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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规范非住宅房屋用途认定、评估方法适用等情形,做到公平合理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住宅房屋用途对应本市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业、办公、工业和公共服务类,并参照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二级分类对应房屋。补偿时,根据房屋权属登记、土地规划用途或认定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用途调整和对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改变原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按原用途评估,补偿时可结合政策支持等情况认定用途调整,原用途为工业类用途的,在原有补助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原用途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特别补助。 对于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依据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或房屋权属来源文件进行认定,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结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被征收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确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按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或房屋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用途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一般选用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对以上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可以选用其中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当仅选用其中一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估价委托方报告。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对此类估价业务及执行相关标准的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和培训,规范此类估价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土地重置成本(土地使用权价格)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及本市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房屋重置成本依据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四、采用比较法评估非住宅房屋价值时,可比实例选取应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规定执行。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或调整幅度单项一般不超过10%、综合一般不超过15%。 五、采用成本法按房地分估路径评估非住宅房屋价值时,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其中成本法的权重一般不高于30%,基准地价修正法的权重一般不低于50%。 土地重置成本采用比较法评估时,可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近三年三个(含)以上土地市场招拍挂成交实例作为可比实例。 土地重置成本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可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近三年三个(含)以上土地开发类项目作为可比实例,且成本数据必须与评估对象的成本构成及内涵一致。 土地重置成本评估选用可比实例时,应首先在同一行政区内选用。若无法满足,可适当扩大到同一圈层区域(首都功能核心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平原新城地区、生态涵养区等)选用,也可调整在相邻圈层区域选用,直至满足条件。选用可比实例在同一土地级别的,修正幅度应当参照北京市区片基准地价因素总修正幅度进行。选用可比实例跨土地级别的,应当参照北京市级别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中,最高价与最低价的比值不宜大于1.2。 六、采用收益法评估非住宅房屋时,应选择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实例测算非住宅房屋的客观租金等评估数据,可以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明确的估价规则进行。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具备存量非住宅房屋和安置房产权调换条件的行政区,可结合被征收人诉求,因地制宜统筹制定产权调换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符合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控制及产业发展等要求的,优先进行同用途房屋产权调换;对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控制及产业发展等要求的,优先给予货币补偿。经协商,也可按产权调换方案给予不同用途的其他存量非住宅房屋或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其中选择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符合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结算差价。选择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税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的按原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非住宅项目搬迁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5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答:随着本市城市更新的加快推进,一些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逐渐退出,在征收非住宅房屋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评估补偿政策依据不足、评估结果差异大、评估可比实例选择少、评估对象特殊情况多、划拨用地非住宅评估难、产权调换政策不能具体实施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本《通知》。《通知》主要是通过规范非住宅房屋用途认定、评估方法选用、技术路线确定、技术参数细化、产权调换要求等,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规范评估技术思路及补偿工作实施路径等合理化措施,完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相关政策,以更好更规范地推动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 二、《通知》的主要制度创新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非住宅房屋用途与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类对应。坚持房地一体,非住宅房屋用途统一与市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类相对应,确保房地用途一级、二级分类相统一。二是明确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用途调整、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认定处理后的价值评估补偿。重点规范原用途为工业类用途调整的,考虑法理和补偿政策等综合因素,明确具体评估补偿办法,做到权责相当、公平补偿。三是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技术路线。考虑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不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总体思路与原则,依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相关意见,综合确定其评估技术路线,解决划拨用地非住宅评估难题。四是明确采用比较法评估非住宅房屋价值时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或调整幅度。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或调整幅度从单项不宜超过20%降为一般不宜超过10%、综合不宜超过30%降为一般不宜超过15%,提高可比实例选取的准确度。五是明确非住宅房屋土地重置成本采用比较法评估时选用土地一级市场招拍挂成交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土地一级市场招拍挂成交实例具有市场、公开、客观等特征,可选可比可操作。