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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所涉刑事犯罪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建议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加重了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显著提高。同时,随着证券纠纷民事诉讼机制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在面临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担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行为,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严厉的刑事责任。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资产评估业务所涉刑事犯罪已有多宗案例。为进一步帮助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法律风险,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组织专家选取相关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并就未来执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相关建议,以供业内参考。 一、资产评估业务所涉刑事犯罪案例法律分析 案例一:甲事务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法律分析–资产评估机构单位过失犯罪与双罚制 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面临的刑事风险日益增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作为过失犯罪,可由资产评估机构以单位的主体身份构成,并适用双罚制的一般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本案例以2019年审结的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为例,站在评估行业的立场,结合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主观罪过、客观表现、处罚原则以及刑辩要点、立法趋势等重点问题进行评析和提示,以期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特征,本罪一般是指评估机构及其内部的评估专业人员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而出具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破产、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多次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在犯罪客体上严重扰乱了《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评估专业服务市场管理秩序,故而刑法予以规制。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事务所),于2002年受某市属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委托,对乙公司拟产权整体出售项目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审计和评估,因《某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同一中介机构不能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审计和评估业务”,时任甲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安某某找到该市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协商后,由甲事务所工作人员实际开展审计工作并形成审计报告,加盖丙事务所印章,并由丙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于2002年3月11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甲事务所于2002年2月8日出具《长期投资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02年3月15日出具《拟产权整体出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收取审计费1万元、评估费1万元。 2002年9月2日,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对乙公司拟企业改制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意见》,确认《关于乙公司拟产权整体出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起1年内有效,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评估管理部门的核准审核而转移其法律责任。2002年12月30日,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将乙公司产权转让给边某等7名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并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后边某等人在乙公司的基础上成立注册新公司。 2006年10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关于乙公司改制审计评估审核结果的报告》和《乙公司改制审计评估审核结果》,确认乙公司改制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中存在房屋租金应转未转收入等问题,乙公司改制评估报告中长期投资、房屋构筑物、流动资产和负债等方面的评估存在问题。2018年11月23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甲事务所在乙公司改制审计评估中,虚列负债、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收入挂账,且估价方法选用不当,从而少计净资产人民币12975295.18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甲事务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某某,在承担审计、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予刑罚处罚。因存在自首情节,且已缴纳罚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单位甲事务所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评析与提示】 (一)犯罪主体:不纯正单位犯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资产评估法》规范的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现实中可能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本罪仅处罚在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上签字的评估专业人员个人,而上述案例中,甲事务所与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均被列为被告单位或被告人,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评估机构作为刑法上的“单位(法人)”亦可成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一般说来,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的主体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但结合评估行业的基本特征,可能存在涉及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等)盖章等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在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的情形下,应将分支机构列为被告单位进行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与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存在区别,在民事领域,分支机构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分支机构加盖分支机构的公章,但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则由总公司承担。 基于历史原因,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的问题,由此导致立法者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依然持相对保守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将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均限定为自然人即评估专业人员等中介组织人员,这显然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存在冲突。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中介组织人员”的前缀,自此,法律正式明确本罪既可由自然人(评估专业人员)个人构成,亦可由单位(评估机构)构成,属于刑法理论上典型的不纯正单位犯罪。 对于此类不纯正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往往基于“司法克制主义”,对涉嫌犯罪的主体进行选择性追诉,即仅将评估专业人员等单位成员个人作为追诉对象;另一方面,我国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大多实行的是“双签制”,由此导致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在利益、意志以及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性,因此,司法实务对于本罪的单位犯罪也的确存在认定上的困难;再者,刑事理论与实务对评估专业人员等单位成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亦存在争议。因此,北大法宝检索到的2010年至今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共计15件司法判例中,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仅为2件。实际上,即便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身,也因司法适用率较低而被部分学者归入亟待修改完善以增强适用性的“休眠条款”。笔者认为,对于更易被忽视的特例,就更有必要加以分析研究,以便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能够更全面地预防自身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二)主观罪过:单位过失犯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即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具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并导致了相应的严重后果。如果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等行为主体是故意为之,甚至为此索要、收受贿赂,则应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从一重罪论处。 我国刑法承认单位意志与单位行为,单位意志主要通过单位的意思决定机关或者能够管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在主客观相统一刑法原则的框架下,不能抛开单位个体成员的意志和行为来单独认定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结合本罪,一种情形是评估专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故意或过失违反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造成危害后果,评估机构对此并无制度上的疏漏或监管不善的情形,此时,仅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则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予处罚评估机构;另一种情形是,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同时评估机构的制度规定亦存在严重缺陷,或者评估机构对单位内部的评估专业人员约束监管不力,抑或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犯罪意志与评估机构的单位意志发生混同(如决策机关或负责人批准、同意、默许等),从而造成了危害结果,那么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再一种相对理想化的情形是,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在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了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自身并无过失,但该制度规定本身存在严重缺陷,或者管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决策或指挥、指示存在严重过失,继而造成了危害结果,此时仅评估机构存在过失,则应该追究评估机构的单位责任,而不处罚评估专业人员个人。