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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视角下融资性贸易识别及其法律风险研究

近年来,因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并不鲜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监管机构对融资性贸易纠纷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关注程度日益攀升。从2012年《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提出“要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到2021年《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明令“严禁融资性贸易”,一系列政策文件体现出监管机构对于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态度经历了“限制开展”到“坚决禁止”的转变。 结合上述背景,本文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及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原因进行了探源,从监管政策、司法裁判两个视角,结合典型案例与笔者经办案例分析了融资性贸易的甄别要点及其法律风险,并就国企如何规避融资性贸易、防范贸易业务法律风险提出有益建议。 一 融资性贸易及国企入局原因 (一) 融资性贸易的界定 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现象在金融、司法、行政等领域的实践中产生并为人们熟知,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亦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从国企融资性贸易纠纷化解及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实践中以国资监管系统、司法系统对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标准最为成熟,颇具研究意义。两大系统对融资性贸易本质的认识基本一致,即“以贸易的名义,实现融资目的”,但在认定原则、认定要点和着眼点等方面均有差异,体现出对融资性贸易行为的不同处理态度与目的。 从国企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实践来看,以国企是否直接对外提供资金为标准,可将国企融资性贸易划分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国企作为资金提供方直接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加入贸易链条)与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国企则通过货物保管、监管等方式为资金需求方提供增信支持,使其得以顺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前一模式下,国企直接提供资金,且缺乏金融类业务的增信工具,风险事件频发、法律关系争议较大。后一模式下,由银行而非国企作为最终资金风险承担者,所涉法律关系争议不大(事实上,自长三角地区钢贸危机爆发后,银行对于介入融资性贸易业务极为慎重)。因此本文仅讨论国企以签署买卖合同形式直接参与贸易链并作为资金(流动性)提供方的融资性贸易情形。 (二) 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原因 长期以来,企业间借贷行为受到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限制,以此为背景,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原因可总结为两个方面: 其一,相较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国企具有先天的融资条件优势,吸引了众多流动性不足的中小企业。由于企业间借贷受到金融法规监管,部分国企只能通过贸易形式实现金融优势的输出,充当中小企业的“影子银行”。 其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企发展增量业务与创新业务愈加艰难。在参与融资性贸易且业务运转良好的情况下,国企既能实现营业收入增长,又能赚取持续利润,从而增强资信、扩大规模,获取更多融资,实现发展正循环。 下面笔者以一则案例来解析融资性贸易的基本商业逻辑。贸易商B公司以销售中药材为主业,其向上游A公司采购药材需要垫付大量流动资金,但自身资金实力不足,又无可抵押的资产等,无法从银行贷款。于是B公司找到国企D公司,希望将其加入贸易链条中,由其向A公司直接购买药材并预付货款,购得药材后以赊销方式转手给B公司,B公司再卖给终端用户C公司,取得回款后再向D公司结清货款。如此一来,D公司赚取了进销价差并获得了营业收入增长,B公司虽多支付了价差,但获得了账期的资金周转,实现了各方“共赢”。 图1:融资性贸易商业逻辑示意图 (三)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对于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国企而言,前述贸易模式看似各方共赢,实则潜藏巨大风险。国企在融资性贸易中往往不参与实际经营,对上下游的客户管理及货物交付等环节控制程度低,一旦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形势下行、企业资信问题等因素导致中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出现不履行合同、不及时还款等现象,国企既没有货物管理权,又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容易导致其财务报表出现大量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货款,一旦形成坏账、死账,就不得不诉诸法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透过现象看本质,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国企扮演了贸易链条上“影子银行”角色的同时,却受制于有限的金融专业水准与风险防控措施,从而在危机发生时面临巨大风险敞口。 举例以明之,2012年前后爆发的“钢贸危机”中,由于钢材产能过剩,钢价大幅下跌,长三角地区大量钢贸企业的资金链突然断裂,出现大面积信贷违约和贸易违约情形,钢贸商破产跑路现象比比皆是。彼时,即使是风控体系建设完备的银行仍面临集中信贷违约、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遑论一些充当“影子银行”的大型国企。国企因参与钢贸企业的融资性贸易而蒙受巨大损失的不在少数。