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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 非法集资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常见审查要点

前言 昨日,我们分享了“非典型集资诈骗案件的辩护思维与思路”有关文章,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资金的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是关键,本文将结合司法实务中对资金非法占有的会计鉴定思路,对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思路参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根本差异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控方通常使用司法会计鉴定,对资金去向进行证明,以指控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导致案件在定罪量刑上发生“质变”。相较于对赌型合同诈骗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非法集资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的底层逻辑有所不同:前者的根本目的在于“证伪”交易当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财务报表,像是一篇“议论文”,关键在于评价是否“合理”;后者的任务则是溯及资金来源、还原资金去向、计算资金数额,更像是一篇“记叙文”,关键在于统计是否“写实”。本文旨在指明非法集资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见实质瑕疵和审查方案。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非法占有 辩护实务 刑事合规 一 鉴定检材常见问题及审查方案 检材是鉴定意见形成的基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目的是回溯资金来源、追踪资金去向,因此对鉴定检材的核心要求在于合法、完整与准确。其中,合法性要求检材的来源可靠、符合法律规定,不使用卷宗中不存在或不在公安提供材料之列的证据材料。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检验的银行账户、会计账册及凭证能够完整、精确地覆盖案件时间、涉案主体及交易事实。此类司法会计鉴定常见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银行账户不齐全 要准确记录资金流向,必须完整提取所有涉案的银行账户信息。非法集资案件中可能存在资金池账户,这类账户也可能有一级、二级甚至多级分类,相同及不同等级账户之间会有资金互转或交错。如A、B为募集账户,C、D、E为资金池账户,从募集户A打到B的资金大概率通过C或D账户回流到B,再返还给投资人;如遗漏C或D账户,则无法统计回流资金,反映出的法律事实即为该笔募集款去向不明,最终很可能被指控为由行为人非法占有。因此,判断会计鉴定是否完整统计了涉案银行账户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鉴定所使用的银行账户清单多置于附件中,辩护人可以将口供中提及的银行账户和被告人自行罗列的银行账户与该清单进行比对,审查清单是否全面覆盖涉案账户。尤其应当关注被告人的消费账户、为公司使用的私人账户(如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支付经营费用的账户)、有归集作用的资金池账户等。 笔者所办理的四川庞某某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因为庞某某的房地产公司融资之后的资金调拨是通过大量的个人账户调拨资金,涉案资金账户达100多个,司法会计鉴定以公司运营不规范为由,在侦查机关账户调取不全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资金去向不明”的结论,导致本案以“集资诈骗罪”拔高起诉,庭审阶段辩护人指出此漏洞,审判机关予以采纳。 (二)银行账户多计 容易被忽略的是,除遗漏银行账户外,辩护人在审查时也要注意鉴定是否纳入了不应统计的银行账户。如涉案公司员工持有多个银行账户,其中有几个账户归公司使用,其余为私人账户,但会计鉴定却同时统计了后者,一方面这些账户与案件事实并无关联性,另一方面多计入的资金会影响结论形成,导致错误统计资金总额的后果。 (三)检材来源不明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7条要求着重审查鉴定意见检材来源、取得、保管与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1】,第98条第3项【2】同步规定,如检材来源不明,则可取消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通常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会在意见发表之前或附件中罗列出公安提供的检验材料及证据清单,这往往是质疑鉴定意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突破口。 一是,实践中存在鉴定意见根本不罗列检材的情形,这类操作本身就有不规范之处,违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之规定。 二是,有的鉴定意见会笼统阐述检材范围,如“相关公司会计账簿与凭证”“有关年度财务报表”“相关人员涉案账户”等。这类含糊其词的表述会对辩护人质证造成较大阻碍,可从法理上指出无法确定检材来源是否合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存在疑问。 三是,鉴定意见中出现了检材清单中未出现的材料,这属于质证的重点。比如有的检材清单中显示仅使用了涉案公司会计“序时账/日记账”,但在意见中出现“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表述。序时账就是日记账,是按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的账簿,逐日按照记账凭证(或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逐笔进行登记。换言之,序时账是记账凭证的汇总表,而非记账凭证本身,一般并不包含记账凭证。因此,如果检材清单中仅有序时账,而在鉴定意见发表过程中却提及凭证,则可主张记账凭证的来源并不明确。 再比如,有的鉴定意见中会出现卷宗中有、但检材清单中没有的材料,很显然是公安提供了超出财务会计资料的检验材料。甚至有的鉴定意见中会出现卷宗中都没有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第4项的规定,“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情况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均应被依法取消。 (四)使用口供 非法集资案件中同样存在使用口供作为检材的情形,多根据被告人供述或证人证言针对性地选取账户、还原资金流向、统计个人消费或计算项目结余成本。这样形成的鉴定意见直接相当于侦查机关的传声筒,完全违背司法会计工作理应遵循的独立公正原则,违反《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24条第2项,“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的规定。 (五)直接使用涉案人员或侦查机关绘制的资金流向图 鉴定方法常见问题及审查方案 二 鉴定方法常见问题及审查方案 鉴定方法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结论是否正确。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实质上接近于“统计”工作,其要义在于样本完整、分类周延、归类准确。辩护人在审查鉴定方法时,一是要注意整体计算的逻辑,在期间选取上能否完整而精确地反映出非法集资活动的全流程;二是要注意账户间关系,一方面向当事人核实资金池账户之间是否存在回流,另一方面关注鉴定意见是否如实反映了回流的资金总额;三是要留意计算的中间过程,是否有重复计算、刻意遗漏或自相矛盾的情况。 (一)随意确定截取期间 流量和存量是记录经济信息的两种基本形式,流量是按一定时期测算的量,反映一定时期内经济价值的产生、转换、交换、转移或消失,而存量则是一定时点上测算的量,如某一时点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核心功能是反映从被告人经济模式建立时起、至最终无力偿还投资人为止,这一段时期内的经济价值变动,因此,对银行账户的计算而言,截取的期间至关重要,既要保证每个账户的截取期间的逻辑和方法一致,也要确保期间截取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符。 具言之,一是,首先要关注鉴定意见开头是否说明该意见期间截取的方法,比如是从每个账户开户时就开始计算,还是从某一时间点开始,选取的原因为何,以及截至何时为止。 其次,可以审查在鉴定意见的证据清单中有无银行账户统计明细表,一般这类表格中会载明截取期间。再次还应当关注关键账户的截取口径是否统一,如果口径不同,则看截取逻辑是否一致、自洽,避免自相矛盾。 二是,也要关注期间截取与案情是否吻合。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司财务部员工的银行卡供公司使用,而该名员工后期已离职,司法会计鉴定则将离职后的交易也一并统计,显然违背事实确定截取期间。 (二)账户不做穿透。 站在鉴定机构的角度,整体上要查清资金流向,最快捷的方法是统计涉案账户收入与支出的总金额,列出每个账户的对手方,进行账户间比对,从而确定账户间转款的累计额。如穿透不足,则很容易呈现出募集资金只有支出、而无回流的假象,增加了多计“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可能性。因此,辩护人必须关注鉴定机构是否完全反映了账户间的转款情况,尤其是资金回流的情况,具体包括回流的金额、通过哪个账户回流、与流出的差值有多少、是否有时间差、是否形成资金沉淀等,具体可以结合当事人对资金调拨的回忆情况,对鉴定意见进行核查。 