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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新业态——跨境易货贸易

一、什么是新型易货贸易? 1.易货贸易是指支付结算采用以货换货的方式,即商品经过计价后进行交换,以补充现汇不足的贸易。政府间的易货贸易也称协议贸易,需要签定贸易协定与支付协定。民间的易货贸易包括补偿贸易,也可以部分现汇与部分易货相结合。 2.新型易货贸易是一种贸易新业态,借助区块链、数字化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以物易物平台,对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供需双方之间进行等值货物或服务的直接交换,促进产、供、销资源匹配,有效促进经济循环,是我国现有贸易形式的有利补充。 3.新型易货贸易具备以下特点: ?易货国家方面:主要面向开展易货贸易意愿强烈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易货企业方面: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国际贸易企业均可在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易货贸易。 ?易货通关方式方面:一般货物,以易货贸易(0130)方式报关,海关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监管。 ?易货关税方面:易货货物按一般贸易货物照章征税,减免税应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易货标的方面:不限于货物贸易,还可以服务贸易形式开展易货贸易。 ?业务场景方面:创新探索“跨境直接易货”“易货+保税”“易货+海外仓”“易货+离岸”“易货+跨境电商”以及“易货+海外工程”等新型易货贸易场景模式,并不断根据业务实践开展创新试错。 ?计价货币方面:积极响应人民币“走出去”战略,逐步采用人民币计价,为跨境人民币结算探索路径。 ?交易方式方面:以数字化贸易为手段,公共信息平台为载体,依托互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搭建的新型易货贸易服务平台,平等参与“一对多”“多对多”的易货贸易。 二、跨境易货贸易的优势 一是有助于解决传统国际贸易发展难题,实现跨境贸易顺畅进行。在新型易货贸易中,交易双方直接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不涉及货币结算和支付,避免受限于贸易壁垒、汇率波动。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外汇金融安全。新型易货贸易双方签订易货合同,通过货物的进口与出口完成交易,贸易全程不动用资金,不收付外汇。有效维护我国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外汇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新型易货贸易在国内,有利于盘活企业库存,减少不良资产,解决企业资金短缺、订单少、出口难等困境;在国外,是开辟新市场、新客户,拓展发展空间,整合国外资源的有力手段;是充分调动“两个市场”,整合“两种资源”,联通国内国际的重要载体和纽带,为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发展动力。四是有利于加快我国贸易强国建设。新型易货贸易能降低销售、采购、换汇、结算等环节交易成本,提升我国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新型易货贸易主要面向新兴市场国家,以大宗商品、农产品为主要易货标的,减少我国在大宗商品、农产品进口方面的外汇支出;实施人民币计价,有利于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进程,助力我国掌握贸易源头,争取国际贸易定价权,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加快贸易强国建设。 三、我国跨境易货贸易发展情况 目前,我国跨境易货贸易主要面向国家以伊朗、非洲、东南亚等为主,出口商品主要是汽车整车及零配件、建筑材料、离心机、电路开关、医疗外科仪器器具、轮胎、家用电器、IT产品、生活用品等,进口商品主要是大宗商品、农产品、示波器、频道分析仪、检测仪器、锰矿及其精矿、云母等。2022年全国易货贸易进出口额达到23.16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海南23.05亿元,占全国总额的99.5%,同比增长80%;山东415.8万元,位居第二,同比增长220%;湖南323.4万元,名列第三,同比增长45.3%。跨境易货贸易的高速增长趋势,反映了该领域所存在的巨大需求。各地也积极推进了跨境易货贸易的开展,取得一定成效。 (一)依托中欧班列,建设跨境易货贸易试点 浙江自贸试验区金义片区通过创新中欧班列义乌、金东双平台运营模式,将其贸易影响力辐射至欧亚大陆50多个国家、160多个城市;通过建设“一带一路”物流枢纽,并结合新型跨境易货贸易试点工作,率先建立海关报关、数据统计等闭环管理规则。 (二)探索跨境易货贸易全流程机制 青岛探索了跨境易货贸易全流程机制,以“0130易货贸易”监管方式申报镀锌卷出口报关,实现出口闭环、易货贸易全流程业务落地,打通跨境易货贸易各个环节,拓展跨境贸易流通新渠道。 (三)构建易货贸易产业链通道 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依托中非经贸博览会落户长沙的优势,构建起我国内陆地区与非洲大陆的易货贸易平台。长沙通过建设湘粤非铁海联运通道、完善长沙至非洲客货运航线网络、建设国际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立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从而逐步打通湖南与非洲之间的“投资生产―融资进口―保税加工―全球销售―易货贸易”产业链。 四、云南发展跨境易货贸易建议 云南作为中国连接东南亚国家的重要门户,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发展跨境易货贸易具有巨大的潜力。中国和泰国在2008年由国家商务部、云南省政府提议和推动下双方签订了一项《中泰蔬菜换成品油易货贸易总的框架协议》的贸易协议,但是由于运输时间长、通关手续繁琐、成本高,使得原有的贸易计划难以推行。目前,云南进出口贸易业务主要包含1039市场采购、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5034区内物流货物、9610跨境电子商务、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等。为了顺应新形势下的内外贸易环境变化,发挥云南区位优势,探索新型易货贸易方式。 一是依托RCEP协定,推动农产品和大宗商品跨境易货贸易发展。利用RCEP降低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扩大中部地区农产品的出口规模和市场份额,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二是探索跨境易货贸易试点。依托中老铁路,在中老铁路节点上建设面向东南亚跨境易货贸易试点,探索跨境易货贸易海关报关、数据统计等闭环管理规则。三是建设跨境易货贸易交易服务平台。加大与周边国家沟通合作,建立跨境易货贸易交易服务平台,降低企业报关通关时间,打通跨境易货贸易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率。四是依托云南边(跨)经济合作区进行货物集散。完善边合区内跨境易货贸易企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推动在边合区内投资建厂,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货源与口岸直接对接,提高物流效率。利用边合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吸引跨境易货贸易中间商企业在边合区进行货物集散。

服务贸易引擎更强劲 我国经济释放澎湃活力

跨境电商“买卖全球”,推动全球贸易物联网形成;“一带一路”服务贸易插上“数字”翅膀,服务贸易合作面临新机遇;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效明显,基本形成覆盖东南西北中、引领产业发展的开放布局……当前,服务贸易已成为推动外贸增长、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力量。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是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多位专家表示,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已成为构建全球共同繁荣新格局的重要领域和不可或缺的力量。 量质齐增 我国服务贸易保持升势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3年1月至10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53445.3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出口21826.7亿元,下降7.4%;进口31618.6亿元,增长23.5%;服务贸易逆差9791.9亿元。 我国服务贸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展现较强韧性,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隆国强表示,服务贸易具有绿色低碳、知识密集、附加价值高、外溢性强等特点,关乎一个国家的高质量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和共享繁荣的重要驱动力。 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已成为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引擎。近年来,从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到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我国不断以高水平开放吸引全球要素资源,服务贸易实现快速发展。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朱冰在会上介绍,2015年至今,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以“开放”为主题、以“产业”为主线,先后推出7轮15份试点方案、1300多项试点任务。试点示范历经一次升级、两次扩围,现在已经拓展到11个地区;陆续推动开放科技、电信、文旅、金融等13个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了数字经济、绿色循环经济等多种新模式新业态;提炼形成190多项创新成果,先后9次向全国推广。 今年前三季度,11个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服务业增加值达13.2万亿元,占当地地区生产总值的69.7%;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508.5亿美元,占全国服务业引资的55.6%;高技术服务业占当地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的43%,高于全国4.5个百分点。 提质增效 数字技术赋能服务贸易高效发展 近年来,伴随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我国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加快。 今年以来,电商平台和企业持续创新,有效探索了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拼多多启动“农云行动”助力数字农业服务、美团的无人配送服务加速跑进居民生活……数字技术着力促进企业朝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不断增强服务贸易活力与韧性。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同比增长12.3%,高出服务进出口总体增速3.8个百分点。其中,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增长16%,高出服务出口总体增速21.9个百分点。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服务贸易迎来数字化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重大机遇,推动服务贸易开放创新发展,将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新活力,为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同时也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拓展新空间。 我国积极抢抓发展机遇,不断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推动数字服务贸易逆势增长,为贸易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显示,2022年中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值3710.8亿美元,同比增长3.2%,占服务进出口比重41.7%。