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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改十步法全流程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越来越多国企也更加关注混改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点。今日推荐阅读《国有企业混改十步法全流程》,全面解读国有企业混改步骤。 Part.1 选择模式 当从国企集团出发,在充分竞争业务中,根据业务多元化的程度选择混改模式。 一是在分类的基础上,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单一主业或多元化主业关联度高的中小型国企,可以考虑从集团层面入手,探索自上而下的混改模式,在企业最高层面对传统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推进市场化运营。 二是业务多元化程度高的大型国企,应选择自下而上的混改模式,首先在专业化业务平台层面进行混改。同时,该等国企集团应以独自或联合整合后改建控股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改革方向,实现对下属混合所有制企业“管资本为主”的管控模式改革。 Part.2 确定路径 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 一是对于独立于上市公司主业的专业化业务或公司,混改应首先引入少数战略投资者,以改善国资股东虚位的问题。通过外部股东到位,促使所有股东“谋其事”,从而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变,这既是实现企业市场化运营的必要路径,也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持续提升价值的良好方式。除了两种情况: (一)将与上市公司主业关联度高的非上市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二)用非上市主业注入以置换出上市公司内原有主业,通过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引入公众股东的方式,不应作为混改的主流路径。 二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适时推进“二次引资混改”。在上市公司层面,可以在适当的时机,通过增发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从而增加董事会中外部股东的席位,或稀释国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股东的席位,以改善国资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董事会的有效制衡。同时,对于多元化主业的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在下属专业化业务平台层面,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考虑未来分拆上市,从而持续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 三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应以增资扩股的方式作为主流,募集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并共同提升业务的竞争力。而通过既有股权转移的方式进行混改,适用于国资对该业务的战略性退出,不应作为主流。 Part.3 选择优先混改业务 当以“具有通过市场化运营提升股权价值的潜力”为标准。 一是选择优先混改业务,应具备三个核心条件: 企业所处行业具备市场化的环境,包括人才、技术和资金等;企业的禀赋优势和投资者市场化优势的结合,是基于双方的利益和需要;混改不会造成环保、安全等方面社会价值的降低。 二是选择混改企业应视其长期发展趋势,而非现阶段的盈利状况。 对效益下降、经营陷入困难的企业,实施混改应是现阶段的重点,而很多盈利的国企发展中面临瓶颈,急需通过深化改革以注入动力和活力,同样应该鼓励进行混改。 三是充分竞争行业,尤其是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新设公司,应努力推广混合所有制模式,便于从企业设立的时刻就架设市场化的体制机制。 Part.4 梳理和重组业务 当以“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为标准,通过梳理、重组将拟混改业务与其他业务进行清晰划分。 一是坚持资产随业务走,负债、人员随资产走的原则,从国企集团的全局对业务进行全面梳理,清晰识别拟混改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边界。 二是进行必要的业务重组,应关注业务的性质和质量、行业监管等关键因素。应参考上市要求: 一方面,应重点关注拟混改企业的独立性和持续发展能力,避免拟混改业务范围与集团内其他业务构成较严重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另一方面,坚持算好“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的“大账”,对与主业协同性不高、长期盈利能力差、经营不稳定的僵尸企业,应剥离出混改范围,坚决以市场化的方式出清,避免带病改革。 三是重组阶段应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国资监管部门的协助下,解决包括土地房产等产权瑕疵、不良资产、人员包袱等历史遗留问题,划分清晰、完整的资产界面,是启动引资的重要前提。 Part.5 考虑股权出让比例 首次股权多元化中,国资应至少出让三分之一的股份,并根据对企业的禀赋优势和外部股东市场化优势的比较,确定合适的出让比例。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混改中引入的外部股东,应至少持股三分之一并相应体现在董事会组成中。 引入的外部股东董事联合独立董事,能够与企业内部的执行董事形成制衡,才能达到通过股权多元化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变的目标。 二是在三分之一的基础上,应基于企业和外部股东各自在企业价值提升过程中所能发挥的能力和条件的差异,判断最佳的股权比例,并通过双方市场化谈判达成一致。 三是对于“宜控”企业,应充分考虑未来上市稀释现有股权后国资的控制权。 例如,若国资股东希望保持长期绝对控股51%以上,则首次引资不应超过35%。 四是国资股东要算好“大账”,对于“宜参”的非核心业务,集团应考虑更加灵活的放宽股权出让比例,依赖于外部股东来做大蛋糕。 五是应避免出现引资后国资股东和单一或一致行动人的外部股东股权相当的情况。 实践证明,该等股权结构不利于建立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反而容易出现股东间的僵持,导致内部人控制。 Part.6 选择投资者 原则是着力引入自身规范的战略投资者。 一是引入的投资者当遵循的原则是: 自身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不仅具备资金实力,更应具备战略和业务的协同性、市场化的发展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模式; 非短期逐利,更愿意中长期持股。 二是结合国企实际情况,引入“财务投资者+产业投资者”的组合,分别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业务的市场化运营及协同方面提供支持,更有利于达到混改的目标。 三是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数量不宜过多,其中最大投资者入股应不低于10%。 股权过于分散,则难以改善股东虚位问题,容易导致引资后没有投资者给予企业足够的关注,并可能出现股东董事难以代表众多股东的不同利益诉求,导致董事会制衡机制无法有效运转,企业更容易陷入内部人控制。 四是应在入股协议中,明确要求投资者至少三年的锁定期和一定的运营参与度。投资者通过董事会深入参与混改企业运营,是成功混改项目的共同经验。 Part.7 合理定价 应同时考虑“优质投资者优先”和“价格优先”,采取非公开和公开相结合的流程。 […]

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 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3〕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加强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 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本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包括:中央部门所属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企业),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的一级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以及一级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级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 各级国有参股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本办法所称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占有国有资本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产权归属关系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后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是确认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依据。 第七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设计监制《产权登记证》,建立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 (三)负责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四)指导中央部门开展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五)监督检查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九条 中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并督促本部门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二)审核本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条 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和中央部门管理要求,指导并督促本单位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部门所属企业是产权登记的申报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生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时,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报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审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 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企业自行推举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三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转企等新设立企业; (二)因投资、收购等首次取得企业国有股权;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首次收到国有资本金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准日产权状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要根据投资的标的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 1.