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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服务

云杉观点 | 企业应该如何与资本融合共同构建高质量发展?

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及优秀的成长型企业应该如何借助资本的力量取得更好的发展? 今年的资本市场环境的确是极其恶劣的一年。相比较于前两年而言,目前仍在活跃的基金数量已经消失一半。虽然企业数量在这几年中依旧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是真正能获取融资的企业数量非常稀少。 其中获取融资的企业以两类为典型: 1)符合国家政策引导的企业。这类明星团队在企业的初始阶段就能够获得来自校友资金的融资;后续阶段如果依旧能够保持风口状态,那么这类企业的融资将会相对容易。这一类企业属于少数群体。 2)传统制造业企业。这类企业的现金流以及利润都呈现良好态势,但是其合规板块存在明显问题从而导致融资存在困难性。这类企业未来存在融资以及上市的意向。 基于以上两种典型案例,我们对所有企业家提出建议:将现金流作为第一要义,包括充裕的常规现金流以及公司的利润;此外,企业家以及公司必须认清一个现实:穿越现在市场环境的死亡谷才有可能留在牌桌上,这意味着企业家以及公司要应对的不仅是当下的环境,更是未来三五年的挑战。 第三届中国智慧城市产业论坛圆桌对话现场,图源蜗牛工场 在引入充足的现金流之前,以下四点是企业需要进行考量的: 1)准确定位企业状态。对于业务端相对成熟的企业而言,在不花费过多时间的前提下,如果有合适的产业方投资人或者政府基金或者财务基金并且融资行为不影响业务,企业不应该过多计较估值而是应该选择迅速获得融资;对于现金流以及利润情况并非良好但依旧存在资金需求的企业,可考量自身商业模式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包括自身是否存在不合适的业务,或者团队本身是否需要调整。 2)转变看待融资方式。企业融资不应仅限于股权融资,企业家可以考虑利用债券融资、银行授信等手段来获得多元化的融资以保证企业拥有足够的安全垫。 3)合理预期融资时间线。当下环境进行融资必然是花费时间的,公司及创始人须清楚自身是否已经妥善安排好内部时间来完成融资。在当下的环境中,无论融资金额多少,融资结果在短期内都是无法确定的。 4)开放对待融资条款。投资融资是双向性的:对于融资款的苛刻要求必然会引发投资者的苛刻态度。对于融资而言应该准备好plan b甚至plan c;如果企业的商业模式属处于资金紧张的状态,企业首先应该进行内部调整(例如:内部进行数据层面的优化)。 总之,股权投资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对于企业而言,应该首先进行多层次的合作以获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其次应该核心关注自身的毛利、净利以及现金流并且进行长期规划。 对高质量的定义? 智慧城市中的“高质量”是每个国家都必然存在的概念。以中东以及沙特为例,2023设定了“数字化、智能化”的愿景,这也是一种“高质量”的体现。无论是在哪种国家政策下的“高质量”,我们都可以发现政策其实只是一个相对大的框架。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做的是在政策与环境的大框架下寻找真正的痛点,并且准确识别该痛点是否能够帮助企业抓住市场机会。企业在这其中需要认清自己的解决方案会消耗多少成本,其产生的真实服务以及供给又是什么。如果没有这些前提认知以及基础标准的话,不存在任何所谓的“高质量”。 如果企业正在解决资本市场所关注的相关产业问题,资本机构会优先去观察该企业在行业中到底满足什么痛点而非停留在虚无缥缈的概念中,详细而言: 1)团队诞生于什么产业; 2)团队看到什么痛点; 3)团队解决什么问题; 4)团队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5)实现的是什么完整闭环。 只有满足了以上内容,资本才会对企业产生兴趣,进一步深耕“高质量”。 第三届中国智慧城市产业论坛圆桌对话现场,图源蜗牛工场 目前“高质量”代表了从传统化向数字化的趋势。在这个趋势下,企业需要回答市场一个问题:当下的环境中为什么我们的企业是一家值得投资的企业,这其中包括了企业自身对数字化的解读,对降本增效以及节能的理解以及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当企业能够回答这些问题并且成功实践之后,市场自然会赋予企业“高质量”的标签。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在发展的过程中想要得到资本的青睐,企业应该解决行业内的痛点而且这个痛点应极具典型。对于还没有达到上市公司标准的初创公司,如果在某一技术上得到突破或者能够做到降本增效,那么企业也必然会得到资本和创业龙头企业的青睐。

成本控制高手养成记:从掌握建安成本单方指标开始

住宅建安成本单方指标是指在一定的建设条件下,建设一定规模和标准的住宅建筑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用和其他费用总和。掌握住宅建安成本单方指标对成本管理工作具有以下作用: **成本控制** 通过掌握建安成本单方指标,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估算项目的成本,从而制定更加合理的成本控制策略。这有助于企业在项目开始前就预测出可能的成本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决策依据** 建安成本单方指标可以作为企业进行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对不同项目的建安成本单方指标进行比较,企业可以判断哪些项目更具有经济效益,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提高效率** 通过掌握建安成本单方指标,企业可以更加科学地进行成本管理,提高成本管理效率。这有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风险管理** 建安成本单方指标可以帮助企业识别项目中的成本风险点,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这有助于企业降低项目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率。 **经验积累** 通过对建安成本单方指标的持续跟踪和分析,企业可以积累更多的成本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成本管理体系。这有助于企业在未来的项目中更加熟练地进行成本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总之,掌握住宅建安成本单方指标对成本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应重视建安成本单方指标,并将其作为成本管理的重要依据。

资本定义价值,欲望定义价格

我们身处一个资本的社会,这是确定无疑的事情。 在资本的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有价值。 有价值才有资格成为耗材。 只有成为耗材,你才能为资本创造利润。 今天蹭一下热点,讲一下东方甄选的这一出闹剧。 在讲闹剧之前先讲一个美国打工人的逆天段子: 1998年,NBA如日中天的王者迈克尔.乔丹与公牛球队总经理谈续约合同的时候,其经纪人是这么对球队总经理说的: 我会给你三次出价的机会,如果这三次我们都不满意,我们将选择去纽约尼克斯队。 (为了迎接乔丹的到来,纽约尼克斯队的当家球星尤因在前一年大幅降薪,选择只签300万美元的合同来空出球队的薪资空间,可谓诚意十足。) 迫于竞争对手的强大压力,公牛队的总经理被迫与乔丹签下了当时创历史新高的3000万美元的年薪合同,并且承诺除非乔丹点头,绝不交易当时公牛队的任何一名核心球员。 从打工人的角度来看,迈克尔乔丹无疑将自己当时的价值卖出了一个非常高的价格。 (当时NBA一线球星的平均年薪约在1500万美元左右。) 作为资本主义帝国的美国,有一点是值得称道的: 他们的资本市场对于人的价值定位是非常精确且迅速的,并且愿意付出对应的价格。 相对来说,我们国内的某些资本在这方面就有点落后了。 不管你愿不愿意承认,现在的一线头部主播每年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就相当于娱乐圈的一线明星。 娱乐圈的一线明星遇到合适的题材和靠谱的团队,有机会每年贡献一部票房超过30亿元以上的商业大片。 刨掉所有的制造成本,实际利润约在15~20亿元之间。 现在的一线头部主播基本也具备这种商业利润的创造能力,甚至犹有过之。 现在娱乐圈的一线明星是什么牌面和地位,他们能够轻易的被经纪人和资本所拿捏吗? 董宇辉身上的这件事情,说白了就是其背后的资本没有充分认识他的价值,且给出了一个过低的市场估价。 所以在事件爆出来的第一时间,其他意识到可以捡漏的资本都伸出了自己手里的橄榄枝。 在实际的博弈过程中,某董的应对无疑是及格甚至是优秀的。 他基本全程保持沉默,坐看老东家和其他几个资本方进行激烈竞价。 从最后的结果看,他应该是获得了一个最不坏的结果。 资本定义价值,欲望定义价格。 作为一个理性的吃瓜群众,你可以欣赏这一出大戏之中各方的博弈手段,但是就没必要从打工人的角度去共情他了。

