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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2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完成了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技术成果通过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鉴定验收。现将新的《郑州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19〕49号)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 1.郑州市市区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 2.郑州市市区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 3.郑州市市区其他用地基准地价表 4.郑州高新区新增代管区其他用地基准地价表 5.郑州经开区新增代管区其他用地基准地价表 6.郑州市市区基准地价说明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27号)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调整,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实施。 二、基准地价的内涵 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本次公布的郑州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内涵如下: 1. 基准日:2022年1月1日。 2. 用途分类: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等。 3. 覆盖范围:郑州市市区及代管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4. 平均容积率:商服用地3.0、住宅用地2.5,工业(仓储)用地1.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 5. 价格类型: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 三、编制过程和作用 本次基准地价编制是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相关规程、技术方案的要求,经过外业调查、资料收集、内业评估、意见征询、成果编制、专家论证、成果验收和公开听证等多个环节和程序,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基准地价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参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引导土地市场投资和交易行为,合理征收土地税费,制定土地利用计划、规划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对加强城市土地市场地价管理,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基准地价更新说明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包括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土地级别图、修正系数及基准地价说明等。 (一)商服用地 相比上轮基准地价,本次更新考虑商服用地业态差异,按类型进行了用途细分,编制了商服用地用途修正系数;并根据规程和省厅技术方案要求,精细化地价管理,在级别内细化区片,制定了区片基准地价。 (二)住宅用地 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本次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更新调整以“稳”为主。并据规程和省厅技术方案要求,精细化地价管理,在级别内细化区片,制定了区片基准地价。 (三)其他用地 1.细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用途修正系数,鼓励养老、体育、文化等项目的建设。 2.工业(仓储)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相比上轮基准地价,整体调整不大。 获取文件网站:https://public.zhengzhou.gov.cn/D0102X/7739063.jhtml

探索分析财务报告目的下的评估新业务

20 23 点击蓝字,立即关注 近年来,随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要求均被提出了更高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积极组织相关会计准则的培训,提升评估专业人员对会计准则和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结合资产评估法和相关评估准则的要求,财务报告目的下的评估新业务值得进一步探索分析。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趋势不仅对金融机构本身的财务报告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资产评估机构积极组织相关会计准则的培训,以提升评估专业人员对会计准则和规范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更好地适应新的会计准则和规范要求。 首先,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的培训机制是适应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重要举措之一。这种内部培训不仅有助于评估专业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会计准则和规范,还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准则,从而提升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在这一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内部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形式,邀请会计准则专家和资深评估师进行培训,使评估专业人员能够深入了解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要求,掌握其核心理念和具体应用。 其次,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结合资产评估法和相关评估准则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分析财务报告目的下的评估新业务。这意味着评估机构需要对新的会计准则和规范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以确保评估工作符合最新的规定和要求。此外,资产评估机构还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评估方法和流程,以适应新的会计准则对评估工作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随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资产评估机构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会计准则和规范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积极组织相关会计准则的培训,提升评估专业人员对会计准则和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并结合资产评估法和相关评估准则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分析财务报告目的下的评估新业务。这样才能确保评估工作符合最新的规定和要求,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金融工具会计核算要求与影响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让各国意识到当时会计准则的局限,尤其是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因此,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共同使用。 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3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共同使用。 按照企业对其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影响力的大小,金融工具可被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债务工具投资、权益工具投资、衍生工具四大类。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持续深入落实,债务工具投资、权益工具投资、衍生工具等方面越来越多新业态的需求已经被注入评估领域。评估实务中最主要的债务工具投资、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评估新业务有望大范围展开。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层次对按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所使用的市场价格可观察性等级进行优先排序。