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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MnSc论文解读:制造商市场权力下的供应链区块链应用

研究背景     目前,许可型区块链在供应链运营中可以起到两个重要作用:其一,使用区块链可以有效追踪商品信息,帮助企业在发现单一缺陷商品时简单、准确地识别出同批次商品。例如,IBM Food Trust 要求供应链参与者上传食品信息,同时,参与者可使用追踪模块实时查看商品出处、位置和状态,实现快速产品召回。沃尔玛就在一部分产品线上使用了IBM Food Trust,并要求其供应商必须上传相关数据。其二,使用区块链能方便消费者获取信息。例如,家乐福使用区块链技术储存了商品信息,并指出这样可以保证商品来源、途径、质量、有机认证等信息面向消费者是完全透明的。然而,即使区块链技术对供应链管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错位的经济激励机制,目前仍无法保障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中的普遍应用。 基于此,结合现实案例中成功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主体(家乐福、沃尔玛)具有较强市场力的特点,本文明确了在拥有一个强市场力制造商的供应链中保证区块链技术能够被顺利应用的条件。 研究内容     本文考虑了一个三层供应链系统:有限数量的同质供应商、一个制造商和单位数量消费者。其中,消费者和制造商都分为两种类型,消费者更偏好与自身同类型制造商的商品。同时,其无法提前得知制造商的类型,但在做出购买决定之前,会收到关于制造商类型的不完美信号。 该模型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制造商与消费者获得自身类别信息,制造商决定是否采取区块链技术;第二阶段,首先,制造商设定销售价格,同时向供应商下订单以满足预期消费者需求。之后,每个收到制造商订单的供应商决定是否接受订单,若接受则决策努力水平,且若制造商采用了区块链,则接受订单的供应商必须采用区块链并支付实施成本;第三阶段,消费者获得制造商类型信号及商品价格信息,决定是否购买。任何消费者购买到缺陷产品都会第一时间反馈给制造商,此时,若制造商采取了区块链技术则只需召回缺陷商品对应批次的商品,并要求其供应商退款。若未采取,制造商则需要召回所有商品。 基于上述模型,本文通过求解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得到均衡解,并对区块链实施条件、区块链技术应用对制造商风险、预期利润及总福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主要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首先,区块链的准确追踪缺陷商品功能能够降低制造商从多个供应商处采购的风险,使制造商实现供应商多元化。由于制造商的风险规避性,这可以提高制造商福利,从而促使制造商采用区块链;其次,区块链向消费者透露商品详细信息的功能可以改善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与购买决策,进而单独提高消费者的福利。然而,制造商的反应是提高消费者价格,将潜在的消费者福利收益转移给自身,因此这一功能成为推动制造商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第二个重要因素。

老四核心团队成功修复区块链测试数据并更新数据窗口

近日,核心团队宣布成功修复了该区块链测试数据并更新了新数据窗口,这一消息让老四社区的成员们感到非常高兴。经过10个小时的努力,Windows协议被成功添加到了Blockchain老四,并且几乎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作为尼/古斯社区的一员,我对这次修复和更新感到非常欣慰。这意味着该区块链的测试数据已经被修复,并且新数据窗口也已经更新,为博士web3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修复和更新的成功,也让我对该网络未来的发展充满了信心。我相信,随着Windows协议的成功添加,用老四硬币购买Windows许可证的第一笔交易很快就会发生,这将为老四web3的应用和发展打开新的局面。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期待看到更多关于该区块链的消息和更新,也期待看到尼博士在更多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我相信,在核心团队的不懈努力下,老四网络将会越来越成熟,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认可和接受。 感谢尼范博士团队的辛勤付出和努力,感谢他们为老四社区的成员们带来了这次成功的修复和更新。同时,我也要感谢所有支持该网络的人,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支持和关注,才会有今天的成就和未来的发展。让我们一起期待着老四网络的未来吧! 在充满激动人心的时刻,我们迎来了老四网络社区的新征程——GCV314159的正式组建!这是为老四网络历史上最大事件名的重要转折点,将开启亿万富翁之路。亲爱的先锋们,我们正在进入老四网络冒险的一个新的、充满希望的阶段。 从今天到主网开放日,我们将见证GCV314159的形成。这个过程是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需要我们共同面对和克服。在这个重要的时刻,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些关于GCV314159的信息。 首先,GCV314159是一个开放主网之旅的重要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即将迎来Pi网络社区的新篇章,将会有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等待着我们。这个信息的宣布,标志着我们正在走向主网开放日,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其次,GCV314159的形成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在准备期间,交易所将暂时暂停连接,为紧密塑造GCV314159创造条件。这有助于确保所有变更和改造得到大力实施,同时确保Pi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我们需要在这个关键时刻保持团结和支持,共同为老四网络的未来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我想向所有的先锋们表示感谢。没有你们的支持和贡献,我们无法实现这个重要的里程碑。让我们一起为GCV314159的正式组建欢呼,并为老四网络社区的未来发展共同努力! 让我们一起开启新的征程,为老四网络社区的亿万富翁之路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货币的形式和本质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货币——老四硬币,正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然而,要成为真正的货币,博士web3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这是它的根本属性。 货币的本质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从最初的物物交换,到后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货币,再到如今的信用货币体系,货币的本质始终与时代的发展紧密相连。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货币的形式和本质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 老四硬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货币。与传统的中心化货币不同,它的发行和管理不是由某个政府或机构来控制,而是由区块链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和管理的。这种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老四硬币具有很高的自由度和安全性。 然而,要成为真正的货币,它必须具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是因为它不仅需要具备支付功能,还需要能够作为价值储藏和交换媒介。只有当老四硬币能够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商品和服务的流通和交换时,它才能真正发挥货币的作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核心团队一直致力于与先驱者合作,共同推动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些先驱者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在线支付平台、区块链创新企业等。通过与这些平台的合作,老四网络能够更好地融入实体经济,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价值。 在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过程中,该网络还需要关注一些关键问题。首先,它需要确保自身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这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还包括价值层面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只有当老四网络能够稳定地运行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它才能真正赢得人们的信任和认可。 其次,该网络需要关注其与实体经济的融合问题。这包括如何将现有的实体经济体系与老四硬币进行有效的对接,以及如何推动基于博士web3的全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只有当老四能够与实体经济紧密融合并为其注入新的活力时,它才能真正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最后,尼博士web3还需要关注自身的监管和合规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货币形式,老四网络必然会面临来自各方的监管和审查。只有当它能够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并满足各方的监管要求时,它才能真正获得合法性和认可,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总之,要成为真正的货币,博士web3必须具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需要积极与先驱者合作,关注自身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与实体经济的融合问题,同时应对好来自各方的监管和审查。只有这样,老四硬币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价值。