企业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非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境内企业,无相关递延纳税规定,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性缴纳税款。 2.个人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五、印花税 1.营业账簿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会引起被投资方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生变化,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部分以“营业账簿”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计征,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产权转移书据 企业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者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以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者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3.买卖合同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过程中,如果签订了买卖合同,以“买卖合同”税目按照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 4.技术合同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过程中,如果书立了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以“技术合同”税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各地盘活闲置资产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高增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高增受到收入增长、低基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受到收入增长的影响。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也在逐渐提高,这导致了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也随之增长。其次,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受到低基数的影响。由于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本身就处于一个相对低的基数上,所以即使有一定增长,也很容易出现高增长的情况。另外,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还受到政策调整、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导致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出现波动,而市场需求的变化也会对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综上所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需要在管理和规划上加以重视和调整。 近年来,财政非税收入的增长往往伴随着各界对地方依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拉动收入的质疑声。今年以来,非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却有所不同。财政部近日发布的4月财政收支数据显示,前4个月,非税收入同比增长6.8%。其中,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同比下降13.3%,罚没收入同比下降18.7%,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却同比大幅增长26.7%,拉高了全国非税收入增幅。 受访专家表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高增受到收入增长、低基数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需要注意到,此项收入多为非常规、一次性财政收入,缺乏可持续性,再加上经济回升的基础仍不稳固,国内外各类不确定因素较多,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能否成为财政收入新增长点将取决于经济恢复情况。 前4月收入增长26.7% 当前,我国经济稳中有进整体向好,但财政收入压力仍然存在。“4月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累计同比增长1.54%,仅较3月温和回升1个百分点。4月税收收入增长仍然受限于经济复苏强度。”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指出。 “要缓解财政面临的压力,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需要依靠非税收入的增加。”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李小荣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非税收入的重要来源,这就要求政府和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盘活国有资产以稳定财政收支。” 今年以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同比呈现出大幅上涨态势,成为拉动非税收入的主要因素。一季度该收入同比增幅高达32.4%,1~4月份同比增长也达到26.7%。 在李小荣看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各地方多渠道盘活闲置资产,与矿产资源有关的收入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受去年同期疫情导致的低基数影响,今年增幅较大。 实际上,财政系统在近年来持续不断完善国有资源(资产)管理。2018年修正的新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确认了国有资源(资产)作为预算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了国有资源(资产)管理。财政部也在近年来积极完善国有资源(资产)管理,2022年5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提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明确,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21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总额308.3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86.9万亿元;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超54万亿元。 “在更科学完善的管理方式下,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然会有所增加。”李小荣表示,各地为适应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也都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 收入增幅或将回落 李小荣认为,国有资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其他资产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能够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有助于基础产业、重要产业的发展,为财政“开源”,促进经济平稳快速运行。 此外,盘活各地国有资产还将有助于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各种区域经济政策,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旧存在,国有资产的经济地位、存量在区域差异调节中可以发挥较大作用。盘活各地的国有资产有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搞活当地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示范作用,加快调整经济布局和结构。”李小荣指出。 对于后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走势,李小荣研判,从各地公布的财政运行情况看,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增速的重要支撑点之一,而且从过去表现看,2014年至2022年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均有增长,因此在今年经济恢复的情境下,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更可能保持增长趋势。 但也要看到,“去年5月起国家陆续对大规模盘活国有资产做出相应部署,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高增长抬高了基数,预计后续该项收入增幅或有所回落。”李小荣表示。 李小荣指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多为非常规、一次性财政收入,缺乏可持续性,再加上经济回升的基础仍不稳固,国内外各类不确定因素较多,接下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增长幅度还取决于经济恢复情况。 钟正生也认为,去年地方政府以盘活存量资产等手段腾挪增收,今年随着腾挪空间收窄、税收压力缓解,该因素有所退潮。后续财政收入增长对经济复苏、税收改善的依赖度会提高。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问答(一、二)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及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 (一)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01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如何登记? 根据《森林法》 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 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登记机构依林业经营者申请,登 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二) 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02 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如何登记? 