对于投资公允价值的估值,一般依据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第一层次的投资通常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级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二层次的投资通常包括处置受限的公开交易证券,其公允价值可通过使用模型或其他估值方法确定。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该层级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评估师通常采用3种估值基本方法,即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评估新业务实务处理简述 一是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工具通常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的金融资产,具体包括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债券、应收账款、优先股投资、可转换债券等。 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约现金流量为目标、金融资产的合约条款于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纯粹为支付本金及未偿还本金的利息,则按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其中,对于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及可以证明为“假结构”的保本浮动收益产品采用以摊余成本计量。 未满足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外其余金融资产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中,优先股投资、可转换债券较为特殊。 可转债包含负债、转换选择权和与负债成分不密切相关的提前赎回选择权的可转债,应在初始确认时进行分拆,分别予以确认。不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转换选择权以及与负债成分不密切相关的提前赎回选择权确认为衍生工具。对于可转换债券内嵌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采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估值技术并使用不可观测的输入值。 权益分配模型用来计量企业价值中优先股的价值和分配各级次股权的价值,通过模拟清算、赎回和IPO三种情形下各股的价值来计算。在清算或赎回情形下,基于不同系列优先股的清算或赎回选择权,优先股股东可能按优先股权利分配企业价值,或转换为普通股并按普通股权利分配企业价值。优先股股东如何选择以上两种情形取决于怎样才能获得更高的现金收益。如果某个系列的优先股股东行使转换权后获得的收益小于其作为优先股优先分配到的利益,这一系列的优先股即处于“赌输”状态而选择不行使转换权。相反,如果某个系列的优先股股东行使转换权后获得的收益大于其作为优先股优先分配到的利益,这一系列的优先股即处于“赌赢”状态而选择行权。 二是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通常是按FVTPL、FVOCI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分为上市股权投资和非上市股权投资两类。 对于上市股权投资可直接采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对于非上市股权投资,一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析采用第二层次、第三层次输入值。 评估师先判断估值对象的发展阶段以及所属行业,再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估值。比如,若评估基准日前、后6个月内存在融资且无特殊权益,则可采用最近融资价格法。对于种子期项目,则可根据市场法的市净率(P/B)等指标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若有,则按照第三层次确认公允价值;若无,则按照投资成本确认公允价值。对于成长期、成熟期项目,将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可比交易案例等方式进行估值。对于衰退期项目,则参考清算报告或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零评估。 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三方机构有效互动 国际会计准则随着全球宏观经济的变化以及微观企业、报告使用人的需求与时俱进,国内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评估准则也紧跟国际会计准则的步伐保持趋同,实务中公允价值计量和估值的需求正与日俱增。 这个趋势给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同时,让评估师与企业管理层、审计师之间有了更密切的联系和交流。 财务报告目的评估具有较强的持续性,评估师需要在项目前期协同各方共同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事宜;项目中期与审计师、管理层持续沟通方法与参数的选取、条款的解读、后续计量以及未来或有事项影响等;项目后期协助管理层、审计师有效利用评估结论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完善。财务报告目的业务离不开管理层、审计和评估的紧密配合,各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以期共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国企混改企业价值评估

国企混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评估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混改企业价值评估属于法定评估范畴,是维护国有资产和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构建混改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环节。 多年来的国企改革实践表明,国有资产价值是否客观公允体现、国有资产是否得到切实保护是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内容。企业价值评估是积极助力推进混改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 国企混改企业价值评估的 重要性及作用 混改过程中企业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绝大多数涉及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混改企业价值评估成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混改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现有定价和评估政策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明确提出,要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资产评估是确定国有资产交易价格的必要基础。 混改过程中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性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为涉及国有资本的交易价格确定提供参考依据。评估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评估,是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和公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解决国企混改过程中定价的敏感与难点问题 在混改过程中,股权多元化会涉及到众多参与方,如国有资本出资人、资产占有方、投资人等,各方的利益诉求点有所不同。国有资产评估是国企混改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交易定价这一敏感问题提供助力,需要由专业、独立、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参与。 助力国企混改,实现国企高质量发展 评估机构参与国企混改方案的设计,可以整体把控混改风险。作为价值评估、判断、定价的专业手段以及现代高端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有效助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实现国企高质量发展。 国企混改企业价值评估的 方方面面 混改过程复杂,参与方众多,利益诉求不尽相同 鉴于国企混改的重要性,特别是针对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平衡参与混改各方利益,有效防止国有资本流失,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企业价值评估作为混改交易的利益协调机制,在整个混改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常整个混改环节会涉及众多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出资人、资产占有方、国有企业职工、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外部投资人等,各方利益诉求的复杂性,增加了混改企业价值评估环节评估机构相应的执业难度。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有助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交易流程更为依法合规。