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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学报专刊征文:抗量子密码与区块链应用

密码技术是国之重器,在当前形势下,密码技术作为网络空间安全关键技术和基础支撑的重要性更为凸显。量子计算的快速发展将对现役公钥密码技术带来颠覆性影响。当前,全球大国战略竞争中,围绕抗量子计算的新一代抗量子密码技术标准和产业迁移是竞争焦点和大国博弈的战略抓手。目前,国际和我国正加快推动抗量子密码标准的制订和产业迁移应用。2019年起区块链上升为国家战略,并纳入“新基建”的重要内容和国家十四五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作为新基建之一的区块链已成为我国未来发展数字经济不可缺少的信任基础设施,而抗量子安全是下一代区块链基础设施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指标。 本专刊立足于抗量子密码核心技术,聚焦抗量子密码的自主可控优化设计,软硬件安全高效实现、系统集成测评等领域的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高水平研究成果。针对抗量子安全的区块链对抗量子密码在安全、尺寸和吞吐率上提出的特别的要求,重点关注适配抗量子安全区块链系统的共识机制和密码技术等关键技术,抗量子安全区块链系统的设计原理、范式、架构、与经验方面的重要进展,并探讨其在相关产业和领域的应用前景。 经过第一轮评审的论文作者需要参加第七届CCF中国区块链技术大会(CBCC2024)并到会报告,之后特约编辑和编辑部根据复审情况和会议报告情况决定文章的最终结果,专刊将在2025年第4期出版。读者群体密码学、区块链与分布式系统、网络空间安全、密码工程与系统等多个领域的研究人员和工程人员。

第20期:碳管理 基于区块链的碳资产管理平台

《2021智慧电厂产业洞察白皮书》依托智慧电厂专题论坛多年累积的技术和产业资源,在针对创新技术的探索上更进一步,通过联合发布的形式,深度对接国内外具备创新优势、有颠覆性技术的知名企业和科研机构,打通“智慧电厂”从技术开发到产业化应用的“最后一公里”。 “智慧电厂”主题将持续发布智慧电厂体系架构及关键技术章节所收录的基础架构、数据智能、智能控制、智能安全、智能巡检、碳管理、第五代移动通信(5G)七个创新技术方向的案例,敬请关注! 碳管理篇:基于区块链的碳资产管理平台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 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资产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21 年 7 月 16 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申能、华润电力、浙能集团等 10 家企业成为全国碳交易市场首批交易企业。碳市场将对发电行业的发展方式、电源布局、生产运行等产生影响。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优化碳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碳排放履约成本,更能够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盈利能力。完善碳排放数据统计体系,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是发电企业提升自身能力、应对碳市场挑战和把握市场机遇的重要基础碳排放数据的准确可信是实现碳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的基础。生态环境部在此前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和报告进行统一规范,对省级主管部门开展数据核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严格要求。国家生态环境部正在探索和试点构建基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信息技术的企业排污信息与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申报的数据质量控制与可信保障技术。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多节点“共识”实现技术,作为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的特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碳资产管理平台,能够帮助企业高效践行“企业自证”原则,向绿色评估认证机构、交易所、银行以及保险机构等提供真实可信的企业运行数据,实现多方协同认证,可充分利用区块链网络的扩展性,灵活连接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及政府监管系统等,实现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自动化、项目效能监测统计自动化。 2. 现状分析 2.1 发电企业碳资产管理总体情况 为了解国内发电企业碳资产管理及碳资产相关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腾讯云联合中关村华电能源电力产业联盟,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文献、问卷调研等方式,开展持续近 2 个月时间,调研覆盖各电力集团总部及发电板块二级单位超过 500家,于 2021 年 10 月完成《发电企业碳管理系统调研分析报告》,对各类发电集团及下属单位的双碳战略、碳资产管理总体部署、碳资产管理相关信息系统需求、碳资产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和应用情况、跨企业碳资产协同调度等内容进行了调研分析,形成了量化调研结果。调研分析结果显示: 1)碳资产管理总体部署和实践方面,大部分发电企业已经在碳资产管理上 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大型电力央企均已开始部署,但各地方电力国企的部署情况相对滞后,多数处于研究部署阶段;此次调研收集到已完成初步部署的地方电力集团有广东能源集团、广投集团,都由生产技术部主管碳管理工作。大型发电企业通常会采用集团统一管理模式,在集团层面设置单独的专业化部门、并设置专业化的碳资产管理公司来开展集团的碳资产管理工作。 2)主管碳管理工作的部门方面,目前已经有 4 家调研单位成立了独立的碳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其余调研单位主管碳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存在较大差异,但主要集中在生产技术 (设备),其次是计划经营(市场)部和安全环保(发展)部。 3)碳资产调剂、虚拟交易与协同管理方面,大型电力央企多数已开展集团内碳资产调剂,接近半数的电力央企正在进行或计划部署集团内部的虚拟交易结算。其中: 正在进行集团内部碳资产调剂的集团有:中国华能、中国大唐、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华润电力、中核集团、京能集团、浙能集团、广东能源集团、豫能控股、广投集团等; 考虑进行内部虚拟交易的集团有:中国大唐、国家电投、中国华电、中核集团、广东能源集团、豫能控股等; 与集团外部进行了碳交易的有 11 家单位,分属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大唐、中国华能、国家电投、中核集团、广东能源集团、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江西赣能以及淮南矿业集团(淮浙煤电)。 2.2 发电企业碳资产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根据调研分析,参与调研的发电企业中,约 22%使用集团统建的碳资产管理系统、约 7%使用第三方系统,其余约 71%尚未建设或使用碳资产管理平台。其中,我国五大电力央企中至少已有三家集团自行开发部署了较完善的碳资产管理系统,包括:中国大唐的碳资产管理系统已运行 3 年;国家电投碳资产管理系统由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能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国华电自行开发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入选保尔森基金会绿色金融中心与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共同发布的《金融科技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案例与展望(2021 年)》报告。 根据调研分析,碳资产管理系统应用模块方面,发电企业认为重要性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自助碳盘查、数据接入和碳市场交易信息;其次是自助报表和配额信息管理模块,居于次重要水平;自助大屏和碳账户管理模块,处于相对不重要位置。 2.3 目前碳资产管理平台主要挑战 目前,国内各类碳资产管理平台,通常已具备碳排放数据管理、排放履约管理、CCER 项目管理、碳交易管理、碳业务培训、分析决策等功能,对发电企业的碳资产管理起到了基础支撑作用,但是这类碳资产管理工具通常具备如下单方面或者多方面的不足: […]