不透明资本对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的影响

不透明资本介入大规模侵权诉讼是融资诉讼领域的重要趋势,其以交叉持股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为代表,改变了传统诉讼融资方的被动地位。不透明资本通常采用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收集索赔,与原告签署资金供应协议并为原告及律师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以换取决定接受或拒绝和解的控制权并主导案件结果,导致无正当索赔数量激增。然而,现有法律规范难以有效监管不透明资本融资安排,有必要对其监管进行系统性改革。 一、诉讼融资 诉讼融资(Litigation-finance)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严禁律师采用胜诉取酬制度1,但是允许投资者分享胜诉收益。诉讼融资是法律索赔共有模式2的延伸,其诉因仍是财产。第三方融资机构通常作为贷款人或者股权持有者,向自然人、公司原告以及律师事务所提供无追索权贷款,当判决胜诉或者和解成功时获得一笔固定的回报,与诉讼风险代理制度相似。原告会主动寻求诉讼融资,或通过强有力的诉讼请求获得预付款,以清偿案件审理期间的债务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诉讼融资并非新鲜事物,但是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尚未引起足够关注。复杂持续的大规模侵权诉讼对资本的需求尤为迫切。为此,私募股权和其他激进的融资机构等不透明资本已经开始介入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领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资金,并为原告提供无追索权、固定利率的现金预付款。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吸收了现有诉讼融资的特点,呈现出独特的机遇与挑战。 二、不透明资本与交叉持股 不透明资本是一种新兴的诉讼融资方式,以激进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组成的诉讼融资集团为代表,其打破了一般诉讼应用的规定和市场监管规范,并渗入到大规模侵权诉讼领域。由于拥有充足的可调用资金并可以通过律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专门投资于案件组合,集团通常为了实现回报最大化而参与高风险的大规模侵权诉讼。 不透明资本擅长利用大规模侵权索赔中的套利机会来获取高额利润。一方面,不透明资本依赖中介机构与潜在的大规模侵权索赔人的联系来制造和扩大索赔机会;另一方面,不透明资本通过向索赔人提供融资以换取索赔案件中包括接受或拒绝和解在内的各种决定权,从而实现对索赔的控制。可见,不透明资本正在通过在每个环节施加杠杆,试图将其他业务领域内已经完善的模型应用于诉讼融资领域。   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不透明资本采用多层次的交叉持股的股权架构。交叉持股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即使某个投资失败,仍能从其他投资中获得超额回报。然而,由于交叉持股结构的信息披露不足,诉讼融资公司可以用不为人知的方式操纵和影响案件,诸如通过资助诉讼、选择性发布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激进的谈判立场等方式与其关联投资子公司形成战略协同,相互配合,从而导致原告所获赔偿数额减少,诉讼融资公司的收益也会因为“胜诉取酬协议”而降低。但由于交叉持股结构的存在,当诉讼融资公司的关联投资子公司收益能够抵销上述损失时,不透明资本总体上仍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 三、不透明资本对诉讼融资的扭曲 (一)不透明资本导致不正当索赔数量激增 在一般产品侵权诉讼中,律师承担败诉风险,促使其作为守门人核查索赔是否具有合理根据。但在大规模侵权诉讼中,这种激励机制出现了异化,且由于复杂的因果关系和迫切的和解相互交织,律师不可避免会出现误判。索赔人只要发现一个未经核查的机会便会随意提起诉讼,导致大规模侵权索赔案件中出现正当索赔与非正当索赔的并存局面。 然而,意欲监管此类机会主义行为十分困难,原因在于:第一,从业者认为法院并不擅长审核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即便被发现,法院也未曾对案件的律师实施罚款措施;第二,许多案件在索赔评估之前即可因达成和解而结案;第三,大量未解决的索赔给公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对公司市值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临界质量效应3(Critical-Mass Effect),足够数量的索赔案件会迫使被告方达成和解,即使案件的真实根据可能存在争议;第四,律师不愿意“过滤”案件,因为大型案件中关键指导委员会(Key Steering Committees)的高薪职位是以律师代理案件的数量为授予标准;第五,出于各种原因,提起无根据索赔的潜在利益大于成本。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大规模侵权案件的索赔发起率异常高。在纠纷初期,不透明资本成功的可能性完全取决于收集的索赔数量多少,即便绝大多数索赔事后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 基于临界质量效应,不透明资本和原告律师通常会通过索赔聚合者4(Claim Aggregators)尽可能多地收集索赔案件,将各种大规模侵权行为看作利润丰厚的资产项目,运用各种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手段来创造和扩大索赔,将明显价值较低的索赔变为高价值索赔,该过程如同炼金术士将普通金属“倒转”成黄金,故被形象比喻为“炼金术士的倒转”(the Alchemist’s Inversion)。 如今不透明资本甚至利用潜在索赔人向法院发起索赔,这种无根据索赔不仅削弱司法体系,而且对包括真正受害人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造成实质性伤害。索赔数量仍会给公众、投资者和司法造成压力,最终被告被迫与原告达成和解。然而,囿于未来索赔中包含大量不正当主张,公司被告将更加不愿与原告达成和解。此时,被告可能会采取策略(比如频繁将案件从跨地区法院转移到破产法院)来拖延案件的解决时间,导致真正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实际获得赔偿数额也可能会随之减少。 (二)不透明资本掌握控制权 诉讼融资机构一直声称其不干预律师管理和诉讼策略,也不以任何形式控制和解。但是,面对资本承诺额和潜在回报巨大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只有牢牢掌握控制权并主导解决方案的不透明资本才能体现“炼金术士倒转”的真正价值,并在出售时实现价值最大化。 为确保不透明资本拥有控制权,不透明资本会与原告签署资金供应协议(Capital Provision Agreement,CPA)。原告面对长达数十年的大规模侵权诉讼,迫切需要过桥资金来支付基本费用和其他费用。在“胜诉取酬制度”安排下,律师可以承担一定的法院申请费用及相关费用,但是不得向其客户提供财务援助。此时,原告律师会引入不透明资本为原告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相应地给予不透明资本一系列的权益作为回报,甚至可以要求原告转让有关索赔的所有决定权。尤为重要的是,此时只要不透明资本的决定是善意的,其有权接受或拒绝和解协议。因此,不透明资本几乎可以主导案件的最终结果。遗憾的是,资金供应协议很少公开,即使是公开的协议也并未能展示出其中的真实状况。 结论 不透明资本制造和控制索赔案件是大规模侵权融资中最重要的趋势。近年来,不透明资本已开始采用不受监管的手段,并在各流程节点上施加杠杆,以操纵和控制大规模侵权案件。为此,不透明资本监管的系统性改革迫在眉睫:第一,加强不透明资本对相关诉讼融资关系的披露,提高诉讼融资透明度;第二,强化不透明资本收集索赔的监管,防范潜在的不正当索赔;第三,对提起索赔的行为征收一定的费用,以提示原告理性考虑赔偿合法性;第四,重新制定法院和律师核实索赔案件的方式,确保提起的索赔真实且有依据;第五,对不透明资本课以受托责任,维护原告权益,防止其滥用融资方的优势地位。

“量增价降”后融资成本如何再降一步

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说法提了很多年,近两年来,相关政策明显加速,落地效果也逐步显现。7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下一步,要按照宏观政策的要求,统筹运用多种工具,推动实际利率有效下降,支持中小银行发展,降低企业特别是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事实上,自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发布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提及“降低融资成本”,从市场效果来看,一方面,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有了显著下降,但另一方面,供需依然存在一定问题,如何找到更可持续的服务模式,是政府、金融机构及企业需共同推进的内容。 利率并轨有助融资成本下降 “当前,我国民营、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已经出现了明显下行。”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我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6.89%,较2018年全年平均水平下降0.5个百分点,其中5家大型银行的平均利率是4.79%,下降0.65个百分点。银行信用放款、减费让利两项措施,也降低了小微企业其他融资成本0.54个百分点。 在专家看来,这种利率的下降得益于银行内部加强成本核算、改进风控以及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也有赖于国家对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了优惠政策。比如,人民银行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财税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内外叠加,相得益彰。 不过,市场观点认为,目前央行政策利率和市场利率已经有所下降,但是小微、民营企业的贷款报价仍和基准利率挂钩,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仍然存在。因此,要建立由央行调整政策利率引导市场利率,再传递到信贷市场的利率报价机制。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存在利率‘双轨’的问题,其中,改革的焦点目前是贷款利率‘双轨’。”对此问题,在不久前央行新闻发布会上,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表示,下一步,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是推进贷款利率进一步市场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够反映市场资金供求情况。推动银行更多地运用LPR,有利于疏通货币政策向市场利率的传导,降低实际利率。 支持中小银行发挥积极作用   而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是国常会所强调的内容之一。此前,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支持中小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发展难题,推动中小银行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中小银行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推陈出新,借助灵活机制与技术创新,打造“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例如,网商银行依托“系统—数据—模型—策略”的信用风险管理总体架构,搭建了“准入—授信—贷中监控—贷后管理”的全流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小微贷款服务“310”模式(3分钟申请、1秒钟决定、0人工干涉)。截至目前,累计为1746万小微经营者和个人经营者提供了近3.07万亿元经营性贷款。从2017年度年均的13.15%到2018年四季度的11.93%,贷款利率下降了1.22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小银行中,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的作用不可忽视。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与民营和小微企业“门当户对”,有着天然的相容性,有助于填补我国大型金融机构无法或无力顾及的市场。从长远看,要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必须采取更多措施,加大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更好发展。 据统计,自2014年首批5家民营银行获批成立以来,目前我国已有17家民营银行。但是,我国在支持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方面仍显不足,中小银行发展受到较多限制,市场竞争力不够强,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对此,董希淼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努力拓宽中小银行负债来源;二是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三是引导中小银行开展好产品创新;四是鼓励中小银行申请相关业务资质。 对于支持政策,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认为,下半年针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定向降准、多渠道补充资本金等措施有望出台。他谈到,当前的外部和内部线索共同指向了货币政策的“结构功能”。沿循外部新线索,对于贸易博弈长期化引发的央行资产负债表变动,进一步的定向降准料将是首选政策应对,在下半年仍有施展空间;沿循内部新线索,流动性供给的总量发力料将渐次减弱,针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结构性支持有望加码。 统筹运用多种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国常会指出,要统筹运用多种工具,推动实际利率有效下降。自去年以来,随着纾困措施的相继落地,商业银行对民营、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信贷结构也随之优化。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社融等其他数据也体现出信贷结构优化及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增强。例如,上半年,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0.02万亿元,同比多增1.26万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97亿元,同比多增222亿元。 5月6日,人民银行宣布将服务县域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与农信社并档,简化准备金率档次,已于5月15日、6月17日、7月15日分三次实施到位。同时基于此,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三档两优”的新框架将确立。尤其是通过降准增加中小银行中长期可用资金,将持续提升“增信用”实效,提高银行信贷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水平。 自近年来,货币+财政组合拳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已成常态。在董希淼看来,积极财政政策要继续加力提效,保障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落实到位。货币政策适时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坚持精准滴灌。打好货币和财政政策组合拳,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另外,融资担保基金也要发挥好为企业增信的积极作用。此次国常会也提出,确定进一步治理违规涉企收费的措施,大力清除企业不合理负担。 另外,温彬特别强调了金融科技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惧贷的一大原因就在于民营、小微企业缺少抵押物、信息不透明导致信用风险较高。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的应用、能够显著提高银行的风控水平,打破信息壁垒,进而降低银行为民营、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成本。

股权融资的过程!