上述案件中,甲事务所时任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的主观意志左右了甲事务所的单位行为,因此,甲事务所作为单位存在过失的主观罪过,最终被定罪处罚。 至于本罪中的过失应否被认定为单一的“业务过失”,资产评估领域的“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相比是否需要加重处罚,因涉及刑法理论争议问题,故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因过失而触犯本罪,只能归咎于其并未严肃、审慎地对待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以及自身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 (三)客观方面:核心表现与刑辩要点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评估机构基于为本机构谋利的目的,经机构决策机关或主要负责人员的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或者指挥,并由评估专业人员等单位成员在评估业务活动中实施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法定的严重后果。具体涉及以下三个核心问题: 其一,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刑法理论界存在诸如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一体说等较大争议。但司法审判实务则通常从评估资料的收集分析、权证文件的核查验证、评定估算的方式方法以及评估程序的正当合法等方面来考察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评估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各项约定,继而判断是否存在违反评估专业人员高度注意义务、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评估实务中,部分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省略现场勘查程序、仅通过电子文档判断权证资料的真实性、错评或漏评评估对象、错选评估参数或评估方法、选用的对比案例不可比、结论与评估目的不符等等,都较易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其二,“重大失实”是指评估报告的内容与客观实际存在重大出入。尽管评估工作底稿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评估专业人员的主观心态和评估业务的全部过程,但司法实践认定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依据依然主要集中于工作底稿方面,若工作底稿不能支持评估结论,或者工作底稿与评估结论存在重大矛盾,则较易被判定为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此外,在原评估结论与法院委托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评估得出的结论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形下,也容易被认定为存在重大失实。其三,本罪为过失实害犯,因此,要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如果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的过失行为仅具备造成实际危害的危险或可能性,而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严重后果的具体法定标准,本文开篇已然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依不同的犯罪分类方法进行区分,本罪属于身份犯、过失犯和结果犯,由此,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无论是犯罪主体不适格,还是缺乏过失的主观要件,抑或不存在法定的危害结果等情形都为刑事辩护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此外,要追究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除了必须满足前述各犯罪构成要件外,行为与结果之间还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罪,若出具存在重大失实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重大失实的评估报告并非造成严重后果的唯一原因(即存在多因一果),那么同样可以作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正当理由。 (四)处罚原则:单位犯罪双罚制与立法趋势 《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一般性处罚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单位过失犯罪。结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评估机构构成本罪时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对评估机构应判处罚金,且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对罚金的数额不作明确规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同时,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触犯本罪的评估专业人员除需接受刑事处罚外,还要受到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的限制性处罚。此外,我国刑法通说基本不承认共同的过失犯罪,因此针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涉及主犯、从犯的认定和量刑问题。但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故意犯罪的场合,二者还是具有实际的区分意义。 因本文重点讨论评估机构单位犯罪的情形(包括评估机构自身构成单位犯罪,以及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因此着重强调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评估机构自身不构成本罪、仅评估专业人员个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即本文主观罪过部分讨论的第一种情况,此时并不适用双罚制的处罚原则,而仅对实际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个人进行定罪处罚。而上述案件中,该判决文书并未明确表示甲事务所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安某某是实际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且判决主文对安某某的定罪依据也仅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大致可以判断,该案中实际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并无过失,因而并未受到刑事处罚,此即本文主观罪过部分讨论的相对理想化的第三种情况。 2020年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对于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领域故意提供虚假资产评估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升格法定刑处理,拟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尽管该条款加重的仅是故意犯罪,对于本文重点讨论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并未做类似处理,但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对资产评估特定领域犯罪行为的处罚有逐步加重的趋势。 案例二:崔某海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被告人崔某海个人注册成立南阳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5月,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可,南阳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范围为: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财物价格评估。2014年7月,河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唐河县信用合作联社公司部申请贷款700万元,被告知需要抵押担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找到被告人崔某海,委托其对该公司的十一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和送销货单。被告人崔某海和其妻子杨某荣到某公司生产车间查看、拍照后,在某公司不能提供规定购货发票、也没有通过现场机器设备铭牌上标注的厂家联系电话或者该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厂家联系电话进行核实、且未与评估师崔某乾、陈某武商议,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依据该公司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和送销货单,按照折旧程序,私自加盖崔某乾、陈某武二人印章,出具了南阳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宛华价估字(2014)第011号《关于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将某公司购进价为260万元的十一台机器设备评估为3741.39万元,交给某公司贷款抵押使用。2014年9月,唐河县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业务部在审查某公司信贷业务过程中,以南阳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为依据,将上述机器设备在唐河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以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8.71%抵押率,经公司业务部报请审批后,于2014年9月12日向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9日,月利率为9.84‰。2015年底,某公司停产,2016年6月停止支付贷款利息,致使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该700万元贷款无法正常收回,最终形成不良贷款。2018年5月24日,唐河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方某明、方某中二人借款偿还唐河县信用合作联社70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被告人崔某海及其辩护人对案件证据均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海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分析】 (一)“身份问题” 刑法中,有些罪名的构成是有特殊身份要求的,比如受贿罪的主体就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是此类罪名之一,即主体要求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本案中,崔某海个人注册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且公司的执业范围包括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财物价格评估,显然其符合罪名对于特殊身份的要求,属于构成该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崔某海的妻子杨某荣也曾到某公司生产车间查看、拍照,但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我们无法从公开信息看到更多的细节,但是可以推断出其妻子不具备特殊主体要求是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 关于特殊身份的要求,我们还要注意另一个问题,即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该罪名。