湖北省首个“区块链”应用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近日,黄石市不动产登记领域“区块链”应用项目通过省专家组验收,黄石市成为湖北省自然资源系统首个应用区块链实现登记信息上链的市州。 验收组听取项目完成情况汇报,审阅调研报告、实施方案、试运行报告等成果资料,并进行了质询答辩后,认为黄石市“区块链”应用项目组织得力、路线正确、成果资料齐全,达到验收标准要求,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今年以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省厅指导下,开展了黄石市不动产登记领域“区块链” 应用试点探索,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与省区块链节点接口打造,联通省级区块链平台,实现黄石市本级增量电子证照信息、高频非税业务办件过程信息上链,并纳入动态监测监管。试运行期间,各类上链信息达 10381条,做到上链稳定有序,数据实时、足量。 通过链上链下相结合,形成了部、省、市一体的“纵向链”,为全省不动产区块链信息共享服务夯实基础。同时,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建立了“一数一源、权威公信、互信协作、安全可靠”的省级不动产电子证照可信库,确保数据共享实现“安全度”。 下一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继续加强区块链技术攻关并深化区块链探索应用,积极推动运用区块链平台共享数据,加快区块链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政务数据跨部门共享应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管控,不断优化流程、精简材料,提升线上线下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打造“区块链+不动产登记”的黄石名片。

江苏区块链web3.0生态峰会成功召开,老四网络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交易费用的变化和该公司的发展情况!

老四网络是一条web3.0公链加老四代币,运行海量生态应用程序,同时是一个超级金融结算系统! 老四硬币支付,解决了全球三大问题: 第一问题;无国界支付,全球实时秒结算,没有中间差价,小到一根螺丝钉,大到国与国之间贸易结算,如天然气和石油或黄金,无需兑换当地法币,(当你从中国 抵达迪拜或澳大利亚时,可能要提前准备好用人民币兑换美元$或者当地货币才能购物使用,解决了中间的流程繁琐和时间) 第二问题;老四网络受到全球233个国家和地区的一致好评!…… 解决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任,解决了国与国之间信任,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解决了资金最高安全的问题神圣使命 第三问题;博士web3是一种去中化区块链技术属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中央机构可以操纵和控制,不受国家和法院和当地银行系统打压,解决了你的财产就是你的财产,没有你的允许,任何人也无法剥脱你的资产权利(创始人也无法改变这一局面)实现了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问题! 我们将探讨全球著名大公司老四coin的标志排名第一的原因,以及老四网络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交易费用的变化和该公司的发展情况。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老四coin这家公司。它是一家加密货币公司,旨在通过区块链技术为人们提供更好的金融解决方案。自成立以来,老四coin一直致力于打造更加安全、高效和便捷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凭借着其创新的理念和强大的技术实力,老四coin已经成为了全球数字货币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 它的标志也充分体现了公司的理念和特点。该标志设计简洁明了,以一个圆形为背景,中间是一只眼睛,代表着观察和监视。这种设计风格传递出了老四coin对安全和监控的重视,也暗示着公司在数字货币交易领域中的领导地位。 接下来,让我们关注一下三一/四网络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交易费用的变化。Stellar是一种加密货币网络,旨在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快速和高效的数字货币交易体验。V20是Stellar协议的一个升级版本,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更低的交易费用等优势。 在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老四网络的交易费用可以低至0.1u枚(0.0000001枚)。这一变化对于博士web3的用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数字货币交易,并且支付更低的费用。这也充分证明了该网络在技术和服务方面的实力,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除此之外,三一/四网络还拥有数台超级计算机、几百人的开发团队和超过上万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广大先锋矿工是老四公司的原始股束,也是该网络发展的重要支撑。这些矿工通过参与网络维护和交易验证等工作,为老四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总之,老四coin作为全球著名大公司之一,凭借其创新的理念、强大的技术实力和优质的产品服务赢得了市场的认可。同时,该网络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交易费用的降低以及拥有众多先锋矿工的支持也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这些因素共同促使了老四coin标志排名第一的结果。

