工不明确、资产的保管与账实核对分工不明确等。
5. 越权审批。
案例:某国企销售人员超越其权限给与客户办理产品价格优惠。
  6.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和传递不及时。
案例:2008年9月15日上午10点,拥有158年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消息转瞬间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传遍地球的各个角落。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如此明朗的情况下,德国国家发展银行当日10:10,居然按照外汇掉期协议的交易,通过计算机自动付款系统,向雷曼兄弟公司即将冻结的银行账户转入了3亿欧元。毫无疑问,3亿欧元将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11会计核算等问题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会计核算等问题有些是因为财务人员对新准则不熟悉,形成会计差错;有些是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或粉饰业绩故意多计收入、少记成本或费用等。
1.工资总额核算不准确,未将发放的午餐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案例:某国企公司2020年度当地国资委批准的工资总额157.71万元,2020年底补提年终奖60.56万元,没有扣减发放的午餐补贴。
以上不符合《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规定。
  2.会计核算不规范,甚至存在错误。
案例:某国企公司2020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核算不正确,企业选择净额法对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却计入了其他收益科目,没有冲减固定资产建造成本 。
3.合并报表范围不正确,合并报表抵销不完整或错误。
4.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多计收入、提前确认收入。
  5.往来账款核算不规范。
国有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经常是潜亏、潜盈的蓄水池,在经济责任审计时,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较大金额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案例:某国企公司2020年度将销售生产废料的收入1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没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6.纳税不规范
案例:某国企2020年度聘请外部专家的劳务费支出均存在与专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7.潜盈、潜亏事项挂账
(1)什么是潜盈、潜亏
潜盈:故意对收入和利润的隐瞒。
潜亏: 潜在的亏损,暂时不在财务核算和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以维持企业良好的财务形象。
潜盈或潜亏实质上是舞弊,潜盈或潜亏均是有迹可循的,总结规律,迅速抓住实质。
  (2)哪些报表项目可能有潜盈
①应转未转收入
案例:丙公司为了避税或其他的原因,将已经售出的商品、原材料等款项长期挂在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上,由此直接隐瞒、转移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企业的潜盈。审计人员要核实这些往来项目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②多计成本、费用或减值准备
案例:丁公司2020年经营形式非常好,利润非常高,于是考虑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2亿元,导致多记营业成本2亿元、利润少计2亿元、存货潜盈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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