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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全省实现专利业务办理“零跑腿”

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系统“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通过对原“专利审查E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了太原代办处专利审查业务全程网办,提升了工作效率,缓解了省内专利权益人奔波省城办理专利业务的困难,对于我省初审流程审查工作和太原代办处未来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的开通运行,实现了专利审查业务及检索业务线上办理全覆盖,达到了专利权益人“零跑腿”的良好社会效果,进一步提高了专利审查和检索的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专利审查服务。该系统的上线进一步拓展了代办处审查业务范围,使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地方代办处的审查职能得到有效提升,能够为本地专利权益人提供更全面便捷高效的服务,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放管服”改革的又一举措,进一步凸显了地方代办处的工作优势。 为保证1月26日顺利上线,太原代办处人员利用春节假期,组织骨干人员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配的数据迁移、新旧系统数据核对等任务;实现了新旧系统的无缝衔接,代办处将以此为契机,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创新主体服务,为营造我省良好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这4种情形,将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3到12个月!

   近日,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五条提到,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停服务3到12个月: (一)同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承诺书》、《申请须知》中两点及以上的,或同一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违规行为超过一次或情节严重的;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交内容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包括同日申请),或将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等情形; (三)半年内提交超过3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50%(技术领域不符、经保护中心同意或要求撤回的除外); (四)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的备案主体。 暂停服务期满前,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书面整改情况说明。 关于征求《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提升预审服务质效,我中心对现行《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起草了《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日,有关意见可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fsbhzxys@foshan.gov.cn。 附件: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7月26日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提高预审服务效能,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6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佛山保护中心”)负责佛山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经佛山保护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代理机构是指涉及佛山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并在佛山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实施的前置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 第五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佛山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佛山保护中心工作,保证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积极参加佛山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七条 备案申请的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佛山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佛山保护中心开展的产业领域一致,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无非正常申请专利、恶意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须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三)佛山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备案主体应自主注册并管理维护平台账号,账号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备案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更新。若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预审管理平台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预审服务有关的代理委托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通知佛山保护中心。 第十条 佛山保护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率、有效专利数量、专利质量、专利运用、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不限于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遴选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纳入拟备案主体范畴,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备案的主体名单以佛山保护中心公布为准。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第十一条 佛山保护中心实施预审请求量额度管理,根据预审人力资源状况、备案主体前期专利授权数量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保护水平等因素,适时对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提交量进行调节。 第十二条 备案方式、要求和材料以佛山保护中心发布的备案通知及相关工作调整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备案主体若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将被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将被移出备案主体名单。 第三章 登记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一年内未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四)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代理非正常专利、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三)《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表》; (四)佛山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佛山保护中心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名单以佛山保护中心公布为准。 […]