该等融资性贸易的典型模式为下图所示托盘贸易,即由拥有资金优势和贷款渠道的国企作为托盘公司,从需要融资借款的钢贸商处购买钢材并支付货款,但货物一般仍存放在第三方仓库并不发生占有的转移,一段时间后,钢贸商或其关联企业再通过加付一定的佣金或者利息费用而从托盘公司买回钢材。托盘贸易中,因钢贸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依约返还借款、“买回”钢材,托盘公司与钢贸商或仓储企业之间的巨额纷争往往会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二 融资性贸易的认定及监管 (一) 国资监管机构对融资性贸易的定性 在国资监管机构看来,国企仅凭纸面合同与单据就开展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大、自身风控水平低,容易引发债务危机。加之国企在融资性贸易中充当“影子银行”,盲目扩大营业规模,对我国当前金融“降杠杆”“避虚入实”政策的实施造成了阻碍。因此,国资监管机构对国企融资性贸易严令禁止,近年来连续下发多个政策文件予以规制。笔者将涉及融资性贸易的国资监管政策汇总如下表,除下列文件外,目前尚未有更高级别的法律法规对融资性贸易的含义及认定标准予以明确。 依据上述政策文件,笔者将国资监管政策文件中关于融资性贸易特征的表述总结如下: 1. 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2. 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3. 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 4. 不实际交接货物或发生货权流转; 5. 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经检索,关于融资性贸易是否需要符合上述全部规定特征或者只需符合特定特征即可认定,国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尚付阙如。结合前述分析,国资监管机构对融资性贸易的定性更具概括性、覆盖的范围更大,主要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聚焦虚假贸易背景下的资金拆借行为。 (二) 融资性贸易与供应链金融的区别 实践中,不少企业打着供应链金融的幌子联系国企,以“国家大力支持供应链金融”为由取得国企的信任,最终却用融资性贸易将国企套牢,导致国企在不自知中面临合规风险甚至最终蒙受损失。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等于2020年9月18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供应链金融的参与者包括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及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是融资方,金融机构是资金提供方,向核心企业指定的上下游代采代销模式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举例而言,某核心企业是一家世界500强零售企业,其供应商(多为中小企业)面临资金流的挑战而不得不自行将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以大幅折扣(贴现费用)获取贴现,为平衡成本,该笔费用最终体现在核心企业采购产品的成本中。为解决这一问题,核心企业与第三方云平台及银行合作搭建了下图所示供应链金融模式: 该模式下,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开票及交易信息均同步至云平台,云平台向各方开放,供应商可以据此安排生产,急需资金时可向云平台申请转让应收账款给银行的需求;银行根据云平台对供应商的评级及交易、发票信息的审核向供应商支付购买应收账款的现金,核心企业向银行直接承担该部分债务的清偿责任。由此可见,供应链金融本质是金融机构通过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信息(云平台角色)的掌握实现信用保障,帮助供应链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产销规划等问题,其手段是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确认与流转,目的是确保供应链稳定运转,该模式运作高度依赖核心企业与银行协作以及核心企业供应链管理能力,强调其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共生的生态。 结合上述分析,供应链与融资性贸易的主要区别可总结如下: 三 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 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体现在民事诉讼、行政追责、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一) 民事诉讼 融资性贸易中,国企作为交易合同签署方可能因为上下游企业的违约行为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财务报表上逐渐形成坏账、死账。国企最终不得不诉诸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 司法实践中,当国企作为原告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合同相对方(被告)往往以“案涉交易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商法外观主义原则,存在买卖合同情况下,法院通常以确认买卖关系存在为原则,但是,当有证据证明合同双方通谋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时,法院亦会按照借贷关系定性。案涉交易存在下表所列情形的,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实质”的融资性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上表所列某一情形的独立存在并不能直接推翻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慎重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国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国企可据此要求合同相对方交付/返还货物或者支付/返还货款,以及按合同约定索要违约金。此种情形下,国企不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然而,一旦国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基于买卖关系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此种情形下,法院可能作出的三种裁判结果、主要依据以及国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如下表所示: (二) 行政追责 […]