我们融过钱的人就知道,我们一想到融钱的事就先找投资人。其实在找投资人之前,我们企业内部还要进行做一些梳理,所以你的第一步不是先找投资人,而是先把自己先想清楚,所以我们股权融资的第一部分就是梳理你企业的成长逻辑。 我们上一次分享了股权融资的本质是什么:是你的企业成长逻辑。如果你企业没有高速的成长性,你是很难融到钱的。就要你梳理一下:我未来的企业有哪些市场机会?我可能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成长速度?它的背后有什么样的资源需要支撑?这些资源合在一起能不能确保我这个高成长能够实现?这个背后的能力和资源我缺什么?我具备什么?还有哪些不确定的因素会发生?所以我们第一步要梳理我们的成长逻辑,要把这些事情想清楚,梳理完成逻辑之后,我们就知道了我们的估值逻辑了。如果我们的成长逻辑很清晰、确定性很强,那我们的估值按照市场来估值,估值就是比较高的。但如果你的在成长过程中有些因素不确定,那这个估值可能就会要降一下。 所以,估值逻辑和成长逻辑有很密切关系的,如果你成长逻辑没有那么明确、找不到或者还在找的过程中,那这时候你融资就相对来说是一个不确定的事情,所以成长的逻辑以及成长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和你能不能融到钱,和你的估值高低有很大的关系。 所以第二部分根据你的成长逻辑就可以得出你的企业的估值逻辑,那根据你的估值逻辑就可以把你所想的这些事情,写成一个以投资人的思维的商业计划书,用于把你的想法更清晰的落地,和用于你去和投资人将来进行沟通,以这个方式来进行和投资人沟通,当你第三步把商业计划书写完之后。然后你等于才做好准备,才开始去找外部投资人,那找什么样投资人,从哪些渠道找,那找的过程中,你怎么知道这个投资人是合适你的,后续我们再详细的讲。也就说你就找了第四部分。 找了投资人之后你进行沟通,然后你也觉得这个投资人比较喜欢你、对你有感觉,然后就开始签保密协议,之后投资人就会给你一个初步的资料清单,一些基础的资料。然后你就去准备这些资料给投资人,那投资人也会针对某问题进行一些沟通。当投资人拿着这些资料和初步沟通完之后,那你们之间就进行下一步——TS,就是投资的框架协议,那框架协议包括什么?框架协议包括大概的估值、融资多少钱、出让多少股份、在公司的治理结构里面投资人股东或者董事有什么权利、及投资人有没有派出董事的权利等等。大家对于这些核心的条款进行沟通。 当大家对核心条款进行沟通,也就是说我了解了企业你的成长,对这个投资的核心条款,我们没有异议的时候,这就可以进行下一步,也是很关键的一步就是尽调。就是我们之前提的资料或者进行沟通都是初步的,那我们需要做两部分。第一个:我们没有那么详细;第二:我们要去验证这件事情。投资人在投资之前他要去验证你所讲的是不是都真实的。所以他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他要看你的企业,看你公司的财务账务,你记录的这些财务账务,是不是和你所讲的一致。第二步就会访谈,访谈你的高管,看看这些高管的各个部门,他们的规划和你公司的创始人讲的规划是不是一致,他会访谈你的供应商和客户,然后从客户的角度怎么看待你的企业的,看看你的这些客户和这些订单是不是真实,看客户对你的这个产品的评价,客户对这你的产品的预期的未来是什么,有没有一个采购的评估,他是想看这个东西,以此来证明你的企业所讲的是真的,你提供资料是真的,那你所讲的未来的成长逻辑,也是有很多支撑的,依次来评定。 投资人说:这是一家有未来的有希望的 能让我非常动心的一家企业,当投资人尽调完之后,企业配合投资人尽调之后,那投资人就会把尽调的资料,按照每一家投资机构的要求,做成投资项目的建议书,然后交给投资机构的投委会,投委成员去拿这个投资建议书上投决会,看看投资机构投委会们赞成不赞成,要不要以这样条件来投你这家企业。如果赞成那后面就是大家去谈具体的投资协议条款了,比如投资协议里面的方式是定增还是老股转让、股东里面有没有一些董事的席位、或者什么权利、包括什么情况下(比如大股东的转让股权)需要同意啊、甚至包括有一些要回购等等这些具体协议,我们到时候有课程专门来解读。 投资协议签订完之后,然后就做工商变更,那有时候也会先打一部分定金,投资款先进到公司里面,然后再做工商变更,那这个有时候是不确定的,有时候这个顺序不见得是一定,但是一般顺序就是做工商变更,然后工商变更完之后约定多长时间内,投资款都打到公司的账上去,这样的投资流程才算基本结束了,这是大致的一个基本流程,有些投资人会比较快,比如说没有这个TS就是大家只是没有出具体书面的TS,其实形式上书面TS并不是那么的重要,但是TS内容的沟通,在尽调时先沟通是非常重要的,我觉得不可或缺的,避免投资人尽调完之后关于一些条款大家达不成共识,那对双方都是一些浪费时间,我们不希望出现的,大概是这样子的。 那投资条款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后面会单独的做个分享,这就是大概的一个投资流程。有些比如尽调花时间更长一点,要3到4周,有些尽调是1到2周,时间上会有不同,但大概的流程是这样子。

资本化率你算对了吗?

上一期我们讲到使用资本化率这个指标有一个大的原则就是分子的NOI和分母的P必须是在同一个时间的值,结论是应该以投资当期的市场租金模拟测算出NOI,并将其作为资本化率计算的分子。  这次我们来看一下分母投资额的部分需要哪些调整。很多人认为对于大宗不动产收并购来说,投资额不就是项目交易额吗?但是资本化率的分母部分指的是项目达到可租状态的市场价值。因此你需要仔细去想一想,项目的交易额是否等于达到可租状态的市场价值,应该如何调整?    投资额须计算项目达到可租状态的模拟时间成本 投资额不等于市场价值且时间错位的一个很突出的例子就是购买土地进行商用物业开发的项目。这种情况看起来土地价确实是在当期支付的,似乎只要再加上建安成本就可以直接计算资本化率了。但是要知道资本化率公式中的分母必须是达到可租状态的物业价值才能与分子的当期NOI来对应。而土地要变成建筑物是需要时间的,因此分母部分必须将模拟测算的时间成本加上才能与当前的市场资本化率来比较。  到这一步有人会说那么分子的NOI是不是也应该用项目几年完工后的数值?这样就又和我们在第一部分讲到的租金及模拟测算NOI必须用投资当期的数值来计算资本化率的原则相矛盾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时间成本是模拟测算的,也就是说假设投资当期项目就已达到可出租状态。但这是需要付出时间成本的,只要把这个时间成本核算进去就可以了。 按照开发贷的一般要求,假设项目资本金投入占总投入的30%,开发贷款占70%。由于通常开发贷款利率为5%,项目总回报率为7%(参照不动产大宗交易的定价密码(之一:资本化率的取值)4%的资本化率加3%的长期通胀率),那么资本金的最低要求回报就可以根据以下公式算出: Re 资本金回报率= Rp项目总回报率 + (Rp项目总回报率 – Int长期贷款利率)* D / E 净资产负债率 = 7% + (7%-5%)* 70% / 30% = 7% + 4.67% = 11.67% 假设项目开发完成到开始运营需要三年,且开发贷款成本在三年内平均支出,那么资本金的使用时间就是3年,开发贷款的平均使用时间就是2年,那么项目开发期的时间成本如下: C时间成本 = 30% * 11.67% *3 +70% * 5% *2 = 17.5% 因此,如果开发项目的土地投入和建安成本合计为P,且市场平均的资本化率为4%,那么二者的关系是这样的: K资本化率= NOI / [P*(1+17.5%)] = 4%,即 NOI / P  = Net Yield净收益率 = 4%*1.175 = 4.7% 也就是说,对于开发项目要么须将17.5%的资金成本计入总投资额来测算资本化率,要么须将市场平均的资本化率上浮17.5%后得出的净收益率作为价值判断参照标准。  实际上,我们通常所熟悉的改造项目在时间上与可租状态也是有错位的,一般来说项目改造达到可租状态基本上也要一年。假设项目的收购与改造成本在资金结构上都可以达到最优,那么改造期的时间成本就是项目的年均要求回报。 同理,如果改造项目的并购和改造成本合计为P,且市场平均的资本化率为4%,那么二者的关系就变为: K […]

如何确定融资方式:从需求到实施的全面指南

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融资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确定合适的融资方式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决策过程。本文将从确定融资需求、研究融资方式、评估融资条件、寻找融资渠道、编制融资方案、与投资方进行洽谈、实施融资方案、定期评估融资方案等多方面为您解析如何确定融资方式。 第一部分:确定融资需求 在确定融资方式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包括确定所需资金的用途、金额以及融资的时间表等。通过制定详细的融资计划,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资金需求,为后续步骤提供指导。 第二部分:研究融资方式 在市场上有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包括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为了确定最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需要对每种方式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了解不同融资方式的优势、风险和适用条件,以及对企业的影响,有助于做出明智的决策。 第三部分:评估融资条件 在确定融资方式后,企业需要对融资条件进行评估。这包括利率、期限、抵押品要求、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考虑。通过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未来发展计划等因素,评估融资条件的合理性,为后续步骤做出准确的决策。 第四部分:寻找融资渠道 确定了融资方式和条件后,企业需要积极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这包括与银行、投资机构、风险投资者等建立联系,参加融资活动、展会等,以及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扩大融资渠道。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有助于提高融资成功的机会。 第五部分:编制融资方案 在寻找融资渠道的基础上,企业需要编制详细的融资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企业的背景介绍、市场分析、财务计划、融资需求和回报预测等内容。通过编制完整的融资方案,企业能够向投资方提供清晰的信息,提高融资的成功率。 第六部分:与投资方进行洽谈 一旦融资方案准备就绪,企业就可以与潜在的投资方展开洽谈。这包括与投资机构或个人进行面对面的会议,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远程沟通方式进行交流。在洽谈过程中,企业需要清晰地传达融资需求和方案,并与投资方就条件和细节进行协商。 第七部分:实施融资方案 一旦与投资方达成一致,企业可以正式实施融资方案。这包括签订融资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资金拨付等步骤。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与投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第八部分:定期评估融资方案 融资并不仅仅是一次性的过程,企业需要定期评估融资方案的效果和可行性。这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还款进度、投资方关系等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通过及时调整和改进,企业可以不断优化融资方案,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确定融资方式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通过明确融资需求、研究融资方式、评估融资条件、寻找融资渠道、编制融资方案、与投资方进行洽谈、实施融资方案和定期评估融资方案,企业可以更好地为自身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拿地火热、前融成本降低,一文看懂房地产企业最新融资成本!

