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数字资产追赃挽损新方法的本质是,当独立的技术系统中存在弊病,无法仅通过自我纠错即单纯的技术操作来达成公平正义的实体结果时,通过“法律+技术”构筑一个更大规模的纠错系统,来将此种弊病予以克服。这是一种国家“将法律按规范框架、行为框架和概念描述框架的类别予以代码化”,以便区块链系统运行遵循“法律本体论”的技术。
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可通过三个步骤来达成,每个步骤既是技术操作,也是法律程序,即每个步骤都有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含义。从技术操作层面来看,这三个步骤是针对数字资产的“标注”“创生”和“关联”;而它们在法律程序层面的意义,则是价值的“否定”“肯定”和“转移”。
(一)通过“标注”实现价值的“否定”
当一笔数字资产被宣布为赃款赃物之后,司法机关可以对该笔数字资产进行注明,宣布其为非法的数字资产,这就是“标注”操作。
技术层面,“标注”可由独立的普通信息系统(不必是区块链系统)进行记录,但是考虑到后续操作步骤的方便,使用一整套完整的区块链系统是更好的选择。“标注”并非内生的,而是外在于原生区块链系统的,它的权威和强制力均来自于国家法律,这种外部的“标注”之所以能与强大的技术力量抗衡,是因为有国家法律的正当性支撑。“标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原生区块链平台名称(如BTC)、数额(如0.1个)、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即宣布该笔资产为赃款赃物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标注机构、标注时间和备注。
法律层面,“标注”意味着对原生区块链系统上这笔数字资产价值的“否定”。“标注”只能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机构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一笔数字资产被“标注”为赃款赃物之后,意味着国家将不再承认其合法性,对其所有权将持“否定”态度,旧平台上该笔数字资产的占有、获得收益、发出和接收等权能相关的操作将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标注”实现“否定”的具体法律后果包括:
1.被“标注”的数字资产将在法律意义上不具有价值。宣布“标注”是一种公示公告,因此,可以预料,守法的商家、交易所和个人等各种市场主体将不再会接受这笔数字资产,这笔数字资产的唯一命运将会是永远不能再见“阳光”。
2.被“标注”的数字资产将被国家密切监视。由于区块链的公开可溯源特性,所以哪怕被标注的数字资产只动了一丝一毫,或者哪怕倒手千百次,来龙去脉都应当是清晰可查的,这其实也是通过“标注”方法否定涉案数字资产价值的技术前提。
3.被“标注”数字资产将不可被持有和使用,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倘若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要求接收了一笔赃款赃物,那么等待他的将会是违法带来的惩罚;事实上,更多的技术机制与法律设定,也会让守法市场主体不会接收到被标注过的赃款赃物。
(二)通过“创生”实现价值的“肯定”
在将原生区块链系统中的数字资产进行“标注”而导致其价值被“否定”之后,需要在一套由国家掌握的区块链系统中通过“创生”来实现对新的数字资产价值的“肯定”。
这套由国家掌握的区块链系统可命名为“涉案数字资产链”。“由国家掌控”有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含义:在法律层面上,它的权威是由法律赋予的,即其上新“创生”的数字资产的价值之所以可以被“肯定”,是因为有法律的授权;在技术层面上,该区块链系统可以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司等)运行主要节点的联盟链。
同时,“涉案数字资产链”也必须是区块链系统,因为相对于传统信息系统,区块链系统具有难以篡改的特性,使得相关的数据不会被任意篡改,可以提升系统的公信力。在前一节已经叙述过,考虑到整体机制的连续性,“创生”的前置操作“标注”也需要基于“涉案数字资产链”进行。
司法机关的“创生”操作需要以“标注”为前提,即在“标注”之后才能执行“创生”操作,且“创生”产生的新数字资产的种类应当与原生区块链平台上被“标注”的种类相符,数额应当相等。如“标注”了BTC的数量为0.1个,在“涉案数字资产链”上“创生”的新数字资产就只能是BTC,且数量只能为0.1个。
“涉案数字资产链”可以是一个具备执行“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功能的区块链系统,以太坊、超级账本等区块链系统均具有“智能合约”功能。通过运行“智能合约”,能够很方便地“创生”与原生区块链系统中名称相符、数额相等的数字资产。“智能合约”将可设定为,根据“标注”信息自动触发“创生”操作。
“创生”操作带来的后果包括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
在技术层面,基于“涉案数字资产链”上的“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产生了新的数字资产,其种类与数额均严格与之前被“标注”的种类与数额一致。
在法律层面,由于“涉案数字资产链”是国家法律授权的平台,所以新的数字资产“创生”是合法的,其价值也是得到法律“肯定”的。
(三)通过“关联”实现价值的“转移”
在对原生区块链系统中的数字资产进行“标注”,同时自动触发执行“涉案数字资产链”上的“创生”操作之后,接下来的步骤则是通过“关联”操作实现价值的“转移”,即将原生区块链系统中数字资产的价值转移到“涉案数字资产链”新产生的数字资产载体之上,或者说,是将“涉案数字资产链”新产生的拥有价值的数字资产转移到原生区块链系统之中。
在技术层面上,“关联”操作可通过“跨链协议”来实现。所谓“跨链协议”,是指通过数据交换在多个不同的区块链系统之间转移数据和状态信息,即链与链之间通讯的特定方式。具体到本文的场景中,则是指能够实现原生区块链系统与“涉案数字资产链”之间的数字资产价值“转移”的协议。
“涉案数字资产链”会将如下四条信息传递给原生区块链系统,前两条是告知,后两条是要求:一是告知某笔数字资产被“标注”;二是告知同等数额的数字资产已“创生”;三是要求其对被“标注”的数字资产进行永久冻结;四是要求其接纳“创生”出的新数字资产成为原生区块链系统的一部分。
法律层面上,当原生区块链系统接收到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信息时,针对要求,均应当同意。第三条信息同意的后果,是将被“标注”的数字资产进行永久冻结,即这笔数字资产的原私钥失效,不再有任何人可以持有或使用它。第四条信息同意的后果,则是可以将“涉案数字资产链”上的数字资产转移到原生区块链系统中,且这些数字资产将与原生区块链系统上的其它数字资产拥有完全相同的性质。通过两条区块链之间的良好通信,实现了数字资产价值的“转移” 。
“关联”操作执行的结果,会生成通过“跨链协议”转移价值而来的数字资产在原生区块链系统中的新私钥,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操作流程,保存好新私钥,进而将追赃挽损得到的数字资产分配给案件受害人。
以上三个步骤,通过法律规范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实现了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因此该方法可被概括为“法链耦合”(逻辑示意图见图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