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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评估

十一种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新时期下,如何以不良资产为切入点,通过债务重组参与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乃至产业重组、行业重组,从而在盘活问题资产、救助危机企业的同时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整合升级,是资产公司肩负的责任使命,也是亟待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 、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就是兼并和收购是意思,一般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一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并购重组的目的是搞活企业、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重要途径,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等支付方式进行操作。常见并购重组的方式有: (一)完全接纳并购重组 即把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整体吸收,完全接纳后再进行资产剥离,盘活存量资产,清算不良资产,通过系列重组工作后实现扭亏为盈。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具有相近产业关系的竞争对手,还可能是产品上下游生产链关系的企业。由于并购双方兼容性强、互补性好,并购后既扩大了生产规模,人、财、物都不浪费,同时减少了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成本,还可能不用支付太多并购资金,甚至是零现款支出收购。如果这种并购双方为国企,还可能得到政府在银行贷款及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1995年8月28日,全国最大的化纤生产企业仪征化纤以担保债务方式与佛山市政府正式签约,以为亏损的佛山化纤10.81亿元人民币债务提供担保的形式,获得了后者的全部产权,并3年付清9400万元土地使用费。并购后,仪征化纤少了一个竞争对手,扩大了整体规模,实现了双方优势互补。 (二)剥离不良资产,授让全部优质资产,原企业注销 并购方只接纳了被并企业的资产、技术及部分人员,被并企业用出让金安抚余下人员(卖断工龄)、处置企业残值后自谋出路。这种方式必须是并购方具有一定现金支付实力,而且不需要承担被并购方债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施。 哈尔滨龙滨酒厂连年亏损,1995年资产总额为1.4亿元,三九集团在征得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后,出资买断了该酒厂的全部产权,而新建一个类似的酒厂,至少需要2亿元以上的投资和3年左右的时间。 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方成为被投资方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与风险。常见股权投资方式如下: (一)流通股转让 公众流通股转让模式又称为公开市场并购,即并购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1993年9月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宝延风波”,拉开了我国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序幕。自此以后,有深圳万科在沪市控股上海申华、深圳无极在沪市收购飞跃音响、君安证券6次举牌控股上海申华等案例发生。 虽然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并购都是采取流通股转让方式进行的,但在中国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却并不强,先行条件对该种方式的主要制约因素有: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可流通的国家股、有限度流通的法人股占总股本比重约70%,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占的比例过小,这样使得能够通过公众流通股转让达到控股目的的目标企业很少。 2.现行法规对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有严格的规定。突出的一条是,收购中,机构持股5%以上需在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公告举牌以及以后每增减2%也需做出公告。这样,每一次公告必然会造成股价的飞扬,使得二级市场收购成本很高,完成收购的时间也较长。如此高的操作成本,抑制了此种并购的运用。 3.我国股市规模过小,而股市外围又有庞大的资金堆积,使得股价过高。对收购方而言,肯定要付出较大的成本才能收购成功,往往得不偿失。 (二)非流通股转让 股权协议转让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协议转让价格受让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产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并购行为。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指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转让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转让股权。这种模式由于其对象是界定明确、转让方便的股权,无论是从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经济性而言,公有股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均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1997年发生在深、沪证券市场上的协议转让公有股买壳上市事件就有25起,如北京中鼎创业收购云南保山、海通证券(600837,股吧)收购贵华旅业、广东飞龙收购成都联益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珠海恒通并购上海棱光。1994年4月28日,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5160万元,以每股4.3元的价格收购了上海建材集团持有的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3.5%,成为棱光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收购价格仅相当于二级市场价格的1/3,同时法律上也不需要多次公告。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担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在我国,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三、吸收股份并购模式 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成为并购方的一个股东。并购后,目标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复存在。 996年12月,上海实业的控股母公司以属下的汇众汽车公司、交通电器公司、光明乳业公司及东方商厦等五项资产折价31.8亿港元注入上海实业,认购上海实业新股1.62亿股,每股作价19.5港元。此举壮大了上海实业的资本实力,且不涉及资本转移。 优点: 1.并购中,不涉及现金流动,避免了融资问题。 2.常用于控股母公司将属下资产通过上市子公司“借壳上市”,规避了现行市场的额度管理。 四、资产置换式重组模式 企业根据未来发展战略,用对企业未来发展用处不大的资产来置换企业未来发展所需的资产,从而可能导致企业产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化。 钢运股份是上海交运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由于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历年来一直业绩不佳。1997年12月,交运集团将其属下的优质资产——全资子公司交机总厂和交运集团持有的高客公司51%的股权与钢运公司经评估后的资产进行等值置换,置换价10841.4019万元,差额1690万元作为钢运股份对交运集团的负债,从而达到钢运公司的产业结构和经营结构战略转移的目的,公司也因经营范围的彻底转变而更名为“交运股份”。 优点: 1.并购企业间可以不出现现金流动,并购方无须或只需少量支付现金,大大降低了并购成本。 2.可以有效地进行存量资产调整,将公司对整体收益效果不大的资产剔掉,将对方的优质资产或与自身产业关联度大的资产注入,可以更为直接地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向和资产质量,且不涉及企业控制权的改变。 其主要不足是在信息交流不充分的条件下,难以寻找合适的置换对象。 五、以债券换股权模式 并购企业将过去对并购企业负债无力偿还的企业的不良债权作为对该企业的投资转换为股权,如果需要,再进一步追加投资以达到控股目的。 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辽河集团和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其中辽河集团以其属下骨干企业辽河化肥厂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发起人的出资。锦天化是一个完全靠贷款和集资起家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但锦天化设计规模较大,生产设备20世纪90年代属于国际先进水平,恰可作为辽河化肥厂生产设备的升级。基于以上原因,辽通化工将锦天化作为并购的首选目标。1995年底,辽河集团以承担6亿元债务的方式,先行收购锦天化,此后,辽河集团以债转股方式,将锦天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辽通化工在1997年1月上市后,将募集的资金全面收购改组后的锦天化,辽通化工最终以6亿元的资金盘活近20亿元的资产,一举成为我国尿素行业的“大哥大”。 优点: 1.债权转股权,可以解决国企由于投资体制缺陷造成的资本金匮乏、负债率过高的“先天不足”,适合中国国情。 2.对并购方而言,也是变被动为主动的一种方式。 六、合资控股式 又称注资入股,即由并购方和目标企业各自出资组建一个新的法人单位。目标企业以资产、土地及人员等出资,并购方以技术、资金、管理等出资,占控股地位。目标企业原有的债务仍由目标企业承担,以新建企业分红偿还。这种方式严格说来属于合资,但实质上出资者收购了目标企业的控股权,应该属于企业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 青岛海信现金出资1500万元和1360万元,加上技术和管理等无形资产,分别同淄博电视机厂和贵州华日电器公司成立合资企业,控股51%,对无力清偿海信债务的山东电讯器材厂和肥城电视机厂,海信分别将其393.3万元和640万元债权转为股权,加上设备、仪表及无形资产投入,控股55%,同他们成立合资企业,青岛海信通过合资方式获得了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达到了兼并的目的。 优点: 1.以少量资金控制多量资本,节约了控制成本。 2.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时,让当地的原有股东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合资企业仍向当地企业缴纳税收,有助于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从而突破区域限制等不利因素。 3.将目标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与优势企业合资,规避了目标企业历史债务的积累以及隐性负债、潜亏等财务陷阱。 不足之处在于,此种只收购资产而不收购企业的操作容易招来非议;同时如果目标企业身处异地,资产重组容易受到“条块分割”的阻碍。 七、在香港注册后再合资模式 在香港注册公司后,可将国内资产并入香港公司,为公司在香港或国外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目前经营欠佳,需流动资金,或者更新设备资金困难,也难以从国内银行贷款,可以选择在香港注册公司,借助在香港的公司作为申请贷款或接款单位,以国内的资产(厂房、设备、楼房、股票、债券等等)作为抵押品,向香港银行申请贷款,然后以投资形式注入合资公司,当机会成熟后可以申请境外上市。 优点: 1.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较易进入国内或国外市场,创造品牌,从而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