2月份以来,市场普遍预期土地供应会增加、溢价率会降低,因此绿城、华润、首开等国企、央企及区域扩张型企业以及龙光、德信、中梁等区域聚焦型房企开始逆市抄底。 进入3月份以后,随着疫情的减轻,房企对当前的拿地窗口期更为重视,原来的抄底开始转变成抢地的态势,而当前的前融成本走低的架势更助推了拿地的热情,毕竟土地储备、年度经营目标、经营性和融资性现金流等时刻刺激着房企的神经。 从目前的形势发展来看,疫情对房地产市场只是短暂性的影响,各市场主体对今年的房市仍旧非常看好,接下去的土地市场也只会越来越热。 融资方面。新冠疫情下的减税降费和央行放水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市场的流动性,虽然银行、信托层面的地产融资监管政策并未放松,但非标类(尤其是国企或金控类)资金成本在持续走低,境内的前融成本目前降到了年化12%左右(之前一直在15%左右徘徊)。 值得注意的是,因海外疫情肆虐和欧美股市震荡的影响,不少外资机构近期暂停或放缓了地产融资业务,境外的融资成本也出现了明显抬升,比如房企境外发债综合年化成本部分达到了15%甚至更高的水平。 需说明的是,从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尽管从今年3月份开始国内各个渠道的地产融资成本有下降和松动的趋势,不过距离强资质的开发商的成本红线还是有一定差距;而外资成本由于全球疫情和金融震荡影响,成本的上升趋势估计会持续到4月份。 在当前的地产融资业务中,开发商融资部门最为关注的仍旧是融资成本问题,一方面集团对融资成本设置的底线不能突破,另一方面又得解决现实的项目融资问题,到底该如何平衡,这就很考验当前各个房企融资团队的沟通能力和操作能力。 本文围绕融资成本这个要素对融资工作展开分析,主要从影响融资成本的关键因素、不同融资主体、不同项目情况以及目前市场上可行的各类融资方式等各种情况下的融资成本进行分析,以便让开发商融资部门或读者及时了解市场行情。 01 当前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情况及影响融资成本的主要因素 (一)开发商资质 比如百强开发商土地竞拍保证金资金池融资,从我们3月份操作的项目来看,外资成本从境内年化17%-18%上升到了20%,甚至24%(主要是因为海外债收益攀升,导致外资更愿意直接购买开发商海外债,而且美元对冲成本也由之前的千几上升到百1.5左右)。 当然这个成本只是短期内操作,从我们初步判断,因境外疫情不断扩散,国内成为全球“最安全”的地方,因此不久的未来,比如4-5月开始,境外资金大概率会扎堆进入国内。 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的成本应该都会有回落迹象,特别是国内资金,目前已逐步出现年化资金成本下降1%-2%不等的操作。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在资金成本下降的前提下,对项目本体的准入条件也有提高的趋势。 再比如拿地配资成本,前50强一般年化在12-15%不等,50-100强一般年化在15-18%不等,百强开外或当地龙头开发商一般年化在19%-21%不等。 此处成本说的是资金成本,在目前行情下,还存在比如通道费(一般万分之五到千分之三不等)、担保费/外部增信费(一般1%-2%/年左右,不过有个别国企的担保费已经去到了4%/年)、砍头息(可以理解为资金方内部募集服务费、产品销售费或管理费,一般在3%-5%每年不等。 如果融资期限2年,也有可能一次性收取2年的砍头息,当然这样也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如果是基金放款还涉及托管费(一般不高于万分之二每年)、销售回款监管费(一般不高于万分之二每年)等等,下文相同。 (二)融资环节 从债权融资的角度,项目成熟度越靠前的融资,成本越高,项目成熟度越靠后的融资,成本越低。 以我们操作的融资产品为例,比如招拍挂项目,除了上述所说的保证金资金池的操作方式外,如果按照短拆或过桥的方式操作,一般月息在2-2.5%左右或日息千分之1.5-2左右。 目前市场上愿意操作过桥类保证金融资的资金并不多,且准入条件逐步提高,从合作的机构来看,一般国企自有资金比较倾向操作该类业务,不过需要由我们设计相应的产品进行投放;竞拍完成后,土地款融资阶段成本一般在年化12%-21%不等。 开发贷成本如果是银行资金,年化一般在8%-10%不等,如果是信托资金,年化一般在11%-15%不等;应收账款和购房尾款保理,如果是银行资金走信托放款方式(主体准入要求高,白名单制),年化一般在6-11%不等,如果是基金子公司走单一资管计划方式,年化一般在12%-14%不等。 对于城市更新或旧改项目,以我们目前的项目为例,立项前融资成本一般在年化18%或以上,立项后融资成本一般在年化16%-18%以内(如果是立项后的项目可提供抵押物的,个别机构的成本可以控制在年化10%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上也有个别专门针对中小型开发商在深圳的城市更新或旧改项目进行融资的民间机构,偏信用借款,月息在3-3.5厘。而且大湾区核心城市比如广州和东莞有专门操作当地城市更新项目的国企金控平台,一般仅限当地项目,看重强主体,成本一般在年化13%-18%不等,不限阶段进入。 专规过后的融资成本,如果是银行资金(含拆迁贷、并购贷和前期股东投入置换),一般在年化10%左右(目前银行资金因额度和审批权限收归总行,可最终放款的不算多,建议找当地农商行或股份制银行探讨操作空间),如果是信托资金,目前23号文后只有小部分信托机构可以操作,一般成本则上升至年化14%-15%左右(不过仍然面临放款通道的问题,因此成本不排除增加1%-2%左右)。 实施主体确认后的补交地价成本一般在年化14%-15%之间(如果银行或信托资金可以把补交地价做入拆迁贷或更新贷,成本则可以降低,合规问题则另当别论)。 从我们目前与外资合作的项目来看,很多开发商已经开始接受从立项前到补交地价的打包融资融资服务,但仍然需按照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成本。 (三)融资方式 笔者主要从纯债(明股实债)或者股+债的方式进行区别说明,纯债方式的融资成本可参见前述内容,在此不做赘述。 股+债的融资成本,一般前端债的成本会在前述分析的不同阶段的成本的基础上,降低2%-3%左右,比如一个拿地配资的融资项目,如果纯债方式的融资成本是年化18%,调整为股+债的形式,可能就是前端债的成本是13%-15%左右,后端股的比例设计可能存在两种思路: ①以该项目最终的收益为年化22%-24%进行测算,扣除前端债的成本后,对应融资期限确定股权比例和固定分红收益率(要求回购和保底收益); ②通过精细的项目投资测算,确保前端债的收益外,获取项目真实的股权收益和分配所得。简单来说就是,股+债的融资模式里,目前大部分都倾向于前端股加上后端债的操作模式,其中前端债的融资成本比纯债融资的成本稍低,开发商的前端还款压力也稍轻松,但后端股的收益部分开发商需要做出更多让渡,最终就是综合平衡了给到资金方的融资成本。 当然,此处还有其他融资方式影响融资成本,比如融资+代建的方式,假设一个当地小开发商的土地款融资成本是年化20%,如果采取融资+代建,则前面融资的成本一般调整为15%-17%不等。 基本逻辑都是通过放弃前端债的收益来获取后端更大的收益,不过类似以时间换空间的思路,其实最终融资成本会更高(因为代管代建一般需要收取4%-8%不等的费用,只是该费用跟融资成本相比,推迟收取),因此是否接受,很多开发商也有自己的“一盘账”,因此需综合考虑。 (四)项目安全性 主要从项目区位、当地市场、楼面价与售价比、操盘能力和业态分布等因素进行考量,主要目的仍然是确保资金投到项目上能确保项目顺利开发和实现现金回收。 另外如果融资主体均较为优质,项目安全性较高,则年化融资成本一般都有1%-2%左右的沟通空间。 (五)金融政策和市场资金面情况 从操作项目的募资经验来看,关注金融政策和市场资金面情况非常重要,比如去年的23号文未执行前,很多机构资金额度充足,融资成本相对较低,比如百强开发商一二线城市拿地配资的年化融资成本上限基本控制在15%左右。 23号文出台后,开发商的融资成本上限马上上升2%-3%左右,且随着放款额度和市场资金面收紧的情况,逐步把成本上限提高至年化18%-20%不等。但随着今年全球疫情和金融环境的影响,外资成本上升和内资成本下降的这些趋势都需要随时关注。 通过上面的内容,大家对影响融资成本的关键因素有了基础了解,下面我们通过如下内容进行展开说明,让大家有更深入认识。 02 不同融资主体及资质情况的融资成本 根据我们近些年的金融业务操作经验,站在投资者(金融机构、国企及民间机构资金、外资以及个人金主等)的角度上,遵循最简单最直接的投资逻辑非常重要,简单来说就是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 任何投资,首先看“主体”(含实控人和法人主体),也即交易对手资质直接影响融资成本,虽说近期发布的百强排名存在一些“争议”,但如何挤入这个排名对某些开发商的融资仍然十分重要。 以我们的客户定位和客群管理经验为例,一般情况下客户主要分为三类:前50强、50-100强之间、当地龙头和能获得较低楼面价的优质项目的中小型开发商等,针对不同资质的开发商其对应的融资成本前文已有说明。 不过这里需要特别补充说明的是,即使是前50强开发商,目前也直接或间接放宽了融资成本上限的接受度,比如个别强三线城市位置优越的拿地配资项目,个别前20强开发商的融资成本放宽到了年化15%-16%之间,甚至有到年化18%的案例。 据实际反馈,前50强开发商的个别项目即便具备432条件,因银行和信托的融资操作受限,目前通过施工企业贴息的方式,把年化成本变相调整到了15%-18%不等。但我们今年操作的项目来看,前50强开发商核心城市项目的前融成本一般都是在年化12%-15%不等。 03 不同项目情况的融资成本 不同业态项目的融资成本也较大的差异,比如纯住宅或商住比合理的(一般是住宅在70%或以上,商业控制在20%-30%之间),一般情况下融资成本都会比较低些,如果位置和开发商确实不错,但商业比重偏高,比如去到40%-50%,则要操作该项目的融资的话,成本至少提高2%-3%不等。 需要说明的是,以我们的前融业务为例,大部分商业的业态比例过重的前融项目我们都不会直接介入,一是运营和去化难,二是变现难。 当然如果是存量商业物业,我们一方面可以由物业为其他前融项目提供抵押物,一方面可以通过存量项目融资的思路来解决融资,在我们募集外资资金做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可以做到年化6%-10%上下。 04 开发项目各个阶段对应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 […]