笔者所办理的徐某某的私募基金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未能对涉案账户资金做充分的分析,导致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账户穿透不足,对徐某自有资金投入未能计入,辩护人在二审中对此重点论证,本案目前已被发回重审。 (三)归集账户外延前后不一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账户众多,账户间很有可能会分级,每一级往往存在数个具有汇总功能的“归集账户”。好比1-10号是归集账户,11-50号为下游账户,其中,1号归集账户汇总所有募集资金,2-10号归集账户由1号归集账户分配资金,而后向下游的11-50号进行二次分配,用于项目投资。资金是双向流动的,在归集账户向下游账户分配资金的同时,下游账户所获取的投资回报也会向1-10号账户回流。 辩护人在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时,要关注该鉴定意见将哪几个账户确定为归集账户,前后是否统一。在笔者办理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就存在归集账户外延不明的情况,导致A账户明明一开始被确认为归集账户,后续计算中却将A账户列入下游账户。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显然难以得出真实公允的结论,应当予以反驳。 三 鉴定结论常见问题及审查方法 如果说鉴定检材是“数据”,鉴定方法是“算法”,那么鉴定结论就是上述程序输出的必然结果。数据不可靠、算法有误差,结论则不可能客观。具言之,鉴定结论部分有如下几种常见问题: (一)少算投资项目 根据2022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之规定,集资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筹集资金规模是否明显不成比例,系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核心。司法会计鉴定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为确定资金是否、有多少投向了真实的项目。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可能存在少记、减记项目投资额的问题。集资款总额是固定的,如投向项目的资金并未得到真实反映,则会导致一部分资金去向不明,存在被错误认定为非法占有的可能性。具体而言, 一是鉴定意见可能遗漏部分投资项目。对此,辩护人需要审查卷宗中项目数量与鉴定结论中统计的项目数量是否一致,也可结合当事人回忆情况指出遗漏的项目。 二是鉴定意见可能少计投资项目的结余成本。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当事人在募集投资款后会将款项用于房产投资、对外放贷或股权投资,辩护人应结合在案证据审查房产及股权投资价值计量是否公允,对外放贷是否收回,尤其关注下游债务人是否故意作出不利证言,谎称其已经归还借款,引导司法会计鉴定少记债权余额。 三是鉴定意见还可能通过改变会计计量的方式人为调控投资项目余额。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这五种。其中,历史成本是指按照资产购置时支付的金额;重置成本是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资产按照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金额扣减至资产至完工时估计要发生的成本,一般用于存货的计量;现值则是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一般用于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计量;公允价值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一般用于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一项资产本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司法会计鉴定却使用历史成本对其价值进行核算,则极有可能少记该项资产的金额。因此,辩护人需要结合当事人先前对投资标的的计量模式来判断司法会计鉴定所采用的计量模式能否反映相关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少算兑付款项 非法集资当事人在集资过程中乃至项目爆雷后,都可能将投资所得或个人资产变现来兑付投资人,这一部分很可能被司法会计鉴定少记,辩护人应结合被告人供述对该部分进行确认。 (三)少记合理支出 非法集资案件中,用于公司经营费用的支出系合理支出,司法会计鉴定有可能刻意少记该部分金额,常见的做法如下。 […]

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注意事项和财税风险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 利安咨询前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一旦成功,企业所得税就可以直接降低40%,从25%的征收率改为15%的税率。另外还更容易获得政府资金扶持和融资贷款、优先用地等实实在在的福利。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提交一整套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的企业因为日常账务处理不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对财务数据的需求,经常是“煮大锅饭”,把收入、成本、费用等等都没有进行很好的分类,导致在申报时要聘请专门的团队进行调账,要求严一点的,甚至要重新理账、重新打印单据、装订凭证。 那日常账务处理需要注意什么呢?财会研析从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入手,聊聊高企的账务处理。 申请条件之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账务要求:企业至少有一年的财务数据作为申报时的数据支撑。 申请条件之二: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账务处理:根据工资表上的员工总数,确定固定的研发人员,最好考虑到学历和相关专业,研发人员的工资应当处于平均工资的整体偏上,因此归集到研发费用的工资应当超过工资总额的10%。 申请条件之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账务处理:如果企业成立了多年,那么申报时其实就要调整处理企业以前三个年度的财务数据。研发费支出占比是按三年合计发生的研发费总额与三年合计销售收入的占比来计算的。占比的比例是根据申报时最近一年的收入来定档的,因此并不是每年必须达到5%或者4%,只要3年的总额达到要求就行了。 申请条件之四: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账务处理:在收到货款时,财务人员要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进一步明细分类,哪些收入是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哪些是常规产品收入,这个比例要在60%以上。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企业成长性(20’),总得分超过70分(不含70分)即算通过。 企业成长性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评分标准是什么? 企业成长性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指标进行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根据计算结果,分别将A和B对应的分数相加之和,即为企业成长性指标的总得分。 因此,为了保险起见,还应当考虑到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 账务处理中最复杂的当属研发费用的归集,申报时甚至要专门提供一套研发费用辅助账。哪些费用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呢? 主要有: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8)其他费用。(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这里面涉及一整套的费用归集逻辑和各种数据表格,从员工的考勤表、辅助研发人员的名单、到研发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时长、加油费、以及研发领料的出库、研发人员的出差差旅费、会议费等等,都需要有单据的支撑并保证其合理性。 细节很难在一篇文章里讲清楚,我们主要是掌握好大的逻辑,然后在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再联系我们帮您解决。 二、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1: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员配置和财务核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规定,高企专项审计的对象为居民企业,审计的范围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如被审计单位在异地设立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别在属地办理汇算清缴,应将总、分公司的数据汇总后作为专项审计的审计范围。注册会计师在高企专项审计时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及分公司的人员配置和财务核算情况。 