鉴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例相对较少,将同样要求这一特殊身份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纳入检索范围后发现,是否具有资产评估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不是构成该罪名的必要条件,只要是与中介组织形成长期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就属于刑法上所指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如果在具体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还是“过失”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个罪名的客观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区分这两个罪名的重要标准之一便是主体的主观方面,即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从案件公开信息来看,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崔某海在对设备进行评估和出具评估结论书时,对于可能导致贷款无法偿还、信用社遭受贷款损失的后果并不是持“希望发生”或者“发生了也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没有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进行串通(如果有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竞合),因此,不宜认定为“故意”,而应当认定为“过失”。在此类犯罪的辩护中,关于主观方面的辩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毕竟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刑期的规定就可以看出一二。 (三)具体行为与后果 不是所有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的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时才会触及刑事处罚的界线,这个界线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涉嫌本罪的行为方式有很多,但总结起来,主要就是未能遵守资产评估的执业规范,而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了需要用刑罚来处罚的严重后果。本案中,崔某海出具的评估结论书是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参考文件,崔某海并没有按照执业规范所要求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和出具报告,评估结论与事实存在巨大差异,造成了700万贷款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法院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认定。 案例三:张某祥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湖北某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评估公司”)以某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评估集团公司”)的名义与湖北省国资委、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以201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某集团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费人民币238万元)。 被告人张某祥系湖北某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吴某担任此次评估的项目经理;被告人吴某勇系现场评估员;被告人黄某系资产评估师;被告人陈某某系评估助理。 在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祥、吴某受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长姚某(另案处理)的误导,被告人吴某勇作为现场评估员未按规定到现场勘查,错误的认定某集团有限公司权属的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325号(以下简称“关某路”)五宗土地为“插花地”,属于无效资产,并按照姚某的暗示,将关某路五宗地不纳入评估范围,导致上述五宗地漏评。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该项目的评估助理期间,由于工作疏忽,将某集团权属的黄石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两宗地根据其操作习惯在评估Excel电子表上设置为隐藏,过失导致该两宗地被漏评。经湖北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两宗地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698.54万元。 另查明,上述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为黄某、陈某,被告人黄某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未发现上述七宗土地漏评情形,过失导致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实;陈某未参与上述评估,其签名及印章系被告人张某祥代为签署、盖章。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祥、吴某、吴某勇在资产评估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侵犯了正常的国家评估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被告人黄某、陈某某在资产评估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证据】 […]

生物性资产该如何进行资产评估

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农业产业化的迅速发展加大了对生物资产价值确定的需求。如何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生物资产的价值成为经济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生物资产价值评估这一难点问题展开,从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入手,主要研究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重点分析各种方法在生物资产价值评估中的适用性,进而通过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比较,得出不同类型、不同生长阶段生物资产价值评估应采用的方法。 关键词:生物资产价值 评估方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农业产业化的迅速发展,涉及生物资产交易、租赁、抵押、保险等业务越来越多,人们对生物资产现时价值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生物资产不同于一般非生物资产,生物资产是活的、具有生命力的经济资源,生物资产的价值随着生物的生命运动轨迹不断变化。因此,如何针对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是当前资产评估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生物资产的特殊性 (一)生物资产具有生物转化和自然增殖功能 生物资产与非生物资产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具有生命,生物资产可以通过生物转化功能不断自然更新和人为繁殖扩大,这是一般资产不具备的。 (二)生物资产具有强周期性、季节性 不同类型生物资产的生长周期差异较大,这种强周期性特点,人类一般不能随意改变。 (三)生物资产具有高风险、未来收益不确定性 生物资产的高风险性和未来收益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因素;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若人为管理不善或人为故意制造灾害,同样会造成生物资产数量或质量的降低。 (四)生物资产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 一般来说,植物资产依附土地,渔业生物资产依附江河水系,它们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即树木、农作物离开土地无法生长,鱼儿离开水无法生存,一旦它们离开其依附物,将会失去生命,亦即不再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部分生物资产与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它们不能进行单独交易。 二、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分析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是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均得到世界评估业普遍认可。与一般资产相似,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从理论上讲同样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类型,但在具体运用中需结合生物资产的特殊性。 (一)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市场法 生物资产活跃市场分析。生物资产依据生物特征的分类,可以分为植物资产和动物资产。由于它们的生活方式不同,其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也不同,那么生物资产“是否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应该对植物资产与动物资产分别进行分析。 (1)植物资产。植物资产“植根于”土地,它们的价值不能与土地的价值完全相分离,因此,植物资产交易也和土地交易相关联。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买卖与转让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生长期间的植物资产市场交易非常有限,不过偶尔也有交易的情形。由于植物资产按其所处的行业不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农作物资产与林木资产,下面分别分析这两类生物资产“是否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①农作物资产。未成熟的农作物资产偶尔也有交易的情形,如国家和集体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规定需要支付“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实质上反映的是生长期间作物的交易价格,这种征用土地的情形只是偶尔发生,不具有普遍性。生长期间未成熟的农作物资产,大部分情况下没有交易市场,同时也不存在市场交易的需求。但是农作物资产中有一类特殊的作物,可以连通土壤进行市场交易,那就是园艺作物中的花卉。处于任何生长期间的花卉均可作为交易对象。目前我国花卉市场交易极为活跃,市场交易价格信息系统也比较完备,不难在市场上找到同一品种花卉的交易价格。 ②林木资产。我国《森林法》把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属于公益性生物资产,产权属于国家,基于其防护功能和公益性功能,基本不存在市场交易行为。薪炭林主要解决山区和林区能源问题,基本上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用材林林木资产市场交易主要发生在采伐期间或成熟后,不过交易市场最活跃的还是砍伐后的木材市场。经济林的活跃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人们需要的仅仅是经济林的产品,并非经济林木本身,所以在市场上活跃交易的是经济林产出的产品。再加上经济林依附于土地,不能发生位移,更限制了其交易。所以,理论上,经济林不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现实中,偶尔也有经济林交易的行为,但是很少,不具有普遍性。 (2)动物资产。动物资产与植物资产不同的是,动物资产能够移动,土地资源对动物资产的生长及产出没有直接的关系,类似于一般工业制品,土地仅是它们的生活场所,动物资产相比植物资产更容易进行市场交易。 ①畜禽资产。我国目前活畜活禽的交易非常活跃。既存在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交易,如种畜、种禽市场,又存在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交易,如肉畜、肉禽市场。既有成熟生物资产的交易、育成畜禽的市场,也有未成熟生物资产的交易,如幼畜禽市场。可以说,畜禽资产是生物资产中交易最活跃的资产,不但存在活跃市场的市价,而且在公开市场上能够找到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不过畜禽资产只是动物资产中的一部分,并不是所有的动物资产都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也有一部分动物资产类似于植物资产,虽然不是根植于土壤,却是生活在水体中,例如渔业生物资产。 ②渔业生物资产。渔业生物资产属于水生生物资产,依附江河水系,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且自身具有生长繁殖功能。渔业生物资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渔业生物资产的数量或重量均难以精确或准确的计算和确定。因此,处于水体中的渔业生物资产,缺乏活跃的公开市场,并且很难找到特征类似的参照物。但捕捞后离开水体形成的“水产品”或“离开水的鱼”(短期内具有生命,实质属于农产品范畴)交易市场十分活跃,公开市场交易的对象主要是捕捞后的水产品。 (二)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收益法 1.收益法。