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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

社保公积金外包(代理)的优势

什么是社保公积金外包(代理) 社保公积金外包(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社保公积金代理的对象 各类合法企业都可以委托具有代理资质的服务公司代理购买社保、公积金。 社保公积金代理的优势 企业(公司)委托人力资源公司购买社保公积金的好处有(可以节省的主要工作): (一)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目前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爬升,社保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另:外地企业可以选择购买社保的参保地、参保基数和险种。(譬如可以为上海、广东、北京等来武汉投资的商企单位职工买武汉的社保、间接降低了企业所缴基数,降低企业成本。) (二)提升效率: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三)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四)一旦出现员工工伤,贵公司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我公司,再提交相关资料与证明等,协助我公司,就可以轻松搞定工伤的申报,及其他办理手续。 (五)一旦公司有女员工怀孕,贵司只需要提交员工相关资料与证明即可。由我公司到社保局申报就医确认手续,再选择生育医院,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再领取生育津贴,转交到贵司。 社保公积金代理服务内容 (一)代买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每月增减员及劳动员工各项社保待遇的申请; (三)负责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及生育津贴的领取; (四)负责企业工伤事故理赔手续办理; (五)为企业提供社保知识的咨询服务; (六)办理社保公积金开户及增减员异动; (七)办理与社会保险及劳动用工手续相关的其他事务。

国家鼓励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社保代理

第一部分、社保由“费”改“税”,由税务统一征收 ?一、 社保入税 ✅北京、上海、湖南、四川、深圳等多个地方税务局发文通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据统计,至少有15个地方发布了相关通知,其中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新疆、西藏、吉林、山东、青岛、山西、湖南、江西、广西、贵州、四川等标志着“社保入税”在全国(中国大陆地区)全面落地执行 ?二、社保入税对企业的影响 ⚠️以前采取的是由税务局代征形式,而现在是有税务局进行直征。社保和个税的数据进行连通,税务征管效率极大提升,企业社保走向合规。 ✅2019年1月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4月1日各地陆续开始执行。 ✅以前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算违规,现在是违法了,社保不再是“费”而是“税”,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社会保险关系到民生头等大事,不容许有任何疏忽。 ?三、社保入税对企业的影响 ?你知道社保费用从社保局征收到税务局征收有什么意义吗? ✅规范企业社保缴费,保障员工权益 在社保改为税务局征收前,?一些企业为了减少人力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还有一部分企业,?并不按员工月平均工资来缴纳社保,而是以社保缴费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这些都是侵害了员工的正常权益。 但现在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那么企业的用工人数、员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等数据在税务局一览无余,很容易核查单位是否给员工缴纳社保,社保缴纳基数是否和工资一致。 ✅缓解国家养老金压力 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减免了企业社保负担,虽然对于缓解企业压力起了关键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社保基金的压力,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重,养老金缺口也在加大?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征收力度更强,将确保社保基金的及时入库,有效保证社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促进社保全国联网 国家推行医保异地就医备案,实现医保个人账户电子凭证全国通用? ?三、社保入税对普通员工有什么影响呢? ✅现实工作中,有不少企业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现在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将保障这部分员工的权益。 ✅等扩大了缴纳社保的范围之后,将进一步核实社保基数是否与员工工资一致,能有效保护所有参保人的权益,利好大众! 第二部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定义、职能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社保代理”服务 ?三、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促进各类灵活用工人员参与购买社保 ?三、推动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含社保事务代理服务)”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  

慧翰微电:异地委托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合法吗?