基于竞争情报分析与知识产权布局的专利转化服务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利转化现状 据统计,我国国内有效专利实施率为55.4%,仍有大量专利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研发投入损失、公共资源浪费现象不容忽视;而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仍有大量的技术需求亟需满足,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取渠道相对匮乏。中小企业在科技人才储备、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诸多短板。上述问题,既有专利质量、技术结构、分布区域等问题,也有管理政策障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等方面问题。其中,管理政策障碍,随着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已经逐步得到解决,例如2019年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从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上为包括专利在内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扫清了障碍。2021年工信部《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其中要求: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推动供需双向“揭榜”,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作为技术要素流动的重要载体,专利的转移转化对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三个痛点 归纳起来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转移转化主要解决三个痛点: 1 专利技术供给渠道窄的问题; 2 信息闭塞,无法精准对接的问题; 3 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实施能力弱。 在专利技术供给侧,仍有大量专利价值亟待释放。数据显示,高校院所的有效专利实施率明显低于企业,分别为13.8%和38.0%,但高校院所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的专利并非没有市场。2019年,就南京某大学和上海某大学180件机器人领域的专利与广州市176家中小企业进行了对接,有30家企业表达了购买、许可或与专利权人进行对接的意愿。由此窥见,尚有大量专利的价值没有完全得到发掘。从高校视角看,专利信息加工程度低,专利导航分析不足,研发形成的专利与市场脱节,难以与企业专利技术需求高效匹配。中小企业视角看,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具有引进专利、与发明人合作等方式解决技术难题、升级技术水平的意愿,但处理浩瀚的专利信息更显捉襟见肘,更难高效获得专利。加之专利交易对法律、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市场化运营服务依赖性强,需要相对专业的机构长期撮合、跟踪服务和技术消化。 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剧了供给、需求内部及供需之间的矛盾,获取专利难度更大、成本负担能力更弱,可谓雪上加霜。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技术作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专利作为技术的主要载体,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对于促进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转化服务特点 四川九鼎天元集团经过十余年聚焦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布局和运营为基础,开展了广泛的专利转化活动,对专利转化痛点有着深刻的认识,也积累了大量丰富的专利转化成功案,2015年获得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及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根据技术专利转化服务系统性强、服务需求多元化、集成化要求高的特点,针对当前服务模式单一、服务能力单薄、服务模块分散,已经不能满足技术专利转化高速发展的需求的痛点,提出了一个完整的服务闭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三方面>> 第一方面:基于竞争情报分析系统,实现动态情报数据监控、分析和评价; 通过为创新主体建立竞争情报分析系统等模式,对竞争情报进行动态监控、分析和评价,实现互联网与知识产权服务融合,进而推动专利转化服务手段的迭代升级。 第二方面:基于竞争情报分析服务于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布局,实现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 首先,通过竞争情报分析服务创新主体的项目立项和技术研发等活动,创造更多优质技术成果,从源头上提升创新研发与需求的紧密结合和高质量技术成果产出;其次,通过竞争情报分析,指导知识产权布局,从而实现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 第三方面:基于“专利转化集成服务方案”,提升专利转化效率; “专利转化集成服务方案”,将“技术情报、技术筛选、专利挖掘布局、专利技术评估评价、专利转化”,促进创新、服务、转移全链条的高度融合,实现技术专利转化精准服务的突破与示范。 