专利组合评估的特殊性

01 缩减成本 在专利研发过程中,企业往往会耗费大量的物料、器械与人工等费用,若企业没有重视各项专利资产之间的操作重叠性,很容易付出过多研发成本。单项专利资产往 往不在同一时刻进行研发,即使同时也不一定能重复利用器材与物料等,而专利组合中的各项专利资产由于联系密切,又一般是在同一时期进行研发,还可以实现某项专利研发中或之后的功能共享,可以节省许多开支。 若专利组合资产的每项专利都放入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进行研发肯定会耗费更多的成本,这两者的差值即为专利组合所缩减的成本。这也是专利组合评估很难通过成本法来进行评估的原因之一,因为专利组合往往可以表现出相比单项专利累计更大的价值,但成本却小于各单项专利的累计成本。 02 协同效应因素 专利组合的效用并不是各单项专利资产效用的简单加总,专利组合应该被看成一个彼此联系、相互依靠的集合体,其发挥的效用是具有协同效应的。协同效应也分正协同和负协同,正协同指1+1>2,负协同指 1+1<2。专利组合多数情况符合正协同效应,只有少数情况下呈现负协同效应,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专利组合的搭配不够科学或某一项或几项专利与专利产品不相适应导致的。 03 生命周期因素 专利组合可能会更容易受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因为专利组合往往可以覆盖到专利产品的方方面面,对产品贡献非常大。如果某个产品涉及到更新迭代,可能不仅 会涉及到核心发明专利的改进和更新,各零部件也会有一定程度上的重组,外观设计也会相应变化。 而单项专利对于产品的更新的敏感性会偏弱,因为单项专利仍旧可能被运用到另一种产品中或可能同其他专利进行组合形成一个新的专利组合。专利组合的价值还与公司的成长周期紧密相关,尤其当我们使用收益法考虑专利组合价值评估时,公司的生命周期会影响专利产品未来收益的判断,从而影响评估值。 04 市场因素 专利组合价值受市场走向的影响,因为专利组合的价值是寓于专利产品的价值之中的,而产品价值受市场需求情况与竞争情况的影响。相比单项专利资产,这种影响更加明显。若专利产品缺乏消费者受众或竞争对手过于强大,很容易导致专利组合价值发生变化。