其中,数字服务出口2089.1亿美元,同比增长7.2%,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数字服务进口1621.6亿美元,同比下降1.6%。以数字化、信息化为核心的新型服务贸易正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增长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步伐持续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趋势正不断拓宽服务经济发展空间。 结构优化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成为新引擎 今年1月至10月,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比持续提升,已经成为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商务部数据显示,1月至10月,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22308亿元,同比增长8.9%。其中,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12696.1亿元,增长10.4%;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口9611.9亿元,增长7.1%。知识密集型服务快速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比重上升,显示中国服务贸易正在向价值链中高端环节进军,服务贸易结构持续优化升级。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得益于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批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服务贸易产业基地加速成长,发挥集聚带动效应。截至目前,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总数已达112家,覆盖文化、中医药、数字服务、人力资源、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和语言服务等7个领域。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有助于破解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人力成本瓶颈。随着技术进步,金融、电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大规模应用信息和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的应用和普及将加速替代简单重复性劳动,推动服务业效率提升。

推动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破解跨境供应链融资、境外产业融资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问题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渝车出海”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出口基地,实现由产品出口向品牌及技术输出等价值链高端环节跃升。 《行动计划》提出持续提升企业出口能力、积极完善出口通道、不断强化金融支持等多项重点任务;要求充分发挥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合体作用,推动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破解跨境贸易本币结算、跨境供应链融资以及境外产业融资、汽车消费金融产品供给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问题。推动金融机构针对重庆汽车出口,提升跨境贸易结收汇便捷化水平,拓宽汽车出口跨境结收汇渠道,并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专项行动,降低汇率风险。推动跨境融资业务模式及路径创新,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为汽车企业积极开展“外保内贷”“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离岸人民币国际信用证等国际贸易金融业务,以及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存货融资租赁服务。推动金融机构提升重庆汽车“走出去”跨境贸易投资对接服务水平,跨境精准寻求有效交易合作方。 政策全文如下: 重庆市“渝车出海”行动计划 为推动重庆市汽车企业进一步抢抓汽车出口发展机遇,深度融入全球汽车产业链和价值链体系,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出口基地,实现由产品出口向品牌及技术输出等价值链高端环节跃升。到2027年,全市整车年出口量占全国整车年出口量的比重达10%;打造1—2家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出口企业和品牌,企业海外工厂布局不断完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形成较强的国际辐射能力,年出口金额超过12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提升企业出口能力。 1.支持整车企业全面深化海外战略,将拓展国际市场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持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整车企业加大各类适销产品的研发推广力度,进一步优化产品和品牌结构,面向亚洲、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地区,重点出口传统燃油乘用车、载货车及专用车产品;面向欧美和大洋洲等发达地区,重点出口高端智能网联新能源乘用车产品以及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支持整车企业持续巩固传统燃油车市场,根据海外市场需求不断提升传统燃油车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同时,积极抢占智能网联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商用车等新兴市场,扩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出口规模。 2.支持整车企业积极布局海外市场,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组建本地化运营团队等,完善海外销售渠道。鼓励整车企业加强与国外销售公司合作,通过海外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建海外市场营销渠道。鼓励整车企业在出口目的地建立完善的汽车维护保养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售后服务,持续提升消费者用车体验。鼓励整车企业加强协同合作,共享海外营销、服务渠道,实现“单渠道、多功能”联动发展,拓展市场覆盖面,提升重庆生产的汽车在国际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支持整车企业在海外建立数据储存服务平台,支撑智能网联整车产品出口。 3.推动汽车出口从单一的整车出口贸易模式向“整车+散件组装+本地化运营”等多种模式转变,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实现全面出口。鼓励整车企业在海外有步骤地建立整车生产基地和散件组装工厂,减少物流运输成本,提升产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力。 4.建立重庆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出口联盟,整合现有资源,引导整车企业提高与核心供应商在产品、技术、资金、物流等多领域的要素协同能力,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支持零部件企业跟随整车企业抱团“出海”,积极争取进入国际整车企业配套采购体系,全面拓展整车配套、售后服务、特色改装等国际市场。 (二)积极完善出口通道。 5.积极协调央企、沿海港口企业,帮助我市整车企业争取海运滚装船舱位,引导整车企业结合产品运输需求,与海运滚装船运营企业签订“量价运力捆绑协议”,支持我市物流平台企业与海运企业合作打造海运滚装船。协调国铁集团增加重庆至俄罗斯、中亚地区的中欧班列计划,保障我市整车出口需求。 6.完善果园港出口汽车物流通关服务体系,支持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提升我市汽车出口通关效率,依托长江黄金水道、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通道出口汽车。针对整车龙头企业,不断优化汽车出口综合物流解决方案,降低物流成本。 7.持续培育汽车物流龙头企业,加快引导汽车运输采取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模式,大力引导汽车物流企业智能化转型,持续降低物流成本。推动提升海外物流“最后一公里”服务能力,鼓励汽车物流龙头企业沿出境出海大通道“走出去”,在沿线布局海外仓,不断提升海外物流运输能力。 (三)提升海外市场政策法规应对能力。 8.积极研究海外市场政策法规。组建法规专家团,搭建共享服务平台,深入研究欧标、美标等全球主流汽车法规的共性及差异化要求,以及碳足迹、关税、投资、本地化等政策。引导企业认真研究出口目的地国家及地区的汽车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并在平台实现共享,为汽车企业实现快速、高质量出海提供政策指引。引导企业积极关注主要出口目的地国家及地区的《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前瞻性研究,引导企业规避国际风险。 9.积极参与海外市场政策法规制定(修订)。引导龙头企业更好地运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等关税减让及原产地规则,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鼓励企业参与东盟、南美地区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实现产品、品牌、规则的同步输出。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加强与国际产业组织、标准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参与其组织的例行对话或国际性会议,加快推动区域间产业准入与标准互认。 10.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能力。加强认证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减少重复性认证和检验检测。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成为国际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招引国外权威汽车认证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加强工厂检查合作。提升动力电池、汽车电子、汽车软件以及数据安全、碳足迹等汽车相关合规性认证和检验检测能力。 (四)大力提升品牌影响力。 11.全面推行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提高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开展对标行动,鼓励企业对标国内外知名企业,提升质量技术水平。引导企业建设质量动态评价系统,持续提升产品品质和服务能力。 12.积极支持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加强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围绕出口新车型上市、关键核心技术发布、质量管控水平提升等主题,在海外举办专项活动,不断提升企业影响力,赋能企业国际化布局。 13.充分发挥我市经贸机构作用,争取境外知名展会优质资源,积极组织整车企业参加各类国际高端展会,拓展采供对接渠道,稳订单、促交易、拓市场,树立重庆汽车品牌的良好形象。 (五)不断强化金融支持。 14.充分发挥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合体作用,推动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破解跨境贸易本币结算、跨境供应链融资以及境外产业融资、汽车消费金融产品供给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问题。推动金融机构针对重庆汽车出口,提升跨境贸易结收汇便捷化水平,拓宽汽车出口跨境结收汇渠道,并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专项行动,降低汇率风险。