邵永乐|区块链赋能视角下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构造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保理融资的背景下,传统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可行性不足,债权多重让与优先顺位规则无法适用,固守传统的“债权让与说”只会徒增债法体系上的龃龉。在有追索权保理交易中,让与的本质目标不是权利的真实变动,而是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保理人对债权风险的监控能力。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保理双方权利义务的理论基础在逻辑和价值上更为妥当。在此基础上,保理商的法律地位醇化为担保权人,由此可正当化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保理人之间的权利顺位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纳入有名合同之列。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在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方面更具优势,在国际供应链融资中广受欢迎。但是,产业分工化和贸易国际化趋势使得传统的保理融资模式难以有效运行,基于此背景,区块链技术被应用到保理交易中。区块链赋能保理融资是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传递问题,以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为基本特征,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优化的平台和条件。 基于区块链平台进行的保理交易,一般涉及四方法律关系主体。其一是保理人,即形式上的应收账款受让人,其以获取相关融资利息或相关其他收益为目的,向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主体,多为专业的保理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基于和债务人之间的商品或者服务合同而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并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的资金需求方。其三是供应链网络的中间人,亦被称为核心企业,其作为供应商和产品或服务的需求者之间的连接点,起到中间商的作用,是区块链交易中的形式债务人。其四是客户,即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者,亦是应收账款的真实债务人。(各方之间的关系见下图)   由上图可知,在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保理交易中,核心企业充当了类似中介的功能。核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实际上是债权人与下游客户之间应收账款的总和,下游的中小企业的交易数据通过核心企业平台上链。核心企业在此交易中仅作为形式上的债务人出现,并为债权人提供发票等相关单据,形成能够在区块链服务平台融资的凭证,核心企业负担的债务实际上是下游中小企业债务的汇总,在收取下游企业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后向保理人清偿债务。这可以使债权人的大规模数量的债权集中统一处理,便利国际交易。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高了交易效率,在金融交易领域产生了重大变革。 但是,既有研究多是以“债权让与”为理论模型作为保理各方权利义务建构的基础,但却未注意到“融资担保”的实质功能以及债权多重让与在逻辑和体系上的一致性问题;以受让人的视角探讨债权的归属和对外效力,而忽略了债的真正本质是存于债务人方面的行为必要性,作为债的本质构成的是债务或者说是履行。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背景下,保理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让与应否公示、如何公示以及归属规则等传统债法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区块链背景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格局的梳理出发,揭示传统的债权让与说在区块链视角下的保理交易中的应用弊端,结合功能性担保统一的背景,证成担保权构成论作为构建有追索权保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基础。 二、区块链视角下债权让与说的理论评析 持债权让与说的学者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实际上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让与。但是,债权让与制度的相关规则在区块链赋能背景下展现出诸多不适,无法契合实践中当事人融资交易的需要。 (一) 通知规则可行性不足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务让与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因此,在通知之前,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但是,基于债权流通性和财产性保障的考量,各国立法对于可让与债权的范围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势。民法典第761条规定,无论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皆可以转让给保理人。以将来应收账款转让订立保理合同,因转让行为发生于债权实际产生之前,故债权转让行为有待实际债权产生以后方能生效。尤其是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纯粹未来债权的让与,在期限届至之前,债权能否实际取得以及通知对象皆存在不确定性,要求让与通知并不现实。 在当事人以收益权等集合债权转让订立保理合同的,通知规则也存在严重的实际操作障碍。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8日公告的“京东数科——中信证券22号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债权是由无数消费者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如果要对每一位消费者进行让与通知,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巨大显然有悖于交易目的。在区块链赋能的保理交易中,多是集合债权转让的情况,故通知规则的现实可行性具有严重障碍。 此外,通知规则并不一定符合保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需要,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暗保理即是典型例证。基于区块链平台在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的显著优势,借助通知规则来管控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已经没有任何吸引力,这一点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这是因为,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在债权未受清偿之时,可直接向融资方追索债权。与一般债权转让情形中,受让人欲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有所不同,保理人并不必须向债务人收款,只要其能收取融资本息或者服务费用,借由融资方之手代为收款亦未尝不可。质言之,交易对象是转让人、债务人抑或是其他主体(比如担保人等)对于保理商而言不具有重要性。因此,暗保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契合秘密让与的商业需要,对于这种当事人的自治安排,法律应当予以尊重。由此可见,通知债务人不仅存在现实操作的困难,亦与当事人之真意不相符合。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64条规定,保理人可以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但是合同编通则部分却没有规定债权受让人能否为让与通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和分则之间的龃龉体现了立法者对保理商的特殊照顾,似乎蕴含着保理商的通知比其他债权受让人更为可靠的前提预设,此种立法模式遭到了学者的强烈批判。在传统的债权让与中,为防止债权受让人虚假通知,减轻债务人的审查义务,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原则上仅限于让与人,受让人通知不产生拘束债务人的效力。即使是主张受让人可得通知的学者也认为,对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应当严格限制,须以提供债权让与合同、公证文书等证明文件为必要。由此可见,相较于传统的债权让与通知,保理商的通知要件显得格外宽松。基于实践导向,立法者有意为保理商开设后门,目的是鼓励交易,促进保理行业的发展,但却人为造成了保理合同与债权让与的体系分裂。 职是之故,让与通知不仅在未来应收账款和集合债权转让时存在操作层面的不可能,而且与当事人订立保理合同(尤其是暗保理)的内心期待不相符合,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展现出诸多的不适性。 (二) 多重让与优先顺序的二元体系 债权多重让与时权利归属的确定问题,一直是债权让与制度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各国立法差异亦甚为显著,这也是为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以下简称《应收款转让公约》)对第三人效力规则仅能在冲突规范上,而未能在实体法上达成一致的原因。概而言之,各国立法和学说争议主要集中在让与时间主义、通知主义和登记主义三种优先顺序规则的选取之上。不可否认,上述三种优先顺序规则各有其优缺点。 首先,让与时间主义在法理和逻辑上最具正当性,即债权一经让与即发生权利变动,后续让与行为皆为无权处分,在真正权利人追认以前,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此外,与物之让与有所不同,债权原则上不存在善意取得,因为此时后位受让人无法主张与占有或登记相似的权利外观,无权让与行为也就没有通过权利外观而被正当化的可能。但是,让与时间主义的缺点在于债权让与缺乏公示途径,无法为潜在受让人提供可靠的信息渠道,对后位受让人的正当期待保护不足,因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和第三人权益的保障。 其次,通知主义虽然有利于鼓励通知,使得债权的享有主体和债务人的清偿对象融为一体。但是我国民法设置通知规则的制度目的是保护债务人,而不是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通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行的(尤其是将来债权转让),另一方面,通知主义仍然未能将债权转让之事实予以公示,潜在受让人的审查成本仍然丝毫未减,交易安全仍无法得到保障。 再次,登记主义因其具有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等优点而备受学者青睐。为了完善债权使之成为投资工具,受让人安全地位的保障成为债权的转让性和价值性的决定因素。登记主义的兴起更是被学者称为“公示方法的革命”。但是,登记主义无论如何也绕不开后位受让人何以善意取得债权的诘难。而且,一般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不应施加过高的交易成本,要求所有债权让与都办理登记明显成本过高。此外,在当前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采取声明登记制的背景下,登记信息并不属于登记机关审查的对象,这就意味着该系统的公示信息无法产生公信力。支持方所主张的弥补信息失灵、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目的似乎不能实现。 我国原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对上述问题未置可否,学理上的观点也众说纷纭。但综合观之,让与时间主义在法理和逻辑上明显更为顺畅,在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支撑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形式逻辑应是法律解释和续造的首要选择。如上所述,登记主义和通知主义不仅在解释上存在无法逾越的逻辑障碍,而且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也不能得出对后位受让人的保护应当优于前手受让人的结论。 但是,在更加注重效率和流通的商事合同领域,信息成本似乎占据交易成本的主要部分,它是经济中存在的契约安排和一般组织结构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优先、通知次之的顺位规则,并且在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情形,由各受让人按比例取得应收账款。立法者在问题导向性思维下采取特殊规定的策略成就了效率,却忽视了形式逻辑,这无论如何都是不能被债权让与制度所容纳的,因此,该法条的适用范围应当被严格限制,不应侵蚀民事债权让与制度。 综上所述,对债权多重让与时权利归属的确定问题,债权让与制度和保理合同规则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体系矛盾。在此问题上,保理合同与传统的债权让与制度之间的隔阂展现得更为清晰。 (三) 小结 合同法规则的设计以主体抽象性为基本特征,但是统一、抽象的概念遮蔽了作为商事主体的人与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在纯粹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中的地位与权利上的差异性。以债权让与制度为理论模型建构保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明显不足,不仅会限制保理合同典型权利义务的发展,而且会削弱传统债权让与制度的价值,使之沦为商事合同的附庸而丧失其本身的独立性。 