从提升技术专利转化效率的目的出发,创新建立技术专利转化模式如下(清晰大图请见附件项目服务模式图): 三、专利转化服务的三大服务模块 1.竞争情报分析模块 采用软件技术快速抓取科技创新大数据,构建形成竞争情报知识网络。科研项目立项前,助力确定精准创新导航和技术路线,从源头提升技术质量;科研项目立项后全程动态跟踪,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大力提升技术专利转化效率。 情报分析系统采用计算机采集处理以专利、文献和政策法规等技术信息,以技术专利转化需求为中心,利用智能匹配和智能推送技术,帮助企业准确、高效、及时的获取并利用技术信息。 科学的技术评价体系为企业科技研发路线指引、知识产权布局及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垂直搜索”、“智能定制”、“智能分析”、“全时推送”和“永久知识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云服务。 依托技术评价师、情报专员、数据工程师、web前后端开发工程师,建立能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技术情报跟踪服务流程,具体服务流程标准分为四个阶段:技术情报框架确定、数据收集、在线数据库建立、技术情报跟踪挖掘,最终形成以下具体服务: 具体服务: (1)技术情报调查:根据项目组要求进行具体技术点竞争情报调查服务。 (2)竞争对手识别:根据新增数据和前期沟通确定的判断基准,进行竞争对手识别,将识别出的潜在竞争对手及时与甲方技术人员沟通,确定竞争关系后,为竞争对手建立数据档案,并专项跟踪。 (3)竞争对手分析监测:每月提供确定的竞争对手专利分析报告,包括专利申请动向分析、专利审查动向分析、专利法律状态分析、专利技术分类分析等。 (4)合作单位分析监测:每月提供合作单位专利分析报告,包括专利申请动向分析、专利审查动向分析、专利法律状态分析、专利技术分类分析等。 (5)技术动态监控:定期提供数据范围维度(除专利数据外还包括:期刊数据、工商数据、上市公司数据、政府数据、公网数据、产品数据、海关数据)的技术动态调查报告,对在线数据库中的数据(持续更新)进行动态分析,掌握尽可能多的情报反馈。分析包括各维度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技术动态、投资动态、市场动态、项目优势确认、风险提示等。 2.技术的价值评估评价模块 技术价值分析是利用大数据从法律的稳定性、保护范围、垄断性、技术成熟度以及市场前景等多个维度对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价。技术价值分析基于技术的技术、经济、法律等多维度,通过综合分析相关大数据,全面地反映该项目或该技术的运营价值。 制定技术价值评估标准,依据量化评价体系《技术价值评价规范(Q/55898627-8.001—2016)》等评价标准;通过对技术技术价值的评价评估,解决知识产权技术专利转化难题。 3.知识产权挖掘布局模块 (1)通过情报分析及技术评价,了解该领域技术发展沿革、热点和趋势;为自身技术研发提供参考。 (2)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从重点企业(团队)、竞争对手的专利分析入手,着重对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排除自身的专利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为自身的专利布局寻找方向和空白点。 (3)根据情报分析及技术评价的结果,对自身技术进行剖析,总结创新点。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专利分析的结果,制定申请方案指导专利布局。 (4)完成初步布局申请后,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实时对技术情报和专利信息进行监控。根据现有专利,尤其是竞争对手的专利的动态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状态,权利要求修改等),及时对之前的布局方案进行修订和补充,以构建保护层级合理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四、专利转化“5合1”集成服务方案 九鼎天元集团率先提出了创新性的采用“专利转化集成服务方案”,将“技术情报、技术筛选、专利挖掘布局、专利技术评估评价、专利转化”集成整合的“5合1”服务方案,形成服务闭环。 01 技术情报服务 根据项目需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公司调查、技术背景调查、知识产权分析、市场背景调查、政策背景调查、竞争对手分析等技术情报服务。 02 技术筛选服务 根据前期的调查结果,通过对项目依托的技术背景调查、项目组的技术定位、项目组技术与领域相似技术的对比分析,从而对项目创新性、成熟度进行评估,并对实施难点,进行情报跟踪调查,提供技术路线图与疑难点解决思路。 03 专利挖掘布局服务 根据前期技术挖掘情况,进行知识产权挖掘、布局、申请及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布局要以专利的创造布局、保护布局、战略布局、资产布局和应用布局的维度全面考虑专利组合的保护和运用,做好项目专利攻防应对方案。 04 专利评估评价服务 […]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3年第三季度专利预审服务情况通报