当 Sealos 遇上区块链,构建一套统一支付系统

拿着区块链技术不一定是去发币,很多业务系统也适合用这些技术,比如做个统一支付系统,积分系统等,可以做为一家公司的金融基础设施,或支付中台。拿链的技术去做有很多好处: 高可用,自带多区域高一致性的能力,自带高可用能力和校验能力。 安全,很大程度防范黑客或者用户篡改资金账户的可能性,非对称加密能力完备。 有成熟的支付和转账等能力,只需要调用几个简单接口就可以完成金额转化。 高鲁棒性,每个新 region 都可以在本地跑一个矿工节点,本地节点负责与其他节点建立 p2p 通信。 多数据中心数据强一致性,不会出现因为网络问题导致数据脑裂。 智能合约可以探索更多业务可能性,可扩展性好。 比如这就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的一套统一支付系统的架构图,主要是利用区块链打造一个数据基础设施。 本文主要讲如何构建这样一套方案的实现细节,主要核心用的技术有: substrate 框架,现在合并到了 polkadot-sdk 中了,区块链底层。 Sealos 用来容器化方式启动区块链。 Laf 用来写代码实现用户账户创建,转账等操作的例子。 启动区块链 首先在 Sealos 桌面环境(https://cloud.sealos.io)中打开【应用管理】: 命令行参数详情: [“–name”,”sealchain”,”–chain”,”/etc/customSpec.json”,”–rpc-external”,”–rpc-cors”,”all”] 这里的配置文件略恶心,开始测试时可以先不加,去掉 –chain /etc/customSpec.json 参数就行。 这个配置是通过命令生成的: $ substrate build-spec > myCustomSpec.json 这个配置里面有一个 system code 非常恶心非常长,它是编译成 wasm 的代码,不能删,所以这个配置只能先生成了再修改配置文件,substrate 的这个做法我实在不太能苟同,导致编辑配置文件的成本非常高。 测试联通性 进 https://laf.dev/ 起一个应用,写一个函数,这个不用教,以你的智商和 laf 的易用性你肯定会,当然如果你的时间不值钱你也可以自己构建个 node.js 环境,我可以确保自己构建环境可以恶心死你。 当日志正常输出时,表示链已经正常工作了。 import cloud from ‘@lafjs/cloud’ const { ApiPromise, WsProvider } = require(‘@polkadot/api’); export default async function (ctx: FunctionContext) {   const provider = new WsProvider(‘wss://mlnqtutcpqcy.cloud.sealos.io’);   const api = await ApiPromise.create({ provider });   const chain = await api.rpc.system.chain();   const lastHeader = await api.rpc.chain.getHeader();   console.log(`Connected to chain ${chain} and block number ${lastHeader.number}`); } 创建账户 […]

币圈:中国电信申请区块链专利!

近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一项名为“基于区块链的节点管理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的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中公开,公开号CN117201488A,申请日期为2022年5月。 专利摘要 这项专利提供了一种基于区块链的节点管理方法,涉及通信技术领域。 具体来说,该方法包括接收第一节点的注册请求,该请求包括第一节点的角色信息,然后根据角色安全管理策略对第一节点进行角色安全管理,获得第一节点标识、角色信息、信誉等级信息以及权限信息。其中,第一节点的权限信息根据其角色信息和信誉等级信息获得。 提升系统安全性 在获得这些信息后,第一节点的标识和权限信息将关联存储在区块链上,以按照区块链上存储的权限信息对第一节点在基于区块链的网络资源共享系统上的操作进行权限控制。这种方法有助于提高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中国电信此次申请的专利显示了该公司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创新实力。这一基于区块链的节点管理方法不仅提升了系统的整体安全性,也为基于区块链的网络资源共享系统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区块链的应用场景有哪些