最高法: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因与上诉人通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通许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兵、王卫国,上诉人通许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静、王泽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在该项支持的单项工程款数额基础上再增加199.543669万元,利息金额基础上再增加4062.395619万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044.376105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在该项支持的管理费用金额基础上再增加667.162098万元,2020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571.701249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3.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并在此基础上增加“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7860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4.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在该项支持的利润金额基础上再增加8.66705454万元,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277.59767354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5.判决通许县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用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案涉《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补充合同》)《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补充合同(二)》(以下简称《BT合同补充合同二》)《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补充合同三》(以下简称《BT合同补充合同三》)为无效合同,是错误的。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规定,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地方政府将工程施工承包利润、经营收益、投资收益捆绑,将政府融资活动调整为特许经营项目采购并以此吸引具有施工资质、管理能力的企业参与政府融资活动。为解决工程发包、采购工程中的招标程序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第十三条规定,社会资本方遴选,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第九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前期立项程序与PPP模式操作流程的优化与衔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基于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需要,2010年前后开始,各地政府在BT融资建设模式不属政府采购或招标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认知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资途径开展基础设施BT融资建设活动,河南省开封市也在该逻辑基础上开展相应活动。在BT项目推进过程中,出于规范BT项目操作流程角度,各地纷纷出台与BT项目相关的操作规范,确定了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但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至今没有出台与BT项目相关的管理办法。由上,案涉项目的BT建设模式,项目收益中不包含工程施工承包利润、经营收益、投资收益,既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也不属特许经营项目,本质上属于政府融资行为。案涉项目《BT合同》签署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对政府融资的招标程序没有规定,投资市场竞争程度不充分,无法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形式开展。浙江中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希投资公司)和浙商公司不仅不具备施工承包资质,签约目的也不是赢取施工利润,而是收取投资收益。浙商公司开展项目的发包环节没有自己开展施工活动,在工程款取费标准或价格环节没有赢取差价,更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运营收取收益。作为新生事物的BT融资建设模式出现后,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对BT融资建设项目没有明确定性,政府及社会大众对其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认知不清,当地又有类似惯例,所以案涉BT合同应当按照有效处理。(二)原审法院在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中扣减561.148113万元,属于主观降低已完工程费的情形,应当根据通许县政府过错程度扣减488.623144万元。新二标施工的三、五号路沥青罩面款项,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二标的一审诉讼中鉴定确认561.148113万元,本案原审法院鉴定则为488.623144万元。上述两个数字间的差额是在诉讼期间产生,根本原因是通许县政府违反约定未按期支付回购款所致。所以,应当扣减488.623144万元而非561.148113万元。(三)在有合同约定、收款凭据及发票等资料证实或实物验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全额支持监理费、咨询费,不支持设备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是错误的。1.案涉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总额为313万元,其在起诉前通过转账、现金形式已支付282.5016万元,均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仅支持253.055万元错误;2.案涉两份造价咨询合同总价45万元,原审法院仅支持有转账凭证的28万元咨询费错误;3.其为案涉项目支付42.6317万元设备购置费、8.5万元临时设施费、0.2万元勘探坐标点费、0.96万元公证费,均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准许以概算编制规则计算已完单项工程回购款,而按据实计算方法结算相关费用,已经压缩了单项工程回购款,降低了投资收益。如再从严审查少算监理费、咨询费,不算设备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更是错误。原审法院对前述相关费用证据中瑕疵或不充分问题,没有释明告知补强即减少认定甚至不认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四)原审法院错误计算还款期及该期间的管理成本,对还款期外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管理成本仅以60万元/年酌定处理,缺乏事实依据。1.根据融资协议约定,其在2010年3月1日之前就开展融资活动,2010年3月1日开始支付融资成本,管理成本至少应当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计算;2.根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规范,管理成本中包括招待费。原审法院无视规范规定,无正当理由扣减相关费用错误;3.案涉工程在2014年1月11日竣工,原审法院错误将2013年5月26日视为还款期结束日,并以此认定计算管理成本期限,与其之后付出管理成本开展建设活动的事实违背;4.工程质保期满前后,由于通许县政府没有按时支付回购款及审计迟延、其他回购款尚未审计等原因,其不得不继续支付管理费开展回购款索要、结算审计协调及推进诉讼等工作。原审法院不按其财务资料如实计算该期间管理成本,与其支付管理费用开展上述活动的事实相违背;5.河南天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德事务所)所作审计报告对2013年5月26日后年度管理费的审计数额已经证实,其实际支付的管理成本不是60万元/年所能弥补。(五)案涉《BT合同》及补充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5倍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其诉请违约金13.1%/年的标准亦在约定范围,原审法院应予支持。1.单项工程回购款总额减去通许县政府已付款,未付单项工程价款总额应为5044.376105万元;分段结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按照13.1%/年计算,该期间未付工程价款利息为7839.273902万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044.376105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通许县政府应付201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管理费用1571.701249万元,2020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571.701249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3.通许县政府应付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7860万元融资成本,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7860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4.通许县政府2014年1月11日应付其利润277.59767354万元,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277.59767354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纠正。 通许县政府答辩称:(一)案涉工程是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一湖、两桥、四路”新建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规模上亿,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必须进行招标。所以,无论根据签订《BT合同》当时抑或现行、全国抑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案涉工程都属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案涉《BT合同》及后续三份补充合同未依法履行招标程序,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正确。浙商公司上诉所称《BT合同》签署前政府融资活动种类小、竞争程度差、法律法规缺乏等因素,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正当理由,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二)原审法院(2019)豫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认定,三号、五号路沥青罩(一标)款为561.148113万元,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路盛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证明,浙商公司将原为一标的该工程切割给新二标郑州路盛公司施工,在ZFSH003、004、008、014号支付审批表及支付证书中,已将该工程计入二标郑州路盛公司的工程量并已审批付款。本案一标工程鉴定造价8117.79638万元,包含三号、五号路沥青罩面款,但未就该部分工程单独作出鉴定意见或予以单列,浙商公司主张扣减488.623144万元为其单方核算结果。所以,原审法院采纳一标鉴定建安费用金额8117.79638万元,并将另案认定切割给新二标施工的三号、五号路沥青罩款561.148113万元从新二标工程造价8006.317533万元中扣除,是尊重事实、审判一致的体现。(三)浙商公司主张的监理费、咨询费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其中监理费转账凭证金额为253.055万元,咨询费转账凭证金额为28万元。原审判决仅对账目和支付凭证相符的监理费、咨询费认定,并无不当。设备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浙商公司不能证明属于案涉工程项目的相关支出,不应计入回购款。尤其是设备购置费,证据显示主要为浙商公司自行购置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轿车、洗衣机、冰箱、电视等生活用品的发票,所有权均为浙商公司所有;票据显示29.13万元是2016年形成的,此时工程早已竣工,与工程建设并无关联。因此,浙商公司主张全额支持前述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四)浙商公司主张1571.701249万元管理成本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案涉《BT合同》第17.1条明确约定,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第18.1.1条约定还款期为单项工程的建设单位确定之日起1080日历天。结合案涉项目实际情况,单项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还款期三年期间应为自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止。虽然合同无效但结算可参照合同约定,故管理成本计算期间应当限于前述还款期内,之后产生的管理费用不应计入;2.案涉工程2014年1月11日已全部竣工交付,浙商公司项目管理义务已然完成。浙商公司之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管理工作,即使存在一定支出,成本也应极小。浙商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后仍列举巨额管理费用,包含大额工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房租及办公费等,却既未证明履行何种管理义务,也未对巨额管理费用作出合理解释;3.河南天德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仅对浙商公司账面记录的管理成本数额进行形式审查,未对相关费用是否与案涉工程管理有关、是否合规做出甄别,不能全面真实反映浙商公司因管理案涉项目实际支出的情况,不能证明管理成本的实际金额。(五)浙商公司主张按照13.1%/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案涉《BT合同》既已无效,浙商公司再以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5倍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为由,要求通许县政府按照13.1%/年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即使通许县政府延期付款,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原审法院参照其(2019)豫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意见,判令通许县政府以未付单项工程款48448324.36元为基数、按年化6.55%的标准支付利息,并无不当。该利率标准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近,也是另案判决确定的浙商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利息的标准,符合民法填补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原审判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适用法律正确;4.浙商公司主张管理费用、融资成本、利润按13.1%/年计息,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浙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通许县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管理费用4963724.51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利润1862489.49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浙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管理成本9045391.5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于管理成本已经进行司法鉴定,对于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三年还款期内发生的4963724.51元的管理成本,其不持异议。对原审法院酌定管理成本按60万元/年、自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6年9月零19天(截止2020年10月31日)共计4081667元,不予认可。1.案涉BT合同无效但结算可以参照。《BT合同》第17.1条约定,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第18.1.1条约定还款期为单项工程建设单位确定之日起1080日历天。单项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还款期三年期间应为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止。管理成本计算应当限于前述还款期,之后产生的管理费用不应再计入;2.案涉工程2014年1月11日已全部竣工交付,浙商公司项目管理义务已然完成。浙商公司之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管理工作,即使存在一定支出,管理成本也极小。浙商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后仍列举巨额管理费用,包含大额工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房租及办公费等,却既未举证证明履行何种管理义务,也未对巨额管理费用作出合理解释;3.河南天德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仅对浙商公司账面记录的管理成本数额进行形式审查,未对相关费用是否与工程管理有关、是否合规作出甄别,不能全面真实反映管理成本的实际金额。原审法院参考该鉴定报告并综合其他因素酌定60万元/年的管理成本过高,计算周期过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融资成本786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浙商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变更诉讼请求并提交新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在原审长达两年的诉讼过程中,浙商公司主张融资成本仅提供自行制作的融资明细、转账凭证和承兑汇票,未提供相应的融资合同、贷款合同及其他证据证明,其融资行为、融资期限、融资利率无证据证明。通许县政府在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庭前会议上对浙商公司的证据提出异议,在法庭质证和庭审过程中发表了意见,浙商公司一直未提交补充证据。本案原审法院三次质证、开庭且法庭辩论结束后,浙商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和提交新证据的权利已然丧失。浙商公司突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成本4236.169005万元变更为7860万元及利息,并补充提交新证据(6100万元贷款合同,浙商公司七位法人股东出资3900万元计息退出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融资成本。浙商公司之前未申请延期举证,其补充提交的证据也不属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或形成的新证据,原审法院仍予接受并认可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补充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判决支持浙商公司实际工期内(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共计1310天)的融资成本,通许县政府实际工期内支付的6笔工程款共计6260万元,应对浙商公司工期内融资的金额及期限进行冲抵。所以,原审判决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实际工期1310天、月息1.8%计算融资利息,显有不当。