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与交易定价的关系 国有混改评估的工作出发点为企业决策层与相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实务操作中,评估工作一般在混改交易投资决策之前,由于交易方案、交易条件、资本市场情况都在变化之中,评估机构往往仅能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提供相关的评估意见。交易双方及其他报告使用人应当参考评估结果,根据混改企业自身情况、交易双方博弈状况、资本市场供需变化等具体因素进行最终决策。评估机构也应当在此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就交易定价提供合理的专业建议。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 对于企业价值评估,一般要求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相匹配。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选择不同的价值类型,评估的结果将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会产生很大的差异。价值类型的选取,取决于市场条件、资产使用状态、评估目的等因素。推进混改过程中,评估人员要根据经济行为的不同,恰当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 目前混改企业价值评估中,普遍采用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市场价值与投资价值不同,不反映特定投资者的特定交易后协同效应的影响和由此带来的价值增量。 因此,会出现投资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现象,而投资价值同样对交易定价具有参考作用。我们关注到,实务操作中出现了市场价值不应该成为混改评估项目的唯一选择的相关探索。这一传统思维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混改的市场化需求,有利于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的根本目标。因此混改工作对评估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即,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不应因循守旧,要着眼于实际,进一步考虑投资价值的适用性。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合理选取是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的重要基础。《评估法》要求资产评估需要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通常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相互验证也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实践要求之一。从理论上讲,在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如果不存在资产的购建成本与效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对同一资产评估,其结果不应存在重大差异。但实践中各种评估方法的结果可能相去甚远,例如: 对于重资产行业的企业,如钢铁水泥等行业,因为经济形势、经济周期等原因导致短时经营效益差,利用收益途径得出的资产价值可能远低于成本途径。此时就对评估机构如何就不同方法的充分利用,以及不同方法得出的结论互相验证提出了新的挑战。 某些企业具备了良好的商业要素,但尚未在其业绩中得以充分体现。如果仅因企业历史收益不佳,没有进一步考虑混改实施后对企业效益的影响,简单采用历史信息进行评估,可能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范围 对于国有企业混改的评估范围,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品牌等无形资产是否需要纳入评估范围长期以来实务操作中仍有争议。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国企混改时期,部分国有企业未将这些资产纳入评估范围,也没有纳入改制范围和交易范畴,使得这些无形资产价值在过往的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中流失。 若在国有企业价值评估范围、改制范围和出售范围中没有考虑这些无形资产,将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在国企混改中,所有相关资产都应纳入评估范围,尤其需要重点关注并识别资产负债表外的无形资产,是否被纳入评估范围。无形资产与其他类别的资产相比存在如下特征:没有实物形态、难以辨别和确认,与企业整体经营有关,历史成本不一定充分代表其价值。此类无形资产的识别,以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充分反映其价值,具有相当的难度和挑战。 因此,混改企业确认评估范围时,不仅需要重视有形资产的评估,同时重点应加强对相关无形资产的识别及评估。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绝大部分混改方案都是从国有资本控股角度进行设计的。因而混改中的交易标的通常是不具有控制权的少数股权。此时,评估对象和交易标的的匹配会显得格外重要。实务操作中,如果在企业价值评估阶段不考虑少数股权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对交易定价和整体进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企业混改后,对于显见的缺乏控制权的少数股权,流动性水平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应当意识到对于混改定价环节,流动性影响的考量也是交易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国企混改企业价值评估 相关建议 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能力是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属于法定评估范畴,中评协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对国企混改评估的基本程序作出了相应规范。程序完备和执行到位是中介机构执业的底线和红线。评估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准则要求的相应程序,不能因种种主客观条件简化程序,更不能疏忽大意缺失随意简化某些程序。 例如,国有企业混改的评估程序中,往往需要资产评估人员对各项资产进行现场清查,国企资产的多样性、复杂性增加了评估人员的清查难度,对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又例如,对林业权、海域使用权、矿权类资产的清查,则需要有着专业背景的评估人员进行清查,相比于主要为财会背景人员构成的评估机构,实务操作中也需要由拥有多重专业背景以及数据分析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随着近年来“一带一路”及“走出去”政策的推行,国有资产也广泛地存在于全球各地,评估机构也应当与时俱进,协调当地资源,了解当地政策,以全球化的视角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报告环节也至关重要。评估报告不仅包含着评估结论,也应当包含有利于报告使用者充分理解评估过程、评估信息基础和评估结论的披露内容。评估机构应当重视报告环节,高质量的评估报告不仅使得交易方得以获得有效信息,也提供了足够的监管抓手,有利于打造有活力、有韧性的良好市场环境。 除此之外,评估机构也应当具有与其他专业板块,例如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股权激励设计等方面的对接能力,以期更好的为混改评估提供助力。 评估方法、结论的恰当选取是价值体现的重要保障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通常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三种基本方法,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相互验证也是实践要求。在选择了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后,报告结论选择哪种方法作为最终结论,往往成为焦点问题。 实践中,我们注意到,轻资产企业,或针对标的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选取收益法结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而在标的资产为重资产,且收益水平基本上接近社会平均报酬水平,使用资产基础法的结论存在一定合理性。 评估方法、结论的恰当选取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但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评估方法的选择远非如此简单,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评估方法的选择依赖于评估机构的专业判断。尤其是企业混改后,企业的预期经营方式可能发生的大变化,如控股权、管理层发生变化,或者收益预测基础发生变化,评估虽然是基于某一现实时点状况,但若预计预测基准发生变化,需尤其关注评估方法的选择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防止评估结论被不当使用。 声明: [1] 本人小评估师一枚,所撰文稿仅代表个人观点。 [2] 文章有些部分整理自相关文献,引用格式可能不标准或者整理疏漏,未全面列示作者及文章出处,如有著作权人或版权方提出异议,请联系本号删除。 […]

