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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 提示防范或有收费风险

近日,中注协关注到个别拟上市公司选聘辅导会计师事务所的中标侯选人信息公示中,IPO审计报价包括前期审计费用和上市奖励,审计收费大部分金额取决于公司上市与否,构成或有收费,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中注协立即约谈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提示承担拟上市公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要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同时,在执业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审慎作出承接与保持的决策。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树立风险意识,了解相关拟上市公司项目的基本情况,充分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确保风险评估真实、到位。要综合考虑客户业务复杂程度、业务风险,以及执行业务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收费安排等,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慎承接业务。   二是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从实质和形式上均要保持独立,避免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或有收费的安排。   三是要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要为拟上市审计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避免超出胜任能力执业。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职业怀疑,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效应对舞弊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行业剧变:注册会计师将面临更大法律风险

打击虚假陈述“组合拳” 首先,新《证券法》扩大了虚假陈述责任主体。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不得对其服务内容作任何虚假陈述,否则其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意味着一旦被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法律后果将更严重。 再次,新《证券法》加重了行政处罚。新《证券法》规定,若会计师事务所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违反业务规则,其面临的处罚金额将由旧《证券法》下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增长为“违法所得的一至十倍”;当其暂不具有违法所得时,其面临的罚款将由“十万至三十万元”提升为“五十万到五百万元”。对于涉及的直接负责人员,旧《证券法》并未制定专门的惩处规定,而新《证券法》针对其制定了专门的惩罚规则。同时,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其面临的处罚金额将由旧《证券法》下的“业务收入的一至五倍”增长为“业务收入的一至十倍”;当其暂不具有业务收入时,同样将面临五十万至五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被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于涉及的直接负责人员,惩罚金额将由“三万至十万元”提升至“二十万至二百万元”。此外,对于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新《证券法》同样在提升赔偿金额的同时,单独增加了对情节严重者的惩罚规定。 新《证券法》的这套“组合拳”,进一步提升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当执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发挥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警示作用,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开展执业活动。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在罚则部分,对于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处罚幅度大幅提高。例如,对机构而言,罚款幅度由原来最高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升至十倍,并明确了没有业务收入时的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幅度由原来的三万至十万提升到二十万至二百万。除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若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新《证券法》还增加了中介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概率。 由于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强制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其工作身份是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并未与接受信息披露的投资人乃至社会公众建立直接的信息披露合同关系,因此注册会计师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不是合同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来源于法定义务的违反,因此应当被视为是一种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性的特点,其身份使得投资人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了合理信赖,随之则产生了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的接受信赖义务,即进行独立审计时的高度注意义务。高度注意义务的违反造成投资人重大损失的,注册会计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认定问题上,会计视野和法律视野下的矛盾分歧集中于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所作出的承诺条款是否属于担保等内容。 会计界认为,判断虚假审计报告应以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审计准则为标准,遵守了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即使出具的审计报告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报告;应以过错原则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重要归责原则,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违反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存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可能;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过程中并不处于合同担保人的地位。而法律界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审计报告则为虚假审计报告,只要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表述,那么注册会计师无疑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论其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在注册会计师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法律责任认定过程中,法律界和会计界是此过程中始终存在的重要角色。以法律界的视角来看,一般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必须满足四个重要条件,分别为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因果关系以及注册会计师存在的过错。在这四个条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问题,无过错责任的后果是若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的报告,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那么不管是其“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过错责任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主观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会计界和法律界对于故意的主观态度,不存在争议,均认为应当承担责任,分歧主要出现在过失的主观态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上。在法律界,常用注意义务和程度来判断是否为过失行为,但由于这两者本身都较抽象,没有具体的概念或界定,因此,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通常还是要将两者与法律或合同上当事人的权利结合起来。对于具有专业技术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其注意义务表现为其所在职业的具有通常谨慎程度的成员所保持的注意程度,因此在确认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上,法律界和会计界需要达成一致。 此外,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也是审计准则所规定的,因此法律界和会计界对于“未勤勉尽责”认定的思路得到了统一。