根据《森林法》 第 17 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 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 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对此种情形,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承包 合同,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记载的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 03 村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如何登记? 自留山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自 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根据《森林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 自留地、 自留山种植的 林木,归个人所有。因此,农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由取得自留 山使用权的农民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人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 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04 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如何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49 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 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此种情形, 由林地经营权人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但合同约 定违反法律的情形除外。 05 […]

关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确定的注意事项

前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做为资产评估的重要要素之一,评估专业人员应在每个评估项目当中对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确立倍加重视。现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日发布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十大关注事项》,供大家学习。 【转】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评估对象是指被评估的具体标的或者被评估的资产,即资产评估的具体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其他经济权益或者负债等可以量化的标的。评估范围是指评估对象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其权利边界和数量边界。 对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我们列举了十大关注事项,分别做出分析,以供参考。 关注事项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主体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主体是委托人,委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济行为要求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避免出现错误,在委托人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时,资产评估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或沟通。 在界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时,若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应根据具体分歧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采纳委托人的意见。如果委托人的意见不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通常可以采纳委托人的意见。比如,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的规定,在商誉减值测试业务中,资产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审计机构就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范围进行沟通,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审计机构意见不一致,可以采纳委托人、审计机构的意见,并取得委托人、审计机构的确认。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非常重要的评估要素,应当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进行约定。评估报告中描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在评估过程中,若委托人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进行了调整,应及时变更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关注事项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规范表述 评估对象应为具体的对象或标的,如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资产组合、股东权益价值等,实务中存在不少对评估对象表述为“评估对象+价值类型”之类的不规范表述,如“XX不动产公允价值”、“XX资产组可收回金额”、“XX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投资价值”等。 评估范围应完整界定,避免重复或遗漏。关于评估范围的描述,通常应当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取得成本和账面价值、权属状况、资产数量以及评估基准日的现状等情况。通过对评估范围的规范描述,可以使评估报告使用者了解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权益的范畴,避免产生分歧或误解。 关注事项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内在关联 评估对象是指被评估的具体标的或者被评估的资产,评估范围是指评估对象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其权利边界和数量边界。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对象决定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对评估对象所进行的详细描述。通常情况下,应先确定评估对象,再界定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当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价值时,其评估范围应该是被评估企业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当评估对象为业务资产组时,其评估范围应该是构成该业务资产组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当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时,评估范围通常与评估对象相同。 关注事项四:与财务报表的关系 财务报表是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重要基础,但在利用财务报表界定评估范围时,应关注财务报表存在的局限性。受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拥有的资产可能没有全部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比如,当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取得无形资产,但没有将研发支出作资本化处理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就没有反映该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成为企业的表外资产。 当评估对象是股东权益价值时,评估范围为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既包括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及负债,也包括财务报表中未列示的资产及负债,应避免遗漏。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范围的界定不应受评估方法的制约,评估范围是否完整界定,与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能否分别进行单独评估,是两个不同维度的事项。比如,对于企业通过行政许可而被授予的资质,通常应界定为企业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能否对该资质进行单独评估,不影响评估范围的界定,只影响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在利用财务报表界定评估范围时,还应对资产负债表的账面价值及其构成内容进行核实,避免出现漏评现象。比如,若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未规范核算资产明细,将多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汇总列示,评估时应避免遗漏。 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的延续,不是法人主体变更,在工商登记方面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净资产“认购”或“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不存在股权变更或股权交易。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评估对象可以确定为“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净资产”,相应地,评估范围可以界定为“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和负债”,这种情形不属于企业价值评估,而是企业部分资产负债组合的评估。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不纳入评估范围,仅作为特别事项进行披露。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 计量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因此,在合并对价分摊评估项目中,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或有负债,应纳入评估范围。 