大宗商品之融资性贸易的合规思考

壹 金融属性问题 受媒体和“砖家”影响,带有融资性贸易、存在套利的贸易都是有问题的,我想可以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 1、市场需不需要贸易商来从事商品的交易?还是都要有一个非常朴素的解释,比如把玉米从东北运到南方,因为饲料厂在南方。 2、大宗商品的每次交易都要有一个充分的理由?而且是出于非融资目的。 大宗商品这类商品是天然带有金融属性的,其中最重要的金融属性就是流动性,大宗商品的每次交易都需要搬动货物,需要有朴素的实用理由,那么谁来满足流动性这个更朴素的需求,难道监管部门希望看到企业报表中的库存商品都失去流动性,融资难、融资贵还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报表中的库存商品再弄点政策固化掉,只会进一步加剧企业的流动性困难。 很多地方税局不喜欢贸易型企业,因为天天把商品倒来倒去的,看不懂。没有充分沟通可能是一种原因。在我们的实践中按赢利方式划分商业模式,可以分以下几类,但都和金融有关。 (一)资金托盘 资金托盘就是银行的货物质押融资,这个产品绝大多数银行都有,但从来没有干好过,因为银行没有经营货物、物流的资格,经常出现风险,做的不多,做的好的几乎没有。 部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因为有良好的信用,利用自身优势补上了这个市场空缺,但赚这个钱也没有像多数“砖家”认为的只是简单的融资放账,需要熟悉商品的价格波动,还要能控制物流、仓库的风险,这个活银行不愿意干,也干不好,没有这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中间提供这项服务,实体企业将更加困难。 (二)期现结合 大宗商品和期货结合,因为现货和期货两个市场的流动性有差异,部分熟悉现货,同时熟悉期货市场运行规则的企业在两边套取利益,这类企业从表面看也没有直接为实体企业服务,但他们的存在为商品市场提供了更好的价格发现能力、以及流动性等作用。 (三)银行间套利 第三种模式是和银行产品结合,通过票据的方式赚取银行间的差价,这种经营方式可以同时促进银行间的流动性和大宗商品的流动性。 现在有一种观念是只有实业是政治正确的生意,一切商业逻辑要直接体现为实业服务,照这个逻辑,我们所有企业都应该直接去山区扶贫,先从干的最好的开始,应该把阿里、华为、腾讯等企业解散了分配到各个贫困山区去,明朝的朱元璋就这么干过,前人的智慧要接着干。 还有一种现象是对流动性极其不理解,因为监管部门把企业放对立面观察,倒来倒去的,看的眼花,需要按在地上,看不清楚就是个问题,货币政策效率低有什么关系,美国100万亿能解决的事,我们用200万亿,反正有的是钱,只要能看清。 贰 真实性问题 在对待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问题上,合规经营的企业和违规的有本质区别。 (一)合规的逻辑 1、两头打开 要求贸易链是两头打开,呈一条直线,防止因环开而被怀疑涉嫌虚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税务局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如果怀疑这种环开涉嫌虚开就可以要求下游企业的进项转出,然后先补税再核实,风险很大。 2、追踪源头 贸易链两头打开并不能保证货物的真实性,为此,我们需要向上追踪到货物的销售厂家,并且要求源头厂家是知名大企业(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经营大宗商品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的,能够生产大宗商品的不可能是小厂;向下追踪到货物采购厂家,防止货物形成回流,因为进入采购工厂的货物一般不可能再以原料的形式出来,工厂的税负率不适合做贸易。 3、全链控制 税务局的异常增值税规则采用的是“连坐制”,只要上游存在不申报、不按时纳税等财务不健全的情况,就可能被列入异常凭证,导致下游企业的进项发票转出,在这项规则下,我们需要对贸易链上所有节点企业进行准入管理,目前采用以下两项措施进行控制。 (1)要求是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贸易管理的经验; (2)唯一交易对手,贸易链上的企业除和我们合作外,不允许和任何人有合作,以保证交易的纯粹性,防止风险从外部引入。 这项内部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财务意义上的独立性原则,但考虑到增值税的风险更大,有必要进行这样的安排。 4、货权交割 两头打开的贸易链注定面临着经营风险,比如,销售环节上的货权转移,税务局关心形式上的“三流一致”,而我们更关心交易的完整性,比如收了货款,下游没有确认收货,事后再来找我们要求交货,这个风险就大了。 (二)违规的逻辑 违规的业务逻辑和合规逻辑完全不在一条线上,因为出发点就不一样,合规逻辑下我们在全力防范经营风险;而违规逻辑下全力防范的是监管风险。 1、一票多用 一票多用是指拿1笔贸易合同去10家银行,开出10张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只有1张银行承兑汇票是有贸易背景的,其余9张没有贸易背景,当然可以有多种解释,但这种源头性的瑕疵注定会有一连串的风险产生。 (1)1笔销售收了10笔货款,可以解释存在循环退款,只有最后1笔是真实的货款,这个解释很牵强,但到法院怎么判还真难说; (2)银行为没有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后无法取得合法的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100条),到期如果承兑银行不付,银行的这项业务就从银行信用变为企业信用; (3)银行大面积不接受此类票据将是常态,不能在银行取得融资,那么只有通过票据中介,流通能力受影响; (4)票据中介无法提供和银行一样的合法服务,贴现没有利息凭证,无法入账,不能做买方付息,导致损益表中财务费用不能对冲等。 造成一票多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企业没有经营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商品贸易是需要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再者是害怕监管,因为增值税制度“以票控税”为原则,对于大额开票企业会重点关注,把开票量尽量缩小是躲避监管的有效手段。 2、 环开 封闭式环开是另一种常见违规手法,这种做法同样存在一连串的问题。 (1)存在被认定涉嫌虚开的风险,虽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但这是个模糊的边缘地带,各地税务局掌握的尺度不一样; (2)被认定涉嫌虚开而列入异常凭证,存在下游企业进项发票被转出的风险; (3)市场上提供、或者接受这类服务的企业通常存在经营、管理能力弱的情况,极容易从外部引入风险,除进项转出这类风险外,还存在资金来路不明的风险。 选择环开的企业通常没有商品贸易领域的基本能力,也没能力识别风险,往往因为不专业而导致风险,比如被设骗局、资金打飞等等,没给国家造成损失,但也是社会财富的损失。  