六是明确土地重置成本评估选用可比实例时可比实例属同一土地级别和跨土地级别的修正和调整系数标准。2022年更新实施的北京市基准地价具有现实性和权威性,满足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特殊情况下的客观需要。七是明确非住宅依据价值对等原则可进行不同用途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实物补偿安置,不是用途与规模的实物对应,而是价值的对等,在符合相关区域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同用途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尤其是经协商可以用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是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政策的具体落地,赋予被征收人更多的选择。 三、本通知与《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19号)是什么关系? 答:本通知是京建法〔2016〕19号文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二者并存,如有不一致,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非住宅房屋用途与市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类对应如何理解?实际评估如何操作? 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基准地价将非住宅房屋用地按一级分类为商业、办公、工业和公共服务四类,并按照二级分类建立修正系数。《通知》明确,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与基准地价用地分类相对应,不仅一级分类要对应,二级分类也要对应,确保房地用途标准划分统一。实际评估时,结合用途划分,严格依据房屋权属登记、土地规划用途或认定情况进行。尤其在选择比较案例时,应依据《北京市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二级分类用地修正系数表》中明确的用地分类及含义对应房屋,如商业类土地用途二级类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娱乐、其他商服用地对应的非住宅房屋用途为零售商业房屋、批发市场房屋、餐饮房屋、旅馆房屋、娱乐房屋、其他商服房屋,确保比较案例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相同或者相似。 五、如何理解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用途调整及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答: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用途调整及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作出认定处理结果,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改变原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按原用途评估。补偿时,可结合政策支持等情况认定用途调整,原用途为工业类用途的,在原有补助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原用途非住宅房屋价值的特别补助。如何理解,评估时怎么处理? 答: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用途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现状评估,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原用途评估补偿,这是基本原则。但因特殊情况(如符合产业政策调整,并有相关政府部门支持)认定用途调整的,客观存在应补缴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明确认定用途调整的,在原有补助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原用途非住宅房屋价值的特别补助,适用范围仅限原用途为工业类用途调整为其他高效用地的,其他用途调整因价值差异不大,未作具体规定。这样规定,符合实际,方便操作,权责相当,公平补偿。 七、对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依法按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或房屋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用途评估。如何理解,评估时怎么处理? 答:征收未登记的非住宅房屋,因特殊情况认定其合理合法,但因没有原始登记,其房屋价值只能依法按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或房屋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用途评估,而不能按现状用途评估补偿。 八、当仅选用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其中一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估价委托方报告。如何理解和落实? 答:选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是通常做法。仅能选用一种方法评估,是特殊情况。此时,估价机构要向委托方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不能用口头报告代替,不能仅在评估报告里注明。 九、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其中成本法的权重一般不高于30%,基准地价修正法的权重一般不低于50%,怎么理解? 答:土地重置成本采用比较法或成本法,案例选取困难。基准地价修正法与市场接轨,数据来源获取相对规范。限定不同评估方法的权重,是为了规范统一评估技术路径,更好权衡各种评估方法结果,确保评估结果更科学更接近市场。具体权重,由评估机构在评估时根据规则具体确定。 十、土地重置成本评估选用可比实例时,选用可比实例在同一土地级别的,修正幅度应当参照北京市区片基准地价因素总修正幅度进行。选用可比实例跨土地级别的,应当参照北京市级别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如何理解? 答:采用成本法评估非住宅房屋价值时,其中土地重置成本采用比较法、成本法选用土地市场招拍挂成交实例、土地开发类项目等成本数据进行系素修正时,在同一土地级别的,经各类系素修正后,修正幅度应当参照北京市区片基准地价因素总修正幅度进行;跨土地级别的,应当参照北京市级别基准地价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为级别基准地价相除得出,不再对其他因素进行修正或调整。 十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分别评估土地重置成本和房屋重置成本。如何理解? 答:强调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是因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费用基础不同,应该单独评估其土地重置成本,相应房屋重置成本也必须单独测算。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并不排除房地合估路径,具体方法要结合项目作适用性分析。整体评估依据,土地重置成本评估要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及本市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房屋重置成本要依据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本市的相关规定包括行业协会的相关技术标准、指引等。 十二、如何理解征收非住宅房屋时,经协商,也可按产权调换方案给予不同用途的其他存量非住宅房屋或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答:征收非住宅房屋,如果本区具备存量非住宅房屋和存量安置房产权调换条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有三种情形:一是符合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控制及产业发展等要求的,优先进行同用途房屋产权调换;二是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控制及产业发展等要求的,可以选择不同用途的其他存量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如工业房屋置换商业房屋;三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在符合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基础上,可选择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存量非住宅房屋或存量安置房,是指在签定补偿协议的时点上,已建成的非住宅房屋或安置房。 十三、如何理解安置房的价格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 答:选择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适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优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结算差价。 十四、如何理解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的按原规定执行? […]