小兵评析: 1.发行人存在异地委托第三方机构帮助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实践中还是比较普遍的,比如有的企业在某些城市可能会有零星的员工驻守,这时候为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专门设个分公司主体也不一定便捷,于是就有了是不是可以找人代缴的需求。 2.从这个案例来看,发行人还是很明确地承认找第三方代缴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从后续规范的措施来看,也是逐步在当地设立了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后续由发行人自主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至于报告期内的代缴行为,也是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的一些证明文件。 3.这样来看,从IPO审核的角度来看,异地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的行为还是不合规的,甚至就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还是需要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要反思的是,劳务派遣都允许代付工资和社保,为什么法规不允许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行为呢?这对企业、员工和社会都没有危害啊,不知道为什么就不行! 4.此外,本案例还存在39人签署承诺书不缴纳公积金的情况,而发行人也将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给了员工,至少从这个角度发行人不存在规避社会义务的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39名员工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公司+个人)计入工资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此外,发行人在厦门、上海、深圳、南京均存在用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为85名、81名员工在用工地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仅获取了福州当地相关部门开具的无处罚或无欠缴证明。 (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被处罚的风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分别存在85名、81名员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缴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为满足工作地在上海、厦门等地(发行人在当地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员工的落户、享受当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需求,委托前述第三方机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代为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由于39名员工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计入工资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前述情况主要原因为该39名员工由于无购房需求、在福州定居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而向发行人申请将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发行人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发行人未替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未完全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发行人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缴存公积金,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则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二)关于上述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发行人及相关39名员工的确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此外,根据相关39名员工签署的《声明》,相关39名员工确认因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后果与公司无关,并承诺不会因公司未为其缴纳自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而对公司提起任何主张或诉讼。如其后续确认需要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 基于以上,发行人将该39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工资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虽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背,但非发行人主观恶意行为,原本用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也合并计入了员工的工资而非由发行人所占有,相关 39名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也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三)关于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是否一致,代缴相关社保、公积金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垫付情形,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办理社保、公积金代办相关手续。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委托代缴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系慧翰股份,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主体为上海富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富冈”)、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称“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外服”)、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外服”)(以下合称“第三方公司”),委托代缴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具体如下: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结合发行人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将承担发行人可能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风险或损失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截至目前并未因前述情形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富冈于2017年11月及2019年11月签署的《人事项目代理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实际工作地在上海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由上海富冈按照国家和本地相关政策要求按时缴纳,费用由发行人按照规定支付给上海富冈。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8月签署的《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约定,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包括“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开户”“代缴纳公积金费及开户”,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按照实际缴纳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代为发行人员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建立个人账户。缴纳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发行人支付。 根据报告期内的《单位社会保险明细(上海办)》、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的《收款通知书》等材料、抽查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委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单和委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委托代缴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基于以上,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委托代缴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不存在由该等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垫付的情形。 3、上海富冈、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代办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的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无法定资质要求。 基于以上,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存在不一致,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且不存在垫付情形;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代办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服务,并无法定资质要求。 (四)上述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被用工所在地及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追责处罚的风险。 1、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发行人未替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未完全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发行人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缴存公积金,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则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发行人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 2、发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未为该39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为:该39名员工中部分为当地居民,拥有住房,并无购房需求,部分为外地户籍,在福州长期定居并置业的意愿不强,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用途及条件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故缴纳积极性不高;同时该39名员工均为发行人一线员工,流动性较强,该部分员工不希望因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减少实发工资,因此均向发行人申请将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针对前述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充分告知员工公司可以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在员工明确放弃后,将应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发放给员工,确保不因该事项实质损害员工利益; (2)该39名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已分别签署《声明》,确认:“公司已向本人告知了可以申请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由于本人出于个人意愿,为增加本人的直接收入,申请和确认自入职以来,公司将其本人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本人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本人放弃此项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后果与公司无关,本人承诺不会因公司未为本人缴纳自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而对公司提起任何主张或诉讼。如本人后续确认需要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本人同意将本声明作为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 (3)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存在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慧翰股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3、关于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相关异地办公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在上海、厦门设有研发中心,在深圳设有办事处,在南京派驻员工协助外协企业进行生产,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工作地为上海、厦门等地的员工按当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原因具有合理性。且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针对前述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发行人已着手设立慧翰股份厦门分公司、慧翰股份上海分公司,慧翰股份厦门分公司已于2020年5月9日通过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慧翰股份上海分公司已于2020年5月完成设立登记信息申报,前述分公司设立后,将着手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开户事宜,后续将由前述分公司自行为上海及厦门两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存在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慧翰股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4、发行人及慧翰通信已取得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马尾管理部及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慧翰通信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上海富冈出具了《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证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上海富冈未受到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 2020年5月6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上海富冈出具了《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证明“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5月6日,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江苏外服出具了《证明》,证明“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00047238)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经检索发行人所在地及实际用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未因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未为其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方公司亦未因代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遭受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39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工资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虽然存在被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追责处罚的风险,但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发行人前述行为亦未实质损害员工的利益,且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承担发行人可能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风险或损失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截至目前并未因前述情形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发行人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资质暂停使用情形 小兵评析: 1.发行人存在强制认证的证书被要求暂停使用的情形,这时候企业的生产经营应该是不会停止的,那么这时候的生产经营应该就是不合规的。 2.发行人解释暂停期间的销售收入占比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从而来解释这个不合规的行为对发行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的IPO审核思路对于经营资质的问题也有了宽容的迹象。还是要从资质不合规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程度来判断,不能一看到资质有瑕疵觉得企业经营不合规,从而不符合发行条件。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主营产品车联网智能终端为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前发行人共持有11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的3C证书曾存在被认证中心暂停使用的情形,暂停原因为: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工厂检查有严重不合格项(如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验证并有效。 (一)暂停使用的具体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编号:2019-P-406614)(下称“《暂停通知》”)、《工厂检查报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暂停了发行人11项3C证书,具体如下: 2019年9月2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福州分中心对发行人进行3C常规监督检查,并抽查了认证3C证书编号为2019011606174842、2019011606193300、2019011606194864的认证产品。 经检查,存在以下情况: 1、查《CC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FLC-QP-046),其中安全关键件电池的确认检验项目不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3.2; 2、查《CC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FLC-QP-046):认证产品EMC确认检验标准和项目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5; […]