3、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 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可以算另外一个“行业”,和大宗商品贸易不在一个领域,那是一套完全不一样的业务逻辑,行业间也不存在交集。 合规或者违规经营完全是两条线,没有交叉共生的可能,要么走合规经营的路,不掺一笔违规交易,违规手段短期有利,但隐患被长期植入;要么走违规的路线,也没必要打造一套合规的交易模型,成本高,经营风险还不小。 叁 虚增存款问题 帮助银行虚增存款也是个说法,持这个说法的不仅有“砖家”,也有在银行从业几十年的老干部。这项业务从1笔存款发起,比如我们在A银行存入1笔5000万人民币的存款,质押后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给B银行,之后传递中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贴现 贴现可能发生在B银行,也可能发生在B的后续银行,因为可能还会存在继续背书转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B银行动用贷款的方式买入A银行开出的银票,B银行的贷款规模被耗用,而贷款规模来自存款规模,但A银行因为吸入5000万存款而使存款规模增加了。 最终的结果相当于我们把B银行的存款规模转移到了A银行,因为我们的业务使地区间、银行间资源的不平衡得到了改善。为什么不能通过银行间拆借市场来平衡存款资源?因为对于任何一家银行都要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单纯将资金拆借给另一家银行赚点利差意义不大,而将资金用于买入票据可以新增企业客户,除赚钱外还有客户资源带来的长期利益。 […]

国资委为什么要禁止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一个监管概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否是融资性贸易,由国资委说的算,不是其他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说的算,这点大家应该都知道。 但并不是融资性贸易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一点关系都没有,有些时候,影响会非常大。 关于司法机关对于融资性贸易的影响,有时间再写,今天聊聊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性贸易的影响。 01 国资委为什么要禁止融资性贸易 其一,为了防范风险; 融资性贸易,形式是贸易,实质是金融,具有金融的高杠杆、高风险等特征。 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业务,必须要有一整套包括制度、资本、组织、方法、工具等进行支撑,才能有效的防范风险,保障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正常的融资性贸易,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出现了很多风险和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所以,对于这种形式为贸易,实质是金融借贷的行为,必须要禁止。 其二、实业国企偏离主业; 做实业相比做金融来说,积累需要很长时间,见效慢,也非常难和艰辛,不像金融业务,比较高大上,业务发展的快,所以,金融业务干久了,自然不愿意再干辛苦的实业,这样下去,实业很容易偏离主业去做高大上的金融业务。 02 为什么打击非法金融局会管融资性贸易呢 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提到了:(二十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  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和公开举报渠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曾经多次提过,所有的金融活动都要接受统一的监管。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会通过金融来调整经济,所以会对金融机构的设置、资金的投向、数量、利率等进行干预,如果从事金融活动,没有许可,就没法对其进行监管,也就没法调整经济。这是之一。 另外就是,监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成本很高,如果有些机构从事金融业务,不受监管,对于监管的机构来说,非常不公平,损害了其利益。 融资性贸易,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为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从事金融业务,会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必须要进行监管。 从这个角度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打击非法金融局是有权力对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行为,进行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防范和处置工作的。 并且打击非法金融局,还设置了公开的举报渠道,如果收到关于国企从事融资性贸易举报信息后会把相关的内容,转发给国企所在的地方政府及国资委,当地政府及国资委就得处置。 这个时候,其实国资委压力也很大,不仅要面对地方政府,还要面对国家金融监管局,还有可能涉及到地方金融管理局。 其实,对于非法金融业务,金融监管部门也在查处和管理,但是基本上都是各个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自己的管理机构进行的,如果超出自己的管理机构,一般也没人管。 相信随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国家要建设金融强国,必然会对金融进一步加强监管。 现在,已经有国企的一些客户,想不还钱了,也会去国资委进行举报,举报国企在开展融资性贸易。 哎!真是无语了! 03 国企的贸易公司未来路在何方 未来,国企做贸易,确实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如履薄冰,不仅怕供应商不给货、客户不还钱,还怕监管。 所以,国企做贸易的时候,不仅要学习国资委的监管文件,司法机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法律、规定都要重点关注和学习。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真正的贸易是可以开展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贸易带动物流、带动生产,然后互相带动。 从服务供应商、客户的一端到其上下游,从一个企业的上下游到产业的上下游,成为产业的服务者和产业的运营商,成为产业的组织者。 这是所有国企贸易公司的未来趋势!