与搬迁相关的税会处理

1.归还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取得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也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的政策沿革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该文件发文日期2009年3月12日,失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该文件执行期间,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并且该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文件规定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的各类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这是目前关于政策性搬迁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11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是:对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用补偿款购买的该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二)政策性搬迁要点 1.搬迁收入: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6)其他补偿收入 不包括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 2.搬迁支出: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5)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6)其他 3.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南通M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2009年10月,该公司所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规划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将该公司所在地块列入拆迁范围。2011年11月经济开发区与该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公司开始搬迁。随后在自2011 年11月~2012年3月的时间内,该公司共收到开发区管委会拆迁补偿款3294.5万元。 其政策性搬迁所获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下:2012年共取得搬迁收入3294.5万元,扣除搬迁费支出合计857.87万元,搬迁所得为2436.63万元,弥补亏损246.29万元后,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90.34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7.58万元。 分析:该项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与一般的商业搬迁有何不同?搬迁完成年度如何计算?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如果形成搬迁损失应如何扣除?如何进行申报管理? 1.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南通M公司情况符合40号公告中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企业属于政策性搬迁。 2.与商业搬迁有何不同? 如果是商业搬迁,现在拔的补偿款3294.5万元要计入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政策性搬迁,这笔钱采用清算的办法,收入3294.5万元,搬迁过程中成本费用花掉857.87万元,用不完的部分等到搬迁完清算交税,有了延期纳税的过程,如果五年都搬迁不完,在第五年2016年做清算交税。 3.搬迁完成年度如何计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