投资性房地产 – 概念、范围与确认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来获取收益。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包括出租建筑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这些都是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来获取收益的方式。房地产租金是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收入来源,它是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经常性活动的一部分。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增值后的转让来获取收益。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投资者对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在选择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租金水平等。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预判能力,以便在未来能够获取更高的收益。 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投资者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长期的投资眼光。在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不断地进行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确保投资的安全和稳健。 除了市场因素外,投资性房地产的收益还受到政策和法律的影响。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关注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市场的变化。 总的来说,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具有潜力和风险并存的投资方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全面了解市场情况,做好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以确保投资的安全和稳健。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预判能力和应变能力,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的挑战。通过科学的投资策略和稳健的风险控制,投资者可以在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中获取稳定的收益。 投资性房产的范围和确认条件 1 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具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企业发生转产或厂址搬迁,部分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管理层决定继续持有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待其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例如,企业将其办公楼出租,同时向承租人提供维护、保安等日常辅助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例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2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包括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和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3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用于出租的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或者用于资本增值的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企业确定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进行职业判断,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市场因素的变化。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进行计量。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就无法予以确认。 用于出租的房地产的确认时点通常是租赁期开始日,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做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用于资本增值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时点通常是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后明确用于资本增值的日期。

林木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以及目的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不断提高,林木资源的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林木作为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还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林木资产评估是对林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以确定其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的过程。林木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林木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林木资产评估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林木的种类和数量、生长环境、市场需求、政策法规等。首先,林木的种类和数量是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种类的林木在生长速度、木质特性、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于不同种类的林木需要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其次,生长环境也对林木资产评估产生重要影响。生长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林木的生长速度和品质,从而影响其经济价值。市场需求是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对于林木的需求量和价格存在差异,这直接影响着林木资产的价值。最后,政策法规对林木资产评估同样具有重要影响,不同的政策法规对于林木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存在不同要求,这也会直接影响到林木资产的价值评估。 综上所述,林木资产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只有全面了解和分析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评估林木资源的价值和潜在风险,从而更好地实现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01 林木资产的概念 林木资产,又称为立木资产,通常指的是站立在林地上尚未被砍伐的树木(包括死亡和活着的),即活立木和枯立木的总称。由于林木和林地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在评估林木资产时,首先计算总价值,然后扣除林地使用费,剩下的部分就是真正的林木资产。 林木资产是林业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评估林木资产的价值不仅涉及到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还需要考虑到林地的使用费用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 在评估林木资产时,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测量工作,以确定林木的种类、数量、年龄、生长状况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市场需求、木材价格、环境政策等因素,来综合评估林木资产的价值。 林木资产的评估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通常由林业专家和评估师来完成。他们需要对森林资源有深入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林木的品质和市场价值,为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总之,林木资产的评估工作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来完成。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木资产,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02 林木资产评估目的 林木资产评估是估计特定时间内特定区域内林木的价值,其目的在于为林木的转让、抵押贷款、合股经营或拍卖等提供价格参考依据,同时其评估结果具有公证性质。