(三)原审法院判决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利润2689306.1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BT合同》约定,税后利润按照单项工程费用、管理成本、融资成本等费用总额的1%计取。因通许县政府已对原审判决二、三项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提出上诉,相应影响到判决第四项利润金额的计算结果。通许县政府仅认可4963724.51元的管理成本,对原审判决酌定的4081667元管理成本和78600000元的融资成本不予认可,利润金额应为1862489.49元。具体计算方式为单项工程款[178249674.36(建安费用)+2530550(监理费)+225000(检测费)+280000(咨询费)+4963724.51(管理成本)]×1%=1862489.49元。综上,通许县政府上诉请求均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浙商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应全额支持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1571.701249万元管理成本,之后应以逾期利息形式支付后期成本,即以1571.701249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1.其在2010年3月1日之前就已开展项目投资洽谈、项目资金融资等活动,3月1日至6月11日又开展项目公司筹建、施工发包招标等活动,并在3月1日开始支付融资成本,所以管理费用至少应从该年3月1日开始计算;2.根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规范,管理费中应当包括招待费,原审法院无视规范扣减大量费用错误;3.案涉工程2014年1月11日才竣工,原审法院却将2013年5月26日视为还款期结束日,并以此认定管理费计付期限,与其2013年5月26日后付出管理成本开展建设活动、2014年1月11日后付出管理成本并承担质保责任的事实违背;4.案涉工程质保责任期满前后,通许县政府未按时支付回购款及审计迟延、其他回购款未审计等原因,导致其继续支付管理费开展回购款索要、结算审计协调及推进相关诉讼等工作。原审法院不按照其财务资料如实计算该期间管理成本,与事实相违背;5.审计报告对其2013年5月26日以后的年度管理费审计数额证实,其实际支出的管理费不是60万元/年能够弥补。原审法院仅以60万元/年标准计算管理成本,无法平衡双方权利义务;6.2019年4月30日是其申请鉴定管理费的计算截止时间点,其后若因各种因素不宜按照财务凭证计算,则应以支付逾期利息形式支付后期管理费,即以1571.701249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二)原审法院判决7860万元的融资成本不仅应当支持,还应从2014年1月12日开始按照13.1%/年计算逾期利息。1.案涉合同显示其仅有1%利润,审计回购价款实际不能覆盖项目建设成本。根据合同本意及通许县政府2013年9月27日的回复意见,融资成本属于资本金收益。其已按18%/年标准实际支付融资成本,也不存在额外收益;2.案涉工程自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建安工程费合计18328.066105万元,期间通许县政府仅支付6260万元,剩余12068.066105万元缺口资金,其已在对应诉讼中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承担,通许县政府也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仅就融资成本而言,通许县政府应当按照18%/年标准承担,不存在因其已付6260万元而冲抵融资成本的问题;3.其在原审期间一直坚持按照项目概算编制的方法确定回购款金额。后在原审法院明确告知不按照项目概算计取回购款,相关诉讼资料显示该融资成本已行主张的情况下,其按补强证据逻辑再次出示相关融资成本的证据并相应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4.案涉《BT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按5倍贷款利息计付违约金,其主张按13.1%/年的标准支付并无不当。(三)本案将所有利润计算基数明确,再按照合同约定公式计算投资利润,由此利润数额应为277.59767354[(单项工程款18328.066105+管理费用1571.701249+融资成本7860)×l%]万元。 浙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通许县政府向浙商公司支付417568361元;2.判令通许县政府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浙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的管理成本由12571932元变更为15717012.49元,延误费用由原来的228185594.4元变更为213821240元。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浙商公司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未付的单项工程价款50443761.05元及利息(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付工程价款利息为78392739.02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50443761.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管理费用15717012.49元;3.判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融资成本786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付融资成本的利息为71046600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78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计算至融资成本付清之日止);4.判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利润2775976.7354元[(单项工程款183280661.05元+管理费用15717012.49元+融资成本78600000元)×1%];5.判令通许县政府承担鉴定费640165.09元;(以上1—5项合计金额为297616254.39元)6.判令通许县政府据实承担案涉工程税费(不含所得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2月5日通许县政府(回购人)与中希投资公司(投资人)签订《BT合同》,约定“一湖、两桥、四路”新建工程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主要约定:2.2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勘察、建设和移交;(2)根据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2.4建设期:除非依据本合同第2.5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合同,建设期自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之日(含)起至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12个月。17.1回购款的计算:回购款由本合同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概算总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其他费用和利润组成。(1)概算总价:是由回购人、投资人确认,审计部门认可的该单项工程的概算总额;概算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六部分组成;(2)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3)税费:为投资人投资建设该单项工程所发生的除去所得税外的各种税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4)融资成本: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5)其他费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项中的、在该单项工程的建设中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6)税后利润:按上述5项价款总额的1%计取。18.1.1在单项工程的建设单位确定之日起的第一个360日历天内,回购人应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的40%,第二个360日历天内回购人应向投资人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的30%,剩余的30%的回购款在第三个360日历天内支付完毕。18.1.2双方商定回购款具体支付方式:采用土地使用权置换及现金的方式支付回购款,其中土地使用权置换支付回购款不超过单项工程回购款的30%,现金支付回购款不低于单项工程回购款的70%。18.2支付延误:如果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收取延误费用,但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应付期限的60天,如此时间内仍不能支付,则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收取延误费用。并且回购人不得损害投资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2010年3月19日中希投资公司设立的浙商公司成立。2010年5月14日通许县政府与中希投资公司签订《BT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投资人由中希投资公司变更为浙商公司,并享有和承担《BT合同》中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2010年6月7日浙商公司与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佳兴监理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合同》约定,监理范围:(1)工程内容:施工阶段监理。(2)工程主要特性参数:第一标段:产业集聚区三号新建道路(总长1756.183米,宽40米),五号新建道路(全场1237.515米,宽为50米),5号桥梁(桥长78米,宽为45米),具体详见施工图;第二标段:产业集聚区四号新建道路(全场约2814.281米,宽40米),六号新建道路(总长2578米,宽50米),六号桥梁施工(桥长约99.54米,宽为45米),具体详见施工图;(3)工程投资:约140000000元。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起240日历天。监理服务酬金为:壹佰捌拾万壹仟元整(1801000元),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2010年6月11日浙商公司与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城建公司)签订《一标合同》。工程内容:道路、桥梁、绿化、路灯照明、雨污水(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三号新建道路、五号新建道路、五号路桥梁。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拟从2010年6月11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2月7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中州杯”。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伍仟玖佰肆拾壹万柒仟陆佰柒拾捌元(59417678元)。 2010年6月11日浙商公司与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盛公司)签订《二标合同》。工程内容:道路、桥梁、绿化、路灯照明、雨污水(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四号新建道路、六号新建道路、六号桥梁。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拟从2010年6月11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2月7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中州杯”。合同价款:合同总价陆仟肆佰贰拾柒万捌仟伍佰叁拾捌元(64278538元)。 2010年11月1日浙商公司与河南正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3#-6#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合同》,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3-6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施工过程技术经济咨询(含与回购人进行审计工程结算)等相关技术经济咨询事宜。专用条款第三十条,委托人(即浙商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本项目的咨询服务酬金计算方法为固定价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2.正常酬金支付方式:本咨询项目合同生效后7天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预付款无;正常服务酬金分3次分别于2011年3月1日壹拾万整(100000元),工程竣工时壹拾万整(100000元)、政府审计完成之日伍万元整(50000元)支付或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三、2011年3月10日浙商公司、通许县政府就案涉工程进展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工期严重滞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浙商公司应当尽快施工建成通车。 2011年3月浙商公司与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工质检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约定,检测内容:1.压实度检测,2.弯沉值检测,3.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检测,4.无压力闭水试验,5.桩基完整性检测,6.原材料试验。检测工期:(1)现场检测7天;(2)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写10天。检测费用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结算方式:提交报告时,检测款项一次性付清。 四、2011年3月25日浙商公司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路桥公司)签订《新二标合同》。工程内容:道路、桥梁、绿化、路灯照明、雨污水(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四号新建道路、六号新建道路、六号桥梁,除浙江建盛公司已经施工完成以外的未完工程(以工程交接记录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从2010年4月3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8月1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中州杯”。合同价款:合同总价肆仟玖佰陆拾万捌仟伍佰叁拾捌元(49608538元)。 五、2011年4月29日通许县政府与浙商公司签订《BT合同补充合同二》,约定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路排水工程变更部分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工作由浙商公司负责。 2011年7月15日浙商公司与河南路桥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六号路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道路、桥梁、绿化、路灯照明、雨污水(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路新建道路桥梁工程雨污水工程。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从2011年7月16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8月28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中州杯”。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壹仟零伍拾伍万元(10550000元)。 六、2011年10月23日通许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案涉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延(五号路)新建工程作出《通财[2011]047号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主要内容为:1.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产业集聚区内,设计范围西起3号路,东至4号路,全长1237.515m,道路红线宽50m。该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慢车道)、交通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五部分。主管单位为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2.评审范围:该工程送审预算的部分内容(不包括快车道和污水管网工程)。3.评审结论:该工程送审单位为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送审金额为9578370.63元,经中心评审审定金额为7564161元,审减金额为2014210.63元。4.该工程是修改工程,评审中心只对修改后的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进行评审,不涉及修改前已完工的快车道和污水管网工程。 2013年3月4日浙商公司与河南建工质检公司签订《开封市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路桥新建工程检测合同》约定,检测内容:对开封市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路桥新建工程进行静载试验。检测工期:本工程检测工期现场约7个工作日,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制约10个工作日。检测费用:本工程检测费用共计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结算方式:本工程检测费用待检测报告提交前一次付清。 七、2013年6月6日通许县政府与浙商公司签订《BT合同补充合同三》约定六号桥桥下护坡保护工程作为四路两桥BT项目的补充,并入原《BT合同》。 2013年6月19日浙商公司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大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桥桥下护坡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桥桥下护坡工程。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从2013年6月26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8月9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保修期一年。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叁佰肆拾伍万元整(3450000元)。工程总价款暂按暂定价,以通许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本工程的评审价格为准,工程的支付以通许县审计局对本项目的审计决算为准。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实行垫资,待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验收合格后365日内付清。 2013年7月通许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财投审[2013]039号关于通许县产业集聚区6号桥下护坡工程预算评审结论》载明,该工程送审单位为通许县金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许金苑公司),送审金额为3450347.54元。经评审审定金额为3157028.77元(仅作为招投标拦标价),审减金额为293318.77元。审减原因:1.工程量审减,2.部分综合单价调整。 八、2013年9月27日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对2013年9月12日浙商公司关于《有关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相关问题的请示》作出《关于对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月12日请示的回复函》:(一)关于四路两桥工程的验收、移交和审计问题。