浅谈酒店价值评估

酒店作为一种具有较大价值的资产,其价值通常在几千万到数亿之间不等。由于酒店交易并不频繁,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经营成果上。因此,酒店常常被用作抵押物来融资,这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各大银行非常钟爱的产品业务,因为它能够带来相对稳定的现金流。 酒店的核心功能包括住宿、餐饮、会议、休闲和购物。对应的功能空间包括大堂、中餐厅、西餐厅、会议室、SPA吧、泳池、健身房、便利店以及客房。这些功能和空间的质量和规模将直接影响酒店的价格。 影响酒店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交通条件、周围环境、设施设备及用具、酒店级别、酒店管理公司、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出租率以及装修标准。其中,酒店所处的交通条件和周围环境将对其吸引力产生直接影响。此外,酒店的设施设备和用具的质量和数量也将直接影响到其价格。酒店的级别和管理公司的声誉也是决定酒店价值的重要因素。同时,酒店的经营收入和成本以及出租率也将对其价值产生直接影响。最后,酒店的装修标准也将对其价格产生影响,因为良好的装修能够提升酒店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总的来说,酒店作为一种具有较大价值的资产,其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这些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是非常重要的,这将有助于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同时,对于酒店管理者来说,提升酒店在各个方面的品质和竞争力将有助于提升酒店的价值,从而实现更好的经营成果。因此,对于酒店价值的评估和提升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实现。 客房服务是酒店房地产的主要功能,一般设有各种类型的客房,如标准单人房、豪华单人房、双人房、商务房、行政套房、高级行政套房等。客房的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床位费或房间费,客房的收益可通过调查获取房间单价/天、入住率、平均价格折扣率等资料,并根据客房数量求取。 酒店属于大宗物业,开发商多自主经营,很少进入市场交易,当然不排除大规模交易,前几年融创地产曾打包十几家酒店按评估价打折卖给另一家房企。因为经营性物业,酒店价值评估思路主要方法为收益法,测算酒店收益,扣除经营成本,扣除相应的经营利润,测算其纯收益,用一定的还原利率、经营年期进行折现即可; 计算酒店收益的三种方法,方法一:通过分析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参考周边同类物业经营状况,测算其正常经营之客观收益;方法二: 先计算客房收入,再根据客房收入与其他收入的占比关系匡算计算出酒店的整体收入;方法三:详细计算各收益项目,加总计算出酒店整体收入。 酒店评估需整体评估,不可拆散单独评估。有些酒店产权是分割登记的,但不能分割转让,限整体转让,可以分割转让的酒店式公寓除外。 酒店评估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经营与价值的关系。酒店价值是通过正常经营体现的,即使酒店经营不善,其价值依然存在,所以酒店实际经营数据只是一个参考,客观数据才是关键所在,只是酒店经营没有给物业本来带来增值,但也不需要考虑减值。 对于新建成未开业的酒店,或者假设开发法评估土地时对酒店开发价值评估,很多评估师采用成本法评估,个人认为是不合适的。 2、 酒店价值不仅包括房地产价值,还包括设施设备的价值,即室内装修、酒店用品等以及酒店经营带来的增值,酒店品牌能增加经营额外利润,对酒店本身价值也会带来溢价。 酒店管理公司在酒店建设初期就会和开发商合作,希望酒店室内外空间布局和装修风格能与自己经营的品牌相匹配,酒店管理公司与酒店权利人会签订10-15年的长期服务合同,双方对经营业绩会有一个对赌协议。 3、 装修与价值的关系。根据档次不同,酒店装修成本在1000-8000元/平方米之间,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还需要做改良投资,这样的投资改良在初期会给酒店增值,长期也是价值折损的考量部分。 酒店档次 装修成本(元/平) 一星 1000-1500 二星 2000-2500 三星 3000-3500 四星 4000-4500 五星 5000-8000 装修风格跟酒店价值关联性很大,装修风格选择其实也是对客户的选择以及对客户消费水平的选择。年轻人喜欢现代、时尚且个性化艺术气息的装修风格,中老年人喜欢经典著华的风格。 酒店为保证持续稳定的经营收益,隔一段时间将会重新装修或改造,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在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内,确定估价对象需进行装修改造次数及改造费用,对其进行折现。 4、 星级与酒店的关系。星级是酒店硬件与软件的综合评判指标,一般情形下,星级越高,酒店价值越高。 根据多年的酒店评估经验,深圳的酒店评估有一个经验值,可供参考。 酒店档次 评估价格(元/平) 一星 7000-14500 二星 14000-20000 三星 20000-28000 四星 28000-35000 五星 35000-45000 5、 酒店按功能分为商务酒店、旅游酒店、会议酒店、经济型酒店、酒店式公寓。 商务型酒店:主要接待从事商务活动的客户为主,要求较好的地理位置,靠近商业中心区,配套齐全,交通便捷。此类酒店的客源比较丰富,一般不受季节性影响。 度假型酒店:主要接待休闲度假的客户为主,主要位于海滨、温泉或是度假风景区附近,特点是季节性很强,淡旺季非常明显,要求酒店提供比较完善的娱乐设施。 会议型酒店:以接待会议旅客为主,要求较多的大小会议室及完善的会议设备配备以及一些商务配套服务,一般位于旅游区、郊区等离市区较远的地方 经济型酒店:一般仅提供客房服务,以及配套简易的餐饮服务 公寓式酒店:由专门管理公司进行统一上门管理,既有酒店的性质又相当于个人的“临时住宅”,一般具有独立的卧室、客厅、卫浴间、衣帽间等 商务酒店与旅游酒店的价值比较。在星级、档次相同的情况下,前者价值高于后者。理由在于位置及客户对象不同,商务酒店的季节性影响比旅游酒店少。 […]