林木资产可分为成熟的可立即采伐的林木资产和未成熟的近期不可能进行采伐的林木资产两种类型。 林木资产评估在林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为林木的价值提供了可靠的评估依据,有利于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其次,林木资产评估可以为林木所有权的转移提供价格参考,使得林木的交易更加公平、合理。此外,林木资产评估还可以为林木的抵押贷款提供依据,为林业企业的融资提供支持。 林木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其中,市场比较法是最为常用的方法,它通过比较相似林木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林木的价值。收益法则是通过预测林木的未来收益来确定其价值,而成本法则是通过计算林木的重建成本来确定其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林木资产评估方法可能存在差异。对于成熟的可立即采伐的林木资产,其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因此市场比较法是最为适用的评估方法。而对于未成熟的近期不可能进行采伐的林木资产,则需要采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林木资产评估在林业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其结果具有公证性质,为林木的转让、抵押贷款、合股经营或拍卖等提供价格参考依据。不同类型的林木资产评估方法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03 影响林木资产评估值的有关因素 林木资产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林木种类和品质、规模和数量、年龄和生长周期、木材市场行情和需求、土地质量和位置,以及管理措施和潜在利润。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和潜在利润空间。 首先,林木种类和品质是影响资产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种类的林木拥有不同的价值,高质量的木材树种通常具有更高的价值。此外,林木的品质也会对其价值产生影响,包括生长状况、直径、高度和健康状况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林木的商业用途和最终价值。 其次,林木的规模和数量也是影响资产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大规模的林木资源通常比小规模的更有价值,而林木的密度和分布情况也会对其价值产生影响。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林木资源的可利用性和商业潜力。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林木的年龄和生长周期。一般来说,年龄较大的林木通常具有更高的价值,因为它们可能已经发展到了商业用途所需的理想生长阶段。因此,林木的年龄和生长周期直接影响着其潜在利润空间和最终价值。 木材市场行情和需求也对林木的价值产生直接影响。市场对于不同种类和品质的木材的需求和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林木的评估价值。因此,对市场行情和需求的准确把握是进行林木资产价值评估的重要前提。 此外,土地质量和位置也是影响林木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位于交通便利、资源丰富或者生态环境好的地区的林木通常具有更高的评估价值。因此,土地质量和位置直接影响着林木资源的可利用性和商业潜力。 最后,林木的管理措施和潜在利润也是评估林木资产价值的重要因素。良好的管理和规划可以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和质量,增加潜在的利润空间。因此,决策者需要充分考虑潜在的管理措施和利润空间,以全面评估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 综上所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林木种类和品质、规模和数量、年龄和生长周期、木材市场行情和需求、土地质量和位置,以及管理措施和潜在利润等多方面因素。通过科学合理地评估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决策者可以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利用林木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探索“碳中和”背景下的碳资产评估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部署了国家对于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体现了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决心,以碳减排为核心的低碳经济将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碳资产是碳中和背景下通过交易机制而给企业带来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资产。碳资产能够在碳中和领域发挥作用,其价值受制于政策与技术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碳资产评估在评估主体、目的、方法等要素有着自身特点。在深入研究做好碳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努力拓展碳盘查、碳核查业务。 价值构成 碳资产是基于碳中和战略或碳交易机制的实行而给企业带来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资产,包括低碳技术、低碳设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和减排额度(碳配额),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的碳减排量等。 碳资产在评估前需被合理界定。无论是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碳减排额度,还是核证自愿碳减排量的估值,准确地核定碳排放量是后续评估工作的基础。 基本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包括确定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收集活动水平数据,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分别计算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等产生的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汇总得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共7个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2013年,试点交易开始进行。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市场完成总体设计。2021年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当短期内经济上行时,企业由于产出增加,排放量将增加,同时对碳排放额度的需求增加,当碳配额不变时,企业碳减排量减少。短时期内,由于碳减排量受技术、资金等约束,供给有限,尤其是自愿核证减排项目的开发程序比较复杂。例如,自愿碳减排交易标准(VCS)项目从开始申请到最终获得核证减排量需要经历半年到一年不等的时间,同时,碳配额的分配方法决定了其以年为单位的变化幅度较小,所以短期内供给缺乏弹性。 随着国家各项碳中和政策、减排交易计划的实施,为正常履约、避免罚款,企业将从两方面入手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购买其他企业剩余的碳配额,二是购买自愿减排量,这将导致碳配额的需求不断增加,需求与供给同时上升,从而形成新的均衡价格并高于原始均衡价格。虽然自愿核证减排项目将开始加快开发速度,但由于其核证时间较长,短期内不可能快速增加供给量。所以,短期内碳排放权价格供给弹性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碳排放权价格会有小幅度上升。 当短期内经济下行时,由于企业产出缩紧,整体碳排放量下降,在配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对于碳排放权的需求下降,同时企业碳配额有剩余,可视为碳减排量增加。这将导致企业碳排放权供给增加,由于自愿减排项目的机制影响,其供给在短时间内不会迅速反应,最好的情况是保持不变,在供给上升、需求下降的共同作用下,碳排放权价格达到新的均衡,该均衡价格低于原始均衡价格。 从长期来看,碳排放权的供给量将随着经济发展作出相应改变,碳排放权的价格供给具有弹性。因为企业可以通过研发低碳技术、低碳设备等手段降低碳排放量,使得对碳配额产生类似于收入效应的效果,碳配额供给相对增加。另外,自愿核证减排的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长期会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加、减少而减少。因此,碳排放权供给在长期富有弹性,价格将保持稳定。 要素分析 企业碳资产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兴资产种类,但它仍然具有一般资产属性。因此,企业碳资产的评估仍可采用常用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同时,评估师应注意结合碳资产的特性,提高评估准确性。 碳资产评估仍遵循资产评估原则。在评估主体方面,碳资产是由资产所有公司所有且在未来会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碳资产不论是从政府无偿取得,还是市场购买所得,亦或是技术改进形成,只要归企业支配使用,均可以包括在评估范围内。