推动跨境融资业务模式及路径创新,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为汽车企业积极开展“外保内贷”“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离岸人民币国际信用证等国际贸易金融业务,以及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存货融资租赁服务。推动金融机构提升重庆汽车“走出去”跨境贸易投资对接服务水平,跨境精准寻求有效交易合作方。 15.进一步完善政银保企风险共担机制,用好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机制和保障功能,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给予出口企业更多优惠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订单的支持保障力度,鼓励中国信保重庆分公司在海外市场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配合银行金融产品,加大汽车出口授信力度,对汽车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风险保障。 (六)持续推进人才供给。 16.加强产教融合,鼓励高校与汽车企业合作,针对汽车出口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建立汽车出口企业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开展联合式、定向式、订单式培养,着力培养一批熟练运用外语、熟悉国际经贸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 17.用好人才引进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人才支撑。支持汽车出口企业人才申报新重庆引才计划等引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从人才奖励、生活补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持续开展汽车出口企业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鼓励相关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指导。 依托重庆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强化市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发展工作专班统筹作用,协调解决汽车出口中的困难和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强化部门协同,把推动汽车出口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 (二)加大政策支持。 在果园港对出口汽车实行快速通关,提高通关效率。协调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班列优先保障出口汽车舱位,并给予汽车出口企业协议价支持;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汽车滚装班轮,帮助汽车出口企业提前预定海外滚装船舱位,降低出口汽车物流成本。对汽车出口企业在新产品开发、销售体系建设、质量体系认证、境外参展参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汽车消费金融公司“走出去”设立分子公司,为出口汽车在海外销售提供终端消费信贷服务。 (三)注重宣传引导。 持续办好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重庆国际汽车展览会等品牌活动,策划举办全球性的整车及零部件产业会议。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面向海外开展研究成果、技术方案、新产品、新专利等发布活动,帮助我市汽车出口企业加强境外品牌宣传。

国家外汇局发文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在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方面,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点击底部阅读原文 可查看通知、下载附件 当前,随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及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日益多样化,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诉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调研市场诉求,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系统梳理贸易外汇收支、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9项政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加大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力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通知》明确,一是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使用市场采购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在线办理收结汇。二是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资金轧差业务。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一方面是助力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委托第三方报关的市场采购商户以自身名义线上办理收结汇。”王春英表示,另一方面,鼓励更多银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支持银行根据客户业务情况、银行信息化建设等自身实际,灵活使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结汇服务,提高商户资金结算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银行节约系统开发成本。 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由于自身净资产小而面临无法获得更多跨境融资等难题。”王春英表示,从2018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出台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从主体范围、试点地区、试点额度等方面对上述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升级。具体来看,一是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主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三是将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便利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同时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12月13日国际贸易风险提示及经贸动态

国际贸易风险提示 阿根廷12个月累计通胀率超过142%。日前,据西班牙《国家报》报道,阿根廷国内生产总值在过去三个月中没有增长。近12个月累计通货膨胀率超过142%。每四个阿根廷人中就有一人生活在贫困之中。 11月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商业信心指数继续降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12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受多数行业信心水平下降影响,11月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商业信心指数从经过调整的10月的-3点进一步降至-9点。这是除了疫情期间外,该指数在2012年之后的最低水平。 德国11月破产企业数量同比增长18.8%。德国联邦统计局12日公布的初步数据显示,德国11月申请标准破产程序的公司数量同比增长18.8%。10月该同比数值为22.4%。在高能源价格和利率回升的持续压力下,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倒闭。此外,预计今年德国经济将出现萎缩。 国际经贸动态 菲律宾9月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降至三年来最低点。据菲律宾媒体12日报道,菲中央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9月份菲外国直接投资(FDI)净流入从2022年同期的7.31亿美元降至4.22亿美元,比8月份的7.9亿美元环比下降46.5%,同比下降42.2%,为三年多以来FDI月度净流入的最低值。分析人士称,这主要是由于全球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抑制了投资者信心。 泰国总理赛塔呼吁更多日本车企赴泰投资生产电动汽车。泰国总理赛塔12月13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对日本公司在泰国的电动汽车生产投资表示担忧。赛塔说,他非常感谢日本公司在过去50年里为泰国经济注入了大量资金,但在电动汽车制造方面,日本公司已经落后,需要迎头赶上。如果日本大公司愿意在泰国生产电动汽车,泰国政府计划与这些公司就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举行会谈。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比较研究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比较研究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中国特有的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区域,发布和实施的跨境金融政策对于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及复制推广后的中国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考察、专家访谈及数据分析等方式,针对涵盖22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共计203项国家层面跨境金融政策的发布与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借鉴跨境金融创新思路,也能够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战略提供参考建议。 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整体演进历程 自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首家以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至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复设立西北沿边地区首家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年间我国共设立了22家自由贸易试验区。2023年上半年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不到千分之四的国土面积,贡献了占全国18.6%的进出口贸易和18.4%的外商投资。 按照时间先后,设立的22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我国覆盖东西南北中,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改革开放新格局。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4月20日,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9月21日,扩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设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上海和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先后扩展了实施范围,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则经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批复更名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为了确保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整体演进历程清晰明确,后续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若与前序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一致或趋同,原则上不重复纳入跨境金融政策的比较研究之中。