关注事项五:与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的关系 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假设条件的设定,都有可能会影响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 比如,在投资价值类型下的企业并购评估中,评估假设通常需要考虑并购方案的影响,评估范围应根据企业并购价格支付口径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评估范围应以委托人提供的、并购支付价格对应的资产范围为准。根据《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为企业整体、股东权益时,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并购后未来经营模式等,对因并购方案带来的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表内以及表外资产进行识别,根据企业并购价格支付口径,要求委托人明确是否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又比如,在资产减值测试中,以可收回金额为价值类型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负债通常不纳入资产组的评估范围,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再比如,在清算价值类型下的设备资产评估中,可能基于变现假设,其评估对象和范围可能只包括设备本体及附件,而不包括安装调试因素、设备基础及附属设施等。 关注事项六:与经济行为的关系 资产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抵押、资产课税、财务报告等。通常情况下,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需依据经济行为要求进行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保持一致。 对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规定:“应当说明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规定:“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此外,还应关注评估对象与交易对象是否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可能会影响评估报告的利用方式。比如,在转让部分股权的经济行为中,委托人的交易对象是股东部分权益,而评估对象的确定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将评估对象确定为股东部分权益,二是将评估对象确定为股东全部权益,若选择后者,则委托人需要在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基础上自行确定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关注事项七:涉税事项的考虑 在属于增值税应税事项的资产交易中,执行对应的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包含资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资产的定价采用价税分离的方式。基于增值税的这一特征,在资产交易的评估项目中,评估范围可以包含增值税,也可以不包括增值税。如果增值税未纳入评估范围,得出的评估值为不含增值税价,委托人需在使用评估报告时另行计算增值税;如果增值税纳入评估范围,则得出的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价,委托人在使用评估报告时无需再另行计算增值税。 在属于增值税应税事项的资产交易中,通常建议将资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纳入评估范围,特别是国有企业作为购买方的交易事项。(备注:在《评估嘉话》的后续文章中,将专门解答” 单项资产评估的评估值是否含增值税”的问题,敬请关注) 在尚未办妥产权证的不动产交易中,执行对应的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包含办理产权证涉及的契税。若评估范围包含了办理产权证涉及的契税,则得出的评估结论系以产权证已办妥为假设前提,基于该评估结论达成交易时,在交易之前办理产权证的契税由出售方承担;若评估范围未包括办理产权证涉及的契税,则得出的评估结论系以产权证未办妥为假设前提,基于该评估结论达成交易时,在交易之前办理产权证的契税由购买方承担。 关注事项八:负债事项的考虑 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时,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负债均应纳入评估范围,不得遗漏。对于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无负债并购方式,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有两种做法:一是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负债均纳入评估范围,报告使用者在股东权益评估值基础上,根据被评估单位负债剥离或承担方案确定并购价;二是评估对象为业务资产组,被评估单位的负债不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时,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将负债捆绑纳入评估范围,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对于尚欠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 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在此类工程项目转让评估中,应明确是否将工程欠款纳入评估范围。若未将工程欠款纳入评估范围,也建议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以提醒报告使用者防范相关风险。 此外,对于在建工程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时,还应关注在建工程交易时点工程进度与评估基准日形象进度的差异、评估基准日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付款进度的差异、评估基准日及期后工程欠款的支付义务由哪方承担等事项。 关注事项九:权利类别的考虑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所有权基础上,还可以派生出使用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还可以创设收益权、收费权、经营权等权利。因此,在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时,应准确界定资产的权利类别和权利范畴,关注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比如,在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项目中,对于著作权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只能是可转让或许可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财产权,而不能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对于专利权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可区分为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其中,专利使用权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专利权独占许可权、独家许可权、普通许可权或其他许可形式;对于商标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可区分为商标专用权和商标许可权。 又比如,对于不动产交易目的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为建筑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而不动产租赁目的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为与租赁权相关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收益、优先购买等权益。 再比如,评估对象为收益权、收费权、经营权等权利时,应完整描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范畴以及其应承担的具体义务,避免歧义。 关注事项十:普通股权益的界定 在企业财务报表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项下,不仅包括普通股,还可能包括优先股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优先股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具有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在普通股之前,股息率、利率事先设定等特点。虽然优先股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在所有者权益科目列示,但优先股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投资者没有投票权,不稀释公司股权,并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实质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 因此,对于发行了优先股以及发行了永续债且分类为权益工具的被评估单位,对其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对象不宜界定为“股东全部权益”或“股东部分权益”,建议明确为“普通股股东全部权益”或“普通股股东部分权益”,且这种情形涉及股权价值分配,应在企业整体价值减去付息债务价值所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基础上,将股权价值在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之间进行分配。

关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确定的注意事项