是在估测资产未来预期收益额及收益期限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将预测的未来收益额折成现值,然后再将各期收益折现值累加,求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是以资产投入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所以判断生物资产是否可以采用收益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的首要条件是分析生物资产是否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2.生物资产连续获利能力分析。 (1)农作物资产。我国《生物资产》会计准则把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公益性生物资产不以获利为目的,故本文不涉及。大部分农作物资产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在几个月或一年内完成整个生命和生产过程,生长周期短。且包括两种情形:产出一次完成的情形,如小麦、水稻、马铃薯等,其产品一次收获;产出多次完成的情形,如部分蔬菜。对于第一种情形,其价值只体现在成熟后收获的农产品上,且其价值仅有一次,不具备连续获利能力,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评估;对于第二种情形,即使产出多次完成,但其生长周期短,通常在几个月或一年内完成,在实践中可以不考虑折现问题,一般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其价值。 农作物生长周期以一年生为主,也有部分多年生作物,例如苜蓿等牧草。苜蓿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寿命一般为5-7年,长者可达25年以上,并且在其寿命内可多次产出。且牧草的主要用途是将其全株作为饲料,即使遭遇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侵袭时也会有一定的收获物,因此牧草的未来收益较稳定,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2)林木资产。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基于其防护功能和公益性功能,薪炭林主要解决山区和林区能源问题,它们的产品不是用来交易,至于它们的预期收益额目前还在探讨中,其价值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评估。用材林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只有达到成熟,被砍伐作为木材出售时,才产生仅有的一次收益,不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经济林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其生长发育规律及是否产生收益大致上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未结果阶段,主要指经济林的产前期,这一阶段属于经济林的幼龄阶段,林木的生长以营养生长为主,这一阶段只有成本投入即是投资投工最多的时期,一般不产出产品,没有经济收入,使用价值较低;二是结果阶段,主要指经济林的初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在林产品单位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价值的变动主要受产量的影响,只要准确预测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即可计算价值。此阶段经济林资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未结果阶段,而且经济林资产在其寿命内能够多次产出林产品,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3)畜禽资产。畜禽资产按其持有目的也可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在畜禽资产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例如肉牛、肉猪等,它们对人类的价值只有一次,且仅有一次,不具有连续获利能力。而畜禽资产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如奶畜、种畜等,在其寿命内可以多次产出产品或繁殖新的生物资产,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4)渔业生物资产。一般来说,人类利用与农业活动相关的渔业生物资产的目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于直接消费;另一种是为食用鱼养殖业提供鱼苗。用于直接消费的渔业生物资产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在其成熟时只提供一次产品,此后生命终结。这类渔业生物资产的价值最终体现在产出的水产品中,它对人类贡献的价值体现在最后,而且只有一次,不具有连续获利能力;为食用鱼养殖业提供鱼苗的鱼叫做亲鱼。养殖亲鱼是为了产出鱼苗,并且在亲鱼达到性腺成熟后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分期产出鱼苗,符合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征,因此,亲鱼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其对人类贡献的经济价值体现在不同期间产出的鱼苗,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三)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法 在生物资产中,农作物资产、渔业生物资产的经营期一般较短,畜禽资产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经营期相对较短,在利用成本法时,可以不考虑复利问题;而林木资产的生长期长,以及畜禽资产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经营期相对也较长,因此,对于该类生物资产运用成本法时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分年度投入的成本要用复利计算。 三、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从不同途径评估生物资产的价值,这些方法都有各自的应用前提、特点及特定的操作步骤,因此比较分析各种方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于正确选择评估方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结语 总之,通过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比较,可见它们的评估原理不同、资产计价尺度不同、前提条件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而各种评估方法的特点能起到相互验证或分析、修正某些误差因素的作用,若恰当地将不同评估方法配合使用,不但可以拓展评估的可行性,还可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七种常用安全风险评估法

01 定性评估法 也称经验评估法,是按生产系统或生产工艺过程,对系统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定性的分析、研究、评估,得出定性评估结论的评估方法。 本方法通常采用安全评估表,根据经验将需要检查评估的内容以列表的方式逐项列出,现场逐条对应评估。安全评估表内容还可根据项目危险程度,将评估项目内容划分为安全否决项(不可控危险)和可控项(中等或可控危险)两部分,存在否决项时,停止评估,向上一级管理层报告;不存在否决项时,对可控项进行赋值,得分不低于规定的临界值,定性为具备安全建设条件; 可控项得分低于临界值,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重新评估。 本方法适用于简单系统、大型装备,工作条件和环境相对稳定的区队开工和岗位的评估。 02 专业评估法 是指集体检查分析、专业综合评估或两者相结合的评估方式,依据现场条件、检测结果、临界指标,运用类比分析等方法,对系统运行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和人员技术能力、安全措施、制度、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的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复杂的系统、工艺、装置以及“四新”试验应用等方面的评估。 03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 是通过分析生产运行过程中工艺状态参数的变动和操作控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以及这些变动与偏差对系统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找出出现变动及偏差的原因,明确装置或系统内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并针对变动与偏差产生的后果提出应对安全措施的评估方法。 本方法主要分析步骤是: 1.建立研究组,确定任务、研究对象。一是建立一个有多方面专业组成的研究组,研究组的人员应包括设计、管理、使用和监察等各方面人员。二是明确研究组的任务,如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系统安全问题,还是产品问题、环境问题,或者是综合问题。三是充分了解分析对象,准备有关资料。 2.划分单元,明确功能。将分析对象划分为若干单元,明确各单元的功能,说明其运行状态和过程。在连续过程中单元应以管道为主,在间歇过程中单元应以设备为主。 3.定义关键词表,按关键词,逐一分析每个单元可能产生的偏差。 4.分析发生偏差的原因及后果。 5.制定对策。 本方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工业、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危险性评估。 04 预先危险分析法 是在危险物质和装置设计、施工和建设前,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性类别、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的方法。 本方法主要步骤: 1.危害辨识 通过经验判断、技术诊断等方法,查找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确定可能事故类型 根据过去的经验教训,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对系统的影响,分析事故的可能类型。 3.针对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4.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等级,按危害等级排定次序,以便按计划处理。 5.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对策措施。 本方法适用于固有系统中采取新的方法,接触新的物料、设备和设施的危险性评估。 05 故障假设分析法 是由熟悉工艺的人员对系统工艺过程或操作过程,通过提问(故障假设)的方式来发现可能的潜在的事故隐患(实际上是假想系统中一旦发生严重的事故,找出促成事故的潜在因素,在最坏的条件下,这些因素导致事故的可能性)的分析评估法。 本方法适用于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的评估。 06 “五步”评估法 是作业人员按照“停、想、评、定、做”五个步骤,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设备、设施和自身上岗条件进行安全评估的方法。本方法中的“停”即停止作业,实施评估;“想”即辨识、排查危险危害因素;“评”即评估危险程度,及时汇报;“定”即制定安全措施,消除或管控危险;“做”即按照规程、措施和“手指口述”进行作业。 本方法适用于各岗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的安全评估。 07 “三位一体”评估法 跟班作业长、班组长、安全员三人进行现场安全评估的方法。 一般由跟班作业长、安全员、班组长负责,通常采用安全评估表,对作业现场环境、设备、安全设施和工程质量等逐项进行评估。 本方法适用于岗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的评估。

常见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及特点