三、担保权构造的理论证成 既然民法上的债权让与理论无法满足于新兴的商业合同的需要,那么强行套用将毫无益处,故不如将目光转向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自身的特点,探寻应收账款转让之实质目的与受让人的真实地位。 (一) 应收账款转让的实质目的 观之民法典第761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的构成虽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要素,但必须另外具备资金融通、账款管理或催收、付款担保等服务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质言之,除应收账款转让外,保理合同的内容须以其他基础交易关系(多为借款关系)存在为必要。应收账款转让之目的须为某一特殊目的服务,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表现为向基础交易提供担保,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则更多地表现为清偿。但无追索权的保理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由受让人承担债权清偿不能的风险,若因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存在问题而生之抗辩导致无法获得清偿,受让人仍有权要求回购债权。从这个层面来说,无追索权保理也具有担保基础债权实现的功能。既然是为基础交易提供担保,那么在基础债权已经消灭之时,债权亦应无条件复归至原权利人手中,这与完全债权买卖差异显著。 保理商受让债权之实质目的并非在于和债务人建立付款请求权关系,转让人也并非在完成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后即脱离融资等基础交易中的义务拘束,此时的应收账款转让更多的是将该债权与原权利人(基础交易关系中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相分离,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受让人对基础交易风险的监控能力,这一点在隐蔽型保理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德国法上并没有规定保理合同,不过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让与担保学说已经起到了功能替代的作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多数案例亦是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将保理定性为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整流押规则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完善让与担保的裁判规则和标准。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亦是将保理合同作为担保合同对待。 应当承认,将受让人认定为实际债权人产生的后果是对当事人真意的悖违。让与担保具有“让与”之表象,而“担保”是其实质目的,让与的本质目标不是权利的真实变动,而是将该债权在外观上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相分离,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债权人对债权风险的监控能力,防止债权落空之虞。所有权担保中,完全所有权的效果不再被重视,转化而来的是关注标的物交换价值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保理合同中,债权受让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无法用债权完全转让来解释,债权人所追求的正是隐含在权利变动中的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清偿地位以及债权获致实现的可能性。虽然保理合同是以另一债权之让与担保基础债权之实现,其担保属性远不如物之让与担保明显,但是完全债权人的地位远非当事人所愿,“所有权构成论”在对当事人内心真意的关切上显未有足。 由此可见,以担保性债权让与为基础理论构建保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当事人的内心期待,形式上的债权转让行为更应被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债权受让人的地位亦非完全债权人而应视为担保权人。 (二) 功能性担保统合的立法背景 区块链技术更多地被应用在国际化的保理交易中,比较法上的主流观点能够为我国理论的发展提供借鉴。相较于大陆法系对形式主义的强调,英美法系在处理担保性债权让与的问题时,呈现出相当的实用性。功能主义倾向尤其突出的当属美国法,其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彰显了高度的实质化倾向。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采取的功能主义的方法统一了非典型担保和典型担保制度,在其制度构造和效果之间并未区分处理,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如何并不重要,只要是经济上功能对等的交易形式,都应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该立法模式被称为功能主义的先河,亦被广泛认可为是意义重大且最成功的一编。 晚近以来,动产担保交易功能主义的立法方法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国际上最新的立法成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以下简称为《担保交易示范法》)亦未采纳类型化的方式将担保物权予以区分,而是将在动产上设置的旨在担保债务履行的全部权利统一于“担保权”概念之下。在一元化的担保权概念之下,动产及应收账款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和典型担保的交易形式都可以适用统一的规则。 受到《担保交易示范法》等国际立法文件的影响,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虽仍坚持了传统担保权的类型区分,但亦吸收了功能主义的立法方法。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第2句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表明我国立法没有固守传统的形式主义的框架模式,转而寻求更为开放的立法模式。该条文承认了除设立法定担保物权的合同以外,其他创设担保物权合同的效力,不仅为消灭隐性担保、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非典型担保的类型创设和内容丰富预留了解释空间。这一点不仅单纯地体现在立法中,司法实践中认可当事人之间交易实质的判决亦屡见不鲜。以与债权让与担保最为类似的股权让与担保为例,承认股权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已经是近些年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既然区块链技术更多地被应用在国际化的保理交易中,则制度运行的相关理论更应顺应国际趋势。在功能性担保统合的立法背景下,标的物(或权利)的交换价值更被凸显,尤其在让与担保这种交易形式之下,受让人的地位已经与担保权人无异。保理商作为形式上的应收账款的受让人,但其实质是通过控制该债权而达到优先受偿的物权效果,在这方面,保理商与应收账款质权人的地位应同等对待。 (三) 多重让与的优先顺序 如上所述,即使采纳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果只有在满足公示规则时才能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完全债权人的视角审视保理人的地位在逻辑上难以说得通,但是以担保物权人的地位审视保理商,则民法典第768条对保理人优先顺位规则的确立就不难理解。 以物或权利为让与担保,首先应当满足权利变动的形式要件,使之能发生物权创设的效力。不过,债权让与一经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权利的变动,不需要交付或登记的形式要件,因此,以债权让与的方式创设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原则上也不需要其他形式要件(类似于动产抵押权),但是权利的创设不意味着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变动(或创设)和物权的对抗效力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这在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71条第2款规定了以标的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规则作为让与担保公示规则的一般标准,该条规定在多数情形下适用是合理的,但是其忽视了物权法对于担保权公示规则的例外规定。原因在于若担保标的物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与该标的物上设立担保权的公示方法相同的情况下,该规定的适用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但后者若与前者采不同的公示方法,非典型担保适用担保标的物物权变动的公示规则,将与立法者对担保物权公示规则的特殊考量相违背。换句话说,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必然与担保权的公示方法相一致,此时非典型担保类推适用典型担保的公示方法较之类推适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的方案明显更具妥当性。因此,在债权让与担保中,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公示规则和优先顺序无须类推适用债权让与的公示规则,而应适用与之最为类似的担保物权的公示规则。 民法典第768条依次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优先和按份取得三种多重受让人优先顺位的标准。虽然法条的表述是“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但是这里的取得不应理解为完全取得应收账款(不同于债权让与),只是在债权实现时保理人可以就该应收账款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并非应收账款的全部金额,而是担保的债权范围。这意味着即使前手已经登记,后位受让人并非无法取得担保权利,只是其受偿顺位劣后于已经登记的保理人。在保理交易中,为监控风险,保理人提供的融资金额不会超过应收账款本身的价值。例如,在“鑫晟保理有限公司等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中,鑫晟保理有限公司和中科公司订立保理合同,中科公司向鑫晟保理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50000000万元,并以此方式融资30000000万元,但是在债权实现时,鑫晟保理有限公司仅能按照约定的借款本息受偿,并非取得应收账款的全部金额。因此,在前手保理人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的部分,后位保理人仍有受偿的可能性。 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的一般规则,而通知优先和按份取得规则属于保理合同的特殊规定,其适用范围原则上应当限缩于担保性的债权让与中,不应及于保理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说登记优先和通知优先用“债权让与说”可以解释,但是按份取得无论如何无法被“债权让与说”所融洽,却可以完美契合担保权的顺位规则。该条文规定的多重让与时多个受让人按比例取得应收账款与债权让与制度以及动产和不动产多重转让存在逻辑和价值的不通贯,但却暗合民法典第414条关于动产抵押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绝非偶然,而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原因正是二者在利益衡量方面具有类似性。由此观之,立法者在设计条文之时,就是以动产担保为模型建构保理人之间的顺位规则,因此,在对条文解释时,更应将保理人定性为担保权人。 职是之故,在担保权统合的立法背景下,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理论基础构建保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而且在逻辑和价值层面明显更优。在此基础上,保理人的地位不是完全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而是担保权人,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并非债权取得的规则,而是权利实现时的顺位标准。 结语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保理合同是典型的商事交易发展出的新的融资模式,传统的债权让与理论无法完美契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更是体现出了明显的不适性。在保理合同中,融资担保的实质目的更值得重视,立法者亦有意采取功能主义的立法方法,肯认非典型担保的担保方式,因此,有必要对保理人的地位重新审视。融资方以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获取融资,保理人以对应收账款交换价值的监控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在此交易结构中,保理人的地位更类似于担保权人,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保理合同法律构造的基础理论,在逻辑和价值层面具有妥当性。该担保权的创设只需要完成债权转让的程序即可,但仍需公示以后方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768条并非应收账款权利取得规则,而是保理人之间基础债权的受偿顺序规则。在担保性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情形,在同一应收账款上可以产生多个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担保权,因此,在债权实现时,可以按债权比例受偿。