“大户社保代理”没落之后……

概念和定义 “大户社保代理”是很奇特(不合法,但被大量使用)的一项人力资源服务,基本内容是:客户企业将自有员工的社保委托给人力资源公司,通过人力资源公司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和享受。 与之对应的是“单立户代办”服务,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置机构(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开设社保账户,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帮助代为操作和管理的模式。 “大户社保代理”为什么存在? 这要结合我国社保系统建设情况来说。客观来看,我国的社保体系发展到今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开始阶段,各地政策、模式和征缴方式都不同,而且存在一些需要通过关系来解决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当地的一个专业机构来缴纳社保并保障职工享受,是一个省时省力的途径。对于社保机构来说,先把社保费收上来也是好事。因此,“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就悄悄地出现了。 现在看,这种服务主要的客户是全国性快速扩张的企业和本地的小企业。 快速扩张的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也搞不清各地的政策和门道,担心影响业务发展,所以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先解决人员的社保缴纳和享受再说。小企业没有专人处理这方面事情,也干脆找服务机构搞定。 上面的客户需求,其实采用“单立户代办”服务是完全可以满足的。但是,“单立户代办”服务要求企业所作的操作相对麻烦:要设置分支机构,开设社保账户,授权委托代管等。如果“大户社保代理”可以操作,企业当然不会优先选择“单立户代办”服务。 “大户社保代理”违法 从《社保法》来看,“大户社保代理”服务是违法的。 《社保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从《社保法》角度来看,能够为个人缴纳社保的机构应该是其用人单位,并通过用人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 规制已来 国家从企业责任角度当然希望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承担其用人责任。但是,一段时期没有严查“大户社保代理”,个人认为是在等以下几个条件达成: 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工商、税务、社保的系统连通,为监管奠定了基础。 社保税征。社保在人社部门征收时,仅凭社保部门的单一数据,很难判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关系。社保税征后,社保、个税的交叉对比,再加上企业经营开票、交税等各种综合数据,让混淆用人单位和个人关系变得非常困难。 在完成以上安排后,相关部门开始严格执法。 北京在2020年9月30日社保系统升级后,强制要求派遣人员上传劳动合同,并明确派遣接收单位。甚至一些为个人提供社保挂靠的人力资源公司,被依据“骗保”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明确提出“三统一”(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主体统一)的整改要求。 深圳向国内头部和当地头部人力资源公司就“为非企业人员缴纳社保”开出罚单。 国家给出了明确的方向:“大户社保代理”已死! 向哪里去? 人力资源公司在想各种方法。毕竟这个服务原来体量巨大,如果一刀切,业务影响太大。 可是,客户似乎不给人力资源公司这个机会。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客户提出:我们采购“单立户代办”服务。但是,价格不再是每人每月多少钱了,而是请人力资源公司核算一下,需要派几个人来把我们这些事做了,把成本和利润报来,在这个基础上大家谈。 假设一下:某个客户1万人,分布在20个城市。原来“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即便每人每月收20元,也是20万的服务费,还有社保的现金流。现在,如果是10名全职人员能搞定,每人每月成本就是1万元,总成本10万,加上20%的利润,12万的收入,而且没了现金流。