“明股实债”投资的会计处理、税收风险和公司治理问题汇编

财会研析导言: 1.“明股实债”投资是诸多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投资方式。在一级市场遇冷,而地方政府大力推进“以投代引” 2.这种投资模式,按照会计准则关于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在满足金融负债定义的情况下,一般应计入发行人的负债,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而不是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 3.“投资人不能任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投资性质,仅获取收益,而排除所有风险。 4.在明股实债协议的效力本身已经得到法律、上市规则及司法实践充分认可的背景下,若要进一步缓解投资人股东与其他股东及第三人在公司组织法上的矛盾,其实应回归明股实债的本质 一、“明股实债”的会计处理 金帝精密(过会):明股实债投资计入负债,列入长期应付款核算 在近期过会的山东金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中,发行人将国开基金、财信基金等投资人的“股权投资”计入负债,列入长期应付款核算。审计师结合会计准则及上述基金的投资条款,分析如下: 1.主要投资条款: 海南金海慧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聊城市财信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回购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 第二条 标的份额回购:双方同意,在聊城市财源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续期内,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回购乙方持有的标的份额,回购价款为:乙方实缴出资至聊城市财源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原始出资额的 100%。 第三条 回购价款及支付:自乙方实缴出资至聊城市财源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日满 6 年至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前,双方均有权提出对标的份额进行回购与被回购,对方均无条件接受,提出回购(被回购)要求方需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 投资回报:投资回报以乙方实缴份额的 100%和出资时间为准,按 1%/年的回报率按季支付。投资回报不因甲方的亏损或其他任何原因而不予支付,除非乙方自动放弃投资收益。 以上的核心条款具备明显的“明股实债”特征:海南金海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回购的义务;固定的投资回报,且不与发行人的业绩挂钩。 2.会计准则的意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为金融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基本原则: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①不能无条件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投资协议及回购协议的相关条款,国开基金、新动能基金、财信基金的投资均存在由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子公司进行回购的义务,且需要支付投资利息,因此将其计入金融负债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明股实债”的税收政策 表外融资的常见形式,包括经营性租赁、合作项目非并表融资、明股实债、关联方借款融资(也即商票)和ABS融资。   今天我们重点聊一聊表外融资中的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融资,是指以股权形式投资,同时以获得固定收益及远期本金有效退出为实现要件,交易结构的SPV主要包含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   这种融资方式,形式上或会计处理上体现为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兼有股权融资及债权融资的双重优点,而且能够美化报表,降低负债率,深受房企和资金机构青睐。   然而,明股实债在实操中却隐藏着税务风险,稍处理不当,则税收成本会上升不少,那就显得有点饥不择食了。 因此明股实债税务风险就成为实操重中之重 A公司通过招拍挂竞得某块国有住宅用地,拟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B进行实际开发。 为了引进前融,解决资金缺口,与C信托公司达成一致,由C公司购买A公司持有的30%B公司的股权,向A公司支付股权收购价款1亿元。 但该股权收购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方式,由项目公司B按月向C信托公司支付利息,利率9%。 C向B开具发票。A和C还约定,信托公司仅持有股份,不参与公司经营,不享有分红权,一年期满后由A平价回购C持有的30%公司B股份。   B公司支出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财会研析带领大家剖析税法关于明股实债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对于某种经济行为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3]41号)第一条: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会计信息系统在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中的应用

摘  要 随着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财务风险的实时监控,本文以中国石化为案例,中国石化 2017 年更新会计信息系统,因此,本文选取 2016-2020 年会计信息系统更新前后的 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财务风险,提出会计信息系统防范风险的措施,以小窥大,提出优化会计信息系统,提升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的措施。 一、研究背景 企业的财务管理作为管理的一个分支,需要通过相应的财务管理模式,挑选合适的管理人员,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当前企业朝着 ERP 建设财务系统的趋势不断前进,ERP 环境下财务系统的引入改变了传统 的内部控制工作,加强了会计业务数据实施控制能力,逐渐达到整合会计信息处理数据的目的。在信息技 术发展过程中,传统的财务风险理论已经不能适用,对于企业的风险控制方式,也应该与会计信息系统相 结合。本文基于财务风险防控角度,基于 ERP 环境,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研究,试图为提高会计信息系统 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提出可行性方案。 二、案例分析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SINOPEC GROUP)是一家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成立于 1983 年 9 月 14日,总部位于北京,2001 年中国石化引入 ERP 系统,2002 年该系统全面上线,2017 年进行系统调整。 (1)成长能力指标 表 1 中国石化成长能力指标分析 中国石化的成长能力中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在 2016-2018 三年均呈明显上升状态,尤其是 2016年,同比增长率达 43.79%,反映了这三年中国石化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扩张速度,但是 2019 年开始下跌 趋势明显,在 2021 年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270.22%,表明中国石化加快减油增化结构调整,优化原 料结构、并积极优化产品结构取得了明显成绩。营业收入来看,2016 年-2019 年上涨趋势明显,2020-2021 年下跌严重,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率则是除了2020年为负数,其他均为正数,表明除2020年,其余年份企业营业收入有所增长。其中 2017、2018、2021 该指标值较高,表明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长速 度快,企业市场前景好。 (2)盈利能力指标分析 […]