风险提示2:在判断被审计单位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比例是否符合要求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同期总收入及被审计单位存在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下总收入的范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对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被审计单位如果存在视同销售收入应纳入总收入的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纳入总收入的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但被投资方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投资收益是不纳入总收入范围的。 风险提示3:在对被审计单位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包含的科技人员股权激励部分进行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一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研究开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第二条,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因此,股权激励是为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将其纳入高企研发费用归集符合要求。 风险提示4:在对被审计单位派遣到境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境外开展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是否按属于被审计单位境内研发费用处理。 被审计单位派遣到境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境外开展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属于被审计单位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并非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属于被审计单位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是以研发活动发生的地点是境内或境外,而是以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内部开展(或实施)的研发活动来界定。 风险提示5:应对被审计单位部分研发工作由集团或上级单位进行集中研发的情况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被审计单位研发费用归集是否恰当。 集中研发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研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其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应当由相应的内部研发项目技术资料作为支撑。此类费用应作为委外研发费用进行列报,且取得相应的合同及发票,必要时需要取得集团的相应支出明细进行确认。 风险提示6: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将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专用设备一次性计入当年研发费用情况,并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被审计单位研发费用核算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和第十四条“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的规定,对符合固定资产特征的设备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恰当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费符合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属于高企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旧准则 ,我们确认收入,需要区分是销售、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还是建造合同,在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以下五步,称五步法: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注意:(1)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例如,某俱乐部为注册会员建立档案,该活动并未向会员转让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服务。 (2)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改造的承诺(隐含的承诺)。 例 :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广告宣传中称对购买该商品的客户,企业将为其提供5年的免费保养服务。如果该广告使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保养服务形成合理预期,企业应该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通常情况下,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 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反,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甲与乙签订合同,向乙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产品运送至乙指定的地点,甲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 甲 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但是如果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则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2.履约义务的内容:即卖方为客户提供了什么,提供的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买方付款后能获得什么,都是单独的。 (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3.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例:甲 公司与经销商乙签订合同,将其生产的打印机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打印机销售给最终用户。 (1)如果合同约定从乙公司购买甲打印机的最终用户可以享受甲提供的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内的免费维修服务。甲委托乙代为提供该维修服务,并按约定的价格向乙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最终用户没有使用该维修服务,则甲无需向乙付款。 则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包括销售打印机及提供维修服务两项履约义务 。 (2)合同开始日,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将提供任何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外的维修服务,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类服务。甲向乙交付打印机时,打印机控制权转移给乙,该合同完成。 由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只有销售打印机这一项履约义务。如果乙公司将打印机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甲 公司主动提出免费向乙公司购买该打印机的用户提供正常质量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4. 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即使这些商品可明确区分。 (1)实质相同:企业在判断所转让的一系列商品是否实质相同时,应当考虑合同中承诺的性质。 如果承诺的是提供确定数量的商品时,需要考虑这些商品本身是否实质相同。承诺的是在某一段期间内随时向客户提供某项服务时,需要考虑企业在该期间内的各个时间段(每天或每时)的承诺是否相同,并非具体的服务行为本身。 例:企业与客户签订2年的合同,每月向客户提供工资核算服务,共计24次。由于企业提供服务的次数是确定的,在判断每月的服务是否实质相同时,企业应当考虑每次提供的具体服务是否相同。 企业向客户提供2年的酒店管理服务,具体有保洁、维修、安保等,但没有具体的次数或时间要求。尽管企业每天提供的服务不一定相同,但是每天对客户的承诺是相同的。因此 ,企业每天提供的酒店管理服务符合实质相同的条件。 (2)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例:企业与客户签订为期1年的保洁服务合同,承诺每天为客户提供保洁服务。