成本法在机器设备评估中的应用

01 成本法的概念 成本法是先要计算被评估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然后将贬值额的总和从重置成本中扣除,从而得到被评估机器设备的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基本思路是:从购买方的角度出发,重新构建与被评估机器设备相同的资产,然后在此基础上扣除各种贬值因素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从而得出与被评估的机器设备相同资产所必需的成本费用。 02 成本法在机器设备中的适用范围 1、成本法是机器设备评估中适用于在继续使用的前提之下,不具有单独获利能力的单独一台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机器设备的评估。 2、对于正在使用或者续用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无需进行很大的调整,如:为了会计记账,对一台机器设备进行价值评估。 3、对于改用续用或者移地续用的机器设备,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是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才能得出较为合理的结果。 4、对于没有继续使用、且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合适的参照物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也可以用成本法进行项目评估,但要对一些项目做适当的调账,以便于获得适当的评估价值。 03 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的步骤 在机器设备评估过程中会出现多种贬值额,在重置成本基础上扣除贬值额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机器设备评估中的评估步骤是怎么样的?要如何计算?我们也要确切的了解,以便于更好的开展评估工作。 1、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协议,确保双方的权益,让委托方准备被评估设备的产权资料、技术资料、相关的清册以及过往的财务报表,指导委托方填写评估清册。 2、在现场评估工作中,根据评估人员的专长,进行工作分配。对设备进行分类时,一般可以按照设备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如ABC形式,把最重要的设备归为A类;数量多、用处少、作用不是很大的归为C类,其他的均归为B类。 3、设备的使用情况、磨损情况、技术更新状况是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对于不同的设备,还要考虑环境的污染状况,对人的身体健康所产生的影响。可以考察闲置状态和使用状态,对于使用的设备,要考虑使用年限、磨损情况、维修状况等。对于损耗情况,要知道是有形损耗还是无形损耗,损耗程度是怎么样的。 在现场评估中,要进行详细的记载,并保留底稿,以便日后工作的检查。 4、评估计算和撰写评估报告时,对于机器设备的评估,如果有参照物的情况下,不同的评估方法对资产的评估价值是有较大影响的,适当的评估方法可以较为准确地为评估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信息。在撰写评估报告时,要准确把握评估准则的时效性,在完成设备的评估计算后进行报告的撰写。完成后由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无重大纰漏时就能将评估报告交给委托方或者相关的部门。 04 成本法在机器设备评估实务中应注意的事项 1、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的选择性问题 在机器设备评估的过程中,不仅有复原重置成本还要更新重置成本,复原重置成本的选择,将增大机器设备的成本,如若一个公司同时拥有一台老的机器设备和一台新技术的新型机器设备,原来的设备可能要耗费4个人工,而新型的机器设备可能就耗费1个人工,这样人工成本原来的机器设备就已经高出新型机器设备很多,造成成本的增加,再生产过程中新型的机器设备必然是原来的机器设备的更新,经过不断的改造,生产能力也会高出未经改造的原机器设备很多,这样,料工费的成本都远远高于新型设备,而受益却低于新型机器设备,从而造成资产的减值。 2、忽略历史成本影响被评估设备的价值 在机器设备评估的过程中,很多评估人员都会有忽略历史成本的时候,并会听到评估人员说计算的是被评估机器设备的现行价值,不用考虑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其实不然,如果忽略了历史成本,在设备的评估过程中,机器设备的数量众多,评估人员的数量也多,然而这样的情况不能减少,如果减少了评估人员就可能影响工作的进度,这样每个人的情况会不能很好地整合在一起,从而造成设备的多记、少记,或者遗漏的情况,如果设备和固定资产在一起评估的话,评估师很可能会将两者放在一起方便评估,这样就造成了资产的增值,使增值率增大。而且,评估方法中主要是利用历史成本扣除设备的各种贬值额,如果历史成本不确定,也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3、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无法准确的计算 在一个公司的使用机器设备的过程中,机器设备的耗损程度、维修技术都会影响机器的使用寿命,而针对不同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估算年限也不一样。不同的评估师,专业知识、专业经验不同,对于被评估机器设备的折旧率和总使用年限的估计也是不一样的,从而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同。即使有着相同的计算方法,国际评估准则,对被评估设备的经济寿命估算的不同,评估师的经验性的判断的不准确性,由于评估师的主观判断也会造成评估结果的误差。 05 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实例分析 案例一 设备:联想电脑,购买并开始使用的日期:2011年12月,原价是5000元,使用寿命是5年。 重置价格:该产品现行的市场价格为2500元。 成新率:由于该设备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其成新率为15%。 评估价值:2500×15%=375元。 案例二 设备:胶印机,购买并使用的日期:2010年12月,原价是45000元,使用年限是12年。 重置价格:该设备的现行市场价格是35000元(包括运输费用)。 成新率:由于该设备使用了6年,根据成新率的计算公式: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其成新率为33.33%。 由于机器设备工作环境差、工作负荷大,性能已经严重损耗,现场勘查的成新率是20%。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25.3%。 评估价值=重置价格×综合人成新率=8865.50元。 06 成本法评估的小结 在评估的过程中,选择了成本法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在确定重置成本的过程中,考虑了运费、附加费等多项因素,评估时,每一台机器设备的计数、评估、记录都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结束后再进行综合的总结、鉴定,以此确定重置成本,成新率的测算运用了年限法和现场勘查法。综合测算,在根据评估时,设备的使用情况、市场中相对应的技术的更新情况,设备的工作负荷有多大,性能损耗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成新率,使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在此基础之上,结束全部评估过程,根据相关部门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具更为准确的评估报告,为委托在机器设备转让的过程中,提供更加可靠的参考依据。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研究