各备案主体、登记代理机构: 2023年第三季度,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保护中心”)在省、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围绕光电子信息产业积极做好专利预审服务工作,推进武汉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第三季度专利预审服务情况通报如下: 一、预审总体情况 (一)预审业务情况 2023年第三季度,武汉保护中心共接收预审案件申请1025件,受理988件,其中发明952件,实用新型33件,外观设计3件。 经过预审,共有769件专利申请预审合格打标后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其中发明745件,实用新型23件,外观设计1件。预审案件结案平均周期为3.62个工作日,预审合格率为77.83%(预审合格率=预审合格量/预审受理量)。 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授权总量528件,其中发明504件,实用新型23件,外观设计1件。 (二)备案主体服务情况 2023 年第三季度,新增备案主体133家,截至9 月底,累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2038 家,其中企业1966家、高校和科研院所72 家。 在全部备案主体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193家,占比58.5%;国家级小巨人企业102家,占比5%;省级及以上(含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425家,占比20.9%;上市后备企业146家,占比7.16%。 (三)代理机构服务情况 2023年第三季度,新增登记专利代理机构78家,累计登记专利代理机构604家。161家登记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预审案件940件,预审案件委托代理率95.14%。 (四)违规惩处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3〕7号)、《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2023年第三季度对武汉华强专利代理事务所、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泰山北斗专利代理事务所、深圳市六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知帮办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宇晨专利事务所6家代理机构和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派呦科技有限公司、武昌理工学院、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泰跃卫星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家备案主体下发工作提醒函,严肃处理有关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案件申请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二、预审业务情况分析 (一)预审周期 2023年第三季度,武汉保护中心预审案件结案平均周期为3.62个工作日,主要原因在于:(1)部分预审案件新颖性、创造性不高,导致案件一次性通过率降低;(2)少数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反复多次提交案件修改、拖延案件答复期限,影响案件审结周期;(3)少数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不积极配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延长案件预审周期。 图4  2022和2023年第三季度预审周期对比图 (二)未合格案件情况 2023年第三季度,武汉保护中心加大对预审案件的新创性审查力度,未通过预审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207件,其中,形式缺陷31件;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及其他实质性缺陷103件;低质量申请28件;超期未答复及撤回39件;客体问题4件;版本不一致无法打标2件。由于新创性及其他实质性缺陷导致未通过预审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占预审不合格总数的比例达到50%,有效提升预审合格案件质量。 图5  2023年第三季度预审不合格案件占比图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 A企业未委托代理机构,第三季度向武汉保护中心累计提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预审申请15件,经统计,其中有4件因超出武汉保护中心预审领域而不予受理,另外11件均因预审不合格,未能进入专利快速通道。预审不合格案件中,主动撤回3件,明显创造性问题4件,形式缺陷过多问题4件。A企业以上预审案件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A企业予以警告。 相关要求或建议:申请主体在向我中心提交预审申请前,可登录我中心官方网站详细了解我中心预审可受理的领域(分类号),避免出现超出预审领域而不予受理的情形。同时,申请主体应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规范自身申请行为。 案例二 B企业委托C代理机构提交的一件预审申请,经武汉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其申请文件涉及雷达阵地优化,为说明优化效果,说明书附图中记载了实验验证效果图,该效果图中含有不满足公布要求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地图标注),不符合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23〕2号)《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要求,在初审阶段发出补正取消加快标记,进入普通审查通道。武汉保护中心根据《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B企业和C代理机构予以警告。 相关要求或建议:申请所涉附图若包括地图或地图中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申请主体应认真核实地图内容的完整性,并确保地图中所标注的信息满足公布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提升预审服务质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武汉保护中心于近期修订并发布《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预审管理办法(修订)》,请各代理机构和备案主体仔细研读并严格遵守文件要求,规范内部预审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管控,把控预审时限,快速响应预审工作要求,严把预审申请入口。 武汉保护中心将持续加强预审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或备案主体进行约谈、发函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资格等惩戒处理,为武汉地区创新主体营造良好的预审服务环境和工作秩序。