由于企业每天所提供的服务都是明确区分且实质相同的,并且每天的服务都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此 企业应该将每天提供的保洁服务合并在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5.不可单独区分的转让商品的承诺的界定 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以下简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甲公司为乙公司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等都能够使客户获益。但是,在该合同下,甲公司对乙公司承诺的是为其建造一栋写字楼,而并非提供这些砖头、水泥和人工等,甲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整合,以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组合产出(即写字楼)转让给乙公司。 因此,在该合同中,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商品或服务彼此之间不能单独区分,属于组合产出,明显是不可单独区分的,应该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甲公司承诺向A公司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需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但是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A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 此时,转让软件的承诺与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诺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合并在一起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收入核算9个要点

1.财务会计的收入与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有何区别? 解答:财务会计的“收入”与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行政事业单位有的现金流入不属于“收入”,但属于“预算收入”,例如事业单位经批准从银行借入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有的业务虽无现金流入不属于“预算收入”,却属于“收入”,例如事业单位采用应收款方式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的事业收入等。区别在于: (1)核算基础不同:预算收入的确认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收入的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2)表现形式不同:预算收入指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财务会计收入是指经济资源的流入,既包括货币资金,也可以表现为未来会产生的债权和非货币资产等。 (3)确认时点不同:预算收入是在预算年度内政府会计主体依法取得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时确认。财务会计要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确认: ①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②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③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关于“财政拨款收入”如何理解和确认? 解答:“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单位在收到来自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时,应当判断其是否符合纳入单位当期财政拨款收入的标准。以下两种特殊情形需要注意: (1)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当期预算的暂付款项,虽然拨款来自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但其不属于单位当期的预算拨款。因此,在收到时,不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在进入对应的下一预算期或批准纳入预算时,再将其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2)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不属于单位的预算收入。因此,不能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3.关于“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如何理解和确认? 解答:“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这要求事业单位对于来自非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应该根据性质进行辨识与核算。 4.关于“事业收入”如何理解和确认? 解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其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但包括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具体核算如下: (1)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中用于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部分,通过“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不通过“事业收入”科目核算。 (2)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应当计入单位事业收入,在“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5.如何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 解答:单位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以下几种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 (4)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 6.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1)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收到租金,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租金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贷记“其他预算收入”。 【案例】某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屋,其租金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本月一次性收到当年租金450 000元。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450 000 贷:租金收入                 450 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450 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             […]

权威报告关注平安普惠银担合作 全流程助力中小银行小微融资服务

3月17日下午,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与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小银行服务小微的挑战与破局之道》报告(简称“报告”),并围绕报告召开了聚焦中小银行小微服务能力建设的线上研讨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等多位高级别专家在线参加。 发布会上,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程瑞对报告内容做了精彩的分享。报告首先梳理了小微金融的政策环境、供给体系和行业成绩,在此基础上重点聚焦中小银行的小微金融实践。基于丰富的调研和案例分析,报告总结出中小银行小微金融的四类典型模式,剖析了中小银行面临的主要内、外部挑战,并从市场视角出发提出破局之道。 报告认为,中小银行是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力军,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自身能力相对不足,中小银行当下面临内外部诸多挑战;报告提出通过积极寻求外部合作的方式,以科技支撑、精准风控、批量获客、敏捷组织作为破局的四大路径,持续提升小微领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平安普惠通过“全线上业务流程+线下咨询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凭借在线下获客、风险分担、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显著优势,长期配合各银行主体尤其是广大中小银行为更多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21年末,累计服务人群1680万户,其中八成流向小微企业主。 