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目前是各个国资委检查国企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各个国企防范的重点之一。 融资性贸易,大家都知道是监管词语,不是法律词语,所有相对模糊,所以就出现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的谚语,在国企流行了起来。 一边再防范融资性贸易,一边是天天喊着自己是做供应链金融的,相信,这是不少国企的供应链(贸易)公司的普遍做法。 而且还有的公司,名称叫供应链金融公司! 让你晕不晕! 这些企业是不是,不懂啥叫贸易,啥叫供应链金融? 还是觉得贸易比较LOW,没有金融高大上? 什么是供应链金融? 按照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对供应链金融的定义, 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从概念上看,并没有显示什么主体可以从事供应链金融。 但是,大家都知道,金融是许可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金融活动。国家多次提过,一切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金融稳定法》正在人大审议,应该不会太久就会出台,里面会有这样的规定。 所以,从事供应链金融的主体,应该是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金融组织,包括一行(人民银行)一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一会(证监会)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各类金融组织。 但是供应链(贸易)公司,好像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吧? 是不是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一个就可以了! 你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以贸易的形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你能说自己是做供应链金融的嘛? 不能吧! 当然,你可以说你是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供应链金融与供应链金融服务有什么区别呢? 供应链金融服务,是指不直接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撮合金融组织与企业,从中收取服务的行为。 那你能说自己是做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嘛? 供应链(贸易)公司,绝大多数都是以贸易形式,顺便把企业资金解决了,不是撮合金融组织与企业吧? 那也不应该叫供应链金融服务吧? 按照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规定,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说完金融的事,咱们再说说融资性贸易。 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我曾经说过,为什么出现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贸易的主要原因是:其一,认定难;因为很多贸易本身具有金融属性。其二,取证难;贸易形式稍事即纵,不好举证,只能形式上举证,但形式上又很容易符合要求。 本来国资委检查融资性贸易就缺少证据,你这还天天喊着自己是做供应链金融的,是做资金生意的、挣资金钱的,你这是不是属于不打自招? 查你是融资性贸易,冤枉嘛? 我觉得:不冤! 防范融资性贸易,唯一的方法: 回归贸易和供应链的本源! 从企业的采购,到生产、物流、分销,从原料到半成品再到成品,从代理+自营,从贸易到工厂,从贸易到投资,从产业的服务者再到产业的组织者,这业务还LOW嘛? 是很多供应链(贸易)公司能把民企的资金解决了,但这个解决不是通过金融的途径解决的,是通过供应链或者贸易的形式解决的。 通过供应链(贸易)的形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不是金融,是贸易,是供应链。 一个企业通过应付账款或者预收账款,占用了上下游企业的资金,这是贸易,不能叫金融。 金融也是有边界的,不能随意扩大,如果随意没有边界的扩大,绝大部分商业行为,都是金融行为,都要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那是有问题的。 防范融资性贸易,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从宣传上、从合同条款上、从交易结构上、从商业模式上、、进行改进! 总想着自己不改变,等着国资委改变是不可能的!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融资性贸易风险及风控

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开展和参与贸易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了多项重大经营风险和法律纠纷,给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本文从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入手,结合贸易业务实际案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开展贸易业务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为防范贸易业务风险提供借鉴和参考。 01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相关权益或行业地位,综合运用各类交易手段和金融工具,以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为目的,增加交易方的现金流量或信用评级。 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特征:(1)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合同标的由另一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通常存在以下表现形式[1]: 1.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合同中一般不明确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一般约定为“仓库交货”,交货时间通常为一个区间段。贸易业务下的采购、销售合同常常格式基本一致,同一货物、金额基本相等,也可能多份合同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签订,仅付款时间存在先后。 2.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交易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企业无加入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 3.贸易合同毛利为零或负,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异常之处。如:“低卖高买”、合同中未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商品价格不受市场变化所左右、货物检验由下游单位负责等。 4.不参与交易谈判或货物流转过程,货物未发生实际转移。不见供应商、下游客户、货物的“三不见”贸易形式;通过“走单、走票、不走货”进行交易流转;货物并未发生实际交付和流转,贸易标的始终由一方实质控制等。 5.其他表现形式。如:非专业贸易企业开展的与主业或熟悉领域无关的贸易;贸易形成的仓单、票据等质押融资、信用证期限越来越长等。 02贸易业务损失案例分析 (一)循环贸易伪造经营业绩 2015年,某矿业企业所属子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循环“购销”钢材,虚增经营业绩30多亿元。 该案例为循环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1 所示。业务中,与该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上下游为同一公司或关联公司,整个货物流转形成一个闭合回路,从而使该公司达到短期内扩大经营规模、完成经营考核指标等目的。 图1 循环贸易模式 (二)委托采购贸易货权失控 2014 年至2016 年,自然人罗某的控股公司委托8 家企业代其从境外进口货物,以相关企业代开的90 天远期信用证支付货款。罗某通过伪造第三方仓库资料,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私自出库并出售相关货物非法获利4亿多元。 该案例是较为典型的委托采购(销售)模式的融资性贸易,如图2所示。业务中,受托方接受下游公司委托代为采购相关货物,并将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全部或部分委托下游公司或其关联方完成[2],期间并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导致钱货两空。 图2 委托采购(销售)模式 (三)垫资贸易形成大额资金损失 2009 年至2013 年,某矿业企业所属子公司开展铅锭贸易,因对方资金链断裂形成0.73亿元债权逾期。2014年,某企业所属子公司利用自身银行信誉分别开展电解铜、化工品贸易,因下游企业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导致60多亿元损失。 相关案例为典型的托盘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3 所示。业务中,托盘方利用信誉、资金等优势采购大宗商品,下游利用信用期间或汇票承兑期获得融资,该业务存在较高资金敞口风险。 图3 托盘贸易模式 (四)商品违约出库或重复质押导致资金损失 2014年末,某棉花企业所属公司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在库棉花被擅自违约出库和重复质押,导致约8000多万元质押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版本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组间差异分析运用t检验进行处理;计数资料的组间差异分析运用卡方检验进行处理;等级资料的组间差异分析运用秩和检验进行处理,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图4 质押监管模式 如上述质权人为企业,且质权人与融资企业直接进行贸易业务,上述贸易模式就变为仓储保管模式,如图5所示。