20 23 点击蓝字,立即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资产评估对保障资产公允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历来是国资监管的重点。其中,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国务院国资委于2005年出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规范,而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文化企业的资产评估,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本文将以常用的12号令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虽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体系早已建立且相对完善,但由于国有企业实践情况的多样性,仍然存在一些存在争议或有待明确规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实操较为重要,需要进行梳理与厘清。下面,笔者就结合服务经验,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二、常见实务问题 (一) 关于需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12号令对资产评估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均作出了规定,而在国有资产交易、租赁等国资监管规定也会提到资产评估的一些适用范围,基本是有据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问题有待厘清: 1. 关于资产评估适用主体范围的问题 12号令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其中,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适用一般并无争议,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存在一定争议。对此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问答选登”回复称:“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因此,虽然国有股东对国有参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力,但仍应参照12号令的要求在国有参股企业的相关决策会议表达意见和行权,只是最终的结果并不受国有股东控制。但是,这并不代表国有股东完全无可奈何,如不对资产进行评估造成交易严重不公允进而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其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追责。 2. 关于资产评估适用行为范围的问题 (1) 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12号令第六条列举了十三项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行为,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二: 第一,是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包括哪些行为。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主要是通过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其中:“产权转让”和“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已在前述“十三项”之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增资应开展评估,则未被明确列举的减资可归为“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之列,在实践中也有一定共识,但如国有企业系多个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共同设立,则其减资从国有股性质上并不会导致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是否需要进行评估?笔者认为,从国资监管精神看并不必要,但从《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精神与避免纠纷角度看,进行评估更为合理。 第二,“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中关于“国有单位”的理解。笔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资产定价公允进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故实操过程中宜将对“国有单位”的理解限缩为国有独资、全资单位,方可确保国有资产总体上不发生流失,而收购国有控股、参股单位的资产仍需进行评估。 (2) 可豁免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2号令第七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此外,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不进行评估而采用其他定价方式。虽然按12号令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进行评估,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由此可见,可豁免评估的经济行为除12号令有规定外,在其他国资监管规定也可能涉及,故实操中需予以注意。 (二) 关于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认定 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由于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投资、交易等经济行为,可能会经历较为复杂的流程,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全面完成经济行为的情况并不鲜见。实践中,主要的争议问题在于,如未能在1年内全面完成经济行为,是否必须重新评估?举例而言,如国有企业拟对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国有企业仅完成了投资审批手续但并未签约,或者已签约但未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是否可认定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而应重新评估?对此,国有企业增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也可能面临类似问题,但未见有明确的国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问答选登”针对产权转让与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关系时回复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综合来看,以常见的国企投资和产权交易为例,认定是否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有多个节点可选择:(1)国企完成经济行为审批手续之日;(2)就经济行为进行签约之日;(3)完成经济行为所涉资产交割之日;(4)如涉及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还可考虑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之日。综合从可操作性、合理性和维护交易稳定性看: 首先,由于合同签约后涉及交割条件的实现与其他履行中不可控的情况,故不宜将资产交割之日作为认定节点,否则,不仅可能极大的增加二次商务谈判成本和其他程序成本,还可能造成国企与交易对手形成纠纷,最终无谓的导致交易失败。 其次,如以经济行为进行签约之日和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之日作为认定节点,可能造成完成经济行为审批手续的项目最终不能顺利落地,显然与国资审批单位的意志不相符合,也会造成前期投入成本的浪费。 综上,笔者认为,结合实践中的类似做法,以国企完成经济行为审批手续之日作为认定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节点更为合理。对此,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是否会进一步造成资产评估结果较大偏离于实施时点的资产价值?笔者认为,由于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出现损益变化一般是客观就要发生的,这种偏离在一定限度内只能接受,故评估结果会设置有1年有效期,实践中还可通过对经济行为决策合理性监督、过渡期损益承担安排来尽量降低偏离风险。 (三) 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 1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对此,笔者认为还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首先,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角度,“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的适用范围应做限缩解释,即仅包括出让资产而不包括收购资产。 其次,对于部分经济行为,其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不仅要遵守12号令,还要遵守其他专门的规定,如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其中,实践中经常让人较为疑惑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国有企业增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如何理解,因为该条并未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对此,笔者在国务院国资委官网“互动交流”板块咨询的结果如下,可资参考:“企业公开挂牌增资时,企业增资价格应由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符合非公开协议增资条件的,按照32号令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价格应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 最后,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注意有二:第一,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定价参考依据,但要溢价收购也未见明确禁止性规定,不过需要充分的合理性论证,且幅度一般不宜过大。比如,《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在评估结果基础上适当溢价。第二,如对标的企业的评估结果采用市场收益法的,一般相对其净资产的溢价较大,商誉风险也就较大。因此,为促进标的企业未来尽可能的按业绩/盈利预测进行发展并最大程度保障国有企业投资权益,实践中一般需采取业绩承诺、股权回购、核心团队锁定、竞业限制等投资风控措施。对此,《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就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合理规范运用业绩承诺、对价分期递延支付等手段对并购项目建立业绩保险、惩罚和激励机制,保障并购项目长期盈利能力。 (四) 关于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后果 如国有企业出现应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行为,既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为低价出让和高价收购),但也可能未实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只是一种程序违规,但无论如何,未按规定评估都是一种不合规的行为,其主要后果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国有企业相关人员责任而言,其行为构成经营投资违规将受到国资监管追责,由此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与评估相关的经济行为效力而言,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而1992年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条则直接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该经济行为无效。但是,对常见资产交易合同而言,无论是原《合同法》还是现《民法典》,认定交易合同行为无效都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而前述两个国资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均层级较低且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故难以直接作为认定经济行为效力的依据。 对此,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前后也不一致,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未按规定评估的资产交易合同有效,理由主要是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级别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9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4号”、“(2017)粤民终2966号”等案件。另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未按规定评估的资产交易合同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01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1号”等案。 其中,“(2013)民申字第211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国有资产未经评估,不一定就贱卖,也可能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由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无法追认,在某些情形下,反倒对国有资产保护不利,还可能导致受让人在资产贬值后据此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会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如果出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压低资产转让价格的情形,则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同样能达到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 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在商事活动中,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应进行评估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故国有企业的交易对手理应负有注意义务,因为一旦双方绕过评估而径行交易,往往背后存在着利益输送甚至恶意串通,基本不存在什么善意的将“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情况,也就是说,不评估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概率要大得多,何况资产的价值随着基准日的变化而变化,所谓“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证明难度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增大,进而要在后续诉讼中证明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更为困难,并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 综上,在进行资产评估也可能存在虚假、作弊的严峻现实情况下,除有明确豁免规定外,资产评估应做尽做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守住的底线,故从维护交易安全、秩序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平衡角度,可参考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未来宜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直接明确未按规定评估的资产交易合同无效,但受让方证明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或属于善意的除外,如受让人已要求国有企业提供国有企业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明确可不进行评估的。 三、结 语 综上,首先,从规范适用角度,国有资产评估既有专门的12号令规范,也散见于其他经营投资行为的国资监管规定,实践中在适用上应做到全面而不遗漏。其次,国有资产评估有利于做到公允定价,对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乃至规避国企从业人员责任均具有积极意义,故实践中如发生规则缺失或存在疑义的情况,宜从严掌握,选择做资产评估。