社保代理有哪些优势?为什么有的企业选择社保代理?

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企事业单位节省很多主要工作(好处): (一)降低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不用另设人事部门或人事专员职位。从而在总体上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简化管理上繁琐庞杂的程序,使企业的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从烦琐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更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集中精力从事企业的核心性、战略性工作; (二)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三)规避企业办事人员不专业、效率低等弱点,合理规避少缴、漏缴带来的隐患; (四)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五)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攀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六)简化公司流程,降低企业成本,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七)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购买不了社保,必须托管、挂靠在沈阳市社保网社保服务中心才能购买;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八)新成立的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免开社保账户,免请社保人工成本,减少社保年审、以及员工社保费统筹的事宜;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社保代理知多少

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一、简介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所以说”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二、内容 因各国社会制度不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社会保险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五大险种: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主体项目,也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项目。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失业医疗救助等,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劳动力市场化发展需要,并缓和失业现象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的不可或缺的稳定和保障机制。 3.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及个人征收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医疗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医疗保障及医疗补助。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企业或用人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以补偿职工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实质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一种用工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制度。其基本待遇包括工伤期间的收入保障、工伤抚恤、工伤医疗保障等。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用工单位及个人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和生活保障问题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生育医疗保障、产假及产假工资等。 三、缴纳对象 (一)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流动就业人员; (四)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五)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优势 企事业单位节省很多主要工作: (一)降低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不用另人事部门或人事专员职位。从而在总体上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简化管理上繁琐庞杂的程序,使企业的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从烦琐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更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集中精力从事企业的核心性、战略性工作; (二)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三)规避企业办事人员不专业、效率低等弱点,合理规避少缴、漏缴带来的隐患; (四)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五)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攀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六)简化公司流程,降低企业成本,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七)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购买不了社保,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八)新成立的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免开社保账户,免请社保人工成本,减少社保年审、以及员工社保费统筹的事宜;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另外对于没有社保的个人或所在单位不能提供社保的个人来讲:通过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能够保障个人在养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并且达到退休年龄就能够领取退休工资和享受国家基本的医疗报销,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

社保代理的路,还能走多远?