大数据时代下会计人员面临的五大风险

风险一: 政策风险 案例:有一家电器销售公司将一楼房屋出租,年租金480万元,前几天在跟该家公司会计沟通房产税的时候,突然发现该公司财务人员竟然一直在按照含税价缴纳了房产税,这样算起来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整整一年,光房产税一项竟然给企业多缴纳了2.7万余元的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在计征房产税等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提醒: 1、优秀的财务人员必须做到感知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直到吃透每一项税收政策背后的东西; 2、有经验的会计是从来不会做违法偷税的,而是一定会利用政策合法节税; 3、现代企业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做到4句话:不多交税、不早交税、税负合理、风险可控; 4、因此,会计人员政策掌握不到位,就会造成多缴税! 风险二: 合同风险 案例:2019年8月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300万元,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纳印花税=11300万元*0.03%=33900元。 其实,完全可以改变一下合同签订中的价格条款,把含税价改变为价税分开。 如: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300万元。 那么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为: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节省印花税=33900元-30000元=3900元 参考: 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在2016年9月21日答复纳税人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的提问,再次回复明确,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 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 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提醒: (1)营改增后,会计人员越来越意识到签订合同对于纳税的重要性; (2)毫不夸张地说:签订合同,就是一张通往天堂和地狱的门票,签好了就成了纳税筹划的天堂,签不好将成为偷税漏税的地狱; (3)税不是会计算出来的,而是合同签出来的,怎么签合同就会怎么交税; (4)总之:合同影响流程、合同影响业务、合同影响税收。 风险三:做账风险 案例:某公司春节发放员工大米、花生油等福利4万元,会计人员是这样做账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上述会计核算的错误之处在于福利费未单独设置账户核算。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期末根据福利费的发生额分配结转到成本费用中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4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万元 参考: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需要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过渡一下)。 (2)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汇算清缴的时候,注意一下14%的限额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醒: (1)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2)合规开票、规范做账、依法报税,这是一名合格财务人员最最起码的要求; (3)下一步,做账规范必将是大势所趋,否则企业永远做不大! 风险四:稽查风险 案例:青岛市某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过程中出租出借包装物要收取客户的押金,均计入了“其他应付款”账户,目前挂账时间已经远远超过1年以上,当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