前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做为资产评估的重要要素之一,评估专业人员应在每个评估项目当中对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确立倍加重视。现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日发布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十大关注事项》,供大家学习。 【转】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评估对象是指被评估的具体标的或者被评估的资产,即资产评估的具体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其他经济权益或者负债等可以量化的标的。评估范围是指评估对象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其权利边界和数量边界。 对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我们列举了十大关注事项,分别做出分析,以供参考。 关注事项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主体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主体是委托人,委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济行为要求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避免出现错误,在委托人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时,资产评估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或沟通。 在界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时,若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应根据具体分歧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采纳委托人的意见。如果委托人的意见不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通常可以采纳委托人的意见。比如,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的规定,在商誉减值测试业务中,资产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审计机构就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范围进行沟通,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审计机构意见不一致,可以采纳委托人、审计机构的意见,并取得委托人、审计机构的确认。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非常重要的评估要素,应当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进行约定。评估报告中描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在评估过程中,若委托人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进行了调整,应及时变更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关注事项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规范表述 评估对象应为具体的对象或标的,如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资产组合、股东权益价值等,实务中存在不少对评估对象表述为“评估对象+价值类型”之类的不规范表述,如“XX不动产公允价值”、“XX资产组可收回金额”、“XX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投资价值”等。 评估范围应完整界定,避免重复或遗漏。关于评估范围的描述,通常应当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取得成本和账面价值、权属状况、资产数量以及评估基准日的现状等情况。通过对评估范围的规范描述,可以使评估报告使用者了解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权益的范畴,避免产生分歧或误解。 关注事项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内在关联 评估对象是指被评估的具体标的或者被评估的资产,评估范围是指评估对象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其权利边界和数量边界。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对象决定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对评估对象所进行的详细描述。通常情况下,应先确定评估对象,再界定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当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价值时,其评估范围应该是被评估企业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当评估对象为业务资产组时,其评估范围应该是构成该业务资产组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当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时,评估范围通常与评估对象相同。 关注事项四:与财务报表的关系 财务报表是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重要基础,但在利用财务报表界定评估范围时,应关注财务报表存在的局限性。受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拥有的资产可能没有全部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比如,当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取得无形资产,但没有将研发支出作资本化处理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就没有反映该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成为企业的表外资产。 当评估对象是股东权益价值时,评估范围为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既包括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及负债,也包括财务报表中未列示的资产及负债,应避免遗漏。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范围的界定不应受评估方法的制约,评估范围是否完整界定,与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能否分别进行单独评估,是两个不同维度的事项。比如,对于企业通过行政许可而被授予的资质,通常应界定为企业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能否对该资质进行单独评估,不影响评估范围的界定,只影响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在利用财务报表界定评估范围时,还应对资产负债表的账面价值及其构成内容进行核实,避免出现漏评现象。比如,若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未规范核算资产明细,将多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汇总列示,评估时应避免遗漏。 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的延续,不是法人主体变更,在工商登记方面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净资产“认购”或“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不存在股权变更或股权交易。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评估对象可以确定为“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净资产”,相应地,评估范围可以界定为“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和负债”,这种情形不属于企业价值评估,而是企业部分资产负债组合的评估。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不纳入评估范围,仅作为特别事项进行披露。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 计量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因此,在合并对价分摊评估项目中,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或有负债,应纳入评估范围。 关注事项五:与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的关系 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假设条件的设定,都有可能会影响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 比如,在投资价值类型下的企业并购评估中,评估假设通常需要考虑并购方案的影响,评估范围应根据企业并购价格支付口径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评估范围应以委托人提供的、并购支付价格对应的资产范围为准。根据《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为企业整体、股东权益时,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并购后未来经营模式等,对因并购方案带来的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表内以及表外资产进行识别,根据企业并购价格支付口径,要求委托人明确是否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又比如,在资产减值测试中,以可收回金额为价值类型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负债通常不纳入资产组的评估范围,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再比如,在清算价值类型下的设备资产评估中,可能基于变现假设,其评估对象和范围可能只包括设备本体及附件,而不包括安装调试因素、设备基础及附属设施等。 关注事项六:与经济行为的关系 资产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抵押、资产课税、财务报告等。通常情况下,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需依据经济行为要求进行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保持一致。 对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规定:“应当说明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规定:“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此外,还应关注评估对象与交易对象是否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可能会影响评估报告的利用方式。比如,在转让部分股权的经济行为中,委托人的交易对象是股东部分权益,而评估对象的确定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将评估对象确定为股东部分权益,二是将评估对象确定为股东全部权益,若选择后者,则委托人需要在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基础上自行确定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关注事项七:涉税事项的考虑 在属于增值税应税事项的资产交易中,执行对应的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包含资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资产的定价采用价税分离的方式。基于增值税的这一特征,在资产交易的评估项目中,评估范围可以包含增值税,也可以不包括增值税。