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及其特点 房屋的建筑结构类型是指房屋的主体结构,它决定了房屋的使用年限和性能特点。常见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包括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剪力墙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 砖混结构是一种常见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它由砖墙和混凝土柱、梁组成。砖混结构的优点是结构强度高、耐久性好、隔音效果好。但是,它的缺点是自重大、施工难度大、施工周期长。 砖木结构是一种传统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它由砖墙和木梁、木柱组成。砖木结构的优点是结构轻、施工简单、施工周期短。但是,它的缺点是防火性能差、耐久性差、易受虫害侵蚀。 框架结构是一种常见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它由钢筋混凝土柱、梁和钢结构构件组成。框架结构的优点是结构轻、施工简单、施工周期短。但是,它的缺点是防火性能差、耐久性差、易受地震影响。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一种常见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它由钢筋混凝土柱、梁、板组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优点是结构强度高、耐久性好、防火性能好。但是,它的缺点是自重大、施工难度大、施工周期长。 钢结构是一种常见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它由钢构件组成。钢结构的优点是结构轻、施工简单、施工周期短。但是,它的缺点是防火性能差、耐久性差、易受地震影响。 剪力墙结构是一种常见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它由混凝土墙和钢筋混凝土柱、梁组成。剪力墙结构的优点是结构强度高、耐久性好、防火性能好、抗震性能好。但是,它的缺点是自重大、施工难度大、施工周期长。 框架-剪力墙结构是一种常见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它由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组成。框架-剪力墙结构的优点是结构强度高、耐久性好、防火性能好、抗震性能好。但是,它的缺点是自重大、施工难度大、施工周期长。 总的来说,不同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各有优缺点。在选择房屋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筑结构类型。同时,在使用房屋时,需要注意保养和维修,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 01 一、砖混结构(50年) 砖混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者砌块砌筑,横向承重的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就是说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也是目前在住宅建设中建造量比较大、采用最普遍的结构类型。 砖混结构的优点之一是造价便宜。相比其他结构类型,砖混结构的建造成本较低,适合对预算有限的业主。此外,砖混结构施工难度较低,可以快速建造。这使得砖混结构适合开间进深较小、房间面积小、多层(4-7层)或低层(1-3层)的建筑。对于承重墙体不能改动的情况下,砖混结构也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然而,砖混结构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它的承重能力较低,不适合高层建筑。其次,由于砖墙的耐久性较差,砖混结构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表现也不理想。此外,砖混结构的隔热性能较差,需要额外的保温材料来提高保温效果。 总的来说,砖混结构是一种适用范围较广、造价较低的建筑结构类型。在选择建筑结构时,业主需根据自身需求和预算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合适的结构类型。 02 二、砖木结构(40年) 砖木结构在建筑领域中具有悠久的历史,它被广泛应用于农村屋舍、庙宇等建筑中。这种结构的特点是采用砖或砌块砌筑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而楼板、屋架等则采用木结构。这种建筑方式具有建造简单、材料容易准备、费用较低等特点,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其耐用年限较短。 首先,砖木结构的建造简单,因为砖块和木材都是常见的建筑材料,易于加工和搭建。这使得农村地区的居民可以利用当地资源轻松建造自己的住所,同时在庙宇等建筑中也能快速完成建设。此外,这种结构所需的技术要求相对较低,不需要高度专业的技能,因此更容易被当地居民掌握和应用。 其次,砖木结构的材料容易准备,因为砖块和木材在农村地区往往易于获取。这种结构不需要大规模的工业生产,而是依赖于当地的自然资源和手工制作。这使得建造成本相对较低,成为农村地区居民和寺庙建筑的首选结构方式。 然而,尽管砖木结构具有上述诸多优点,其耐用年限却相对较短。木材容易受潮、腐烂,而砖块在长期的风吹雨打下也会出现开裂等问题。这意味着砖木结构建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就需要进行维修和加固,以保证其安全和稳定。这对于农村地区的居民来说可能会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会对庙宇等建筑的长期保护和维护提出挑战。 因此,尽管砖木结构在农村居舍、庙宇等建筑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其耐用年限短的特点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在推广和应用这种结构时,需要加强对其维护和保养的重视,同时也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如何提高其耐久性,以满足人们对建筑安全和稳定的需求。 03 三、框架结构(50-70年) 框架结构是建筑中常见的一种结构形式,它由梁、板和柱以刚接或者铰接相连接构成承重体系的结构。在框架结构中,墙体仅作为分隔和保温作用,而不承担承重的功能。这种结构形式可以使用预制的加气块混凝土、膨胀珍珠岩、空心砖或多孔砖、浮石、蛭石、陶粒等轻质板材等材料砌筑或装配而成。 框架结构的优点之一是可以建造较大的室内空间,同时房间的分隔也比较灵活,便于使用。由于墙体不承担承重的功能,因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灵活的房间布局,满足不同的使用需求。此外,框架结构还可以为建筑提供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使室内空间更加舒适。 然而,框架结构也存在一些缺点。由于其抵抗水平方向剪切能力较差,即在地震荷载作用下容易发生变形,因此在地震频发的地区需要特别注意。此外,框架结构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材料和工艺,以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框架结构作为一种常见的建筑结构形式,具有灵活性和空间利用效率高的优点,但也需要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注意其抗震性能,以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相信框架结构在未来会得到更好的改进和应用。 04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60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是目前广泛应用于建筑领域的一种重要结构形式。这种结构的主要承重部分,如柱、梁、板、楼梯等,都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制作,而墙体则可以选用砖或其他材料进行施工建造。这种结构形式具有许多优点,其中包括良好的抗震性能、整体性强、耐火性、耐久性和抗腐蚀性强等特点。 首先,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在抗震性能方面表现出色。由于钢筋混凝土具有较高的抗拉强度和抗压强度,因此在地震发生时能够有效地承受地震力的作用,从而保障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相比之下,传统的砖木结构在地震发生时容易受到破坏,因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性能成为了其在建筑领域中备受青睐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具有较强的整体性。由于钢筋混凝土材料的使用,使得房屋的承重部分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结构,从而提高了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承载能力。这种整体性的设计理念在房屋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减少因为结构松散而引起的安全隐患,为房屋的居住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此外,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还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耐久性和抗腐蚀性。钢筋混凝土材料本身具有较高的抗火性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延缓火势的蔓延,保障房屋和居住者的安全。同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和抗腐蚀性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使得房屋能够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保持较好的结构稳定性和使用性能,减少了维护和修缮的成本和工作量。 综上所述,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结构形式,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整体性强、耐火性、耐久性和抗腐蚀性强等诸多优点。在未来的建筑领域中,钢筋混凝土结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舒适和可靠的居住环境。 05 五、钢结构(50-80年) 钢结构是一种承重主要结构,通常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这种结构适用于建造钢铁厂房、大型体育场等建筑物。钢结构具有高强度、轻自重、大刚度和良好的密封耐热性,因此特别适用于建造大跨度和超高、超重型的建筑物。然而,钢结构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不耐火、耐腐蚀性差,以及较高的成本。钢材价格较贵,因此使用钢结构会增加建筑成本。 由于钢结构的优点和缺点,其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受到了广泛关注。首先,钢结构的高强度和大刚度使其成为建造大型建筑物的理想选择。例如,大型体育场和桥梁等建筑通常采用钢结构,因为它能够承受大跨度和重量。此外,钢结构还可以提供更大的设计灵活性,使得设计师能够创造出更具创意和独特性的建筑作品。 然而,钢结构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首先,钢结构不耐火,这在火灾发生时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其次,钢材的耐腐蚀性较差,特别是在潮湿和腐蚀环境中,钢结构容易受到损坏。另外,钢材价格较贵,这使得采用钢结构的建筑成本较高。因此,在选择建筑结构时,需要综合考虑钢结构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具体建筑物的需求和环境条件。 钢结构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未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相信钢结构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通过不断改进材料和工艺,提高钢结构的耐火性和耐腐蚀性,降低成本,使其更加环保和可持续,从而为建筑行业带来更多的可能性和机遇。 06 六、剪力墙结构 剪力墙结构是一种用钢筋混凝土墙板代替框架结构中的梁柱来承担各类荷载引起的内力,并能有效控制结构的水平力的结构形式。这种结构被称为剪力墙结构。 剪力墙的主要作用是承担竖向荷载(重力)和抵抗水平荷载(风、地震等)。在剪力墙结构中,墙与楼板组成受力体系。但是,剪力墙不能拆除或破坏,这不利于形成大空间,住户无法对室内布局自行改造。 剪力墙结构的优点在于其能够承担大量的荷载,具有较高的刚度和强度。此外,剪力墙结构还可以有效地控制结构的水平力,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 然而,剪力墙结构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由于墙体的存在,室内的布局和装修受到限制。其次,剪力墙结构的施工难度较大,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施工周期也较长。最后,剪力墙结构的维护和修缮成本也较高。 在实际工程中,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如果建筑物需要承受大量的荷载和水平力,剪力墙结构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如果需要形成大空间,或者需要进行室内布局的自由设计,剪力墙结构则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总的来说,剪力墙结构是一种重要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点。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07 七、框架—剪力墙结构 框架-剪力墙结构是一种灵活自由的结构,它在框架结构中布置一定数量的剪力墙,以满足不同建筑功能的要求。这种结构具有足够的剪力墙和相当大的刚度。然而,它的造价较高,建筑周期也较长。 对于住宅建筑来说,6层以下的低层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小高层采用框架结构,而高层则采用剪力墙结构。这是因为剪力墙结构可以提供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以应对高层建筑所面临的风荷载和地震力。 然而,剪力墙结构的造价较高,主要是因为需要在建筑中布置大量的剪力墙。此外,剪力墙结构的建筑周期也较长,因为需要进行大量的施工工作。因此,在选择建筑结构时,需要综合考虑结构的稳定性、造价和建筑周期等因素。 […]

股权转让时必须要做资产评估的四种情形