浅析企业外汇套期保值中的风险敞口及会计处理

无论合同是否签署或执行,在对于极可能发生的交易所面临的外汇风险管理时,均可运用套期会计进行处理。 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幅度加大,诸多企业都在积极筹划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以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以及股东权益。运用套期会计可以帮助企业将风险管理恰当地呈现在财务报表中。本文将聚焦近期实务中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困惑一:尚未发生的外汇风险可以套期吗 企业在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或采购交易中会收取或支付外汇,因此面临由汇率波动带来的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的金额变动风险。而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等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体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即汇兑损益。通过衍生品对财务报表中的外币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企业便可将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与相关风险敞口产生的汇兑损益进行有效对冲,实现平滑汇兑损益的效果。 实务中,企业的外汇风险不止于外币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例如,企业已签署但尚未执行的涉及外币结算的销售或采购合同,虽未执行,但已面临与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同样的外汇风险。如果将此类已签署合同的外汇风险纳入企业的风险管理范畴,在套期会计领域便是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的套期。再进一步,对很多企业来说,尽管尚未签署销售或采购合同,但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划及历史经验,预期极可能发生某些外币销售或采购交易,而对这些极可能发生的外币销售或采购交易,企业同样面临外汇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当企业通过衍生品锁定预期交易的外汇风险时,亦可运用套期会计进行处理,以锁定外币销售或采购交易未来收取或支付的人民币现金流(见图1)。简而言之,无论合同是否签署或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确定将发生以及极可能发生的交易所面临的外汇风险,均可运用套期会计进行处理。 困惑二:在对预期外币交易运用现金流量套期时,如何将衍生品盈亏计入损益 当企业通过衍生品锁定预期采购或销售交易现金流量的外汇风险时,企业往往会对何时将衍生品的盈亏计入利润表产生疑惑。例如,根据年度生产计划,企业预计2021年12月将会有一笔极可能发生的原材料美元采购交易,且将于2022年3月结算。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为规避原材料采购支付中美元的升值风险,提前锁定采购支付所需的人民币现金流量,企业考虑将采购原材料支付美元的汇率锁定在1∶6.4—1∶6.8之间,以此作为风险管理策略。考虑到市场行情,企业拟于2021年6月落实风险管理目标,即签署2022年3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约,将美元采购的外汇风险锁定在1∶6.5。企业后续将在2021年8月正式签订采购合同,按计划于2021年12月交割原材料,并于2022年3月支付美元采购的应付账款。 对上述案例,企业可采用以下会计处理:首先,自现金流量套期开始之日,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此后,在12月企业交割原材料时,再将套期工具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出,计入原材料成本。由于应付账款在次年3月结算,现金流量套期需持续至付款时点,因此,后续当应付账款因汇率波动而导致其现金流量影响损益时,企业可继续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以对冲汇兑损益。累积在存货成本中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将随着存货销售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见图2)。与之类似,对于预期销售产生的现金流量,由于通常不涉及确认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因此在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期间可将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至当期损益,即首先在确认收入时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结转计入收入,并在后续计量应收账款汇兑损益时,持续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来对冲汇兑损益。 困惑三:集团内部的外汇风险敞口可以套期吗 实务中,很多企业将生产研发环节设在境内,而在境外设立销售公司来服务终端客户,因此境内公司会先将产品销售给境外公司,再由境外公司直接销售或组装后出售给客户。此时就会产生集团内公司之间的外币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例如,境内母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销售产品给境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为美元),交易以美元计价。集团内形成母公司应收子公司的美元应收账款以及子公司应付母公司的美元应付账款。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相互抵销,但是合并利润表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自交易日至报表日的汇兑损益无法实现合并抵销。对于集团企业内的购销交易面临的外汇风险,当企业运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时,便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来对冲无法抵销的内部应收应付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 更进一步,除了集团内已发生交易形成的不能抵销的外汇风险,集团内也会因预期内部交易而形成影响企业合并损益的外汇敞口。尽管上述集团内采购或销售交易尚未发生,但汇率波动最终会影响企业的合并损益。在此情况下,当企业运用衍生品对集团内部的预期购销交易的外汇风险进行管理时,亦可运用套期会计将衍生品的盈亏,在预期内部交易最终影响合并损益的时点,即在实现最终销售时及计量汇兑损益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企业集团在境内的母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于2021年5月预计将销售一批货物给海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是美元),销售合同以美元计价。海外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预计将在2021年11月完成对外销售,并与母公司结算相关货款。企业为管理预期销售给子公司交易带来的外汇风险,在2021年5月签署了6个月期人民币兑美元远期外汇合约作为套期工具,以锁定该笔销售的外汇风险。因此,按照上文所述处理方式,签署衍生品合同确立现金流量套期关系后,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先递延在其他综合收益,待母公司销售给子公司形成应收/应付账款后,再将相关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对冲合并报表中应收/应付账款不能抵销的汇兑损益;另外,在子公司实现对外销售时,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合并报表中的销售收入。 困惑四:外汇风险是否只能逐笔套期指定 企业在对应收/应付账款的外汇风险进行管理时,可能对重大金额的应收/应付账款逐笔进行管理;但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大量客户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会采用汇总管理的方式。例如企业常年滚动保持最低1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规模(合同数量众多,滚动更新)。为管理应收账款的外汇风险,企业签署了1年期的1亿美元的远期外汇合约,锁定应收账款1年内由于外汇波动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尽管应收账款一直在滚动更新,但从企业面临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来看,并不会因个别应收账款滚动更新而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实务中无须逐笔跟踪指定,而是将一组应收账款风险敞口中的一部分,即名义金额组成部分进行指定。在此情况下,企业在对该名义金额应收账款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时,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就可以直接对冲应收账款的汇兑损益。同时,当企业将远期外汇合约的远期要素及外汇基差拆分作为套期成本时,可将其有效部分在套期的时间段内进行分摊。 另外,当企业同时存在以外币结算的预期销售和预期采购交易时,企业通常会基于收付款的净敞口管理外汇风险。例如,企业计划年末支付80万美元用于采购固定资产,同时预期年末会有100万美元的销售。为了同时锁定固定资产采购现金流出和销售现金流入的外汇风险,企业既可以签署80万美元的远期购汇合约以及10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合约,也可以采用更为经济的风险管理方式——针对外汇收付的净敞口进行管理,仅签署2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合约。按照财政部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可以将20万美元的远期合约同时指定对80万美元预期采购以及100万美元预期销售现金流面临的外汇风险净敞口进行套期,即同时锁定固定资产的采购和货物销售因受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损益影响。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企业上述按照净敞口进行风险管理的策略,如果企业仅将20万美元的远期购汇合约与部分预期销售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则会偏离企业对采购及销售外汇现金流量风险统一管理的初衷。