单项资产评估的目的及法律依据和准则依据

单项资产评估对象 单项资产评估是指评估对象为单项可确指资产的评估。单项资产评估对象通常为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商标权、专利权等。单项资产评估的对象为某一类资产,不考虑其他资产的影响。 二、 单项资产评估目的 1、资产转让;2、资产拍卖; 3、资产偿债;4、资产租赁; 5、资产抵押/质押;6、资产重组; 7、资产捐赠;8、资产补偿; 9、资产涉讼;10、认定报关价格; 11、对外投资;12、接受投资; 13、接受抵债资产;14、债务重组及其他。 三、 单项资产评估常用法律依据与 准则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10、《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1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令,2016年6月24日); 1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1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 1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2003年); 17、《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1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22、财政部 财企[2005]12号 《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 2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2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2019);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

专利权质押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区别

动产质押模式是传统质押理论的基石,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大都认可权利质押中出现的问题可借鉴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来规制。在技术不断变革新的推动下,专利申请量与日俱增,而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也相应与日更新,此时,再将动产质押的某些规定应用到专利权质押融资中来,就有些捉襟见肘。因此,我们就需要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进行专项分析,厘清其与动产质押融资、其他权利质押融资之间的关系,为构建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奠基。 01 与动产质押融资的差别 质押标的不同 质押标的之不同是专利权质押融资与动产质押融资最大差别,专利权质押融资之标的是其财产权,因其具有无形性,便无法以有体物的形态呈现在大众面前。独创性是专利权最大的特性,所以其价值颇高,但这种高价值的实现却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性:专利权的本质为无形财产,其价值须经过转让、实施等一连串产业化进程才能显现出来,但如果出质人不将质押的专利投入实施,那么其经济价值便会大打折扣,此时的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将会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动产质押质押融资之标的于眼底可见,其本身就是一定的物质财产,权利人可以直接省略掉中间的转换环节,对质押动产直接行使其权利,这也就是动产质押融资风险较小的原因所在。 设定方式不同 二者在设定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及其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编可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设立,需要签订书面专利质押合 同,以及在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是其公示公信方式,不再将标的物转移占有。 注意程度不同 质权人在两种质押融资模式中的注意程度也有差异。 专利权拥有时间性、地域性等特性,将专利权束缚在特定的时间与范围内,这必然会对其价值量产生影响。所以在质权设定时,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质权人需将专利的有效力纳入到风险考虑范围内,否则其担保债权的目的将会落空,经济利益难以弥补。 相较之下,动产质押中的质权人便无以上担忧,其只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免去了衡量质押物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忧虑。 02 与其他权利质押融资的区别 与《民法典》中所明定的其它抵押权客体相区别,专利权质押存在着以下特点: 首先,其不同于有价证券之价值体现于票面价格。专利权因其自身特性,其价值不表现为恒定的价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易随市场行情、科技发展而变动。本身作为债权利益的本票、汇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因其价值直接体现出来,在质押融资时,就不会再出现价值难以确定以及价值波动大等问题。不可避免的可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的价值会受到市场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但是其变动幅度将会在可预测的范围之内。而专利权的价值并不能通过权利凭证表现出来,其价值需经过产业化实施方才体现出来,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受到法律规范、市场活跃度、创新程度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 其次是否需要转移交付也将专利权质押融资与其他权利质押融资区分开来。像支票、本票、汇票等权利凭证本身便代表了其凭证上所承担的经济利益,则需要将其进行交付转移。与上述权利凭证不同的是,专利权证书只是一种证明凭证,并没有承载着经济利益,因此,在专利权质押设定中加入交付要件,显得有些“画蛇添足”。 最后质权实现的风险不同,也是其差别之一。汇票和仓单等有价证券价值波动幅度较小,风险也就会随之降低,质权实现的可能性就会大很多。股份与股票的价值不可避免的会随着市场和经营状况发生一定的波动,但其风险相对来说可控。