区块链数字人才全国首考在津成功举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市委市政府实施“十项行动”,加快培养一批数字人才,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12月10日,在人社部指导下,天津市人社局会同中国电子学会在津举办全国首次数字技术工程师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初级)考核,来自天津的23名全国首期区块链培训班学员完成全国首考,他们也将获得全国首批区块链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天津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大数据、智能制造、区块链3个数字技术工程师专业全部培训并完成考核的省市。 考核组织严格周密 本次考核是全国首次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初级)考核。考核严格按照全国数字技术工程师区块链专业评价标准组织实施,中国电子学会、天津市人社局全程指导,在考生资格审核、考试流程监管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天津市北方人才培训中心设立考核站点具体实施,相关技术公司也安排专人来津全程进行现场技术服务支持,河西区人社局现场进行全程监管。 考核目标精准实际 此次培训考核将数字人才培育项目与天津农商银行的人才成长激励计划紧密结合,为银行储备数字技术应用型人才提供支持。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测试,通过理论考核让学员深入了解数字创新技术,准确把握区块链发展内涵与趋势。通过实操测试让学员将区块链技术融入到银行业务中,今后能更好地投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考核项目效果明显 参加首期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班的24名学员都是天津农商银行的业务骨干,均已通过80课时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23名学员参加了此次考核,另有1名学员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参考率达到95.8%。学员们认真做答、现场竞技。学员李非阳表示,区块链技术是近年新兴的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溯源等优势,在金融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培训考核,让我们掌握了区块链系统应用、运行维护、智能合约、共识算法等技术技能,帮助大家提升了区块链思维和实操能力,为今后在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夯实了基础。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聚焦我市“十项行动”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吸引更多青年人才学习数字技术,培养一大批数字经济技术技能人才,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数字人才支撑。