企业会计管理中的风险控制策略探析

摘要:文章以高端汽修企业为切入点,探究企业会计管理中的风险控制策略,旨在为企业会计管理工作提供思路。 关键词:高端汽修企业;会计管理;风险控制策略 引言 受宏观政策——减税的影响,高端汽修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大数据技术引发了高端汽修行业市场的新一轮竞争——数据资源竞争。高端汽修企业为了应对资金与竞争的双重压力,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对企业发展的作用,需要从完善会计管理出发,由内而外,强化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继而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竞争优势。在实际的高端汽修企业风险控制中,由于风险识别不全面、风险来源及成因分析不足、风险评估数字化程度低等原因,会计管理中风险控制策略不精准。高端汽修企业要想在根源上避免、杜绝财务风险,必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转变风险控制策略,继而推动企业向好发展。下文对高端汽修企业会计管理中的风险控制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大资金管理力度 高端汽修行业具有资金投入规模大、回笼周期长的特点。在资金管理中,如果不能对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识别,对资金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则会导致资金流动性不足,甚至会使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为此,应加大企业资金管理力度。 首先,拓宽融资渠道。高端汽修企业资金管理人员需要对比、计算、分析各类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所带来的融资成本,以实现最优化融资。同时,高端汽修企业需要转变以往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增加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及内部融资渠道,结合不同融资期限,分散企业融资风险。 其次,加强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调研。其一,高端汽修企业需要针对投资项目成立调研小组,对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经管理层协商、决策后确定是否投资该项目。其二,要合理设置高端汽修项目成本进行全面预算,如人工成本、配件成本等,避免因预算成本与实际支出成本差距较大而使项目中断[1]。再次,注重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实现人、物、资金的全面预算管理,降低投资成本。其三,对投资的预期收入进行计算,降低投资风险。 最后,建立健全资金风险控制机制。首先,加强集团客户的合同管理,同时加大供应链的横向面,延伸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强帐期管理,针对政策变动、行业波动等外部影响因素作出应急预案,对内部资金往来的实际情况进行预测,随时准备应对外部风险。同时,高端汽修企业需要转变传统的营销模式,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市场需求,继而提高精准销售能力。其次,设置独立于内部审计的监督机构,对会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最后,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制度,明确各店面的权责,优化并设置绩效考核的KPI导向,明确规定资金风险等级,构建资金风险评估模型,并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优化。 二、优化会计管理体系 高端汽修企业不仅要拥有传统实物资本,也要具备时代型创新资本。高端汽修企业会计管理需要将管财、管物与管人相结合,首先将人作为知识的载体以及创新的主力,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手段,充分挖掘人力资源,发挥员工的最大潜能,使会计管理成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源泉[2]。同时,高端汽修企业应当进行成本-效益管理,即实行作业成本管理制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减作业范围、优化作业链,加强店面之间的横向比较,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并将其固定在一个模型中,以便在同行业中脱颖而出。 三、提高会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风险控制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点,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与配合。因此,高端汽修企业需要针对全体员工开展风控培训活动,从整体上提高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使其能够自觉、主动地配合与参与会计管理工作;同时,高端汽修企业需要对会计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地考核,使其重视风险管理,敦促其提升自己的工作及风险识别、控制能力;此外,为会计管理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不断引进先进管理技术与设备,发挥管理人员潜能,进一步提高会计管理质量。另外,公司高管还加强了与某国际新能源汽车品牌的战略联盟,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协助其服务中心在公司加强运营管理和现场审计,在企业内部形成全员风控氛围,使员工之间能够就企业风险进行交流。同时,企业要重视员工的建议,集思广益,多角度、多方向地开展风险控制工作。 四、创新会计核算模式 首先,在新会计准则施行的背景下,各高端汽修企业应当全面更新会计核算软件,推动会计核算的信息化发展,更新公司会计管理的要求,虽然新的企业集团面临着分立后的难题,放弃了SAP的技术管理平台,但同时促进参与某网络零配件供应商管理平台的业务软件,构建了与其配套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软件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顺利开展新一期账务处理工作。利用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储存功能,加强云数据的集中管理,可以对数据进行分析和使用,设计新的审批流程,充分利用企业微信、钉钉等简便的管理工具,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充分考虑单位资产的现实性经济效益,综合考虑资产的有形及无形损耗。此外,加强财务核算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联动与协同,全面清点现有固定资产的数量,掌握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统一固定资产的年限,根据新会计准则合理做好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保证资产的监管,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 其次,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核算方式更加复杂,会计人员在面对新的工作要求时会出现较多的错误。因此,各高端汽修企业应加强对会计核算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会计核算人员尽快适应新的核算模式,掌握必要的会计核算技能,以“上级带动下级,上级督促下级,上级培训下级”的方法,自上而下普及新会计核算方式。同时,创新会计核算模式[3]。为了实现科学核算,会计核算人员需要梳理本单位的经济业务类型,遵守会计准则中对计量、确认、核算的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结合高端汽修项目的特点,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合理添加内部核算的会计科目,如“在修车”等,以便于对各店面在同一框架下进行全面核算,形成准确性高、完整性强的会计信息。 结束语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因素急剧增加,为此,企业需通过加大资金管理力度、优化会计管理体系、提高会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创新会计核算模式,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以物抵债的会计处理、涉税风险和裁判规则,附实务案例