由此分析,在国家层面上共计先后发布和实施了203项跨境金融改革开放政策。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作为首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定位自始至终都是要建成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全国服务。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指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要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要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自2013年挂牌以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以宏观审慎、风险可控为前提,在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开展了诸多先行先试改革开放工作。截至目前,以国务院大约每隔2年印发一份纲领性文件为依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开放进程可以分为五个主要阶段。上海自贸试验区不仅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实施细则,全面完成了国务院针对五个主要阶段分别部署的22项、9项、9项、16项、14项,共计70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还创造性地主动建设了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为实现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的“电子围网”提供了支持。 第一个阶段起始于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总体方案要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力争建成具有国际货币兑换自由水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22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2、鼓励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 3、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4、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建立整合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5、拓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 6、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7、试点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跨境支付系统。 8、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产业。 9、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 10、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市场化定价。 11、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12、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13、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14、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 15、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16、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17、允许金融市场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18、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19、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20、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21、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 22、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落实“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建设原则,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别制定并实施了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和境外机构在上海市已通过系统接入验收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使用自由贸易账户,同时建立了以自由贸易账户为核心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管理信息系统。2014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领域内有关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4项试点政策推广到了全国。 第二个阶段起始于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进一步深化方案提出要建立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同时鉴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扩展涵盖了陆家嘴金融片区,更加强调了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的重要性,要求具体方案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报批。具体而言,进一步深化方案明确提出了9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 2、试点建立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3、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等各类境外融资活动。 4、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5、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6、探索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租赁资产交易。 7、探索适合保理业务发展的境外融资管理新模式。 8、稳妥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 9、研究完善适用于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的税收制度。 第三个阶段起始于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全面深化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建成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和有效防控风险的金融服务体系。具体而言,全面深化方案明确提出了9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进一步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联动,创新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化科技金融模式创新。 2、积极有序实施《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加快构建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人民币全球服务体系,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加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升金融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3、设立自由贸易港区,探索实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4、增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功能,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深度合作、互联互通。 5、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 6、稳妥推进境外机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优质境外企业利用上海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7、吸引沿线国家央行、主权财富基金和投资者投资境内人民币资产,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8、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等业务,为企业海外投资、产品技术输出、承接“一带一路”重大工程提供综合保险服务。 9、支持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发展。 第四个阶段起始于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总体方案》。新片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在适用自贸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支持临港新片区以资金自由等为重点建立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实施16项便利资金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 2、研究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临港新片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

北交所审核:一文总结贸易业务的审核关注重点

