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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最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这个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包括取消16个罚款事项和调整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这些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主要涉及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这些罚款事项共涉及7部行政法规和6部部门规章。

《决定》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如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那么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考虑到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有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规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决定》还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这个决定的出台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可以降低企业和群众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减少行政成本和行政干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执行这个决定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立法工

作和监管工作,确保决定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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