一、以物抵债的会计处理 公司有客户无力偿还应收账款,客户用一批货物抵减,不能提供发票,公司要怎么做账务处理? 说明: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无论对方是以固定资产、还是自有产品抵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对方都要缴纳对应的增值税,这是逃不掉的。所以尽量让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方便双方账务处理,及时对方不开具,你也可以向对方税务机关申请。 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接受以物抵债,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投资收益(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一般这个价差会出现在借方,表示放弃债权大于实收货物价值) 会计准则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第二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二、以物抵债税收政策解析 (一)增值税。以物抵债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意定以物抵债按照正常销售处理,根据双方情况,按要求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专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强制以物抵债,债务人往往拒绝向债权人开具发票,债权人属一般纳税人的,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损失进项税款抵扣的利益。31号公告解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以物抵债不动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就是,可选择差额征收方式,适用9%的税率。选择差额征收方式的,即使债务人开具了专票,也不得抵扣。 注意:如果处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物抵债的,还可继续适用原先的过渡办法,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按照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这是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的政策。 (二)印花税。意定以物抵债需要按照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强制以物抵债,虽然产权发生了转移,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也就是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处置强制以物抵债资产,在接受环节,按照上述规定不缴纳印花税;在处置环节,按照《印花税法》应当缴纳。31号公告规定,在处置环节免征印花税,也不需要缴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依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均需要缴纳印花税。31号公告将免税范围扩展到所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注意:仅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31号公告还提到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强制以物抵债一般不会涉及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的情况,笔者想了一下,觉得应该会出现在债转股中,这种情况不常见。如果还有其他情况,请留言交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涉及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三)契税。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强制以物抵债不动产,物权发生了变动,按照《契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契税。31号公告规定,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以物抵债不动产的,免征契税。31号公告规定,将免税范围扩大到所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接收国有银行以物抵债不动产,也扩大到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强制以物抵债的不动产,自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文书生效之日,物权发生变动,应当于次月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1号公告规定,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将是否减免的权力,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大概率各地会发文予以减免。 (五)土地增值税。31号公告没有涉及土地增值税,说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以物抵债不动产,没有特别规定,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以物抵债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常规以物抵债业务中,土地增值税是交易过程中最重要因素,有的土地增值税占抵债金额的比例高达50%,虽然资产抵债价格一拍、二拍再抵债已经很低,但如果买方代卖方垫付土地增值税,往往是亏损的交易。 (六)企业所得税。31号公告也没有涉及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即可。 强制以物抵债资产,债权人一般无法取得发票,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仲裁文书记账即可,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所得税处理上没有障碍。 不管是意定以物抵债,还是强制以物抵债,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处理。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适用31号公告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适用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1号公告中没有给出解释,但35号公告给出了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征税对象。银行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增值税仅适用于强制以物抵债不动产,印花税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当然只适用于不动产。 (三)发票开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为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时,按照销售额开具即可;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可有两种开具方式: 1.开具两张发票。一张为专票,对差额部分开具专票;另一张为普票,对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开具普票。 2.开具一张发票。用差额开票功能,仅开具一张专票即可。 (四)执行时间。31号公告公布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35号公告又将其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因公告发布时间比执行起始时间晚,应减免税款可能有申报缴纳入库的,如果有,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可适用差额征收方法。 三、以物抵债司法裁判规则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协议设立的不同时间,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根据以物抵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对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效力等,理论、实务界意见分歧较大,其核心争议在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目前尚未形成主流共识,相关的司法裁判也认定不一,甚至大相径庭,亟待有权机关尽早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1.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适用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①要旨: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须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时,才发生给付的效果。代物清偿只是给付标的的改变,作为清偿之目的,仍应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效果。所以,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与清偿一样是顺理成章的。以物抵债同样如此,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的同一性,所以,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因此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故从抵债的目的来看,应坚持其实践性特点。②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作者: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第121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①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从该规定看,只有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债务才算消灭,基于此可以推断出抵债协议的实践性。②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作者: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第121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①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②法院认为: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于1998年4月12日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约定招商局公司应将其泰丰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34441941元抵偿其所欠成都港招公司的3481.55万元的债务。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该协议,招商局公司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3481.55万元的金钱债务,招商局公司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给付泰丰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本院认为,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双方协议以土地作价清偿的约定构成了代物清偿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本案中,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虽然签订了《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并约定“以地抵债”的代物清偿方式了结双方债务,但由于该代物清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双方原来的3481.55万元的金钱债务并未消灭,招商局公司仍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3481.55万元的金钱债务。③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闯,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王富博,2011年11月30日),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188期)。 2.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 【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①要旨: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②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作者: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第121页。 3.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诉请法院确认并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管理费用-车辆费用的涉税风险防范与会计核算