只要碳资产有效用,无论何种形式碳资产都应被列为评估主体。 在评估目的方面,随着碳资产交易的活跃,碳资产相关的评估目的既包括碳资产的直接转让,也包括抵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等。近年来,部分试点地区先后出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等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明确提出抵押金额以评估结论为重要参考。碳资产评估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委托方充分沟通,确保评估目的与经济行为相一致。 在评估方法方面,根据资产评估法和相关准则,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这3种方法从不同角度对资产价值进行衡量,理论上对同一资产进行评估产生的结果差异较小,但实践结果往往相反。因此,针对某一特定项目进行评估方法选择时,评估师应谨慎考虑项目特点与所处发展环境。 市场法的核心是找到可比的交易实例,由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具备适用条件,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情况适用。但要注意核证减排量有不同的交易机制,不同交易机制下的价格差异较大,市场交易案例应与之保持一致。 运用成本法对碳资产进行评估的前提是碳资产在投入过程中能创造相应价值。通过改进设备、技术提升等手段获得同等权利的投入是购置排放权资产的一种机会成本,对减排而进行的投入进行重置可当成是排放权资产评估的成本途径。 由于部分碳资产并不是一次性完成核证减排,例如林业碳汇,其林业生长周期可能长达60年,核证监测周期通常为5年,因此评估师对其评估方法可以依据《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采用实物期权模型确定其价值。 积极拓展碳资产管理业务思路 在碳中和时代背景下,资产评估参与碳资产业务,除了要在估算定价领域发挥价值发现、公允尺度作用外,还应充分发挥评估机构专业能力,积极开拓碳资产相关业务,拓宽业务领域。 一是积极做好碳盘查工作。在碳资产评估基础工作中,首要工作是碳盘查,对企业碳排放进行量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碳盘查帮助企业系统、清楚、全面地了解企业不同阶段、部门及生产环节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气体排放量;通过碳盘查帮助企业了解碳排放状况,为碳减排、碳中和制定相应策略提供数据依据。未来,碳盘查将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碳盘查包括边界描述与盘查时间跨度、温室气体排放源识别、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与监测、排放计算与汇总等多方面的工作。 二是努力争取承担碳核查业务。碳核查是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以确定提交的排放数据有效。为确保企业申报的碳排放量真实有效,由具有第三方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核查十分必要,因此碳核查是碳交易的必要前置工作。 通过适当培训和补充设备,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但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规定碳核查机构需要“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而业绩取得又以资质取得为前提,因此建议资产评估机构积极通过联合执业等方式获取业绩,积极争取承担碳核查业务。 2023年终总结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评估简析

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法律规定,为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对应依法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此,本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公司破产时的资产评估,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对您够有所帮助。 (一)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原则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文书为依据,即法院接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之后,同意受理此破产案件,并下达正式文书后才能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2)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应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并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之后进行。 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要以事实为依据,本着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所分配财产和优先受偿财产的现时价值。 (2)快速变现原则即评估后的财产能尽快变现,以偿还所欠的债务。 (3)独立性和科学性的原则独立性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社会的公正性机构,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方不当意图的影响。科学性的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根据破产企业特点,选择适当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二)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范围为可供分配资产。可供分配资产是指能够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等。破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不可分配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等,这部分资产虽然在企业资产总额中体现,但实质是企业资产中的损失和费用,并不存在价值。不可分配的资产和负债由破产清算组予以确认。实际工作中的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只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企业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是由破产清算组确认实际数额后参与破产分配。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但是,资产评估人员应对破产清算组提供的清算结果进行逐项的核实与鉴定。 (三)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程序与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程序有所不同。企业破产一般是因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由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无法偿还债务的一项法律裁决。企业破产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在法院下达破产裁决后,按时组成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然后进行资产处置。因此,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委托方一般应为法院或清算组。由于企业的破产程序是法律程序,因此,由法院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的一切程序都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而破产清算组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程序与资产评估业务的衔接。因为资产评估数据资料一般是由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后提供的。并且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经常与清算组沟通。 (四)破产企业评估的基准日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58号)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为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日。由于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后,破产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停止,破产企业从此丧失了对其财产经营和处分权,因此,以下达破产裁定书日作为基准日,在一般情形下是妥当的。但我们注意到,在《破产法》中还规定了破产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等业务的职责,破产清算组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如果那些未履行合同得到履行,则势必会使破产裁定日的资产或债权债务发生变化。