数据资产评估需重点关注五方面问题

20 23 点击蓝字,立即关注 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等文件。 在这些文件中,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数据资产评估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新的业务增长点,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评估对象的确定 为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数据资产评估业务,201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将数据资产定义为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根据上述定义,数据资产是一种以数据形式表现的资产,但实质数据资产在企业现有资产分类中属于什么类别,该定义并未具体说明。 企业资产原则上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企业劳动对象,此类资产主要体现为企业的流动资产,如存货等。 其二,企业劳动工具,如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根据数据资产的定义,数据资产形式上以数据体现,但是实质上可以是劳动对象资产,也可以是劳动工具资产,即可以是存货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因此,评估数据资产时,需要界定标的数据资产属于劳动对象类存货资产,还是劳动工具类无形资产。 当数据资产被界定为存货类资产时,评估师还需要进一步将其确定为“原材料”或“产成品”。 而当数据资产被界定为无形资产时,评估师则需要进一步界定该数据资产属于无形资产中的哪类资产。 数据资产可能是专利、专有技术相关数据资产(如产品生产过程的各种配方数据、加工环境条件数据等),也可能是客户关系相关数据资产(如客户注册数据、历史消费数据等),最可能体现为数据库相关资产。 数据资产具有多样性的特征,除了体现在数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还体现在数据与数据处理技术融合形成融合形态数据资产。例如,数据库技术与数据、数字媒体与数字制作特技等融合产生的数据资产。 单一数据资产通常指有数据形式的资产。融合形态数据资产除了包含数据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数据库软件资产以及将数据组合成融合形态数据资产的成本。 因此,在评估对象辨识实务中,评估师还需注意单一数据资产与融合形态数据资产的差异。 获利方式的确定 企业资产分为直接获利型资产和间接获利型资产。存货类资产一般属于直接获利型资产,企业通过直接销售此类资产获取收益。无形资产属于企业间接获利型资产。 对于一项特定的数据资产,判断其获利方式为直接获利或间接获利,需根据其在企业的资产分类和经营收益方式确定。 直接获利型收益贡献可以采用如下方式估算: 数据资产收益贡献=数据资产产品销售收入-(数据资产产品销售成本+数据资产产品应分摊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1+销售成本费用率)。 间接获利型收益贡献可以采用如下方式估算: 数据资产收益贡献=数据资产产品销售收入×数据资产销售收入提成率; 或:数据资产收益贡献=数据资产产品销售利润×数据资产销售利润分成率。 间接获利型数据资产贡献可以采用多期超额收益方式估算。 数据资产的获利方式应根据企业经营使用方式确定。 一是提供数据服务模式,该模式的企业主营业务为出售经广泛收集、精心过滤的时效性强的数据,为用户提供各种商业机会。该模式一般应认定数据资产属于存货类资产,收益模式为直接获利型。 二是提供信息服务模式,此类模式的企业聚焦某个行业,通过广泛收集相关数据、深度整合萃取信息,以庞大的数据中心加上专用的数据终端,形成数据采集、信息萃取、价值传递的完整链条,通过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形式获利。该模式一般应认定数据资产属于数据库类资产,获利方式一般为间接获利型。 另外,互联网电商、游戏以及其他信息服务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积累或收集的客户信息数据和经营数据,通常是以数据形式体现的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获利方式应为间接获利型。 数据资产经济寿命及资本性支出 数据资产的数量和内容更新频率较高,甚至时时变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数据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为延长数据资产经济寿命,企业需要安排专人对其进行维护,淘汰过时数据信息,收集补充最新数据,并根据市场、技术需求、客户需求变化等情况,对数据资产进行重新加工处理。 由于更新、补充等工作需要一定的“资本性支出”作为支撑,所以数据资产的经济寿命与资本性支出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在评估实务中,评估师需要根据数据资产资本性支出情况,合理确定数据资产的经济寿命期。 数据资产权属核查及合规性审核 房地产、专利、商标等资产均有法律权属登记文件。目前,数据资产没有权属登记法规依据和权属登记法律程序,因此数据资产的权属核实具有一定挑战性。 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过程中,数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是否涉及单位相关权益等法律问题时常出现。因此,评估师在进行数据资产评估时,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核。 数据资产评估的折现率 评估师应根据数据资产的归类合理确定数据资产预期收益的折现率。当数据资产属于存货类资产时,折现率应采用流动资产折现率;当数据资产属于无形资产时,应采用无形资产折现率。

