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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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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省级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由中央审计办、审计署负责解释,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2.根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参考使用本评价指标体系,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评价指标体系。
3.[]表示审计机关可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禀赋选择采用方括号内的分值。
二、指标评分方法
指标体系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设置为100分,可加减分,各版块得分不得超过相应版块总分。综合得分≥90分,评价等级为“好”;80分≤综合得分<90分,评价等级为“较好”;70分≤综合得分<80分,评价等级为“一般”;60分≤综合得分<70分,评价等级为“较差”;综合得分<60分,评价等级为“差”。
(一)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及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13分)
指标解释:指地方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贯彻落实等情况。
评分办法: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下评分方法均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再一一列出),本地区未开展中央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点任务,每1项扣2分。包括但不限于:碳达峰碳中和、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战略、河湖长制、林长制、排污许可制、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制度等。
(2)本地区已开展但未严格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点任务,每1项扣1分。
(3)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每1项扣2分。
以上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3分。
(4)本地区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获得上级党委和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正式发文予以推广或宣传的,或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每1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改革任务清单、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目标责任书及审计查实问题。
2.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5分)
指标解释:指地方党委和政府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评分方法:
(1)本地区出现违反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如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森林、草原、河湖、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监管,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排污、取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等方面,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约谈通报的,每1宗扣0.5分;由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严肃查处或批评问责的,每1宗扣1分。
(2)本地区某一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广,经审计查实或由上级部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的,每一类问题扣1分。
以上2项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上级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数据、审计查实问题。
3.相关决策、规划及项目审批情况(7分)
指标解释:指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制定、批准、审批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关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建设项目审批等过程中,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情况。
评分方法: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矿业规划等,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建设项目审批等,与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或上级政策规划等确定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相违背的,存在违法违规制定、审批、调整、实施规划,违规配置自然资源资产等问题,每1项扣2分;经领导干部本人审批、同意或知情未制止的,每1项另加扣1分。未按要求制定相关专项规划,每1项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二)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4.国家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纲要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评分方法:
(1)上述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终期考核任务未完成的,每1项扣3分;已分解年度考核任务的约束性指标,年度任务未完成但较任职期初未变差的每1次扣0.5分;年度任务未完成但较任职期初未变差的每1次扣1分;未分解年度考核任务的约束性指标较任职期初连续两年以上出现变差的,每1项扣1分。约束性指标终期考核任务未完成且终期考核当年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不重复扣分;若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相关指标按一年计算。
(2)约束性考核结果(指标)存在数据造假问题,经审计查实的,每1起扣3分。
(3)约束性指标在达到既定考核目标的基础上,国家考核结果改善幅度超过目标任务量30%的,每1个加1分。
数据来源: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审计查实问题。
5.国家有关专项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等国家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地区性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禀赋据实选择。
评分方法:同第4项。
数据来源:同第4项。
6.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4分)
指标解释: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上级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地区耕地保护、污染防治、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保值增值、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成效进行评价的的打分结果。
评分方法:上级主管部门打分结果,按百分制折算。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上级主管部门。
7.上级巡视、督察、审计发现资源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指上级相关巡视、督察、审计指出的资源环境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评分方法:对以前年度上级巡视、督察、审计等指出的资源环境类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经审计查实并写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以下简称《审计意见》)的,每1个扣0.5分;虚假整改、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个扣1分。
数据来源:上级巡视、督察、审计等查实问题。
8.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管情况
指标解释:指被审计地区对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的监管情况。
评分办法:本地区存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有关约束性指标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查处,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起扣1分;弄虚作假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每1起扣1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水利、统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以上7、8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9.公众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满意度(2分)
指标解释:指统计机关或第三方调查机构组织对被审计地区城乡居民开展抽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得出的公众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满意程度。
评分方法:公众满意度≥90%,得2分;80%≤公众满意度<90%,得1.5分;70%≤公众满意度<80%,得1分;60%≤公众满意度<70%,得0.5分;公众满意度<60%,不得分。
数据来源:上级统计机关或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结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7分)
10.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耕地保护情况
指标解释:指耕地保护、土地征收供应、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利用、污染防治及修复情况。
评分方法:
(1)地区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非法批准征收等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耕地质量总体下降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1.5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每1类扣3分;耕地占补平衡出现只占不补、虚假补充、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等问题的,或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减少的,每1类扣1分。
(2)主管部门应征未征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等土地资源相关资金,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本级党委和政府及主管部门低价或违规处置士地资源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1分。