知产观点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导航服务的建议

专利导航是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要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结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相关要求,笔者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01 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机制 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重点工作,通过建立规范的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机制,能有效提高产业专利导航工作的服务质量。第一,综合考量实施产业专利导航的技术领域。充分结合创新主体需求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制定的需要,多方收集产业专利导航实际需求。第二,建立专利信息服务机构评价标准。通过甄选高水平、高质量的优秀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保障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的实施质量。同时,加强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实施过程的全过程跟踪,实时监测项目实施进展和质量。第三,构建产业专利导航成果共享机制。一方面,建立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数据资源库并及时更新导航成果;同时,通过举办产业专利导航成果发布会等方式向创新主体推广产业专利导航成果。另一方面,面向本地区经济、产业相关部门定期报送支撑创新决策的产业专利导航成果信息。第四,推动专利导航机构参与相关部门优化产业资源配置等政策制定的全过程。 02 构建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工作体系 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是企业在实践活动中的具体诉求和问题的响应和解决,通过构建特色化、实效化、定制化的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工作体系,能有效提高企业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一,建立企业专利导航实施路径。结合《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中关于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的服务标准,建立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实施路径。第二,提高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的分析深度。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深入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技术发展路线、市场控制力等因素,帮助企业明晰技术发展方向、导航技术突破口、引进技术创新人才。第三,拓宽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服务的覆盖面。挖掘需要专利导航服务的企业,收集企业实施经营类专利导航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定制化、实效化的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对企业技术研发、专利布局和管理的指导作用。 03 制定高校院所专利导航工作规范 服务高校院所既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要求,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尽之责。通过制定高校院所专利导航工作规范,协助高校院所实施专利导航项目。第一,建立高校院所专利导航实施路径。结合《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中关于高校院所专利导航的服务标准,明晰高校院所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建立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高校院所专利导航实施路径。第二,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转化等过程中的专利导航服务。对重大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专利导航,从而有效避免重复研发、增强专利布局、规避侵权风险。第三,推动成立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联盟。合力推进高水平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针对重点、优势产业链的技术创新需求,开展知识产权成果匹配,探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等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制度,做好与企业的需求联动,推动专利技术向中小型科技企业转化,通过成立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联盟,全面提升区域内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水平。 04 完善区域专利导航人才培养模式 区域专利导航业务人才是提升区域专利导航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区域专利导航业务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专利导航人才培养模式,能有效推动区域专利导航的长效发展。第一,加大专利导航人才培养力度。优化专利导航人才培训体系,按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导航工作开展要求,设计递进式的专利导航业务培训课程,建立人才培养效果反馈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频次,从而加大专利导航人才培养力度。第二,加强专利导航人员业务实践。通过深入参与产业专利导航、区域专利导航、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水平。第三,拓宽专利导航人员培训覆盖面。加强区域内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专利导航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其对专利导航的认知度和熟悉度。第四,加强专利导航人员业务交流。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导航业务团队之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分享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05 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工作支撑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导航工作还应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关键技术领域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推广宣贯等工作,以此建设好专利导航服务工作支撑体系。第一,培育核心技术领域高价值专利组合。基于专利导航,围绕区域内关键技术领域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布局,挖掘核心专利,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形成与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相匹配的重点专利储备。第二,加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优势资源,积极申报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以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为基础,服务区域内优势产业,深入实施专利导航产业高质量发展工程,进一步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第三,推广《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按照《专利导航指南》要求提供专业服务,积极组织开展《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宣贯、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活动,使《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有效指导企业和高校院所实施日常专利导航项目。 综上,笔者通过探讨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构建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工作体系、制定高校院所专利导航工作规范、完善区域专利导航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工作支撑体系,希望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导航工作,提高专利导航服务质量,有效促进区域内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导航提高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专利服务指南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机关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某项发明制造享有的专有权。 ◆申请途径 1、自行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2、委托代理申请。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可以申请专利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专利权应具备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授予专利权的类型 1、按《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客体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所需资料 1. 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 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 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 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 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 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4、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递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专利审查流程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是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授权前的公布阶段。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 […]

新系统上线服务专栏 |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办事指南——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费服务模块功能介绍

1. 网上缴费     用户可以通过该页面缴纳普通国家申请费用、PCT首次进入国家阶段以PCT国际申请号缴纳的费用、PCT国际阶段费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费用等。在线提交需要缴费的申请号/专利号,查询应缴费用,生成订单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实际支付。可对生成的订单进行管理,对交易状态进行查询,查看并获取已开具的电子票据。 2. 电子缴费清单     用户可以在银行、邮局汇款当天或次日,以及窗口缴费前,填写对应的缴费信息,生成电子缴费清单。可查询并下载电子缴费清单,查看并获取已开具的电子票据。 3. 票据服务     用户可以查询、查验、获取已开具的电子票据,并查看、获取归档在电子票夹的电子票据,也可以查询办理纸质票据相关业务、咨询其他票据业务。 4.费用查询     用户可以查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应缴费情况,并进行网上缴费或填写电子缴费清单。用户也可以进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专利信息查询。 5.号单管理     用户可以在此页面查询应缴费信息进行网上缴费或填写电子缴费清单,也可以设置缴费提醒。 6.暂存款办理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票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入暂存。缴费人可以申请将暂存款退款或用于缴纳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费用。 7.其他业务     用户对缴费日有异议的,可以办理缴费日问题反馈业务,并查看已提交的业务办理单处理情况。 8.我的消息     用户可以设置开启或关闭接收应缴费提醒、电子缴费清单处理结果、网上缴费订单超期、业务办理单处理结果的消息,并查询消息。 9.常用信息维护     用户可以设置保存常用手机号、邮箱、票据抬头和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填),以便在网上缴费或填写电子缴费清单时选择相应信息。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关于专利缴费服务相关的系统操作介绍