1. 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包括哪些   尽管目前区块链技术还是停留在初期的阶段,但是这种技术的优势已经开始得到体现,在很多领域,区块链都能够产生出巨大的价值,相信在未来还会有更多的落地应用场景, 区块链+跨境支付 目前主流的跨境汇款方式还是电汇,其周期一般长达三到五个工作日,除了中间银行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之外,一个名为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也会对其系统进行的电文交换收取较高的费用,在我国通过中国银行进行跨境汇款会被会被收取单笔150元的费用。 而使用区块链技术则可以让汇款方和收款方直接进行支付、结算,省掉了所有的中间环节费用,使得跨境支付结算可以点对点快速的完成,在提高清算速度的同时,还可以实现全天候支付,实时到账、体现简单而且没有隐形成本。 2. 两会后区块链火了,那这区块链具体可以干什么呀有专门做这个的公司吗 今年两会,很多个省份都将区块链纳入到当地的“十四五”规划中,由此可见,这区块链的作用还是很大的。据了解,目前区块链在政务、金融、供应链、能源、化工、农业、医药医疗、汽车、知识产权等,很多产业都有落地应用,可谓是新基建的核心技术引擎之一。 说一个最通俗易懂的吧。现在不都提倡垃圾分类吗?为了更好推进垃圾分类政策实施、有效提升居民幸福感,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西安赛克斯物联网有限公司研发了全国首个基于“区块链+AIoT”技术的“趣链智能垃圾分类系统”。这个系统已经在杭州“新湖香格里拉”、“新湖菲林”、“云狐科技园”等多个社区和产业园落地,并得到了广泛好评。 3. 今年两会期间,有提到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对绿电确权,目前有已经落地的应用案例吗 对于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对绿电确权,早在2020年⌄区块链独角兽企业趣链科技就已提供绿电溯源服务的解决方案,并完成了国网电动汽车绿电溯源平台项目的应用落地。 4. 区块链在政务领域的应用与分析 区块链已成为2020年两会的热议话题,在四川、福建、湖南、河北、吉林、北京、重庆、深圳等超过20个地区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均有提及当地区块链产业发展。从政府工作报告内容来看,大多数地方政府将区块链作为助力产业优化升级、智慧城市建设、数字经济的新增长点。尤其,在北京、深圳、山东等地所提及的区块链应用场景中,政务领域成为爆发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完成和正在筹建的区块链政务应用超过90。 5. 区块链技术在国家消费人行动议会的业务开展中,可实现的应用场景有哪些 例如区块链取证、消费行为溯源、交易行为记录等,基于WEN生态的强大专业基础,国家消费人行动议会增添区块链技术手段创新业务,更加高效畅通。 6. 区块链正式进入3.0时代,房地产、供应链等将成应用重点领域 随着区块链的不断发展,区块链的应用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伴随可扩展性和效率的提高,区块链应用范围将超越金融范畴,拓展到物流、地产和物联网等领域,成为未来 社会 的一种最底层的协议,这也就意味着区块链将进入3.0时代。 区块链1.0时代是以BTC(去中心化概念)为代表,更多的是起到一种分布式记账的作用如BTC、Ripple、BCH、莱特币、狗狗币等。更多的是充当数字货币记账用的。当然第一个阶段发展的也并不完美,比特币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扩容,闪电支付,硬分叉等。 随着进一步完成,区块链来到了2.0时代,以ETH(智能合约)代表,进入合约阶段。 ETH为代表的区块链2.0是一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通道拥堵,交易速度慢,分叉风险,高额手续费等等。举例来说,风靡一时的加密猫( CryptoKitties)在以太坊平台上线后,最高时占据了约25%的以太坊网络,造成了整个以太坊网络的拥堵,严重地影响了其他以太坊用户的体验。目前的发展就是处于第一个阶段到第二个阶段的过度过程。 在告别了1.0和2.0时代之后,得益于技术的不断发展,区块链变得更加实用。这也意味着区块链将彻底脱离去初创时期的金融属性,凭借其去中心化等特性,进入到各行各业的实际应用场景中去。 这也意味着区块链正式开启其3.0时代——全面应用的时代。而3.0时代的区块链产业结构,也更加复杂,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析一下。 3.0时代区块链产业分为基础层、服务层、应用层三个层次。  (1)、基础层 对应的产业链上中下游包括:上游底层技术及基础设施(核心技术、设备、底层平台部署方式),中游服务层主要是面向开发者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下游应用层包括金融、供应链管理、智能制造、政府企业、服务、 社会 应用等。 硬件、技术及基础设施厂商主要提供区块链应用所必备的芯片、矿机、矿池、硬盘、路由器等基础设施。 底层平台部署方式可以分为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 底层技术包括核心基础组件、协议和算法。基于底层核心技术组件,针对不同应用场景提供不同功能,包括智能合约、可编程资产、激励机制、成员管理等。 基础层提供底层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技术框架,主要包括以太坊、Hyperledger Fabric、R3 Corda、FISCO BCOS等。  (2)、服务层 服务层是指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平台,国内主要的BaaS平台有蚂蚁区块链BaaS平台、腾讯云TBaaS、平安壹账链BaaS平台等。 主要是面向开发者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在底层技术的基础上提供智能合约、信息安全、数据服务等产品化服务,提高开发者在平台层开发应用的便捷性和可拓展性。 应用及服务厂商负责区块链通用技术及技术扩展平台研发、数字货币教育与存储平台搭建等工作,为行业应用层提供技术支持。  (3)、应用层 应用层表现为核心应用组件,包括智能合约、可编程资产、激励机制、成员管理等。 是指区块链的终端使用者或服务供应商,现在区块链的主要应用场景有跨境支付、防伪溯源、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电子票据、ABS等。 服务对象分为两大类:B端(起步阶段):区块链+(金融、供应链管理、版权保护、教育);C端(率先落地):区块链+(共享经济、泛 娱乐 )。 […]