3月18日人社部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就要正式施行了。 《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违法行为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结合《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全面修订了2001年5月18日实施的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从理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划定行政监督范围、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将“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的社保代理行为纳入监督范围的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那么,为什么社保代理要纳入监管?用人单位及社保代理机构将会面临哪些风险?从事社保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今后又要如何调整业务迎接挑战?本期,笔者从社保代理的现实表现入手,分析虚构劳动关系的社保代理存在的监管风险,提出社保代理业务转型的思路想法,与大家探讨社保代理的路,还能走多远? 一、社保代理的缘由及现实表现 社保代理服务是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演进与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而逐渐兴起的,起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需求。 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十六条规定,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其后,随着外企强制派遣制度的建立、社保缴费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企业异地用工的社保缴费需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扩大了社保代理的市场空间。 从法理上讲,社保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即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理委托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只是实践中,这种“代理”又有“代办”和“代替”之分,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言,就是社保代理中的两种常见模式——大库模式和小库模式。 简言之,大库模式是指委托方使用受托方(一般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保账户进行参保缴费。名义上委托方的员工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实现参保缴费的目的。也就是说,受托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委托方为劳动者参保,将来在劳动者享受相关待遇时,也要由受托方予以处理。相反,小库模式则是受托方仍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方开设的社保账户为委托方员工投保,受托方实际上是为委托方提供社保代办服务。 除此之外,现实中由于个人(特别是自由职业者等)有享受社会保险和融入所在城市的需求,往往会通过虚拟双方劳动关系的方法,将本人的社保挂靠在人力资源机构的社保账户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社会保险参保义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真实存续基础上的。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有效劳动合同作为参保凭证。 然而,无论是社保“代替”缴费还是“挂靠”缴费,二者都存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违规参保的问题。有鉴于此,《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个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二、社保代理的风险 由于社保代理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以他人名义缴纳社保,所以形式上劳动关系的主体与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就会存在不统一的错位问题,这就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1、劳动者可以要求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缴费义务,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亦可要求社保缴费的代理机构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金额为其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并主张克扣拖欠工资的罚责。 3、劳动者在享受社保待遇时,可能会出现社保缴费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保待遇差额。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4、自社保缴费纳入税务征收后,劳动者的个税征管和社保缴费管理应当属于同一个税务管理部门管辖。这就可能造成: (1)用人单位只预扣预缴了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同步缴纳社保,因此在计算人工成本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就存在税收征管风险; (2)劳动者个人由于社保缴费与工资薪金所得单位出现错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时,社会保险缴费是否能够顺利抵扣也存在问题。 5、《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则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可以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 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除以上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之外,早在2020年6月,北京社保中心就发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参保主体必须与劳动合同、纳税主体保持一致。2020年1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文件明确了八种情形按照骗保处理,其中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参保待遇属于重点查处对象。2021年下半年,杭州市人社局也陆续向多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下发了通知,要求对社保代理问题进行整改。 由此可见,以虚构劳动关系为特征的社保代理和社保挂靠行为不仅将面临巨大风险,相关当事人还可能受到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9月2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要求在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随着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参保人在不同地区同时参保的情况将无所遁形,也必将成为行政监督的重点。 那么,今后社保代理的路该怎么走呢? 三、社保代理的转型方向 基于以上分析,社保代理服务必然要回归到《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概念上来,即以小库模式从事以委托人名义参保的社保代办服务。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从“单纯交”到“集约管”。自从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以来,如何在“税费数据一体化”趋势下,正确核算“工资、个税、社保公积金”三个维度的勾稽关系和内外风险,自查自审合同凭证、结算流水、数据信息等账务操作风险盲区,就成为企业内控的重点工作。因此,社保参保也从每月简单缴费的重复劳动,演变为需要更多专业知识、服务技能的精细化、智能化、一体化服务。 2、从“协助办”到“统筹领”。虽然社保合规的法律要求已经非常明确,但是如果仅仅将社保代理限定于代办服务环节,显然并不能体现社保代理的真正价值。从事社保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两个方面满足用户需求,一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用工布局,统筹规划社保服务。为解决员工异地参保问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了协助企业在用工地开设社保账户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调整用工方式来实现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统一,以实现社保合规与用工体系的有效统筹。二是满足企业在申领、享受社保待遇方面的便捷需求。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在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稳岗补贴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惠企政策。广大企业恰恰在这些方面需要能够提供申报、办理、领取等“一条龙”服务的专业机构。 3、从“单环节”到“全保障”。社保代理服务主要集中在社保代办服务一个环节,但是在社保基数核定、工资薪酬体系设计、用工方式选择等前社保缴费环节上却少有作为,在工伤申报、护理鉴定、商保理赔等后社保延伸服务方面更是应者寥寥。 未来,社保代理服务必将在合规基础上,基于自身数据重复度高、精确度严、算法规则清晰等特点,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向数字化快速转型。那些能够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深化核心业务,实现自我进化的社保代理机构也必将迎来新的春天。