所以,此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应定为清算组全面清理资产与债权债务后形成完整财务清册之日为好。 (五)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价格标准属于强制清算价值。 强制清算价值是企业清算时以快速变现为原则的一种价格标准。笔者认为快速变现的价值应该是有参照依据的,不然就失去了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资产的任何价值构成都离不开资产本身的成本或市场条件或其未来的收益。强制清算价值也不例外。但强制清算价值与其他价值标准区别是什么? 1.强制清算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区别 强制清算价值是指在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强制拍卖价格。其与市场价值的区别在于市场条件。市场价值是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的价格。而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受交易期限和买主的限制,其价值一般应低于正常的现行市价。 2.强制清算价值与重置价值的区别 重置价值是在相同的条件购买或新建同样资产所支付的价格,而强制清算价值是由于企业不能持续经营需要清算时的一种快速变现价格。评估强制清算价值时,对于那些不易得到市场价格作参照的,可以其重置价值作为参照,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加以调整。作为强制清算价值,其一般要低于重置价值。 3.强制清算价值与持续经营价值的区别 对于整体企业来说,破产企业不宜采用持续经营价值的价值标准。因为破产企业已经不能经营。但对于破产企业中效益好的子公司或车间等,如果可以获得其过去和未来若干年的现金流量,并存在买方,则也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其持续经营价值作为这部分资产的清算价值。 (六)强制清算价值的评估方法 1.现行市价法。应用这种方法,一是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的快速交易价格作为基础评估价格;二是要考虑差异因素的调整,然后确定资产价值。 2.对现行市场进行折扣的方法。这种方法与现行市价法的区别是,其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一般交易条件下的价格,然后根据快速变现的条件,估算出一个折扣率。 3.以重置成本为参照的方法。在没有市场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对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重置成本作为参照然后得出强制清算价值,采用这种方法也必须考虑快速变现的原则。 4.模拟拍卖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向被评估资产的潜在购买者询价或以某一特定的购买者作为对象,确定被评估资产强制清算价值的一种方法。 (七)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 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矿业权、专营权、许可权与专有技术等。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应以转让为目的,因为要清偿债务,转让收入应计入破产财产。二是评估价值因需要快速变现,评估价值可能低于正常的转让价格。三是对于自创无形资产一般采用财务核算法和市价调整法进行评估。 (八)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与提供 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破产企业的评估后,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破产企业的评估报告首先需要详细说明哪些是应纳入破产分配的财产,哪些是属于担保、依法扣押执行的财产等。二是要做好各项资产评估的技术说明,说明清算价值的参照依据、各种因素对清算价值的影响、价值调整的详细说明、折扣率与采用的说明。三是要披露破产清算组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与现场勘查结果不一致的部分,供破产清算组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应分别向破产清算组和法院提供评估报告,从而为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将作为破产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参与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加法院定期召开由申报债权人参加的债权人大会。评估师需要对破产企业采用的价值标准、评估方法,重要的评估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准备,在会议中对债权人的询问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说明。

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比较

继财政部于2023年8月21日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后,9月8日, 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为数据资产的评估实务提供了指引。目前,对前者的讨论较为热烈,而对后者的解读尚不充分,本文试图通过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来对后者的内容进行解读。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解读 一、引言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在这份专门针对数据要素的基础性文件发布后,相关政策规定陆续出台,数据要素发展接连提速。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了相关会计信息披露。2023年9月8日, 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数据资产的评估实务提供了指引。《暂行规定》和《指导意见》均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对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的积极探索,极富时效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对《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通过正式稿与2022年6月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对比,以期了解近年数据资产相关问题的焦点、争议点和最新发展动向。 二、《指导意见》基本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正文和附录,分别为总则、基本遵循、评估对象、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和附则共七章28条,围绕着数据资产的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影响价值的关键因素、数据资产评估特有的数据质量评价要求、评估方法和披露要求等的问题进行了指导,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二是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可以通过委托人、相关当事人等提供或者自主收集等方式,了解和关注被评估数据资产的基本情况,例如:数据资产的信息属性、法律属性、价值属性等。 三是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还需要关注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成本因素、场景因素、市场因素和质量因素。 四是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对同一数据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五是无论单独出具数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还是将数据资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指导意见》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的定义 对数据资产进行评估,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数据资产。2020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对数据资产的定义为“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而最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的定义与之有所不同:“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可见,近两年,业界对数据资产的认识有所变化,对数据发挥价值是否要持续发挥作用这一限定予以了放宽,但考虑到评估业务的出发点,又强调了数据资产要以货币计量。 2023年8月,财政发布的《暂行规定》中采用的核心关键词是“数据资源”,而非“数据资产”,其指出:“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我们认为《指导意见》中涉及数据资产的范围大于《暂行规定》可以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范围,但没有包括《暂行规定》中认为的可以进行表外披露但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数据资源。