管理费用-车辆费用 :是指公司领导和部门工作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用车而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费以及公司所有车辆(含运输车辆)的年检费,停车费、洗车费等等;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费,我们可以单独列支一项保险费,也可以列支在车辆费用里面,这看公司的要求。我们可以下设三级科目分项核算,也可以启用辅助核算核算到部门以及个人,让费用的核算更准确,有利于我们日常的管理。 一、发生车辆费用如何才能税前扣除 1.  自有车辆费用:对于公司自有车辆所发生与经营有关的费用都可以列支到车辆费用里作税前扣除。 2.  发放车辆费用补贴:优点是每月定额并入工资福利费发放,不需要发票。缺点是不贴近实际;企业作为福利费支付,有扣除限额,在工资薪金的14%内扣除;加油费、过桥费不能抵扣进项;员工还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3.   租入车辆费用:公司对外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向车租公司租用车辆,最常见的是员工车辆私车公用,方便快捷 。对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我们就要注意了,需要这样做,租入车辆发生的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 (1)、要签订租车协议: 企业与私车员工或租车公司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哪些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哪些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发生违章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外的赔款由谁负责。按市场公允价约定租金,提供合规的票据。如果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有可能会被税务局核定租金,追缴税款。 (2)、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对车辆购买的标准,如不同职位级别,配备价格级别车辆的标准,费用报销的标准等等。车辆的使用要与生经营相关,近年有些中小企业为了避税,老板把自己家人使用的豪车也卖给公司,日常由家人继续使用,过一两年又以低价卖给个人,且操作频繁,一旦被税务局发现,所发生的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财产以不公允的价格出售,税局有权核定计税价格,公司就有补税的风险。 (3)、要规范核算 对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改由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比如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折旧等等这些是不能由承租公司来承担的。如公司承担了应由员工负担的费用,员工需要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我们要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费用,相关的费用最好配合相应的出差记录报销,发生私车公用的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单日或单次500元以下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租金可以凭注明收款单位、个人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的收据来入账。我们会计审核单据时要注意,发现不合规的报销单据,我们要退回。 二、以公司名义买车好还是 以老板名义好? 以公司名义买车,并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车辆的初始计量包括:购车款、购置税、首年车船税,上牌费用,如果是二手车辆,车辆的中介费用也计入初始成本。优缺点: 1、公司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 2、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以公司名义购车,相关车辆的费用(加油、路桥、维修、保险等)都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无需再考虑能否扣除的问题; 如以老板名义购买,则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折旧等不能在公司费用中列支作税前扣除。如列支了还有可能被税局认定为分红,补缴个人所得税。 4、增加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从而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若是想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要留意总资产的临界点。 到底是以公司名义买还是个人名义买,不仅仅是考虑抵减税费的问题,还要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或经营不善时,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会直接作为抵偿物抵偿债务;如果后期车辆再出售,股东间要意见协调,另外企业名下的车辆需要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等税款,如之前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按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如没有抵扣过进项的,可选择简易讲税。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 三、账务处理 例1:A公司2022年12月购进小轿车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总价250000元,增值税32500元,车辆购置税为25000元,排量为2.5,车船税为1200元,上牌费200元,保险费6000元。 1. 一般纳税人购买新车可抵扣进项(税率13%) 借:固定资产—XX汽车 2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500 贷:银行存款 282500 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25000 2. 如是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新车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计入初始成本 借:固定资产—XX汽车(含增值税)307500 贷:银行存款 282500 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25000 3. 缴纳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车辆保险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 支付上牌费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XX汽车200 贷:库存现金 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25000 贷:银行存款25000 5. 缴纳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车船税1200 贷:银行存款 […]