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 情情形一:个人股权转让 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 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个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如果说转让后相比获得这部分股权相比有收益,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如果简单,税务局一般会根据当期的净资产×股权比例来核定转让人的转让份额,此时可不做资产评估报告(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由于上述资产的价值是变动的,此时,税务机关无法判定当期的转让人股权份额,那么主管税务机构就会要求个人或者被投资企业提供净资产评估报告(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份额。此规定可参照国税【2014】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综上可见,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当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产(房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个人股权转让需提供评估报告。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或者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无法确定、有疑问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和税收具有很大的作用。 情形二:股权出资 公司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 参考法规——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2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股权则为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此为依据来确定纳税数额。参考法规—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条。 综上,以股权出资的,无论出资方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应当对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 情形三:企业重组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的,企业可以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总之,对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重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股权评估报告等价值证明。 情形四:涉及国有资产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通常而言,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交易行为,比如国有股权转让,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1号问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了解无形资产摊销

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既要符合会计准则,又要符合税务法规政策,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中,究竟怎样的资产才能算无形资产,其摊销范围、方法、年限具体又有何规定?小编这就带您了解无形资产摊销的那些事。 —01 无形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 如何界定?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02 无形资产应按照什么方法 确认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 外购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03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符合规定的 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04 哪些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05 优惠政策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注意: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房地产评估

导读:你知道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房地产估价、不同估价目的房地产估价么?知道有什么区别么, 房地产估价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它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各个阶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房地产估价的定义、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其在房地产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首先,房地产估价是由专业估价人员进行的,他们根据估价的目的和原则,运用不同的估价方法,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对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进行估计、推测或判断。在这个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考虑到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以及市场上最有可能的销售价格,从而得出一个公平合理的估价结果。 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行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销售、出租、抵押、征用、保险等各个阶段,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估价。这些估价结果将成为决策和行动的依据,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房地产估价是一个技术性强、难度大的部分。它主要服务于房地产市场交易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经济活动,为这些活动提供公平合理的价格或价值尺度。目前,房地产估价主要应用于房地产交易、抵押、保险、征地拆迁补偿、企业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等各种领域。 不同的估价目的会影响到采用的技术路线和估价结果,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估价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目的和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得出准确可靠的估价结果。 总之,房地产估价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它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进行房地产估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适当的方法,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以确保得出准确可靠的估价结果。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估价,才能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通常有三种主要的途径。第一种是市场法,通过与类似房地产的近期市场成交实例进行比较来进行评估。其基本公式为:P=Pc×T×M×R,其中P代表待估房地产价格,Pc代表可比实例价格,T代表交易情况修正,M代表市场状况调整,R代表房地产状况调整。第二种方法是收益法,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期望收益来进行评估。其基本公式为:P=A/Y,其中A代表纯收益,Y代表报酬率。第三种方法是成本法,通过确定重置或更新待估房地产所需的费用来进行评估。其基本公式为:房地产价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这些公式只是最基本的公式,具体应用还会有很多公式及步骤组成。除了这三种方法,还有一些派生的估价方法,如剩余法、路线价法、长期趋势法、评分法、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等。每种估价方法都有特定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必要时可同时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以相互验证。但是,一般应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作为进一步的核实,使估价更为客观正确。 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对于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根据这几条规定,本文拟就几种常见的房地产估价目的分析讨论其估价方法的选择。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必须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合适的估价方法,以确保估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出让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评估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方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即应与估价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者成立的价格一致。招标和拍卖出让的评估应为招标和拍卖底价评估,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对于拍卖底价还要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估价结果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通常不低于按照土地的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平整程度等所对应的正常成本价格。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开发、房产开发和房地产综合开发。在房地产开发的前期阶段,需对土地资产的取得价格、开发转让价格和房屋开发销售价格进行预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开发商出价过低,就可能失去投资机会;出价过高,则会减少盈利,甚至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对土地价格的评估要坚持的是最有效利用原则,同时辅以一定的预见性,预测开发后可能带来的利润。按照这一思路,选择假设开发法最为合适。但假设开发法所确定的地价往往是开发商投标报价的上限,在评估中还需根据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待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及市场条件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或基准地价修正法综合确定出该地块的价格范围。 交易为目的的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正常的交易价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通过买卖、租赁、拍卖、出让、转让、交换等交易活动而形成的价格,它对任何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因为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故该类型的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一)居住类房地产的估价 1. 新建居住类房地产的估价 对于新建或在建的居住房地产,因缺少收益性,不宜用收益法。评估时,因其建筑技术经济资料完整,可采用成本法先进行整体估价,再收集多例同类地价区、较近时期发生交易的类似新建居住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可比案例进行交易额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其比准价格,对成本价和比准价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综合得出最终价额。在市场条件较好的地区,应以比准价为主。 2. 旧有居住房地产的估价 对于旧有居住房地产,同样因缺少收益性,不宜用收益法。评估时,因重置成本(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与旧有建筑物完全相同或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建筑物所需的正常建造费和利润)是旧有居住房地产价格的上限,故可用成本法。在旧有居住房地产交易活跃的地方,易获得可比案例,也可用市场比较法。由于旧有居住房地产存在价值损耗,特别是社会因素如建筑设计标准提高、建筑材料升级、人们消费观念更新等因素所引起的损耗,对房地产的价格影响较大,故其最终估价额应以成本价为主。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时,其地价与房价应分别计算,地价可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房价可用重置成本法。 3. 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 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经常遇到拟拆除房屋的作价补偿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补偿。