【专业交流】私募股权基金及其权益价值评估方法的探析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当前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多注重于基金发展现状的梳理,基金治理与代理问题的研究,以及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研究,较少从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的角度去深入分析。本文从资产评估的角度研究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梳理其投资范围和基本运作方式,并总结出一般评估思路,再以有限合伙人持有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评估为例,形成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评估的一般路径。 关键词: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 价值评估   一、引言 基金是指公开或者非公开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进而连接资本和实业的投资工具。而私募股权基金则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工具。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23年6月底,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规模已高达20.77万亿元,对应的私募基金数量逾15万只。通过这些数据可以追溯私募基金以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两次大事件,一次大事件是2004年我国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为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了IPO的退出方式,极大的刺激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热潮;另一次大事件是201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提供了多元化的IPO退出渠道,资本市场体系多层次的布局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更长远的发展空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投资者迫切希望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收益和风险特征,分析人员则更关注基金发展的脉络,基金治理与代理问题的研究以及税收等方面的问题。例如邱毅国、王星苏(2023)认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基金投资经理之间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关系[1]。王葛杨(2023)从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现状及问题、国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研究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论述[2]。学者们还注重对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研究,但这些研究都较少从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的角度去深入分析。因此本文希望从资产评估的角度研究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梳理其投资范围和基本运作方式,并总结出一般的评估思路。 二、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基金都是重要的金融子行业,其中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在上世纪90年代先后有了自己的“专属”法律,比如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2001年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彼时的基金业发展也到了需要一部专属法律来保驾护航的时刻。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得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次年的6月1日正式施行,终于从法律形式上确认了证券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过程经历了较多波折,起初立法思路是围绕基金投资对象不同划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三类,并且每一类基金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规定。但是在讨论过程中发现针对不同投资对象划分的基金不能放在一个法律里面来规范,且与当时要求采用统一立法的大思路也是违背的,因此只能另想他法,后来时任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提出从资金募集这个角度来规范[3]。由于资金募集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公募,一种是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于是乎就变成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虽然梁定邦先生提出了解决办法,但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即这部法律是只规范公募基金,还是同时规范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从后来实行的法律条文我们知道了答案,200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规范了公募基金,未规范私募基金。原因在于当时认为投资证券市场的基金主要是公募基金,需要受到严格监管,而产业基金、风险创业基金则是私募基金,监管可以相对宽松一些。 从2004年到2013年,我国基金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老基金法在基金业发展的新形势下管制变得十分严格,跟不上产品创新和市场竞争的步伐,此时市场亟待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是在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做出相关规定[4]。新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并对私募运作进行具体规范,统一了基金监管平台,此时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真正得以确定。为了使新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相关规定更好更快落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14年紧跟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此办法(试行)的实际意义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开启私募基金备案制度,使得私募机构拥有了合法经营的资格,同时允许私募作为管理人独立发行产品即扩大经营范围;另一方面是备案制度规范了行业发展秩序,是行业自律和增强社会信用的必要手段。进入到2023年,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事实上,私募股权基金30多年的发展被200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3年的修订划分成三个阶段,罗霞(2019)总结了此发展脉络,并归纳为探索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和统一监管下制度化发展阶段[5]。 三、私募基金投资特点和投资范围 (一)私募基金投资特点 前文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从资金募集角度规范基金发展的情况,这里再来看私募基金的投资特点就比较清晰明了。区别于公募基金募集对象面向普通社会大众,而社会大众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因此客观要求公募基金要满足设立门槛高、监管严的特点。私募基金要求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此类合格投资者主要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同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由于私募基金的对象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这类投资者无论经济实力还是抗风险能力都是比较强的,因此私募基金表现出投资范围广,可以采用各种灵活的投资策略等特点。在这样的前提下,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始终是社会关注的要点。例如乔兆容(202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长期资本形成和补充机制,涉及资金来源不足、结构也不合理[6]。赵俐佳则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社会融资规模影响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社会融资规模产生正向影响[7]。同时,私募股权基金备受上市公司钟爱,其中“上市公司+私募股权”的创新金融模式发展迅速,林恺(2021)对这种模式的诞生、运营、发展和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与研究[8]。这些研究为我们充分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提供了详实材料。 (二)私募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人将资金注入到基金以后,按照基金协议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履行完必要的投资和风控程序,这些资金最终会流向一个个具体项目,这些项目所具有的不同收益特征和风险特征使得人们可以从投资范围的角度对私募基金进行分类。因此私募基金按照投资范围大致分为五类,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私募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 虽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但它的实际投资内容远比人们一般认知范围来的广,除开未上市企业股权外大致还能分为以下几种类别:一是投资一级市场上的企业股票,例如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以及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二类是债券,比如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第三类是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至于投资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等金融证券的则主要属于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范围。另外,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资产配置私募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投资方式,按照规定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要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和退出 (一)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是一整套连续的经营活动,通常包含“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环节。于淼(2021)认为不能把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看成是简单的资金提供,更不能看成是和已投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涵盖资金流转、经营管理、业务模式,是连接实业和资本的特殊金融活动[9]。其中“募资”主要是指资金来源和募集对象,前文已对资金来自合格投资者还是来自普通社会大众作了详细分析,而“投资”也在私募股权基金面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阐述。私募股权基金第三个环节是“管理”,其管理路径基本都在基金协议中进行约定,例如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和投资业务等事项。在四个环节中的重头戏在于“退出”环节,因为这个环节才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真正驱动因素。“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实现投资回报,基金设立时投资理念得以贯穿的保证,拥有良好退出预期的被投资项目甚至决定了投资业务的策略安排。按照私募股权基金协议的约定,投资回报的形式包含三层收益:投资成本的回收,基准收益(门槛收益)的实现和超额收益的计算。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 通常理解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仅指投资人从基金权益中退出,但是从基金管理人的视角出发,退出需要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管理人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项目从被投资企业中退出,称为项目退出,例如在二级市场退出,非公开市场转让退出等;第二个环节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退出和清算,例如将资金返还给基金出资人,包括减资和清算。强调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是因为关系到基金权益价值评估的确定。其一是管理人将投资项目从已投企业中退出,涉及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问题;其二是基金管理人对整体基金的退出,涉及有限合伙人在整体基金中享有权益的价值评估问题。 项目退出面临的交易市场则可以按照流动性分为三类,公开市场、半公开市场和非公开市场。处于不同市场上的资产具有不同的流动性,其价值评估方法因遵循该类市场的特性予以考虑。第一层是公开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版的股票市场,基金所投股权项目在公开市场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其价值可以参照流通股股票或者非流通股股票价格确定。例如,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享受企业与所在行业的发展带来的红利,聂森(2022)从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可以达到风险可控、折价拿到相应股份、监管政策解绑进一步降低风险方面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优点[10]。第二层是半公开市场,例如新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半公开市场的特点是交易不活跃,所披露的交易信息量少,基金所投项目的价值可以参考近期交易价格或者融资价格,当近期交易价格或融资价格无法真实反映标的公司股权价值时,需要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方法适用性,合理确定所投股权项目的价值。第三层是非公开市场,可以理解为除前两个市场以外的市场都归集为非公开市场,基金所投股权项目的价值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进行合理确定。 五、评估思路及评估方法 (一)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评估思路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形式是有限合伙制企业,因此对应的权益人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承当基金管理的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是投资者。在实务中,不管是财务报告目的下要求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还是交易目的下私募股权基金权益的转让,通常来说价值确定都是针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评估对象一般是指有限合伙人享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如果遇到普通合伙人权益价值评估事项可以比照有限合伙人权益价值进行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包括项目退出和基金退出,评估思路也要沿着退出过程进行,这是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一般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特点之一;特点之二是普通合伙人权益和有限合伙人权益一定要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所有者权益价值,而一般企业股权通常是按照股权比例分配所有者权益价值。因此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评估思路可以总结如下:首先,评估有限合伙企业各个投资项目的价值;然后,评估有限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再次,以有限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为基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方式对各合伙人权益评估。 (二)项目退出评估方法 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退出大致可以分为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和有限合伙企业型基金三大类。在面对基金所投股权项目在公开市场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时,评估对象通常为流通股股票和非流通股股票,采用市场法评估。其中上市公司可自由流通股股票价值=基准日前N日平均成交价格×持股数量;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价值=基准日前N日平均成交价格×(1-流动性折扣率)×持股数量,流动性折扣率可以参考B-S模型计算的卖出期权价值/股票价值。这里选取的上市公司前N日平均成交价格可以参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相关规定,也可以依据金融终端函数公式计算采用其他N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 非上市公司股权则应当采取先分类后评估的思路,对于近期存在股权转让或再融资公司股权,可以按近期转让或再融资的价格确认评估值;对于已进入上市申报流程公司股权、盈利状态但未开始上市申报、近期无股权转让或再融资,可以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或者交易案例比较法,并且根据行业特点合理选用价值比率;对于投资日期距离基准日较近,正常经营状态但尚无稳定盈利能力,可以投资成本确认评估值;对于经营状况较投资时恶化,有保底收益回购协议,可按回购协议基准日可收回投资额确认评估值;对于经营状况较投资时恶化,无保底收益回购协议,可以报表或披露的净资产确认评估值。 除开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外,私募股权基金还可能再投资基金,即基金中再嵌套基金,也有以下评估思路和方法,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例如以该基金出具的基金估值报告结论确认评估值;以评估母基金方法打开评估子基金确认评估值;以投资成本确认评估值;以基金报表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 (三)有限合伙人权益价值计算 有限合伙人享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收回投资成本+基准收益+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比照有限合伙人享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权益价值的计算过程确认其享有的权益价值。计算层级通常依照前述计算公式中列示的收益顺序进行:第一层合伙人收回投资成本,按照各合伙人实缴比例分配,在实务中会遇到先弥补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再弥补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第二层有限合伙人获取基准收益,实务中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获得约定的年化基准收益为止,然后再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也获得约定的年化基准收益为止。第三层普通合伙人获取超额收益提成,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层的分配不是优先分配给有限合伙人,而是优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是对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奖励。因此分配完第一层和第二层以后,还有剩余收益的视为待分配的超额收益,按约定对普通合伙人分配,再剩余收益按各全体合伙人实缴比例分配。 六、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A文化产业基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A基金”)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三名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Q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A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为3000万元,占A基金总认缴出资额9000万元的比例为33.33%。Q有限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提供财务报告目的下涉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即为Q有限公司持有A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益价值。按照实缴出资约定的出资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出资比例 Q有限公司在全体合伙人中享有的出资比例为33.33%,通过合伙协约定以及计算可以得到Q有限公司在有限合伙人中享有的出资比例为33.71%。 (二)收益分配 A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当投资项目开始退出时,在扣除基金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后,按照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项目回款后先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金额;然后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金额;若收益超过收回的实缴出资额且当基金年化收益率不高于7%时,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若满足前述条件后还有剩余收益即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7%的部分,提取20%给基金管理人作为超额业绩奖励,其余80%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三)价值计算 核实Q有限公司持有A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益相关信息后,先计算A基金所有者权益价值,再计算Q有限公司持有A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益价值。这里简化计算A基金所有者权益价值,A基金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为3,601.60万元,计算结果见表2。 表2 所有者权益评估 计算Q有限公司持有A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益价值时,需要按照步骤分别计算出资额的返还、基准收益分配和超额收益分配。步骤一是计算出资额的返还,按照有限合伙人先返,普通合伙人后返还的原则进行,Q有限公司收回投资1,000.00万元,计算结果见表3。 表3 出资额返还 步骤二是计算基准收益的分配,当基金年化收益不高于7%,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假设投资年限为2年,且按照单利计算投资收益,Q有限公司享有的基准收益为140.00万元,基准收益计算结果见表4。 表4 基准收益分配 步骤三是计算超额收益分配,基金年化收益超过7%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20%超额收益,剩下80%按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Q有限公司享有的超额收益为48.40万元,计算结果见表5。 表5 超额收益分配 […]

