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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严禁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

什么是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

“或有收费”为审计术语,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近期,相关主管部门关注到个别拟上市公司选聘辅导会计师事务所的中标侯选人信息公示中,IPO审计报价包括前期审计费用和上市奖励,审计收费大部分金额取决于公司上市与否,构成或有收费,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案例:

11月2日,某公司发布年报及IPO审计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项目总预算为1750万元,其中IPO上市审计服务(含加期审计费用)预算价为1600万元,分两个阶段支付:

第一阶段费用金额为IPO上市审计费用总金额的20%,范围涵括审计单位进场至申报材料证监会注册通过。审计单位进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阶段金额的15%;首次申报材料提交完毕后再支付第一阶段费用金额的15%;第一阶段剩余款项将在完成证监会注册获得批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有加期审计,每期加期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含所有加期相关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阶段费用金额的17.5%,直至第一阶段费用支付完毕。

第二阶段费用金额为IPO上市审计费用总金额的80%,成功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并验资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阶段金额的100%。

由于中标人原因致使本次IPO失败的,招标人有权拒付(或追回已付的)审计服务费;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赔偿。

或有收费在鉴证业务中危害很大,因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与否或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收费或多收费,往往会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做出有违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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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财政部严禁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

1月17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旨在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

全文如下:

财政部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

财会〔202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避免因利益冲突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执行有关客户接受与保持程序,谨慎评估提出违规付费要求的客户风险。如果发现客户存在或有付费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终止该项审计业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于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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