什么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什么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旨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因缺少不动产担保而带来的资金紧张难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哪些形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三种形式。一是单一知识产权质押,顾名思义,就是知识产权直接作为贷款的唯一担保形式;二是知识产权质押加第三方担保,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形式,以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三是质押加其他抵押物(动产或不动产)组合,以知识产权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押。 哪些知识产权可以进行质押?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操作流程分为五步。 1.拟贷款企业与贷款银行初步对接,就质押物、贷款额、质押率等形成初步意见;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出具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3.向贷款行提交评估正式报告及其他资料,审批后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4.会同银行或授权相关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 5.银行放款,企业还本付息。 比如某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机构评估该企业的专利价值为1000万元,金融机构同意将其贷款额度定为800万元。该企业在获得贷款后,将其专利进行了质押登记。在贷款期限内,该企业按时还款,并成功提高了自身的资金利用效率和竞争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结合当前我国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与金融发展战略,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竞争力,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集合了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形式创新的政策手段和金融工具。

漏水损失如何评估作价

一 定义 漏水损失是指,因漏水导致房屋内装饰装修、家具、电器及设备等物品的直接损失。 二 鉴证评估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因漏水导致房屋内装饰装修、家具、电器及设备等物品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三 规范委托书表述 为解决XXX纠纷(评估目的),对位于XXX(地址门牌号)房屋因漏水导致装饰装修、家具、电器及设备等物品,在评估基准日XX年XX月XX日(损害发生日或现场勘验日)的损失价格进行鉴证评估。 四 鉴证评估技术标准 (1)墙面 (1.1)墙面涂料修复工艺: a:轻微污渍:进行砂纸打磨、喷刷涂料等; b:开裂、鼓包、刮痕、脱落等:进行铲除、刮腻子、砂纸打磨、喷刷涂料等。 (1.2)壁纸、壁布墙面修复工艺: 应更换同品质壁纸、壁布。 (1.3)瓷砖墙面修复工艺: 擦拭不净的水渍或污渍、起鼓、脱落等情形的应拆除、更换。 (1.4)其他材料墙面修复工艺: 参照以上修复工艺执行。 (1.5)测量规则: a:墙面上有一个或多个污损点的,测量至墙面折拐处; b:污损点在折拐处的,测量至污损点相邻两个面的折拐处; c:污损点在顶角处的,测量至污损点相邻三个面的折拐处。 (1.6)成新率: 分项工程全部更换的,应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的,不考虑成新率。 (1.7)经济使用年限: a:涂料、壁纸、壁布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0年计算,办公按8年计算,商业按5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30%计算剩余价值; b:瓷砖墙面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5年计算,商业、办公按 10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30%计算剩余价值。 (2)地面 (2.1)修复工艺: 擦拭不净的水渍、污渍、起鼓、脱落、变形等情形的应拆除、更换。 (2.2)测量规则: a:更换地面材料时,测量至过门石、过门条、波打线; b:更换地板、地砖时,踢脚线一同更换;踢脚线单独更换的,测 量至墙面折拐处。 (2.3)成新率: 分项工程全部更换的,应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的,不考虑成新率。 (2.4)经济使用年限: a:复合木地板、实木地板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0年计算,办公按8年计算,商业按5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30%计算剩余价值; b:瓷砖、石材地面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5年计算,商业、办公按10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 30%计算剩余价值。 (3)天棚 (3.1)天棚涂料修复工艺: 参照(4.1); (3.2) PVC、铝扣板吊顶修复工艺: 应整体更换; (3.3)石膏板吊顶修复工艺: a:轻微污渍的,砂纸打磨后喷刷涂料; b:开裂、鼓包、刮痕、脱落的,应整体拆除更换。 (3.4)其他材质吊顶修复工艺: 无特殊情况,均应整体拆除更换。 […]