华为大消息‼️国家发区块链结算方法专利

2023年12月12号消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近日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一项名为“基于区块链的结算方法、区块链节点和客户端”的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110310107B。这项专利申请于2018年3月,展示了华为在区块链技术的持续研发和应用。 根据专利摘要,此申请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区块链结算方法。该方法包括多个步骤,首先,第一区块链节点接收来自第一客户端发送的第一原始话单并将其同步到区块链。接着,第一区块链节点根据预设的智能合约处理这个原始话单,得出第一结算结果后发送给第二区块链节点。此后,第一区块链节点会接收来自第二区块链节点返回的第一确认消息,这个消息主要用于指示第二区块链节点根据智能合约与第一原始话单进行对账的结果。 第一区块链节点会判断这个确认消息是否携带了第一结算结果对账通过的信息,如果携带了,那么第一区块链节点会将第一结算结果同步到区块链,并向第一客户端发送根据第一结算结果生成的账单数据。 这一专利的获得,显示了华为在区块链技术研发上的领先地位,也表明华为正在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各种实际场景中的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如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透明性等,使得它在结算、对账等金融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通过引入区块链技术,不仅可以提高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也可以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对账的成本。 华为的这项专利进一步证实了其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技术公司,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研发上也有着雄厚的实力。期待华为未来能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上带来更多的突破和创新。

区块链的三种形式:公有、私有和联盟链

区块链严格定义上被划分为3种类型: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单一的某种链常常无法满足用户需求,就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结合,了解区块链的相关技术应用,比如私有链+联盟链、联盟链+公有链等不同组合形式,最后产生了侧链和互联链。 1 公有链——公共区块链 公有链可以理解为公共区块链,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的区块链。 换而言之,公有链上的行为是公开的,它又不受任何人控制,也不归任何人所有,被认为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 2 联盟链——区块链联盟 顾名思义,联盟链也可称为区块链的联盟。 因为需要保密的行业和应用也不需要公有链公开透明的特性,联盟链应运而生,联盟链仅限于联盟成员,因其只针对成员开放全部或部分功能,所以联盟链上的读写权限、以及记账规则都按联盟规则来“私人定制”。 联盟链上的共识过程由预先选好的节点控制,一般来说,他适用于机构间的交易、结算、或清算等B2B场景。 例如多个金融机构将各自的区块链网络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联盟性质的网络,从而便于相互数据对接和协同。 比如人民银行开发一个基于联盟链的结算、清算系统,工建中农等银行作为联盟成员加入这个系统,获得相应的授权,就可以实时进行不同银行之间的实时结算、清算。 这种方式与现有的中心化系统相比,这样不仅大大提升了结算、清算效率,几乎不需要人工参与,还能大大降低结算、清算成本。 联盟链几乎不采用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而是采用权益证明或PBTF等共识算法。 联盟链由参与成员机构共同维护,并提供了对参与成员的管理、认证、授权、监控、审计等全套安全管理功能。 2015年成立的R3联盟,就是银行业的一个联盟链,目前已加入的成员多达40多个,包括世界著名的银行摩根大通、汇丰、高盛等。 联盟链适用于行业协会、高级别机构组织、大型连锁企业对下属单位和分管机构的交易和监管。 3 私有链——团体区块链 区别于公有链、联盟链开放、半开放的特点,私有链强调的就是私密,仅限在一个企业、组织以及机构内的用户访问和交易。 如果把公有链当做互联网,那么私有链就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局域网,只是加上了一些区块链技术。 例如一些金融、审计机构,用以存放账本及数据库的存放,只有相关权限的用户才能访问及修改数据。 免责声明:公链联盟作为开放的资讯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公链联盟平台立场无关,且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