会上,多位专家对《报告》给予高度评价,并对中小银行进一步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能力建言献策。 曾刚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中小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是“常讲常新”的重要课题,未来需要开展更加深入广泛的研究,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强调小微融资生态的可持续性,供给方式从总量增长转向结构优化。小微融资市场已经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未来要更关注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思考企业的自身需求能否支持普惠贷款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是否存在过度授信、对企业发展反而有副作用的情况,要实现小微企业杠杆水平的平衡和可持续性。小微融资要从规模增长转向结构优化,存量的竞争过度激烈会产生很多问题,未来要着力扩大融资的覆盖面。另外从竞争公平性角度,大行享受各种资源优势,尤其是综合经营带来的对小微业务的补贴能力。中小银行不具备这种能力,实际上导致了竞争的不公平。要规范竞争秩序,包括定价的合理性、监管的差异化,以弥补中小银行在竞争上的劣势。 2、关注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中小银行如何进行数字化转型,不同机构如何实现差异化,目前还没有清晰的路径。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在2021年发布《长三角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白皮书》,对此做过较为系统的研究,并重点分析了若干典型案例,未来还会持续跟踪,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完善小微金融的模式生态。线下模式成本高、迭代速度慢,长期来看可能不会是主流模式。小微金融服务还是要实现线上化,基于数字的方式。在此背景下,小微金融服务可以拆解为不同的环节,由不同主体参与,从而提供质量更高的服务。但目前在监管层面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包括助贷平台整改,未来需要监管予以明确,既控制好潜在风险,又能发挥数字生态的作用,实现小微服务的更好创新。 郭田勇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报告》具有三方面价值,第一,有助于市场清晰理解中小银行服务小微的基本模式;第二,客观剖析了中小银行面临的各种挑战,特别是宏观和行业层面的挑战;第三,对中小行下一阶段改善小微金融服务提出切实中肯的建议。 对于中小银行服务小微这一主题,可以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共识: 1、中小银行是服务小微的主力军,未来其主力军的作用会进一步加强。但目前中小银行的业务结构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房地产行业占比仍高,地产对盈利的影响也较大。在当前的政策调控基调下,地产业务占比会逐渐下降,中小银行还是要回归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定位。从企业融资供需匹配的角度看,中小银行是银行中的“小微”,天然具备服务小微企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该更好地实现融资供需的“耦合”,推动中小银行重点服务小微企业。 2、中小银行面对小微服务方面存在的困难,要进一步锤炼内功。“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宏观环境,中小银行要切实做好自身建设,扎实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例如强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小微服务模式,重视线上化、数字化转型,一方面加大资源投入,另一方面也可探索与第三方的合作。 3、政策要为中小银行服务小微创造良好环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中国经济面临三大挑战,其中之一就是“预期转弱”。要避免小微企业预期转弱,否则会进入预期与实际经营相互冲击的恶性循环。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进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小微的市场环境。 董希淼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报告》体现了立足实践、创新视角等特点。首先,《报告》聚焦中小银行这个特定主体,做了大量调研、访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都比较贴合实际。其次,《报告》在内容和观点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比如提出的“行内自建”和“合作共建”两大小微服务模式,有别于常规的模式框架,有较为鲜明的实践特点,此外对于增信模式、助贷模式的探讨也反映了市场的模式创新。 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小微金融服务,可重点从四个方面着眼: 1、先解决融资难、再解决融资贵。要区分小微融资难和融资贵两个问题,从路径上先集中资源攻克融资难。实际上,如果融资难的问题充分解决,融资供给足够充足,融资贵的情况也会在市场机制下逐渐化解。 2、重视差异化的小微金融供给主体。除了传统的国有行、股份行和中小银行体系,还要更多关注民营银行、直销银行等新型供给主体,以及其依托科技能力在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差异化优势。此外大量的村镇银行也是服务下沉市场小微群体的重要供给方。 3、完善小微金融生态体系。要避免大行下沉导致的掐尖效应、挤出效应对中小银行的冲击,应该鼓励大行解决首贷户问题,避免过度下沉。除了银行信贷服务外,也要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例如保险机构、财务服务公司、信息撮合公司等等,进一步丰富小微金融服务生态。 4、强化小微金融的科技支撑。本次报告重点之一就是强调科技赋能。未来小微金融线上化是必然的趋势。无论监管还是行业协会等,可以牵头推动科技方面的共同开发、资源共享。比如云计算能力,可以由行业协会来完成云平台建设,降低成本。又比如目前的省联社体系,核心系统都在省联社,灵活性不足,未来可以重点关注如何使系统更加开放灵活,适应小微企业个性化、高频的融资需求。 以下为报告主要内容 中小银行服务小微的主力军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上,强调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微观层面,精准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报告认为,小微企业 “融资难” 在总量层面已得到显著优化,但供需矛盾仍然局部存在。成立之初就确立服务地方经济定位的中小银行,在服务小微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中小银行是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力军。 中小银行服务小微的“三大难题” 服务小微客群过程中,中小银行长期面临风控、获客、科技的“三大难题”,又遇到新冠疫情等外部环境挑战,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如何让中小银行坚守定位,持续提升小微领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是推进普惠小微金融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首先是风控难题。中小银行普惠小微客户质量较差,因而需要更强大的风控体系。但残酷的事实是,软硬件原因导致风控能力整体上弱于大型银行。具体表现为三方面:一为专业人才缺乏,中小银行普惠金融现有的业务专家、风控专家往往很难把控住实际风险;二为缺乏数据驱动,中小银行受种种条件限制,无法高效的获得高价值的客户信息,即使获取了部分信息,由于受规模的限制,无法取得规模效益;三为金融科技能力弱,中小银行科技费用有限、科技人才有限、系统建设能力有限,与大行差距越来越大。 其次是获客难题。中小银行在服务小微过程中的获客难题同样也体现为三方面,一为小微获客面临成本收益的双重挑战,小微金融服务运营成本稿、费用压力大,而小微客户融资需求“短、小、急、频、散”,单一客户的服务收益低,难以实现金融服务的规模效益;二为大行竞争激烈,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优质中小微客户被大行、股份制银行通过低价、供应链、场景金融、平台金融、国际业务等优势获取;三是中小银行本地资源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实际业务中,中小银行普遍面临网点有限、人员不足、产品僵化等难题,无法与大行形成差异化获客,只能被迫陷入同质竞争。 最后是科技难题。一方面中小银行规模小、业务种类多,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中小银行科技鸿沟越来越深,由于资源投入受限,中小银行科技能力跟不上,大行科技能力越来越强,将效率发挥到极致,失去了效率优势,中小银行越发艰难。 中小银行服务小微的“四大破局之道” 报告调研分析显示,发挥立足区域的优势连接本地特色场景和客户生态、数字化、开放合作调动包括非银在内的优势市场资源,是广大中小银行破局之路的共性选择。 在调研分析基础上,报告为中小银行指出了服务小微的四大破局之道。 科技支撑是破局核心手段。现实中中小银行尤其是腰尾部中小银行必须抱有开放心态,从客户需求角度出发,联合外部力量共同建设,适应市场需求快速迭代出产品和服务模式。