专利缴费服务 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费服务模块介绍 1、系统简介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给注册用户进行专利相关业务办理的综合平台。缴费人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缴费模块,可以进行网上缴费、填写电子缴费清单、 查询专利应缴费用、获取专利费用票据、办理出暂存等缴费相关业务的办理。   2、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的服务内容 (1)网上缴费 用户可以通过该页面缴纳普通国家申请费用、PCT首次进入国家阶段以PCT 国际申请号缴纳的费用、PCT国际阶段费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费用等。在线提交需要缴费的申请号/专利号,查询应缴费用,生成订单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实际支付。可对生成的订单进行管理,对交易状态进行查询,查看并获取已开具的电子票据。 (2)电子缴费清单 用户可以在银行、邮局汇款当天或次日,以及窗口缴费前,填写对应的缴费信息,生成电子缴费清单。可查询并下载电子缴费清单,查看并获取已开具的电子票据。 (3)票据服务 用户可以查询、查验、获取已开具的电子票据,并查看、获取归档在电子票夹的电子票据,也可以查询办理纸质票据相关业务、咨询其他票据业务。 (4)费用查询 用户可以查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应缴费情况,并进行网上缴费或填写电子缴费清单。用户也可以进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专利信息查询。 (5)号单管理 用户可以在此页面查询应缴费信息进行网上缴费或填写电子缴费清单,也可以设置缴费提醒。 (6)暂存款办理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票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进入暂存。缴费人可以申请将暂存款退款或用于缴纳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费用。 (7)其他业务 用户对缴费日有异议的,可以办理缴费日问题反馈业务,并查看已提交的业务办理单处理情况。 (8)我的消息 用户可以设置开启或关闭接收应缴费提醒、电子缴费清单处理结果、网上缴费订单超期、业务办理单处理结果的消息,并查询消息。 (9)常用信息维护 用户可以设置保存常用手机号、邮箱、票据抬头和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填),以便在网上缴费或填写电子缴费清单时选择相应信息。   二、网上缴费 1、在线填写—进入在线填写界面,可以新增申请号,查询应缴费用。 点击“增加”按钮,在“新增费用”界面,输入正确申请号、票据抬头。输入申请号时,PCT国际申请和PCT申请首次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需要选择业务类型。如有需要,可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填)。信息填写完成后可查询应缴费,查询结果分为应缴费用和可选费用,应缴费用不能修改金额,可选费用可修改费用金额,填写完成后,可以保存并添加新申请号。   新增完费用后,在展示界面可以进行费用增加、修改、删除操作。若无修改,可点击“下一步”进入缴费人信息填写页面。 2、批量号单上传—进入批量号单上传界面,可以下载批量号单模板,完成后上传文件进行批量缴费。 点击“下载批量号单模板”,将文件下载到本地计算机。打开网上缴费费用信息模板(此模板包含宏,要在打开文件之前启用宏),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申请号/专利号/国际申请号/海牙转交编号、票据抬头、业务类型、费用种类、费用金额。在填完所有需要缴纳的费用后,保存模板。在批量号单上传界面点击“请选择上传文件”,选择上传已保存的“网上缴费费用信息模板”文件。系统会对上传的文件进行校验,若模板填写的信息存在问题,则上传失败。需根据失败原因逐条修改模板信息后重新上传文件;若模板填写的信息无误,则文件成功上传,页面显示模板中填写的费用信息。点击“重新上传”按钮可以重新上传网上缴费费用信息模板文件,已上传的费用信息将被覆盖。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缴费人信息填写页面。   生成网上缴费订单并缴纳费用 ①填写缴费人信息  缴费人信息中的缴费人姓名和用户类型无法修改;票据接收人邮箱和手机号默认为常用信息中设置的默认信息,可以选择或者修改;缴费地区默认为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缴费地区,可以重新选择,确认无误后,进入预览界面。 ②生成订单及支付费用  订单预览页面会展示所有缴费信息,确认无误后,即可生成订单。生成订单后可直接支付,或选择稍后支付,需注意需在当日23时之前完成缴费。可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或者对公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3、网上缴费订单的管理 ①网上缴费订单管理  订单管理页面可以查询、查看、下载订单,待支付的订单可点击去支付跳转到支付界面进行支付,支付失败的订单可以重新生成,已开具电子票据的订单可以查看并获取对应的电子票据。   ②网上缴费订单交易状态查询 对订单支付状态有异议的,可以在交易状态查询页面查询和更新订单状态。     三、电子缴费清单 1、电子缴费清单填写 电子缴费清单可以补充银行、邮局汇款和窗口缴费的缴费信息,根据缴费方式进入“缴费清单填写”的相应页面填写缴费信息,所填信息务必完整准确。需注意的是电子缴费清单应当在银行、邮局汇款当日填写,最晚不得超过汇款的次日,窗口缴费应在缴费前填写电子缴费清单。 与网上缴费类似,电子缴费清单的费用信息也可以通过在线填写(点击“新增费用”)和批量模板上传(点击“批量导入”)两种方式提交,在确认无误后可生成电子缴费清单。需要注意的是银行、邮局汇款填写的汇款人应与汇款账户一致;窗口缴费选择支票支付方式填写的缴费人必须与支票加盖的财务专用章一致,如有需要可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需要确保和费用信息中的票据抬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