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需要做资产评估吗

关于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需要做资产评估吗这个问题,由于企业这个内涵的外围比较大,所以小编将其划分为两类,一般的小型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而这两类中的情况也是有所不同的,在什么情况在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什么情况下又不一定需要进行,在下面的回答中都能得到解答,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请仔细阅读。 (一) 一般的小型私营企业 一般的小型私营企业股权转让不需要资产评估,但如果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资产评估: (1)涉及国有资产和证券相关两个方面,此外,涉及到中外合资企业,税务部门往往也会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2)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涉及到企业重组的也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3)私营企业股权转让给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也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出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法律依据,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 (1)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2)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的目的 (1)是建立了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的检查长效机制; (2)是推动了资产评估准则的贯彻落实; (3)是促进了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明显提高; (4)是建立了一套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5)是培养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 进行资产评估有利于落实评估准则,更好地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使双方的交易都能有更好的保护屏障,何乐而不为呢? 对于一般私营企业除了以上罗列出的一些情况下必须要进行资产评估外,其实双方也可以协商着进行,而国有企业则要求相对严格一些。

农村征地赔偿总额速算公式

征地赔偿总额速算表 项目 计算方式 金额 1.土地补偿费 产值倍数法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被征地亩数 区片综合地价法 区片综合地价(被征地所属登记的单位地价)×被征地数量 2、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被征地需安置人数×15 (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被征地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4≤补偿倍数≤6 3、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4、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差价 房产评估价格——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5、房屋拆迁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6、备注 7、总计 8、说明 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估值的六种方法