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目前已基本完工,浙商公司提出“已经将工程验收资料移交给相关部门”,此种说法与事实不符。2013年春节过后,为推动工程早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许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组织县住建局、审计局、农林局、供电局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四路两桥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书面指出了工程存在的问题。但时至今日,浙商公司仍对部分问题未予整改。2013年2月25日、3月28日、4月19日、4月26日、5月17日、6月25日、8月29日、9月12日分别针对四路两桥内业资料整理、完善和工程需整修、整改的问题,八次书面致函并多次口头通知浙商公司。为帮助浙商公司整改相关问题,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分别于2013年5月至6月间三次组织投资监理方面,在贵公司查阅与工程相关的内业资料等方面提供支持。2013年7月,县质监站对四路两桥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从2013年8月28日县质监站反馈的信息来看,目前于工程相关的内业资料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施工监理单位方面:(1)没有总监的任命文件,也没有更换总监的文件;(2)监理资料严重缺失;(3)监理日记不符合要求,材料缺失、漏项现象严重,记录简单。二是施工单位方面:(1)施工单位资料严重缺失,多达二十多项;(2)审查资料过程中,未见施工单位组织机构及项目经理有效证件;(3)施工单位提供的开工报告与实际情况和内业资料严重不符,签字存在问题;(4)关于施工单位资料存在的问题已经分别告知两个施工单位。三是未见二标段施工单位由浙江建盛公司变更为河南路桥公司的变更手续和相关文件。四是投资人方面,浙商公司未提供相关备案手续。…(三)关于浙商公司提出的综合融资成本月息为2%问题。经调查,目前通许县民间融资利息一般在月息1.5%至1.8%之间。考虑到浙商公司为通许县基础设施建设所做的贡献,同意融资成本按较高标准执行,建议按月息1.8%计算。…(五)关于浙商公司提出的监理费确认问题。由于重庆佳兴监理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并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监理相关签证材料缺失,导致工程竣工验收延期,县政府对有关超期监理费暂不予确认。 九、2013年11月25日浙商公司与重庆佳兴监理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监理补充合同》约定,双方于2010年6月7日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延长服务期限均已经届满。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发包人已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元整(2520000元),该费用已经包含监理合同约定的壹佰捌拾万零壹仟元。1.监理服务范围及监理服务期限:1.1监理服务范围,双方同意将监理服务范围更改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增加的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六号路与污水工程项目及在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前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增加的工程项目。1.2监理服务期限更改为,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起至通许县政府对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验收、审计完毕且涉及监理服务的工程质保期届满后需监理人配合工作完成之日止。2.监理费:2.1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及监理服务期限内,发包人按监理费总包总额(已经包含监理合同约定的壹佰捌拾万零壹仟元)叁佰壹拾叁万元(3130000元)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该监理费用为包死价不做任何调整,不因监理服务范围及监理服务期限的变化进行调整。2.2鉴于发包人已经向监理人支付了监理费贰佰伍拾贰万元整,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至监理服务期限届满之日,发包人只需向监理人支付剩余监理费陆拾壹万元(610000元)。2.3剩余监理费的支付办法:2.3.1在2013年12月5日前,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贰拾万元(200000元)。2.3.2通许县政府对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贰拾万元(200000元)。2.3.3通许县政府对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审计完毕之日起10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贰拾壹万元(210000元)。 2014年7月7日浙商公司(甲方)与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龙华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二桥BT工程。服务类别:根据BT合同约定与县政府的工程审计工作。附加协议条款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负责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工程结算、公司财务费用及融资成本等内容)与县政府的整体征集工作。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支付酬金共计壹拾捌万元(180000元);结算报告上报审计局后五日内支付捌万元(80000元);余款待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出来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2018年9月4日浙商公司与河南龙华咨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为:一、由于服务期限延长及二标诉讼等因素,甲方增加乙方咨询费用贰万元整(200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费用伍万元整(50000元)。三、甲方应在本项目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后或诉讼结束五日内结清剩余贰万元整(20000元)。 十、在合同履行过程及本案诉讼中,通许县政府共计向浙商公司支付132836900元。具体支付情况如下,2012年8月1日从财政借入20000000元,2012年8月22日从财政借入16000000元,2013年3月8日从财政借入13500000元,2013年4月17日从财政借入1500000元,2013年11月5日从财政借入30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财政拨款8600000元,2014年8月8日财政拨款5000000元,2014年9月30日从财政借入2000000元,2014年12月5日财政拨款5000000元,2015年2月16日财政拨款3850000元,2015年2月16日财政拨款1150000元,2015年2月17日财政拨款500000元,2015年7月17日从财政借入500000元,2015年10月28日财政拨款3000000元,2016年2月6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6年4月22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6年7月11日财政拨款1600000元,2016年8月1日财政拨款3000000元,2016年8月30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7年1月22日财政拨款3500000元,2017年7月17日财政拨款1500000元,2017年7月21日财政拨款500000元,2018年2月9日财政拨款3500000元,2018年4月27日财政拨款1370000元,2018年9月25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9年2月1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9年7月9日财政拨款1000000元,2019年8月6日财政拨款1000000元,以上通许县政府共计向浙商公司支付110570000元。之后,2019年9月3日财政拨款1000000元,10月23日财政拨款1000000元,12月18日财政拨款15266900元,2020年1月10日财政拨款5000000元,上述四笔付款合计22266900元,以上共计132836900元,双方对付款金额及日期均无异议。 十一、2010年9月27日至2016年7月1日,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向浙商公司共计发函63份,主要内容为浙商公司工程进展缓慢,在抓好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工;浙商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工程相关备案资料;对于违反图纸设计施工,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的部分工程,浙商公司应当予以整改解决。 关于案涉工程工期延长的原因及责任,浙商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工期延长的责任,并向原审法院提交32组证据,分别为:证据1.2010年4月28日【2010】6号通许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内容为案涉项目开工后由于占地问题被群众多次反映,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但通许县政府同意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解决。证据2.2011年3月通许县产业集聚区6号路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为6号路排水工程施工图在2011年3月才交付,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3.2011年6月25日浙商公司致通许金苑公司《关于要延长施工工期的报告》,内容为案涉项目开工后由于征迁款没有按时发放,导致农民长期阻工、工期滞后,同时存在工程设计图纸多处变更、变更手续不完善等导致无法按约定完工,浙商公司由此要求延长工期。证据4.2011年7月1日033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项目因征迁补偿款不到位而遭遇村民阻工。证据5.2011年7月通许县政府雨污水工程中标通知书,内容为项目开工后增加雨污水工程。证据6.2011年7月30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致通许金苑公司、浙商公司《2011—08(发)号监理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工程施工到2011年7月30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1)5号桥中部增设绿化带及5、6号桥中华灯设计变更图纸未下发;(2)5号路增设两幅慢车道但设计变更图纸未下发;(3)3、4号路照明工程图纸尚未会审,5号路如何变化、照明灯箱未确定。证据7.2011年7、8月通许县产业集聚区5号路及5号桥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修改)文件(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雨水工程、绿化工程)、4号路新建工程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内容为5号路及5号桥新建工程、4号路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修改)施工图在2011年7、8月才交付,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8.2011年9月23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致浙商公司《关于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项目目前施工现状的报告》,内容为工程施工到2011年9月23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1)8、9月份降雨比往年同期多两倍;(2)设计变更出图周期长、领导审批、会议讨论所需时间长;(3)由补偿款不到位、占用耕地引发的村民阻工。工程施工进度设计变更延迟、施工场地等工作由通许县政府负责,雨季超强属于不可抗力及与上述因素相关的事项而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责任。证据9.2011年12月27日045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案涉项目在2011年12月基本全线开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又根据通许县政府要求对5号桥下游涡河河床、边坡进行施工。证据10.2011年12月28日060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在项目施工期间,应通许县政府要求对项目附近苗岗村二委会村内道路进行施工。证据11.2011年12月29日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致浙商公司的《通知》,内容为调整工程人行道树标准,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12.2012年2月16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致浙商公司《2012-01(发)号监理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工程施工到2012年11月15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1)四条道路厂区通道口实际施工标准未确定;(2)照明及其他变更图纸签章不全、变更造价未确认;(3)6号路西头坟头未处理、雨水管径变更不到位、取消边坡后人行道施工标准未定;(4)5号路涵洞中的天然气管线不能及时移位、5号桥桥头护坡超过施工范围线及是否做护坡等设计变更未确定。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施工场地、相邻或交叉管线移位协调等工作通许县政府负责。证据13.2012年3月29日河南路桥公司施工情况说明。内容为工程在2012年3月29日以前的施工过程中,遇到征迁补偿款未到位的村民阻工、设计变更滞后、拆迁不及时等工期延长因素。证据14.2012年4月11日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致通许金苑公司《为明确施工工程变更事项的函》。内容为截止到2012年4月11日,工程涉及变更尚存在未确定现象,以致影响施工进度:(1)5号路厂区大门口做法、过路钢管预埋方案、出入的绿化带、照明涉及变更方案;(2)5号路变压器移位后的位置;(3)5号桥栏杆延伸段长度及枕梁下桩做法的涉及变更;(4)6号路人行道的变更、做法;(5)6号路变压器移位后电缆长度变化或套管的修改;(6)3、4号路交通工程中照明图纸中的预埋套管;(7)6号路(桥东)排水工程管沟已经开挖完毕,原设计排水管市场不存在,需要设计变更。证据15.2012年4月18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浙商公司、杭州城建公司、河南路桥公司呈报的阻工情况及情况反映。内容为2012年春节至4月8日,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征迁补偿不到位而产生的阻工问题,导致工期延长。土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施工场地提供等工作由通许县政府负责。证据16.2012年5月9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浙商公司、杭州城建公司签署“063号工作联系函”及此后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杭州城建公司签署的“065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施工5号桥栏杆增加签证2012年4月29日提出,后续还需要进一步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增加相关辅助工程量,且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村民阻工。证据17.2012年5月10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浙商公司、杭州城建公司签署的“066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施工到2012年5月10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因征地补偿问题导致3号路庞庄村民阻挠施工;工程土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施工场地提供等工作由通许县人民政府负责。证据18.2012年6月12日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2】2号会议纪要。内容为增加6号路人行道工程,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19.2012年8月23日通许县产业集聚区6号路人行道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6号路人行道新建工程施工图在2012年8月23日才交付,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20-27、2012年2月29日、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月报。内容为存在补偿款不到位情形下的村民阻工、设计变更迟延导致无法施工、迁坟不能开展影响雨水管线施工等情形。证据28.2012年11月15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浙商公司《2012-23(发)号监理工作联系单》。内容为施工到2012年11月15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1)通许金苑公司在3、4、5、6号路箱变施工与电业局联系接洽不到位;(2)设计变更手续不全,需要政府方尽快与设计方联系;(3)政府方质量监督主体不到位影响了验收工作推进;(4)6号路猪场段阻工问题仍未解决,影响了工程完工进度。证据29.2013年6月6日通许县政府、浙商公司签署的《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补充合同(三)》。内容为桥下护坡工程在2013年6月6日才最终确定由浙商公司投资,浙商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于河南宏大公司签署了《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桥桥下护坡施工协议书》开展施工活动,由此存在工程工期延长的问题。证据30.2013年12月6日通许县产业集聚区5号路及5号路新建工程排水工程变更通知单。内容为由于通许县其他污水管网与案涉工程污水管对接,导致设计变更并形成工期延长问题。证据31.2013年5月20日082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项目绿化变更导致工期延长。证据32.一标合同及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老二标一、二审判决书,新二标合同、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及一、二审判决书。内容为一标约定造价64278538元、鉴定造价81177963.83元,鉴定报告显示变更签证事项较多,增加工程量巨大,由此导致工期延长的问题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老二标施工期间存在大量施工场地清表工作、存在征迁费补偿不到位引发群众阻工问题,由此导致工期延长的问题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新二标约定造价56158558元(45608558元+10550000元)、鉴定造价80063175.33元,鉴定报告显示变更签证事项较多,增加工程量巨大,由此导致工期延长的问题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以上证据拟证实工程主要项目实际通车时间为2012年底,由于通许县政府原因导致2014年1月才验收,工期延长的责任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 通许县政府质证认为,浙商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提交的以上32组证据因超过举证期限,不属于应当接受的新证据,不予质证,并认为以上证据既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也不能证明工程工期延误责任与浙商公司无关。 原审法院对浙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浙商公司庭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虽超过举证期限,但以上证据是补强性证据,主要证明工期延误非浙商公司原因所致。通许县政府虽质证称不认可其对工程工期延误负有责任,但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前述证据,更未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于浙商公司。