贸易业务因其易操作性,往往是财务舞弊的高发区,一般动机有虚增收入、资金占用、输送利益等,在上市审核中常见的动机有:通过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贸易和滥用总额法会计政策虚增贸易收入,以超出行业一般情况的毛利率虚增贸易利润,利用贸易往来实现资金循环等。 本文将总结截止当前2023年贸易业务的审核关注重点,以期给执业时提供参考。具体问询问题详见本公众号(喆悟投行)12月13日发布的《北交所审核:2023年北交所就贸易业务的问询问题汇总》。 审核关注重点具体如下: 一、相关业务是否属于贸易业务。 常见情况有: 1、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他产品收入的具体内容,如原材料销售、未经加工的产品及相关模组产品等,如鸿辉光通、特美股份、飞宇科技、视声智能、聚合科技。 2、外购成品销售,如森达电气。 3、采购与产出产品实质性区别可能较小的产品销售,如简单组装、包装等,如华曦达、华联医疗、虹越花卉。 4、全制程外协业务,如万源通。 5、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相关业务是否实质构成贸易业务,如兆信股份、丰岛食品、盛安传动。 以上并不代表该情形就属于贸易业务,只是在审核中会予以关注,需充分论证不判定为贸易业务的原因。 二、贸易业务的合规性。 (1)涉及境外销售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如特美股份。 (2)贸易业务是否需要履行认证、注册、许可等程序情况,是否涉及需要如危险化学品等业务资质,如聚合科技。 (3)供应商与客户直接交割的贸易业务,相关业务是否是居间业务,发行人是否仅有流转形式上的货权及是否为实质上的“空转” 贸易,如快达农化。 (4)相关业务涉及当前存疑的上市公司等,发行人是否有配合造假,是否存在被追偿或追索风险, 是否存在立案或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快达农化。 三、贸易业务的合理性。 常见角度有: 1、贸易业务的开展的具体原因,如下游客户需求、发行人产能利用率、产品差异情况等,相关原因需有客观事实支撑。 2、贸易业务的开展方式、运营主体、采购来源及销售方向(贸易商供应商/客户名称、产品类型、数量及单价、金额及占比等)。 3、关联体系内的采销交易背景、业务实质。 4、销售自产及外采在定价模式、毛利率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贸易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5、贸易业务规模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市场发展的趋势一致、与发行人自产产品增长的趋势一致。 6、贸易业务存在预付后长期未发货等情形的合理性。 四、贸易收入的会计确认及对财务情况的影响 常见问法有: 1、结合贸易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商品转移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约定等,说明贸易收入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及确认依据。 2、总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的充分性。结合业务模式和合同约定,发行人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是否在销售给客户前取得对商品的控制,发行人判断自身为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的依据是否充分。 3、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构成“空转”贸易,是否存在客户指定货源、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发行人是否享有实质的定价权并承担主要存货风险,在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控制权,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4、向同一客户同时存在采购销售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收支相抵的情况。 5、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将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的具体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扣除贸易业务相关数据后对发行人子公司、对合并报表的收入、毛利、净利润的影响。 五、贸易业务的可持续性 六、引申问题 1、剔除贸易业务后,收入确认、成本归集的准确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对销售价格的取得方式、与最终平均售价的差异情况、去除贸易业务影响后不同产品成本结构的变化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如新疆晨光。 2、向贸易商客户销售的真实性。具体有:1、贸易商客户基本情况的匹配性,如合作历史和背景、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行业地位等,是否是关联方。2、各贸易商客户的进销存情况,与发行人销售金额和数量的匹配性,贸易收入货物流、资金流、账务流的匹配性。3、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向贸易商压货调节经营业绩的情况。终端客户穿透核查数量、金额及占比的匹配性。4、贸易客户销售毛利率与直销客户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5、测算剔除关联方贸易商的经营业绩贡献后,是否仍满足发行上市条件。6、银行流水核查情况。如华曦达、铁拓机械、惠同新材。 七、贸易业务的核查 从具体核查手段来看,一般有走访、函证、盘点、细节测试、穿行测试、截止测试、期后回款检查、资金流水核查、客户背景及关联方关系核查等,在核查时,需结合业务数据分析,挑选重点测试样本,比照业务合同,匹配货物流、资金流、账务流识别商业实质。 对于贸易商客户销售,需要穿透最终客户核查,具体可参考经销商的核查要求。

除了“融资性贸易”,中央企业不准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还有哪些?

   2022 年 8 月以来,国务院国资委果断行动、重拳出击全面开展中央企业虚假贸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但虚假贸易专项复核和财务决算审核等发现,仍有部分企业还在违规开展虚假贸易业务,重视不足、边界不清、追责不严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划定虚假贸易禁区,规范贸易业务管理坚决根治虚假贸易顽疾,国资委也是三令五申各种通知规范中央企业贸易业务管理,务必回归本源、严防风险;此前国务院国资委网站4月17日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提出,紧盯屡禁不止的“牛皮癣”问题,对国资委三令五申严禁的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并强调要持续深化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突出提升责任追究震慑性、监督协同系统性、制度机制完备性、工作手段有效性。       何为“虚假贸易”?从字面上理解,“虚假贸易”就是没有真实的商品买卖贸易背景,买卖双方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虚假发票、货运单据等资料而开展的贸易行为。       为此,万联网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贸易业务管理,严格禁止开展各类虚假贸易的有关文件,梳理了中央企业不准开展的各类虚假贸易业务,如下: 1 不准背离主业开展贸易业务       例如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国务院国资委核定集团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任何贸易业务,关系国家能源、资源、粮食、国防及产业链安全的国际贸易业务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可保留,其他企业应在1年内退出贸易业务。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需严格按照核定的贸易品种或围绕与主业相关的产品开展贸易业务,其他贸易业务坚决退出。 2 不准与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的上下游企业开展贸易业务       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的上下游企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上下游企业为同一企业或自然人;上下游企业为母子公司或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上下游企业交叉持股,上下游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同;上下游企业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业务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上下游企业一方为另一方贸易合同履约提供担保;上下游企业存在长期业务关系方为另一方的重要供应商或特约经销商。 3 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中央企业不得以完成考核目标、维持信用评级、获取外部融资、实现资金套利等为目的,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如在上下游企业均为集团子企业的情况下人为引入外部企业参与集团内部贸易业务,或通过伪造上下游交易对手信息以及运输仓储、收发货等单据虚构贸易业务交易背景,为外部企业提供赚取资金占用费的空间。 4 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本质是无商业实质、以贸易业务为名对外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变相提供资金,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融资性贸易资金方缺乏对货权的实际掌控,缺少对货物市场波动的关注,存在巨大资金风险。融资性贸易合同条款通常存在垫资、融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借款合同常见表述。托盘贸易是典型的融资性贸易,涉及上游供货商(真实卖方).下游贸易商(真实买方)和托盘方(资金提供方) 三方主体,虽有实质货物流转,但托盘方仍有较高的资金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3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也公布了“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的答复,一度也引发了国有企业贸易业务的自查自检潮。       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问: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融资性贸易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5 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贸易业务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交易标的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未发生变更交易前交易标的已由上游交易对手全部直接转移给下游交易对手占有;交易中中央企业对交易标的无任何控制,下游交易对手可无需通过中央企业即可从上游交易对手直接获取货物;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仍然被上游交易对手或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企业持有并控制。空转、走单贸易具有上述典型特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属于虚假贸易业务。 6 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循环贸易虽具有真实货物支撑,但货物仅在固定的若于家企业内部循环,达到做大规模的目的,相应货物流转并未产生价值。在流转过程中为达到体现利润的目的,每一次流转都可能确认业务毛利,虽然有账面利润但实际形成了潜亏。 7 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       例如:(1)不得开展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不齐备的贸易业务。(2)不得开展无法有效判断交易标的真实存在的贸易业务,如不参与货物收、发环节,无法提供运输单据、仓储单据等物流环节单据、验收单据或贸易环节中其他的外部单据,仅能提供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自制的发货单或收货单,不关注货物存储状态,长期不进行实地盘点、对账,仅以存储场地提供的库存证明作为货物存在依据。(3)不得开展销售或采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的贸易业务。(4)不得开展上下游合同条款高度一致、签订日期相同或相近且差价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贸易业务。 8 不得开展场外非标准仓单交易       仓单是按国家标准制定的标准化商品的有价凭证,仓单交易是将仓单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是一种标准化的现货商品贸易,交易标的基本是大宗生产原材料及农产品等。仓单交易按是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所开展,分为标准仓单和非标仓单。标准仓单具备金融产品的属性要参照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管理,强化业务审批和准入审查,严格控制规模,严控恶意炒作和投机行为;非标准仓单虽“三流”齐备,但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掌握货权,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中央企业应坚决退出非标准仓单交易。 9 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

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的马甲?