仓储保管贸易模式融合了托盘和质押监管两种形式:一是买方也即托盘方,通过相关货物买卖交易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二是相关货物的仓储保管企业,以仓储保管质押交易,为融资企业增加授信。 图5 仓储保管模式 (五)贸易应收账款保理导致大额资金损失风险 2013年2月,广州某金属企业(销售方)与新疆某物资企业(采购方)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销售方以该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向银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由于采购方无法支付货款,导致销售方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该案例为保理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6 所示。业务中,销售方将其对购买方的贸易类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2]。如果融资人违约无法支付货款,将导致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图6 保理模式 03贸易业务的主要风险 综合案例和贸易的特征分析,贸易业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合规及法律风险 2013至2021年,国家多次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严格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根据最高法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存在借贷行为或以借贷为主的贸易合同会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3]。 […]

服务贸易引擎更强劲 我国经济释放澎湃活力

跨境电商“买卖全球”,推动全球贸易物联网形成;“一带一路”服务贸易插上“数字”翅膀,服务贸易合作面临新机遇;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效明显,基本形成覆盖东南西北中、引领产业发展的开放布局……当前,服务贸易已成为推动外贸增长、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力量。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是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多位专家表示,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已成为构建全球共同繁荣新格局的重要领域和不可或缺的力量。 量质齐增 我国服务贸易保持升势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3年1月至10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53445.3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出口21826.7亿元,下降7.4%;进口31618.6亿元,增长23.5%;服务贸易逆差9791.9亿元。 我国服务贸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展现较强韧性,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隆国强表示,服务贸易具有绿色低碳、知识密集、附加价值高、外溢性强等特点,关乎一个国家的高质量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和共享繁荣的重要驱动力。 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已成为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引擎。近年来,从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到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我国不断以高水平开放吸引全球要素资源,服务贸易实现快速发展。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朱冰在会上介绍,2015年至今,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以“开放”为主题、以“产业”为主线,先后推出7轮15份试点方案、1300多项试点任务。试点示范历经一次升级、两次扩围,现在已经拓展到11个地区;陆续推动开放科技、电信、文旅、金融等13个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了数字经济、绿色循环经济等多种新模式新业态;提炼形成190多项创新成果,先后9次向全国推广。 今年前三季度,11个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服务业增加值达13.2万亿元,占当地地区生产总值的69.7%;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508.5亿美元,占全国服务业引资的55.6%;高技术服务业占当地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的43%,高于全国4.5个百分点。 提质增效 数字技术赋能服务贸易高效发展 近年来,伴随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我国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加快。 今年以来,电商平台和企业持续创新,有效探索了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拼多多启动“农云行动”助力数字农业服务、美团的无人配送服务加速跑进居民生活……数字技术着力促进企业朝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不断增强服务贸易活力与韧性。 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同比增长12.3%,高出服务进出口总体增速3.8个百分点。其中,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增长16%,高出服务出口总体增速21.9个百分点。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司长王东堂表示,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服务贸易迎来数字化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重大机遇,推动服务贸易开放创新发展,将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新活力,为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同时也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拓展新空间。 我国积极抢抓发展机遇,不断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推动数字服务贸易逆势增长,为贸易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是观察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窗口。今年服贸会上,一批批新产品、新场景、新应用集中亮相,应用5G和AI技术的咖啡机器人、24小时智慧药房服务场景、搭载AI技术的磁共振设备……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激发服务贸易潜力释放。以数字技术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是我国服务贸易创新变革的重要突破口。 《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显示,2022年中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值3710.8亿美元,同比增长3.2%,占服务进出口比重41.7%。其中,数字服务出口2089.1亿美元,同比增长7.2%,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数字服务进口1621.6亿美元,同比下降1.6%。 以数字化、信息化为核心的新型服务贸易正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增长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步伐持续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趋势正不断拓宽服务经济发展空间。 结构优化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成为新引擎 今年1月至10月,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比持续提升,已经成为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商务部数据显示,1月至10月,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22308亿元,同比增长8.9%。其中,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12696.1亿元,增长10.4%;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口9611.9亿元,增长7.1%。 