实行作价补偿的,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土地价格后结合建筑物成新度估价。为了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持续发展,保障受征用或房屋拆迁影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正在发生变化,即由安置、差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逐渐向市场化货币化拆迁的方式转化。估价人员应及时学习新的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法规,准确界定拆迁房屋及其所占土地的权益性质,作出易于被委托方及其相关主体所接受的估价结果。 (二)商业类房地产的估价 商业房地产的价值通常体现在它获取收益的能力上,在评估时常采用收益还原法。房地产的收益(即房地产租金)有八项费用构成: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税金、保险费、地租、利润。每项费用的确定有一定难度,所以在商业房地产的转租转售较为频繁,交易案例多时,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 (三)工业类房地产的估价 工业房地产中的非标准厂房常缺乏可比的交易案例,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条件,一般可以采用成本法,其重置价格的确定可通过以下两个主要途径:一是参考预算价格,二是利用标准产房的重置价格表,根据跨度、柱距、高度等进行修正,修正系数由经验得出。在一些新兴的工业地带,标准厂房比较多,它们的租售案例较多,可采用比较法和成本法评估。对于工业房地产,如果能从企业的总收益中剥离出房地产的收益,也可用收益法估价,但这种剥离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厂房和设备各自产生的收益很难准确区分开来。 房地产抵押目的下的评估 房地产抵押就是指以房地产的权益作为担保来获取贷款的行为,房地产抵押价值是以抵押方式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价值: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没有抵押价值;首次抵押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的价值为抵押价值;再次抵押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的价值扣除已担保债权后的余额部分为抵押价值。由此可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是希望了解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以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买该房地产时,该房地产所能实现的客观合理价格折算到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但由于这种预期价值难以准确把握,实际评估的抵押价值是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故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可参考设定抵押权时的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值进行,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末来市场变化风险(如房地产本身存在的风险、贷款期间的币值和利率风险、债务人人格上法律上的偿还能力风险等)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确定抵押价格时,应根据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估价方法。 1. 效益较好的经营性资产、城市中商业地段的黄金铺面和闹市区效益好的酒楼饭店等,因具有良好稳定的收益和较多的可比案例,宜采用收益还原法和市场比较法评估其市场价值; 2. 以厂房、住宅楼、办公楼、在建工程等收益性较差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时,其价值应不超过其重置成本价,并与类似房地产价格相当,故多以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来评估。 股份制企业进行改组时的房地产评估 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使得愈来愈多的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首先应当明确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企业资产,特别是土地资产。土地资产在改组中可以有三种处置方式:出租、出让、作价入股。不论何种方式,都需明确土地资产价值。商业性的股份制企业,其房地产作为整体盈利实体,是极为重要的资产,对其应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现值,这样才能反映出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生产性的股份制企业占地面积大,土地主要作为生产基地,是企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份。如果土地资产价值过高,则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大,流动资产相对少,对股份制改造不利,故可采用成本法来评估。尤其对于经营效益差的企业,更不宜用收益法。但最终估价额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格,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至于土地的作价入股,则牵涉有关政策规定,与评估不同,应另当别论。 课税、保险为目的的估价 当估价师执行以课税、保险为目的估价业务时,应当根据税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估价结果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估价对象结果的价值类型。 房地产课税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公平合理,为了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和税务机关课税不公平,双方都要求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为了做好房地产课税评估工作,作为房地产估价人员必须全面准确了解现有的房地产税种名称、纳税人含义、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课税依据、税率水平、减税、免税对象等。特别要求注意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扣除项目和其他有关规定。如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估价,其估价报告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结论更不能作为课税依据。因此,课税估价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必须严格按现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简单的说就是为了交税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 房地产保险估价目的是指为了消除各种风险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或有关当事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达成一项协定,一方(被保险人)通过交付一定的费用(保险费)以获得另一方(保险公司)对房屋的意外损失或因对房屋具有利益而可能产生的意外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保证。这种以房屋及其有关利益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称为房地产保险。 根据承保的保险标的和风险种类不同,房地产保险可划分为房屋财产保险、房屋利益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等。因土地不会损坏或灭失,无损害则无保险,故土地不能成为房地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机风险(如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和必然或已知损失(如房屋自然损耗)不属于房地产保险范围。 不同类型房地产价值必须以自己的估价目的为前提来进行评估,如果拿一种估价报告来充当不同目的估价的报告是不可取的,也存在很多潜在性风险!我们在做估价报告的时候,要充分收集相关信息,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针对评估方法合理确定评估参数,尤其关注不确定性和敏感性参数,同时认真分析比较不同评估方法所得评估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做出可能的调整,才能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

证监会: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

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地进行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本次修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明确企业债券适用《证券法》等上位法,着力构建统一的公司债券监管制度规则体系,遵循稳、夯实、促进和维护四个原则。 首先,坚持稳字当头,保持企业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次,夯实制度基础,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明确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强化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第三,促进功能发挥,保持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等制度安排,更好发挥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等功能。最后,维护市场生态,强化防假打假、募集资金监管、打击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压实债券发行人主体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健全与债券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机制。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企业债券纳入规制范围,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完善募集资金监管,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要求,以及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24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要求,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提供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专项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夯实企业债券法制基础,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思路 一是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本次修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资本市场监管,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 二是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 2015 年,修订于 2021 年。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较原办法新增一条,共九章八十一条。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 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 年修订),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中止情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并同步修改恢复审查的配套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六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供资料,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报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登记结算、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承销、报备、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金额;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一条 […]

如何评估一家公司的资质?