软件学报专刊征文:抗量子密码与区块链应用

密码技术是国之重器,在当前形势下,密码技术作为网络空间安全关键技术和基础支撑的重要性更为凸显。量子计算的快速发展将对现役公钥密码技术带来颠覆性影响。当前,全球大国战略竞争中,围绕抗量子计算的新一代抗量子密码技术标准和产业迁移是竞争焦点和大国博弈的战略抓手。目前,国际和我国正加快推动抗量子密码标准的制订和产业迁移应用。2019年起区块链上升为国家战略,并纳入“新基建”的重要内容和国家十四五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作为新基建之一的区块链已成为我国未来发展数字经济不可缺少的信任基础设施,而抗量子安全是下一代区块链基础设施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指标。 本专刊立足于抗量子密码核心技术,聚焦抗量子密码的自主可控优化设计,软硬件安全高效实现、系统集成测评等领域的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高水平研究成果。针对抗量子安全的区块链对抗量子密码在安全、尺寸和吞吐率上提出的特别的要求,重点关注适配抗量子安全区块链系统的共识机制和密码技术等关键技术,抗量子安全区块链系统的设计原理、范式、架构、与经验方面的重要进展,并探讨其在相关产业和领域的应用前景。 经过第一轮评审的论文作者需要参加第七届CCF中国区块链技术大会(CBCC2024)并到会报告,之后特约编辑和编辑部根据复审情况和会议报告情况决定文章的最终结果,专刊将在2025年第4期出版。读者群体密码学、区块链与分布式系统、网络空间安全、密码工程与系统等多个领域的研究人员和工程人员。

第20期:碳管理 基于区块链的碳资产管理平台

《2021智慧电厂产业洞察白皮书》依托智慧电厂专题论坛多年累积的技术和产业资源,在针对创新技术的探索上更进一步,通过联合发布的形式,深度对接国内外具备创新优势、有颠覆性技术的知名企业和科研机构,打通“智慧电厂”从技术开发到产业化应用的“最后一公里”。 “智慧电厂”主题将持续发布智慧电厂体系架构及关键技术章节所收录的基础架构、数据智能、智能控制、智能安全、智能巡检、碳管理、第五代移动通信(5G)七个创新技术方向的案例,敬请关注! 碳管理篇:基于区块链的碳资产管理平台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 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资产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21 年 7 月 16 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申能、华润电力、浙能集团等 10 家企业成为全国碳交易市场首批交易企业。碳市场将对发电行业的发展方式、电源布局、生产运行等产生影响。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优化碳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碳排放履约成本,更能够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盈利能力。完善碳排放数据统计体系,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是发电企业提升自身能力、应对碳市场挑战和把握市场机遇的重要基础碳排放数据的准确可信是实现碳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的基础。生态环境部在此前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和报告进行统一规范,对省级主管部门开展数据核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严格要求。国家生态环境部正在探索和试点构建基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信息技术的企业排污信息与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申报的数据质量控制与可信保障技术。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多节点“共识”实现技术,作为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的特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碳资产管理平台,能够帮助企业高效践行“企业自证”原则,向绿色评估认证机构、交易所、银行以及保险机构等提供真实可信的企业运行数据,实现多方协同认证,可充分利用区块链网络的扩展性,灵活连接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及政府监管系统等,实现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自动化、项目效能监测统计自动化。 2. 现状分析 2.1 发电企业碳资产管理总体情况 为了解国内发电企业碳资产管理及碳资产相关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腾讯云联合中关村华电能源电力产业联盟,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文献、问卷调研等方式,开展持续近 2 个月时间,调研覆盖各电力集团总部及发电板块二级单位超过 500家,于 2021 年 10 月完成《发电企业碳管理系统调研分析报告》,对各类发电集团及下属单位的双碳战略、碳资产管理总体部署、碳资产管理相关信息系统需求、碳资产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和应用情况、跨企业碳资产协同调度等内容进行了调研分析,形成了量化调研结果。调研分析结果显示: 1)碳资产管理总体部署和实践方面,大部分发电企业已经在碳资产管理上 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大型电力央企均已开始部署,但各地方电力国企的部署情况相对滞后,多数处于研究部署阶段;此次调研收集到已完成初步部署的地方电力集团有广东能源集团、广投集团,都由生产技术部主管碳管理工作。大型发电企业通常会采用集团统一管理模式,在集团层面设置单独的专业化部门、并设置专业化的碳资产管理公司来开展集团的碳资产管理工作。 2)主管碳管理工作的部门方面,目前已经有 4 家调研单位成立了独立的碳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其余调研单位主管碳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存在较大差异,但主要集中在生产技术 (设备),其次是计划经营(市场)部和安全环保(发展)部。 3)碳资产调剂、虚拟交易与协同管理方面,大型电力央企多数已开展集团内碳资产调剂,接近半数的电力央企正在进行或计划部署集团内部的虚拟交易结算。其中: 正在进行集团内部碳资产调剂的集团有:中国华能、中国大唐、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华润电力、中核集团、京能集团、浙能集团、广东能源集团、豫能控股、广投集团等; 考虑进行内部虚拟交易的集团有:中国大唐、国家电投、中国华电、中核集团、广东能源集团、豫能控股等; 与集团外部进行了碳交易的有 11 家单位,分属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大唐、中国华能、国家电投、中核集团、广东能源集团、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江西赣能以及淮南矿业集团(淮浙煤电)。 2.2 发电企业碳资产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根据调研分析,参与调研的发电企业中,约 22%使用集团统建的碳资产管理系统、约 7%使用第三方系统,其余约 71%尚未建设或使用碳资产管理平台。其中,我国五大电力央企中至少已有三家集团自行开发部署了较完善的碳资产管理系统,包括:中国大唐的碳资产管理系统已运行 3 年;国家电投碳资产管理系统由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能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国华电自行开发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入选保尔森基金会绿色金融中心与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共同发布的《金融科技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案例与展望(2021 年)》报告。 根据调研分析,碳资产管理系统应用模块方面,发电企业认为重要性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自助碳盘查、数据接入和碳市场交易信息;其次是自助报表和配额信息管理模块,居于次重要水平;自助大屏和碳账户管理模块,处于相对不重要位置。 2.3 目前碳资产管理平台主要挑战 目前,国内各类碳资产管理平台,通常已具备碳排放数据管理、排放履约管理、CCER 项目管理、碳交易管理、碳业务培训、分析决策等功能,对发电企业的碳资产管理起到了基础支撑作用,但是这类碳资产管理工具通常具备如下单方面或者多方面的不足: […]