知识密集型服务快速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副教授陈建伟表示,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比重上升,显示中国服务贸易正在向价值链中高端环节进军,服务贸易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得益于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批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服务贸易产业基地加速成长,发挥集聚带动效应。截至目前,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总数已达112家,覆盖文化、中医药、数字服务、人力资源、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和语言服务等7个领域。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有助于破解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人力成本瓶颈。随着技术进步,金融、电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大规模应用信息和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的应用和普及将加速替代简单重复性劳动,推动服务业效率提升。 “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加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等举措取得实效,确保了服务贸易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不断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有效助推了中国贸易强国目标的实现。”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宋思源说。

国家外汇局发布新规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8日发布通知,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该通知共包括9项政策措施,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4项,资本项目政策措施5项。 “随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及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市场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诉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说,国家外汇局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系统梳理贸易外汇收支、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该通知,推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9项政策措施。 王春英介绍,通知的主要政策思路是:在宏观上,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政策供给,增强政策的系统集成,围绕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在微观上,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加大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力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王春英说。

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4项,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将前期已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的便利化措施推广至全国;资本项目政策措施5项,主要是拓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优化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据介绍,随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及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市场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诉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调研市场诉求,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系统梳理贸易外汇收支、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9项政策措施。 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一是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二是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在支持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方面,一是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主体;二是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份扩展至全国;三是将此前17个省份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加大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力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服务贸易引擎更强劲 我国经济释放澎湃活力

跨境电商“买卖全球”,推动全球贸易物联网形成;“一带一路”服务贸易插上“数字”翅膀,服务贸易合作面临新机遇;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效明显,基本形成覆盖东南西北中、引领产业发展的开放布局……当前,服务贸易已成为推动外贸增长、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力量。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是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多位专家表示,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已成为构建全球共同繁荣新格局的重要领域和不可或缺的力量。 量质齐增 我国服务贸易保持升势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3年1月至10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53445.3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出口21826.7亿元,下降7.4%;进口31618.6亿元,增长23.5%;服务贸易逆差9791.9亿元。 我国服务贸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展现较强韧性,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隆国强表示,服务贸易具有绿色低碳、知识密集、附加价值高、外溢性强等特点,关乎一个国家的高质量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和共享繁荣的重要驱动力。 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已成为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引擎。近年来,从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到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我国不断以高水平开放吸引全球要素资源,服务贸易实现快速发展。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朱冰在会上介绍,2015年至今,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以“开放”为主题、以“产业”为主线,先后推出7轮15份试点方案、1300多项试点任务。试点示范历经一次升级、两次扩围,现在已经拓展到11个地区;陆续推动开放科技、电信、文旅、金融等13个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了数字经济、绿色循环经济等多种新模式新业态;提炼形成190多项创新成果,先后9次向全国推广。 今年前三季度,11个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服务业增加值达13.2万亿元,占当地地区生产总值的69.7%;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508.5亿美元,占全国服务业引资的55.6%;高技术服务业占当地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的43%,高于全国4.5个百分点。 提质增效 数字技术赋能服务贸易高效发展 近年来,伴随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我国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加快。 今年以来,电商平台和企业持续创新,有效探索了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拼多多启动“农云行动”助力数字农业服务、美团的无人配送服务加速跑进居民生活……数字技术着力促进企业朝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不断增强服务贸易活力与韧性。 