具体可以从三个方向突破:一为优化现有信贷流程,新型信贷技术在批量获客、审批自动化、反欺诈、授信精准定价、贷后预警等领域有望大显身手;二为托管金融科技系统,在当前服务小微过程中,中小银行核心系统、信贷系统、风控中台等关键业务系统建设质量不高,是难以支撑小微金融长远发展,亟需多和有科技托管能力的机构合作;三是联合开发系统群、模型群,在标准化系统外,各家银行仍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及优势进行技术创新,尤其是腰尾中小银行能力难以企及的,因而需要借助外力联合开发。 精准风控是破局根本保障。首先,发挥市场与政府大数据风控能力,赋能信贷产品。比如利用数字化赋能IPC风控开展交叉验证,赋能信贷工厂持续进行标准化分析、赋能供应链金融等,其次报告还建议中小银行加强与非银增信机构合作,探索全流程助力中小银行小微融资服务。 深耕区域和场景、批量获客是破局重要内容。报告建议,中小银行应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充分挖掘、掌握客户信息,降低获客成本,深耕区域经济,提升批量获客能力,从而实现商业价值。具体可从六个方面进行,一为学习台州泰隆模式,体系外孵化小微服务团队;二为与大型软件服务商合作批量获客;三是深耕场景、赋能产业、打造APP数字平台;四是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银税合作;五是与产业核心企业合作供应链金融;六是利用区域经济特点获客。 敏捷组织是破局根本保证。报告建议中小银行自上而下主动构建敏捷组织,从而提升服务小微效率、降低投入成本。具体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构建小微金融专营中心,承担全行小微金融业务的政策研究、规则制定、产品研发、风险管理等职责,并对全行小微金融经营指标负责;二是积极打造专营支行机构,针对专营支行单独制定了风险政策、问责办法并设置一定的风险容忍度,打造独立授权体系,并强化监督管理;三是成立敏捷产品研发团队,促进科技与业务的融合,围绕新产品、新系统开发等重点项目,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和客户敏捷需求。 在连续3年对国有大行提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目标之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不再量化,更强调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这预示中小银行将迎来机遇期。在国家普惠小微金融政策的引导下,中小银行需充分发挥其属地资源领先、贴近市场和客户、组织机制灵活等优势,通过开放共赢、积极创新,与其他市场机构相互协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深耕区域小微全力以赴支持实体经济,强化小微信贷主力军地位。只有在中小银行自身能力建设与公司治理、股权改革双轮驱动下,方能实现社会价值与商业可持续的良性循环。

关于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服务质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部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坚持稳中求进,秉持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兼顾激发市场活力与维护竞争秩序,进一步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融资服务机制,更好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举措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 (一)切实提升民营企业注册发行便利。民营企业注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注册评议阶段及完成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结合实际需要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每期发行时,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二)发挥“第二支箭”支持作用。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担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种方式,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三)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以及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对外开放等领域发债融资服务,提高相关发债企业项目注册发行评议服务运转效率。 (四)鼓励市场机构加大业务投入。在承销机构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中,加大民营企业、重点领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指标权重。鼓励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对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做市。 二、优化注册机制,提升发行便利 (五)拓展注册主承销商团适用范围。企业开展统一注册或分品种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注册评议阶段及完成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结合实际需要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 涉及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的,企业应出具变更说明文件;拟新增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出具主承销商推荐函。企业应委托主承销商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发起主承销商团成员变更流程,将前述变更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 (六)提升中长期品种发行便利。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含永续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含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不超过两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如单期发行达到相应规模的,可根据现行机制选聘不超过四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境外企业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七)适用安排及规范要求。已完成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的项目、受理过程中项目、注册过程中项目、拟新报送的项目均适用本通知注册发行优化安排。 对存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情形的企业、承销机构等,交易商协会可采取限制相关企业、承销机构适用本通知及其他注册发行便利机制的自律措施。 (八)推广“常发行计划”使用。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使用“常发行计划”信息披露模式,提升多次发行企业的注册发行、信息披露便利。 三、积极推进创新,满足多元需求 (九)积极服务绿色及转型发展。鼓励和引导发行中长期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持续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或转型债券,进一步满足高碳行业转型资金需求,通过机制设计和募集资金用途推动高碳行业低碳转型。 (十)支持企业盘活资产实现融资。积极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企业债权等债权,商业物业、基础设施等不动产,以及合法享有的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等各类资产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类REITs)、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等结构化产品。鼓励民营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优质资产管理公司盘活票据、知识产权、不良及重组债权等资产,探索交易结构和模式创新,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十一)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技型企业注册发行主体类科创票据,支持各类企业注册发行用途类科创票据,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丰富科创票据结构设计,满足科技型企业股权性资金需求,提升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功能。 四、拓展业务模式,便利投资交易 (十二)鼓励多元化增信发债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在提供承销服务同时,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通过配套开展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服务延伸业务链条。