如果增值税未纳入评估范围,得出的评估值为不含增值税价,委托人需在使用评估报告时另行计算增值税;如果增值税纳入评估范围,则得出的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价,委托人在使用评估报告时无需再另行计算增值税。 在属于增值税应税事项的资产交易中,通常建议将资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纳入评估范围,特别是国有企业作为购买方的交易事项。(备注:在《评估嘉话》的后续文章中,将专门解答” 单项资产评估的评估值是否含增值税”的问题,敬请关注) 在尚未办妥产权证的不动产交易中,执行对应的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包含办理产权证涉及的契税。若评估范围包含了办理产权证涉及的契税,则得出的评估结论系以产权证已办妥为假设前提,基于该评估结论达成交易时,在交易之前办理产权证的契税由出售方承担;若评估范围未包括办理产权证涉及的契税,则得出的评估结论系以产权证未办妥为假设前提,基于该评估结论达成交易时,在交易之前办理产权证的契税由购买方承担。 关注事项八:负债事项的考虑 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时,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负债均应纳入评估范围,不得遗漏。对于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无负债并购方式,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有两种做法:一是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负债均纳入评估范围,报告使用者在股东权益评估值基础上,根据被评估单位负债剥离或承担方案确定并购价;二是评估对象为业务资产组,被评估单位的负债不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时,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将负债捆绑纳入评估范围,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对于尚欠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 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在此类工程项目转让评估中,应明确是否将工程欠款纳入评估范围。若未将工程欠款纳入评估范围,也建议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以提醒报告使用者防范相关风险。 此外,对于在建工程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时,还应关注在建工程交易时点工程进度与评估基准日形象进度的差异、评估基准日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付款进度的差异、评估基准日及期后工程欠款的支付义务由哪方承担等事项。 关注事项九:权利类别的考虑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所有权基础上,还可以派生出使用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还可以创设收益权、收费权、经营权等权利。因此,在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时,应准确界定资产的权利类别和权利范畴,关注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比如,在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项目中,对于著作权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只能是可转让或许可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财产权,而不能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对于专利权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可区分为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其中,专利使用权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专利权独占许可权、独家许可权、普通许可权或其他许可形式;对于商标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可区分为商标专用权和商标许可权。 又比如,对于不动产交易目的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为建筑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而不动产租赁目的评估项目,其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为与租赁权相关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收益、优先购买等权益。 再比如,评估对象为收益权、收费权、经营权等权利时,应完整描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范畴以及其应承担的具体义务,避免歧义。 关注事项十:普通股权益的界定 在企业财务报表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项下,不仅包括普通股,还可能包括优先股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优先股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具有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在普通股之前,股息率、利率事先设定等特点。虽然优先股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在所有者权益科目列示,但优先股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投资者没有投票权,不稀释公司股权,并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实质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 因此,对于发行了优先股以及发行了永续债且分类为权益工具的被评估单位,对其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对象不宜界定为“股东全部权益”或“股东部分权益”,建议明确为“普通股股东全部权益”或“普通股股东部分权益”,且这种情形涉及股权价值分配,应在企业整体价值减去付息债务价值所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基础上,将股权价值在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之间进行分配。

特殊土地估价要点及估价方法比较

一、什么是特殊用地 — (一)用途特殊 常见用途(商业、住宅、工业)之外; (二)权利状况特殊 出让之外,划拨、集体、具有特殊权利限制的; (三)市场特殊 正常、公开、一般市场之外,军事、行政、公益性; (四)物理性质特殊 一般物理特征之外,道路、水域、山地、海滩。 二、估价难点 — (一)价值来源不明确,收益不清楚或者收益难以界定; (二)市场小或没有,没有相似性土地,市场价值难以判断; (三)开发建设方式、形式特殊,没有标准,成本不好估算。 三、寻找与一般土地在估价上的共同点 — (一)基本价值来源 满足场地(空间)的需求,尽管具体功能不一样; (二)基本的成本组成 土地本身、开发费用(地内、地外、地下、地上)—-劳动力、资金、物质材料; (三)基本的价格影响因素:区位、交通条件、土地自然条件、周边环境、规划、基础设施、权利及限制。 四、估价需要抓住的重点 — 从用途出发:用途决定收益,收益决定价值(显性隐形、直接间接、短期长期)—-越大越好; 观察可替代性—-竞争性—-越小越好; 注重开发难度—-成本决定基本价位—-越大越好,但不是无限大; 分析其基本条件(影响因素)—-平均价值水平上—-越好越好; 总体价值—-与一般土地市场情况相关、相似; 估价方法—-基本方法一致,但具体处理不一样。 五、几种特殊土地估价技术要点 — (一)划拨土地 1、无偿以行政指令方式配置给用地单位的土地。 例:行政事业单位的用地、国企用地。 2、为什么有价值? 能够使用就有价值,可以用机会成本理解。 3、为什么要估价? 审计记账、国企改制作价、转为出让有偿性质、政府收购。 4、特殊性 (1)权利限制 不能公开转让,需要政府批准(实际上是转移); 不能再开发,没有发展预期,只能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式使用; 没有明确的年期限制,政府可能随时收回,公益性大于财产性。 (2)市场限制—-转移的案例少 与一般市场没有互动和对接 缺乏透明性 5、基本掌握 价格水平总体上要比正常市场出让价格低; 用基本的估价方法,重点在参数、指标的确定、判断; 企业、居住类注重收益;公益性用地倾向于成本。 6、评估方法 (1)收益法 租金及收益—-比一般市场低,内部租赁较多,竞争力差,往往会降低租金标准; 还原率高—-预期不明确,风险较大,市场方面的因素,需要调查; […]

对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观察与思考(一、二、三)

对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观察与思考 ——在“两山”财富研讨会上的学术报告 今天上午我在致辞中说,中国林业已经创造了两大世界奇迹。这包含着沈国舫院士老一辈林业专家为这两大世界奇迹作出的重要贡献,他今年90岁高龄了,刚才还在作学术报告,为中国的林业建设贡献智慧,令人敬佩,值得我们学习。 今天我想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对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观察与思考》。我国林业产业产值2021年达到了8.68万亿元,已经连续10年成为全球林产品生产、贸易、消费第一大国。在8.68万亿元中,第一产业2.75万亿元,约占32%;第二产业3.86万亿元,约占44%;第三产业2万亿元,约占24%。从这一组数字可以看出,中国林业产业已基本实现工业化,但还没有实现现代化。那么什么叫林业产业现代化?我想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要组织一系列的高层专家来研究,形成指标体系来评估。今天,我仅就“对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观察与思考”,谈几点个人的观点。 第一个观点,选择高经济价值树种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首要问题。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全球林业产业做得好的案例,当然林业产业现代化不是看单一个指标,要看综合指标。但从一些指标来看,我们可以观察衡量林业产业发展水平。这里有几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第一个案例:新西兰。新西兰原来的森林资源是很丰富的,但是后来经过大量的采伐,也把森林给砍败了。新西兰的山比较高,实在没有办法砍了,为了保障木材需求他们开始发展人工林。他们发展人工林主要还不是种自己的本地树种,而是从北美洲引进了一种树,叫做辐射松,把辐射松引进来后,仅仅造了3000万亩辐射松人工林,就改变了新西兰整个林业的面貌。现在新西兰森林总面积是1.5亿亩,蓄积量高达39亿立方米,平均每亩26立方米。我国的森林蓄积量全国平均每亩6.33立方米,其中人工林平均每亩4立方米。这就是选择树种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他们仅仅用全国林地的17%生产了3000万立方米木材,占全国木材产量的99%。把新西兰从一个木材进口国变成了一个原木出口大国,新西兰的原木出口量曾经超过了俄罗斯。 第二个案例:巴西。巴西的森林蓄积量全球第一,森林面积全球第二,俄罗斯森林面积全球第一。巴西的森林面积大约是74亿亩,其中人工林1.16亿亩,占巴西全国森林面积的不到2%。但人工林生产的木材占到了全国商品材的70%,大约是1.5亿立方米,使巴西成为全球第二大木浆生产国和出口国。 第三个案例:我们中国的广西。