需要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强制性规定,而《指导意见》是用于资产评估目的的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指导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在数据资产的定义、数据资产评估的概念等基本概念部分保持一致,对于数据资产评估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执行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部分,也没有较大改动。在评估方法上,《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均明确指出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除了三种方法中的细节内容在两稿中有所差异,其余大体相同。在第六章与数据资产披露要求相关的内容中,《指导意见》也仅做了些许改动。我们逐条梳理了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将存在较大变动的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数据资产基本属性 《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和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指出数据资产的基本属性通常包括:信息属性、法律属性、价值属性等,然而,两份文件对三个基本属性的解释存在不同(见表1)。 表1 数据资产基本属性 讨论: 1.《指导意见》在信息属性的解释里删除了元数据标准,采用了数据字典的表达。 2.《指导意见》将数据质量作为价值属性的一部分,并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认为“数据质量评价是数据资产评估的基础”的提法。《指导意见》附注2对数据质量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六个维度进行了详细阐释。 (二)数据资产的特征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认为数据资产通常具有非实体性、依托性、可共享性、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等特征。《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对依托性特征的涵义进行了修改,并解释了可共享性,删除了多样性特征(见表2)。 表2 数据资产的特征 讨论: 1. 以纸质、化学介质或生物介质存储的数据是否属于数据资产?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上位法未否定纸质等方式存储的数据,然而,数字经济下普遍关注的是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因此,《指导意见》主要聚焦于磁盘、光盘等介质存储的数据。 2. 《指导意见》删除了多样性特征,回避了数据的复杂性问题。 3. 《指导意见》对可共享性特征进行了阐释。 (三)数据产权 征求意见稿指出数据资产通常存在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等多个层次的权属结构。《指导意见》指出应关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产权。 讨论: 1.《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因此,《指导意见》与该规定的表述一致,指出了数据产权分置改革下三大权属。 (四)执行数据资产评估需关注的因素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指出,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通常需要关注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质量因素、应用因素、成本因素及法律因素。《指导意见》中将应用因素改命名为场景因素,同时删除了法律因素,增加了市场因素(见表3)。 表3 执行数据资产评估需关注的因素 讨论: 1.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已经明确指出了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关注数据产权,因此不再在操作要求章节重提法律因素。 2. 《指导意见》新增了市场因素。在数据交易所的成立和运营的推动下,全国数据资产交易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趋势。据报道,全国各地由政府发起、主导或批复的数据交易所达到四十余家。以深圳数据交易所为例,截至今年8月底,其累计汇聚数据产品超1800个,累计完成数据交易超1000笔,交易总额超30亿元。种种迹象表明,在不远的将来,数据资产将迎来巨大的活跃交易市场,因此市场因素是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中不可忽略的一项影响因子。 (五)评估方法 《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均指出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但在细节上存在略微改动(见表4)。 […]

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需要哪些资料?

一、申报资料 1、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以审计后数据申报) 2、 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3、 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共同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4、 被评估单位历史收入成本明细统计和未来经营、收益状况的预测表及预测说明 5、 尚未完工的在建实体资产工程概况、建设进展及运行收益情况介绍 (工程概况介绍) 6、 被评估企业在相关部门进行抵押、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抵押、质押证书、政府部门同意进行质押的批准文件等 7、 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及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审计报告; 8、 被评估企业前五年收入、成本费用统计表(按收费类型统计)(同时提供电子版) 9、 被评估企业未来收益期至少五年的收入、成本费用预测表(按收费类型预测)(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综合资料 1、经济行为(股权转让)文件 (1)股东会(或董事会)股权转让决议及修改章程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意见等书面文件 (3)股权转让协议 2、 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的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 被评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历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4、 被评估企业概况介绍(格式详见《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相关部分) 5、 被评估企业组织结构和长期股权投资关系图 6、 被评估企业曾经进行过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书、明细表 三、被评估企业流动资产和负债资料 1、 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借款)询证函、银行存款对帐单和余额调节表;出纳员声明书 2、 大额往来款项询证函 3、 较大笔往来款项的发生依据:历年明细帐页、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和出入库单等) 4、 若涉及诉讼、呆坏账、不能付出的负债,请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资料;往来款项欠款时间较长的,请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5、 存货盘点表、在外保管请提供相应基准日代保管单位确认函;近期大宗存货的购货发票;存货购销制度介绍、异地存放存货的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发票、产品价格表、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6、 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的发生依据 7、 借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情况专项说明;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长短期借款尚欠本金及利息的询证函 四、机器设备(汽车)资料 1、 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汽车)盘点表 2、 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购置合同、机器设备台账及设备档案(包括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维修保养情况等)、工艺流程图及设备安装位置示意图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