鼓励专业信用增进机构等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工具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 (十三)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引导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积极规范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做市业务,鼓励积极为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机构债券等各类品种做市。支持市场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机构债券等各类品种回购交易。 (十四)便利定向投资人业务。支持定向投资人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信息披露服务系统获取定向工具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鼓励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及时将定向工具回售、赎回、持有人会议、付息兑付等安排告知定向投资人。 五、提高服务质效,便利规范展业 (十五)“开门办业务”便利沟通咨询。企业、主承销商等市场机构可通过010-66538255(注册办公室)、010-66538202(市场创新部)、010-66538301(国际部)咨询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事项,可使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或“NAFMII之窗”APP“注册发行”栏目及时查询项目基本信息、注册进度、注册结果等。 (十六)“服务送上门”提升满意度。优化会员服务信息直通车机制,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介培训,及时响应会员需求、回应市场关切,切实提升会员和市场满意度。  

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2022年第1期)关于深交所基金通平台

编者按:近期,部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咨询关于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相关事宜。为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相关规定,本所整理了投资者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1、深交所基金通平台是什么? 2021年6月21日首批公募REITs产品上市以来,投资者对REITs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但公募REITs产品采用封闭式运作且首批REITs封闭期长达21至99年不等,封闭期内场外投资者无法赎回。目前,场外公募REITs投资者退出的主要渠道为转托管至场内卖出,存在退出较为不便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要求,深交所推出基金通平台,进一步丰富场外公募REITs投资者的退出渠道。 深交所基金通平台是为公募REITs场外份额转让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已于2022年2月28日正式启用。投资者可以在原有销售渠道,使用原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向做市商转让基金份额,投资者之间不能互相转让。   2、哪些基金份额可以在深交所基金通平台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申请为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募REITs开通基金通平台转让业务。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官方网站-信息披露-基金信息-基金通平台”,详细查看可在基金通平台转让的产品信息。   3、哪些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 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直销)、银行、第三方销售机构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可申请开通深交所基金通平台业务权限。投资者可通过这些符合条件、开通基金通平台业务权限的基金销售机构,查询报价信息、提交转让指令及查询成交结果。相关基金销售机构信息可通过“深交所官方网站-信息披露-基金信息-基金通平台”查看。   4、通过基金通平台转让基金份额的时间安排? 基金通平台转让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5、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吗? 基金份额在基金通平台转让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与该基金场内竞价交易相关规定一致,公募REITs上市首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为前收盘价的30%,非上市首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为前收盘价的10%。   6、基金通平台有哪些转让方式? 基金通平台的转让方式包含报价转让和询价转让两种。在业务开通初期,暂仅支持通过报价转让方式转让基金份额。 报价转让方式下,转让时间内做市商发出买入报价,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卖出申报,基金通平台在所有做市商报价中进行成交。 询价转让方式满足投资者大额转让需求,具体实施时间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7、报价转让申报数量有什么要求? 报价转让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卖出基金时,余额不足100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8、投资者卖出基金所得资金什么时候到账? 基金通平台的清算交收由中国结算负责,采用“份额T+0交收、资金T+1交收”的非担保交收模式。投资者T日卖出成交后,T日记减份额,T+1日完成基金销售机构与做市商之间的资金交收。投资者资金到账的具体时间以各销售机构划款时间为准。   9、深交所对基金通平台转让业务有收费吗? 深交所对基金通相关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实便民惠民,并且对做市商进行监督考核,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切实为投资者办实事、办好事。   基金通平台是一个服务平台,不能保证投资者收益。并且基金通平台成交价格有可能与场内成交价格存在差异,请投资者作好风险防控,谨慎参与投资。

买方投顾时代,新手投资者该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投教服务 南都周刊 2023-04-03 12:30 发表于广东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与蚂蚁集团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报告《投顾业务的全球实践与中国展望》显示,至今已有60家机构获得了基金投顾试点资格,其中54家试点机构已经展业,涉及440万个账户,95%账户在10万元以下,管理规模近1200亿元。 在财富管理激战正酣之际,基金投顾赛道作为重要一环,如何推动券商财富管理的转型升级,为老百姓资产提供更专业的保障?试点三年多以来,业内财富管理转型成效如何? 服务体系优化频出 2019 年 10 月 25 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基金投顾业务正式起航。 试点的基金投顾业务采用买方投顾模式,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代客交易决策,在收费模式上也以收取投资顾问费为主。而过去中国市场上的投顾业务模式,基本以“卖方投顾”业务为主,投顾服务机构主要通过产品代理销售费用赚取收入。 上述基金投顾试点的推出,象征着中国“买方投顾”时代的到来,“买方投顾”业务正式进入国内公众视野,也推动了财富管理进程进入新的阶段。 在买方投顾服务模式下,财富管理机构提供的不仅是组合策略,更大的挑战是如何用长期的不同形式、不同特点的投顾服务改变客户基金投资中的不理性行为,帮助客户在基金投资中获得长期的复利。 那么,为追求更加精准、长期的服务和陪伴,近年来相关机构的买方投顾服务体系做了哪些优化和迭代? “持续发挥券商研究优势,构建以“私募50”和“公募优选”为核心的优选产品体系;通过优化金融产品的筛选、配置、销售,做大金融产品保有量,提升客户体验。持续打造买方投顾业务,着力发展‘e招投’基金投顾和‘智远私行’特色业务,加强全生命周期的陪伴服务,满足普惠金融客户和高净值客户的不同需求,”招商证券在2022年财报中如是介绍。 中金公司也表示,2022年上半年,中金财富公募基金投顾品牌“公募50”全新焕新升级,这是继2019年、2021年创新推出“中国50”和“微50”后,“50”系列的又一重要服务内容。“公募50”的推出,是中金财富在客群需求方面的进一步延伸覆盖,标志着中金财富买方投顾的日趋立体完善。 投教理念转型加速 投资者是市场发展之本。