广西原来的森林面积只有5000万亩,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桉树,全区现有4450万亩桉树,现在广西一个省生产的木材占了我们国家自产材的50%,林业产值达到8800亿元。广西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告诉我,他们的经济林没有统计在内,我说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林业统计分类,应该把经济林放进去,他跟我说,如果把经济林放进去,广西林业产值就更大了。现在广西的林业产业已经成为广西唯一一个要培育的万亿级产业,他们十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要达到1.3万亿元。 我们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中国造了13.2亿亩人工林,但是我们并没有解决我们的木材安全问题。我国的木材50%以上靠进口,这就可以看出有问题。我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最首要的问题,就是过去没有注重树种的选择。为什么新西兰造3000万亩林子就能提供99%的木材?就是因为他们选择了辐射松。有一位专家专门到新西兰考察,他得出的结论是,一公顷辐射松人工林的生产力相当于10公顷东南亚的热带雨林;相当于20公顷非洲的热带雨林;相当于40公顷亚马逊热带雨林。这就是选择树种的特殊作用。 这三个案例说明。树种选择是实现木材资源可持续供应的根本,是实现天然林有效保护的根本。像新西兰用17%的人工林保护了78%的天然林,巴西用不到2%的人工林保护了98%的天然林。树种选择还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选择高经济价值树种不仅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同样有很好的生态效益。 第二个观点,实现林草种业现代化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我查了一些资料,早在1850年,美国就有40多家种子公司,种业的兴起已经改变了世界,并将继续改变世界。最典型的就是大豆,大豆原产我们国家,中国原来是大豆出口国。现在中国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现在种业基本上被发达国家控制了。全球十大种子公司,美国有4家,德国和法国有3家,瑞士1家,荷兰1家,墨西哥1家。据国际种子联盟统计,现在全球已经建成了1750座种质资源库,一共保存了750万份种质资源,美国共保存了60多万份种质资源,其中国外的种质资源占了72%,美国本土资源仅占28%。中国正好相反,中国保存了52万份种质资源,其中本土资源占了76%,国外的资源仅占24%。 从现实来看,种业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一块短板,而林草种业更是短板中的短板。现在育种已经进入了分子育种时代,过去要发现选择一个优良品种,那要靠从种下去观察十几年二十年甚至几十年才行,现在通过分子育种的办法,时间大大缩短,效率大大提高。通过先进的分子育种的办法,苹果一亩可以达到1.6~1.8万斤,高的可以达到2.3~2.6万斤。但是对绝大多数林木育种来说,林草种业可以说仍处在一个非常初级的阶段,尤其是对一些高经济价值树种育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实现林业种业现代化,一定会对林业产业发展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第三个观点,实现林业第一产业机械化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环节。现在劳动力成本上升成了制约林业产业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2008年,我跟着贾治邦部长推油茶,当时在湖南、江西等南方地区做油茶产业是能赚钱的,但到现在油茶的企业非常困难。过去农民干一天活10块钱工资就够了,现在没有150到200甚至300块钱不行。在南方已经出现了采伐松树、杉树、竹子的收益低于成本的现象。像这样依靠劳动力来发展的第一产业今后是很难持续的。 我们经常在手机微信里面看到美国、德国、日本第一产业机械化很先进的画面。我们国家69%的面积是山区,要实现林业第一产业的机械化,难度是比较大的,但是不是说没有突破,各地也在创新。最近我到湖南去调研,就看到在山区用单轨运送经济林产品的机械。我们在湖南还看到,一些油茶企业实现了智能化,机器人干活从白天到晚上24小时不停,不用支付加班费,那种效率是颠覆性的,人工没法比。如果说我们的第一产业不实现机械化,林业产业现代化那要大打折扣。这就需要我们从事林业第一产业的企业和单位不断与研发机构沟通信息,反映我们的诉求。不反映诉求,研发机构就关注不到。如果我国林业第一产业实现了机械化,这将是又一次林业产业的飞跃。 (接上文) 第四个观点,实现林业第二产业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低成本化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林业产业创造了世界奇迹,其中最重要的奇迹在中国的木材加工业,现在你只要在目录上能找到的木材加工产品,中国的产量都是世界第一。但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现在已经出现了我们的木材加工业向东南亚转移的趋势。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随着低碳绿色生活的兴起,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随着全球木材市场、林产品市场的变化和运输成本的上升,要巩固我国林产品生产大国的地位,应该加快实现林业产业特别是第二产业的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低成本化,这样才能够增强林业第二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第五个观点,实现木材经济向生物经济转型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向。21世纪是生物经济世纪,生物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早在20年前就有科学家预言,生物经济必将取代信息经济,生物物种将会改变世界、改变未来,解决全人类面临的粮食、能源、疾病、贫困、生态、环境、气候变化等一系列严峻挑战。有一句话可能大家都听过,“一个物种可以左右一个地区的经济命脉,一个基因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兴衰”,我国是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被称为三大物种发源地之一。据现在统计,我国大约有3.9万种植物,其中木本植物9000多种,药用植物是1.2万种,有17万种的野生动物,其中昆虫15万种,还有15万种真菌。就树种利用而言,我们很长一个时期一直在围绕木材和果品做文章,林业经济就是木头经济和果品经济。应该说过去这么多年,虽然林业产业发展很快,但是主体就是木材产业和经济林产业。实际上森林植物综合利用价值很高,许多树种的木材、花、果、叶、皮、生态、观赏价值都很高,许多森林植物的提取物都高于木材的价值,甚至高于黄金的价值。 化工大学从千金藤里提取的千金藤素,可以确保得了新冠以后24小时转阴。有的研究机构,要买千金藤素,当时谈好的价格是2.5万元1公斤,结果在三天之内,涨到了75万元1公斤。银杏是中国的特有植物,后来已经传到了世界各地。银杏的一片叶子出了两个诺贝尔奖获得者,都是美国哈佛大学的。德国没有银杏资源,从我们国家进口银杏资源,但是德国的银杏产业,银杏的保健品、药品做到了世界一流。伊春有红松,红松可以产松子,除此之外,松花粉也是个非常好的产品。松针也可以做非常好的产品。株洲一家企业,用祖传秘方,把松针做成了松针酵素,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保健品。河北承德,用松针制造负氧离子的发生液,加进加湿器里。大约5分钟,房间里的负氧离子上升到5000~6000个。他们现在正在找家具厂、人造板厂和装修企业,想通过使用这些技术,让家具、房间每天释放负氧离子。 如果我们把这些资源加工利用起来、推广开来,松树的果和叶,有可能超过木材价值。红松要80年到120年才能采伐,而松针和松子每年都可以利用。现在有些地方在建国家储备林时,发展红松,主要是采松子,但他们又走到另一个极端,要把松树矮化,我跟他们说,一定要多种收益,不能矮化,木材也可以获得很大的效益。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如果从松子利用的角度来进行育种,不仅红松同样有木材产量,同时年年都有收益,加上松针利用,经济价值就完全不一样了。 未来的林业经济就是生物经济,我们一定要破除单独利用木材的思维。当然木材肯定是需要的,只要做到有计划地采伐,就可以实现永续利用,但是如果只盯住木材,就会失去很大一笔收益。所以我们要以生物利用的眼光去加强研发,选择树种,开辟现代林业生物产业的未来,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我们林业的贡献。 我今天看到美国总统拜登签署的一个文本叫《美国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的明确目标》,共64页,提出了21个主题、49个目标。其中提出,要在20年内,用生物基取代90%的塑料;要通过生物制造满足至少30%的化学品,同时在燃料、饲料、食品蛋白、应对气候变化等都提出了目标,实际上这都跟林业密切相关。 第六个观点,实现活立木交易、林业碳汇市场化和林产品市场全球化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林业产业之所以在过去40多年获得了飞跃式的发展,最根本的是两大因素。第一个因素,我国的城镇化对林产品有一个巨大的拉动。第二个因素,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的林产品销往全球。但是我们现在还有几十万亿元的沉睡资产,就是我们的森林资源资产。这笔资产年年增值,是一个巨大的投资洼地。推进活立木交易,可以缩短林业经营周期,可以实现资源变资产,可以带动森林高质量发展,可以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这在发达国家是一个很成熟的市场。过去云南做过一些尝试,云南营造了一些降香黄檀,大约五六年以后,每一棵树都有产权证。我记得我当时问了西双版纳的州委书记,他说一棵树可以卖到6万元。贵州也在做这个尝试,活立木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实物交易,商务部就能批。为了了解国外的活立木交易的情况,我托人对法国、德国的活立木交易做了一个调研,大约花了一个月的时间给我提供了一份调研报告。现在德国人送结婚礼物,买上一棵树,这棵树有产权证,拍上视频,在新人结婚时把产权证和视频送上,非常有意思。这个市场要做起来,是一个很大的市场。当然在我们国家可能还有一些难题要破解。 林业碳汇交易是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机制。林业碳汇是实现碳吸收、碳利用、碳封存成本最低、效益最好的途径,也是实现碳中和的主要途径。国际能源署就做了一个判断,如果没有碳吸收、碳利用、碳封存,各个国家很难实现碳中和。恰恰发展林业就是实现碳吸收、碳利用、碳中和成本最低、效益最好的途径。现在很多地方林业碳汇都很热,但实际上这里边的机制太复杂,不是专业人员很难搞清楚。但是现在如果不做,可能已形成的碳汇,今后不能交易,所以现在要去摸索,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去解决一些难题,不断去简化手续,这是一个未来的市场。 建立中国林产品交易所是实现全球配置林业资源的重要基础。现在还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的林产品交易市场,我国的林业产值已经达到了8.68万亿元,过几年要突破10万亿元。这个量已经够大了,我国不管是出口量还是进口量都是最大的,但是我们没有全球林产品的定价权。国家林草局已委托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在宁波建立中国林产品交易所,中资公司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划。 这三大市场建起来后,将会为我国林业产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巨大的动力。 