以不开发票为例说说:会计如何把自身风险降到最低

1. 没取得发票的风险 首先要明白房东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当开具发票,房东不开是房东违法,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按规定可以对房东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东不履行开票义务,我们当然就无法取得,征管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只是投诉、举报,并没有赋予我们强制要求房东必须开发票的权利。但如果我们答应房东可以不开发票因此导致房东少缴税,税务可以对企业处以罚款。 所以,如果房东真没有缴税(这可能性约为100%),而你没有收到发票的行为,你公司可能面临房东少缴税1倍以下罚款。 这是风险之一,记清楚了! 2、怎么办呢? 办法有两个: 一是以房东的名义,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这样一来就会承担不小的税负。有些税务局不核定征收,要按规定来征税,则房产租赁涉及增值税、附加、个税(如果房东是公司则涉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比较重,尤其是商业用房税率高达30%多。聪明的会计可以写一个代开发票的请示,把税金算好,报老板批准。批准了,就没有你的事了,反正交的也是公司的钱。老板不批,就看下面的办法。  3、要点是:①、千万不能在合同、协议、文本上,留下同意其不要票的文字;②、最好能够明确要求房东提供发票;③、实在不行合同里对发票就不要做任何约定,反正依法房东是应当开具的。 一句话:不能有不要发票的证据,最好有索要发票的证据。总之:我们主动要了,但是房东没有给,房东自己偷税不是因为我没有索要发票导致的,与我们无关,发票是税务机关管理的凭证,对方不开发票税务局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如果稽查来了,请举起你可爱的双手举报房东不开发票(反正稽查已经查到了,躲不过去),请税务机关协助我们取得。  但是,你提出发票的要求,并不坚持见票才付款。没有取得前,你可以先付款,付款是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基于商业信誉,开具发票是征管法约定的开具义务,完全是两回事,不要混淆,聪明的会计要让发票永远处理于索取的过程中。  做得更漂亮一点的,就不能在报销制度上写:“有发票才能报销”,这是会计自己给在自己挖坑。我告诉你,报销制度要这样写:“报销人必须按会计要求提供合规票据,不然由其承担相关的责任后果。”不限制于报销必须要有票。这样,没有发票,你也可以在不违反制度的前提下,把钱付出去。会计不必担心经办人不签字,你只要给他们一个把钱弄出去的理由,专业的人忽悠不专业的人,你说谁能胜利?再高明一点的会计可以申请印刷报销单据,把这句话直接印在报销单据上,单位所有报销必须填写内部单据。 如此一来,报销时你不得罪人,出事时你也能把责任推干净了。优秀的会计智商和情商一个不能少。  当然,入账时要在收据上注明:“本收据不代替发票使用,只证明收款,责成××继续向房东索要发票”,再找××签个字。这样就规避了以其他凭证代替收据使用的法律风险。  4、租金的增值税、附加、房产税风险  房东没有缴纳增值税、附加、房产税,这个风险原则上讲,是房东个人的风险,其纳税义务不在公司,公司也没有扣缴义务。所以,在增值税、附加、房产税上,公司不存在补税风险,会计也不存在风险。  3、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如果房东是个人,这是真正的风险,也是难以回避的风险,只要房东不愿意给钱,就没有办法回避,因为企业有代扣代缴是纳税义务,这个是实实在在的风险。 4、怎么办?   房东的收据能否税前扣除呢?请看我以往文章。最好的办法是涨价,让房东去代开发票,这样递减了25%的所得税,无任何风险,关键看老板和房东愿不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