而在投资者群体中,绝大部分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好这些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投资者教育,既关系到资本市场改革的顺利推进,也是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最近,多家证券公司借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契机开展了丰富的投教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 比如,3月15日上午,国信证券联合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深证投资者服务中心等举办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在国信证券深圳投资者教育基地正式启幕。国信证券为活动特别定制的“国信投教移动服务站”宣传小红车于当天启用,并对市民免费开放。小红车采用了当下广受大家喜爱的流动快闪、潮玩等形式,将时尚的外观设计与多功能的空间特性相结合,受到现场参观市民的好评。 对于以客户为中心的财富管理机构而言,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事实上,在财富管理领域,投教理念转型正在加速,诸多机构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投资环境,结合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水平与接受形式,提供合适和与时俱进的投教服务。 那么,面对今年A股市场的震荡调整,应如何开展投教工作?中金财富证券相关人士表示,首先,对内加强员工投资者教育的培训和宣导,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立足买方投顾服务的视角,帮助客户更好了解自身需求,并提供更合适的解决方案。其次,中金财富严选产品,形成独具特色的全光谱优质产品平台。同时,加大投资者资产配置理念方面的投资者教育宣传,积极推广买方投顾服务,给客户提供一站式资产配置理念和方案。 上述人士认为,普遍特征是缺少一定金融基础知识、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缺乏长期投资和资产配置理念等。“对于此类新手投资者,中金财富不仅通过公司网站等官方公开平台、交易终端、营业厅现场开展沙龙、讲座、投资报告会及线上直播培训等常规举措以加强基础金融知识普及和投教宣传,还开展了走进管理人、走进上市公司、财富与美等投资者教育活动,带领投资者更深入地了解资本市场并建立合理的资产配置理念。” 市场规模达万亿级 作为连接资本市场和居民财富的桥梁,财富管理承担着实现居民财富增长的重要任务,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毕马威的一份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中国居民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达31万亿美元,2016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到2025年,中国居民的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将达到50万亿美元,2021至2025年期间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 我国居民可投资资产仍处在高速增长阶段,为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券商的财富管理转型在经过多年布局之后,已经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那么,各家券商财富管理转型的成果如何? “报告期内,东方财富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正式展业,同时获批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实现新突破。”东方财富在2022年财报中表示,截至报告期末,东方财富证券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187家分支机构。报告期内,东方财富证券股基交易额19.24万亿元,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证券业务相关收入同比略有增长。 方正证券也在最新的财报中表示,2022年,投顾业务秉持专业化理念,在队伍、产品、服务等方面全方位升级;通过私人财富顾问、总部和营业部两级投顾等多支专业队伍服务不同客群,为客户提供多品种全方位资产配置及“人工 + 智能”多样化服务,“2022年投顾业务签约资产突破1014 亿元,签约客户达90.7 万户。” 而中金公司去年财富管理业务的逆市增长也尤受市场瞩目。在其最新披露的财报中,一组数据格外亮眼:报告期内,中国50、微50、公募50等买方投顾实践继续引领市场,其中财富管理业务的产品保有量超人民币3,400亿元,同比增长超10%;买方投顾产品保有量稳定在近人民币800亿元;2022年财富管理客户数量达近582万户,较上年增长28.3%。资讯

投资顾问服务的价值何在

随着个人和家庭理财选择越来越多,全球投资者对低成本高质量的投资顾问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而如今投资顾问也不再是少数人才能享受的专属理财服务,当它变得触手可及时,投资者更需要了解这项服务能为我们做什么,创造什么样的价值。 其实投资顾问业务所能涉猎的范围很广泛,根据客户的不同理财需求对应不同的专业服务来帮助客户实现投资目标,寻找超额回报。而在这些业务里,也有适用于所有投资需求的基础业务。 资产配置规划   研究证明资产配置对投资回报起到决定性作用,正如一场漂亮的战役绝不仅是靠几个尖兵一往无前,而是靠有勇有谋的排兵布阵。 投资顾问能够帮助投资者规划资产配置,比如多配股票还是债券,本土证券还是海外证券等。 金融市场资产价格每天受各种消息的影响而上下波动,市场噪音使得短期走势难以预测,但其长期行为却有迹可循。因此,投资顾问资产配置的艺术不在于只追求回报最大化,而是基于他们对市场的理解,构建一个既符合投资者风险偏好,又能帮助他们实现投资目标的最优投资组合。 定期再平衡 不同的资产的表现各不相同,开始设定好的资产配置会随着时间产生偏移,比如高风险资产的回报也更高,随着时间推移其在投资组合中占比也会越来越高,导致投资组合配置偏离既定轨道。 投资顾问能够协助投资者定期调整投资组合,恢复“出厂配置”。 通过确保投资组合有效再平衡,可使其与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和回报率需求始终保持一致。 投资产品优选 “复利的力量”不可小觑,是财富积累中的无名英雄。但其也适用于成本费用,只不过这次是反面角色,高额的投资费用会降低最终的投资回报。 同样是100元的投资,假设只考虑成本,当每年的管理费为2%时,10年后就只剩82%;而当每年的管理费用为0.2%时,10年后还能留存98%以上。由此可见成本的高低会在投资结果上产生很大的差异。 研究表明,低费率的基金往往会在长期有更好的表现。“货比三家”并不容易,而投资顾问专业眼光和行业经验可以帮助客户选出便宜的好货。 投资行为指导 大多数投资者容易盲从,被各种市场噪音左右,在错误的方向投资,在不当的时机买卖,冲动做出决策,最后惨淡离场。 巴菲特说过“别人贪婪时我恐惧,别人恐惧时我贪婪”,就是在提醒大家投资要保持理性判断,不要随波逐流。 在客户投资过程,投资顾问能够及时纠正客户投资行为,帮助他们坚持行之有效的投资方法。 很多基金明明是赚钱的,但基民却赚不到钱,原因何在? A 这是因为很多人投资时没有计划,不定期再平衡,频繁交易导致高额费用。投资,贵在坚持。 当有一个专业的人进行投资指导,一切就会变得容易得多。投资顾问通过“排兵布阵”,“及时调整”,“货比三家”,“拨乱反正”等一系列基础服务,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加轻松地实现长期投资成功。

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2020年第1期)| 关于指定交易 上交所投教 2020-03-18 18:07 发表于上海

★ 什么是指定交易?   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本所会员,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会员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 如何办理指定交易?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确认后即刻生效。 ★ 投资者应如何查询指定交易相关信息?       请登录本所官网“指定交易查询”专栏(http://www.sse.com.cn/services/investors/designatedtxn/),“点击进入”后,注册上证服务通行证。输入开户时的身份证号和A开头的股东卡卡号,即可查询指定交易的营业部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 ★ 指定交易是否可以变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 指定交易如何变更?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已指定交易的会员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 会员不得为哪种证券账户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账户,会员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一是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二是撤销当日有申报的;三是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四是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五是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 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后,如何进行交易?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参考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会员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