股改中资产评估机构的作用和遴选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改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对企业存量资产进行正确评估和估算,从而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涉及对企业的普通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评估,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改制中发挥着多重作用。首先,它有利于摸清改制企业的资产存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通过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为资产的所有人提供真实的资产价值数据。其次,资产评估机构促进企业的结构调整与资产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资本流动的成本和摩擦。此外,资产评估机构还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策划、设计和可行性研究,为企业改制提供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咨询服务。 在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应根据评估目的选用不同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欲在创业板上市的改制企业而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应考虑其资格、项目团队和经验。所选择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丰富的改制上市评估经验。评估的项目团队应具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改制上市经验的注册评估师,并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总之,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改制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其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对于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选择合适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企业的改制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充分考虑其资格、项目团队和经验等因素,以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油站房地产价格评估

  加油站房地产价格评估 加油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特殊性物业,主要分布于交通道路的两侧。它是一种收益性物业,为道路上往来的各类车辆提供加油、维修、零售等配套服务。其资产类别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许可证)、固定资产(房屋和加油站设施设备)。也可以分为房地产、特许经营权及配套的机器设备。加油站价值评估实质上是一种整体资产价值评估。影响加油站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和剩余年限、特许许可证。 加油站权利人在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向银行提供抵押物往往是加油站的《房地产证》,这时我们需要评估的是加油站房地产价值。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两种:收益还原法和成本法。 (一)收益还原法:加油站为收益性的物业,其整体资产评估自然用收益法来评估最科学。其年收益测算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从加油站的历史经营收入情况推算其预期收益,结合周边其它类似加油站的历史经营情况来推算加油站的客观收益;二、从加油站旁边的道路车流量来推算可能的加油量,从而测算加油站的客观收益。经营成本则可以从过去经营状况来计算。 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首先评估整体资产价值,然后剥离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无形资产价值及机器设备的价值,余下作为加油站房地产价值。即: 加油站房地产价值=加油站整体收益价值-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价值-加油站配套机器设备价值 无形资产不具备独立的经济实体状态,依附于特定主体,但能给特定的主体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脱离特定主体则其经济效益也无法实现。无形资产的收益是一种超额收益。因为无形资产必须依附于有形资产才能创造收益,一般情况下单独界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是非常困难的。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常采用分成的方法,将被评估的无形资产的收益从总收益中分离出来。 公式:无形资产收益=总收益×收益分成率 收益分成率在加油站价值评估中可采用“三分说”,具体认为特许经营权占总收益的35%。 加油站配套机器设备包括油罐、加油枪、加油机等,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 (二)成本法:加油站房地产价值=加油站土地价值+加油站房产价值 加油站土地价值可以采用土地取得价值,或按市场比较法测算其市场价格、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其宗地价格。 在深圳市,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对加油站用地有严格规定:按市场地价计收地价的加油、加气站,位于一级地段的加油站按1200万/个、加气站按300万元/个计收,加油加气混合站按1500万元/个计收,根据位置不同,位于二、三、四、五级地段加油、加气站的地价分别为一级地段地价的9、8、7、6折计,出让年限为20年。 加油站房产价值可采用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采用政府颁布的标准。 公式:房产价值=房产重置价×成新率 在评估实践中,深圳之外地区有些加油站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我们可以按工业厂房房地分估方式评估加油站房地产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