如何为公司估值,现在已经衍生出很多种估值的方法,如账面价值法、现金流贴现法、可比公司法、可比交易法、用户数流水计算法等。评审人员需对这些方法进行全面了解,提前为公司设定一个估值范围,防止因未知而陷入工作被动。 一、账面价值法 账面价值法是指用公司总资产扣除股东权益部分,作为目标公司的价值。账面价值法指对目标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估值分析,而不能着眼于目标公司的未来价值。以下三方面原因会影响账面价值法的准确程度。 1、通货膨胀使某项资产的价值降低,不等于它的历史价值折旧; 2、技术进步使某些资产出现过时贬值的情况; 3、由于组织资本的存在,使得资产组合超过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 二、现金流贴现法 现金流贴现法是以未来的现金流之和为核心来估值。这种方法建立在公司平稳发展的基础上,需要考虑公司未来5~10年的预期收益。使用现金流贴现法,需要做好以下3项工作,如图1所示。 1. 现金流估算 创业者与投资者达成的一致看法可以反映在现金流估算中。例如,公司的利润率未来会提高,或者销售增长速度会降低,又或者需要增加投入来保养现有设备、厂房等。 假设,A公司的现金流是1000万元,因为销售前景非常不错,所以预测该公司的现金流在未来5年会以10%的速度增长。然而由于竞争加剧,5年后,A公司的现金流实际增长速度为5%。接下来我们估算该公司未来10年的现金流,从第11年开始作为永久价值。那么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列出A公司第1年到第10年的现金流估算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A公司第1年到第10年的现金流估算结果 在估算非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时,我们要特别小心,因为非上市公司的历史财务状况不像上市公司那样透明、清晰、详细。 2. 贴现率估算 怎样估算贴现率呢?美国晨星公司把美国股市的贴现率平均值设定为10.5%。因为公司不能使用同一个固定的平均值,所以晨星公司又根据自身经验为贴现率设定了一个区间,即8%到14%。一般风险越高、波动越大的公司,贴现率越高,越接近14%;风险越低、波动越小的公司,贴现率越低,越接近8%。 3. 控制权溢价及非流动性折价估算 在对公司进行现金流贴现分析时,我们还需要考虑溢价、折价等关键因素。溢价源于控制权,控制权是产生价值的。相比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通常伴随着控制权的转移。如果非上市公司管理较差,那么投资者可以利用控制权来更换管理层,以提升财务表现,这就是所谓的控制权溢价。 此外,市场还会给公司20%~30%的非流动性折价,我们应该将这部分成本考虑进去。如果现金流贴现法能够得到合理运用,将会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工具。不过我们必须知道,现金流增长率或者贴现率的任何微小改变都会对公司的估值造成极大影响。 三、市盈率倍数法 学习笔记:相对估值法——市盈率法 学习笔记:相对估值法——市盈率法(2) 市盈率倍数法的计算公式为:公司市值=公司收益×市盈率倍数。例如一家公司的上一年利润是500万元,采取10倍市盈率,公司市值就是5000万元。 市盈率倍数法的优点在于直观、简单,容易计算,便于投资者在不同股票之间进行比较。其缺点在于有被误用的风险,例如在公司收益或者公司预期收益为负值的情况下,该方法不适用。 此外,市盈率倍数法使用短期收益作为参数,而短期收益往往不能直接反映公司的发展前景。这也就意味着,该方法难以准确反映公司运用财务杠杆的水平,容易造成较大误差,从而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四、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是投资者比较喜欢的估值方法,即用同行可比上市公司乘数来决定目标公司估值。因为可比上市公司的数据通常更有时效性和真实性,所以得出的结果比较准确可信。使用可比公司法的关键步骤包括以下3个。 1. 挑选同行业可参照的上市公司 可比公司法可以提供一个市场基准,然后依照这个基准分析目标公司的价值。这里的市场基准应当是目标公司同行业可参照的上市公司,主要作用是提供一个相关性很强的参考。通常我们应该先从目标公司的竞争对手开始分析,因为竞争对手之间具有相似的业务、发展战略及风险。在具体操作上,创业者可以通过百度搜寻竞争对手,数量以5~10个为宜。 2. 计算同类公司的主要财务比率 同类公司的主要财务比率包括盈利能力、投资收益、杠杆率、相关倍数等。盈利能力可以通过毛利率、EBITDA(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率、EBIT(息税前利润率)以及净利润率4个指标分析,这4个指标对盈利能力的衡量不同。 投资收益通常用3个指标来分析,分别是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回报率(ROA)。 杠杆率主要是指公司的负债水平,其衡量指标一般是债务与EBITDA的比率、债务与资本总额的比率,以及覆盖比率(EBITDA与利息支出的比率)。杠杆率越高,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风险就越大。所以,投资者十分关注杠杆率。 在收集好所需财务数据并制成表格之后,创业者就可以计算同类公司的相关倍数,如市盈率(P/E)、公司价值/EBITDA、公司价值/销售额等。 3. 用这些比率作为市场价格乘数做出估值 挑选出同行业可参照的上市公司并计算出主要财务比率后,接下来就需要将目标公司与同类公司进行分析和比较,进一步确定相对的估值范围。基于以上比较分析以及关键性业务特征、财务绩效指标对比和交易倍数比较,创业者就可以识别出与目标公司最接近的公司,这些最接近的公司可以帮助创业者框定最终估值的范围。 五、可比交易法 可比交易法指的是从类似的融资交易事件中获取有用的财务数据,最后计算出相应的融资价格乘数,并以此为依据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 例如,A公司在不久之前获得融资,B公司与A公司同属一个行业,并且业务领域也十分相似。B公司的经营规模比A公司大3倍,对B公司的估值就要在A公司的基础上扩大3倍左右。 如果使用可比交易法,虽然B公司实际的估值会出现偏差,但从整体上来看具备一定的可参考性。因此,创业者要掌握该方法,为投资者展示一个比较合理的估值。 六、用户数、流水计算法 目前虽然互联网公司呈现爆炸式增长,但对其的估值仍然做不到十分准确。互联网公司比较常用的估值方法有用户数法与流水法。 例如,某投资者对游戏公司的营业收入进行预测,预测方法如下:游戏流水=付费用户数×付费玩家月均消费值=活跃用户数×付费率。 游戏推出后,付费用户在测试期、成长期的增长速度较快,并逐渐将公司的营业收入推到高点。此后,公司若能维持较高的付费用户量,就可以保持相对稳定的利润。在游戏进入衰退期、付费用户量下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退出。 互联网公司创新模式频出、发展周期短、更替速度快、变化幅度较大,这使其估值难度较大,而且评估机构也难以参与到其估值工作之中。因此,与一般公司的估值方法不同,互联网公司的估值方法还需要不断摸索与创新。

生物性资产评估难点:会计处理以及资产评估方法

生物资产根据其性质、服役情况及资产增值性标准可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与消耗性生物资产是相反的,一个自身有随着生物特性逐步增值的特点,一个是无增值特点。那么,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的难点就是其增值性如何评价。 生产性生物资产具有一般生物的普遍性,因为与经济生产交织在一起而具有一般经济资源的特点生产性生物资产与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相比有其特殊的自然增值性。 生产性生物资产记录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鉴于生物资产难以判断的特点,导致投资人对农林牧渔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就天然地存在难度。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自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应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天然起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时,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引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六)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出售生产性生物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八)有确凿证据表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比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生物资产的特殊性: (一)生物资产具有生物转化和自然增殖功能 生物资产与非生物资产相比的区别在于其具有生命,生物资产可以通过生物转化功能不断自然更新和人为繁殖扩大,这是一般资产不具备的。 (二)生物资产具有强周期性、季节性 不同类型生物资产的生长周期差异较大,这种强周期性特点,人类一般不能随意改变。 (三)生物资产具有高风险、未来收益不确定性 生物资产的高风险性和未来收益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因素;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若人为管理不善或人为故意制造灾害,同样会造成生物资产数量或质量的降低。 (四)生物资产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 一般来说,植物资产依附土地,渔业生物资产依附江河水系,它们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即树木、农作物离开土地无法生长,鱼儿离开水无法生存,一旦它们离开其依附物,将会失去生命,亦即不再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部分生物资产与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它们不能进行单独交易。 生物性资产评估原则及方法: 生物资产评估除需要遵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时点原则:影响生物资产价值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生物市场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生物资产价值应有很强的时间性,一个价值对应一个时间,如果没有了对应的时间,价值也就失去了意义。 替代原则:由于生物资产比较特殊,完全相同的生物资产几乎没有,但在同一市场上应有相近效用的生物资产,其价值应该是相近的。 主要评估方法: 一、成本法,是假设一个谨慎的投资者不会支付超过与目标资产同样效用的资产的收购成本。 这个方法给出了现实的数据,通常是以培育新的生物资产所支出的资金为基础。其不足之处在于假定价值等同于使用的资金,投资者没有考虑与资产运营相关的所有无形价值。另外,资产法没有考虑到未来预测经济收益的价值。所以,成本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估值,结果是未必能满足投资者需求 二、市场法,挑选同类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从中获取有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求出一些相应的价格乘数,据此评估目标生产性生物资产。 三、收益法,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估值方法,通过预测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来自由现金流、资本成本,对未来自由现金流进行贴现,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即为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贴现率是处理预测风险的有效的方法,因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测现金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贴现率比成熟公司的贴现率要高得多。 实际操作中,评估师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经营阶段、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适用评估方法。  成本法 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基准日重置价值(相关成本)-有形损耗-无形损耗 A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B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C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