供应链金融这个概念这几年经常和融资性贸易撞车,大家也常常认为有些所谓的供应链业务就是融资性贸易,为什么会产生这种问题?首当其冲的原因就是供应链金融本身这个概念就很不严谨,通常认为,供应链金融包括应收、存货、预付三类模式,而且当下很多所谓的供应链公司做的是多年前的“托盘”类贸易业务。从这个角度来讲,笔者认为,所谓的供应链金融其实就是融资性贸易的马甲,其实就是一种混杂糅合比如应收类(保理)、存货类、“托盘”类概念的“三件套”马甲。剥开供应链金融的马甲,你会发现这就是融资性贸易。 一、供应链金融概念的诞生   2018年,南方某些供应链上市公司出现风险,甚至个别公司还涉及刑事责任,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公司避之不及,最魔幻的事,“供应链金融”这个概念与此同时居然凭空而起,以后如火如荼,一发不可收拾。不过因为“供应链金融”这个概念先天性的问题,几年过去了,没有出现有效的本质的自律的发展,伴随着不断出现的风险,有些人反倒还幻想通过所谓的空洞理论“创新”以及所谓的金融科技手段来脱离金融的固有逻辑去奔跑。 “供应链金融”概念所糅合混杂的几类业务,在供应链金融这个概念出现后,即使又通过所谓的区块链、产业互联网之类的金融科技等光环加持也是频频出现风险。 存货类: 2012年钢贸危机,造成数百亿的坏账; 2014年,北方某港口铜贸易诈骗案,涉及坏账也是百亿; 2019年某上市公司下属国际港务公司遭10家单位携伪造单证来提乙二醇等货物; 2022年5月,南方某铝锭交割库发生集体提货事件,传闻货物重复质押,涉及多个资方; 2022年8月,北方某港口一货代告知13家货主,其铜精矿货物灭失,总涉及货物数量近30万吨,总价值60亿元。 应收类: 019年,南方“某兴”系,涉及资金也是百亿级; 2022年,东部某城市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爆出来的“某网通信”案件,涉及多家上市公司百亿资金。 “托盘”类: 这么多年也不受待见,类似事件也不胜枚举。 二、供应链金融概念的固有缺陷 供应链金融经过这几年的热炒,已经影响到更高的层面,但因为其概念的先天性问题,定义范围过广,将不兼容的细分业态强行打包,类似于让百米跑、跨栏跑、马拉松强行混到一起搞跑步运动。应收类、存货类、“托盘”类各种细分业态内在逻辑、行业规则、法律关系等方面大相径庭,与融资担保、商业保理以及融资租赁等类金融细分行业相比,从供应链金融这个概念往下延申,政策层面的监管办法、法律层面的裁判规则、财务层面的会计规则无从下手。正如裁判会发愁如何对在一个赛场的百米跑、跨栏跑、马拉松来制定规则,反倒是赛场边制造这些概念的“专家”们兴高采烈、不亦乐乎。 三、供应链金融存在的各种问题 1、理论方面不务实 理论方面当初制造供应链概念本身不务实不严谨,当下基于此不严谨的概念,在这个领域的各种所谓的理论创新、创新模式层出不穷,制造各种各样的新概念、新模式、新系统,实质上很多并不接地气,有如空中楼阁。 2、目标方面不一致 有些人认为出于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目标,严禁融资性贸易、有些人认为出于解决小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目标,鼓励供应链金融。笔者认为这些目标应当统一,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去做好服务小微融资以及保值增值的目标,但在统一这些目标时,既不能一刀切,全部歇业,也不能,随便干,放任不管。 3、科技方面不踏实 一方面,当下围绕供应链金融的各种金融科技创新五光十色,鱼龙混杂。金融科技,金融是生产关系、科技是生产力,首先是金融,必须在金融这个领域的生产关系框架内搞生产力,忌讳罔顾政策法规,自由发挥。另一方面,对生产力,对工具客观认识,实事求是,忌讳鼓吹一些所谓的技术,比如以前的区块链,这样对金融科技所服务的金融类金融行业客户不负责任,还可能使一少部分客户头脑发热,风控意识降低。 4、实务方面不稳健 当下供应链金融领域业务如火如荼,全国各地平台公司纷纷设立供应链公司,你“押货”,我“托盘”,但除了上一波供应链行业出问题活下来的几个老牌供应链公司风控水平尚可(当然目前这些老牌供应链公司的模式仍需要在更大的方面更高的层面来验证其合理性以及合规性),各地多如牛毛的供应链公司风控水平参差不齐,整体上管理不够稳健。全国需不需要这么多供应链公司都扎堆到玉米、小麦、钢材、煤炭等等大宗领域或者一些小众领域来“大炼钢铁”?不过也有些地方平台公司是苦于在金融机构以及资本市场的考核评估等原因,被动开展“刷单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四、供应链金融问题的解决之道 1、准确厘清相关概念 准确厘清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贸易性融资这些概念,少提供应链金融这类大而杂的概念,多提应收类、存货类、“托盘”类这些小而细的概念,将这些概念仔细厘清规范,避免在政策、法律、财务领域“鸡同鸭讲”的争论。 2、严格建立制度体系 将相关概念厘清以后,从这些小而细的细分行业出发,制定严谨的监管政策、行业自律、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建立稳健发展的制度体系框架,这方面商业保理行业已经比较完备,存货类、“托盘”类这些细分行业不见得必须象商业保理行业那么完备,但至少应该在行业自律、法律制度等方面继续加强完善,为行业下一步稳健发展提供风控方面的引导。 3、扎实做好风险控制 宏观层面,建立中国特色的评估体系,让地方平台公司不必为了在金融机构以及资本市场的评估指标,被动开展“刷单式”供应链金融业务,降低统计、税务等方面的社会“内耗”、“内卷”,使企业走向高质量稳健发展。 微观层面,已经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公司,丢掉金融科技幻想,不要各类大宗都下手,各地业务都下场,循序渐进,稳健经营,本着服务小微、保值增值的初心,扎实做好风险控制。 监管层面,供应链金融热炒这几年,不管是融资性贸易也好,贸易性融资也罢,存量业务虽难以统计,但想来数字巨大,即使要整顿相关行业,一定要慎之又慎,稳步推进,“各部门各领域都有稳定经济的责任,出台相关政策要全面评估,切不可因其他领域的风险处置引发次生金融风险”。 当下,既不能一直把融资性贸易看作贬义词,踩到地下,也不能把供应链金融看作褒义词,吹捧上天。客观看待供应链金融、贸易型融资、融资性贸易,不忘服务小微初心,正本清源,防范风险,稳步发展。

融资性贸易≠供应链金融!供应链服务≠垫资托盘!

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特别是普惠金融的发展,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约束的问题得到较大的缓解。而供应链金融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金流,提高运营效率,对于推动经济复苏和振兴民营企业具有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速度较快, 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加速创新发展,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变革下的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交易模式及涉及的产业链条日趋丰富,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金融机构围绕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基于交易过程向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有效地维护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借助于产业供应链运营的质量和信用,为上下游企业融通资金,进而优化整个产业链和供应链资金流。特别是在当今整个经济社会在强调“稳链、补链和强链”的过程中,供应链金融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通过供应链金融这种模式改变过去银企之间“锦上添花”的关系,成为“雪中送炭”,既保证了银行,的利益,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但是供应链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金融,说到金融就不可避免地涉及风险。