湖北省首个“区块链”应用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近日,黄石市不动产登记领域“区块链”应用项目通过省专家组验收,黄石市成为湖北省自然资源系统首个应用区块链实现登记信息上链的市州。 验收组听取项目完成情况汇报,审阅调研报告、实施方案、试运行报告等成果资料,并进行了质询答辩后,认为黄石市“区块链”应用项目组织得力、路线正确、成果资料齐全,达到验收标准要求,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今年以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省厅指导下,开展了黄石市不动产登记领域“区块链” 应用试点探索,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与省区块链节点接口打造,联通省级区块链平台,实现黄石市本级增量电子证照信息、高频非税业务办件过程信息上链,并纳入动态监测监管。试运行期间,各类上链信息达 10381条,做到上链稳定有序,数据实时、足量。 通过链上链下相结合,形成了部、省、市一体的“纵向链”,为全省不动产区块链信息共享服务夯实基础。同时,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建立了“一数一源、权威公信、互信协作、安全可靠”的省级不动产电子证照可信库,确保数据共享实现“安全度”。 下一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继续加强区块链技术攻关并深化区块链探索应用,积极推动运用区块链平台共享数据,加快区块链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政务数据跨部门共享应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管控,不断优化流程、精简材料,提升线上线下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打造“区块链+不动产登记”的黄石名片。

江苏区块链web3.0生态峰会成功召开,老四网络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交易费用的变化和该公司的发展情况!

老四网络是一条web3.0公链加老四代币,运行海量生态应用程序,同时是一个超级金融结算系统! 老四硬币支付,解决了全球三大问题: 第一问题;无国界支付,全球实时秒结算,没有中间差价,小到一根螺丝钉,大到国与国之间贸易结算,如天然气和石油或黄金,无需兑换当地法币,(当你从中国 抵达迪拜或澳大利亚时,可能要提前准备好用人民币兑换美元$或者当地货币才能购物使用,解决了中间的流程繁琐和时间) 第二问题;老四网络受到全球233个国家和地区的一致好评!…… 解决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任,解决了国与国之间信任,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解决了资金最高安全的问题神圣使命 第三问题;博士web3是一种去中化区块链技术属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中央机构可以操纵和控制,不受国家和法院和当地银行系统打压,解决了你的财产就是你的财产,没有你的允许,任何人也无法剥脱你的资产权利(创始人也无法改变这一局面)实现了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问题! 我们将探讨全球著名大公司老四coin的标志排名第一的原因,以及老四网络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交易费用的变化和该公司的发展情况。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老四coin这家公司。它是一家加密货币公司,旨在通过区块链技术为人们提供更好的金融解决方案。自成立以来,老四coin一直致力于打造更加安全、高效和便捷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凭借着其创新的理念和强大的技术实力,老四coin已经成为了全球数字货币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 它的标志也充分体现了公司的理念和特点。该标志设计简洁明了,以一个圆形为背景,中间是一只眼睛,代表着观察和监视。这种设计风格传递出了老四coin对安全和监控的重视,也暗示着公司在数字货币交易领域中的领导地位。 接下来,让我们关注一下三一/四网络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交易费用的变化。Stellar是一种加密货币网络,旨在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快速和高效的数字货币交易体验。V20是Stellar协议的一个升级版本,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更低的交易费用等优势。 在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老四网络的交易费用可以低至0.1u枚(0.0000001枚)。这一变化对于博士web3的用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数字货币交易,并且支付更低的费用。这也充分证明了该网络在技术和服务方面的实力,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除此之外,三一/四网络还拥有数台超级计算机、几百人的开发团队和超过上万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广大先锋矿工是老四公司的原始股束,也是该网络发展的重要支撑。这些矿工通过参与网络维护和交易验证等工作,为老四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总之,老四coin作为全球著名大公司之一,凭借其创新的理念、强大的技术实力和优质的产品服务赢得了市场的认可。同时,该网络升级至Stellar V20协议后交易费用的降低以及拥有众多先锋矿工的支持也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这些因素共同促使了老四coin标志排名第一的结果。