评估一家公司的资质确实有多个维度,根据用途确定关注的重点,但是,不论是考察代理商还是调查借款人,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希望找个靠谱的合作对象,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才算靠谱类,以下几条可供参考: 1.成立年限 成立时间越早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相对较强,也就是突然关门跑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可以换位思考呀,我都做了20年了,对公司的感情比对儿子都亲,怎么舍得随便就关门呢? 成立时间越早,还说明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强。有统计数据,说中国的企业平均寿命不足3年,那么,如果一家公司成立时间超过5年,是不是打败了全国百分之几十以上的对手呢?如果成立时间超过10年,大多经历过一个经济周期的波动,如1998年、2007年的经济危机,经历过危机还没死掉,不仅是他命大,还说明他比较牛。 成立时间较长,可以提供更多的数据信息,能够分析企业的成长发展趋势,了解企业的经营规律。 以下是重点: 公司的成立年限并完全等于经营能力,特例,公司成立了多年,近期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此时,公司的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全部发生变化,只能当作新成立的公司,前面的分析与他无关。2.企业规模和实力 一般以企业的资产和收入来衡量,资产代表大,收入代表强。同一行业的企业,我们更愿意选择资产和收入金额更大的企业合作,为什么类?因为又大又强的企业不容易死呀,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同样是因为抗风险能力比较强。 细分还有资产结构、主营收入、行业前景、创新能力等。 3.核心竞争力 有钱当然好,但是如果还有专利、有资源、有后劲儿等一定会更好,体现在企业掌握了本行业或本区域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占据了资源优势、环境优势、技术优势、渠道优势、有品牌优势、公司和管理层个人信用良好。 另外,企业专业资质等级较高,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相信与这样的公司合作,坏账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以上供参考。

一篇了解CCRC信息安全资质评估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随着我国信息化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以应急处理、风险评估、灾难恢复、系统测评、安全运维、安全审计、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安全服务在信息安全保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管理已成为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什么是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是对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的提供者的技术、资源、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其稳定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并依据公开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安全服务保障能力进行认证的过程。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是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服务的一种资格,包括法律地位、资源状况、管理水平、 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及认证规则,对提供信息安全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进行评价。 CCRC认证8大分项 1、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 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安全需求界定、安全设计、建设实施、安全保证的活动。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包括在新建信息系统的结构化设计中考虑信息安全保证因素,从而使建设完成后的信息系统满足建设方或使用方的安全需求而开展的活动。也包括在已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信息安全子系统或信息安全设备等,通常被称为安全优化或安全加固。 2、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 通过技术设施安全评估,技术设施安全加固,安全漏洞补丁通告、安全事件响应以及信息安全运维咨询,协助组织的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维工作,以发现并修复信息系统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降低安全隐患被非法利用的可能性,并在安全隐患被利用后及时加以响应。 3、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认证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是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环节,贯穿于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的全过程。服务提供者通过对信息系统提供风险评估服务,系统地分析网络与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御威胁的防护对策和安全整改措施,防范和消除信息安全风险,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提供科学依据。 4、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认证 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是通过制定应急计划使得影响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安全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响应,并在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后进行标识、记录、分类和处理,直到受影响的业务恢复正常运行的过程。应急处理服务是保障业务连续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涵盖了在安全事件发生后为了维持和恢复关键业务所进行的系列活动。 5、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认证 通过对软件开发过程的控制,将开发的软件存在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6、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认证 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是将信息系统的数据、数据处理系统、网络系统、基础设施、专业技术支持能力和运行管理能力进行备份,并在灾难发生时,将信息系统从灾难造成的故障或瘫痪状态恢复到可正常运行状态,将其支持的业务功能从灾难造成的不正常状态恢复到可接受状态,而设计和提供的活动。 7、工业控制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服务围绕提升工业控制系统的高可用性和业务连续性,提升功能安全、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为目标,涉及工业控制系统设计、建设、运维和技改各个阶段,主要包括系统集成、系统运维、应急处理、风险评估等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服务,形成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 8、网络安全审计服务资质认证 网络安全审计是指网络安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方所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进行检查、监督,通过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所开展的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活动。 注:通常我们市面上用的最多的是前5个方向。 CCRC认证办理条件 三级: (1)独立法人,公司成立不少于6个月: (2)社保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毕业满6年左右(最好是计算机相关专业)的不少于1人: (3)项目要求:申请公司需要提供至少1个对应方向近3年内签订并完工的项目合同,并提供该项目的验收报告、发票及银行回单: (4)营业执照范围:与申请方向相对应的范围,如申请【软件安全开发】须有“软件开发”等字眼,【安全集成】须有“集成”等字眼,【安全运维】须有“运维服务或计算机技术服务”等字眼。 二级: (1)独立法人,公司成立不少于3年或取得3级不少于1年; (2)社保不少于25人:其中本科毕业6年左右(最好是计算机相关专业)的不少于1人: (3)项目要求:初次申请,申请公司需要提供至少6个对应方向近3年内签订并完工的项目合同,并需提供对应项目的验收报告、发票及银行回单:监督申请,申请公司需要至少2个对应近1年内签订并完工的项目合同,并需提供对应项目的验收报告、发票及银行回单: (4)有相关的技术工具。(如运维工具、漏洞扫描工具、配置管理工具等); (5)取得ISO9001、ISO27001或ISO20000证书;(或提供9001、27001或20000的整套管理体系文件): (6)营业执照范围:与申请方向相对应的范围,如申请【软件安全开发】须有“软件开发”等字眼,【安全集成】须有“集成”等字眼,【安全运维】须有“运维服务或计算机技术服务”等字眼。 CCRC认证意义 1、是企业能力获得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认可的依据; 2、是需方选择的依据,可以提高需方对服务商的信任度; 3、规范管理与技术,提高客户满意度; 4、拓宽企业的业务范围,获得更多业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