尽管供应链金融本身有着严格的风控逻辑,可现实中依然有不少企业利用伪供应链金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发生的一些伪供应链金融暴雷事件让这个行业口碑被抹黑。同时,一些央企、国企在面对中央加大清理融资性贸易的要求下,也对供应链金融产生了深深的忧虑。他们担心供应链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甚至出现了避之不及的情况,纷纷中断了所有与产业金融相关的活动。上述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在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华教授看来,实际上反映了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一些挑战:一方面,供应链金融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金流,提高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也可能带来一些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这需要企业和政府有足够的风险防控能力。因此,如何理性地发展供应链金融,既能发挥其经济效益,又能有效防控风险,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严禁融资性贸易,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有矫枉过正的迹象 自2014年以来,“融资性贸易”便显现出极大的风险,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2015年11月,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到“进一步加大融资性贸易的风险管控力度”。2018年4月,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明确“打击融资性贸易”。2021年,国资委在两份文件中严正声明:严禁融资性贸易,全面清理“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今年4月17日,国资委再次重申,对“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近段时间,中央企业也在集中整顿清理融资性贸易。从原有的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到全面清理、严禁融资性贸易,监管口径不断收紧。可以看到国家从监管层面对于惩治这种行业乱象的决心和力度。但由于融资性贸易的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监管难度很大。 但是目前,大多数中央国有企业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足够的规范和判定标准。虽然国资委在2017年《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中提出融资性贸易的一些特征,但这些特征仍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缺乏足够的规范和判定标准。当前,官方正在努力制定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以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 具体到各地方的监管,出现执行力度尺度不同的情况。据业内人士反馈,有的地方监管部门提出“要么贸易链中至少有一端是生产型企业(工厂),要么必须有真实的货物移动、交付(物流),基于非标仓单的都不行”,可以看出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不仅强调贸易的真实性,还强调贸易的价值性,要求高质量发展,这种初心是好的,但也有点矫枉过正,影响了仓单的发展、贸易业态的发展。甚至,还有更矫枉过正的情况出现,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要求完全清理。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华宋教授认为,在严格禁止国有企业从事融资性贸易的同时,允许基于产业链和供应链运营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和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收益。这一行为的出发点并非服务或助力产业运行,而是借助金融手段获取资金或增加流水。因此,出台政策严禁此类行为是完全正确且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实现实体经济发展。 然而,需要关注的是,不能因为限制融资性贸易而影响无辜企业。许多中央国有企业在产业链和供应链运营中自然会涉及金融活动,如反向保理、信用融资、反向采购等。 供应链金融与的融资性贸易区别 从宋华教授的观点可以看出”融资性贸易”和”供应链金融”实际上这是两回事。但在实际业务中,还是有很多人将“融资性贸易”和“供应链金融”两个概念进行混淆。 乍一看,两者还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实际上是有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定义不同。2023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在官网公布了“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的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通过上述国资委视角的界定标准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融资性贸易本质是无商业实质、以贸易业务为名对外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变相提供资金,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而根据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出台《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的定义,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 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 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 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2、从事的主体不同。从事融资性贸易的主体主要是贸易公司或者供应链公司,而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主体基本都是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供应链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业务的一种,从事金融业务是需要许可的、有牌照的,是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的。而如果把市场上能够解决资金的主体都叫供应链金融,那就乱套了,也会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监管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因此,从事业务的主体不同这个区别,其实也是融资性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最容易看出来的区别。 