为什么要选择靠谱的社保代理?

01 个人社保代理 服务的需求兴起和需求特点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社保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保也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流动人口基数大,很多人都是去了异地工作,若非当地户籍,就很难享受与当地人同等的待遇。 因为在异地,社保已经成为衡量个人是否能享受基础保障的标准,因为社保涉及的待遇比较多,比如买房买车,看病报销等等都是关乎到社保,如果没有社保的话就是很难享受这些待遇的。 ▌社保需求 在单位工作的,单位会缴纳社保,不过那些自己创业的人、个体户或者自由职业者……等等这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他们的社保权益该如保障?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为2.45亿;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个体工商户已突破5500万户;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因而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个人社保代理这个行业尤其火,号称能够提供社保代缴的机构数量众多,但这些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甚者以代缴为由,骗取金钱;让很多真正有代缴需求的人,无从下手更不知道该如何选择。 02 个人社保代理 市场的需求分类与格局形成 不过需要代缴社保的人群都有着自己特定的需求,目前最常见的需求分类为以下几种:居住证办理、落户、买房、摇号、子女上学、终身医保、公积金贷款; 这些需求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各城市的政策将社保与这些业务事项捆绑在一起,如需办理这些业务,都要求有一定的社保缴费年限,这对于非当地户籍的人群是一个硬性要求。 ▌个人社保代理需求分类 个人代缴需求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长期需要社保代理的,一种是短期的; 长期 需要长期社保保障的主要有这些人群:独自创业、灵活就业、个体小户; 短期 需要短期社保保障的主要有这些人群:跳槽、离职、猎头猎聘、临时解雇。 03 如何认证社保代理机构是否靠谱? 可从以下六方面做分辨 ▌资质认证 首先从资质入手,只有经过政府的认证许可才能有相关的运营资格,三类必需证明:《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这三项证明是社保代缴机构必须持有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相关经营资质。 ▌成立时间 了解社保代缴公司的成立时间,最好选成立时间较久的。 ▌服务专业 社保问题政策性很强,社保代缴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服务,服务商需要了解各城市的社保政策,与政府部门对接,核对台账等。 我们可以从代缴平台的页面、服务流程设计,和代缴机构的服务人员交流中感受他们的服务态度。一家优质的社保代缴机构,一定是能够明确需求,准确服务,给予专业高效的对接反馈,以最快速度响应解决用户的问题。 ▌服务价格 一般在代缴平台交社保,需要支付两项费用,一项是以国家规定的社保缴纳基数为标准计算的社保费用,一项是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 社保费是上交到社保局的,费用按照固定比例计算;但是服务费并不是统一的,每个代缴平台都有自己的一个标准,现在市面上的服务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部分费用是代缴机构的主要收益来源。 其实大多数社保代缴机构提供的服务都大同小异,对于用户个人来说服务费当然是越便宜越好,但是也要提防有些平台先以低价为策略,等后续具体的社保服务,例如办社保卡,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再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所以我们在选择平台时各项费用必须要了解清楚。 ▌公司规模 公司的整体规模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方面之一,切记不要选择那种私人小公司人工操作代理的,很多小代理机构,通常都是私人操作,不准确而且不稳定,难保随时倒闭跑路。 社保代缴机构是直营社保代理服务还是外包第三方,这两者也应有所考量,直营模式是公司总部投资在各地设立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这类公司一般比较大型且稳定,如果是外包第三方,沟通不便反馈慢,相对没有没有直营模式那么有保障。 04 国内主要的个人社保代理 服务商的点评分析 以下是目前市场上比较正规的个人社保代理服务商,一起来看看他们有什么异同之处。 ▌代缴平台提供哪些服务 主要服务:社保、住房公积金代缴/补缴;社保,社保业务免费咨询等等。 通常社保代缴都是按月缴费,但若是需要长期代缴的,一次性缴纳多月社保,服务费会优惠,也不用每月都操作; 虽然费用可以一次性缴纳多月,但实际上还是按月交付给社保局的,如果信得过平台,可以多交几个月如果没有把握的建议还是按月缴纳保险些。 ▌代缴平台也能补缴 有经验的小伙伴都知道,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能补缴社保的,只能通过单位来补缴,不过有些平台是可以补缴社保的。 我们平台目前支持广州,佛山,深圳三个地区的代缴,如果有需要的可以来我们平台了解以及代缴,点击一下图片就可以进入我们的在线自助缴纳社保公积金平台进行缴纳。

