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保障经济责任审计成效、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重要环节。结果运用的层次、范围、途径以及效果,不仅取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还取决于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程度。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基本概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依法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审计文书反映的事实和作出的结论,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评价和意见。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客观、准确地反映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既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也包括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主要形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以法定的文书为载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定业务文书,是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的主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和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书面结论,是本级党委、政府,以及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掌握审计情况,并据此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或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法定业务文书,是被审计单位运用审计结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依据之一。
4.审计移送处理书。对于被审计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审计处罚决定书。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审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业务文书。
6.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简报。通过对一段时间,或同一类别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综合分析,对其中的普遍性、共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综合报告;对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提交专题报告;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要情,应快速上报审计简报(专报)等。
(三)构成要素。构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要素包括:
1.事实。是指审计人员依法取得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支撑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查证的事实应当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即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审计证据真实、可信,且能全面、充分反映和支持审计应当查证的事项。问题部分的表述一般包括违法违规的主体、时间、原因、主要情节、金额、截至审计时的状况等。
2.依据。主要包括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价的政策依据和行业规范、专业标准,以及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整改依据。审计评价的依据应当具有法定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其种类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通用的行业规范和专业标准等。
3.结论。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对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或提出的应当由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以及由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主管机关(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审计结论与事实、依据之间应当逻辑清楚,归纳合理准确,语言精练严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审计结论中对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的界定应当根据其应承担的职责,结合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客观、准确、适当的评价,并注重从历史和主客观等方面说明定责的原因。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考核、任用、奖惩,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决定以及采取其他措施的行为。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行为,应当注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区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尤其是体制、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情况下产生的不合规行为,既要考虑其发生当时的政策、法规和经济运行环境,也要考虑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依据审计结果作出实事求是地处理。
2.客观公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运用审计结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对审计结果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本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处理。在运用审计结果时,对待同类性质或相同情节的行为应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做到在法律法规和规定面前一律平等。
3.及时公开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保证信息沟通畅通,协作配合有序,及时追究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及时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处理和情况通报,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抓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督察工作。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运用情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4.注重实效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当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基础上,以积极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不局限于对一人一事等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健全管理,解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在惩治、警示、教育和预防等方面的整体功能。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目标。结果运用的主要领域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和价值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职能是为党委做好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服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能够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目标考核、表彰奖励、选拔任用中,更加科学、客观地了解和评价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济责任,进一步确立正确评价干部的标准和用人导向,避免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用人失察失误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2.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监督、约束、教育和防范等多方位的服务功能。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通过对移送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进一步核实查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惩治和防范腐败行为;根据审计揭露的违法违纪问题,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干部廉洁自律和反腐败警示教育,为构建惩防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3.规范行政(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等行为,一方面从微观的审计结果中提炼出加强宏观管理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宏观管理和完善规章制度,提供决策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和管理不规范等行为的揭露,为其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设,改进和规范行政(经营)管理,提供直接服务。
4.提高干部执政(经营)能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促进被审计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能力。干部监管部门通过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以及督察回访等形式,促进被审计人员改进管理,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审计结果的公开,对规范和引导其他被审计人员的行政行为,起到积极的预警作用。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主体及其职能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一项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干部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众多部门、单位广泛参与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主体,涉及与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组织人事管辖关系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这些部门和单位及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主要职能和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委、政府。党委和政府运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主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经济责任审计专题报告以及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简报和专报等。主要方式:
1.对审计结果中反映的有关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和修订相关规定和文件,对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完善宏观调控措施,为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针对审计结果报告中揭示的被审计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党纪处分、行政处分。
3.对履行经济责任优秀的被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科学考核、评价办法,完善选人、用人机制。
5.组织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整改情况,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对被审计人员进行公开质询、问责。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能和主要方式有:
1.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和办法。
2.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批示。
3.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交流、指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主要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简报等文书反映的事实和结论的运用。
1.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能和主要方式:
(1)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3)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
(4)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5)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2.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能和主要方式:
(1)对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比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任用的政绩依据之一。
(2)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较差、问题较多并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在未取得明显整改成效之前,不得提拔重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进行职务调整。
(3)对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问题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作出组织处理。
(4)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
(5)对下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能和主要方式有:
1.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2.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3.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企业资产严重不实、擅自处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严重负债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5.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五)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是指审计机关对查证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后,依法将该结论提交给党委和政府,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
1.对一段时期,或同类型项目的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综合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2.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或进行宣传,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3.对被审计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依法进行回访监督。
4.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辅助管理系统,为科学、准确、及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供服务。
(六)主管机关(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财政以及其它与被审计单位有资产(资金)管理、监督关系的部门(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移送处理意见、审计建议,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加强对被审计人员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建立健全行业、部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考察、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4.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对被挤占、截留、挪用的国家资金,依法予以收回或采取其它相应行政措施。
5.根据主管机关(单位)的职能,按照审计结果文书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作出其他处理,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6.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七)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要求,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对审计决定作出的处理、处罚措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2.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纳,完善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督促检查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4.对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形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其他机构。除上述部门(单位)之外,人大、巡视组、媒体等也可以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主体。其主要方式和途径有:
1.人大机关。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进行评议,同时,作为干部的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2.巡视组。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等情况,作出评价。
3.媒体。通过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4.政风行风监督机构。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考核。结合政风行风监督工作,协助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审计结果运用的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当按照法定或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保障结果运用工作有序开展。
(一)提交结果。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建立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能机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报送、协调、督察、存档、统计、宣传等管理工作。
2.与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保障审计结果传送渠道畅通、信息全面共享、协调配合有序。
(二)分类运用。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收文登记。对审计机关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文书,应统一扎口登记,呈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后,分送职能机构办理。
2.受理、办理。收文部门(单位)对收到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文书,应当根据文书的种类及其反映的事实,作出处理。
(1)对不需要作出行政或纪律处分的被审计人员,对抄送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分别归入干部档案或文书档案;对需要作出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应将结果报告连同处分决定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2)对需要办理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文书,受理部门(单位)应当作为案件线索进行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承办案件的机构应及时与审计机关沟通,审核移交的认定依据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核查。
(3)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规定对被审计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出台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
3.反馈。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机关,并由其归入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
(三)整改督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也应当根据职能要求,对部门(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检查,保障整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1.情形。下列情形应提起整改督察:一是对整个地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年度例行性督察。二是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其他职能部门(单位)作出的整改决定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重点督察。三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或群众反映持续较大的单位,实行经常性督察。
2.组织。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决定并提起整改督察要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和国资等职能部门,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也可以结合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3.程序。一般包括:制定年度整改督察工作计划、拟定督察工作方案、布置自查并听取整改情况报告、实地检查和处理、通报整改督察结果等。
(四)档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归入本部门档案集中管理。审计机关应注重收集各部门(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并将之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统一管理。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落实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一)基本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法定性原则。公告的审计结果要客观、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实地进行公告。
2.重要性原则。确定公告的重要审计事项应与公众的关联程度高,且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应能够控制。
3.保密原则。公告前应对被公告事项的密级严格把关,防止泄密。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4.谨慎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
5.简明性原则。审计结果公告要言简意明、易懂,少用专业术语。
(二)公告形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包括:
1.以口头通报的形式在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2.以公文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3.以新闻形式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4.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
(三)公告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2.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和审计评价意见。
3.审计结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4.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建议。
5.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四)公告程序。审计机关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果报告、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的公告,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审计机关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提出公告建议。
2.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对公告建议审定后,报党委、政府批准。
3.审计机关按照党委或政府批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简报(专报)、媒体宣传以及在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通报