邵永乐|区块链赋能视角下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构造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保理融资的背景下,传统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可行性不足,债权多重让与优先顺位规则无法适用,固守传统的“债权让与说”只会徒增债法体系上的龃龉。在有追索权保理交易中,让与的本质目标不是权利的真实变动,而是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保理人对债权风险的监控能力。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保理双方权利义务的理论基础在逻辑和价值上更为妥当。在此基础上,保理商的法律地位醇化为担保权人,由此可正当化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保理人之间的权利顺位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纳入有名合同之列。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在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方面更具优势,在国际供应链融资中广受欢迎。但是,产业分工化和贸易国际化趋势使得传统的保理融资模式难以有效运行,基于此背景,区块链技术被应用到保理交易中。区块链赋能保理融资是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传递问题,以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为基本特征,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优化的平台和条件。 基于区块链平台进行的保理交易,一般涉及四方法律关系主体。其一是保理人,即形式上的应收账款受让人,其以获取相关融资利息或相关其他收益为目的,向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主体,多为专业的保理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基于和债务人之间的商品或者服务合同而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并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的资金需求方。其三是供应链网络的中间人,亦被称为核心企业,其作为供应商和产品或服务的需求者之间的连接点,起到中间商的作用,是区块链交易中的形式债务人。其四是客户,即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者,亦是应收账款的真实债务人。(各方之间的关系见下图)   由上图可知,在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保理交易中,核心企业充当了类似中介的功能。核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实际上是债权人与下游客户之间应收账款的总和,下游的中小企业的交易数据通过核心企业平台上链。核心企业在此交易中仅作为形式上的债务人出现,并为债权人提供发票等相关单据,形成能够在区块链服务平台融资的凭证,核心企业负担的债务实际上是下游中小企业债务的汇总,在收取下游企业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后向保理人清偿债务。这可以使债权人的大规模数量的债权集中统一处理,便利国际交易。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高了交易效率,在金融交易领域产生了重大变革。 但是,既有研究多是以“债权让与”为理论模型作为保理各方权利义务建构的基础,但却未注意到“融资担保”的实质功能以及债权多重让与在逻辑和体系上的一致性问题;以受让人的视角探讨债权的归属和对外效力,而忽略了债的真正本质是存于债务人方面的行为必要性,作为债的本质构成的是债务或者说是履行。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背景下,保理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让与应否公示、如何公示以及归属规则等传统债法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区块链背景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格局的梳理出发,揭示传统的债权让与说在区块链视角下的保理交易中的应用弊端,结合功能性担保统一的背景,证成担保权构成论作为构建有追索权保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基础。 二、区块链视角下债权让与说的理论评析 持债权让与说的学者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实际上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让与。但是,债权让与制度的相关规则在区块链赋能背景下展现出诸多不适,无法契合实践中当事人融资交易的需要。 (一) 通知规则可行性不足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务让与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因此,在通知之前,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但是,基于债权流通性和财产性保障的考量,各国立法对于可让与债权的范围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势。民法典第761条规定,无论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皆可以转让给保理人。以将来应收账款转让订立保理合同,因转让行为发生于债权实际产生之前,故债权转让行为有待实际债权产生以后方能生效。尤其是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纯粹未来债权的让与,在期限届至之前,债权能否实际取得以及通知对象皆存在不确定性,要求让与通知并不现实。 在当事人以收益权等集合债权转让订立保理合同的,通知规则也存在严重的实际操作障碍。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8日公告的“京东数科——中信证券22号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债权是由无数消费者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如果要对每一位消费者进行让与通知,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巨大显然有悖于交易目的。在区块链赋能的保理交易中,多是集合债权转让的情况,故通知规则的现实可行性具有严重障碍。 此外,通知规则并不一定符合保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需要,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暗保理即是典型例证。基于区块链平台在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的显著优势,借助通知规则来管控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已经没有任何吸引力,这一点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这是因为,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在债权未受清偿之时,可直接向融资方追索债权。与一般债权转让情形中,受让人欲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有所不同,保理人并不必须向债务人收款,只要其能收取融资本息或者服务费用,借由融资方之手代为收款亦未尝不可。质言之,交易对象是转让人、债务人抑或是其他主体(比如担保人等)对于保理商而言不具有重要性。因此,暗保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契合秘密让与的商业需要,对于这种当事人的自治安排,法律应当予以尊重。由此可见,通知债务人不仅存在现实操作的困难,亦与当事人之真意不相符合。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64条规定,保理人可以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但是合同编通则部分却没有规定债权受让人能否为让与通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和分则之间的龃龉体现了立法者对保理商的特殊照顾,似乎蕴含着保理商的通知比其他债权受让人更为可靠的前提预设,此种立法模式遭到了学者的强烈批判。在传统的债权让与中,为防止债权受让人虚假通知,减轻债务人的审查义务,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原则上仅限于让与人,受让人通知不产生拘束债务人的效力。即使是主张受让人可得通知的学者也认为,对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应当严格限制,须以提供债权让与合同、公证文书等证明文件为必要。由此可见,相较于传统的债权让与通知,保理商的通知要件显得格外宽松。基于实践导向,立法者有意为保理商开设后门,目的是鼓励交易,促进保理行业的发展,但却人为造成了保理合同与债权让与的体系分裂。 职是之故,让与通知不仅在未来应收账款和集合债权转让时存在操作层面的不可能,而且与当事人订立保理合同(尤其是暗保理)的内心期待不相符合,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展现出诸多的不适性。 (二) 多重让与优先顺序的二元体系 债权多重让与时权利归属的确定问题,一直是债权让与制度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各国立法差异亦甚为显著,这也是为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以下简称《应收款转让公约》)对第三人效力规则仅能在冲突规范上,而未能在实体法上达成一致的原因。概而言之,各国立法和学说争议主要集中在让与时间主义、通知主义和登记主义三种优先顺序规则的选取之上。不可否认,上述三种优先顺序规则各有其优缺点。 首先,让与时间主义在法理和逻辑上最具正当性,即债权一经让与即发生权利变动,后续让与行为皆为无权处分,在真正权利人追认以前,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此外,与物之让与有所不同,债权原则上不存在善意取得,因为此时后位受让人无法主张与占有或登记相似的权利外观,无权让与行为也就没有通过权利外观而被正当化的可能。但是,让与时间主义的缺点在于债权让与缺乏公示途径,无法为潜在受让人提供可靠的信息渠道,对后位受让人的正当期待保护不足,因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和第三人权益的保障。 其次,通知主义虽然有利于鼓励通知,使得债权的享有主体和债务人的清偿对象融为一体。但是我国民法设置通知规则的制度目的是保护债务人,而不是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通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行的(尤其是将来债权转让),另一方面,通知主义仍然未能将债权转让之事实予以公示,潜在受让人的审查成本仍然丝毫未减,交易安全仍无法得到保障。 再次,登记主义因其具有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等优点而备受学者青睐。为了完善债权使之成为投资工具,受让人安全地位的保障成为债权的转让性和价值性的决定因素。登记主义的兴起更是被学者称为“公示方法的革命”。但是,登记主义无论如何也绕不开后位受让人何以善意取得债权的诘难。而且,一般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不应施加过高的交易成本,要求所有债权让与都办理登记明显成本过高。此外,在当前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采取声明登记制的背景下,登记信息并不属于登记机关审查的对象,这就意味着该系统的公示信息无法产生公信力。支持方所主张的弥补信息失灵、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目的似乎不能实现。 我国原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对上述问题未置可否,学理上的观点也众说纷纭。但综合观之,让与时间主义在法理和逻辑上明显更为顺畅,在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支撑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形式逻辑应是法律解释和续造的首要选择。如上所述,登记主义和通知主义不仅在解释上存在无法逾越的逻辑障碍,而且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也不能得出对后位受让人的保护应当优于前手受让人的结论。 但是,在更加注重效率和流通的商事合同领域,信息成本似乎占据交易成本的主要部分,它是经济中存在的契约安排和一般组织结构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优先、通知次之的顺位规则,并且在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情形,由各受让人按比例取得应收账款。立法者在问题导向性思维下采取特殊规定的策略成就了效率,却忽视了形式逻辑,这无论如何都是不能被债权让与制度所容纳的,因此,该法条的适用范围应当被严格限制,不应侵蚀民事债权让与制度。 综上所述,对债权多重让与时权利归属的确定问题,债权让与制度和保理合同规则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体系矛盾。在此问题上,保理合同与传统的债权让与制度之间的隔阂展现得更为清晰。 (三) 小结 合同法规则的设计以主体抽象性为基本特征,但是统一、抽象的概念遮蔽了作为商事主体的人与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在纯粹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中的地位与权利上的差异性。以债权让与制度为理论模型建构保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明显不足,不仅会限制保理合同典型权利义务的发展,而且会削弱传统债权让与制度的价值,使之沦为商事合同的附庸而丧失其本身的独立性。 三、担保权构造的理论证成 既然民法上的债权让与理论无法满足于新兴的商业合同的需要,那么强行套用将毫无益处,故不如将目光转向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自身的特点,探寻应收账款转让之实质目的与受让人的真实地位。 (一) 应收账款转让的实质目的 观之民法典第761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的构成虽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要素,但必须另外具备资金融通、账款管理或催收、付款担保等服务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质言之,除应收账款转让外,保理合同的内容须以其他基础交易关系(多为借款关系)存在为必要。应收账款转让之目的须为某一特殊目的服务,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表现为向基础交易提供担保,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则更多地表现为清偿。但无追索权的保理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由受让人承担债权清偿不能的风险,若因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存在问题而生之抗辩导致无法获得清偿,受让人仍有权要求回购债权。从这个层面来说,无追索权保理也具有担保基础债权实现的功能。既然是为基础交易提供担保,那么在基础债权已经消灭之时,债权亦应无条件复归至原权利人手中,这与完全债权买卖差异显著。 保理商受让债权之实质目的并非在于和债务人建立付款请求权关系,转让人也并非在完成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后即脱离融资等基础交易中的义务拘束,此时的应收账款转让更多的是将该债权与原权利人(基础交易关系中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相分离,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受让人对基础交易风险的监控能力,这一点在隐蔽型保理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德国法上并没有规定保理合同,不过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让与担保学说已经起到了功能替代的作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多数案例亦是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将保理定性为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整流押规则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完善让与担保的裁判规则和标准。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亦是将保理合同作为担保合同对待。 应当承认,将受让人认定为实际债权人产生的后果是对当事人真意的悖违。让与担保具有“让与”之表象,而“担保”是其实质目的,让与的本质目标不是权利的真实变动,而是将该债权在外观上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相分离,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债权人对债权风险的监控能力,防止债权落空之虞。所有权担保中,完全所有权的效果不再被重视,转化而来的是关注标的物交换价值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保理合同中,债权受让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无法用债权完全转让来解释,债权人所追求的正是隐含在权利变动中的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清偿地位以及债权获致实现的可能性。虽然保理合同是以另一债权之让与担保基础债权之实现,其担保属性远不如物之让与担保明显,但是完全债权人的地位远非当事人所愿,“所有权构成论”在对当事人内心真意的关切上显未有足。 由此可见,以担保性债权让与为基础理论构建保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当事人的内心期待,形式上的债权转让行为更应被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债权受让人的地位亦非完全债权人而应视为担保权人。 (二) 功能性担保统合的立法背景 区块链技术更多地被应用在国际化的保理交易中,比较法上的主流观点能够为我国理论的发展提供借鉴。相较于大陆法系对形式主义的强调,英美法系在处理担保性债权让与的问题时,呈现出相当的实用性。