这些社保代理你需要知道的事

社保代理,又称社保挂靠,代缴社保,代办社保。 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中代理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1 什么是社保代理,代缴社保,社保挂靠,代办社保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所以说“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2 社保代理的对象 1) 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临沂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流动就业人员; 4)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临沂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6)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3 社保代理的服务内容 社会保险的险种有5种: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4 企业为什么要社保代理 1. 背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用工成本增加》《员工维权意识》《政府监督力度大-高额罚金》 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将引发劳动纠纷,仲裁的结果是不但要为员工补缴社保,还有高额罚金,如果没有缴社保带来的员工权益损失,员工同样都可以合法向企业追偿。 2、社保成本高,外资,国营、事业单位、港澳台企业更高。 3、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4、公司小,人员专业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5、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效能不高 6、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7、流动失业人员没有工作单位,个人名义买社保既盲目又繁琐,费用还很高。

关于社保代理服务,你应该知道!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社保代理服务,因帮助客户企业实现了社保缴费的便捷与合规,而一直受到企业的欢迎,此项业务也一直保持平稳增长,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社保缴纳工作的管理,各地社保部门对社保缴纳相关工作加强了规制。社保代理服务的业务模式将向更加合规性发展。 社保代理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依照国家在社保缴纳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为单位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企业选择社保代理服务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1、可以帮助企业从繁琐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既节省人事管理成本,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社保缴纳工作是一项合规性要求很高的工作, 企业自行办理社保、公积金业务,招聘专职工作人员来办理社保相关事宜又会增加人力成本。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社保代理服务,企业虽然需要 付出一部分服务费,但可以不再另行招聘社保专职工作人员。此外,当企业员工遇到理赔或者需享受社保公积金待遇时,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办事 渠道和专业服务,可以达到办事快捷、事半功倍的效果。     2、部分企业出于多种考虑,没有以本单位的名义自行为员工缴纳社保,而是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纳社保,从而使员工仍然能够享受到企业 社保、公积金待遇。 这三种情况可以找社保代理服务 一是客户企业自身及分支机构完成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开办了自己的社保账户。客户企业将自己社保帐户及“U盾”等权限全权委托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二是客户企业在异地建立的分支机构,因多种原因并未单独办理注册手续,因此没有办法单独开办社保账户。由于需要使用当地人员,在上述情况 下,用工企业选择将当地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保账户来缴纳。企业每月向代理机构支付员工的社保公积金费用和服务费 三是个人委托的社保代理服务,这部分人员多是在长期居住在当地(非户籍人员),有的已经在企业缴纳了一定年限的社保,因为歇业、网络工 作、自由职业等原因,为了保障自己未来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为了解决“买车、买房、孩子上学”等事宜,不能断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