区块链发展史与技术

区块链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已逐步从金融领域延伸到实体领域,包括政务数据共享、征信、医疗、教育、电子信息存证、版权管理和交易、产品溯源、数字资产交易、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等领域,正在迅速成为驱动各行业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我们将从区块链的起源开始,挖掘区块链的底层架构,剖析区块链的重要技术。   ▍诞生背景 人类社会交易是个体或组织的价值创造、价值交换与价值记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环节的“可信”是有效社会交易活动的前提与基础,信任是确保人类社会交易甚至生产关系得以维系发展的核心要素。 第三方信任是当前人类社会的主流信任服务模式,构成了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框架,但第三方信任体系仍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构建成本高昂和信任风险广泛存在。区块链作为一种创新的只依赖于软件算法与机器系统的无中介陌生人信任服务体系进入了学术界和产业界的视野。 2008年10月31日,中本聪在其发表的比特币系统技术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提出了一种基于无中介陌生人信任服务体系的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数字加密货币系统方案,并对这种用于记录交易账本的数据结构取名为“区块链”。   2009年1月3日第一个序号为0的“创世区块”诞生,2009年1月9日出现序号为1的区块,并与序号为0的“创世区块”相连接形成了链,标志着区块链的诞生。因此,目前普遍认为区块链技术最早起源于比特币开源项目。 比特币系统通过区块链在一个由陌生主体构成的开放网络中,生成和维护统一、可信的分布式账本的技术方案,用事实证明构建一个基于区块链的无中介开放信任服务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 ▍基本理解 区块链就是互联网的一部分,它是集合了密码学、分布式存储、智能合约、共识算法等多种新型技术的数据传输方式,并对现有的互联网进行了升级和创新。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不可篡改的数据库,在数据上传的过程中,数据会被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个数据块。就像工厂将水果打包到玻璃瓶,生产水果罐头一样,被打包好的数据块称为区块。将每个罐头也就是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连接在一起,就形成了链式的网络。因为整个网络是由区块和链构成的,所以我们叫做区块链。在数据结构中,链是由多个节点相互连接构成的一种最基本的数据结构。区块链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由多个记录数据的区块构成的链式数据。   区块链的运行原理就是人们在互联网中达成共识彼此信任的过程,区块链的实质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参与记账的大账本。每个人还有一个小账本,可以将大账本里的全部数据备份下来。当一笔交易数据产生后,会有人将这笔数据进行处理,然后同步到每个人的小账本中,交给大家进行确认。当大部分的人认为这笔数据真实可信的时候,这笔数据才会记录到整个区块链网络的账本中,所有人再去同步更新新的数据。好处在于解决了信任问题,像我们平时社交、购物,数据都是掌握在中心化巨头手中,数据很容易泄露或者被篡改。但是在区块链世界中,一旦有人想要修改数据,就会跟其他人手中的小账本产生冲突,很快就会被人发现。 一般来说如果你想要修改数据达成共识,至少需要控制全网50%以上的节点,这是不可能办到的事情,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和信任问题。区块链运行原理就是一个大家共同记账、互相验证、达成共识的过程。 ▍区块链特点 1、去/弱中心化 区块链不依赖中心化或第三方管理机构及硬件设施,去除或弱化中心管理,通过P2P网络构建分布式的结构体系和开源协议,让所有的节点都参与数据的记录和验证,再通过分布式传播发送给各个节点,即使部分节点受到攻击或者发生故障,也不会影响整个分布式账本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各个节点实现了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去/弱中心化是区块链最突出最本质的特点。 2、数据不可篡改 信息一旦经过验证并添加到区块链,就会被永久地存储起来,在系统任何节点上对数据的修改都是无效的,除非有人能同时控制超过半数以上的系统节点,但是区块链系统的节点是由多方公共维护的,要控制超过半数以上的节点,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远远大于篡改数据获得的收益。 3、数字价值唯一性 在信息世界中,最基本单元是比特,数字比特序列是可复制,但是数字价值不能被复制,数字价值必须是唯一的。 4、智能合约 区块链通过可编程的智能合约,让机器系统自动执行双方所达成的契约或一些无法预见的交易模式,排除了传统交易过程中人为单方不完全履约或毁约等干扰因素,从制度上确保合约的全面执行,防止任何一方的抵赖。 5、开放性 区块链技术基础是开源的,除了对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进行加密外,区块链数据对所有人公开,任何人都能通过公开的接口,对区块链数据进行查询,并能开发相关应用,整个系统的信息高度透明。 6、去信任 传统的互联网应用系统是通过可信任的中央服务器节点或者第三方信任平台(如微信)进行信息的匹配验证和信任积累。 区块链基于自身去/弱中心化、数据不可篡改、数字价值唯一性等特性,系统所有节点都能在去信任的环境中自由安全地交换数据,交易各方不用通过公开身份的方式让对方对自己产生信任,让“人”的信任改变为对机器系统与公开算法的信任,更有利于由陌生主体构成的开放网络环境中信用的积累。 ▍区块链类型 1、公有链 公有链中的“公有”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区块链数据的维护和读取,数据完全开放透明。公有链即区块链共识建立的范围是面向全社会,公共账本及软件代码完全公开,任何个体与组织均可在赞同公有链相关共识机制的条件下,自由参与公有链网络的建设与运营,参与区块数据的产生、传播与维护,以及各类区块链应用的开发、部署与服务运营。 公有链由于完全开放,参与主体众多,特别是对具有应用开发支持能力,即支持智能合约的区块链而言,就具备了围绕相关主题,构建自治、闭环生态系统的能力,这对打破垄断型的互联网生态系统而言,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目前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公有链是比特币和以太坊系统。例如比特币系统,使用者只需下载相应的客户端,就可以创建钱包地址、转账交易、参与挖矿,这些都是免费开放的。   2、联盟链 联盟链即区块链共识建立的范围及公共账本的公开对象为有限主体,如行业联盟成员之间,联盟成员平等参与区块链网络构建、公共账本创建与维护。联盟链使参与主体的共识边界由原来主体私有范围扩展至整个联盟范围,由于共识边界扩大,联盟成员之间具有了共同的信任基础——联盟链公共账本,因而联盟链成员之间在无须第三方中介参与的条件下,相互的价值交换效率将获得极大的提升。 联盟链通常应用在多个互相已知身份的组织之间构建,比如多个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多个企业之间的物流供应链管理、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等。因此,联盟链系统一般都需要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节点的数量在一定时间段内也是确定的,适合处理组织间需要达成共识的业务。区块链典型的联盟链代表技术是开源的超级账本系统。   3、私有链 私有链与公有链是相对的概念,所谓私有就是指不对外开放,仅仅在组织内部使用。私有链即区块链共识建立的范围及公共账本的公开对象为单一主体,单一主体对区块链的网络运行及数据处理、交换与存储具有全部权利。显然,除了利用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来增强数据的安全性与网络运行的可靠性外,私有链应用与传统的中心化技术相较并无特别优势,反而由于区块链技术自身固有的一些性能弱点,如同步时延较大、高并发处理能力不强等,使私有链的应用场景受到限制。 私有链也可以看作是联盟链的一种特殊形态,即联盟中只有一个成员,比如企业内部的票据管理、账务审计、供应链管理,或者政府部门内部管理系统等。私有链通常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体系,要求使用者提交身份认证。