3、从事业务方式不同。融资性贸易基本都是以买卖的形式从事,以代理的形式很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规定,供应链管理公司是代理人角色,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净额法下,企业应当按照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即净额确认收入,其余部分属于代收代付款项。 大部分企业在运营时都希望能把营收规模做大,而如果供应链公司或商贸公司以代理的形式做业务,营收也就没有了。那干什么能够短时间内就实现快速做大营收呢?正常经营的业务是不可能的,那必然是贸易,尤其是大宗贸易。 以此前暴雷的雪松控股为例,早在2018年,雪松控股就以2017年营收2210亿元跻身“世界500强”。而其2015年的营业收入仅有593亿元。短短两年时间,是如何做到营业收入翻了近四倍的?一位了解雪松控股的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2017年间,雪松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贸易就远远超过500亿元。大家都知道大宗贸易的利润只有千分之一甚至更低,并不怎么赚钱,雪松把自己包装得很大,目的是借500强之名从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和理财产品。” 雪松控股董事长张劲曾野心勃勃地表示:“未来五年,雪松控股的目标是‘三个万亿’,即万亿销售额、万亿资产和万亿市值。”对于规模和声望的渴求使得无良资本家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为此,雪松控股在广州、上海等地成立了多家看似和雪松毫不相关的空壳公司,货物在这些空壳公司之间相互穿梭往来,交织成复杂的贸易链条。雪松只需要把住两头,中间加入通道,给点差价,就能顺利完成闭环贸易。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贸易的中间环节,为什么要让国企“过一道”呢?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与国企做贸易可以给融资增信,因为卖给国企的货,应收账款能收回来,应收账款债权融资时利息成本更低,所以很多做虚假贸易的都要拽上国企,因为国企也有做大收入的需求,同时还能赚取一点差价。” 融资性贸易在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有直接的提升作用,虚假贸易量的增加被计入当期营业收入,直接拉高了企业利润,因此对那些面临业绩考核压力但又具备资金优势的国有企业有很强的诱惑力。这种“名为贸易,实为融资”的融资性贸易模式是近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给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 4、官方态度不同。融资性贸易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而且没有监管。对于融资性贸易,不管是国资委还是司法机关,都是严厉禁止的,且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以来,“融资性贸易”显现出极大的风险,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从事融资性贸易的态度,也从最开始的加强监管到适度压缩直至如今的清理,除合规性监管外,这些转变与融资性贸易本身的高风险息息相关,融资性贸易一般涉及大宗商品,即资金量较大。而当下游企业需要以贸易方式融资时,则一定程度表明其现金流短缺,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实务中,当融资性贸易出现商业风险时,在国企层面很可能同步转化为合规风险,即国有企业发生损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供应链金融,从国务院、到金融监管部门、国资委以及地方政府等都是鼓励和支持的。供应链金融是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其凭借独特的优势也被视为推动经济复苏和振兴民营企业的重要工具。今年以来,各地区,包括山东、深圳、重庆等在内的多个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的发展。 明确监管标准+重视供应链业务价值+分类精细化监管才能可持续发展 如上述宋华教授的观点:在严格禁止国有企业从事融资性贸易的同时,允许基于产业链和供应链运营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不能因为限制融资性贸易而影响无辜企业。许多中央国有企业在产业链和供应链运营中自然会涉及金融活动,如反向保理、信用融资、反向采购等。 因此,疏堵结合是关键。 从“堵”的方面来看,关于如何有效整顿贸易“空转”“走单”等违规行为,加大融资性贸易风险管控?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形势下,我国监管体系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对涉及融资性贸易的物流及资金流缺乏有效监控,尤其是大宗贸易中对核心企业的过度依赖,容易诱发客户授信额度过度膨胀,同时监管系统还没有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有效监管难度极大。要有效整顿这种基于融资性贸易形成的贸易空转和隐蔽性走单等违规行为,必须从完善法律、细化标准、充实团队、引入高科技监管网络和平台等入手。同时需要银行与全社会联动,共建遏止融资性贸易的监管体系,通过核资质、核价格、核金额、核商品、核货运、核合作伙伴、核贸易记录、核期限等严格的审核查验,引导和督促行业正本清源。 从“疏”的方面来看,万联网高级分析师许书川认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是生态型的业务,需要各方分工协作,各方坚守主业、做好主业才能协同控制好风险。对于融资性贸易矫枉过正的讨论衍生出了另一个相关话题,如果所有国企供应链公司都被清理了,释放出来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谁来满足,进一步来说,银行能否满足?金融业务肯定要持牌经营,国企供应链公司在杠杆合理情况下用自有资金开展没问题,其他的业务量则需持牌金融机构来放款。但此时不代表供应链公司没有价值了或者其价值就仅限于给金融机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反当供应链公司能帮助产业链供应链改善经营时,对金融机构有巨大的价值,既培育优良资产,又作为银行的一致行动人协助预警和处置风险,是一种新型的核心企业。银行离开这种供应链公司,对中小企业、实体经济的支持会大打折扣。不说培育资产、预警和处置风险,仅理解产业对银行来说就有巨大挑战。没有这些能力,银行很难回归“第一性原理”。 正常来说,央国企开展供应链+金融相关工作的分两大类,一类是聚焦自身上下游,引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支持供应链发展的,其发展是为了自身主业,不存在融资性贸易;另一类是为产业链提供服务的,战略上以供应链管理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科技服务等各种生产性服务作为主业之一的央国企,这类应该好好地鼓励其发展,其能很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带头作用、促进稳链强链补链延链。而容易出现融资性贸易的则是第二类中“走样的”,没有“当做主业”来好好做的央国企,他们只是把供应链业务当做临时完成业绩考核的工具,这是毋庸置疑应当清理并严禁的,因为显然“几个人做十几亿、几十亿”的商业逻辑是不成立的、风险是巨大的。 坚守杠杆、风险底线,保障合规安全底线是基础。在此基础上,明确监管标准+重视供应链业务的价值+分类精细化监管才能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