原审法院对浙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综合上述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通许县政府拆迁不及时、拆迁补偿不到位、村民阻工的原因,也有工程不断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及土地三通一平、施工场地提供不到位等原因,还有浙商公司工地管理混乱、违反图纸施工、更换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但工期延误主要责任在于通许县政府。 十二、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022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二标工程在履行过程中,因为群众阻挠,导致浙江园林机械人工误工损失,双方签字确认的误工损失为121120元。因浙商公司后又将浙江建盛公司未完成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河南路桥公司,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最终解除了原合同,浙江建盛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3月18日将12月份及1月份已完工的工程量报送至监理单位,未得到计量结果,故2011年4月2日被确定为老二标应付工程款之日。该判决同时认定浙商公司支付浙江建盛公司工程款11620738.29元及利息(以11620738.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4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浙商公司支付浙江建盛公司清表工程款1500050.46元,浙商公司支付浙江建盛公司因误工造成的损失121120元。浙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豫02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6)豫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认定新二标的实际施工人为郑州路盛公司,其借用河南路桥公司资质完成了新二标施工。2013年1月11日郑州路盛公司向工程监理和浙商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监理公司和浙商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11日、15日签收,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56日内答复,各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引发纠纷。诉讼中,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新二标合同》作出的豫宋城造价鉴字(2018)18号鉴定意见及豫宋城造价鉴字(2018)18号补充意见,内容为:被鉴定标的物工程造价80063175.33元,其中13796891.35元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13796891.35元分别为:一、三号、五号路沥青罩面(一标)5611481.13元,是否应计入郑州路盛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二、工程竣工延迟验收增加费2840535.8元,是否应当由浙商公司承担。材料差及人工费5344874.42元是否应当计取。根据查明事实,将2013年4月5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日,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也从2013年4月5日开始计算。该院判决浙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路盛公司工程款37543311.62元及利息17076321.9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37543311.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5%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同时还判决浙商公司支付郑州路盛公司财产保全费,工程价款鉴定费、利息、鉴定费共计737000元;判决驳回郑州路盛公司对浙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浙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豫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三、原审期间,浙商公司申请对其公司成立之初到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以确定其在履行案涉BT系列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同时申请对第一标段工程造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原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2019年8月26日原审法院委托河南天德事务所对浙商公司从成立之初到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以确定浙商公司在履行BT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同时对浙商公司还款期三年的管理成本进行鉴定。2019年9月24日河南天德事务所作出豫天德会审字[2019]第9-025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载明:1.浙商公司成立后,即自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鉴定截止日)账面金额管理成本合计15717012.49元(包括工程管理费用和管理费用)。通许县政府认为其中1808707.46元费用为购买烟、酒、茶叶、工艺品、个人车辆、浙江地区餐费及旅游景点费用等,不予认可。其中通许县政府将2010年11月35号凭证2254.3元金额误统计为22534.3元,差额20280元;2011年11月45号凭证烟酒支出的5800元在浙商公司提供的资料中未找到相关凭证,通许县政府也未找到该凭证资料。审计认定通许县政府不予认可费用1782627.46元。2.三年还款期即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管理成本。浙商公司账面管理成本5921430元(包括工程管理费用和管理费用)。扣除2010年11月35号凭证、2011年11月45号凭证(理由同上),审计认定通许县政府不予认可费用957705.49元。 2019年8月26日原审法院委托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建华河南分公司)对一标工程的建安工程费进行鉴定,北京中建华河南分公司2020年3月9日作出《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司法鉴定报告》载明,本工程建安工程费合计81177963.8元。其中,1.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合同内工程造价57750162.08元,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详见单项工程汇总表。2.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图变更工程造价5536742.95元,工程造价建档明细详见单项工程变更汇总表。3.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主要材料及综合人工调差部分7929823.86元,工程造价明细详见主要材料价差汇总表。4.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工作联系单工程造价9300757.42元,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详见联系单汇总表。5.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联系单补充调整工程造价660477.49元,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详见补充及修改联系单部分汇总表。6.联系单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费用已计入相关签证、联系单。   双方对该鉴定存在争议,即三号、五号路的沥青罩面应该按照前述一标鉴定意见中核算的4886231.44元扣减,还是按照新二标单列的5611481.13元扣减(因该部分工程款在一标和新二标的工程造价中各计算了一次)。三号、五号路的沥青罩面在本次鉴定时,经鉴定人核算,沥青罩面款为4886231.44元,但在总建安工程款中并未单列。在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中认定的新二标鉴定意见,该部分沥青罩面款单列为5611481.13元,因该款已计入新二标的总建安工程款,扣除新二标单列的该沥青罩面款,即为合同约定的新二标的建安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应从新二标的工程款中扣除该5611481.13元,即为新二标的建安工程款,而一标的建安工程款应以81177963.8元计算。 十四、关于融资成本,浙商公司提交了以下四组证据:1.中希投资公司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账凭证及中希投资公司转账61000000元到全资子公司的中希投资公司账户的凭证。中希投资公司投资款61000000元银行贷款,该资金需要偿还贷款;2.中希投资公司及浙商公司七位法人股东向浙商公司注资1亿元的证据,浙商公司融资1亿元资金已经全部入账到浙商公司账户;3.浙商公司七位法人股出资39000000元计息退出的证据(收据、银行汇票等),拟证明浙商公司股东除中希投资公司外,其他股东投资款均约定高额利息,在其退出投资时中希投资公司支付了利息;4.《通许县人民政府关于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新建工程回购款确定原则的意见》及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关于对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月12日请示的回复函》,拟证明在案涉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许县政府及其管理机构“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均同意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1.8%/月的标准,计取施工合同签署日(2010年6月11日)至案涉项目最终竣工日(2014年1月11日)期间的融资成本。综上,浙商公司认为,根据回购款构成,浙商公司履行《BT合同》的全部投资收益除200多万利润外,还包含融资成本的利息差,如不支持融资成本,浙商公司投资难有收益,因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融资成本合情合理合法。通许县政府对浙商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答辩期,对浙商公司提交的和融资相关的补强证据,贷款合同及退股协议等不再质证,坚持其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以及庭审之后提交的代理意见,即浙商公司提供的融资明细系自己单方制作、转账凭证和承兑汇票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属于融资关系,且融资期限以及融资利率不明确。其中1-12笔款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用于案涉项目建设;13.14两笔共计2900000元也非融资款项,而是由浙商公司直接支付的工程款。况且,自2012年8月起至今,通许县政府已累计支付浙商公司工程款132836900元,应对浙商公司的融资金额以及期限进行实际冲抵。后,通许县政府又认为不应该支付任何融资期间的利息。原审法院对浙商公司所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关于《BT合同》及《BT合同补充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二、关于回购款应如何计算;三、关于融资成本及工程款延误支付费用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BT合同》及相关《BT合同补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案涉工程是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一湖、两桥、四路”新建工程,不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规模上亿,而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但是,通许县政府与中希投资公司于2010年2月5日签订的《BT合同》并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故《BT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希投资公司为履行BT合同设立的项目公司浙商公司分别于2010年5月14日、2011年4月29日、2013年6月6日签订的后续三份《BT合同补充合同》,其内容均为对《BT合同》的补充和变更,不涉及双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三份补充合同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独立性,也均为无效合同。但前述合同中的清理结算条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双方结算可以参照前述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二、关于回购款如何计算的问题 案涉《BT合同》17.1关于回购款的计算方式:回购款由本合同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概算总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其他费用和利润组成。(1)概算总价:是由回购人、投资人确认,审计部门认可的该单项工程的概算总额;概算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六部分组成;(2)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3)税费:为投资人投资建设该单项工程所发生的除去所得税外的各种税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4)融资成本: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5)其他费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项中的、在该单项工程的建设中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6)税后利润:按上述5项价款总额的1%计取。第18.1.1条约定,在单项工程的建设单位确定之日起的第一个360日历天内,回购人应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的40%,第二个360日历天内回购人应向投资人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的30%,剩余的30%的回购款在第三个360日历天内支付完毕。第18.3条约定,投资人应保存能够清楚证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回购人或国家审计部门制定的机构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 (一)回购款中第一项即单项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单项工程包括一标、老二标、新二标、六号桥护坡,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一致同意一标、二标均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依据,六号桥护坡双方无争议且已经结算完毕,一标参照本案诉讼中的鉴定造价确定,故原审法院对上述各单项工程款总额予以确认。据此,一标建安工程费共计81177963.8元,该款包含新二标实际施工人郑州路盛公司施工的三号、五号路沥青罩款。原审法院(2019)豫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认定,三号、五号路沥青罩(一标)款为5611481.13元,郑州路盛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证明浙商公司将原为一标的该工程切割给新二标郑州路盛公司施工,在ZFSH003、004、008、014号支付审批表及支付证书中,已将该工程计入二标郑州路盛公司的工程量并已审批付款。本案中,浙商公司与通许县政府对于三号、五号公路沥青面罩价款应如何扣减存在的争议前文已表述。原审法院认为,本次一标建安工程费用81177963.8元中包含前述沥青罩面款,但在计算新二标工程款时,应从80063175.33元中扣减单列的三号、五号公路沥青罩面工程价款5611481.13元,即二标工程款应认定为80063175.33-5611481.13=74451694.20元。老二标工程费19462987.59元、六号桥护坡工程款为3157028.77元双方均无争议,故单项工程回购款应为:81177963.8+(80063175.33- 5611481.13)+19462987.59+3157028.77=178249674.36(元)。 综上,关于回购款中的建安费用应认定为178249674.36元,浙商公司关于沥青罩面款应按照4886231.44元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通许县政府关于沥青罩面款应按照5611481.13元扣除的抗辩意见应予采纳。 (二)关于监理费用、检验实验费、咨询费、其他费用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浙商公司主张的监理费为3130000元,咨询费为430000元,理由是因为监理期间监理工作内容增加,双方又签订了《补充监理合同》,重新约定了监理服务期限及内容,监理期更改为工程质保期届满后需监理人配合完成工作之日止,监理尾款610000元在监理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支付。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均是浙商公司账目中显示的费用,浙商公司从成立至今在通许县仅有此项目,故该部分费用应计入回购款。通许县政府认为,监理费、咨询费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其中监理费转账凭证金额为2530550元,其他部分只有记账没有转账凭证,或者转账凭证与实际记账不符,故账目和转账凭证不相符的部分不应支持。咨询费转账凭证金额为280000元,应以实际转账金额确定回购款。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与本项目并无关联性,不应计入回购款。对检验试验费225000元双方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监理费用,由于监理期限和监理内容的变更,双方约定增加监理费用应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账目和支付凭证相符的监理费用仅为2530550元,现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支付期限已届满,浙商公司应依约支付监理费,故对其未能提供支付凭证的监理费用暂不予认定。关于咨询费用,浙商公司提供的与河南龙华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50000元,咨询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审计结束,咨询范围为四路两桥的工程结算、公司财务费及融资成本等内容,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为本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后或诉讼结束后五日内结清。因考虑到本案诉讼尚未结束,付款期限未届,浙商公司不能提供150000元的支付凭证有正当理由,故咨询费按照280000元计取,浙商公司主张的另150000元待实际支付之后另行主张。检验实验费225000元,双方均无争议应计入。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虽有票据在卷佐证,但浙商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补强性的关联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项目相关,对该款不予认定。其他费用浙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放弃,在此不再评述。 (三)关于管理成本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管理成本的计算期间,浙商公司主张按照自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全部金额15717012.49元计算。通许县政府主张按照鉴定意见中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三年还款期内发生的金额计算,并扣除通许县政府不予认可的957705.49元,金额为4963724.51元。即双方对管理成本的计算期间及数额均存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