功能主义倾向尤其突出的当属美国法,其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彰显了高度的实质化倾向。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采取的功能主义的方法统一了非典型担保和典型担保制度,在其制度构造和效果之间并未区分处理,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如何并不重要,只要是经济上功能对等的交易形式,都应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该立法模式被称为功能主义的先河,亦被广泛认可为是意义重大且最成功的一编。 晚近以来,动产担保交易功能主义的立法方法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国际上最新的立法成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以下简称为《担保交易示范法》)亦未采纳类型化的方式将担保物权予以区分,而是将在动产上设置的旨在担保债务履行的全部权利统一于“担保权”概念之下。在一元化的担保权概念之下,动产及应收账款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和典型担保的交易形式都可以适用统一的规则。 受到《担保交易示范法》等国际立法文件的影响,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虽仍坚持了传统担保权的类型区分,但亦吸收了功能主义的立法方法。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第2句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表明我国立法没有固守传统的形式主义的框架模式,转而寻求更为开放的立法模式。该条文承认了除设立法定担保物权的合同以外,其他创设担保物权合同的效力,不仅为消灭隐性担保、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非典型担保的类型创设和内容丰富预留了解释空间。这一点不仅单纯地体现在立法中,司法实践中认可当事人之间交易实质的判决亦屡见不鲜。以与债权让与担保最为类似的股权让与担保为例,承认股权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已经是近些年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既然区块链技术更多地被应用在国际化的保理交易中,则制度运行的相关理论更应顺应国际趋势。在功能性担保统合的立法背景下,标的物(或权利)的交换价值更被凸显,尤其在让与担保这种交易形式之下,受让人的地位已经与担保权人无异。保理商作为形式上的应收账款的受让人,但其实质是通过控制该债权而达到优先受偿的物权效果,在这方面,保理商与应收账款质权人的地位应同等对待。 (三) 多重让与的优先顺序 如上所述,即使采纳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果只有在满足公示规则时才能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完全债权人的视角审视保理人的地位在逻辑上难以说得通,但是以担保物权人的地位审视保理商,则民法典第768条对保理人优先顺位规则的确立就不难理解。 以物或权利为让与担保,首先应当满足权利变动的形式要件,使之能发生物权创设的效力。不过,债权让与一经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权利的变动,不需要交付或登记的形式要件,因此,以债权让与的方式创设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原则上也不需要其他形式要件(类似于动产抵押权),但是权利的创设不意味着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变动(或创设)和物权的对抗效力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这在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71条第2款规定了以标的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规则作为让与担保公示规则的一般标准,该条规定在多数情形下适用是合理的,但是其忽视了物权法对于担保权公示规则的例外规定。原因在于若担保标的物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与该标的物上设立担保权的公示方法相同的情况下,该规定的适用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但后者若与前者采不同的公示方法,非典型担保适用担保标的物物权变动的公示规则,将与立法者对担保物权公示规则的特殊考量相违背。换句话说,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必然与担保权的公示方法相一致,此时非典型担保类推适用典型担保的公示方法较之类推适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的方案明显更具妥当性。因此,在债权让与担保中,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公示规则和优先顺序无须类推适用债权让与的公示规则,而应适用与之最为类似的担保物权的公示规则。 民法典第768条依次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优先和按份取得三种多重受让人优先顺位的标准。虽然法条的表述是“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但是这里的取得不应理解为完全取得应收账款(不同于债权让与),只是在债权实现时保理人可以就该应收账款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并非应收账款的全部金额,而是担保的债权范围。这意味着即使前手已经登记,后位受让人并非无法取得担保权利,只是其受偿顺位劣后于已经登记的保理人。在保理交易中,为监控风险,保理人提供的融资金额不会超过应收账款本身的价值。例如,在“鑫晟保理有限公司等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中,鑫晟保理有限公司和中科公司订立保理合同,中科公司向鑫晟保理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50000000万元,并以此方式融资30000000万元,但是在债权实现时,鑫晟保理有限公司仅能按照约定的借款本息受偿,并非取得应收账款的全部金额。因此,在前手保理人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的部分,后位保理人仍有受偿的可能性。 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的一般规则,而通知优先和按份取得规则属于保理合同的特殊规定,其适用范围原则上应当限缩于担保性的债权让与中,不应及于保理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说登记优先和通知优先用“债权让与说”可以解释,但是按份取得无论如何无法被“债权让与说”所融洽,却可以完美契合担保权的顺位规则。该条文规定的多重让与时多个受让人按比例取得应收账款与债权让与制度以及动产和不动产多重转让存在逻辑和价值的不通贯,但却暗合民法典第414条关于动产抵押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绝非偶然,而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原因正是二者在利益衡量方面具有类似性。由此观之,立法者在设计条文之时,就是以动产担保为模型建构保理人之间的顺位规则,因此,在对条文解释时,更应将保理人定性为担保权人。 职是之故,在担保权统合的立法背景下,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理论基础构建保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而且在逻辑和价值层面明显更优。在此基础上,保理人的地位不是完全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而是担保权人,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并非债权取得的规则,而是权利实现时的顺位标准。 结语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保理合同是典型的商事交易发展出的新的融资模式,传统的债权让与理论无法完美契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更是体现出了明显的不适性。在保理合同中,融资担保的实质目的更值得重视,立法者亦有意采取功能主义的立法方法,肯认非典型担保的担保方式,因此,有必要对保理人的地位重新审视。融资方以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获取融资,保理人以对应收账款交换价值的监控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在此交易结构中,保理人的地位更类似于担保权人,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保理合同法律构造的基础理论,在逻辑和价值层面具有妥当性。该担保权的创设只需要完成债权转让的程序即可,但仍需公示以后方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768条并非应收账款权利取得规则,而是保理人之间基础债权的受偿顺序规则。在担保性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情形,在同一应收账款上可以产生多个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担保权,因此,在债权实现时,可以按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