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同比增长12.3%,高出服务进出口总体增速3.8个百分点。其中,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增长16%,高出服务出口总体增速21.9个百分点。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司长王东堂表示,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服务贸易迎来数字化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重大机遇,推动服务贸易开放创新发展,将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新活力,为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同时也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拓展新空间。 我国积极抢抓发展机遇,不断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推动数字服务贸易逆势增长,为贸易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是观察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窗口。今年服贸会上,一批批新产品、新场景、新应用集中亮相,应用5G和AI技术的咖啡机器人、24小时智慧药房服务场景、搭载AI技术的磁共振设备……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激发服务贸易潜力释放。以数字技术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是我国服务贸易创新变革的重要突破口。 《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显示,2022年中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值3710.8亿美元,同比增长3.2%,占服务进出口比重41.7%。其中,数字服务出口2089.1亿美元,同比增长7.2%,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数字服务进口1621.6亿美元,同比下降1.6%。 以数字化、信息化为核心的新型服务贸易正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增长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步伐持续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趋势正不断拓宽服务经济发展空间。 结构优化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成为新引擎 今年1月至10月,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比持续提升,已经成为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商务部数据显示,1月至10月,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22308亿元,同比增长8.9%。其中,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12696.1亿元,增长10.4%;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口9611.9亿元,增长7.1%。 知识密集型服务快速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副教授陈建伟表示,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比重上升,显示中国服务贸易正在向价值链中高端环节进军,服务贸易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得益于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批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服务贸易产业基地加速成长,发挥集聚带动效应。截至目前,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总数已达112家,覆盖文化、中医药、数字服务、人力资源、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和语言服务等7个领域。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有助于破解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人力成本瓶颈。随着技术进步,金融、电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大规模应用信息和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的应用和普及将加速替代简单重复性劳动,推动服务业效率提升。 “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加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等举措取得实效,确保了服务贸易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不断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有效助推了中国贸易强国目标的实现。”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宋思源说。

上架金融产品1500余个,融资5万余笔!成都“交子信易贷”融资规模达1600亿元

作为助力市场主体融资的服务平台, 如何汇集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 据成都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横向联通成都市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平台,纵向接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外部汇集第三方数据源,实现了公用信用信息数据、商业数据和金融数据的共享服务。 统计数据显示,交子信易贷累计归集整合共享329类7.1亿余条公用信息,收录380余万户市场主体,400余万自然人股东及公司高管等信用信息,这些信息为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放贷提供参考。 拓宽普惠金融覆盖范围 覆盖企业“初创-成长-壮大-成熟”全生命周期 在构建交子信易贷体系中, 成都夯实普惠金融覆盖范围。 成都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以交子信易贷为综合业务平台枢纽,构建了“科创通”服务创新创业、“知贷通”服务知识产权融资、“绿蓉融”服务绿色双碳、“农贷通”服务乡村振兴、“盈创动力”服务产业园区,以及“武侯区”“温江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等区(市)县融资平台服务地方金融。目前成都交子信易贷体系已累计注册企业超过60万家,入驻金融机构超100家,上架金融产品1500余个。 从流程看 企业如何拿到一笔融资?交子信易贷通过深度打通平台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联合建立预授信模型,实现信贷供需智能匹配与全流程放款。 从产品类型看 在科创金融领域,成都围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初创-成长-壮大-成熟”的全生命周期,创新推出“新创贷”“成长贷”“壮大贷”等信贷产品。 在知识产权领域,成都在全国首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应用场景,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在绿色金融领域,成都推出全国领先的温室气体排放云计算系统3.0版,丰富碳核算应用场景,联合金融机构推出“绿蓉科贷”“减碳贷”“碳汇贷”等上百种绿色金融产品。 在乡村振兴领域,成都联合相关银行创新推出“粮e贷”“职业经理人贷”等特色产品。 如何防控金融安全?据成都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在全国率先探索打造地方金融监管一体化系统——“天府金融风险检测大脑”,汇聚20多个市级部门公共数据、人行反洗钱数据、支付宝可疑交易数据,全面实现对全市近300家地方金融组织穿透式监管,初步实现对全市工商企业的风险画像和监测。 从四个方面助企惠企 启动“天府金融风险检测大脑”二期建设 如何增强交子信易贷服务质效?据成都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将从四方面增强服务质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护航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数” 首先是以“数”为准加强数据治理。成都将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数据治理体系,提高信用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对企业画像更加精准。 “融” 同时,以“融”为先增强枢纽功能,进一步完善信易贷体系内各自平台业务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一点登陆、多平台共享”的便捷功能制。 “用” 此外,成都突出以“用”为上加强应用创新。具体来看,成都将综合运用人脸识别生物探针、设备指纹、关联网络等技术手段,把控审贷关键环节,实现秒级响应。 “效” 如何以“效”为要加强政策配套?成都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找企业”机制,为企业精准匹配融资贷款需求,启动“天府金融风险检测大脑”二期建设,形成“监管+服务”的全方位金融护盾,提升金融机构在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