(3)本地区存在突破土地利用计划、闲置浪费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到位的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4)本地区存在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矿产的勘查和开采,以及对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治理恢复情况。
评分方法:
(1)主管部门应征未征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等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2)本地区存在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核定能力开采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3)本地区存在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未完成规划或考核目标、尾矿库总量不降反增、废水废弃矿渣违规处置等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不到位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4)本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每超过规划目标10%,加1分;沉陷区治理面积每达到任职期初沉陷区面积的10%,加1分;尾矿库治理后闭库或销库比例每增加5%,加1分。上述治理成效应以报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2.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林地草原的征收占用和经营管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湿地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评分方法:
(1)主管部门应征未征森林、草原植恢复费等相关资金,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2)本地区存在毁林开垦、破坏草原、侵蚀湿地、侵占自然保护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等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原生生态地表与人工生态地表期末比期初减少的,变化率每超过0.5%,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本地区存在林草虫害面积增加等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4)本地区原生生态地表增加的,变化率每超过0.3%,加1分;人工生态地表增加的,变化率每超过1%,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5)本地区存在违法违规侵占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资源、自然岸线、海洋自然保护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等,以及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等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3.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对江河湖泊等地表水的引取、地下水开采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以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较好湖泊等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生态保护等。
评分方法:
(1)主管部门应征未征水资源税(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资源相关资金,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2)本地区存在超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等问题,以及出现大量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3)本地区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管理不严、水质较好湖泊水质恶化、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且降幅较大、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上升等水资源生态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数据来源: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4.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具有区域特色和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如雪山冰川、黑土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物种(大熊猫、东北虎豹、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古树名木(张飞柏等),以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等特有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
评分方法:
(1)本地区在区域特色自然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如所辖区域内雪山冰川、黑土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遭到违规侵占,珍稀物种遭到人为破坏等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每1类另加扣0.5分,最多扣5分。
(2)本地区在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获得上级党委和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每1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草、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第10项至14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以及区域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禀赋据实确定审计内容,并紧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履行情况审慎评价。
(四)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14分)
15.资源环境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7分)
指标解释:指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包括节能环保支出、林业和草原支出、自然资源事务支出等预算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与整体绩效。
评分方法:
(1)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奖励和补偿类财政资金(含上级财政资金)安排背离或偏离考核结果,未充分体现“奖优罚劣”政策导向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与相关目标不衔接不匹配的,扣1分。
(2)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含上级财政资金)存在前期论证不充分、预算执行率偏低、资金长期沉淀闲置、资金筹集不合规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0.5分。
(3)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含上级财政资金)存在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超范围超用途支出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1分。
(4)本地区未按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每年度扣0.5分;绩效评价报告结果不真实的,扣0.5分。
以上4项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
数据来源:审计查实问题及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16.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7分)
指标解释:指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合规性及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资源环境相关项目主要包括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纳入上级规划安排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禀赋据实确定审计内容。
评分方法:
(1)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1分。
(2)本级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复申报、违规招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1分。
(3)本地区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成后存在无法正常运行、长期超负荷或低效运行、预期目标未实现甚至导致二次污染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1分。
以上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
数据来源:审计查实问题及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五)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
17.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大资源损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情况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辖区域因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自然资源损毁或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事件,以及违规处置自然资源资产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累计3次及以上的,总体评价结果原则上只能评为“一般”、“较差”或“差”等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上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域范围内通报的,直接定为“较差”或“差”等级。
数据来源:上级党委和政府或主管部门。
18.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或环境监测数据严重造假情况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环境监测数据方面存在造假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组发现查处3次及以上的,总体评价结果原则上只能评为“一般”、“较差”或“差”等级;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上述造假行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直接定为“较差”或“差”等级;存在上述情形且向审计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直接定为“差”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