2021年!国知局专利收费标准及缴费服务指南

1.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3、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代收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应自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缴纳缴纳印花税。 4.复审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著录事项变更费等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6.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7.延长期限请求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费用。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 8.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复制证明等各种副本和证明文件前缴纳费用。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先行缴纳费用,随后再提出办理请求。 缴纳费用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费的收据抬头,应与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或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使用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缴费。 9.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10.滞纳金 (1)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a.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5%。 b.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10%。 c.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15%。 d.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20%。 e.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25%。 (2) 首次缴纳数额不足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11.专利收费的减缴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第316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费用的减缴。可以减缴的费用包括四种: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 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出收费减缴请求,并在提出请求前提前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业务办理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名登录;非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需注册公众用户名登录。 12.专利费用的费种转换 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第二章 费用查询及缴费方式 1.费用查询途径及方法 (1)网络查询 缴费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www.cnipa.gov.cn,点击“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专利检索查询”,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查询入口或公众查询入口进入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 (2)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 中国国家申请:010—62356655 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010—6208847 […]

我们的专利服务缺什么?

我们的专利服务缺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一旦有什么案例,媒体就会蜂拥而上,从不同的角度报道、深挖。好像只要做好专利权的保护,中国的专利制度建设就完事大吉。殊不知,缺了这个基础,专利只是表面文章。        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用技术公开来换法律保护(技术垄断)。也就是说专利制度有两个重点: 专利制度两个重点 技术公开 专利保护        而其中与公众最密切相关的是技术公开,公众可以在他人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研发,节省整个社会的技术开发成本。从这个角度讲,专利保护仅惠及一人,技术公开却普惠大众。        另一方面,百度等搜索引擎被诟病已久。所谓AI,不是向用户客观地展示搜索结果,而是展示百度们想给你展示的信息。但是专利数据库是结构化的纯粹技术数据库,不会采用什么AI向你推荐乌七八糟的信息,而只是忠实地执行你输入的检索条件,客观地展示搜索结果。        所以,专利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对专利数据的使用,这才是专利制度的初心。而专利数据的使用,一定是基于专利检索。专利检索所能挖掘的信息,一定出乎很多人的想象。但是,作为专利行为的基石的专利检索,在国内专利体系中,却几乎没有存在感。 试举例一二:        曾经参与过一些项目评价,请了各个方面的专家,却没有一份专利检索分析报告作为支撑。很多专利诉讼技术分析(专利检索)的工作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只是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的粗略分析,最后只能是搞出个葫芦案。        专利检索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即使是专利代理人也不能替代专业的技术检索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专利代理人的主要工作并不是技术开发,因此其对技术的了解与掌握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专长在于通晓专利制度,使发明人获得恰当的专利保护。专利数据库的使用并不是他们的专长。        专利代理人掌握专业技术难度很大,但检索技术并不是复杂的专业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轻松掌握,因此建立专门的专利(技术数据)检索机构是一件可行而且必要的工作。国外早已形成了数据分析(检索)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这样的专利服务一条龙,而我们还没有像样的专利检索分析机构,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