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会[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 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 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经营管理状况,查询市场监管和税务相关政务网站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开展工作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协商一致,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八条 委托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业务范围及其他预期目标;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包括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 (三)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四)委托业务的收费; (五)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签约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并及时归档。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视为金额比较大。代理记账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上述比例作出合理调减,以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编制工作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同约定条款; (二)委托业务是否为重大项目; (三)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四)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