对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观察与思考(一)对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观察与思考 (二) 第七个观点,实现林业产业与现代金融融合发展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凡是金融资本不介入的领域,产业非常难发展起来,而林业产业现在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最大的潜力所在。现在很多地方很多县找不到产业,靠农业振兴不了,农业能确保粮食安全就是很大的贡献,发展工业现在也很难,为什么?因为产品都过剩,唯独林业产业潜力巨大,林产品市场巨大。我们的木材50%以上进口,食用植物油70%进口,橡胶80%进口,生物保健品、生物药品90%进口,这就是林业产业的巨大市场空间。林业产业是最适合大资本投入的实体经济,也可以说是一个永恒的产业,是一个收益最稳定的产业。实际上美国的财团每年大约有10%的资金都投到了林业产业上。但是中国金融资本包括中国的银行都不愿意投向林业产业。国家储备林政策出台后,这个局面正在改变。 第八个观点,实现林业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广阔空间。林业产业绝不仅仅是挖坑种树,也不仅仅是砍木材,而是一个具有很高科技含量的生物产业,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产业,涉及到各种产品的研发和新技术的应用。林业生产的生物质就是一个能够生产能源及一切化工产品的原材料。这就需要合作,单靠林业部门很难去实现林业产业潜力的深度挖掘。 第九个观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是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林业产业与一系列重大国家战略密切相关,特别是与国家粮油安全战略、能源安全战略、健康安全战略、国土安全战略、绿色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等直接相关。从维护国家粮油安全看,发展木本油料产业具有巨大的潜力,关键是选择高产优质的木本油料树种。过去我们只重视了传统的木本油料,但实践证明解决不了我们国家的粮油安全问题。但是我们国家有很多高产的木本油料树种,比方说山桐子,在四川就发现的一棵树可以结1200斤鲜果,按照10%的出油率,就是120斤油。如果我们在茶叶和油茶林里面间种10棵山桐子,就有可能产出1200斤油,这就高于棕榈油的产量。而且山桐子油含有65%亚油酸,还有含有脑黄金,维生素E含量也很高,又是一个防火树种,又是一个观赏树种,又是一个优质的用材树种。还有光皮树一棵树就能产15公斤高级食用油。现在我们种的2亿多亩的木本油料林,平均每一亩只有10公斤,一亩10公斤和一棵树15公斤,这是一个天大的区别。但是过去我们的科研经费,很少投向像这一类高经济价值树种研究,就靠一些企业自己在投入研发。山桐子油2020年9月10日才获得国家卫健委批准为普通食品,光皮树油也是2012年才批准新食品原料。还有碧根果,碧根果是我国从美国引进的,已经在我国生长了120年,表现非常好。碧根果油能够储存,树叶能做饲料,尤其它的木材每立方米可以达到4000~6000元,同样是种树,效益完全不一样。也就是说,我们在重视传统木本油料同时,也要发展高产优质的木本油料树种。 从能源安全看,发展能源植物具有巨大的潜力。现在科学家已经发现了一种新的超级能源植物,叫超级芦竹,已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这个物种最大的特点是生物量极高,高到什么程度?在长江以南每一亩的生物质可以达到10吨干基,燃烧值达到4200~4600大卡,直接可以替代煤炭。把这个物种发展起来,就相当于我们在种煤炭、种石油、种天然气,我国就可以提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现在已经受到了很多院士的推崇。 从健康安全看,很多物种,包括我们伊春的很多物种,都可以对人的健康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里我简单说一个例子,元宝枫是沙漠中的树种,叶可以制造高级保健茶,替代安眠药。元宝枫的果含有神经酸,神经酸曾经卖到18万美元1公斤,可预防和治疗多种疾病,过去没引起重视,实际上在三北地区都可以发展。我们的东北地区包括内蒙古大兴安岭地区里就有五角枫,建议东北地区试种元宝枫,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花、果、叶、皮、木材、观赏综合效益很高的一个树种。 最后一点。从国土安全看,最后治理土地污染还要靠林业、靠生物质。过去我们只知道肥料就是氮磷钾,现在才知道真正土地肥不肥主要看碳的含量。我们的泥炭地很肥,碳的含量是20%;黑土地碳的含量是2.5~7.5%,南方的水田碳的含量是1.5~3.5%,西北地区碳的含量是0.5%,只要用上碳基肥,就可以使我们国家的土壤往好的方向发展,而且它可以吸附重金属,几乎可以解决土地的所有问题。这不是我说的,是国际上的科学家公认的。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在审计中的应用

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客观等方面起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三种不同的责任,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评估责任。评估与审计在实务操作相互独立,各自承担责任。一方面,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又可作为评估的基础数据;另一方面,审计可依托以财务为目的的评估进行程序性复核,仅承担对公允价值的审计责任,不承担对公允价值评估模型的评估责任。 会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记录、分类、汇总和报告的一种经济信息处理系统。会计责任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客观性。会计责任涉及到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记录、分类、汇总和报告的各个环节,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审计是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独立的、客观的、专业的审查,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靠、客观。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独立、客观地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客观性。审计责任涉及到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独立审查和客观评价,需要审计人员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资产评估是对企业资产价值进行客观、专业的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评估责任是指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时,应当遵循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客观地对企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评估责任涉及到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客观评估和专业判断,需要评估人员具备丰富的评估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操作中,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但彼此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和互动。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可作为评估的基础数据,为资产评估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审计工作也可依托以财务为目的的评估进行程序性复核,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互配合,共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客观。 评估与审计在技术方法、程序和实现目的上有相似之处,如资产评估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想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审计在进行资产价值确认时,也会采用公允价值测试,并据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评估与审计人员所需要的知识背景具有共同性,审计人员和评估人员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评估准则的相关内容,熟悉对方的专业思路。审计审核会计资产要大量运用资产评估技术和方法,使得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关系更加紧密。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在审计中的应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需要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师对资产、负债和权益项目或交易的公允价值确认、计量的适当性及其披露的充分合规性进行审计时,为了合理降低审计风险要求被审计单位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以财务为目的的评估,并在审计报告中采用以财务为目的的某项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的结果。如在政府审计中,对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清算或是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时,审计部门直接采用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公允价值确定资产价值,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审计与评估在具体操作时需要相互配合和沟通。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因此在评估进行之前及期间,审计人员和评估师沟通,了解评估的工作范围、目标和目的以及使用的方法等,会使得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及客观性。 第三,为保障以财务为目的的资产评估质量需选择优质评估机构。 评估、会计和审计作为上下游的专业服务分别为企业提供服务或者进行外部监督。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要求,提供质量可靠的专业意见。但是评估中介机构众多,评估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如果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的质量存在缺陷,审计工作也很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对审计工作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在政府审计中,如对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清算等资产评估时,应选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过招投标,或由行业协会推荐资质等级高、资信好的评估机构来完成资产评估工作,以保证政府审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