区块链的四大核心技术(特性)?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很多用户对区块链技术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区块链本身就是技术,而这种技术与传统的中心化技术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它根本不存在什么核心技术,只是具备了一些传统技术不具备的“特性”,接下来就说说它的四大特性。 一、不可伪造 与传统技术不同的是,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据很难更改(以现在的技术无法更改,未来尚未可知),数据(信息)一旦生成,就无法使用任何手段进行修改,以服务器数据为例,传统技术可以随意修改服务器内的数据,管理员拥有最高权限,但如果服务器应用了区块链技术,那么服务器内的所有数据都不能随意更改,哪怕是数据的制作、编译创作者也不行(只是举例,切勿钻牛角尖)。可应用的领域有很多,比如用来保存一些珍贵的文献资料,再比如发票编码等等。   二、唯一性 说到唯一性,不得不提到法定货币,我国的法定货币是纸质人民币,后来央行又研发出了数字人民币“DE/CP”,其使用的模型和架构就不在这里描述了,但我们要知道一点,正是因为应用了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才让数字人民币成为了现实,弥补了数字人民币无法在线上流通的空白,而这也是区块链技术特性“唯一性”的落地应用场景之一。所谓的“唯一性”,指的是应用区块链技术诞生的数据是独一无二的,现在炒的很火爆的“NFT”,就是其中的典型。   三、溯源 不知道各位是否听过“洗钱”这个词汇,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让非法所得的资金变成可以正常流通的资金,因为渠道比较复杂、隐蔽,有关部门很难发现,而区块链技术的“溯源”特性,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以“数字人民币”为例,只要数字人民币被生成,它就是独立存在的,因为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伪造的特性,不管它流通到哪里,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最终,到经手人、经手时间、经手地点等(不管数据如何变动或衍生,最终都可以被查询到)公开。   四、公开 区块链技术的另一个特性是“公开”,因为其采用非对称加密技术,无形中为数据增加了安全性,但同时也让其拥有了一些不可逆的缺点(也不能说是缺点,只是变得对某些人不利),“上链”的信息可被任何人查询、浏览,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特殊设置的渠道或媒介,浏览保存下来的数据,这种特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杜绝信息造假、数据造假等行为。   结束语:如果较真的说,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不仅仅这四种,它对原有的传统技术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算是颠覆性技术,但它不存在什么“四大技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技术,基于应用场景的不同,发挥出的特性也是不同的,但主要集中在不可伪造、唯一、溯源、公开上,除此之外还包含匿名、保护隐私、达成共识等方面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